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文旅发〔2022〕1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相关文件与会议精神,全力开展打击整治文旅市场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切实依法维护老年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文化和旅游系统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文旅市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宣传教育、依法打击、整治规范“三箭齐发”,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治理相结合,依法严惩文旅市场养老诈骗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文旅市场环境。
二、组织机构
成立郯城县文旅局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夏立坤任组长,副局长赵咏雪、文旅发展促进中心主任肖亚飞任副组长,闫迪迪、王光平为成员,负责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三、目标任务
(一)重点摸排以艺术品经营为名实施诈骗、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等艺术品市场涉及养老诈骗问题隐患。(责任科室:市场监管科)
(二)重点摸排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老年人旅游,然后通过强制、诱导、捆绑销售等手段,诓骗老年人以高价购买假冒劣质保健品、奢侈品等,或者途中变相增加各种高额费用的旅游市场涉及养老诈骗问题隐患。(责任科室:旅游咨询服务中心)
四、工作重点
(一)加强宣传教育。一是通过在景区、社区、旅行社等地方以发放宣传册、张贴标语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二是宣传发动群众通过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网上举报投诉处理系统(jbts.mct. gov.cn)提供举报线索。三是同时通过以案释法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及时分析、总结和提升专项行动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制度机制,切实保证专项行动见真见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心、幸福心、安全感。
(二)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对政务热线12345转办、分办来的有关涉养老诈骗问题的投诉举报线索尽快核实、查办、反馈,及时回应群众诉求,遇重大问题线索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突出精准打击。专项行动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组织开展2022年文化和旅游市场“风暴”专项整治行动,将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特别是旅游市场涉养老诈骗问题纳入专项整治内容。持续规范整治文化和旅游市场突出问题,做到有诈反诈,有乱治乱。加强执法检查和网络巡查,整治经营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违规经营行为,严查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针对文化和旅游市场涉及养老诈骗的问题隐患,加强建章立制,深入研究分析问题成因,有针对性地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4月28日
!正文结束郯民发〔2020〕12号
各乡镇(街道)、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
现将《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民政局 郯城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4月12日
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最后一道防线。为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巩固提升脱贫成果,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按照省市县部署要求以及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印发的《全市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补短板、强弱项、抓落实,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切实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农村低保兜底作用。按照市级相关文件及时调整低保标准。主动配合扶贫办、残联等相关部门全面比对信息、逐户逐人摸排即时帮扶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低收入困难人群,及时掌握未纳入救助范围的人员情况,将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疫情或其他原因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等符合低保政策的人员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尤其要及时将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把因残疾、患重病等造成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交通费、培训费等就业成本。认真落实低保“渐退”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低保渐退期,不能因取消低保造成返贫。
(二)精准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相关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按月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对低保单人户要逐人排查,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本人坚持自愿要求享受低保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要与其签订协议并留存备查。围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需求,落实“五有”(有照护协议、有服务标准、有定期探访、有动态管理、有应急预案)工作要求,做到“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要做到愿进全进。全面推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卡制度,在分散特困供养对象家中悬挂,主动接受特困供养对象本人及社会监督。
(三)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作用。落实分类分档的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病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按照全县城市低保标准的3-12倍确定救助标准;对于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按照全县城市低保标准的3-6倍确定救助标准;对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一事一议适当提高救助额度。要优化简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严格落实急难对象24小时先行救助制度。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等困难群众,可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全面公开县、乡社会救助求助热线,夯实乡镇、村(居)主动发现责任,确保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提高临时救助及时性有效性。按相关文件要求,及时足额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加强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以及政府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等制度,确保应养尽养、应补尽补。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通过发挥相关部门救助制度合力和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等方式,妥善解决特殊困难群体个案性困难。
(五)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准确了解掌握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和需要照料帮助的特殊困难人员的生活状况和真实需求,跟进做好救助帮扶工作。对符合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等条件的,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快速审批纳入对应保障范围。对有照料服务需求的特殊困难人员,由乡镇、村(居)负责落实照料监护责任。对外出务工、返岗复工的低保对象,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务工成本。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中的新冠肺炎患者,根据生活困难程度直接给予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可在现行政策区间内就高确定。对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阶段性提高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救助限额可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按照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适当上浮;困难程度较重、需要特别救助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除因死亡自然减员的)。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明确任务(2020年4月上旬)。县民政、扶贫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深入查找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一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行动工作方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监测摸底、比对排查(2020年4月中旬-下旬)。县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定期开展信息比对并及时调查落实。密切关注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疫情或其他原因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低收入困难人群和潜在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状况,分析研判返贫致贫风险。要指导乡镇、村(居)压实责任,主动发现、深入核查困难人员情况,掌握贫困家庭个案情况和兜底保障需求。
