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政发〔201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有关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推动全县体育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6号文件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19 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4〕1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为根本目标,大力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推动作用,创新体育产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扩大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体育产业成为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以户外运动、体育旅游、品牌赛事、民俗体育为主,体育用品制造和销售为辅,多领域融合发展的体育产业体系,努力发展体育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30亿元。
(一)产业基础更加坚实。人均场地面积达到2.2平方米,行政村体育设施实现100%覆盖,建成城市社区10分钟健身圈;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40%以上,人均体育消费支出明显提高。
(二)体育产业体系进一步完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体育产品、品牌赛事与体育服务协同发展,符合现代体育发展规律。到2025年要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配置、社会参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体育产业体系。培育1-2项有一定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精品体育赛事和1-2项传统品牌赛事。
(三)市场主体持续增加。全县每万人体育社会组织数量超过5个。体育产业对其他产业的带动作用明显提升,体育产业市场主体数量比2015年翻一番,打造1—2家省内知名体育企业和一批名牌体育产品。
(四)加快产业基地建设步伐。建设1-2个产业聚集度高、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省级体育产业基地。
(五)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体育产业体制机制的创新取得实质性进展,全民健身科技服务和体育企业的创新研发能力显著增强,“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与体育产业广泛融合。
三、推进措施
(一)创造消费条件,满足社会消费需求。一是推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编制并实施《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进一步调优布局结构,建成一批中高端体育场地。要以“三级、两河、四园、多点、一中心”(“三级”指县城、镇街、村居社区,“两河”指白马河、沭河,“四园”指人民广场、郯子公园、沭河滨河公园、北大出口健身广场,“多点”指人口相对集中的小型公共场所、学校、居住小区、企业等,“一中心”指县文体中心)的布局思路在全县范围内分段、分片、分功能区域建设适合群众就近健身的公益体育设施,到2020年,县城建有体育场、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乡镇建有多功能运动场地,社区、行政村建有居民体育健身工程。二是大力营造全民健身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开辟健身指导、知识普及、项目推广等专题专栏,策划制作一批群众参与度高、趣味性强、有影响力的体育节目,加强体育文化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增强体育健身意识,培育体育消费观念。继续大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营造重视体育、支持体育、参与体育的社会氛围。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把职工健身列入工作计划,积极建设职工健身设施,开展丰富多彩的健身活动,倡导每周健身3-4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中小学校要加强体育工作,广泛开展青少年阳光体育活动,促进校园体育活动多样化和体育教学专项化,普及游泳、乒乓球等运动,广泛开展超重学生康体服务,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名学生掌握2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三是加强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县乡体育总会和村级体育组织建设,不断扩大乡镇(街道)体育组织建设覆盖面,建立县级体育总会工作考评机制,大力推动县级以下体育总会建设。到“十三五”中期实现县体育总会达到“五有”(即有总会牌子、有机构编制、有专职工作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全民健身活动经费)标准,到“十三五”末期,全县 90%以上的乡镇(街道)建立健全体育组织,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发展地区特色运动项目,建立群众身边的体育社会组织,增强县、乡、村三级单项运动协会的活力,带动基层体育消费向更高层次升级。完善体育社会组织备案登记制度,放宽体育社会组织准入条件,对体育社会组织实行“宽口径准入,严口径提升”政策。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规章制度和理(董)事会、监事会(监事)制度。积极支持全民健身活动,更好地发挥体育社会组织在吸纳、协调、整合社会资源和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到 2025 年县级单项运动协会数量达到 30个,县级及以下体育社会组织总数达150个。
(二)优化发展环境,创新运行体制机制。一是深入推进体育事业改革创新。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公开全市综合性和单项体育赛事目录。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市场资源参与举办体育竞赛,推动政府主导办赛向社会化、市场化办赛转变。强化体育赛事公共服务,制定竞赛组织服务、安保服务、医疗服务、志愿服务等标准,降低赛事筹办成本。二是探索竞技体育多元化发展模式。鼓励具备条件的运动项目走职业化、社会化路子。选择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等项目进行改革试点,积极推动企业、俱乐部和学校举办或联办运动队,吸引社会力量举办竞技体育,拓宽竞技体育发展渠道,探索发展具有山东特色的职业化体育。逐步推动体育协会、职业俱乐部实体化,规范体育协会和职业俱乐部的经营管理,提高职业体育的成熟度和规范化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发展青少年训练营、体育俱乐部等机构,拓展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渠道。三是创新体育场馆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大力培育体育场馆专业管理运营公司,鼓励以市场化手段运营体育场馆。按照省市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开放标准和服务标准,推动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为群众健身和举办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提供场地服务。以体育场馆为载体,整合周边资源,打造健身服务、场馆运营、竞赛表演、商贸休闲等多功能城市体育服务综合体。有条件的学校应对体育场馆和场馆区域进行物理隔离改造,在教学活动之外的时间向社会开放,并将开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第三方运营及管理机制。四是大力拓展体育产业服务平台。充分运用“互联网+体育”模式,打造网络服务平台。推进全县体育赛事举办权、无形资产开发等资源公平、公正、公开流转;规划建设市级科学健身指导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服务;规划建设“线上线下”体育消费平台,通过专业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移动服务终端(APP)等,为广大群众获取体育信息、参加赛事活动、预约健身服务、选购体育用品、加入体育微社区(运动圈)等方面提供在线服务。
(三)加强规划引导,丰富产业发展模式。一是编制体育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并实施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促进体育产业加快发展。结合各地产业特色,合理布局体育产业发展重点,逐步实现区域分工合作、良性互动发展格局。进一步做大做强体育用品制造业,保持产业优势,促进转型升级。突出发展健身服务、竞赛表演、场馆运营、体育中介等核心产业,提高服务业比重,优化产业结构。突出融合发展和集聚发展,培植新型业态,培育产业基地,拓展发展空间。二是加快体育产业与旅游产业的相互融合。串联整合自然山水、交通、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旅游资源要素,促进体育与旅游融合发展。依托马陵山户外基地、望海楼滑雪场、银杏温泉、鲁冰花园、中华民族大赛马等旅游资源以及红花镇、庙山镇、泉源乡、新村银杏开发区的自然地理环境,发展特色体育产业,推广登山、滑雪、野营、拓展训练、赛马等户外运动项目;依托沂河、沭河的自然资源打造水上运动基地,在沂河水域开展水上运动项目。以体育活动为载体,以县城为核心,以马陵山、银杏温泉小镇、中华银杏品种园、滨河赛马场等自驾车线路为依托,以全县景区为主要节点,鼓励旅游企业和景区开发体育产品,不断完善全县体育旅游服务体系。继续宣传打造“沭河滨河健身公园”“马陵山户外健身基地”“白马河体育休闲带”等户外健身基地建设。打造集体育健身、旅游体验、时尚运动为一体的产业链,提升我县体育旅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扩大县外游客输入量。规划打造体育休闲旅游精品线路和户外精品基地,同时逐步构建体育旅游安全预警和救援体系。三是大力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业。继续举办好郯城县运动会、全民健身运动会和中小学体育联赛等综合性赛事,加快推进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激发赛事活力,提高赛事影响力。积极引进培育国家精品赛事和传统高水平赛事,每年承办省级、国家级、高水平赛事数量稳步增加。利用市场机制,设立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等项目联赛。积极创建特色品牌赛事,进一步办好“马术文化艺术节”“中华民族大赛马”等精品赛事,叫响地方赛事品牌。大力培育专业化体育赛事推广和运营机构,进一步丰富竞赛组织主体,活跃体育赛事经济。四是大力发展体育健身俱乐部。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健身俱乐部、创建职业体育俱乐部,为群众提供多元化、个性化体育健身场所和健身、健美、体育专项技能培训等服务。积极研究制定体育健身服务行业标准,开展第三方健身俱乐部星级评定工作,促进俱乐部规范发展。到2025年,全县健身俱乐部总量超过60个,基层体育站点数量比2015年翻一番。五是进一步做大做强体育用品制造业。积极创建省级体育产业基地,培育名优企业和名牌产品,逐步建成各具特色的体育产业集群。积极建设省级体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鼓励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加强企业研发中心建设,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技术,提高产品附加值和核心竞争力。突出重点,积极发展中小型体育企业。整合体育制造业资源,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逐步扩大产品出口份额。六是大力推动康体结合。六是大力推动康体结合。推动康体结合。加强体育运动指导,推广“运动处方”,运用竞技体育科技成果服务群众健身。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常规体检中增加体质检查项目,发挥我县中医药特色优势,大力发展运动医学和康复医学,促进体育与运动康复、医疗卫生融合发展。