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为推动全社会节约集约用水,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2〕26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阶梯比例的有关补充规定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居民用水户(不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二、基本水价阶梯比例
基本水价按阶梯逐档递增,按照1:2:4比例确定,即:第一阶梯基本水价:1.65元/m³,第二阶梯基本水价:3.30元/m³,第三阶梯基本水价:6.60元/m³。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郯城县水利局
2025年10月27日
郯政字〔2025〕35号
县民政局:
你局《关于对郯城县乡村部分道路命名的请示》(郯民发〔2025〕15号)收悉,经县政府2025年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对郯城街道、马头镇、李庄镇等13个乡镇(街道)共1874条乡村道路的命名。请按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批复。
附件:全县乡村道路命名表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
!正文结束郯政字〔2025〕34号
县民政局:
你局《关于对郯城县城区部分道路命名的请示》(郯民发〔2025〕14号)收悉,经县政府2025年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对城区部分道路进行命名的方案,批复如下:
1.人民法院北侧东西路。东起郯子大道、西至文明路,命名为“德馨路”;
2.广厦兰都小区东侧南北路。北起人民路,南至朝阳路,命名为“广悦路”;
3.北园社区城后村回迁房东侧南北路。北起栗园路,南至郯城街道杨楼村,命名为“居安路”;
4.北园社区城后村回迁房南侧东西路。东起居安路,西至盛泰文庭小区,命名为“居礼路”;
5.古城八号院西侧南北路。北起建设路,南至皇亭路,命名为“迎恩路”;
6.富贵嘉园小区南侧东西路。东起郯东路,西至郯西路,命名为“颐和路”;
7.北城实验小学北侧东西路。东起郯东路,西至郯西路,命名为“文兴路”。
请按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
!正文结束各公办中小学校:
为规范我县中小学学生装收费行为,加强公办中小学代收费管理,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5〕649号)、临沂市教育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临教实字〔202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公办中小学学生装收费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中小学学生装按照服装类型和面向对象,实行分类政府指导价管理。
小学:夏季校服每套不高于70元,秋季校服每套不高于90元,冬季棉服每套不高于195元;
初中:夏季校服每套不高于90元,秋季校服每套不高于110元,冬季棉服每套不高于210元;
高中:夏季校服每套不高于90元,秋季校服每套不高于110元,冬季棉服每套不高于230元。
二、相关规定
(一)本通知规定学生装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标准,有关单位在最高限价范围内,按照“质优价宜”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学生装具体价格(招标价格低于最高限价时,以招标价为准;招标价高于最高限价时,执行最高限价)。
(二)学生装订购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购买。学生装式样要保持连续性,减少家长重复支出,学生不要求更换的,学校不得强制更换。中标学生装款式、面料辅料、质量标准、采购合同及生产企业资质等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满足学生调换、更新需要。
(三)学生装收费属于代收费项目,是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其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收费资金。
(四)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公示牌、明白纸等将学生装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到期前三个月由县教育和体育局重新提出收费标准意见,报发改部门审批。
附件:郯城县公办中小学学生装最高限价标准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5年10月11日
附件
郯城县公办中小学学生装最高限价标准 |
|||
学校 |
类别 |
收费标准 (元/套) |
备注 |
小学 |
夏装 |
70 |
学生装款式、面料辅料、质量标准、采购合同及生产商资质等,应严格按照在县教体局备案的内容执行。 |
春秋装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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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装 |
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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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 |
夏装 |
90 |
|
春秋装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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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装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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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 |
夏装 |
90 |
|
春秋装 |
110 |
||
冬装 |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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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政字〔2025〕31号
县民政局:
你局《关于郯城县人民公墓实施闭园整改的请示》(郯民发〔2025〕11号)收悉,结合我县殡葬行业规范管理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牵头组织郯城县人民公墓实施闭园整改。闭园范围及管理要求严格按照《郯城县人民公墓“闭园”整改方案》执行,即除保障群众正常祭扫活动外,暂停公墓经营性业务办理,全面转入整改阶段。
二、请你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严格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长效治理”原则,重点推进以下整改工作:
一是加快用地手续完善,分类推进公墓经营性质调整。
二是规范墓位价格管理,联合县发改局开展成本调查,科学确定墓位收费标准参考区间。
三是强化舆情与矛盾化解,全程关注群众诉求,及时处置整改期间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三、请你局统筹协调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项事务,压实各部门责任,建立整改台账与进度通报机制,确保整改任务按期完成。整改工作结束后,须及时向县政府提交整改情况报告,为我县建立殡葬设施建设监管长效机制提供依据。
此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2日
!正文结束2025年9月统一登记、编号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登记编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单位 |
备案时间 |
1 |
无 |
郯政字〔2025〕30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四批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
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队伍,为乡村产业发展培优领头雁、育强新动能,根据县委农办《关于开展2025年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和《郯城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文件精神,经企业申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实地考察、并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认定山东知青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为郯城县第四批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希望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长三角中心城市农产品供应基地建设,突出标准引领、强化创新驱动、加快业态融合、健全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助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强化指导服务,优化发展环境,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新发展,更好发挥龙头企业在乡村产业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附件:郯城县第四批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郯城县第四批县级农业产业化