(三)落实政策、应兜尽兜(2020年5月-6月中旬)。县民政、扶贫部门按规定程序落实救助帮扶政策,及时将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对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又确需其他救助制度给予兜底保障的困难群众,要及时转介给其他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协调落实其他帮扶措施。
(四)查漏补缺、巩固深化(2020年6月下旬)。县民政、扶贫部门深入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落实情况“回头看”,进一步查漏补缺,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同时,对需要通过建章立制解决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的思路措施,推动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充分认识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民政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协调推进,周密安排部署,完善政策措施,层层压实责任,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
(二)深化作风建设。要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落实落细各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确保救助对象精准、因户施策精准、资金补助精准。要坚决纠正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防范“错保”、“漏保”,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提供坚强保证。
(三)强化督促指导。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加强工作指导,建立督导调度机制,帮助解决困难问题。要将无劳动能力家庭兜底保障情况、即时帮扶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疫情或其他原因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帮扶情况等纳入督导调度范围,推动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高质量完成。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工作要求,宣传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先进人物,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和支持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在全社会凝聚起脱贫攻坚的强大正能量。
!正文结束郯民发〔2020〕10号
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马陵山景区旅游开发办、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便民服务中心,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民政局
2020年3月30日
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收官之年。为全面履行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职责使命,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市、县工作要求,对照民政部2020年民政领域脱贫攻坚重点工作和全市民政领域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工作方案安排,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坚决履行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政治责任,坚持“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的底线思维和工作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切实强化和改进工作措施,为全县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二、目标任务
(一)扎实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全面落实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既不能错保,更不能漏保。一是强化低保兜底作用。配合扶贫办、残联等相关部门全面比对、摸排即时帮扶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低收入困难人群,及时掌握未纳入救助范围的人员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等救助保障范围,要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硬、效果实。全面自查自纠低保行政文书规范使用情况、杜绝分配低保指标执行情况,确保问题及早发现、及时整改。认真落实低保“渐退”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低保渐退期,不能因取消低保造成返贫。二是精准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对“金民工程”系统中低保单人户要逐人排查,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本人坚持自愿要求享受低保的,县民政局逐人签订协议并留存备查。围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需求,落实“五有”(有照护协议、有服务标准、有定期探访、有动态管理、有应急预案)工作要求。全面推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卡制度。三是提高临时救助及时性有效性,严格落实急难对象24小时先行救助制度。对申请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等困难群众,可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全面公开县乡社会救助求助热线,健全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夯实乡镇(街道)、村(居)主动发现责任,确保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完成时限:5月底;分管领导:田全文;责任单位:社会救助科)。
(二)持续深化拓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和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全面清理纠正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加大群众反映问题整改落实力度、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力度、加大问题线索查办督办力度、加大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整治力度。各乡镇、村(居)长期公示低保对象名单,县民政局及时公示低保金按月社会化发放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完成时限: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分管领导:田全文;责任单位: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
(三)落实贫困、重度残疾人保障政策。严格落实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做到“应补尽补”和及时足额发放。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数据与低保数据、残疾人证数据和殡葬服务机构火化数据进行一次全面比对,对可疑数据逐一排查,及时更新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数据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完成时限:5月底;分管领导:吴士明;责任单位:社会事务科)
(四)增强农村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进入中心敬老院供养,持续提升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试点农村幸福院社会化运营,探索农村幸福院长效运营机制。(完成时限:5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分管领导:吴士明、田全文;责任单位:养老服务科、社会救助科)
(五)扎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全部纳入相应生活保障范围,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实现“应养尽养、应保尽保”。(完成时限:5月底;分管领导:吴士明;责任单位:儿童福利科)