在“十三五”期间,县里建成大型公益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鼓励社会力量开办体质测定、健康咨询和康复理疗等各类机构。继续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中小学校全面落实达标测试活动。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向全社会公布监测结果。七是进一步拓宽体育彩票市场。创新工作思路,着力推进体育彩票的品牌建设、系统建设和管理销售队伍建设。加大宣传力度,拓展体育彩票销售市场,创新销售方法、技术和模式。加强体彩销售网点服务建设,扩大销售网点分布。长抓网点业主管理培训,分析营销技能、网点宣传展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消费群体购买行为和特征,发现和填补购买人群盲区和弱区,壮大体育彩票消费人群数量。规范彩票公益金支出和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彩票公益金在资助体育活动、体育为民惠民、场馆改造升级等方面的作用。八是大力发展足球等潜力项目。认真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将发展足球运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创新足球管理模式,完善足球产业链,积极推动足球事业改革。普及提高青少年足球,实施校园足球行动规划和青少年精英足球培养方案,开展校园足球联赛,探索建立“教体结合”的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体系。推动社会足球加快发展,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足球活动,不断扩大足球人口规模。加强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营管理,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时总结足球项目改革经验,促进篮球、排球等普及性广、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的潜力项目加快发展。九是大力促进其他门类和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积极推进商业与体育融合发展,鼓励各地利用大型购物中心,建设多功能的购物、健身、娱乐综合体。大力发展体育培训、策划、咨询、经纪、营销和中介服务业,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推动体育与养老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教育培训等融合发展,支持金融、地产、建筑、交通、制造、信息、食品药品等企业开发体育领域产品和服务,促进体育传媒、体育会展、体育广告、体育影视、体育物业、体育文学创作等新型业态发展。加强体育产业行业协会、体育产业联合会等建设,培育发展多形式、多层次、多门类的协会和中介组织,促进各业态协调发展。
(四)激活社会力量,多方参与投资。一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向社会资本全面放开体育市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产业发展。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机遇,积极施行出租出售、减租免租等措施,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将服务业等行业的闲置房产改造为体育健身场所,发展体育产业。鼓励各地整合体育场馆、赛事、运动队等资源,组建由政府、社会共同出资的公司制企业或企业集团,依法自主经营。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自主创业培训和辅导,帮助个人创办小微体育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多渠道开拓市场。支持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境外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引进一批国际知名体育企业和体育品牌,拓宽体育招商渠道。二是强化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工作机制,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科学制定购买程序和指导性目录,将全民健身活动与公益性体育竞赛组织承办、体育职业与运动专业技能培训、国民体质监测与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公益性体育文化产品创作与宣传、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传承与推广、公共体育设施运营与管理、公共体育规划政策研究与资讯信息统计分析、体育场馆设施和健身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公共体育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三是不断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创新支持中小微体育企业的信贷品种。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成立体育类专业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体育企业融资扶持力度。允许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入股组建体育企业。政府统筹利用现有政府性产业引导基金,设立县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体育企业创新和小微企业、体育服务业发展等领域,促进创业创新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落实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展体育公益事业。
(五)强化保障措施,完善扶持政策。一是完善健身消费政策。将全民健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群众健身消费,引导经营主体提供公益性群众体育健身服务。借鉴外地经验,适时研究推出医保卡余额购买健身服务制度,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二是完善土地优惠政策。新建居住区和社区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 0.3平方米的标准,配套群众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加强体育设施竣工验收和执法检查,对发现未达标准而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改变用途等情形的,严肃追究责任。凡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无群众健身设施的,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鼓励基层社区文化体育设施共建共享。三是完善税费价格政策。落实国家激励体育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收入,可按照税法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可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鼓励企业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支持贫困和农村地区体育事业发展,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完善体育产业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大力培养复合型体育产业人才,重点引进体育产业职业经理人等高端人才。将发展体育产业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平台,鼓励支持大学生、退役运动员等从事体育产业工作,并将其纳入地方政府创业扶持范围,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优惠和补助。鼓励街道、社区优先聘用体育专业人才从事群众健身指导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政府高度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其作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专门制定和组织实施体育产业发展规划。要认真落实体育产业与文化、服务业、健康、养老等产业享受同等优惠的政策。建立发展改革、体育、财政、工商等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分析体育产业发展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根据不同地区的优势,优化体育产业发展布局,建立体育产业集聚区、示范区。选取体育产业发展有代表性的项目和区域,建立联系点制度,跟踪研究,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
(二)规范行业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推动制定完善我市扶持政策。建立体育产业统计制度,定期开展统计,发布体育产业研究报告。大力推进体育产业标准化工作。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体育组织、体育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体育市场规范发展。
(三)加强监督落实。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研究制定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配套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工作取得成效。县发改局、县体育办等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6日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7〕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机合作社建设经验交流会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市政府《关于推动农机合作社创新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农机合作社创新发展,不断提升规范化建设和规模化作业服务水平,切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农机合作社县级示范社创建为主线,以农业项目实施为抓手,推进合作社规范提升工作,全力打造一批“建设规范化、发展规模化、管理科学化”的县级示范社,确保我县农机合作社建设数量和质量“双提升”,推动全县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发展目标
通过农机合作社规范提升活动,2017年全县县级示范社达到15家,其中市级示范社5家以上;到2021年,各乡镇(街道)培植合作社不少于6家,其中县级以上农机示范社不少于3家,全县农机合作社总数达到80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4家、省级示范社10家、市级示范社20家、县级示范社40家,在全县形成以农机合作社为主体、农机示范社为骨干、农机大户为补充,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效益明显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网络,全县60%的农机合作社达到基础设施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产权归属明晰、利益分配合理、土地规模经营能力和服务带动效应增强、综合效益明显提升的建设标准。
三、规范要求
(一)运行机制良好。农机合作社要依法登记注册,相关手续证件齐全。要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化保管人员、机具、作业情况等档案材料,保证各类资料完备无缺。
(二)财务管理规范。农机合作社应依法建账,独立核算,合作社财务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定期向成员公布合作社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保产权制度明晰,同时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用来记录成员出资情况、分红盈利变化情况和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