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序号 |
所在乡镇 |
企业名称 |
1 |
郯城街道 |
山东知青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
2 |
郯城街道 |
山东郯水水业有限公司 |
3 |
马头镇 |
三剑客食品(山东)有限公司 |
4 |
马头镇 |
郯城瑞发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
5 |
李庄镇 |
郯城宇越家庭农场 |
6 |
李庄镇 |
山东想上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7 |
重坊镇 |
临沂亿利客食品有限公司 |
8 |
杨集镇 |
临沂金凯米业有限公司 |
9 |
杨集镇 |
山东省金麦原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
10 |
杨集镇 |
郯城县众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
11 |
庙山镇 |
山东古郯酒业有限公司 |
12 |
庙山镇 |
郯城县羽润养殖场 |
13 |
庙山镇 |
郯城县新禾饲料有限公司 |
14 |
庙山镇 |
山东郯润食品有限公司 |
15 |
港上镇 |
郯城县绿港农机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
16 |
红花镇 |
郯城金工机械有限公司 |
17 |
泉源镇 |
郯城县虎崖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
18 |
花园镇 |
郯城县状元郎养殖有限公司 |
19 |
归昌乡 |
山东凤鸣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20 |
郯城经济开发区 |
临沂程然食品有限公司 |
TCDR-2025-0020002
郯政办发〔2025〕5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和《临沂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附属设施,不包括农田间机耕道和村内街巷。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遵循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制。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计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并负责村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公路工程分为建设和养护工程。其中建设工程分为新建、改扩建工程;养护工程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新建工程是指未纳入全省农村公路数据库管理,经建设后须纳入数据库管理的工程;改扩建工程是指已纳入全省农村公路数据库管理,在原有公路设施规模和技术等级基础上,进行局部改建或增建,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更新农村公路数据库,纳入系统规范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第七条 农村公路规划计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涉及土地和空间使用的合理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系统统筹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用地管理要求。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合理选址,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或者扩建,不占或者少占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第九条 农村公路规划包括县道规划、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规划、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原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县道、乡道建设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新(扩)建村道的路面宽度一般不低于六米。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等设施。
农村公路客运站点和物流网点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和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严格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者扩建。
第十三条县道、乡道用地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
(二)公路两侧无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三米的区域。
村道的用地范围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农村公路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专项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保证农村公路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和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第二十条县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修复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道日常维修和乡镇驻地以外县道绿化带更新、补植工作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日常保养(包括路面清扫,绿化带杂草、垃圾清理,绿化带管护、修剪,标志标牌清洁等),驻地县道绿化带更新、补植,辖区内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第二十五条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实施公路绿化。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
第二十七条 县、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和周期性作业制度,按频率、按比例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巡查。
农村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当重点做好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平面交叉、立体交叉、地质复杂等危、窄、陡、险路段监管,加强风险等级综合评定,及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风险点和风险路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当整理归档公路养护资料,做到“一路一档”“一桥一档”,内业资料齐全规范,真实准确。
第二十九条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公路报废后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建立健全以省市奖补为引导、县级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为补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投入机制。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
(二)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企业投资和社会各界捐助;
(四)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和路域资源开发经营权等市场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日常养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捐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和路域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的保护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保护工作,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县道、乡道的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可以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对村道保护的宣传,增强村民护路意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行政审批机构申请许可。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四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四十六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四十八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四十九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正常进行的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不得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不得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五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实施。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280730.htm