(六)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郯城慈善总会继续开展好“慈心一日捐”等社会救助活动,引领社会组织发挥扶贫助困职能,积极助力脱贫攻坚。(完成时限:5月底;分管领导:吴士明、田全文;责任单位: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七)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准确了解掌握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和需要照料帮助的特殊困难人员的生活状况和真实需求,跟进做好救助帮扶工作。对符合低保、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等条件的,要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快速审批纳入对应保障范围。对有照料服务需求的特殊困难人员,由乡镇(街道)、村(居)负责落实照料监护责任。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新冠肺炎患者,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可在现行政策区间内就高确定。对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可根据困难程度确定临时救助金额。疫情防控期间,全县在保低保、特困人员(除因死亡自然减员的)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完成时限:5月底;分管领导:吴士明、田全文;责任单位:社会事务科、社会救助科)。
三、严格时间进度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3月)。印发《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工作举措、时间节点、责任人等,对全县民政系统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进行动员部署。
(二)排查摸底阶段(2020年4月上旬)。对照工作重点,紧密结合《郯城县民政局脱贫攻坚自查评估工作方案》,针对工作短板弱项,全面深入梳理排查。在前期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摸底排查基础上,统筹开展贫困人口全面排查,加强与扶贫办、残联等部门的工作衔接配合、信息共享比对。指导乡镇(街道)、社区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压实工作责任,深入核查民政、扶贫等部门监测发现的以及当地通过全面排查、信息共享发现的困难人员,及时掌握贫困家庭个案情况和兜底保障需求。
(三)全面整改阶段(2020年4月中旬-5月底)。对照发现问题,精准研究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上下联动抓整改,确保排查出的所有问题全部整改到位,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救助帮扶政策,及时将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其他民政帮扶政策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提供救助帮扶服务,县民政局依规发放资金。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6月上旬)。深入开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任务完成情况“回头看”,查漏补缺,确保民政脱贫攻坚政策“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对于需要政策层面解决的问题,抓紧研究并提出解决的思路措施及时报市局,推动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保质保量完成全年脱贫攻坚任务。
四、认真组织推动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是今年的头等大事,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层层压实责任,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民政脱贫攻坚任务。
(二)强化督促指导。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建立督促调度机制,定期督促调度各乡镇民政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三)严格监督管理。督促各乡镇畅通民政各项业务服务热线,主动回应群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好低保长期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深化作风能力建设。要把作风能力建设贯穿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过程,坚持不懈纠四风转作风,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政策落实不力、不担当不作为、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要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努力营造民政脱贫攻坚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强舆情跟踪研判,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坚决杜绝出现民政领域脱贫攻坚负面舆情,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正文结束郯民发〔2020〕5号
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马陵山景区旅游开发办,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便民服务中心:
根据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234号通知、市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231号通知以及县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有关工作要求,为切实解决好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群众面临的生活困难,及时保障特殊困难人员的基本照料服务需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困难群众摸底排查。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各乡镇)要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组织专门力量,采取普遍走访的方式,对困难群众和需要照料帮助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再次入户排查,做到“不漏ー户、不漏一人”,及时填写困难群众摸底排查表(附件1),准确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状况和真实需求,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一是城乡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困难残疾人的情况;二是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因在防疫抗疫一线以及被隔离收治人员因隔离不能完全尽到抚养和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的情况;三是被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例及疑似病例的家庭情况。
二、认真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帮扶。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对外出务工、返岗复工的低保对象,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务工成本。对符合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他困境儿童申请条件的,可通过网络方式提供相关证明,也可采取个人承诺方式先行保障,疫情结束后再补办手续,做到快速审批发放。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采取先救助后补手续,适当上调临时救助限额等措施及时救助。要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时纳入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疫情期间,外来人口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由发生地乡镇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三、强化责任落实。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属地责任,认真组织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强化统筹协调、强化资金保障、强化督导检查。对排查出来的困难群众,实行一对一包帮责任制,做到每天都有联系、每周至少登门走访一次,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各乡镇要公布并畅通困难群众求助热线,加强应急值守,保持信息畅通,确保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求助,坚决防止发生冲击道德底线的事件。
郯城县民政局
2020年3月13日
!正文结束郯科发〔2018〕16号
各项目承担单位:
现已将郯城县2018年度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项目公示完毕,本批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项目共30项,为保证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签订项目合同。计划下达后,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计划下达后15日内,按照项目申报材料的技术内容和指标要求签订计划项目合同书,并将合同按一式四份及时报县科技局备案,逾期不签的视为自动放弃计划项目。
二、切实加强计划项目管理。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将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县科技局。
三、切实管好、用好项目经费。受到资金扶持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计划项目经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应用技术与开发经费的使用范围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违反使用规定的,一经查出将追回项目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尽快向县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验收(鉴定)报告,同时报送项目全套材料和项目经费决算表。
郯城县科学技术局
2018年10月23日
!正文结束郯科发〔2017〕9号
各项目承担单位:
