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郯发改〔2025〕55号 | 成文日期: | 2025-08-31 |
| 发布日期: | 2025-08-31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各供水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2〕264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就实施非居民(含特种行业,下同)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我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或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非居民用水户(不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及特种用水用户。
非居民用户应当严格按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定额(计划)用水。超定额(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的水费外,对超定额(计划)部分还需缴纳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费用。
二、分档水量及加价标准
(一)分档水量
非居民用水计量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水量为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部分(含);第二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数量的10%(含)以下的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的数量10%至30%(含);第四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的数量30%以上的部分。用水定额(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核定、下达。
(二)加价标准
一般用户第一档水量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不加价;第二档水量再加收1倍水价;第三档水量加收2倍水价;第四档水量加收3倍水价。
炼化、焦化等“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超过单位产品(产值)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水量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1倍;对特种用水行业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2倍。
(三)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部分原则上仅为基本水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对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国家、省市另有加价政策的,执行其相关规定。
三、定额水量、计费周期及收取方式
非居民用水定额水量和计费周期,由城镇公共供水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以年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或者结合水费交费周期收取。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供水企业应当加强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收缴,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情况统计报送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需求、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核定下达用水单位年度用水计划,并对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年度验收。
(二)非居民用户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用水或两个以上用水单元的,应当在取水口和分水口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非居民用户因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调整用水定额(计划)的,应当到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定额(计划)调整手续。
(三)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用于供水管网、户表、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以及管网漏损控制、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四)各供水企业应当配合供水区域所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定期更新用水户基本信息和用水数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郯城县水利局
202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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