(三)建设规模较大。农机合作社要有足够的建设规模,场地面积达标,机械机具充裕,办公设施、维修车间等配套完善。充分利用自有力量与外部资源,提升合作社硬件设施和设备规模,购置大动力、高性能的农业机械,特别是配备一定数量的植保、烘干机械,提升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强化代耕作业能力,延伸农业服务链条。
(四)服务能力较强。农机合作社要定期组织合作社成员、作业机手参加农机安全知识、机具田间操作、维护保养等技术培训,提升知识水平和作业能力。根据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要求,积极装备新型机具,运用新的生产作业技术,统一价格,提升标准,改进服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每一项作业环节,切实提升合作社的运营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综合效益明显。农机合作社要改变以往单纯的代耕作业、单一化盈利运营模式,试行蓝海化竞争策略,从育、播、耕、种、收到农产品深加工、品牌化营销等多个环节进行渗透,延伸产业链条,构建多层次盈利模式。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站点规范建设。制定《郯城县农机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县级示范社认定标准、申报程序和认定程序。定期开展合作社规范提升活动和县级示范社、优秀合作社年度评选工作,建立农机示范社名录。强化登记备案管理,推行黑名单制度,对站点设施落后、不按规定运营的合作社,提高其参与农业项目作业的入门标准。加强动态监测管理,定期对示范社进行复核,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县级以上示范社进行重点扶持。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管理规范、经营效益显著的农机合作社典型,在资金、项目、土地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培育,并通过召开现场观摩会等形式,总结推广他们的好经验、好做法,真正起到引导辐射带动作用。
(二)鼓励参社模式创新。鼓励农业各类服务组织通过不同的方式组建农机合作社,发展农机大院。鼓励农民带地入社、带机入社,积极探索农民土地入股、种植大户土地参股、厂房库房入股、农民出资入股等多种有利于农机合作社土地规模连片的组织模式。支持农机合作社在“农机+基地+服务”的基础上转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的股份合作。在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可推进“统一组织、协同作业、单机核算”的劳动合作型管理运营方式。
(三)推进服务模式创新。要在提升农机合作社服务功能上下功夫,积极引导合作社转变发展思路和经营理念,创新经营机制体制。发挥合作社机械资源优势,通过租用、入股、托管等方式,扩大土地规模经营,增加土地连片经营面积。鼓励农机合作社积极参与特色农业发展,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延伸服务链条。培育新型农机合作经营服务主体,在做好农机维修、农作物种植一体化服务的基础上,鼓励一部分实力强的农机合作社开展包括粮食烘干、农产品加工等在内的“一条龙”农机作业服务项目。加强农机合作社的信息化建设,借助“互联网+”和我县“淘宝村”做法,延伸农机服务链条,积极开展直供直销、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化尝试,探索建立“互联网+农机”发展模式。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扶持政策和扶持观念的革新,从给项目、给资金的“输血式”投入,逐步转化为搭平台、建机制的“造血式”扶持,着力构建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农民个人、农机合作社投资为主体,其他投资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要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水利、国土等涉农项目,重点依托县级以上农机示范社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益。强化补贴扶持,农机部门在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报废更新补贴、深松整地作业补贴时,要向农机合作社倾斜,特别是优先向县级以上农机示范社倾斜。金融、国土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机合作社的政策支持力度,着力解决制约农机合作社发展的融资、土地等瓶颈问题。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农机合作社创新提升作为建设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有力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培育合力。各乡镇(街道)要制订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和任务,落实具体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县政府将把农机合作社创新提升纳入现代农业发展考核。农机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做好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分工,共同推进农机合作社创新提升。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多种媒体,宣传农机合作社创新提升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现实性,宣传各级对农机合作社的重视和支持政策,宣传农机合作社创新提升新典型、新举措,努力提高广大农民对发展农机合作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其组建或加入合作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强化指导服务。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农机合作社发布市场分析、政策动态等方面信息,对农机合作社开展经常性经营管理、信息和技术应用指导,使其做到依法经营,规范动作,诚信服务,提高效益。要引导农机合作社加强财务管理,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健全盈余分配制度,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社员监督。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7〕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努力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通知》(农质发〔2014〕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4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以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为重点,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为核心,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基层监管能力为目标,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标准化生产与执法监管两手抓,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法治思维,高标准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二)基本原则。1、上下联动,部门共管。县农业、水利水产、林业、畜牧兽医部门(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创建共管,联合组织、联合申报、联合考核、联合督导。县农机局、农业开发办、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检验检测中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等单位共创、共建、共享。2、属地管理,社会共治。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经费投入、体系建设、部门协调、监督评价等方面主导作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统筹利用社会各方力量,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积极引导公众参与。3、注重创新,完善机制。发挥创建县首创精神,突出全程监管理念,支持探索符合实情、富有成效的新举措和新模式,着力构建符合我县实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三)发展目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全县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菜篮子”产品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本地生产销售的蔬菜、果品、茶叶等种植业产品中禁限用农药,畜产品中“瘦肉精”,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农产品质量安全体制机制健全完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意识、担当意识和诚信意识进一步增强。县域内所有“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基地、省部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基地、省部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生产基地和农资经营店(点)等,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明晰,自管、自控、自律水平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水平不断提升,举报查处率、回复率达到100%。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执法、检验检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加强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
(二)全面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贯彻落实《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号),创建县政府对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强化保障措施。
(三)严格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四)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大力推广质量控制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五)依法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建设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落实农药经营告知和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关规定。
(六)着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定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落实产品自检制度。