现已将郯城县2017年度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项目公示完毕,本批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项目共21项,为保证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签订项目合同。计划下达后,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计划下达后15日内,按照项目申报材料的技术内容和指标要求签订计划项目合同书,并将合同按一式四份及时报县科技局备案,逾期不签的视为自动放弃计划项目。
二、切实加强计划项目管理。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将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县科技局。
三、切实管好、用好项目经费。受到资金扶持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计划项目经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应用技术与开发经费的使用范围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违反使用规定的,一经查出将追回项目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尽快向县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验收(鉴定)报告,同时报送项目全套材料和项目经费决算表。
郯城县科技局
2017年10月25日
!正文结束郯文旅发[2019]19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执法人员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政策法规科提交。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人员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局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 办案人员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办案人员对局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核;局政策法规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县政府法制局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人员制作、送达。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8月8日起施行。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8月8日
郯民发〔2019〕2号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马陵山景区旅游开发办,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民政办公室: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91号文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2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33号)、《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18〕98号)文件要求,现将低保老年人分类施保、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统筹合并,建立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补助;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增发补贴部分不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可择高领取其一。
在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和动态调整时,以上补贴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二、补贴原则
(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
(二)属地管理原则。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保障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三)公正、精准、便民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精准识别、办理便捷的制度程序,规范操作,严格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三、申办程序与补贴发放
(一)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老年人补贴申请表》。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残疾等级、自理能力进行信息比对核实,无需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后,对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残疾等级进行信息复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能力评估的老年人,根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6〕40号),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通过复核评估、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批准当月起发放补贴,并将享受补贴情况单独列出,纳入低保长期公示内容。
对未通过审核审批的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补贴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用于老年人基本生活、养老服务、护理等方面支出,与低保金分别标注,通过金融机构同步社会化发放。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基础上,可由县级统筹使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等服务。
四、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道)摸清经济困难老年人底数,建立台账。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补贴、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数据,要全部录入山东养老管理平台,及时更新,动态管理。要加强政策宣传,公布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申办程序。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拖欠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鲁民〔2013〕64号)和《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4〕28号)执行到2018年12月31日。
郯城县民政局 郯城县财政局
2019年1月3日
郯文旅发〔2019〕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五条 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执法人员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执法人员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七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执法人员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和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情况;
(二)询问证人情况;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七)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
(八)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九条 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抽样取证的,应当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条 局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告知文书中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及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等内容。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执法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局机关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第十三条 局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局机关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书面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记录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书面记录送达情况。
第十五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当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印章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十六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快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及载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的邮寄清单。
第十七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当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记录。
