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政字〔2025〕31号
县民政局:
你局《关于郯城县人民公墓实施闭园整改的请示》(郯民发〔2025〕11号)收悉,结合我县殡葬行业规范管理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牵头组织郯城县人民公墓实施闭园整改。闭园范围及管理要求严格按照《郯城县人民公墓“闭园”整改方案》执行,即除保障群众正常祭扫活动外,暂停公墓经营性业务办理,全面转入整改阶段。
二、请你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严格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长效治理”原则,重点推进以下整改工作:
一是加快用地手续完善,分类推进公墓经营性质调整。
二是规范墓位价格管理,联合县发改局开展成本调查,科学确定墓位收费标准参考区间。
三是强化舆情与矛盾化解,全程关注群众诉求,及时处置整改期间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三、请你局统筹协调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项事务,压实各部门责任,建立整改台账与进度通报机制,确保整改任务按期完成。整改工作结束后,须及时向县政府提交整改情况报告,为我县建立殡葬设施建设监管长效机制提供依据。
此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2日
!正文结束2025年9月统一登记、编号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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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
起草单位 |
备案时间 |
1 |
无 |
郯政字〔2025〕30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四批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
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队伍,为乡村产业发展培优领头雁、育强新动能,根据县委农办《关于开展2025年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和《郯城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文件精神,经企业申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实地考察、并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认定山东知青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为郯城县第四批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希望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长三角中心城市农产品供应基地建设,突出标准引领、强化创新驱动、加快业态融合、健全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助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强化指导服务,优化发展环境,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新发展,更好发挥龙头企业在乡村产业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附件:郯城县第四批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郯城县第四批县级农业产业化
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序号 |
所在乡镇 |
企业名称 |
1 |
郯城街道 |
山东知青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
2 |
郯城街道 |
山东郯水水业有限公司 |
3 |
马头镇 |
三剑客食品(山东)有限公司 |
4 |
马头镇 |
郯城瑞发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
5 |
李庄镇 |
郯城宇越家庭农场 |
6 |
李庄镇 |
山东想上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7 |
重坊镇 |
临沂亿利客食品有限公司 |
8 |
杨集镇 |
临沂金凯米业有限公司 |
9 |
杨集镇 |
山东省金麦原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
10 |
杨集镇 |
郯城县众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
11 |
庙山镇 |
山东古郯酒业有限公司 |
12 |
庙山镇 |
郯城县羽润养殖场 |
13 |
庙山镇 |
郯城县新禾饲料有限公司 |
14 |
庙山镇 |
山东郯润食品有限公司 |
15 |
港上镇 |
郯城县绿港农机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
16 |
红花镇 |
郯城金工机械有限公司 |
17 |
泉源镇 |
郯城县虎崖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
18 |
花园镇 |
郯城县状元郎养殖有限公司 |
19 |
归昌乡 |
山东凤鸣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20 |
郯城经济开发区 |
临沂程然食品有限公司 |
TCDR-2025-0020002
郯政办发〔2025〕5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和《临沂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附属设施,不包括农田间机耕道和村内街巷。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遵循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制。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计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并负责村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公路工程分为建设和养护工程。其中建设工程分为新建、改扩建工程;养护工程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新建工程是指未纳入全省农村公路数据库管理,经建设后须纳入数据库管理的工程;改扩建工程是指已纳入全省农村公路数据库管理,在原有公路设施规模和技术等级基础上,进行局部改建或增建,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更新农村公路数据库,纳入系统规范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第七条 农村公路规划计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涉及土地和空间使用的合理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系统统筹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用地管理要求。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合理选址,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或者扩建,不占或者少占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第九条 农村公路规划包括县道规划、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规划、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原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县道、乡道建设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新(扩)建村道的路面宽度一般不低于六米。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等设施。
农村公路客运站点和物流网点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和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严格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者扩建。
第十三条县道、乡道用地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
(二)公路两侧无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三米的区域。
村道的用地范围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农村公路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专项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保证农村公路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和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第二十条县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修复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道日常维修和乡镇驻地以外县道绿化带更新、补植工作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日常保养(包括路面清扫,绿化带杂草、垃圾清理,绿化带管护、修剪,标志标牌清洁等),驻地县道绿化带更新、补植,辖区内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第二十五条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实施公路绿化。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
第二十七条 县、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和周期性作业制度,按频率、按比例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巡查。
农村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当重点做好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平面交叉、立体交叉、地质复杂等危、窄、陡、险路段监管,加强风险等级综合评定,及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风险点和风险路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当整理归档公路养护资料,做到“一路一档”“一桥一档”,内业资料齐全规范,真实准确。
第二十九条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公路报废后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建立健全以省市奖补为引导、县级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为补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投入机制。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
(二)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企业投资和社会各界捐助;
(四)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和路域资源开发经营权等市场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日常养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捐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和路域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的保护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保护工作,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县道、乡道的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可以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对村道保护的宣传,增强村民护路意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行政审批机构申请许可。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四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四十六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四十八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四十九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正常进行的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不得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不得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五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实施。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280730.htm
媒体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5591/280732.htm
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284665.htm
动漫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4262/284669.htm
