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民发〔2017〕2号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残联,马陵山景区旅游开发办、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民政办公室、残联:
为进一步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将重度听力言语和多重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鲁民〔2016〕7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入对象
具有郯城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一、二级听力、言语和多重残疾人。
二、发放标准
自2017年1月1日起,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发放,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
三、办理要求
新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审批程序按残疾人两项补贴程序办理,办理后将并入重度残疾护理补贴范围,资金一并通过银行“一本通”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其他事项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残联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知晓率;严格补贴申领程序和要求,严把办理关口;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残疾人办理相关手续,做好此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新增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郯城县民政局 郯城县财政局 郯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2月21日
!正文结束郯政发〔2016〕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有关单位,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 年12月29日
郯城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
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全民健身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推进全民健身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为实施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进一步提高全县人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依据临沂市《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为根本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健身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政府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能,全面深化体育事业改革,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满足人民群众新需求,发挥体育在保障和改善民生、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等方面的综合价值和多元功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县群众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体育锻炼人数大幅增加,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能够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群众多样化的体育锻炼健身需求,全民健身在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团结凝聚人心、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显著。
1、经常锻炼健身人群大幅增长。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40%以上,每周参加1次及以上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60%以上。
2、全民健身设施跨越式发展。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普遍建有体育场地,配有体育健身设施。行政村体育设施实现全覆盖。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全部形成。
3、全民健身组织体系基本覆盖。完善县体育总会,达到“五有”(有牌子、有机构、有人员、有场所、有经费);社区普遍建有健身站(点);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站(中心),国民体质监测达标率稳定在90%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达到2500名(超过2.3‰)。
4、全民健身活动更加丰富。继续完善“各类体育赛事,形成品牌化、特色化”,同时鼓励“一镇一品”“一村一品”格局的全民健身活动。大力发展健身走(跑)、骑行、徒步、球类、广场舞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积极培育具有消费引领特征的时尚休闲运动项目,扶持推广武术、太极拳、健身气功、球类等民族民俗民间传统运动项目,鼓励开发适合不同人群、不同地域特点的特色运动项目。
三、工作任务
(一)重视体育文化传播,大力弘扬体育文化
打造以参与体育健身、拥有强健体魄为荣的个人发展理念和社会舆论氛围,发挥体育文化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等方面的独特价值和作用。做好体育历史资料的保护和发掘工作,郯城博物馆有体育文化内容,搭建体育文化展示、交流平台。提炼运动项目文化精神,传承和推广武术、健身气功、秧歌、太极等优秀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打造一批高质量的体育文化精品工程,办好一批社会效益显著的体育文化品牌活动,叫响“中国武术特色县”荣誉称号。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作用,开辟健身指导、知识普及、项目推广等专题专栏,引导广大群众增强体育健身意识,倡导全民健身新时尚。
(二)深入开展全民健身,打造更多精品赛事
1、组织好全民健身运动会和各类人群综合性赛事。围绕元旦、端午、5月全民健身月、8月8日全民健身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策划组织形式多样、新颖活泼的主题健身活动;举办好全省“百千万三大赛”(百县篮球、千乡乒乓球、万人象棋)、着力推动足球、游泳等运动项目的开展,大力推广普及广场舞、健身跑(走)、骑行、越野、登山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积极培育马术、冰雪、极限运动等时尚体育运动项目,扶持武术、太极拳、健身气功、秧歌、龙舟等民族民俗传统项目。
2、打造更多精品赛事。积极承接省、市大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继续办好“中华民族大赛马”“滨河迷你马拉松”“陈氏太极马虹拳法展演”等精品赛事。承办山东省武术锦标赛和山东省足球锦标赛,继续承办临沂市中小学生足球联赛。
3、推动赛事体制改革。由政府主导办赛向社会化、市场化办赛转变,建立多元主体办赛机制。突出全民健身组织、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等作为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组织主体的作用。完善群众体育竞赛体系,制定赛事承办标准、奖励办法和评估办法,改革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的办赛模式,利用筹备和承办省市重大赛事,实施体育惠民工程,实现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协调发展。
(三)积极推进社团改革,促进体育社会组织创新发展
1、推动体育社团改革。按照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抓好县乡两级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组织改革,建立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运行机制,推动其向社会化、法治化和高效化发展,提高承接全民健身服务的能力和质量。
2、健全健身组织体系。到2020年,全县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建立健全体育总会。县级单项体育协会达到20个以上,全县全民健身站点达到800个以上。鼓励自发性的健身团队和健身站点等基层文化体育组织依法依规进行登记,推进体育社会组织品牌化发展并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3、加强全民健身指导,提升志愿服务水平。试行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与星级制并行做法,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挂靠站点制度,落实在岗实名制。要将全民健身指导员人才培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保持与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和行业人才队伍的互联互通,形成全民健身与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良性互动局面。到2020年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超过人均2.3‰。实施以“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为主题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推广科学健身理念和方法。
(四)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步伐
1、科学编制规划,落实建设任务。编制县乡两级《“十三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有计划地加快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到2020年,县体育中心“一场两馆”(一个大型体育场、一个综合性体育馆、一个游泳馆)全面建成;乡镇(街道)普遍建有“两个一”工程(一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或灯光篮球场、一个多功能运动场),社区、行政村建成一个多功能的文体广场,实现体育健身设施全覆盖;主城区建成“15分钟健身圈”。重点推进足球场建设,大力兴建笼式足球场,到2020年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0.5块以上,城区要达到0.7块以上。
2、统筹兼顾、严格标准。利用彩票公益金支持有条件的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及空置场地,统筹推进多功能公共运动场项目建设。充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和空闲地等闲置资源改造建设为健身场地设施,合理做好城市空间的二次利用,增加群众健身的设施。重点扶持建设公共运动场、多功能运动场、足球场、拼装式游泳池等室外健身设施;新建居住区和社区严格落实“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配建全民健身设施”的公共体育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挪用或侵占。已建或在建社区、商业住宅区等没有规划或已规划而没有落实建设的,要因地制宜地重新规划或落实规划建设。到2020年,我县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要达到2.0平方米以上。
3、提高公共体育设施利用率。创造条件盘活存量资源,引入和运用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大型体育场馆复合经营能力。健全公益性开放评估体系,探索建立中小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机制;新建学校和有条件的学校应对体育场馆区域进行物理隔离改造,在教学活动之外的时间向社会开放。推进企事业单位、公园等符合全民健身需求的公共场所对全社会开放;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公共室外健身设施产权单位的管理维护责任。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公共室外健身器材进行定期巡检维修,确保群众健身安全。
(五)加快体育服务业发展,提高全民健康消费水平
加快发展健身服务、竞赛表演、场馆运营、体育中介等核心产业,提高服务业比重,优化产业结构。充分发挥顺亿高尔夫球制品等名优产品展厅窗口作用,打造一批国家级和省级体育产业基地,拉长产业链条,形成聚集效应。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健身俱乐部,开展第三方健身俱乐部星级评定工作,促进俱乐部规范发展。申请承办“临超联赛”等系列赛事,设立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棋类等项目联赛,鼓励社会力量创建职业体育俱乐部。扶持建设一批城市体育服务综合体。积极推进全民健身与养老服务、运动康复、旅游休闲、教育培训、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融合发展,加快体育传媒、体育会展、体育广告、体育影视、体育物业、体育文学创作等新型业态发展,为社会提供专业化体育服务。围绕运动体验、运动休闲度假和重大赛事,丰富体育旅游线路和休闲健身产品。
(六)兼顾重点人群,推动各类群众体育协调均衡发展
1、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重视发展农民体育。合理统筹、组织、协调、配置社会公共体育资源。全面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均衡发展,促进全县城乡健身设施、健身组织、健身活动、健身指导等公共资源及服务要素的协调配置。以提高农民身心健康为重点,扎实推进行政村和有条件的自然村体育广场建设,继续加大对省定贫困村、第一书记帮扶村、搬迁安置村等特殊村的扶持力度,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差距。到2020年,全县所有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全面建成基层综合性文体活动服务中心,实现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健身组织、健身活动、健身指导全覆盖。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体育总会按照“有牌子、有专(兼)职人员、有经费、有办公场所”四有标准进行建立,乡镇(街道)体育总会可采取“1+4”发展模式,“1”即1个体育总会、“4”即1个老年体育协会、1个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和2个其他单项协会。各行政村(社区)成立1-2个健身团队,每年开展文体活动不少于5次。
2、重点发展青少年体育。大力普及青少年体育活动,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将提高青少年的体育素养和养成健康行为方式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保证学生在校的体育场地和锻炼时间,把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工作考核体系,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名学生掌握2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养成锻炼习惯。加强学生体质状况和参加体育锻炼情况的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纳入初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作为升学的重要依据或参考;组织举办好全县中小学生联赛,推动所有学校每年自行举办校运动会;倡导“一校一品”体育项目格局优势,推进青少年喜爱的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游泳、武术、艺术体操等全面走进校园。重点发展校园足球运动,建成一批覆盖中小学的足球特色学校及高水平足球运动队。大力加强各级各类业余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和联动机制。
3、重视老年群体身心健康。让体育成为老年人强身健体、愉悦身心的平台载体。将全民健身设施与养老机构建设相结合,为老年人群提供便利和优惠,发挥好各级老年人体育协会和健身活动站点的作用,引导老年人科学健身,研究探索健身、医疗、养老相互关联的养老保障模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老年人体育协会,支持成立行业老年人体育协会。加强老年人体育设施配套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建有老年人体育活动中心。提升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站、点)的体育服务功能,实现老年体育工作有组织、有人员、有阵地、有经费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4、关注残疾人群的健身需要。新建的各类全民健身场所及公共体育设施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规范标准,整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改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无障碍条件,加大残疾人专用健身器材设施投入,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并设置明显标示;加快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健康咨询人员,开发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与康复项目,推进残疾人康复体育和健身体育广泛发展。