执法人员应当采用音像方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十八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 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当书面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书面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音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录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必要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告知情况予以记录。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情况和处理意见等内容。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强制执行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执法人员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采用音像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记录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记录材料应当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依法归档保存。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局机关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局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6日实施。
郯民发〔2019〕1号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残联,马陵山景区旅游开发办,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民政办公室、残联:
为更好的保障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14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联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102号)、《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临民〔2018〕97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决定按照残疾等级分级调整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一、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其他等级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其他等级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
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内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以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及政策调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郯城县民政局 郯城县财政局
郯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月3日
!正文结束郯文旅发〔2019〕16号
按照中央、省、市、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市场执法行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优化服务。结合我县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扎实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行改革要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结合文化和旅游工作总体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通过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公开透明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明显减少,“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主要任务
结合我局实际,在行政处罚中推行三项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文化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门户网站,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文化执法信息。
1.健全公示制度。制定文化市场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2.加强事前公开。主要公开文化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3.规范事中公示。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按照文化市场执法文书样本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一律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一律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相关行政执法证件。
4.推动事后公开。按照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记录制度。修订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执法流程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要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3.推行音像记录。主要是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
(1)结合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
(2)严格按照本单位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3)按照上级音像记录设备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并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执法处罚(简易处罚程序除外)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建立审核制度。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2.审核主体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县文化和旅游局。
3.确定审核范围
编制行政处罚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4.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5.细化审核程序。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8月上旬)
1.制定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
2.开展培训。制定本单位推行三项制度培训计划,及时组织执法人员三项制度有关培训,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初步完善制度阶段(2019年8月底前)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2019年8月底前完成上报公示。
(三)探索实施阶段(2019年8月-9月)
1.稳步实施。自8月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结合实际,在行政处罚中逐步推行三项制度。
2.优化提升。注意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文化局报告。
(四)总结阶段(2019年11月)
对本单位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组织自查。
(五)稳步推进完成阶段(2019年-2020年)
2019年以后,全县推行三项制度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将每年度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确保到2020年三项制度全面落实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推行三项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科室及负责人。
(二)突出工作重点。将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主要着力点放在“全面推行”和“重点突破”两个方面。一是逐步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即1个方案(《实施方案》)、3个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二是注重对重点问题进行创新突破,着力推进执法公示平台建设、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法制审核人员配备等关键性工作。
(三)抓好统筹衔接。把推动三项制度工作与今年开展的推进“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等政府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相结合,统筹协调,共同推进,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四)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工作,将推动三项制度工作全程置于阳光下,引导社会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积极参与三项制度推进过程。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8月6日
