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政发〔202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后的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布如下,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县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调整后)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县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调整后)
序号 | 决策事项名称 | 承办单位 |
1 | 郯城县推进小城镇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意见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郯政办字〔2025〕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郯南农场,清泉寺林场:
为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现就2026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及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发动
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保护和调动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周密部署,严格落实管理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遇到的问题,切实保障补贴发放工作有序推进,确保群众利益。
(一)搞好宣传发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涉及千家万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政策目标和工作要求。通过媒体宣传、农村“大喇叭”、发放明白纸等适当方式进行广泛政策宣传,让农民群众广泛知晓、理解支持,为补贴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明确责任主体。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第一责任主体,乡镇包村干部为第一责任人,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三)加强数据比对。各乡镇要强化小麦面积数据的分析比对,鼓励将申报面积与确权登记面积、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实际耕地面积、土地流转面积、政策性小麦保险承保面积等数据进行横向对比、相互验证,将上下年度间的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进行纵向比对。鼓励有条件的乡镇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北斗智能监测终端等手段对数据进行核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准确性。对存在较大差异的,进行重点分析,并核实处理。
二、严格精准落实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在耕地上种粮(小麦)的农民。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要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发放对象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坚决杜绝补贴代领情况。
(二)补贴依据。耕地上的小麦实际种植面积。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未通过面积和质量验收的“补”的耕地,不予补贴。
1.违规占用耕地植树并林麦间作的,不纳入核定范围;经济作物与小麦间作的,由各地根据作物对小麦产量影响等情况,确定小麦是否纳入核定范围和折实比例;
2.违规占用村集体公益用地种植小麦,因纳入核定范围显失公平的,不纳入核定范围;
3.种植饲用小黑麦等品种且用于饲料的,不纳入核定范围;
4.小麦收获前,耕翻、毁麦的,用于青贮或改种其他非粮作物的,不纳入核定范围。已核定面积的,取消补贴发放资格;已发放的补贴,收回县级财政。
(三)国营农场等单位行政区域归属和责任划分。归义农场、马陵山林场、千亩林场、黄墩农场(郯城街道区划部分)、清泉寺林场归属泉源镇;县良种繁育场、黄墩农场(马头镇区划部分)归属马头镇;蒲汪农场归属高峰头镇;济南71217部队农场归属红花镇;归昌农场、南京73071部队农场归属花园镇;赵庄农场归属归昌乡。归义农场、黄墩农场、蒲汪农场、归昌农场、赵庄农场由郯南农场负责复核;千亩林场由郯城街道负责复核;清泉寺林场由清泉寺林场负责复核;县良种繁育场由马头镇负责复核;济南71217部队农场由红花镇负责复核;南京73071部队农场由花园镇负责复核;马陵山林场由马陵山林场负责复核。
三、规范工作流程
严格按照种粮(小麦)农民自报告、村级初核、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审核、村乡县“三级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县级财政部门发放补贴、工作情况上报等程序,高质高效完成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相关工作。
(一)种粮(小麦)农民自报告。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指导种粮(小麦)农民及时自报告小麦种植面积。要统筹考虑当地生产实际,合理确定上报时限,切实做到应报尽报、防止漏报,对因宣传不到位造成大面积漏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种粮(小麦)农民对自报告面积负责,在规定时限内由于个人原因导致漏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种粮(小麦)农民虚报实际种植面积的,经核实后要扣除虚报面积,多发放补贴要及时收回县级财政,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补贴资格。
(二)村级初核。村委会负责对种粮(小麦)农民申报的耕地上的小麦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核实,包括:申报人、地块位置、实际种植面积等。核实无误后,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上报乡镇政府,确保不漏报、不虚报。
(三)乡镇审核。乡镇政府组织对各村上报的小麦实际种植面积进行审核把关,并予以实地抽查,抽查时要重点查看小麦种植地块土地性质和面积。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乡镇政府对补贴对象、耕地上小麦实际种植面积、补贴金额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村乡县三级公示。严格落实“三级公示”制度,积极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公示内容模板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制定,公示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到各村公示分户小麦实际种植面积、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乡镇驻地公示各村小麦种植面积、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到村、到户小麦实际种植情况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同步在县级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政府负责收集、保存“三级公示”影像资料,并于公示无误后将补贴信息录入“一卡通”系统。信息公开公示时要注重对种粮(小麦)农民的隐私保护,不得泄露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等关键信息。