5、重视职工的体育锻炼,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公司人员的体育工作。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率先恢复相应工间操的制度和要求,每天不少于1次;其他公司、企业,要发挥工会在保障职工权益的应有作用。要积极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活动,经常开展符合职业特点、便于组织实施的体育健身和赛事活动,定期组织人员进行体质测试,逐步改变中青年职工人群体质“亚健康”的状态。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发展群众体育的工作机制。完善政府主导机制。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全民健身事业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事业的组织领导机构,做好宏观管理、政策制度设定、资源整合分配、工作监督评估和协调跨部门调动工作。要制订好本地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做好任务分工和监督检查;要切实把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重点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范围,把政府支持全民健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持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的投入力度,确保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有效实施。
(二)完善部门协同机制。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放手发展群众体育工作思路和工作分工,制定工作规划、落实工作任务,完善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全民健身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综合评估工作,并依据《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三条)参与居民住宅小区全民健身设施的竣工验收。发改、住建、国土部门完善规划与土地政策,要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体育用地。加强全民健身与精神文明、社区服务、公共文化、健康、卫生、养老、旅游等行业的融合发展,统筹谋划全民健身重大项目,构建功能完善的综合性基层公共服务载体。
(三)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丰富全民健身综合性保障。加大全民健身财政经费的投入。体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加大体育彩票公益金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消费补贴等途径,支持群众健身消费。制定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目录办法及实施细则,加大对基层健身组织和健身赛事活动的购买比重;建立多元化投资渠道。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推动财税等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引导公众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资助捐赠。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政策规定的比例税前扣除;强化全民健身的政策和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学习、宣传、贯彻体育法律、法规的力度,依法保障公民的体育健身权利,确保举办全民健身活动的安全。完善健身消费政策,将加快全民健身产业与消费发展纳入体育产业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体系;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各类媒体要运用多种宣传手段,传播体育文化。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估制度和评价体系。建立全民健身科学评价体系。把全民健身评价指标纳入健康郯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中,将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纳入全县基本公共服务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保障内容加以落实。进一步明确全民健身发展的核心指标、评价标准和测评方法,为衡量我县全民健身发展水平提供科学依据。
完善全民健身评估制度。采用多层级、多主体、多方位的方式对全民健身发展水平进行立体评估。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对重点目标和重大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专项评估。定期反映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全民健身工程职责落实情况、财政资金保障情况、基本公共服务达标水平等情况。到2020年,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
(二)制定《实施计划》评估标准、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案,政府每两年对《实施计划》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各项指标;在2020年对《实施计划》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对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适时进行表彰,对未落实到位的对照政府责任清单进行问责。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郯政发〔2016〕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日
郯城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规定》(鲁政办发〔1998〕88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69 号)、《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临政发〔2016〕1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本规定所称应诉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中列明的被告;本规定所称应诉承办单位,是指应诉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四条 行政应诉工作由政府或政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的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因县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牵头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不明确的,县政府法制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应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制室为应诉承办单位。复议维持后的行政诉讼,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县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县政府部门为应诉机关的行政诉讼,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组织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级机关承办应诉事项。
第七条 因县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拟定应诉承办单位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批;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批,应诉通知及时转送应诉承办单位。
第八条 经行政复议后的行政诉讼,应诉通知应及时转送县政府法制机构。
第九条 应诉承办单位收到应诉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机构、人员研究涉诉案件;重大复杂案件,应当通过召开办公会等形式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化解矛盾的措施,拟定应诉方案,确定应诉具体负责人员。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含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是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对本机关或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应诉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因县政府部门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或者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可由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代县政府负责人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并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书面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对待。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本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同时一并提交被诉机关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含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中应至少有 1 人是应诉承办单位与作出行政行为相关的工作人员。政府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一般从政府法律顾问中选定。
第十三条 应诉人员应当全面研究、分析案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一)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二)核查起诉期限、管辖权限、回避等事项;
(三)组织撰写答辩状、代理提纲;
(四)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
(五)办理出庭应诉手续,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六)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等材料。
第十四条 应诉人员应当按时出庭应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庭的,应提前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并说明理由。未经法庭许可,应诉人员不得中途退庭。
第十五条 应诉人员在诉讼中应当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遵守基本规范:
(一)尊重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
(三)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四)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第十六条 应诉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应诉机关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应诉机关可以依法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第十七条 应诉承办单位收到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或签订和解协议后,应及时组织研究案情,拟定纠错、追责或者上诉建议,及时报应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诉机关决定上诉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应诉机关参照一审的有关应诉规定参加诉讼。
第十九条 在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至裁判作出前,应诉机关认为上诉理由不充分而接受一审裁判的,可以申请撤回上诉。
第二十条 应诉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第二十一条 应诉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人民法院。县政府部门办理司法建议需要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协调。
第二十二条 应诉机关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案件,应诉机关参照一审的有关应诉规定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审理,观摩庭审活动。
第二十四条 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应诉机关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应诉机关应制作年度应诉工作报告,总结行政应诉情况。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认真查找问题,分析败诉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 因拒不提交或不按时、不全面提交证据材料导致行政败诉的,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责、危害结果和过错等,追究败诉过错责任。因违法行政导致败诉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七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参与的重大、复杂以及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 案件情况,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 30 日内,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基本案情、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有关的工作建议、整改落实措施等,并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参与的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或者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30日内,将参与应诉的全部材料复印件,内容包括法院传票、裁判文书、起诉状、答辩状及当事人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 5 日内,向县政府法制机构报备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分别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应诉的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与县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判和执行情况,互通行政争议案件信息,为政府提供改进行政行为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将应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选配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从事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对应诉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建立考评制度,把行政应诉的备案、统计和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情况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县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案件、市政府受理的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县政府应诉的民事案件,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6〕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部署,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推进全县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新时期农民。
第三条 全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平、经济结构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条 全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培养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农业局负责,县发改、教体、财政、人社等部门参与,县农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县农广校)具体承办。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主要从以粮食、瓜果蔬菜、苗木花卉产业为主导产业的农民和农机合作社带头人中遴选,逐步覆盖到畜禽养殖、农产品贮藏加工、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其他产业。