(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行综合执法,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八)不断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储运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基本规章制度。建立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衔接。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协调,成立由县农业局牵头,县财政局、食药监局、林业局、水利水产局、畜牧局、检验检测中心等部门参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建立创建工作协调机制,注重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突出地方特色,注重资源整合,探索制度创新。
(二)加强政策扶持。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支持力度,优化整合相关资金,突出重点,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创建工作。
(三)严格监督问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致使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加强总结宣传。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安全县创建的有关情况,不断探索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典型宣传与推广,充分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辐射带动作用。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7〕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城乡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
郯城县城乡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更好地发挥县域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益,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健全完善分工协作机制,更好地方便群众就医,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探索建立规范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医疗、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模式,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办发〔2016〕7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郯办发〔2016〕2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整合、优化城乡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探索组建“城乡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医联体按照成员单位“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单位法人不变、产权归属不变、法律责任不变、基本职能不变、职工身份不变、监管机制不变”的原则,以医疗业务统筹管理为重点,以现有医疗资源合理利用为关键,逐步实现更加紧密的人、财、物一体化管理形式,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向基层合理流动,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发挥医联体的管理、技术、资源等优势,带动城乡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实现城乡医疗卫生机构间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平等协作、共同发展”,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分级诊疗的医疗卫生服务格局,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
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核心单位(以下简称核心单位),整合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医联体,2018年底覆盖全县。医联体以技术和管理为抓手,通过人员培训、会诊转诊、管理指导、资源共享、学科建设、品牌文化等纽带把成员单位联结成一个有机整体。建立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促进医联体成员单位抱团发展,整体提高县域医疗资源的配置和使用率,加快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实现“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大病不出县”的“十三五”医改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五大中心、一个平台”,力促城乡医疗服务同质化
1、建设消毒供应中心,统一物资配送。核心单位负责各成员单位医疗器械、敷料等消毒供应工作。消毒供应中心要建立健全消毒供应管理制度,规范消毒供应流程,确保消毒效果。各成员单位临床使用的医疗器械、敷料等均由核心单位消毒供应中心统一消毒供应,今后不得再新上消毒供应设备,原消毒供应人员可视情况转岗使用。相关成本费用由医联体内部自行商定。
2、建设医技检验中心,统一检验业务。核心单位大型检验检查设备在医联体内部共享。成员单位原则上今后不再新上大型检验、检查仪器设备,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完善检验流程。在成员单位就诊的患者需到核心单位进行检查时,可由成员单位先行收费,凭成员单位出具转诊单和收款单直接到核心单位医技科室进行检查检验。检查费用按照乡镇卫生院标准予以报销,由核心单位和成员单位按月或按季度结算。核心单位和成员单位按照患者的需要,可安排人员车辆免费上门服务或开展集中送检服务。
3、建设影像诊断、心电诊断、远程会诊中心,开展远程诊疗业务。依托县第一人民医院人才、技术、设备优势,建设影像诊断中心、心电诊断中心、远程会诊中心,开发使用“互联网+远程会诊”系统,为全县医联体内成员单位提供远程诊断服务和远程教育,提高成员单位的诊疗技术水平。统筹发挥区域优势资源,探索“基层检查、上级诊断、远程会诊”的有效模式,建立预约诊疗和双向转诊机制。
4、建设县级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通过网络改造和乡镇医疗信息化建设,促进县级区域人口健康平台全面建设,提高县级平台的应用水平,实现“互联网+医疗”的延伸应用,实现核心单位与成员单位的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5、统一工作标准,检查结果互认。核心单位对成员单位医技人员进行培训,医联体内统一检查标准、检验方法、检验试剂。成员单位根据核心单位确定的检查标准、检验方法、检验试剂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核心单位予以认可。在医联体内部推行“一单通”制度。核心单位、成员单位间质量评价且成绩合格的检验项目,在医联体内部互认。图像清晰可靠的X光、CT、MR等影像资料一并纳入互认范围。核心单位和成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消毒供应、医技检验、远程诊断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调动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远程诊疗工作正常开展。
(二)加强医联体内部人员的交流管理,力促人才下沉、技术提升
1、认真做好培训工作。核心单位做好医护人员的培训和骨干医师派驻工作,加强对成员单位的业务指导。核心单位充分发挥人才、技术、管理等优势,对成员单位所有医护人员进行免费培训,每2年轮训一遍,医护人员受训时间不少于半年,为成员单位培养一批能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和明确诊断慢性病的医护人员。
2、做好骨干医生的派驻工作。核心单位定期派驻2名以上骨干医师在成员单位进行全日制坐诊,明确对骨干医师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成员单位为派驻医师提供工作、生活保障,由核心单位和成员单位共同定期对派驻骨干医师进行绩效考核。派驻的临床医生除负责日常诊疗工作以外,还需在基层开展不少于每月1次的业务讲座和技能培训。医联体内的医生在医联体内具有相应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不需要办理多点执业登记手续。
3、明确派驻医护人员的待遇。核心单位在保证派驻医师工资待遇不变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派驻医师所在科室的绩效比例或绩效人次数,并按照《郯城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给予交通补助费和伙食补助费;成员单位可结合实际予以考虑派驻医师的工作绩效。核心单位原则上执行青年医师在晋升中级职称前须在成员单位累计服务满一年,中级职称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医师晋升正高级职称前须到成员单位累计服务满一年的规定。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医联体内部绩效分配机制。根据成员单位双向转诊情况、服务数量、质量以及患者满意度等实行绩效考核,充分调动县、乡两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绩效分配机制。具体实施细则由医联体内部另行制定。
4、建立干部交流制度。核心单位具有主治以上职称的中层干部可到成员单位挂任业务院长。
(三)初步建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力促分级诊疗格局形成
1、初步建立分级诊疗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分级诊疗文件精神,在医联体内部执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成员单位与三家核心单位分别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对超出成员单位诊疗范围的患者,根据病种、病情需要及时转诊到县第一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第二人民医院等核心单位就医,对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急性病康复期间的患者,核心单位及时转诊到成员单位康复治疗,促使患者合理分流。成员单位配备百姓健康直通车,负责免费接送双向转诊的患者。核心单位设立转诊接待处,负责对成员单位转诊病人的登记分诊工作。探索推出各项便民惠民就医措施,引导居民在成员单位首诊。对需上转、下转的病人,双方建立联系人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提供“一站式”转诊服务。
2、建立医联体康复联合病房。联合病房建立后,主要用于收治核心单位下转的慢性病和康复期患者,由核心单位和成员单位共同做好下转患者的后续治疗、康复和护理等工作。核心单位相应科室应下派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定期到联合病房查房,开展病例讨论,提出指导性意见。日常医疗护理由成员单位负责。康复联合病房初期以部分特色专科疾病为主,逐步向所有康复期患者发展,满足各种康复期患者的医疗康复需求。
(四)培育成员单位特色诊疗业务,力促乡镇卫生院业务可持续发展
根据各成员单位的服务能力和技术特点,由核心单位通过业务指导、技术引进、人员培训等形式,为每家成员单位培育1-2个特色专科,逐步增强成员单位的自身造血功能和业务发展能力,初步形成“一乡镇一特色”的良好格局。
(五)明确核心单位与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力促医联体框架完善
1、明确责任义务。医联体核心单位与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工作任务和分工、责任和义务,明确工作任务的完成时限,共同商定并签订医联体合作协议,确保按时完成医联体建设任务。暂未纳入医联体的,核心单位和成员单位之间为对口帮扶、业务指导关系,签订对口帮扶协议书,继续做好对口帮扶工作,提升被帮扶单位的业务能力。核心单位与成员单位定期结算相关费用和绩效,支付时间及结算形式、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2、协同推进工作。医联体核心单位与成员单位根据业务开展需要,成立医联体管理机构,及时协调医联体的各项工作;制定医联体管理制度或章程,加强双方医护人员的管理和考核,确保医联体工作正常开展。