媒体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5591/280732.htm
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284665.htm
动漫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4262/284669.htm
!正文结束郯城江山学校、郯城江山高级中学:
你们校提交的《关于郯城江山学校调整学生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和《关于调整郯城江山高级中学学生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已收悉。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407号)、《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24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你们报来的收费标准申请,依据成本调查监审结果并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学校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因素,坚持教育公益属性,经研究,现对郯城江山学校、郯城江山高级中学2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
中小学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学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教育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学校为住宿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限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智慧校园服务计入住宿费成本的,不得另行收费。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床上用品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研学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高中课本费、教辅材料费。
二、收费标准定价形式
1.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学生生活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三、学费及住宿费最高收费执行标准
郯城江山高级中学继续执行原标准,即学费9900元/生·学期,住宿费1000元/生·学期。
郯城江山学校小学继续执行原标准,即学费4600元/生·学期,住宿费1100元/生·学期;初中学费由原来5300元/生·学期调整至5700元/生·学期,住宿费继续执行原标准,即900元/生·学期。
上述标准均已按照2024年度财政拨入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予以扣减。今后如遇财政拨入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上调的,学校应当根据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上调幅度据实下调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四、收费、退费方式
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生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等。中小学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休学、经批准转学等,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
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五、加强收费管理
1.学校应当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办学性质、办学条件、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内容,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对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施调整的,在执行新标准学年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和就低原则,即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降低收费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即时结算,多退少补。
3.学校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开展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整准确记录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收支情况。按收费项目名称分别向家长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
本批复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执行期间遇相关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政策为准。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由学校根据项目成本及有关情况,向教育部门提出调价或延期申请,教育部门对调价或延期申请审核后形成价格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5年9月1日
各供水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2〕264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就实施非居民(含特种行业,下同)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我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或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非居民用水户(不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及特种用水用户。
非居民用户应当严格按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定额(计划)用水。超定额(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的水费外,对超定额(计划)部分还需缴纳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费用。
二、分档水量及加价标准
(一)分档水量
非居民用水计量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水量为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部分(含);第二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数量的10%(含)以下的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的数量10%至30%(含);第四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的数量30%以上的部分。用水定额(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核定、下达。
(二)加价标准
一般用户第一档水量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不加价;第二档水量再加收1倍水价;第三档水量加收2倍水价;第四档水量加收3倍水价。
炼化、焦化等“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超过单位产品(产值)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水量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1倍;对特种用水行业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2倍。
(三)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部分原则上仅为基本水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对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国家、省市另有加价政策的,执行其相关规定。
三、定额水量、计费周期及收取方式
非居民用水定额水量和计费周期,由城镇公共供水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以年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或者结合水费交费周期收取。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供水企业应当加强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收缴,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情况统计报送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需求、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核定下达用水单位年度用水计划,并对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年度验收。