!正文结束郯城江山学校、郯城江山高级中学:
你们校提交的《关于郯城江山学校调整学生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和《关于调整郯城江山高级中学学生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已收悉。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407号)、《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24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你们报来的收费标准申请,依据成本调查监审结果并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学校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因素,坚持教育公益属性,经研究,现对郯城江山学校、郯城江山高级中学2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
中小学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学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教育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学校为住宿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限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智慧校园服务计入住宿费成本的,不得另行收费。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床上用品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研学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高中课本费、教辅材料费。
二、收费标准定价形式
1.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学生生活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三、学费及住宿费最高收费执行标准
郯城江山高级中学继续执行原标准,即学费9900元/生·学期,住宿费1000元/生·学期。
郯城江山学校小学继续执行原标准,即学费4600元/生·学期,住宿费1100元/生·学期;初中学费由原来5300元/生·学期调整至5700元/生·学期,住宿费继续执行原标准,即900元/生·学期。
上述标准均已按照2024年度财政拨入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予以扣减。今后如遇财政拨入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上调的,学校应当根据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上调幅度据实下调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四、收费、退费方式
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生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等。中小学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休学、经批准转学等,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
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五、加强收费管理
1.学校应当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办学性质、办学条件、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内容,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对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施调整的,在执行新标准学年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和就低原则,即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降低收费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即时结算,多退少补。
3.学校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开展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整准确记录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收支情况。按收费项目名称分别向家长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
本批复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执行期间遇相关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政策为准。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由学校根据项目成本及有关情况,向教育部门提出调价或延期申请,教育部门对调价或延期申请审核后形成价格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5年9月1日
各供水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2〕264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就实施非居民(含特种行业,下同)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我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或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非居民用水户(不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及特种用水用户。
非居民用户应当严格按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定额(计划)用水。超定额(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的水费外,对超定额(计划)部分还需缴纳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费用。
二、分档水量及加价标准
(一)分档水量
非居民用水计量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水量为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部分(含);第二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数量的10%(含)以下的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的数量10%至30%(含);第四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的数量30%以上的部分。用水定额(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核定、下达。
(二)加价标准
一般用户第一档水量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不加价;第二档水量再加收1倍水价;第三档水量加收2倍水价;第四档水量加收3倍水价。
炼化、焦化等“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超过单位产品(产值)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水量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1倍;对特种用水行业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2倍。
(三)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部分原则上仅为基本水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对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国家、省市另有加价政策的,执行其相关规定。
三、定额水量、计费周期及收取方式
非居民用水定额水量和计费周期,由城镇公共供水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以年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或者结合水费交费周期收取。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供水企业应当加强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收缴,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情况统计报送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需求、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核定下达用水单位年度用水计划,并对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年度验收。
(二)非居民用户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用水或两个以上用水单元的,应当在取水口和分水口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非居民用户因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调整用水定额(计划)的,应当到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定额(计划)调整手续。
(三)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用于供水管网、户表、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以及管网漏损控制、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四)各供水企业应当配合供水区域所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定期更新用水户基本信息和用水数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郯城县水利局
2025年8月31日
郯政办字〔2025〕26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高龄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高龄津贴发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高龄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完善高龄津贴发放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资金发放全面、及时、精准,有效保障老年人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体系建设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号)、临沂市民政局等16个部门关于印发《临沂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临民〔2025〕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健全完善高龄津贴制度,提升服务管理水平,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充分考虑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高龄津贴制度。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高龄津贴保障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标准确定保障对象,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
三、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
具有郯城县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政策。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和享受养老保险、优抚、特困供养、遗属补助等待遇叠加,不抵减。
(二)发放标准
1.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元;
2.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30元;
3.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四、发放程序
(一)自愿申请
1.凡具备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均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有效材料向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按照程序填写“高龄津贴”审批表。
2.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破产清算企业职工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3.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本人亲属、村(社区)工作人员或志愿者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所在村(社区)代为申请。
(二)逐级审核
1.村(社区)受理:村(社区)接到申请后,要及时比对申请人基本信息,明确审核意见,村(社区)初核通过并公示3天后,及时报乡镇(街道)统一审核。
2.乡镇(街道)、单位审核和审批:乡镇(街道)、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上的信息为主要依据,通过向村(社区)了解情况、入户上门核实、与派出所户籍信息和医学死亡认定数据进行比对等方式,核对申请人年龄、户籍及是否健在等信息,提出审核意见并审批。