3、创新运行形式。医联体核心单位、成员单位分别增挂“郯城县**医院医联体”“郯城县**医院**分院”牌子。
四、实施步骤
(一)先行试点。以县第一人民医院为核心单位,以庙山中心卫生院、重坊中心卫生院、花园中心卫生院、杨集中心卫生院为成员单位组建“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医联体”;以县妇幼保健院为核心单位,以马头中心卫生院为成员单位组建“郯城县妇幼保健院医联体”;以县第二人民医院为核心单位,以李庄镇沙墩卫生院为成员单位组建“郯城县第二人民医院医联体”。
(二)逐步推开。将郯城卫生院、高峰头中心卫生院、归昌乡卫生院纳入“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医联体”;将胜利镇卫生院、泉源乡卫生院、郯城街道归义卫生院纳入“郯城县妇幼保健院医联体”;将马陵山景区卫生院纳入“郯城县第二人民医院医联体”。2017年底,医联体覆盖全县60%的乡镇卫生院。
(三)全面覆盖。将红花镇卫生院、红花镇尚庄卫生院、港上镇卫生院、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卫生院纳入“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医联体”;将马头镇高册卫生院、郯城街道十里卫生院纳入“郯城县妇幼保健院医联体”。2018年底,医联体覆盖全县所有乡镇卫生院。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领导。县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推进医联体试点工作,县医改办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度与指导。县卫计局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医疗单位和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医联体建设工作机构,明确专人专抓。各医联体核心单位和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力抓好试点工作推进,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二)明确工作责任。县卫计局具体负责各项工作落实;要加快推进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改善基础设施,升级医疗设备,强化人才培养和医护质量管理,提高县域内医疗服务能力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分级诊疗的承接能力;要加快推进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和医疗卫生服务平台建设,构建“互联网+医疗”格局,夯实医联体建设、分级诊疗工作基础。县财政局要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医联体试点运行和信息化建设。县人社局要为医联体发展提供社保资金保障,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医保控费额度,统一医联体内部核心单位与成员单位药物目录,满足群众分级诊疗需求和医联体发展需要。县医改领导小组其他有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确保医联体建设工作健康有序推进。医联体成员单位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定期向县医改办汇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医联体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抓好工作考核。县医改办、县卫计局要协同做好工作考核。要切实加大试点工作督查力度,督促医联体核心单位和成员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和方案,对核心单位与成员单位的工作完成数量、质量进行量化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医联体建设成效。
(四)强化工作宣传。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医联体核心单位、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开展针对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增强主动性,提高积极性。要充分发挥公共媒体作用,争取各方对医联体建设的理解和支持,形成推动改革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和分级诊疗工作的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对医联体和分级诊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改变群众就医观念和习惯,树立“基层首诊、逐级转诊、双向转诊”的就医新理念,构建“小病在基层、大病去医院、康复回乡镇”的就医新格局。
!正文结束郯民发〔2017〕3号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马陵山景区旅游开发办公室、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办公室,各乡镇(街道)、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妇联:
为加大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力度,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89号)、《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妇联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意见》(临民[2016]85号)的要求,经县民政局、县妇联研究决定,就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对象是指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中,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需要进行庇护救助的未成年人和寻求庇护救助的成年受害人。寻求庇护救助的妇女可携带需要其照料的未成年子女同时申请庇护。
一、工作原则
(一)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保护,积极主动庇护救助未成年受害人。依法干预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庇护原则。依法为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救助服务,充分尊重受害人合理意愿,严格保护其个人隐私。积极运用家庭暴力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调解诉讼等法治手段,保障受害人人身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专业化帮扶原则。积极购买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专业服务,鼓励受害人自主接受救助方案和帮扶方式,协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克服心理阴影和行为障碍,协调解决婚姻、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帮助其顺利返回家庭、融入社会。
(四)社会共同参与原则。在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职能职责和工作优势的基础上,动员引导多方面社会力量参与受害人庇护救助服务和反对家庭暴力宣传等工作,形成多方参与、优势互补、共同协作的工作合力。
二、工作内容
(一)及时受理求助。妇联组织要及时接待受害人求助请求或相关人员的举报投诉,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请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调查处置。妇联组织、民政部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虐待、暴力伤害等家庭暴力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置和干预保护。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公安机关、妇联等有关部门护送或主动寻求庇护救助的受害人,办理入住登记手续,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妥善安排食宿等临时救助服务并做好隐私保护工作。救助管理机构庇护救助成年受害人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民政部门备案。
(二)按需提供转介服务。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和妇联组织可以通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专业力量合作方式对受害人进行安全评估和需求评估,根据受害人的身心状况和客观需求制定个案服务方案。要积极协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医院和社会组织,为符合条件的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就业援助、医疗救助、心理康复等转介服务。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应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监护监督等多种方式,督促监护人改善监护方式,提升监护能力;对于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要提供心理辅导和关爱服务。
(三)加强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或妇联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受害人或代表未成年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依法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其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成年受害人在庇护期间自愿离开临时庇护机构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离开原因,可自行离开、由受害人亲友接回或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妇联组织护送回家。其他监护人、近亲属前来接领未成年受害人的,经公安机关或村(居)民委员会确认其身份后,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将未成年受害人交由其照料,并与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四)强化未成年受害人救助保护。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要求,做好未成年受害人临时监护、调查评估、多方会商等工作。救助管理机构要将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受害人安排在专门区域进行救助保护。对于年幼的未成年受害人,要安排专业社会工作者或专人予以陪护和精心照料。未成年受害人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要安排专职社会工作者或专人予以陪伴,必要时请妇联组织派员参加,避免其受到“二次伤害”。对于遭受严重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妇联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施暴人监护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定期会商、联合作业、协同帮扶等联动协作机制,细化具体任务职责和合作流程,共同做好受害人的庇护救助和权益维护工作。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为妇联组织、司法机关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维权服务、司法调查等工作提供设施场所、业务协作等便利。妇联组织要依法为受害人提供维权服务。