(二)非居民用户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用水或两个以上用水单元的,应当在取水口和分水口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非居民用户因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调整用水定额(计划)的,应当到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定额(计划)调整手续。
(三)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用于供水管网、户表、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以及管网漏损控制、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四)各供水企业应当配合供水区域所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定期更新用水户基本信息和用水数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郯城县水利局
2025年8月31日
郯政办字〔2025〕26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高龄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高龄津贴发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高龄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完善高龄津贴发放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资金发放全面、及时、精准,有效保障老年人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体系建设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号)、临沂市民政局等16个部门关于印发《临沂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临民〔2025〕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健全完善高龄津贴制度,提升服务管理水平,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充分考虑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高龄津贴制度。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高龄津贴保障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标准确定保障对象,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
三、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
具有郯城县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政策。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和享受养老保险、优抚、特困供养、遗属补助等待遇叠加,不抵减。
(二)发放标准
1.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元;
2.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30元;
3.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四、发放程序
(一)自愿申请
1.凡具备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均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有效材料向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按照程序填写“高龄津贴”审批表。
2.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破产清算企业职工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3.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本人亲属、村(社区)工作人员或志愿者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所在村(社区)代为申请。
(二)逐级审核
1.村(社区)受理:村(社区)接到申请后,要及时比对申请人基本信息,明确审核意见,村(社区)初核通过并公示3天后,及时报乡镇(街道)统一审核。
2.乡镇(街道)、单位审核和审批:乡镇(街道)、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上的信息为主要依据,通过向村(社区)了解情况、入户上门核实、与派出所户籍信息和医学死亡认定数据进行比对等方式,核对申请人年龄、户籍及是否健在等信息,提出审核意见并审批。
3.动态调整: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在省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户籍迁移的,应在15日内主动到新的居住地村(社区)进行变更申请。户籍迁出当月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次月起的津贴由迁入地发放。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长期居住外地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方式。
(三)津贴发放
1.高龄津贴应当自审批同意后按月发放,津贴统一使用“财政补贴一卡通”系统发放至高龄津贴对象社保卡中。
2.每月5日前,乡镇(街道)、单位将本辖区高龄老年人新增、死亡、户口迁移等异动情况汇总后上报县民政局老龄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由县民政局老龄办汇总、审核并经大数据比对后,最终确认发放对象和金额。县直各单位公示3天后直接报县民政局老龄办。
3.每月高龄津贴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各乡镇(街道)安排村(社区)通过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单位在政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姓名、年龄、户籍地址、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做适当的处理)。
4.补发原则:因户口迁移未及时申请出现漏发,补发前需提供老年人户籍证明及原户籍地所在村(社区)出具的《停发高龄津贴证明》;因现村(社区)统计出现漏发的,需提供老年人本人近一年未发放银行流水及户籍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补发高龄津贴证明》,由所在乡镇(街道)、单位统一报县民政局老龄办,经研究后予以补发。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高龄老年人死亡的,当月保障次月停发;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郯城的,当月保障次月停发;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6.经核实,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因死亡或户籍迁移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资金多发的,要依据实际情况及时追回资金。
(四)系统录入
1.各乡镇(街道)、单位要及时将新增高龄老年人、百岁老人相关信息录入山东省高龄津贴信息管理系统(系统网址:http://59.206.198.51/sams/sams/main.htm)。
2.各乡镇(街道)、单位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对户籍迁出郯城县、户籍注销或死亡的老年人将变更信息在高龄津贴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数据更新,每周在高龄津贴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信息维护。
(五)各部门职责
1.县民政局作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各部门间的统筹协调,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足额、及时享受到高龄津贴。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台账,规范档案管理。
2.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高龄津贴的经费保障,每年编制高龄津贴预算,并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县公安局负责做好80周岁及以上本县户籍老年人数据管理,协助民政局核实老年人户籍信息,提供相关数据支持。每月5日前反馈上月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户籍迁出、迁入数据。
4.县卫生健康局协助做好按月与民政部门进行数据互换,开展信息校核工作,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