各乡镇要按照山东省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系统程序和格式要求,严格进行数据录入、汇总,并通过乡镇政府行文上报。对核定面积大于或小于2025年的要逐村说明原因,并填写《2026年小麦种植面积核定情况表》,于2026年3月26日前将有关材料(附件2、3、4、5、6)纸质版和电子版、“三级公示”影像资料及实地抽查情况资料(实地核查记录表、影像资料)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以上所有资料乡镇留存备案)
(五)县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县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提报的补贴信息进行复核,复核内容主要包括:资料是否齐全、流程是否规范、档案是否完备等。复核无误后,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提供补贴对象的个人信息、种麦面积等资料。小麦面积核定工作要于5月底前结束。
(六)县财政部门发放补贴。县财政部门对农业农村部门复核结果审核确认后,于6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补贴发放完成后,继续严格落实“三级公示”制度,各级公示内容模板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制定,公示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到各村公示本村分户小麦实际种植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总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乡镇驻地公示各村享受补贴对象数量、分村小麦实际种植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总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到村、到户补贴发放情况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同步在县级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政府负责收集、保存“三级公示”影像资料。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工作进度,适时对乡镇、村级面积核定和补贴发放两次公示情况,进行随机实地抽查并留存抽查台账。
此外,跨乡镇流转土地种植小麦且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实际种麦农民的,其实际种植小麦面积从流转土地所在村分别上报,各乡镇按上述流程落实相关既定流程。相关乡镇政府要确保实际种麦农民的小麦实际种植面积应报尽报,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四、健全保障措施,严肃工作纪律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涉及多层次、多环节,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各乡镇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保障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工作简单化,切实保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一)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实地核查。一要压实工作责任。乡镇政府要把核实、公示等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坚决杜绝工作流于形式,特别是不经抽查核实、习惯性按往年数据直接上报小麦面积等情形,对于小麦面积增加较多的村,乡镇政府要进行实地核实,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详细说明材料。二要强化核查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政府要建立小麦面积核定情况抽查台账。面积核定工作完成后,乡镇政府要按照不低于5个行政村(不足5个的全覆盖抽取)、每个行政村不低于10户(要包含一定数量小麦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领取补贴的实际种麦农民),进行实地面积丈量(年际间抽查户不得重复),并将抽查情况于当季小麦收获前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择机对乡镇、村级提报的小麦实际种植面积(特别是面积增加较多的)情况真实性进行一定比例抽查。对在各级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上报面积与实地丈量面积差距较大,且差距较大户数比例明显偏高的,要重新组织针对该村的小麦面积核定及上报工作。
(二)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县财政部门要按规定通过“一卡通”系统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种粮(小麦)农民社保卡银行账户(补贴对象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办理社保卡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补贴对象在“一卡通”系统登记的银行账户),并及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完成数据登录,确保系统间数据有效衔接。
(三)加大监督检查及问责力度。紧盯补贴发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结合群众反映突出问题,以及巡视、审计、信访等相关部门提供的问题线索,积极主动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对审计、巡视提出且已定性的问题,要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坚决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要强化财经纪律约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套取骗取、截留挪用、侵占贪污补贴资金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严禁用补贴抵顶水费、电费、保洁费等各类种粮(小麦)农民应缴款或欠款,严禁将补贴申领与保险参保挂钩,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农民小麦种植面积自报告单
2.2026年度分户农民小麦种植面积核定表(村级汇总)
3.2026年度小麦种植面积核定表(乡镇汇总)
4.2026年小麦种植面积核定情况表
5.2026年度乡镇种粮大户汇总表1
6.2026年度种粮大户基础信息统计表2
7.公示内容模板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郯城县______年度农民耕地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农户自报告单
乡镇村 (村级存档)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户主姓名 |
人口数 |
二轮延包耕地面积 |
其他承包耕地面积 |
耕地小麦种植面积 |
地块所在村位置 |
四 至 |
上报耕地小麦种植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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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南 |
西 |
北 |
|||||||
合计 |
||||||||||
农户诚信承诺 |
我承诺以上呈报的耕地小麦种植面积真实,并负法律责任。农户签字并按手印: |
|||||||||
村核定面积(亩) |
村委会核定面积:亩。 村核实人员签名并按手印: |
|||||||||
社区(村委)核实人: 社区(村委)负责人:
.............................................................................................................................