(二)加强能力建设。依托县社会福利中心,建立县反家庭暴力庇护所。庇护所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区域相对隔离,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置生活居室、社会工作室、心理访谈室、探访会客室等,设施陈列和环境布置要温馨舒适。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参与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能力培训。强化家庭暴力庇护工作的管理服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来访会谈、出入登记、隐私保护、信息查阅等工作制度。妇联组织要加强“12338”法律维权热线和维权队伍建设,为受害人主动求助、法律咨询和依法维权提供便利渠道和服务。
(三)动员社会参与。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服务,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心理疏导、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家庭关系辅导、法律援助等服务,并加强对社会力量的统筹协调。妇联组织可以发挥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动员引导爱心企业、爱心家庭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服务。
(四)强化宣传引导。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积极调动舆论资源,主动借助新兴媒体,切实运用各类传播阵地,公布家庭暴力救助维权热线电话,开设反对家庭暴力专题栏目,传播介绍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加强依法处理家庭暴力典型事例(案例)的法律解读、政策释义和宣传报道,引导受害人及时保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城乡社区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反对家庭暴力宣传,提高社区居民参与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的意识,鼓励社区居民主动发现和报告家庭暴力案件线索。
郯城县民政局 郯城县妇女联合会
2017年3月13日
!正文结束郯民发〔2017〕2号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残联,马陵山景区旅游开发办、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民政办公室、残联:
为进一步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将重度听力言语和多重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鲁民〔2016〕7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入对象
具有郯城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一、二级听力、言语和多重残疾人。
二、发放标准
自2017年1月1日起,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发放,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
三、办理要求
新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审批程序按残疾人两项补贴程序办理,办理后将并入重度残疾护理补贴范围,资金一并通过银行“一本通”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其他事项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残联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知晓率;严格补贴申领程序和要求,严把办理关口;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残疾人办理相关手续,做好此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新增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郯城县民政局 郯城县财政局 郯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2月21日
!正文结束郯政发〔2016〕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有关单位,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 年12月29日
郯城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
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全民健身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推进全民健身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为实施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进一步提高全县人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依据临沂市《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为根本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健身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政府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能,全面深化体育事业改革,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满足人民群众新需求,发挥体育在保障和改善民生、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等方面的综合价值和多元功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县群众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体育锻炼人数大幅增加,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能够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群众多样化的体育锻炼健身需求,全民健身在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团结凝聚人心、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显著。
1、经常锻炼健身人群大幅增长。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40%以上,每周参加1次及以上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60%以上。
2、全民健身设施跨越式发展。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普遍建有体育场地,配有体育健身设施。行政村体育设施实现全覆盖。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全部形成。
3、全民健身组织体系基本覆盖。完善县体育总会,达到“五有”(有牌子、有机构、有人员、有场所、有经费);社区普遍建有健身站(点);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站(中心),国民体质监测达标率稳定在90%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达到2500名(超过2.3‰)。
4、全民健身活动更加丰富。继续完善“各类体育赛事,形成品牌化、特色化”,同时鼓励“一镇一品”“一村一品”格局的全民健身活动。大力发展健身走(跑)、骑行、徒步、球类、广场舞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积极培育具有消费引领特征的时尚休闲运动项目,扶持推广武术、太极拳、健身气功、球类等民族民俗民间传统运动项目,鼓励开发适合不同人群、不同地域特点的特色运动项目。
三、工作任务
(一)重视体育文化传播,大力弘扬体育文化
打造以参与体育健身、拥有强健体魄为荣的个人发展理念和社会舆论氛围,发挥体育文化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等方面的独特价值和作用。做好体育历史资料的保护和发掘工作,郯城博物馆有体育文化内容,搭建体育文化展示、交流平台。提炼运动项目文化精神,传承和推广武术、健身气功、秧歌、太极等优秀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打造一批高质量的体育文化精品工程,办好一批社会效益显著的体育文化品牌活动,叫响“中国武术特色县”荣誉称号。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作用,开辟健身指导、知识普及、项目推广等专题专栏,引导广大群众增强体育健身意识,倡导全民健身新时尚。
(二)深入开展全民健身,打造更多精品赛事
1、组织好全民健身运动会和各类人群综合性赛事。围绕元旦、端午、5月全民健身月、8月8日全民健身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策划组织形式多样、新颖活泼的主题健身活动;举办好全省“百千万三大赛”(百县篮球、千乡乒乓球、万人象棋)、着力推动足球、游泳等运动项目的开展,大力推广普及广场舞、健身跑(走)、骑行、越野、登山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积极培育马术、冰雪、极限运动等时尚体育运动项目,扶持武术、太极拳、健身气功、秧歌、龙舟等民族民俗传统项目。
2、打造更多精品赛事。积极承接省、市大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继续办好“中华民族大赛马”“滨河迷你马拉松”“陈氏太极马虹拳法展演”等精品赛事。承办山东省武术锦标赛和山东省足球锦标赛,继续承办临沂市中小学生足球联赛。
3、推动赛事体制改革。由政府主导办赛向社会化、市场化办赛转变,建立多元主体办赛机制。突出全民健身组织、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等作为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组织主体的作用。完善群众体育竞赛体系,制定赛事承办标准、奖励办法和评估办法,改革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的办赛模式,利用筹备和承办省市重大赛事,实施体育惠民工程,实现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协调发展。
(三)积极推进社团改革,促进体育社会组织创新发展
1、推动体育社团改革。按照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抓好县乡两级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组织改革,建立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运行机制,推动其向社会化、法治化和高效化发展,提高承接全民健身服务的能力和质量。
2、健全健身组织体系。到2020年,全县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建立健全体育总会。县级单项体育协会达到20个以上,全县全民健身站点达到800个以上。鼓励自发性的健身团队和健身站点等基层文化体育组织依法依规进行登记,推进体育社会组织品牌化发展并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3、加强全民健身指导,提升志愿服务水平。试行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与星级制并行做法,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挂靠站点制度,落实在岗实名制。要将全民健身指导员人才培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保持与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和行业人才队伍的互联互通,形成全民健身与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良性互动局面。到2020年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超过人均2.3‰。实施以“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为主题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推广科学健身理念和方法。