3.动态调整: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在省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户籍迁移的,应在15日内主动到新的居住地村(社区)进行变更申请。户籍迁出当月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次月起的津贴由迁入地发放。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长期居住外地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方式。
(三)津贴发放
1.高龄津贴应当自审批同意后按月发放,津贴统一使用“财政补贴一卡通”系统发放至高龄津贴对象社保卡中。
2.每月5日前,乡镇(街道)、单位将本辖区高龄老年人新增、死亡、户口迁移等异动情况汇总后上报县民政局老龄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由县民政局老龄办汇总、审核并经大数据比对后,最终确认发放对象和金额。县直各单位公示3天后直接报县民政局老龄办。
3.每月高龄津贴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各乡镇(街道)安排村(社区)通过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单位在政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姓名、年龄、户籍地址、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做适当的处理)。
4.补发原则:因户口迁移未及时申请出现漏发,补发前需提供老年人户籍证明及原户籍地所在村(社区)出具的《停发高龄津贴证明》;因现村(社区)统计出现漏发的,需提供老年人本人近一年未发放银行流水及户籍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补发高龄津贴证明》,由所在乡镇(街道)、单位统一报县民政局老龄办,经研究后予以补发。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高龄老年人死亡的,当月保障次月停发;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郯城的,当月保障次月停发;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6.经核实,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因死亡或户籍迁移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资金多发的,要依据实际情况及时追回资金。
(四)系统录入
1.各乡镇(街道)、单位要及时将新增高龄老年人、百岁老人相关信息录入山东省高龄津贴信息管理系统(系统网址:http://59.206.198.51/sams/sams/main.htm)。
2.各乡镇(街道)、单位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对户籍迁出郯城县、户籍注销或死亡的老年人将变更信息在高龄津贴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数据更新,每周在高龄津贴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信息维护。
(五)各部门职责
1.县民政局作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各部门间的统筹协调,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足额、及时享受到高龄津贴。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台账,规范档案管理。
2.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高龄津贴的经费保障,每年编制高龄津贴预算,并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县公安局负责做好80周岁及以上本县户籍老年人数据管理,协助民政局核实老年人户籍信息,提供相关数据支持。每月5日前反馈上月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户籍迁出、迁入数据。
4.县卫生健康局协助做好按月与民政部门进行数据互换,开展信息校核工作,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
5.各乡镇(街道)、单位负责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摸底及津贴申请、审核工作,确保应发尽发。建立健全本乡镇(街道)、单位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台账,做好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各乡镇(街道)加强对村(社区)工作的指导监督,定期开展巡查抽查。
五、监督与管理
(一)坚持动态管理
1.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高龄老年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身份核验,加强动态管理。
2.各乡镇(街道)、单位按月将辖区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及时更新数据,并及时报县民政局老龄办备案。
3.各乡镇(街道)、单位加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基础数据的日常管理,健全老年人数据动态更新制度;规范高龄津贴发放档案管理,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准确无误。
(二)强化督导检查
1.县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高龄津贴资金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各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不多发。
2.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错报漏报等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除追缴当事人非法所得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高龄津贴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加强跟踪督促落实,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顺利实施。
(二)夯实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做好高龄津贴政策宣传,做好调查摸底,对所有符合办理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及时通知办理高龄津贴,避免出现漏发情况。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单位要建立工作责任倒查机制,明确高龄津贴工作步骤、环节,做实做细,严格申报审核把关,及时准确录入,坚决杜绝错发、漏发、虚报、冒领现象发生。
请各乡镇(街道)、单位于2025年8月30日前将《老龄工作联络人员统计表》报送至郯城县民政局公务邮箱:tcxmzj@ly.shandong.cn。
本方案自2025年7月开始实施,原《郯城县高龄补贴发放实施方案》(郯政办字〔2018〕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郯城县高龄津贴审批表
2.郯城县百岁老人长寿补贴审批表
3.郯城县高龄津贴汇总表
4.老龄工作联络人员统计表
附件1
郯城县高龄津贴审批表
序号 |
姓名 |
性 别 |
出生 年月 |
民 族 |
一寸 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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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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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单位 |
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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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人姓名 |
电话 |
||||||||||||||||||||
银行卡户名 |
银行卡号 |
与老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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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
本人现年周岁,符合高龄津贴申领条件,特此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老人现年周岁与本人是关系,符合高龄津贴申领条件。现我代理他\她申请高龄津贴并保证用于他\她本人,提高他\她的生活质量。 特此申请。 代理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村(居)委会 意见 |
老人符合申领高龄津贴条件,拟请办理。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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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单位审核意见 |
经核实,老人符合申领高龄津贴条件,拟予办理。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县民政局 审批意见 |
同意老人从年月日起领取郯城县高龄津贴。 审批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序号请按出生年月顺序排列(如1924年3月出生,序号为192403);2、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银行卡复印件贴在申请表后面。
附件2
郯城县百岁老人长寿补贴审批表
乡镇(街道)、单位 村(居)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体重 |
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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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视力 |
听力 |
身高 |
m |
|||||||
联系电话 |
健康状况 |
政治面貌 |
|||||||||
生育情况 |
男 |
女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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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证号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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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户名 |
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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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习惯 |
|||||||||||
养生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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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意见 |
(公章) 年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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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单位意见 |
(公章) 年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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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意见 |
(公章) 年 月日 |
||||||||||
附件3
郯城县高龄津贴汇总表
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填报人:时间:
序号 |
姓 名 |
住址 |
身份证号 |
银行卡户名 |
银行卡号码 |
开户行 |
附件4
老龄工作联络人员统计表
乡镇(单位) |
分管领导 |
职 务 |
电 话 |
具体负责人 |
职 务 |
电 话 |
备 注 |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284657.htm
郯城县老年大学: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397号)和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临沂市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3〕16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你单位学费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并明确如下:
一、书法、国画、油画、剪纸、国学、中医养生、二胡、葫芦丝、电吹管、琵琶、声乐、鲁南五大调、京剧、锣鼓、非洲鼓、形体、古筝、舞蹈、瑜伽、摄影创作等普通专业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学年100元。
二、电子琴、平面设计、音视频制作专业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学年120元。
三、老年大学学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执行期间遇相关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政策为准。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报批。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财政局