5.各乡镇(街道)、单位负责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摸底及津贴申请、审核工作,确保应发尽发。建立健全本乡镇(街道)、单位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台账,做好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各乡镇(街道)加强对村(社区)工作的指导监督,定期开展巡查抽查。
五、监督与管理
(一)坚持动态管理
1.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高龄老年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身份核验,加强动态管理。
2.各乡镇(街道)、单位按月将辖区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及时更新数据,并及时报县民政局老龄办备案。
3.各乡镇(街道)、单位加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基础数据的日常管理,健全老年人数据动态更新制度;规范高龄津贴发放档案管理,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准确无误。
(二)强化督导检查
1.县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高龄津贴资金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各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不多发。
2.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错报漏报等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除追缴当事人非法所得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高龄津贴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加强跟踪督促落实,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顺利实施。
(二)夯实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做好高龄津贴政策宣传,做好调查摸底,对所有符合办理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及时通知办理高龄津贴,避免出现漏发情况。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单位要建立工作责任倒查机制,明确高龄津贴工作步骤、环节,做实做细,严格申报审核把关,及时准确录入,坚决杜绝错发、漏发、虚报、冒领现象发生。
请各乡镇(街道)、单位于2025年8月30日前将《老龄工作联络人员统计表》报送至郯城县民政局公务邮箱:tcxmzj@ly.shandong.cn。
本方案自2025年7月开始实施,原《郯城县高龄补贴发放实施方案》(郯政办字〔2018〕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郯城县高龄津贴审批表
2.郯城县百岁老人长寿补贴审批表
3.郯城县高龄津贴汇总表
4.老龄工作联络人员统计表
附件1
郯城县高龄津贴审批表
序号 |
姓名 |
性 别 |
出生 年月 |
民 族 |
一寸 相片 |
||||||||||||||||
身份证号码 |
|||||||||||||||||||||
乡镇(街道)、 单位 |
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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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人姓名 |
电话 |
||||||||||||||||||||
银行卡户名 |
银行卡号 |
与老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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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
本人现年周岁,符合高龄津贴申领条件,特此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老人现年周岁与本人是关系,符合高龄津贴申领条件。现我代理他\她申请高龄津贴并保证用于他\她本人,提高他\她的生活质量。 特此申请。 代理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村(居)委会 意见 |
老人符合申领高龄津贴条件,拟请办理。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 单位审核意见 |
经核实,老人符合申领高龄津贴条件,拟予办理。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县民政局 审批意见 |
同意老人从年月日起领取郯城县高龄津贴。 审批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序号请按出生年月顺序排列(如1924年3月出生,序号为192403);2、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银行卡复印件贴在申请表后面。
附件2
郯城县百岁老人长寿补贴审批表
乡镇(街道)、单位 村(居)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体重 |
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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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视力 |
听力 |
身高 |
m |
|||||||
联系电话 |
健康状况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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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情况 |
男 |
女 |
身份证号 |
||||||||
优待证号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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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户名 |
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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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习惯 |
|||||||||||
养生经验 |
|||||||||||
村(居)意见 |
(公章) 年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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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单位意见 |
(公章) 年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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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意见 |
(公章) 年 月日 |
||||||||||
附件3
郯城县高龄津贴汇总表
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填报人:时间:
序号 |
姓 名 |
住址 |
身份证号 |
银行卡户名 |
银行卡号码 |
开户行 |
附件4
老龄工作联络人员统计表
乡镇(单位) |
分管领导 |
职 务 |
电 话 |
具体负责人 |
职 务 |
电 话 |
备 注 |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284657.htm
郯政发〔2025〕2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若干
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4〕1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政发〔2025〕4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动就业提质扩容,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总体要求
围绕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改革就业体制机制,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提升失业治理能力,着力构建高质量充分就业体系,持续促进就业提质扩容,为全县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支持。2025—2030年,全县每年城镇新增就业6000人以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0%以上,失业水平有效控制,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到2035年,基本形成就业机会更加充分、就业环境更加公平友好、就业结构更加优化、就业服务更加优质、人岗匹配更加高效、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的高质量充分就业局面。
二、着力构建就业优先政策协同体系