第六条 认定标准(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农业,积极服务农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年龄在18-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自觉参加县里安排的不少于15天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学完全部内容,获得培训结业证书。
3、在农业科技、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符合郯城县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并达到以下产业规模水平:粮食种植50亩以上,瓜果蔬菜种植5个标准大棚以上,花卉苗木种植20亩以上,产业收入明显高于周边村民。
4、对周围村民影响、示范、带动能力强,群众认可度高,具有强烈的农业创业意识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5、对在我县从事农业创业就业的外地人员,可参照以上条件参加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及资格申报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个人申请。坚持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领取填写《郯城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
第八条 逐级申报。申请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推荐上报所在乡镇;各乡镇根据自身实际,经综合评议汇总确定后,上报县农业局建档备案。
第九条 评审认定。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认定专家委员会,对建档备案的申报人选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条 公示公布。村、乡镇和县三级对认定人员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予以公布,并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全县农村实用人才管理范围,免费参加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业务知识、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技能培训,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一倾斜四优先”的政策。即现有农业优惠扶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安排申报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及各项配套服务;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推选省市两级“乡村之星”等奖项的评选;优先安排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各类学习、考察和交流活动。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实行档案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档案,以户为单位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实行考核制度。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三年复审制。县新型职业农民领导小组对新型职业农民产业发展、目标完成以及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给予取消职业农民资格、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的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动态管理。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业绩的,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核实,给予取消职业农民资格、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取消资格者,收回《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不再享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直各有关部门、涉农行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12日。
!正文结束郯政发〔2016〕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县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修订后的《郯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4日
郯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突发应急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郯城实际进行编制。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植物疫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分级处置的标准参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简称《分级标准》)执行,详细内容见7.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县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涉及跨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景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教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县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县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7.2。
(2)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人民政府(简称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7.3。
(3)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印发,报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县直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7.4。
(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包括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5)社区、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主办单位为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制定的应急预案。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主任由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县政府和武装部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有关部门(单位)和武警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
(2)指导编制、修订、发布郯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决定和部署全县应急工作重大事项。
(4)指挥处置各类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专门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县应急委的日常事务工作,承担县政府总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县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指导全县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办理县政府应急管理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县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郯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审核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各部门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置突发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组织开展应急事项的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2.3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自然灾害类由县民政局牵头;事故灾难类由县安监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公共卫生事件类由县卫计局牵头;社会安全事件类由县公安局牵头),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地方机构
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其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的日常事务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根据需要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
2.5专家组
县政府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健全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城乡应急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县应急管理工作的流程示意图见7.5。
3.1预测与预警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预测预警数据库。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及有关组成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和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需要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依次用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予以表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县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预警信息的发布权限。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县政府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由县政府授权相关部门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
(4)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建立防灾警报体系,各级应急机构应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等各类灾害警报体系发布灾情警报。建立应急机构、灾情预测预报单位与人防部门的联系,明确灾情警报发布的权限和程序,由县政府下达命令发放防灾警报。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移动、电信、联通等运营商要根据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并提供优先发布权限。
(5)预警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和应急机制的准备。
(6)预警预报信息的解除。有事实证明不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危害)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机关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经同意后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并解除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并尽快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上级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县领导同志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县镇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突发事件涉及周边地区的,事发地应及时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共同采取防范应对措施。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县外侨办和有关部门办理。
3.2.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职工展开自救互救。事发地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办理;社会安全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办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2.3应急响应
对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应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经县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县应急委审议决定。分级响应级别见7.6。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县政府有关领导、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属于一般突发事件,对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置、应对要求,县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由县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应急委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省、市直驻郯各单位,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向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需要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牵头,其他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3.2.5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事故单位技术人员、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公安、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计、食品药品监管和畜牧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并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商务、人防、地震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及思想安抚工作;
(7)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商务、物价、粮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8)应急通信、气象组:由通信管理、经信、人防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由水利水产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水文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信息服务。
(9)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宣传部门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0)涉外工作组:由外侨、台办、公安、商务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1)特种应急组:由公安、经信、金融、环保、卫计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12)综合组: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事发地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单位等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驻郯武警部队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应县政府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6区域合作