2025年8月27日
!正文结束2025年8月统一登记、编号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登记编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单位 |
备案时间 |
1 |
无 |
郯城县城发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古城邻里中心(原老面粉厂)停车秩序,提升服务质量,解决乱停车、停车难的问题,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四部门文件《临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临发改成本〔2022〕37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制定了郯城县人民路古城邻里中心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1、车辆停放2小时(含)免费,2小时后计费;早7:00(含)-晚8:00:1元/30分钟,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收;晚8:00(含)-次日早7:00:0.75元/30分钟,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收,最高收费5元;连续停车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周期内每车最高收费12元。
2、中型车辆按小型车辆150%收取,大型车辆按小型车辆200%收取。
二、收费减免政策
下列情形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减免存在交叉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
1.两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自行车不得收取停车费;
2.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救护、救灾抢险、邮递、环卫、市政设施维修、殡服车辆;
3.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持有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行驶证);
4.悬挂新能源牌照入场并充电不超过4小时(含4小时)的新能源汽车;
5.国家、省、市有其他明文规定的车辆。
三、有关要求
停车设施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在停车场出入口处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时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停车场应采取措施,确保停车收费减免政策执行到位。无人值守的停车场应在停车场醒目位置主动公示联系电话、减免方式、退款途径等,积极为应享受减免政策的车辆办理减免或退款。不按规定执行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停车场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该文件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0日,执行期间遇相关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政策为准。收费期限届满前1个月,停车经营主体向原批复单位申请调整标准或续期。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2日
!正文结束2025年7月统一登记、编号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登记编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单位 |
备案时间 |
1 |
无 |
郯政办字〔2025〕20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化养老服务改革推进老龄事业
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深化养老服务改革推进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深化养老服务改革推进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24〕3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207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造“孝善临沂”养老品牌推进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4〕70号)等精神,更好的保障老有所养,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加快健全养老服务网络,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强化以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的基本养老服务,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老年健康促进,推动养老服务扩容提质,进一步激发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活力;大力发展银发经济,提高老年人生活品质,努力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主要目标:到2026年,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进一步增强,分层分类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到2029年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建成,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扩容提质增效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不断优化;到2035年,养老服务网络更加健全,服务供给与需求更加协调适配,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适合新时代的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1.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制度。建立县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定期更新发布,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健全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制度,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做到愿进全进、应养尽养,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稳定保持在60%以上。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服务能力,县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养护基地以失能特困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达到二星级以上。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依申请为65周岁及以上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数据共享和实施比对,对生活补贴实行免申请静默认证。落实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和优待政策,完善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委托服务制度,对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经济困难重度失能老年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托养。(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2.健全特殊老年人群体的关爱服务制度。推进实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老年人实行居家上门服务或建设家庭床位。做好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及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的关爱服务。对选择机构养老的,按照每人每月2400元的标准提供机构照护服务;对选择居家养老的,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提供照护服务,落实照护服务+志愿服务的关爱服务措施。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建立帮扶联系机制,2025年底前,月探访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退役军事务人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二)完善城乡养老服务网络
3.建立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县级层面,依托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在承担兜底保障职能基础上,拓展和强化服务示范、行业指导、应急救助、资源协调等综合功能,统筹推动县域养老服务资源高效利用。乡镇层面,加强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能力建设。依托乡镇(街道)敬老院、优质民办养老机构等,改扩建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发挥专业照护、服务转介、资源链接等作用,促进上下联动,推动供需衔接。村级层面,完善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发挥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带动作用,采取“中心+站点”等方式,大力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完善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与教体、卫生健康、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综合利用,建设“一老一小”服务综合体。发挥设施站点连接家庭与社会服务的作用,及时收集和转介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旅游局、各乡镇(街道)、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
(三)优化机构养老服务供给
4.完善养老机构服务供给结构。根据服务对象和设施条件,因地制宜推进养老机构分类改革,调整完善供给结构。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加强收费引导管理,落实《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扶持政策;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实行充分竞争、优质优价,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全面建立落实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和轮候制度,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扩大普惠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扩大优质机构养老服务供给。(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5.扩大专业性养老服务供给。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优先发展专业性、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重点发展护理型床位、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安宁疗护床位,鼓励开展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并给予一次性奖补,对符合条件的新增护理型养老机构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政策,全县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70%以上。探索“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共同入住养老机构或其他照护机构,支持有能力的养老机构收住重度残疾人。充分发挥养老机构技术创新示范、服务技能培训、设备推广应用等作用,推动专业化服务向居家和社区延伸。(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6.丰富智慧型养老服务供给。不断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市县两级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推动养老服务领域数据交换共享,提升数据赋能养老业务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打造智慧养老院,推进智慧护理、智慧医疗、智慧安防、智慧食堂、智慧居家上门服务等智慧养老场景落地应用。到2025年,力争至少建有1处符合标准的智慧养老院。(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大数据中心、县卫生健康局)
(四)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