郯城县 年度农民耕地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农户自报告单
乡镇村 (乡镇存档)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户主姓名 |
人口数 |
二轮延包耕地面积 |
其他承包耕地面积 |
耕地小麦种植面积 |
地块所在村位置 |
四 至 |
上报耕地小麦种植面积 |
|||
东 |
南 |
西 |
北 |
|||||||
合计 |
||||||||||
农户诚信承诺 |
我承诺以上呈报的耕地小麦种植面积真实,并负法律责任。农户签字并按手印: |
|||||||||
村核定面积(亩) |
村委会核定面积: 亩。 村核实人员签名并按手印: |
|||||||||
社区(村委)核实人: 社区(村委)负责人:
注:农户自报告单由耕地小麦种植农户如实填写并承诺后报村委会,村委会组织人员实地丈量,并填写核定后面积,村委会核实人签名并按手印。然后报乡镇政府(财经服务中心)存档。种粮(小麦)农民对自报告面积负责,在规定时限内由于个人原因导致漏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附件2
2026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分户农民耕地小麦种植面积核定表
(村级汇总)
填报单位:村(章) 年 月 日 单位:亩
户主 姓名 |
身份证 号 码 |
手机号码 |
人 口 数 |
二轮延包耕地面积 |
其他承包耕地面积 |
2025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面积 |
2026年度自报告耕地小麦种植 面积 |
村(街) 核定面积 |
村级 核实人 签字 |
乡镇包村干部签字 |
户主签字并按手印 |
合计 |
|||||||||||
承诺:我村呈报的耕地小麦种植面积真实,若有不实,承担一切有关责任。
经办人:联系电话:
村委会主任:联系电话:
村党支部书记:联系电话:
附件3
2026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核定耕地小麦种植面积情况表
(乡镇汇总)
村 名 |
人口 |
承包耕地 面 积 |
2025年度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面积 |
2026年度 上报耕地小麦种植面积 |
乡 镇 核定面积 |
复核人 签字 |
乡镇包村 干部签字 |
社区书记 签 字 |
社区主任 签 字 |
乡镇包片 两委负责人 签 字 |
合 计 |
||||||||||
填报单位: 乡镇(章) 年 月 日 单位:亩、户
制表人: 乡镇长:
附件4
2026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核定耕地小麦种植面积汇总表
填报单位: 乡镇政府(章)单位:亩、户 |
||||||
村街 |
2025年 |
2026年 |
||||
核定小麦面积 (上报数) |
实际发放补贴 小麦面积 |
应补贴户数 |
核定耕地小麦 种植面积 |
较上年增减面积 |
增减原因 (具体到村,并另附页说明) |
|
合 计 |
||||||
制表人: 乡镇长:
附件5
2026年度乡镇种粮大户汇总表1
填报单位: 乡镇(公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 道) |
种植主体总户 数(户) |
耕地小麦核定面积 (亩) |
种粮大户信息(50亩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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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数 (个) |
种植面积(亩)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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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0亩(个数) |
种植面积(亩) |
300—500亩(个数) |
种植面积(亩) |
500亩以上 (个数) |
种植面积(亩) |
|||||
制表人: 乡镇长:
附件6
2026年度种粮大户基础信息统计表2
填报单位: 乡镇(章) 年 月 日 单位:亩 |
||||||||||
序号 |
乡镇 |
村(街)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银行卡号码 |
手机号码 |
承包地面积(亩) |
耕地小麦种植面积(亩) |
|
制表人: 乡镇长:
附件7
信息公开公示时要注重对种粮(小麦)农民的隐私保护,不得泄露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等关键信息。
1.(村级公示模板)
2026年度XXXX镇XXXX村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核定耕地小麦种植面积汇总表
村委会(盖章) 单位:亩
村(街) |
种植农户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农户自报耕地小麦种植面积 |
村(街) 核定面积 |
备注 |
合计 |
|||||
****村 |
*** |
372822********1234 |
**** |
**** |
|
监督举报电话:XXXXXX
2.(县、镇级公示模板)
2026年度XXXX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
核定耕地小麦种植面积汇总表
乡镇(盖章) 单位:亩
乡镇 |
村(街) |
农户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耕地小麦种植面积 |
备注 |
合计 |
|||||
****镇 |
****村 |
*** |
372822********1234 |
**** |
|
监督举报电话:XXXXXX
3.(村级公示模板)
2026年度XXXX镇XXXX村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乡镇(盖章)单位:亩
村(街) |
农户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耕地小麦种植面积 |
补贴标准 |
补贴总金额 |
合计 |
|||||
****村 |
*** |
372822********1234 |
**** |
**** |
**** |
监督举报电话:XXXXXX
4.(县、镇级公示模板)
2026年度XXXX镇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乡镇(盖章) 单位:亩
乡镇 |
村(街) |
发放人次 |
农户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小麦种植面积 |
补贴 标准 |
补贴总 金额 |
合计 |
|||||||
****镇 |
****村 |
*** |
*** |
372822********1234 |
**** |
**** |
**** |
监督举报电话:XXXXXX
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285153.htm
郯政字〔2025〕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山东省人民政府、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郯城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总体安排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的对象为全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二、普查组织和实施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扎实做好农业普查组织和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为临时性工作机制,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区域的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本乡镇和村(居)、社区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配合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协作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县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县统计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和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确权土地面积、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名录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事项;县公安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村住户、户籍人口底数事项。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及时准确共享部门资料信息。