县政府指导、鼓励各地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毗邻乡镇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3.2.7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接到报告后,县政府或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做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1)事发地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安排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
3.3.2社会救助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及社会救助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调查与评估
(1)县政府或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3)县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
3.3.4恢复重建
较大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3.4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县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应急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满足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4.1人力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相关部门配备专业装备器材,组建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共青团、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2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对县政府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级预算。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县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县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发改、经信、商务、民政、林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处置突发事件专业应急物资。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应急物资运输的综合协调工作。县经信局负责全县工业企业生产的应急物资调度协调工作。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4.4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12小时内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包括公路、铁路、水运)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县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路桥通行费。事后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8人员防护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结合人口密度,利用人防工程、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及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经信、文广新等有关部门和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4.10公共设施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4.11科技保障
科技部门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技术研发投入,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县科技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县政府负责规划全县应急平台体系和统一的数据库,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依据全县应急平台建设数据标准体系,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整合各专项应急平台并纳入全县应急平台体系。各级应急平台基础数据要实时更新。
4.12法制保障
县政府法制局负责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13地质气象水文信息保障
国土、水利水产、气象部门要加强地质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地质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信息服务。国土、水利水产部门要及时提供河流、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助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应急演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要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县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修订完善。
5.2宣教培训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5.3考核奖惩
县委、县政府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全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对本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乡镇和单位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将应急管理工作作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参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2016年8月24日起实施。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6〕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提高全县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270号)、《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鲁残联发〔2015〕2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5〕28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扶持有关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16〕4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对象和条件
(一)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符合县级就业促进政策并享受补贴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员,以及按规定组织残疾人培训、安排困难残疾人就业或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其中一般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是指: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在职职工总数的1.5%;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超比例安置是指: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在职职工总数的25%,且实际安置10人以上。
(二)扶持条件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对新安置残疾人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在享受县政府相关就业创业政策基础上再给予补贴。具体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申请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奖励: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包含养老保险),实际支付的年工资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应安置人数且实际安置2人以上。
2、用人单位申请新安置残疾人就业补贴: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包含养老保险),实际支付的年工资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符合县政府关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条件并领取当年补贴。
3、残疾人申请自主创业补贴:残疾人个人取得营业执照自主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领取当年县政府一次性创业补贴。
4、残疾人申请灵活就业补贴:灵活就业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并领取县政府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二、加大奖励扶持力度
(一)超比例奖励
每超比例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一般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年15000元奖励,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给予每人每年6000元奖励。
(二)新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残疾人补贴
在享受县政府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新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自主创业残疾人一次性给予10000元补贴,灵活就业残疾人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以上补贴期限与享受县政府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一致。
用人单位安置同一名残疾人,不得同时享受超比例奖励与新安置残疾人就业补贴。
(三)就业培训补贴
1、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纳入全县有关培训工作统筹安排,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其他部门不开展、残疾人需求量大又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培训项目,经费开支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机关事业单位业务培训标准。
2、岗前技能培训补贴:用人单位为提高残疾人岗位技能水平组织的10人以上规模的岗前培训,培训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只能申请一次岗前培训补贴。
三、规范补助申请程序
(一)就业扶持补贴
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残疾人个人,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上一年度补助申请,并提交已享受县政府就业扶持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由县残联、财政、人社部门另行规定)。经残联、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二)培训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进行各类岗前技能培训前,应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残联、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培训补贴。
四、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残疾人就业扶持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部门预算,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其中,就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人社部门支持创业资金中列支。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补贴用于为残疾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无障碍改造、工资补贴和岗位培训等。培训资金主要用于场地租赁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食宿费、专家授课费、交通费、生活老师管理费、技能鉴定费等。
享受残疾人就业扶持资金的单位应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采取虚报冒领、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相关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加强信息沟通,共同落实好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要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好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工作突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
!正文结束郯政发〔2016〕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残疾人的服务保障,根据《国务院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山东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14号)要求,现就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满足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统筹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资源,充分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不断提升对困难残疾人的服务保障水平,全面加快推进全县残疾人小康进程。
二、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郯城县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补贴对象为具有郯城县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自2016年起,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以及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等因素,对补贴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三)保障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补助36元外,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
(四)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对已享受“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补贴的残疾人,原则上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具体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填写《郯城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复印件;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填写《郯城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残联,县残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定。审定合格材料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对审定合格的补贴申请人,应由各乡镇(街道)在其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补贴发放采取社会化形式,由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和残联审定的发放名单和金额,按月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四)管理。对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建立定期复核机制,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复核一次,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定期复核由县民政局、残联共同完成,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要加快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残疾人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宣传学习。各级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申领程序和要求,并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精神和内容,抓好组织实施。