7.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扩大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依托社区为居家养老提供有力支持。补齐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短板,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重点内容,落实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城镇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四同步”机制,新建、老旧居住区分别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加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开展失能老年人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引导养老机构延伸服务范围,托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丰富康复护理、居家上门等服务功能。2026年底前,60%以上的养老机构开展居家上门服务。大力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整合周边场地设施等资源,推行“社区+物业+养老服务”,增强专业照护、日间照料、康复护理、上门服务等能力。探索老旧小区养老服务供给有效途径,推动完整社区建设。村(社区)“两委”要把服务老年人作为重要职责,掌握辖区内老年人情况和服务需求,协助开展养老服务,加强孤寡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组织开展老年人文体娱乐、社会交往等活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8.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统筹利用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闲置场地等因地制宜新建改建必要的养老助餐服务设施,打造“一刻钟”助餐服务圈。通过“功能叠加一批、配餐送餐覆盖一批、新建改建一批、整合利用一批、邻里互助一批”等方式,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孝善食堂。探索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确保孝善食堂持续健康运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取党组织领办、企业连锁运营、配餐中心辐射等多元化方式发展助餐服务。县慈善联合总会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孝善食堂项目开展,适当进行资金补助,支持孝善食堂可持续运营。到2025年底,老年助餐服务进一步向社区延伸,服务扩面增量实现新突破,可持续运行的发展模式初步建立。到2026年底,全县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慈善联合总会)
9.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保障。优先推进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的无障碍建设,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社区适老化设施改造,进一步完善场所无障碍改造、消防设施改造,因地制宜增加活动场地和健身体育设施,对既有的社区道路设施、休憩设施、信息化设施、社区服务场所、文化场所等空间进行适老化改造。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给予改造补助,2025年改造不少于425户,“十四五”期间完成1700户。支持建设家庭养老床位,鼓励对达到建设标准和运营规模的家庭养老床位给予奖补,2025年发展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30张。(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残疾人联合会)
(五)深化医养康养融合发展
10.加强医养康养资源融合共享。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在政策体系、服务制度、业务流程等方面的有机结合,加强老年人疾病防控。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手续,对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已经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依据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不需另行设立登记新的法人。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协同,强化整合照护,健全稳定顺畅的双向转接绿色通道,简化转诊就医程序。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融合发展,紧密型合作关系,确保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保持在100%。支持乡镇卫生院将闲置医疗床位转型为护理型养老床位。根据服务老年人的特点,合理核定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医保限额。积极申报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养老机构床位、家庭病床、医疗病床和安宁疗护病床等“五床联动”试点,统筹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资源,实现老年人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1.提升居家社区医养康养服务能力。加强失能高危人群早期识别和失能预防,开展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到2026年,全县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经审批部门批准、增加相应业务范围后,可向周边社区居民开展医疗护理、居家康复护理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2.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责任共担,全面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逐步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城乡居民。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探索将康复辅助器具购买租赁、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做好与资助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为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床位奖补等政策衔接。(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六)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发展
13.提升农村养老服务。因地制宜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加强镇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选择1-2个乡镇,强化政策扶持,整合设施资源,推动乡镇围绕组织保障、政策制度、服务供给等方面开展创新,打造农村养老服务示范样板。利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等,将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引导城市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促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探索采取“公司(社会组织)+农户+合作社”经营模式,积极发展乡村旅居式养老服务等农村特色养老产业。依托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推出集农事体验、康养文旅为一体的多元素养老产品,打造各具特色的农村养老产业。(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
14.健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优化拓展敬老院服务功能,开展失能老年人托养、居家上门、对下指导等多样化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村发展农村幸福院、孝善食堂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运营奖补。符合国家、省、市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推进集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幸福院+周转房”建设,打造“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运营模式。(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5.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加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健全城乡养老机构帮扶激励机制,通过驻点帮扶、技术指导、资金捐助、物资捐赠、合作开展项目等方式,支持农村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大力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健全农村留守、高龄、失能、残疾等老年人探访关爱和应急救援服务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老年协会的纽带作用,2025年底前农村建立老年协会或分支站点的村委会不低于50%。弘扬沂蒙孝善文化传统,创新志愿助老服务模式,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围绕农村老年人养老需求,开展定向募捐、慈善信托等公益慈善活动,设立关爱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社会工作部、县慈善联合总会)
16.巩固家庭养老基础作用。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探索为居家失能老年人建设具有连续、稳定、专业服务功能的家庭养老床位,开展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技能培训。积极培育专业化服务机构,鼓励社区和家政、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上门提供老年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多样化服务,更好满足居家照护服务需求。推广“家庭养老孝心基金”模式,引导老年人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承担赡养责任。鼓励农村敬老院、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公办养老机构,向有需求的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成员开展公益性养老护理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推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17.丰富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确保养老机构岗前培训率达到100%。组织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到2025年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深化以赛促训人才培养机制,开展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培养养老护理高技能人才。支持学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补。分级分类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确保养老机构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每千名老年人至少配有1名社会工作者。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指导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社会工作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和体育局)
18.提升养老行业吸引力。对符合条件的入职养老服务机构的院校毕业生和取得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引导更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对口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注重引导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到养老岗位就业。引导更多有能力、有意愿的村民和农村低龄老年人参与提供养老服务,吸引更多养老服务人才返乡入乡就业创业。鼓励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孝善食堂等养老服务设施中开发养老服务类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类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5000万元,给予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5%、最低可至2.9%的优惠贷款利率。加强人才褒扬激励,积极推荐优秀养老从业人员参选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评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岗位能手等。将养老服务领域纳入技能人才选拔激励范围,符合条件的入选者纳入临沂市高层次人才库,颁发“沂蒙惠才卡”,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积极推荐养老服务领域优秀人才参加“沂蒙和谐使者”“齐鲁和谐使者”的选拔。(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委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