(三)加强经费保障。本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到位,不得将负担下移,不得拖欠。其中,普查用手持移动终端购置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两员”报酬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手持移动终端的基础上,科学合理测算普查所需要的手持移动终端数量,合理确定“两员”报酬标准,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厉行节约、专款专用、高效使用。
三、普查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普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依法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坚持把数据质量放在首位,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培训指导,规范普查流程,确保“全县一盘棋”。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强化全流程监督、全链条核查,依法查处并曝光普查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三)创新方式方法。加强现代化调查手段的应用,利用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推广使用网上填报与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提升普查工作数字化水平。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深入推动行政记录广泛应用,加强普查资料开发利用,推动普查数据共治共享。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宣传策划,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渠道,多形式、多角度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解读统计法律法规,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积极参与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郯城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郯城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张玉安 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副组长:吕博良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郭强 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礼征 县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李仲达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新闻办主任、县网信办主任、县新闻出版局局长
樊永生 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总编辑
金涛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谷峰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郭佩秋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彬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党组成员、副局长(副主任)
孙传林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樊继帅 县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樊继帅、郭佩秋兼任办公室主任。
H5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7824/284898.htm
音频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7/284900.htm
郯政字〔2025〕3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规定,县政府组织对2025年12月31日前到期、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
二、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
三、其他现行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9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凡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其他现行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原登记号 |
新登记编号 |
有效期截止日期 |
1 |
郯城县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郯政发〔2015〕17号 |
TCDR-2015-001002 |
TCDR-2025-0010001 |
2030年7月31日 |
附件2
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登记号 |
施行日期 |
1 |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
郯政办字〔2020〕62号 |
TCDR-2020-002002 |
2020年11月1日 |
2 |
郯城县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补充规定 |
郯政办发〔2015〕11号 |
TCDR-2015-002005 |
2015年6月19日 |
3 |
郯城县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
郯政办发〔2022〕6号 |
TCDR-2022-002001 |
2022年7月30日 |
附件3
其他现行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登记号 |
有效期截止日期 |
1 |
郯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郯政发 〔2021〕2号 |
TCDR-2021-001001 |
2026年5月19日 |
2 |
郯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郯政发 〔2022〕1号 |
TCDR-2022-001001 |
2027年3月14日 |
3 |
郯城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 |
郯政办发〔2023〕1号 |
TCDR-2023-002001 |
2026年12月31日 |
4 |
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郯政办发〔2023〕4号 |
TCDR-2023-002002 |
2028年6月19日 |
5 |
郯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
郯政办发 〔2023〕5号 |
TCDR-2023-002003 |
2028年12月31日 |
6 |
郯城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
郯政字〔2024〕55号 |
TCDR-2024-0010001 |
2029年11月14日 |
7 |
郯城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
郯政办字〔2024〕35号 |
TCDR-2024-0020001 |
2029年11月14日 |
8 |
规范建设项目采出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
郯政办字〔2025〕12号 |
TCDR-2025-0020001 |
2028年6月30日 |
9 |
郯城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
郯政办发〔2025〕5号 |
TCDR-2025-0020002 |
未设置有效期 |