(二)认真履行职责。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等级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已经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名称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更名,统一制度名称;补贴对象、补贴方式、补贴目的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相同、相似,并长期实施的社会救助政策、为民办实事项目、专项资助项目、残疾人民生保障工程等,应统一调整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要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三)开展督导检查。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县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要加强沟通协调,搞好配合,加强对补贴发放工作的检查指导。每年一季度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拖欠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9日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郯政办发〔20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
郯城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广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畜禽养殖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 县国土、环保、畜牧、发改、财政、科技、卫计、物价、质监和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七条 县畜牧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内畜牧业发展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编制区域内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九条 下列区域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县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离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三)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四)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
(五)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
(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场(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县畜牧部门备案:
(一)生猪存栏200头以上;
(二)牛存栏50头以上;
(三)羊存栏200只以上;
(四)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
(五)兔存栏300只以上。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县畜牧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畜禽养殖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位图、平面布局图;
(五)生产管理和畜禽防疫制度;
(六)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文件。
第十四条 县畜牧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发给畜禽养殖代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达到条件要求后给予备案。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畜牧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统一编号。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县畜牧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时通报县环保部门,并按规定汇总报市畜牧部门。
第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县畜牧部门申请变更;县畜牧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变更手续。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 畜禽养殖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畜禽养殖技术标准进行饲养,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 畜禽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并接受专业知识培训。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饲养工作。
第十九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提倡动物福利。
禁止使用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
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其他投入品。
第二十一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畜禽进场检疫和日常防疫消毒、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并建立免疫档案,并配合县畜牧部门做好畜禽疫病检测检验和重大疫病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县动物检疫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三条 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者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畜禽养殖者应当服从县卫计部门采取的防治措施,并配合县卫计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疫区或者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当地政府的要求,迅速、有效地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扑杀的染疫畜禽,应当送交指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
禁止销售、加工或随意抛弃病死畜禽。
第二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水和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鼓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实现废水、废气和其他废弃物的循环利用。
禁止将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污水等直接向水体或其他环境排放。
第二十七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并实行药物残留检测制度。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出售畜禽,应当向动物检疫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
第二十八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事项:
(一)畜禽的品种、来源、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规格、批号、批准文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奶畜应当载明生鲜乳的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畜禽养殖代码、动物防疫合格证;
(七)畜牧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档案还应当载明生鲜乳生产、销售情况。养蜂场应当建立养蜂档案,蜂产品出售时应当加贴蜂产品标识。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养殖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科技、畜牧部门应当将畜禽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并支持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等单位从事畜牧业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究,促进现代畜牧业的技术进步。
第三十条 县发改、经信、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安排、创新奖励、资金扶持等方面,支持畜禽养殖、良种推广、疫病防治、饲料生产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畜牧机械购置补贴制度。对购买列入国家和省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目录的畜牧机械产品的,县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安排补贴资金,予以重点扶持。
第三十三条 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畜禽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技术服务。县政府应当保障县畜牧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畜禽规模养殖和标准化生产,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鼓励畜禽养殖者、畜产品加工企业和畜产品经营者进行联合,实行产业化经营;支持农业保险机构开展动物疫病保险,鼓励畜禽养殖者参与动物疫病投保。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应当把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禽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鼓励畜禽养殖者利用荒山、荒滩、荒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地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关闭、搬迁或者不再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县政府应当采取整治措施,对其进行复垦治理,改善环境,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界定为畜禽养殖类设施农用地范围。畜禽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设施农用地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政府审核同意。设施农用地申请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禽养殖场选址要符合本办法规划布局要求。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第三十七条 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三十八条 县级审核。县政府组织国土、环保和农业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环保部门重点就环境影响做出评价。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国土部门做好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等相关工作,县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县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政府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县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条 预防、综合利用和治理。县环保部门会同县畜牧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报县环保部门备案。县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县畜牧部门。
县环保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检测。
第四十二条 县畜牧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完善备案程序,组织实施畜禽生产规范,指导安全生产,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畜禽生产规范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四十三条 县畜牧部门在畜禽养殖监督检查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现场检查;
(二)调查了解畜禽养殖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畜禽养殖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
第四十四条 县畜牧部门应当制定对畜禽养殖环境、疫病、投入品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监督抽查不得重复进行,监测结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
(一)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现场检查;
(二)调查了解畜禽养殖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畜禽养殖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
第四十四条 县畜牧部门应当制定对畜禽养殖环境、疫病、投入品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监督抽查不得重复进行,监测结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
第四十五条 县畜牧部门应当建立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网络,健全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
县畜牧部门应当健全畜禽养殖者诚信档案制度,对畜禽养殖者的违法活动、不良行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公布的内容不得涉及畜禽养殖者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四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畜禽养殖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畜禽养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县国土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对不符合规定要求,违法违规用地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以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第四十八条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
第四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五十二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环保部门做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县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五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畜禽养殖者违反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防疫、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畜牧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的;
(二)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三)销售、加工或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的;