郯医保发〔2019〕10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临沂—菏泽采购联盟药品(耗材)采购结果的通知》(临医保发〔2019〕6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执行临沂—菏泽采购联盟药品(耗材)采购结果的通知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10月17日
郯交政字〔2016〕120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中共山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鲁发[2016]11号),加快推进郯城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交通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建设综合交通、绿色交通、智慧交通、产业交通、平安交通为抓手,以推进群众工作全覆盖为契机,保障农村公路通行顺畅,加快交通物流建设,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抓好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一体化,创新体制机制,重点解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问题,全面提升农村路网通达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农村道路建设。围绕特色农产、城乡客运一体化和旅游景点三个重点区域,以县乡道路升级提档为主,按照“建管养运安”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坚持“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每年至少打造一条循环样板路的,切实提升道路通行能力,为开通镇村公交创造条件。同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力求主体工程、安保设施、绿化美化、客运站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原则,争取利用五年时间,完成全部县乡公路改建任务,形成片区成网、网网相扣的农村公路网络,全面实现我县农村路网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循环化,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路况水平、安全水平,打造便民、利民、科学、环保的农村公路。从2016年起到2018年,通过3年集中攻坚,投资63314.35万元,完成19条计277.8公里达到县乡公路标准及5座重点公路配套桥梁;2016年,完成全县148条计232.91公里村道及133座村级配套桥涵建设任务,全面促进以国省干线为框架,县乡公路为依托的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道路通行需求。
(二)县乡道提档升级。2020年前,根据省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的农村公路“建养管运”一体化建设思路,拟对全县19条县道及22条乡道进行调整,按规范标准进行全面升级改造,做到路面拓宽,安保设施完善,绿化全覆盖,养护全跟进,同时按照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要求,确保公路符合通公交标准,全部设置公交候车港湾(亭)。
(三)交通运输水平提升。道路运输基本完成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高、从粗放型发展向质量效益、环保节约型发展的转变,以科学管理和科技创新为动力,全面提升道路运输业服务水平,进一步推进道路运输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道路运输服务和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道路运输有效供给能力明显增强,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加快,运输结构趋于合理,科技进步对行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更加明显,法规体系和市场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能力充分、组织协调、运行高效、管理上乘、服务优质、安全环保的道路运输服务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和连接作用进一步增强,与其它运输方式共同构筑布局协调、衔接顺畅、优势互补的现代综合运输体系,适应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四)城乡公共交通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满足民众绿色出行需求。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逐步建立以“城市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为主题、出租汽车为补充的绿色出行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在城区范围内,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进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建设,改善公交与步行、自行车、小汽车等不同交通方式之间衔接换乘条件,促进城市公交向城市周边延伸覆盖。逐步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新格局,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绿色出行需求继续调整优化城乡公交线路,实施公交站场建设。一是增加三条公交线路。投放50台纯电动公交车,新开通3条城市公交线路。二是调整十条公交线路。三是加密一条公交线路。对人流较大的2路(马头高速至沭河大桥)公交线路延长运行时间,增加车辆加密班次。同时,新建东城新区车站及城南、北城公交换乘中心,改建杨集、归义、马陵山、胜利4处镇村公交换乘中心。在部分乡镇开通镇村公交,拟在全县开通六条镇村(镇)公交线路,涉及7个乡2、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和镇村新能源公交建设。立足实际,着眼长远,加快推进公共交通服务均等化,2016年及2017年计划分期投放38台纯电动公交车。
三、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整合各方面力量和资源,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展。建立活动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与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交流对接,研究推进落实工作措施。
(二)强化责任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基层一线,解决实际问题,研究推进工作,督促本单位活动深入开展。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具体责任,帮助解决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上下衔接、部门对接等工作。多措并举、齐抓共管,确保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扎实开展。
(三)强化舆论引导。为营造生态文明建设的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局门户网站、“郯城交通”微信平台、“行风热线”、市局门户网站、交通新闻网等媒介载体,及时传播生态文明建设进展动态,努力形成“人人关心生态建设、人人参与生态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
郯城县交通运输局
2016年10月12日
!正文结束郯交政字〔2018〕2号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效保障我县老年人及残疾人乘坐县内公共交通工具的优待权益,更好地方便老年人及残疾人乘坐城市公交车辆,参照临沂市区城市公交有关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推行城市公交老年免费卡和残疾人免费“爱心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具有我县户籍,65岁以上(含65岁)老年人及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特殊群体。
二、免费乘车范围
郯城盛通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通公司)运营的所有城区公交车辆。
三、办理程序
(一)老年卡
1、城区户口。本人持有效身份证、老年优待证及其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办卡押金(10元)到盛通公司(郯城汽车站院内北首)办理。
2、乡镇户口。本人持有效身份证、老年优待证及其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办卡押金(10元)到户籍所在乡镇老龄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乡镇汇总统一报至盛通公司集中办理。
乡镇、部门单位满30人的,盛通公司可上门服务办理。
(二)“爱心卡”
1、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残疾证及其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办卡押金(10元)到户籍所在乡镇残联部门申请登记,各乡镇汇总统一报至盛通公司集中办理。县直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汇总统一报至盛通公司集中办理。
2、本人也可持有效身份证、残疾证及其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办卡押金(10元)直接到盛通公司办理。
乡镇、部门单位满20人的,盛通公司可上门服务办理。
四、使用规定
(一)老年免费卡和残疾人免费“爱心卡”属公交车IC卡类别,实行实名制,仅供本人使用,一人一卡,专人专用。
(二)持有老年免费卡和残疾人免费“爱心卡”乘车时,需主动出示并刷卡乘车,积极配合公交司乘人员的查验。
(三)老年免费卡和残疾人免费“爱心卡”可挂失、需年审,有效期为办卡之日起一年。年审日期为卡有效截止日前一个月内,逾期不审验者次月停止使用。
(四)老年免费卡和残疾人免费“爱心卡”换卡、挂失、退卡等相关事宜,按照郯城盛通公交公司依据县政府召开的推行城市公交老年免费卡和残疾人免费“爱心卡”工作协调会会议精神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
办理城市公交老年免费卡和残疾人免费“爱心卡”是一项响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的惠民政策,涉及范围广、人员多,社会关注度高。各乡镇、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作,统筹安排,切实把此项惠民工程、民心工程做细做实。