(八)推动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19.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办法,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监管要素全参与、监管流程全闭环、监管执法全协同、监管数据全共享、监管结果全公开。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协同联动和工作衔接,依法依规公示抽查检查结果。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燃气、食品安全等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智慧消防”覆盖率,推动“智慧燃气”“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100%。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开展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排查、诈骗常态化整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
20.提升养老服务标准化水平。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确保《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2019)达标率达到100%。规范开展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工作,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服务监管、财政奖补的重要参考。深化标准规范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服务提升、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建立部门间标准工作联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推进格局,推广应用《集中供养机构精神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规范》(DB 3713/T 312—2023)《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学徒制培训规范》(DB 3713/T 313—2023)等市级地方标准。建立标准制定发布常态化机制,鼓励部门、企业、团体、为老服务组织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地方、团体和企业标准,加大引导支持力度,全力构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1.推动养老服务创新发展。聚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加强养老服务领域探索创新,在全国、全省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示范性、引领性、带动性经验、样板和模式。积极争创省级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项目等;开展镇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活动,探索农村养老发展服务模式,强化政策扶持,整合设施资源,不断健全镇域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九)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
22.打造老年友好环境。开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在居住环境、日常出行、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社会参与等方面的需要,2025年底前,力争创建1-2个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打造建设示范样板。开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宣传教育,定期举办“敬老月”活动。加强涉老法律法规普法宣传,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依托县老年大学,面向社会开放办学,开设戏曲、书画、非遗等适合老年群体的培训班。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文学、广播、影视、音乐、短视频等内容行业。支持老年文化团体和演出队伍交流展示,广泛开展广场舞比赛、锣鼓展演、合唱等文化活动。发挥老年体育组织作用,组织开展各类适合老年人的文娱、体育赛事活动。支持公共体育场所错峰使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23.引导老年人社会参与。引导和组织老年人参与社区治理服务。探索在居(村)民委员会下设老年工作委员会,加强社区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在城乡社区积极开展“银龄行动”,培育老年志愿服务类基层社会组织,统筹用好公益性岗位,引入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支持老年人参与社区治理志愿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县委社会工作部、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4.提升智慧助老水平。实施“智享银龄”行动,通过老年大学等平台,帮助老年人学习使用电脑、智能手机等智能产品和应用智能技术。推广互联网信息服务适老化界面,优化为老服务类APP小程序等客户端适老化设计,丰富老年人适用场景,提升数字技术使用体验。(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提升产业发展效能
25.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加大康复护理、康复辅助等产品研发推广力度,丰富老年人生活护理、服装服饰等养老产品供给。支持养老与相关行业融合发展,推动企业生产具有功能代偿型等老年辅助器具类智能产品;具有行为监护、安全看护等功能的养老监护类智能产品。依托医药产业园、高科技电子产业园等园区平台,大力招引老年保健食品、辅助用具等制造企业,积极培育本地老年护理用品优势产业振兴,逐步形成老年用品制造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产投集团)
26.大力发展银发经济。支持养老与相关行业融合发展,丰富服务模式与业态,拓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依托银杏温泉、古城古镇、乡村民宿等资源,丰富老年旅游产品,推出休闲度假、青春怀旧、观光康养等旅游产品,发展银发群体定制游、温泉旅游等特色产品。突出新村温泉、古栗园、醉东风乡村民俗等生态优势,打造一批集医养结合、生态养生、康复保健、文体休闲于一体的健康养老综合体,建设康养旅游基地,努力打造地方特色康养品牌。兼顾老年期需求和全生命周期准备,加快建设现代化银发经济产业体系,结合资源禀赋,围绕智能设备与产品、抗衰老技术、康复辅助器具、养老照护服务等产业,因地制宜打造银发经济产业集群,培育建设银发经济产业园。(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文化旅游局、县民政局)
27.引导市场主体多元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政策扶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市场。积极培育一批具有主导力的银发经济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引领示范作用,推动银发经济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顺应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需要,加大国有企业参与养老产业领域的力度,打造兼具经济社会效益的行业标杆企业和项目。(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国有资产发展服务中心)
28.加强科技创新应用。围绕康复辅助器具、智慧健康养老等重点领域,推动服务机器人、可穿戴设备、移动终端等设备在居家、社区、机构等场景应用力度,大力发展功能代偿、生活照护、康复训练、健康监测类的康复辅助器具。结合新的奖补支持政策,积极鼓励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增加便民服务产品,对各类应用进行适老化改造,推出银发族模式,简化流程、步骤,为用户提供更为便捷、体验更好的APP产品。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打造智慧养老院,建设医养结合数字化智慧养老平台,推进智慧护理、智慧医疗、智慧安防、智慧食堂、智慧居家上门服务等智慧养老场景落地应用。(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政府对养老服务的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组织保障、监督管理,扩大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养老服务供给。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依托老龄委员会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任务措施落地见效。(各县直相关部门)
(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大对养老服务支持力度,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加大福彩公益金对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统筹各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老年助餐、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项目。发改、财政、民政部门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福彩公益金项目申报工作中,要对农村养老项目予以倾斜。有条件的村可将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出让等集体经济收益,通过民主程序,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三)强化要素支撑保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科学合理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3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根据养老服务需求,分阶段供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在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明确拟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宗地位置、面积、用途等,统筹做好养老用地服务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现行相关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等政策,水电气热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可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计费。对于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合法建设手续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经消防安全及结构安全鉴定评估,在符合消防安全和结构安全等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服务批局)
(四)加强调度落实。建立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作调度督导机制与落实评价机制,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调度,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研究提出工作改进措施,确保完成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部门政策文件有调整变化,按照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部门最新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5/283548.htm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25〕19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郯城县黄山水利枢纽工程推进
工作专班的通知
李庄镇、庙山镇、泉源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黄山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的配合和保障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成立郯城县黄山水利枢纽工程推进工作专班。现将组成人员及工作机构设置公布如下:
组 长:张玉安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吕博良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倪 晨 县水利局局长
庞永祥 郯城河道管理局局长
成 员:谷 峰 县财政局副局长
吴绍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县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赵凤玉 县水利局副局长
王传浩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马学莉 郯城河道管理局副局长
李印泉 县产投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刘克东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李凤国 县移动公司总经理助理
徐中建 县联通公司副总经理
郁 超 郯城奥德燃气有限公司运行部副主任
于洪伟 李庄镇副镇长
焦 悦 庙山镇副镇长
杜宇飞 泉源镇副镇长