(四)出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养殖档案、伪造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畜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畜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发给畜禽养殖代码的;
(二)各有关部门不履行检查监督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6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
TCDR-2023-002002
郯政办发〔2016〕22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补交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补交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
补交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产权制度改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增加地方财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补交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财综字[2000]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上市交易指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和已交易但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次交易的。已购经济适用房需年满五年方可上市进行交易。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暂行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家庭销售,并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房。
第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首次交易和已交易但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住房再次交易的,由购房者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收取。
第六条 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时,需缴纳的出让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房屋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元/平方米)x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x层数修正系数(为0.5)x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x20%(缴纳比例≥10%)。
土地使用年限系数:30年以下为0.5,31-49年为0.65,50年以上为 0.85。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用地的,由购房者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县政府行政审批大厅不动产窗口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房屋购买者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一宗地内首套上市出售签订),缴纳土地出让金,按商品住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有房产证和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
(二)关于出让年期的确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的,从同一宗地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他各套房屋上市时,其他的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土地的具体年期确定为70年。已购公有住房所在宗地为出让用地,且未交出让金,按照该出让宗地的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年限和补交出让金。
(三)签订出让合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的,只在同一宗地内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时,购买方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各套房屋上市交易时,只履行相应手续,不再重复签订合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4日。此前有关文件补交出让金的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正文结束TCDR-2016-002005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部署,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推进全县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新时期农民。
第三条 全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平、经济结构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条 全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培养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农业局负责,县发改、教体、财政、人社等部门参与,县农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县农广校)具体承办。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新型职业农民主要从以粮食、瓜果蔬菜、苗木花卉产业为主导产业的农民和农机合作社带头人中遴选,逐步覆盖到畜禽养殖、农产品贮藏加工、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其他产业。
第六条认定标准(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农业,积极服务农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年龄在18-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自觉参加县里安排的不少于15天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学完全部内容,获得培训结业证书。
3、在农业科技、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符合郯城县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并达到以下产业规模水平:粮食种植50亩以上,瓜果蔬菜种植5个标准大棚以上,花卉苗木种植20亩以上,产业收入明显高于周边村民。
4、对周围村民影响、示范、带动能力强,群众认可度高,具有强烈的农业创业意识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5、对在我县从事农业创业就业的外地人员,可参照以上条件参加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及资格申报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个人申请。坚持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领取填写《郯城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
第八条逐级申报。申请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推荐上报所在乡镇;各乡镇根据自身实际,经综合评议汇总确定后,上报县农业局建档备案。
第九条 评审认定。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认定专家委员会,对建档备案的申报人选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条 公示公布。村、乡镇和县三级对认定人员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予以公布,并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全县农村实用人才管理范围,免费参加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业务知识、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技能培训,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一倾斜四优先”的政策。即现有农业优惠扶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安排申报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及各项配套服务;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推选省市两级“乡村之星”等奖项的评选;优先安排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各类学习、考察和交流活动。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实行档案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档案,以户为单位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实行考核制度。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三年复审制。县新型职业农民领导小组对新型职业农民产业发展、目标完成以及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给予取消职业农民资格、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的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动态管理。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业绩的,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核实,给予取消职业农民资格、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取消资格者,收回《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不再享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县直各有关部门、涉农行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12日。
!正文结束TCDR-2016-001003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日
郯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保证财政管理规范有效。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章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绩效评价、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对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项目的预(概)算、项目实施、决(结)算等进行全过程评审监督;
(二)对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项目的预(概)算、工程变更、决(结)算等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类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追踪问效及绩效评价;
(六)其他与财政评审职能相关业务。
第三章 财政投资评审基本程序
第六条 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提出拟建设的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进入财政投资评审程序,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预算控制价、勘察设计监理服务费用、建设合同等进行评审,经评审或政府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总额,作为该项目财政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总额中,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5%,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设置暂估价的,原则应肢解发包。
第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工程建设投资管理进行评审把关,重点核实工程量及投资完成情况,及时出具建设工程资金拨付评审意见,为资金拨付做好服务。严禁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建设规模、标准、施工方式以及其它实质性工程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先进行评审,评审后,变更预算在中标价格5%以内且价格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研究批准后实施;变更预算在中标价格5%至10%以内的或价格超过30万元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研究批准后实施;变更累计超过3次或变更预算超过中标价格10%(含10%)的,建设单位要写出书面说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会议研究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变更预算减少工程造价的,参照以上程序实施。工程变更报县政府研究时,必须附有财政投资评审意见。工程变更未按以上程序运作的,结算评审时不予认可。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竣工图纸、结算资料、设计变更及有关合同资料等,对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款、资产移交的依据。工程结算评审,审减额过高且不合理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代扣。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财政部门确定评审项目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要及时向项目建设部门及评审中介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委托评审文件2个工作日内,按照委托评审文件要求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资料。不能按时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评审要求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及时反馈给财政部门;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必须到现场勘察。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要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在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后形成评审报告(意见);
(四)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意见)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政府采购、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实施以上事项时,需附有财政投资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文件、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建设合同等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后备案,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建立健全我县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三)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四)指导评审中介机构的业务工作,向接受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评审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或在评审中出现一次失误的,评审项目不支付评审费用;出现二次失误的,评审中介机构此后半年不能参与财政评审工作;对违反职业道德、玩虚弄假、徇私舞弊的评审中介机构,将取消我县财政评审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给公共财务造成损失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考核评审中介机构的业务工作,制定中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从人员情况、工作质量、服务水平、廉洁自律、工作贡献五个方面考核每项委托评审任务完成情况。年末结合日常考核,对评审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现评审中介机构的优胜劣汰。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监督管理工作中主要职责:
(一)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三)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评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时性负责。评审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评审报审价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收到委托评审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评审报审价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收到委托评审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评审报审价2000万元以上(不含2000万元)的项目,评审中介机构可提出评审时限建议,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批准后执行。不能按时形成初审意见的,评审中介机构要形成书面说明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
(三)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中出现变更等现场事项,评审中介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通知,领取工作任务单后参与审核,参与人员不少于二人。
(四)不得私自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不得私自在评审期间与被评审单位接触。
(五)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六)接收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原则上应在我县设有办公场所并配备常驻人员,工程跟踪评审业务应配备监管员常驻现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正文结束TCDR-2016-001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5日
郯城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规范乡村建设行为,提升乡村建设水平,强化乡村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建设工程规划审批以及实施乡村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实行乡村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分类监督管理制度。乡村建设工程按照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分为限额以上、限额以下工程两类。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工程和投资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其他建设工程,以及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工程。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工程,是指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非公共建筑工程,居民个人自建住宅工程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工程。
第二章 规划建设审批
第四条 编制城乡规划,划定乡村建设用地,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考虑选址安全因素,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环境严重污染地区。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严控超占宅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第五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和管理职责。
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在县乡以上道路两侧、重要景观节点位置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报县规委会审查,经批准后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庄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街道)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选址位于规划已被批准的区域,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项目建设符合乡镇总体规划。
3、项目设计经审查批准。
4、项目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或已有用地手续。
已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附相应项目的规划设计文件,其中居民自建住房不得超过三层,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2米;相邻同类建筑物檐口、屋脊等必须协调一致;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3小时的日照标准;室内地坪高出建筑物所处位置的主路面边缘高程不得超过45㎝;建筑后退文物、铁路、道路红线、河流蓝线及用地界线等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七条 限额以上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
第八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街道)提出建设申请,按程序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书经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工建设。
乡镇(街道)要对个人在村庄规划区内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工程设计图集选用、基础形式、砌筑墙体、预制楼板及构件、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作给予指导和技术服务。提倡选择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队伍进行设计、施工,积极引导农民使用新技术、新材料。
镇、乡规划区(含郯城街道城市规划区之外的区域)内的加层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建。
第三章 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限额以下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配合做好限额以上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相关机构承担。
村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参与、配合乡镇(街道)开展乡村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负总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动员和鼓励乡镇整合本辖区内建筑工匠和施工队伍,成立建设工程公司,经注册登记备案后,负责本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施工,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乡镇建设工程公司要配有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人数的技术员、安全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各建设工程公司和施工队伍要做到从业人员相对固定,并根据工程量大小,购买一定数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年龄在18-60周岁且身体健康的方可从事村镇建筑主体工程施工,60周岁以上的人员仅限从事、参与附属零活,不得参与主体工程施工。
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施工队伍、建筑工匠和从业人员参加县村镇建设工匠协会组织的有关培训活动。工匠协会负责做好业务技能、安全知识等专业培训和年度审核。对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颁发合格证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性服务等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群众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抗震防灾的知识普及与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意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乡村建设工程规划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应当建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每个乡镇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程监督员,负责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收集报送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村居、企业均应配备工程监督员,村居工程监督员可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企业工程监督员由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兼任。
工程监督员发现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街道)。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工作机构在接到乡镇施工队伍或工程监督员的报告后,对工程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工作机构应加强乡村建设工程的巡查监督,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处罚权限,依法严格查处,落实处罚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没有涵盖的乡镇辖区内的小型工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正文结束TCDR-2016-001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5日
郯城县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郯城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府法发〔2004〕54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内街以及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施工挖掘的主管机关,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到县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并依法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六条 由供电、供暖、燃气、供水、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等地下管线单位负责提交各自的地下管线图表数据资料,并对各自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地下管线部门的资料共享并各自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建成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道路挖掘施工经批准后,挖掘单位应协助县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召开道路挖掘联席会议,在会上要做到六个明确:明确施工方案、明确回填资料、明确回填施工单位、明确安全措施、明确交接方法、明确现场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第九条 自来水管、燃气管道、供热管道、地下电缆(线)、邮政电信设施、路灯地下电线(缆)等因发生突然故障,需要紧急开挖路面抢修的,抢修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到场,各单位做好配合可以先行破路抢修,但必须在24小时内按规定到城市管理部门补办挖掘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审批手续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三章 施工要求
第十条 凡经批准在城区内进行道路挖掘的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施工后要按标准、高质量尽快实施道路回填、路面恢复。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实行两年保质期。在保质期内如出现沉陷、松散等问题,修复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再次修复费用。
掘路后须敷设的配套窨井、塔杆、配电箱等构筑物,应符合道路建设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挖掘人负责挖掘工程开工后至沟槽回填验收前的挖掘现场安全和工地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设立专职安全人员,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内,发生纠纷、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主动协调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挖掘深度超过2.5米(含2.5米)或易塌方路段,挖掘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支护方案及应急预案,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监管单位报告。发生伤亡事故的,挖掘人还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积、用途及期限挖掘;
(二)在施工现场悬挂《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三)按统一规定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并进行围蔽作业;不准在施工围栏以外堆放材料、机械、杂物、废物,以免影响交通秩序和污染环境。
(四)当日挖掘产生的余泥,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
(五)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六)对敷设各种管线的单位,申请挖掘主干道、快速路和穿越道路的,应当采取顶管作业,不允许开挖性挖掘。因地下管线或地质条件复杂,不具备顶管条件,确需开挖的,除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外,须上报县政府批准。
(七)敷设地下管线的,后敷设的地下管线避让先敷设的地下管线、压力管道避让自流管道、可弯管道避让不可弯管道,并且按规划埋设深度和管孔数量要求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要保持整洁,施工过程必须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工程车辆应适量装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撒漏和车轮带泥的现象。
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严禁毁坏各类公共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监管单位应当对挖掘工程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在开工准备、沟槽挖掘、回填验收以及路面修复过程中,实行定期巡查,规范管理。建设、施工单位应主动配合,不得拒绝检查。
第十七条 在挖掘工程开工前,监管单位应当检查围挡材料、警示牌、警示灯、告示牌、防滑钢板、回填材料、切割设备、压实设备等施工机具与材料的到位情况,以及安全、环保、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三)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四)未按统一规定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并进行围蔽作业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4〕18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4〕18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临政发[2015]17号),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为目标,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保障,进一步创新人口管理制度,实行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社会融合。