(一)推动产业与就业协同发展。坚持依靠发展促进就业,实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质量就业“3+2行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培育就业增长新动能。积极发展全域旅游、健康服务、银发经济、共享经济、数字经济,打造就业容量大的产业集群,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现代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就业吸引力。(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市场主体稳岗扩岗。发挥国有企业就业引领作用和民营经济就业主体作用,实施重点产业和企业就业支撑计划,对就业示范效应好的传统产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提供用工支持等专项服务。实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支持计划,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综合施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更好稳岗扩岗,持续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沂岗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等政策,具体执行标准、条件和实施期限,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情况确定。(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把高质量充分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年度民生实事,促进政策协同发力。建立以城镇新增就业、城镇调查失业率等为主要指标的宏观调控体系。坚持“亩均就业导向”,健全就业影响评估机制,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确定、重大生产力布局要同步开展岗位创造、失业风险评估,推动就业友好型发展。(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构建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落实青年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加大政策支持,鼓励青年投身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实施“三支一扶”计划、青年见习实习等专项计划。关注困难家庭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残疾人大学生等青年群体。加强毕业生离校前后衔接服务,建立实名制台账,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团县委、县残联、县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增收。大力发展县域就业容量大的特色产业,持续壮大龙头企业,稳步推进以工代赈,深入挖掘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就业岗位。深化“社区微业”行动,采取设立“社区微工坊、家庭微作坊”等形式,融合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便民生活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稳步提升农民工市民化水平。(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好退役军人就业服务保障。健全政校企合作机制,探索“教培先行、岗位跟进”就业模式和“直通车”招聘模式,引导、支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就业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就业。完善“基本服务+特定帮扶+急难救助”三位一体精准就业援助体系,畅通服务渠道,落实“两优惠、三补贴”政策,做好社会救助政策衔接。统筹用好城乡公益性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辅助性就业、自主就业促进机制,强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促就业作用。强化新的生育政策下女性就业支持,推广“妈妈岗”就业模式,构建生育友好就业环境。(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残联、县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构建创业带动就业支持体系
(八)构建创业服务矩阵。实施“创业沂蒙”行动,整合创新资源、组织创新活动、赋能创新产业,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积极打造以“创业园区、创业街区、创业微场景”三级平台为一体的“创业小镇”建设。到2025年末,培育创业小镇试点镇2个。(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创业金融支持。精准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推广“创贷+”模式,推行“一站式”服务,重点加大对创业园区、创业街区和创业小镇的贷款扶持力度,力争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不低于2.2亿元。深入开展“助企护航”“金融伙伴”活动,精准解决企业融资难题。聚焦创业大赛项目,推动创业项目与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及各类金融资源高效对接。(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郯城监管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加强创业能力培养,集中利用社会创业智力资源,积极开展创业导师工作室认定,推荐10人参加市级创业导师队伍。开展创业导师“护航行动”,跟踪辅导创业项目发展。引导创孵平台深度参与创业赛事,常态化开展创业项目遴选,挖掘孵化扶持种子创业项目。(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局、团县委、县教体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郯城监管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着力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十一)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贯彻落实技能临沂行动,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力争年均开展各类职业培训4500人次。创新培训模式,打造“社区夜校”微技能培训品牌。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企业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整合人社、教育等部门和各类协会的培训资源,根据产业技能人才需求,构建职业培训新格局。用好“临沂市职业技能培训地图”,推进培训资源和市场用工需求精准对接。(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进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畅通职普融通人才发展通道,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的“1+N”人才培养模式,有序推进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县技工学校申报社会评价组织,提升评价覆盖面,加强评价服务供给。落实相关表彰奖励政策,优化职业技能竞赛。开展新时代就业观培育工程,将职业启蒙、认知、体验、生涯教育融入青少年培养全过程。(县人社局、县教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建立教育、培训和就业统筹机制。动态调整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将就业状况作为职业教育质量评估、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构建职业教育满意度反馈机制,持续优化职业教育专业与就业的适配度。加快技工教育发展,探索推进临沂技师学院郯城分校建设,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支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全面推进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厂中校、校中厂”办学模式改革,深度融合订单班培养模式,实现技能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的无缝对接,推动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同频共振。(县教体局、县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着力构建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十四)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将基层就业公共服务融入以党建引领的基层治理范畴,纳入基层民生保障服务事项。深化“失业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质效。健全灵活就业人员求职招聘、技能培训、权益维护保障服务体系。积极争创高质量充分就业县区,争取上级资金补助,支持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县委组织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用工招聘服务体系。完善人社用工服务专员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常态化开展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先进制造业等用工需求调查,建立用工需求台账,采取“线上+线下”模式定时定点发布岗位需求信息。常态化开展直播带岗、入企探岗等线上招聘活动,依托县级乐业空间定时定点开展企业用工招聘会,深入推进招聘进社区、进校园等分级分类线下招聘活动,促进人岗精准匹配。做亮青年人才招引,加强与高校对接,积极参加“临沂—名校人才直通车”活动,年均组织参加名校引才活动5场次以上。