为确保此项工作全面有序开展,合理设置过渡期。自2018年3月1日起,未办理的乘客乘坐公交车需要支付乘车费用。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官方微信及公交车等有效载体强化政策宣传,加快推进,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享尽享。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沟通。
郯城县交通运输局
2018年1月15日
!正文结束郯民发〔2017〕3号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马陵山景区旅游开发办公室、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办公室,各乡镇(街道)、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妇联:
为加大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力度,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89号)、《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妇联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意见》(临民[2016]85号)的要求,经县民政局、县妇联研究决定,就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对象是指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中,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需要进行庇护救助的未成年人和寻求庇护救助的成年受害人。寻求庇护救助的妇女可携带需要其照料的未成年子女同时申请庇护。
一、工作原则
(一)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保护,积极主动庇护救助未成年受害人。依法干预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庇护原则。依法为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救助服务,充分尊重受害人合理意愿,严格保护其个人隐私。积极运用家庭暴力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调解诉讼等法治手段,保障受害人人身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专业化帮扶原则。积极购买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专业服务,鼓励受害人自主接受救助方案和帮扶方式,协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克服心理阴影和行为障碍,协调解决婚姻、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帮助其顺利返回家庭、融入社会。
(四)社会共同参与原则。在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职能职责和工作优势的基础上,动员引导多方面社会力量参与受害人庇护救助服务和反对家庭暴力宣传等工作,形成多方参与、优势互补、共同协作的工作合力。
二、工作内容
(一)及时受理求助。妇联组织要及时接待受害人求助请求或相关人员的举报投诉,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请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调查处置。妇联组织、民政部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虐待、暴力伤害等家庭暴力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置和干预保护。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公安机关、妇联等有关部门护送或主动寻求庇护救助的受害人,办理入住登记手续,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妥善安排食宿等临时救助服务并做好隐私保护工作。救助管理机构庇护救助成年受害人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民政部门备案。
(二)按需提供转介服务。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和妇联组织可以通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专业力量合作方式对受害人进行安全评估和需求评估,根据受害人的身心状况和客观需求制定个案服务方案。要积极协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医院和社会组织,为符合条件的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就业援助、医疗救助、心理康复等转介服务。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应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监护监督等多种方式,督促监护人改善监护方式,提升监护能力;对于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要提供心理辅导和关爱服务。
(三)加强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或妇联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受害人或代表未成年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依法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其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成年受害人在庇护期间自愿离开临时庇护机构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离开原因,可自行离开、由受害人亲友接回或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妇联组织护送回家。其他监护人、近亲属前来接领未成年受害人的,经公安机关或村(居)民委员会确认其身份后,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将未成年受害人交由其照料,并与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四)强化未成年受害人救助保护。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要求,做好未成年受害人临时监护、调查评估、多方会商等工作。救助管理机构要将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受害人安排在专门区域进行救助保护。对于年幼的未成年受害人,要安排专业社会工作者或专人予以陪护和精心照料。未成年受害人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要安排专职社会工作者或专人予以陪伴,必要时请妇联组织派员参加,避免其受到“二次伤害”。对于遭受严重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妇联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施暴人监护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定期会商、联合作业、协同帮扶等联动协作机制,细化具体任务职责和合作流程,共同做好受害人的庇护救助和权益维护工作。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为妇联组织、司法机关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维权服务、司法调查等工作提供设施场所、业务协作等便利。妇联组织要依法为受害人提供维权服务。
(二)加强能力建设。依托县社会福利中心,建立县反家庭暴力庇护所。庇护所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区域相对隔离,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置生活居室、社会工作室、心理访谈室、探访会客室等,设施陈列和环境布置要温馨舒适。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参与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能力培训。强化家庭暴力庇护工作的管理服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来访会谈、出入登记、隐私保护、信息查阅等工作制度。妇联组织要加强“12338”法律维权热线和维权队伍建设,为受害人主动求助、法律咨询和依法维权提供便利渠道和服务。
(三)动员社会参与。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服务,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心理疏导、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家庭关系辅导、法律援助等服务,并加强对社会力量的统筹协调。妇联组织可以发挥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动员引导爱心企业、爱心家庭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服务。
(四)强化宣传引导。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积极调动舆论资源,主动借助新兴媒体,切实运用各类传播阵地,公布家庭暴力救助维权热线电话,开设反对家庭暴力专题栏目,传播介绍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加强依法处理家庭暴力典型事例(案例)的法律解读、政策释义和宣传报道,引导受害人及时保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城乡社区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反对家庭暴力宣传,提高社区居民参与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的意识,鼓励社区居民主动发现和报告家庭暴力案件线索。
郯城县民政局 郯城县妇女联合会
2017年3月13日
!正文结束Copyright © 2002-2021 郯城县人民政府 网站地图
郯城县人民政府主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承办地址:郯城县府前街127号 电话(传真):05396150288 邮编:276100
网站标识码:3713220016 鲁ICP备05023279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2021800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