2025年11月统一登记、编号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登记编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单位 |
备案时间 |
1 |
无 |
2025年10月统一登记、编号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登记编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单位 |
备案时间 |
1 |
郯城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
郯政办发〔2025〕5号 |
TCDR-2025-0020002 |
2025年9月16日 |
县交通运输局 |
2025年10月10日 |
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为推动全社会节约集约用水,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2〕26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阶梯比例的有关补充规定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居民用水户(不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二、基本水价阶梯比例
基本水价按阶梯逐档递增,按照1:2:4比例确定,即:第一阶梯基本水价:1.65元/m³,第二阶梯基本水价:3.30元/m³,第三阶梯基本水价:6.60元/m³。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郯城县水利局
2025年10月27日
郯政字〔2025〕35号
县民政局:
你局《关于对郯城县乡村部分道路命名的请示》(郯民发〔2025〕15号)收悉,经县政府2025年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对郯城街道、马头镇、李庄镇等13个乡镇(街道)共1874条乡村道路的命名。请按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批复。
附件:全县乡村道路命名表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
!正文结束郯政字〔2025〕34号
县民政局:
你局《关于对郯城县城区部分道路命名的请示》(郯民发〔2025〕14号)收悉,经县政府2025年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对城区部分道路进行命名的方案,批复如下:
1.人民法院北侧东西路。东起郯子大道、西至文明路,命名为“德馨路”;
2.广厦兰都小区东侧南北路。北起人民路,南至朝阳路,命名为“广悦路”;
3.北园社区城后村回迁房东侧南北路。北起栗园路,南至郯城街道杨楼村,命名为“居安路”;
4.北园社区城后村回迁房南侧东西路。东起居安路,西至盛泰文庭小区,命名为“居礼路”;
5.古城八号院西侧南北路。北起建设路,南至皇亭路,命名为“迎恩路”;
6.富贵嘉园小区南侧东西路。东起郯东路,西至郯西路,命名为“颐和路”;
7.北城实验小学北侧东西路。东起郯东路,西至郯西路,命名为“文兴路”。
请按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
!正文结束各公办中小学校:
为规范我县中小学学生装收费行为,加强公办中小学代收费管理,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5〕649号)、临沂市教育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临教实字〔202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公办中小学学生装收费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中小学学生装按照服装类型和面向对象,实行分类政府指导价管理。
小学:夏季校服每套不高于70元,秋季校服每套不高于90元,冬季棉服每套不高于195元;
初中:夏季校服每套不高于90元,秋季校服每套不高于110元,冬季棉服每套不高于210元;
高中:夏季校服每套不高于90元,秋季校服每套不高于110元,冬季棉服每套不高于230元。
二、相关规定
(一)本通知规定学生装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标准,有关单位在最高限价范围内,按照“质优价宜”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学生装具体价格(招标价格低于最高限价时,以招标价为准;招标价高于最高限价时,执行最高限价)。
(二)学生装订购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购买。学生装式样要保持连续性,减少家长重复支出,学生不要求更换的,学校不得强制更换。中标学生装款式、面料辅料、质量标准、采购合同及生产企业资质等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满足学生调换、更新需要。
(三)学生装收费属于代收费项目,是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其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收费资金。
(四)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公示牌、明白纸等将学生装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到期前三个月由县教育和体育局重新提出收费标准意见,报发改部门审批。
附件:郯城县公办中小学学生装最高限价标准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5年10月11日
附件
郯城县公办中小学学生装最高限价标准 |
|||
学校 |
类别 |
收费标准 (元/套) |
备注 |
小学 |
夏装 |
70 |
学生装款式、面料辅料、质量标准、采购合同及生产商资质等,应严格按照在县教体局备案的内容执行。 |
春秋装 |
90 |
||
冬装 |
195 |
||
初中 |
夏装 |
90 |
|
春秋装 |
110 |
||
冬装 |
210 |
||
高中 |
夏装 |
90 |
|
春秋装 |
110 |
||
冬装 |
230 |
||
郯政字〔2025〕31号
县民政局:
你局《关于郯城县人民公墓实施闭园整改的请示》(郯民发〔2025〕11号)收悉,结合我县殡葬行业规范管理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牵头组织郯城县人民公墓实施闭园整改。闭园范围及管理要求严格按照《郯城县人民公墓“闭园”整改方案》执行,即除保障群众正常祭扫活动外,暂停公墓经营性业务办理,全面转入整改阶段。
二、请你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严格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长效治理”原则,重点推进以下整改工作:
一是加快用地手续完善,分类推进公墓经营性质调整。
二是规范墓位价格管理,联合县发改局开展成本调查,科学确定墓位收费标准参考区间。
三是强化舆情与矛盾化解,全程关注群众诉求,及时处置整改期间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三、请你局统筹协调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项事务,压实各部门责任,建立整改台账与进度通报机制,确保整改任务按期完成。整改工作结束后,须及时向县政府提交整改情况报告,为我县建立殡葬设施建设监管长效机制提供依据。
此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2日
!正文结束2025年9月统一登记、编号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登记编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单位 |
备案时间 |
1 |
无 |
郯政字〔2025〕30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四批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