(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融媒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郯城特色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体系,依托县产投集团,整合县域人力资源服务优势资源,加强骨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和专业化人才培养。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企对接促就业行动,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全面摸排企业用工需求,促进其为企业提供用工招聘、人才猎聘、职业培训等“对接包联”服务。培育特色劳务品牌,巩固拓展跨区域劳务合作,吸引更多优质劳动力来郯城就业。(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建立就业监测研判机制。依托就业、培训、人才、社保信息系统常态化开展劳动力调查,配合建立全市劳动力资源数据库。推进建立高质量充分就业统计监测体系,完善规模性失业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监测预警、政策储备和应急处置。积极应对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快速发展对就业的影响。(县人社局、县统计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进就业服务数智化。积极推进就业领域全流程进系统、全业务实名制、全服务用数据,提升精准服务、智慧监管和科学决策的数字化治理能力。加强人社、教育、公安、民政、税务、行政审批等多部门数据共享比对。完善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人事人才协同支撑的一体化信息平台,实现政策精准推送、岗位高效匹配、形势实时监测、风险及时防范。推动基层就业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税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着力构建平等就业权益保障体系
(十九)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协商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队伍建设,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健全就业市场监管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联动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县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落实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福暖万家”工程,推进农民工、新业态从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完善就业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联动机制,提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落实低保渐退期和就业成本扣减规定。(县人社局、县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保障平等就业权利。健全就业歧视救济制度,完善民事支持起诉机制,稳妥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监督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安全卫生保护、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工作保障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机制,加大促进就业投入,保障就业优先政策落实。强化舆论宣传,适时举办就业促进周、政策宣传月等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和实施成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助推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强大合力。(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委宣传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283499.htm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280721.htm
!正文结束郯城县老年大学: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397号)和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临沂市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3〕16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你单位学费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并明确如下:
一、书法、国画、油画、剪纸、国学、中医养生、二胡、葫芦丝、电吹管、琵琶、声乐、鲁南五大调、京剧、锣鼓、非洲鼓、形体、古筝、舞蹈、瑜伽、摄影创作等普通专业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学年100元。
二、电子琴、平面设计、音视频制作专业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学年120元。
三、老年大学学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执行期间遇相关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政策为准。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报批。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财政局
2025年8月27日
!正文结束2025年8月统一登记、编号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登记编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单位 |
备案时间 |
1 |
无 |
郯城县城发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古城邻里中心(原老面粉厂)停车秩序,提升服务质量,解决乱停车、停车难的问题,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四部门文件《临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临发改成本〔2022〕37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制定了郯城县人民路古城邻里中心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1、车辆停放2小时(含)免费,2小时后计费;早7:00(含)-晚8:00:1元/30分钟,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收;晚8:00(含)-次日早7:00:0.75元/30分钟,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收,最高收费5元;连续停车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周期内每车最高收费12元。
2、中型车辆按小型车辆150%收取,大型车辆按小型车辆200%收取。
二、收费减免政策
下列情形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减免存在交叉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
1.两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自行车不得收取停车费;
2.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救护、救灾抢险、邮递、环卫、市政设施维修、殡服车辆;
3.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持有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行驶证);
4.悬挂新能源牌照入场并充电不超过4小时(含4小时)的新能源汽车;
5.国家、省、市有其他明文规定的车辆。
三、有关要求
停车设施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在停车场出入口处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时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停车场应采取措施,确保停车收费减免政策执行到位。无人值守的停车场应在停车场醒目位置主动公示联系电话、减免方式、退款途径等,积极为应享受减免政策的车辆办理减免或退款。不按规定执行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停车场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该文件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0日,执行期间遇相关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政策为准。收费期限届满前1个月,停车经营主体向原批复单位申请调整标准或续期。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2日
!正文结束Copyright © 2002-2021 郯城县人民政府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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