(二)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全县实际,服从服务于新型城镇化规划等全县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坚持科学有序,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预期;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坚持整体推进,加快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相关领域的配套改革,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实行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
(一)统一落户条件。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城镇(包括县区、县人民政府所辖街道和建制镇,下同)登记常住户口:
——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具有合法独立产权的房屋,以及租住具有合法独立产权房屋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市驻郯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可以在工作地登记常住户口;
——进城务工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在工作地登记常住户口;
——来我县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可以在企业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与人才交流中心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托管档案)协议的人员,可以在人才交流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
(二)妥善解决人户分离问题。户口在城镇的人员,因离职、拆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可以把户口挂靠在同一县区的亲友处。公安机关也可以以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辖区或者社区(村居)为单位设立集体户,统一挂靠此类人员的户口。
(三)全面消除落户障碍。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公民依法办理出生登记和户口迁移,不得设置前置限制或附加条件。
三、创新人口管理
(一)完善居住证制度。认真贯彻《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深化实施居住证制度,将所有跨县(市、区)的流动人员全部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办理范围,更好地满足群众需要。最大限度拓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覆盖面,全面登记、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着力提升流动人口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按照权责对等、梯度赋权、渐进发展的原则,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权益和公共服务,切实解决不能或不愿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公共服务问题,使其共建共享城镇改革发展成果。
(二)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登记、统计调查等制度,全面掌握人口动态信息,准确反映人口规模、人员结构、人口流向、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口发展战略提供基础数据,为建设和完善各级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信息支撑。
四、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
(一)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坚持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强化产业就业支撑,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加快行政区划调整,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稳步推进撤乡设镇、撤镇(乡)设街道,加快“村改居”步伐,推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一体化。
(二)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加快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以特色产业和优势项目等吸引、鼓励农村人口就地就近向农村新型社区特别是城镇聚合型社区转移,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社区人口纳入城镇人口统计,全面提升社区公共服务、就业支撑、人口集聚功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深入推进“社区六进”,即消防管理、车辆管理、危爆物品管理、境外人员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物业管理进社区,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功能,及时将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加快党(团)组织、群团组织全覆盖,实现个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推进纳入城镇化管理的农村新型社区与城市社区同服务、同管理,加快城镇化进程。
五、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完善和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政策。深入推进“创业齐鲁·乐业山东”建设,完善城乡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推进农村职业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落实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拓宽创业就业领域,贯彻同工同酬原则,强化权益保障,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平、稳定、充分就业。
(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相关规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保留5年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
(三)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把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有效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四)健全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政策,推进全民参保登记,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和水平,构筑有利于人口流动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一体的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发行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卡。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五)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抓紧抓实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应在完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适时开展试点探索,实现有序推进。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六)创新农业经营体系。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地位,扶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改革征地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七)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城镇建设用地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机制,健全政府、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抓好措施落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广大群众、特别是农业转移人口切身利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县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改革措施或具体实施方案,形成协调推进改革的整体合力。
(二)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及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广泛宣传城镇落户标准、条件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妥善回应群众关切,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主动性、积极性,为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4日
!正文结束TCDR-2015-002012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奖励扶持
办 法
为落实《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电商兴县”战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郯政发〔2014〕29号),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电子商务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总额控制、结余滚动使用的办法。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本办法各项奖励的幅度。
二、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在本县注册登记开展业务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和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电商村”、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站点及其他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等。
三、扶持内容和标准
(一)扶持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鼓励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经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现场考核认定,对建筑面积超过1万m2的园区或办公面积超过2000m2的楼宇,且整体入驻率超过80%,属企业和个人投资的,按建筑面积或办公面积给予园区(楼宇)主办单位每年18元/m2的补助,连补三年,最高限补80万元(三年总合);对企业自办的(利用存量资源新建、改造或租赁办公场地,供企业自身电商平台使用),按办公、仓储及展厅等电子商务实际使用面积给予8元/ m2的补助,连补三年,最高限补50万元(三年总合);对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新建或利用原有设施改造新设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给予补贴。
(二)加大对专业运营团队的扶持。对年内引入电子商务企业(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达到10家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楼宇),对入驻园区的电商企业(含物流企业),前三年租金分别按100%、70%、30%补贴给园区(办公、仓储租金最高不超过120元/平方米/年、80元/平方米/年),园区在收取租金时,按照县里出台的政策标准,对入园企业给予优惠。
(三)扶持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对在郯城当地注册、总部设在郯城,模式先进、已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电商平台或重大项目,按照不超过平台项目的设备购置、系统开发、应用推广、物流信息发布及人才队伍建设等费用总额的50%以内给予补贴,单个项目原则上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通过B2B、B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超过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县注册,当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除享受上级奖励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五)加快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加强与国内知名电商平台企业的合作,扩大地方网络营销。对与我县签约合作建设县级电子商务运营中心(“地方特色馆”、“区域产业带”)、村级服务站等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工程的国内知名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补贴,主要用于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合伙人培训、前期运营补贴。
(六)推进“电商村”建设。对组织发动得力、服务工作到位、产业集群优势明显的村居(社区),经验收合格后认定为“电商村”(标准:网商数量达到30个以上,且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阿里巴巴集团总部认定的全国“淘宝村”,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打造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开展该村居(社区)的仓储物流、业务培训、操作指导、氛围营造等电子商务服务工作。
(七)大力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在阿里巴巴全球一达通、eBay、亚马逊等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网商,完成10单交易业务给予0.3万元的奖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电子商务企业,其网络服务费给予60%的补贴,最高限补3万元。
(八)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发展。我县电子商务协会能够正常开展活动(调查研究、考察交流、学术研讨、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活动),作用发挥好,每年补助经费5万元;被评为2A级及以上社会组织后,每年补助经费10万元;开展重大活动的(活动前向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活动方案),经审核通过后,另行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九)支持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经县级以上认定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或组织,开展电子商务精细化管理培训、主题沙龙、座谈会、走进“示范企业”等活动,按实际培训人数及发生的培训费用给予一定补助,最高限补200元/人。年内被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扶持。
四、附则
(一)不予兑现财政扶持政策情况
1、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涉及偷税、漏税、假冒伪劣、侵权、欺诈、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享受本办法优惠。
2、对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扶持资格,已经发放的奖励扶持资金限期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个人的刑事责任。
3、本办法对电商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县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按最高标准执行。
(二)申报程序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以镇街为单位,向郯城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郯城县电子商务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正、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年度销售额、纳税额等有效证明材料;
3、其它有关材料。
(三)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重点扶持财税贡献大、销售地产品数量多、带动就业能力强、承担社会效益高的电商或园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跟踪检查。
(四)实施日期与有效时限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22日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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