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队伍,为乡村产业发展培优领头雁、育强新动能,根据县委农办《关于开展2025年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和《郯城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文件精神,经企业申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实地考察、并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认定山东知青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为郯城县第四批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希望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长三角中心城市农产品供应基地建设,突出标准引领、强化创新驱动、加快业态融合、健全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助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强化指导服务,优化发展环境,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新发展,更好发挥龙头企业在乡村产业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附件:郯城县第四批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郯城县第四批县级农业产业化
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序号 |
所在乡镇 |
企业名称 |
1 |
郯城街道 |
山东知青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
2 |
郯城街道 |
山东郯水水业有限公司 |
3 |
马头镇 |
三剑客食品(山东)有限公司 |
4 |
马头镇 |
郯城瑞发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
5 |
李庄镇 |
郯城宇越家庭农场 |
6 |
李庄镇 |
山东想上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7 |
重坊镇 |
临沂亿利客食品有限公司 |
8 |
杨集镇 |
临沂金凯米业有限公司 |
9 |
杨集镇 |
山东省金麦原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
10 |
杨集镇 |
郯城县众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
11 |
庙山镇 |
山东古郯酒业有限公司 |
12 |
庙山镇 |
郯城县羽润养殖场 |
13 |
庙山镇 |
郯城县新禾饲料有限公司 |
14 |
庙山镇 |
山东郯润食品有限公司 |
15 |
港上镇 |
郯城县绿港农机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
16 |
红花镇 |
郯城金工机械有限公司 |
17 |
泉源镇 |
郯城县虎崖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
18 |
花园镇 |
郯城县状元郎养殖有限公司 |
19 |
归昌乡 |
山东凤鸣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20 |
郯城经济开发区 |
临沂程然食品有限公司 |
TCDR-2025-0020002
郯政办发〔2025〕5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和《临沂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附属设施,不包括农田间机耕道和村内街巷。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遵循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制。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计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并负责村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公路工程分为建设和养护工程。其中建设工程分为新建、改扩建工程;养护工程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新建工程是指未纳入全省农村公路数据库管理,经建设后须纳入数据库管理的工程;改扩建工程是指已纳入全省农村公路数据库管理,在原有公路设施规模和技术等级基础上,进行局部改建或增建,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更新农村公路数据库,纳入系统规范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第七条 农村公路规划计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涉及土地和空间使用的合理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系统统筹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用地管理要求。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合理选址,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或者扩建,不占或者少占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第九条 农村公路规划包括县道规划、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规划、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原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县道、乡道建设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新(扩)建村道的路面宽度一般不低于六米。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等设施。
农村公路客运站点和物流网点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和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严格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者扩建。
第十三条县道、乡道用地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
(二)公路两侧无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三米的区域。
村道的用地范围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农村公路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专项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保证农村公路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和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第二十条县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修复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道日常维修和乡镇驻地以外县道绿化带更新、补植工作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日常保养(包括路面清扫,绿化带杂草、垃圾清理,绿化带管护、修剪,标志标牌清洁等),驻地县道绿化带更新、补植,辖区内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第二十五条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实施公路绿化。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
第二十七条 县、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和周期性作业制度,按频率、按比例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巡查。
农村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当重点做好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平面交叉、立体交叉、地质复杂等危、窄、陡、险路段监管,加强风险等级综合评定,及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风险点和风险路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当整理归档公路养护资料,做到“一路一档”“一桥一档”,内业资料齐全规范,真实准确。