(四)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步伐
1、科学编制规划,落实建设任务。编制县乡两级《“十三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有计划地加快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到2020年,县体育中心“一场两馆”(一个大型体育场、一个综合性体育馆、一个游泳馆)全面建成;乡镇(街道)普遍建有“两个一”工程(一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或灯光篮球场、一个多功能运动场),社区、行政村建成一个多功能的文体广场,实现体育健身设施全覆盖;主城区建成“15分钟健身圈”。重点推进足球场建设,大力兴建笼式足球场,到2020年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0.5块以上,城区要达到0.7块以上。
2、统筹兼顾、严格标准。利用彩票公益金支持有条件的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及空置场地,统筹推进多功能公共运动场项目建设。充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和空闲地等闲置资源改造建设为健身场地设施,合理做好城市空间的二次利用,增加群众健身的设施。重点扶持建设公共运动场、多功能运动场、足球场、拼装式游泳池等室外健身设施;新建居住区和社区严格落实“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配建全民健身设施”的公共体育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挪用或侵占。已建或在建社区、商业住宅区等没有规划或已规划而没有落实建设的,要因地制宜地重新规划或落实规划建设。到2020年,我县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要达到2.0平方米以上。
3、提高公共体育设施利用率。创造条件盘活存量资源,引入和运用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大型体育场馆复合经营能力。健全公益性开放评估体系,探索建立中小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机制;新建学校和有条件的学校应对体育场馆区域进行物理隔离改造,在教学活动之外的时间向社会开放。推进企事业单位、公园等符合全民健身需求的公共场所对全社会开放;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公共室外健身设施产权单位的管理维护责任。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公共室外健身器材进行定期巡检维修,确保群众健身安全。
(五)加快体育服务业发展,提高全民健康消费水平
加快发展健身服务、竞赛表演、场馆运营、体育中介等核心产业,提高服务业比重,优化产业结构。充分发挥顺亿高尔夫球制品等名优产品展厅窗口作用,打造一批国家级和省级体育产业基地,拉长产业链条,形成聚集效应。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健身俱乐部,开展第三方健身俱乐部星级评定工作,促进俱乐部规范发展。申请承办“临超联赛”等系列赛事,设立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棋类等项目联赛,鼓励社会力量创建职业体育俱乐部。扶持建设一批城市体育服务综合体。积极推进全民健身与养老服务、运动康复、旅游休闲、教育培训、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融合发展,加快体育传媒、体育会展、体育广告、体育影视、体育物业、体育文学创作等新型业态发展,为社会提供专业化体育服务。围绕运动体验、运动休闲度假和重大赛事,丰富体育旅游线路和休闲健身产品。
(六)兼顾重点人群,推动各类群众体育协调均衡发展
1、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重视发展农民体育。合理统筹、组织、协调、配置社会公共体育资源。全面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均衡发展,促进全县城乡健身设施、健身组织、健身活动、健身指导等公共资源及服务要素的协调配置。以提高农民身心健康为重点,扎实推进行政村和有条件的自然村体育广场建设,继续加大对省定贫困村、第一书记帮扶村、搬迁安置村等特殊村的扶持力度,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差距。到2020年,全县所有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全面建成基层综合性文体活动服务中心,实现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健身组织、健身活动、健身指导全覆盖。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体育总会按照“有牌子、有专(兼)职人员、有经费、有办公场所”四有标准进行建立,乡镇(街道)体育总会可采取“1+4”发展模式,“1”即1个体育总会、“4”即1个老年体育协会、1个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和2个其他单项协会。各行政村(社区)成立1-2个健身团队,每年开展文体活动不少于5次。
2、重点发展青少年体育。大力普及青少年体育活动,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将提高青少年的体育素养和养成健康行为方式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保证学生在校的体育场地和锻炼时间,把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工作考核体系,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名学生掌握2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养成锻炼习惯。加强学生体质状况和参加体育锻炼情况的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纳入初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作为升学的重要依据或参考;组织举办好全县中小学生联赛,推动所有学校每年自行举办校运动会;倡导“一校一品”体育项目格局优势,推进青少年喜爱的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游泳、武术、艺术体操等全面走进校园。重点发展校园足球运动,建成一批覆盖中小学的足球特色学校及高水平足球运动队。大力加强各级各类业余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和联动机制。
3、重视老年群体身心健康。让体育成为老年人强身健体、愉悦身心的平台载体。将全民健身设施与养老机构建设相结合,为老年人群提供便利和优惠,发挥好各级老年人体育协会和健身活动站点的作用,引导老年人科学健身,研究探索健身、医疗、养老相互关联的养老保障模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老年人体育协会,支持成立行业老年人体育协会。加强老年人体育设施配套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建有老年人体育活动中心。提升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站、点)的体育服务功能,实现老年体育工作有组织、有人员、有阵地、有经费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4、关注残疾人群的健身需要。新建的各类全民健身场所及公共体育设施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规范标准,整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改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无障碍条件,加大残疾人专用健身器材设施投入,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并设置明显标示;加快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健康咨询人员,开发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与康复项目,推进残疾人康复体育和健身体育广泛发展。
5、重视职工的体育锻炼,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公司人员的体育工作。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率先恢复相应工间操的制度和要求,每天不少于1次;其他公司、企业,要发挥工会在保障职工权益的应有作用。要积极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活动,经常开展符合职业特点、便于组织实施的体育健身和赛事活动,定期组织人员进行体质测试,逐步改变中青年职工人群体质“亚健康”的状态。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发展群众体育的工作机制。完善政府主导机制。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全民健身事业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事业的组织领导机构,做好宏观管理、政策制度设定、资源整合分配、工作监督评估和协调跨部门调动工作。要制订好本地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做好任务分工和监督检查;要切实把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重点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范围,把政府支持全民健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持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的投入力度,确保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有效实施。
(二)完善部门协同机制。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放手发展群众体育工作思路和工作分工,制定工作规划、落实工作任务,完善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全民健身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综合评估工作,并依据《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三条)参与居民住宅小区全民健身设施的竣工验收。发改、住建、国土部门完善规划与土地政策,要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体育用地。加强全民健身与精神文明、社区服务、公共文化、健康、卫生、养老、旅游等行业的融合发展,统筹谋划全民健身重大项目,构建功能完善的综合性基层公共服务载体。
(三)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丰富全民健身综合性保障。加大全民健身财政经费的投入。体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加大体育彩票公益金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消费补贴等途径,支持群众健身消费。制定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目录办法及实施细则,加大对基层健身组织和健身赛事活动的购买比重;建立多元化投资渠道。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推动财税等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引导公众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资助捐赠。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政策规定的比例税前扣除;强化全民健身的政策和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学习、宣传、贯彻体育法律、法规的力度,依法保障公民的体育健身权利,确保举办全民健身活动的安全。完善健身消费政策,将加快全民健身产业与消费发展纳入体育产业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体系;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各类媒体要运用多种宣传手段,传播体育文化。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估制度和评价体系。建立全民健身科学评价体系。把全民健身评价指标纳入健康郯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中,将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纳入全县基本公共服务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保障内容加以落实。进一步明确全民健身发展的核心指标、评价标准和测评方法,为衡量我县全民健身发展水平提供科学依据。