郯城县黄山水利枢纽工程推进工作专班负责负责辖区内工程建设(含前期工作)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第三方技术支持);协助完成征占用土地、文物勘探调查保护、治安维稳等相关工作。工作专班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负责工作专班日常协调、调度工作,倪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赵凤玉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黄山水利枢纽工程完成后,工作专班自行撤销。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正文结束郯政办发〔2025〕4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畜牧业生产实际,对全县行政区划内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域进行优化和调整,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以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量减污、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为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原则和依据
(一)划定原则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坚持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和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原则;坚持符合城镇发展规划的原则;坚持流域、区域综合考虑和总体协调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3.环保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一水厂、第二水厂、东城新区水厂等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其中,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自然保护区
郯城县银杏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山东郯城马陵山省级地质公园、清泉寺省级森林公园、郯城神舟古栗园省级森林公园、临沂白马河省级湿地公园,按照批复文件确定的范围执行。
3.风景名胜区
银杏生态旅游区新村银杏古梅园、银杏生态旅游区重坊中华银杏园、郯国古城、醉东风旅游区、马头古镇、望海楼景区、郯子公园、马陵山景区、神州古栗园、白马河湿地公园,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4.城镇居民区、文化卫生教育科学研究区
郯城县县城建成区,李庄镇、马头镇、庙山镇、高峰头镇、红花镇、杨集镇、重坊镇、胜利镇、港上镇、花园镇、泉源镇11个镇政府所在地驻地范围区域(以城镇开发边界为依据);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区域。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的区域。
四、养殖场(小区)建设要求
禁止养殖区内,严禁新批准、新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已有养殖场、养殖小区要逐步进行搬迁、清理取缔,搬迁、清理取缔前,应配套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其他区域,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并确保不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对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区要积极落实粪污处理利用措施,积极推广应用畜牧养殖新技术。排放不达标准的由所在乡镇、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限期关闭或搬迁。从事畜禽养殖,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及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立项、环境影响评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其畜禽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生产能力。
禁养区外养殖场户应提升改造现有的养殖圈舍及配套设施设备,实施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力度,逐步实现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不达标,拒不整改或不具备整改条件外排粪污造成污染的,应予以停养,由生态环境部门予以处罚,并限期关闭或拆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主动意识,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关停、搬迁工作,加大巡查力度,防止复养现象的发生。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行为。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合理选址布局和生态养殖技术。行政审批部门要做好养殖场(小区)备案、动物防疫条件监管、落实环评制度等。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部门要协助做好本方案的实施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养殖场(小区)给予公开曝光;对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典型和生态循环养殖典型,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郯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郯政办发〔20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郯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平面图
附件
郯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平面图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278652.htm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25〕17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深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深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深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市部署要求,纵深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一体化打造“欢迎光临·沂事无忧”服务品牌,更好便利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完善民生服务体系
1.完善婚育户服务。深化落实结婚落户“一件事”改革,推行身份信息变更“一件事”改革。实行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用“免申即享”,实现育儿补贴申领便利化。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支持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持续拓展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居住证等电子证照应用领域。
2.完善教育服务。推行幼儿园入园“一件事”改革,深化教育入学“一件事”改革。推动学校课后服务“课程超市”建设,为学生提供“订单式”服务。创新教育资助事项“掌上办”,对特殊困难学生实行“免申即享”。用好“临沂教育一码通”平台,实现“诉求反映、资讯发布、家校共育、教育缴费”一站通办。探索推动基础教育资源国际化,落实外籍人才子女就读公办学校政策。
3.完善创业就业服务。推行个人创业、灵活就业、教师资格“一件事”改革。建好“家门口”就业服务站,积极打造15分钟便民生活圈。提升就业服务数字化、便利化水平。完善农业农村创业就业服务,推行农药经营、生鲜乳收运、农机上牌“一件事”改革。
4.完善住房保障服务。深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申请公租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一件事”改革。创新住房贷款“商转组”“商转公”业务“一次办”模式,优化“商转公”条件,提高“商转公”贷款额度,推出“商公直转”。推行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线上办理。探索建立智慧“物业+”服务模式,引导物业企业发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
5.完善消费服务。推行家电、手机、汽车等换新补贴“一件事”改革。加强体育、教培、美容、餐饮等领域的“预付费”监管,强化信用支撑和银行支持,规范商家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强化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拓展政府网站及新媒体、商圈等线上线下公示渠道。
6.完善交通出行服务。推行小客车新车上牌、二手车交易“一件事”改革。鼓励推广公交“响应式停靠”。扩增停车位,推进文化场馆停车位免费开放。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推行道路交通事故、物流矛盾纠纷、驾培纠纷“一站式、集约化”调处模式。深化“先劝后罚”“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等柔性化、人性化交通执法举措落实。
7.完善出入境服务。配合上级部门推行外国人来华工作“一件事”改革。配合上级部门推动外籍人员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两证联办”、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障卡融合集成。完善交通枢纽、城市主要道路、重要公共区域和重点景区的双(多)语标识。
8.完善就医服务。推行就医服务“一件事”改革。用好“鲁医互认”“鲁云影像”,实现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推行“血费减免一次都不跑”。引导医院与周边单位共享停车资源,推行就诊“预约停车”等服务模式,缓解就医“停车难”问题。
9.完善养老服务。推行养老服务“一件事”改革。深化退休“一件事”改革。加强基本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供需有效对接。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试点推行养老床位、医疗床位、家庭养老床位、家庭病床、安宁疗护床位“五床联动”模式。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推行个人身后“一件事”改革。
二、进一步提升涉企服务水平
10.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度。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开展公平竞争政策集成改革。推动多语种营商环境和涉外政策宣传。推行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改革,以“直接变更”方式“一站式”办理登记。建立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业务“授权办理”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自主授权登记联络员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深入实施“一企一照一码”改革,推出更多“电子营业执照+”融合应用场景。
11.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便利度。推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改革。再造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流程。全面推行建筑单体赋码落图,赋予建筑单体“数字身份证”,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一图管理”、全生命周期数据“一码归集”。将工业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三个阶段事项集成办理,推行“企业零障碍申报、部门零时差审批”服务,打造“三阶集成·双零办理”极简开工模式。推行工业项目“建成即使用”模式。推动环评、排污等许可综合并联审批,探索开展涉水许可“菜单式”集成审批。推进建设供配电设施标准化工业园区,推行入园企业“开门即接电”。
12.提升企业缴费纳税便利度。推行税收事先裁定机制。完善线下多级税务服务网络,探索设置税务驿站。依托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税费缴纳、清税注销“跨域办”“云端办”等服务。优化外贸办税服务,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加强规范辅导,帮助企业规范财务核算、备案单证等制度,提升出口退(免)税申报的便捷性和审核的快捷性。
13.提升企业人才服务便利度。推行员工录用、离职“一件事”改革。推荐申报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大赛,每年引进高端人才团队3-4个。积极参与“临沂—名校人才直通车”全链条引才,开展直播送岗等服务。建强用好市外“人才飞地”。配合上级做好“高层次人才服务码”升级后的推广使用。完善校企共建机制,建设“厂中校、校中厂”,开设订单班为企业输送高技能人才。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防企业拖欠员工薪酬。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出海”业务培训,支持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境外分支,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供便捷服务。