第二十九条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公路报废后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建立健全以省市奖补为引导、县级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为补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投入机制。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
(二)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企业投资和社会各界捐助;
(四)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和路域资源开发经营权等市场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日常养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捐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和路域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的保护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保护工作,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县道、乡道的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可以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对村道保护的宣传,增强村民护路意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行政审批机构申请许可。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四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四十六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四十八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四十九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正常进行的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不得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不得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五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实施。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2807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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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结束郯城江山学校、郯城江山高级中学:
你们校提交的《关于郯城江山学校调整学生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和《关于调整郯城江山高级中学学生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已收悉。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407号)、《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24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你们报来的收费标准申请,依据成本调查监审结果并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学校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因素,坚持教育公益属性,经研究,现对郯城江山学校、郯城江山高级中学2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
中小学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学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教育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学校为住宿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限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智慧校园服务计入住宿费成本的,不得另行收费。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床上用品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研学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高中课本费、教辅材料费。
二、收费标准定价形式
1.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学生生活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三、学费及住宿费最高收费执行标准
郯城江山高级中学继续执行原标准,即学费9900元/生·学期,住宿费1000元/生·学期。
郯城江山学校小学继续执行原标准,即学费4600元/生·学期,住宿费1100元/生·学期;初中学费由原来5300元/生·学期调整至5700元/生·学期,住宿费继续执行原标准,即900元/生·学期。
上述标准均已按照2024年度财政拨入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予以扣减。今后如遇财政拨入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上调的,学校应当根据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上调幅度据实下调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四、收费、退费方式
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生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等。中小学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休学、经批准转学等,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
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五、加强收费管理
1.学校应当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办学性质、办学条件、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内容,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对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施调整的,在执行新标准学年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和就低原则,即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降低收费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即时结算,多退少补。
3.学校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开展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整准确记录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收支情况。按收费项目名称分别向家长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
本批复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执行期间遇相关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政策为准。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由学校根据项目成本及有关情况,向教育部门提出调价或延期申请,教育部门对调价或延期申请审核后形成价格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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