14.提升土地资源保障水平。推行闲置厂房商铺等既有建筑盘活利用“一件事”改革。做好“六个统一”为核心的用林用地“一件事”联合审批。支持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应方式,鼓励企业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用地效率。探索在混合产业用地项目运营和改建过程中,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突破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合理调整规划用途和比例;探索在详细规划编制中,在满足规划指标总量控制前提下,合理确定用地兼容、混合用地功能比例等指标。完善租赁土地办理工业项目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机制。推进工业标准厂房、商业用房分割登记。
15.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建立民营企业金融直连服务机制,开展分层次分领域的银企对接活动。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价机制,依托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供市场主体评级评价结果线上服务,为银行机构提供融资信用“白名单”,完善信贷需求“抢单池”功能机制。深入开展企业精准画像金融应用。推广应用“科融信”综合服务平台,加强对科技型企业融资对接力度。探索建立尽职免责相关制度,推动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和国资创投机构更加注重长期投资。推广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支持将数据知识产权等纳入可质押知识产权范畴。用好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等金融政策,支持符合科技贷贴息条件的企业申请贷款贴息。深入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市县一体化建设,建立健全资本金动态补充、风险补偿和降费补贴机制。
16.提升科技创新服务水平。推行科技成果转化“一件事”改革。支持企业申报省和市重大技术攻关任务,鼓励企业入驻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支持科研团队大胆探索,对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未实现预定目标的,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17.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度。推行跨境贸易经营“一件事”改革。加快建设跨境电商园区。组织行业商协会和市场集团,积极参加“一带一路”、RCEP等国家和地区的境外自办展和经贸对接活动,拓展国际市场。组织有需求企业参加国际采购商大会、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世界人造板大会等活动。
18.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支持创新主体通过专利预审通道快速获得授权,推动专利预审、快速维权等业务“一网通办”。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侵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力度。支持检察院完善知识产权综合履职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优化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监测和应对指导,用好重点国家(地区)知识产权法规政策库和海外知识产权重点案例库。
19.提升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水平。持续开展护航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落实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和清廉民企建设指导清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打造2-3处清廉民企试点。围绕重点行业编制跨部门“一业一册”依法经营指引,协助企业开展预防教育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打击惩治涉企造谣传谣违法犯罪,联合规制恶意投诉举报。加强涉企收费监管,重点查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融资服务捆绑搭售、行业商协会强制入会收取会费等行为。开展涉企第三方服务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坚决纠治侵害企业利益、加重企业负担等问题。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严格适用查封、冻结、扣押、扣留等方式,尽可能采取“活封”“活扣”方式,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推广不动产“带封过户”。严格规范跨区域涉企案件办理。建立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前提醒机制。
20.提升企业家获得感满意度。积极推荐企业家参加省、市级优秀企业家评选。在推荐、评选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等活动中,适当向优秀企业家倾斜。在政务服务、医疗保健等方面,为企业家提供优质服务。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和民企接班人培养工程,每年培训150人次以上。讲好企业家故事,在重点媒体开设专栏,推出一批敢闯敢干、改革创新的民营企业家先进典型。
21.提升企业退出便利度。完善企业注销异议反馈机制,推行企业简易注销“四险一金”联检改革。根据公司强制注销相关规定,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加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深化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改革。完善重组和预重整机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庭外重组,推进解决资产查明、资产处置、职工安置、投资人招募等重点难点问题。
三、进一步增强政务运转质效
22.推进“无证明城市”建设。规范电子证照证明制发,配合上级部门升级打造企业(个人)专属数字空间。以企业(个人)参与生产生活的第一视角,拓展“一码(鲁通码)、一卡(社保卡)、一证(身份证)、一照(照片)”等“四个一”应用场景体系。
23.推进“无押金城市”建设。探索分类推进“无押金”服务新模式,取消图书借阅押金、人才公寓入住押金。鼓励通过信用承诺替代、对信用良好的主体免押金等方式,减免住宿、房屋租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押金(保证金)等。鼓励医疗机构推广试行先诊疗后付费、免住院押金等“信用就医”模式。强化楼房装修押金有序管理。依法清理巡游出租汽车高额风险押金和用人单位入职押金。
24.推进高效审批模式。高效落实市县关于沂蒙云客服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沂蒙云客服电话和智能导服平台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云客服的服务能力。充实帮办代办队伍,加强帮办代办队伍培训,全面提升帮办代办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群众跑腿。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深化数据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事项好办易办率达到90%以上。
25.推进数字赋能为企业和基层减负。深化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改革。坚持非必要不开设,持续深化政务新媒体、APP等清理整合,强化拟保留应用程序的备案管理。充分利用“沂蒙同心云”大数据分析系统,从12345热线诉求数量、变化趋势、办理质效等方面深度挖掘数据资源,提升诉求研判和预警提醒能力。
26.推进“1530”政务服务圈建设。实施现代智慧“政务综合体”提升计划,设置综合受理区、自助办理区、休息等候区、24小时服务区等多元化功能区域。开展为企业提供金融、项目、人才等精准化增值服务。规范提升乡镇(街道)等基层政务服务场所,打造便捷高效“1530”政务服务圈,确保城区街道15分钟、其他乡镇30分钟内能够到达最近的政务服务点办理相关业务。
27.推进企业和群众诉求高效闭环解决。健全企业诉求全链条闭环解决机制,落实“2115”快速响应、限时办结工作机制。设置“企业诉求”受理专席,畅通企业诉求反映渠道。聚焦工单量大、问题突出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深办”,分行业开展专项整治,推动减少企业诉求。强化助企帮包服务,每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配备1名领导干部联系帮包。选派干部担任助企服务员。健全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组织政企交流会等活动。搭建政企桥梁纽带,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参加全县政党协商交流会,积极建言献策。
28.推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深化涉企行政执法改革,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梳理公布统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做到“清单之外无检查”。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分领域精准划分“高线”“底线”标准,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推行“扫码入企”,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加强系统内和部门间的检查计划统筹,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打造事前合规指导、事中包容审慎、事后信用修复“三位一体”的“执法+服务”新模式。
29.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建立惠企政策集中统一发布机制,对惠企政策分批分类纳入“鲁惠通”(沂i企)政策兑现服务平台管理、运行。进一步提高政策精准度,深化政策数字化改造和人工智能应用,完善“政策找人”机制。继续用好惠企资金“直通车”模式拨付,适时开展政策资金兑付成效评估。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综合服务窗口,一站式提供政策推荐、咨询、解读、申报等服务。
30.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与应用。加强信用郯城建设,推进信用惠企便民场景创建。拓展信用应用场景,深化信用修复、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改革。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探索政府合同履约智能化管理。支持法院常态化开展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案件专项执行。开展清欠专项行动,强化清收企业账款府院联动,完善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支撑保障
31.用好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完善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县级节点运营管理,提升数据资源目录动态管理、数据返还等功能,优化数据安全防控体系。提升公共数据资源汇聚、传输、存储、治理、应用等环节的管理服务水平,全方位支撑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32.用好“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迭代升级“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完善“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功能,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同标准申报、无差别办理”。常态化开展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核验。
33.用好“山东通”协同办公平台。推广电子印章、视频会议等共性应用,规范推广“山东通”协同办公平台应用。
34.用好“鲁执法”监管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山东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将各级执法检查行为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实现“事前备案、计划联合、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事后评价”,打造全市涉企执法检查“一张网”。加强督查调度,严查“有码不扫”“有查不报”等问题,确保“平台之外无检查”。
35.用好“鲁惠通”政策兑现服务平台。以政策事项上线运行为牵引,配合上级推动“沂i企”平台接入“鲁惠通”省级平台,贯通惠企政策“申报-兑付”全流程。做好“鲁惠通”平台应用工作,实现惠企政策一个平台发布、一口申报办理。
36.建立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和联络员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细化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台账,督促抓好落实。县直有关部门各明确“1名分管领导+1名营商环境联络员”牵头抓营商环境,建立“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无缝隙”的责任体系;对照任务分工台账,细化政策举措,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形成协同推进工作体系。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主动作为,配合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创新举措和工作实效,推进营商环境创新,努力打造更多的营商环境改革“郯城经验”“郯城模式”。
视频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8/2782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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