完善全民健身评估制度。采用多层级、多主体、多方位的方式对全民健身发展水平进行立体评估。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对重点目标和重大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专项评估。定期反映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全民健身工程职责落实情况、财政资金保障情况、基本公共服务达标水平等情况。到2020年,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
(二)制定《实施计划》评估标准、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案,政府每两年对《实施计划》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各项指标;在2020年对《实施计划》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对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适时进行表彰,对未落实到位的对照政府责任清单进行问责。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郯政发〔2016〕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日
郯城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规定》(鲁政办发〔1998〕88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69 号)、《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临政发〔2016〕1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本规定所称应诉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中列明的被告;本规定所称应诉承办单位,是指应诉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四条 行政应诉工作由政府或政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的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因县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牵头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不明确的,县政府法制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应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制室为应诉承办单位。复议维持后的行政诉讼,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县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县政府部门为应诉机关的行政诉讼,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组织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级机关承办应诉事项。
第七条 因县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拟定应诉承办单位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批;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批,应诉通知及时转送应诉承办单位。
第八条 经行政复议后的行政诉讼,应诉通知应及时转送县政府法制机构。
第九条 应诉承办单位收到应诉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机构、人员研究涉诉案件;重大复杂案件,应当通过召开办公会等形式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化解矛盾的措施,拟定应诉方案,确定应诉具体负责人员。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含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是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对本机关或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应诉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因县政府部门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或者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可由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代县政府负责人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并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书面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对待。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本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同时一并提交被诉机关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含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中应至少有 1 人是应诉承办单位与作出行政行为相关的工作人员。政府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一般从政府法律顾问中选定。
第十三条 应诉人员应当全面研究、分析案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一)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二)核查起诉期限、管辖权限、回避等事项;
(三)组织撰写答辩状、代理提纲;
(四)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
(五)办理出庭应诉手续,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六)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等材料。
第十四条 应诉人员应当按时出庭应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庭的,应提前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并说明理由。未经法庭许可,应诉人员不得中途退庭。
第十五条 应诉人员在诉讼中应当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遵守基本规范:
(一)尊重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
(三)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四)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第十六条 应诉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应诉机关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应诉机关可以依法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第十七条 应诉承办单位收到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或签订和解协议后,应及时组织研究案情,拟定纠错、追责或者上诉建议,及时报应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诉机关决定上诉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应诉机关参照一审的有关应诉规定参加诉讼。
第十九条 在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至裁判作出前,应诉机关认为上诉理由不充分而接受一审裁判的,可以申请撤回上诉。
第二十条 应诉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第二十一条 应诉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人民法院。县政府部门办理司法建议需要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协调。
第二十二条 应诉机关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案件,应诉机关参照一审的有关应诉规定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审理,观摩庭审活动。
第二十四条 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应诉机关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应诉机关应制作年度应诉工作报告,总结行政应诉情况。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认真查找问题,分析败诉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 因拒不提交或不按时、不全面提交证据材料导致行政败诉的,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责、危害结果和过错等,追究败诉过错责任。因违法行政导致败诉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七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参与的重大、复杂以及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 案件情况,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 30 日内,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基本案情、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有关的工作建议、整改落实措施等,并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参与的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或者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30日内,将参与应诉的全部材料复印件,内容包括法院传票、裁判文书、起诉状、答辩状及当事人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 5 日内,向县政府法制机构报备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分别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应诉的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与县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判和执行情况,互通行政争议案件信息,为政府提供改进行政行为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将应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选配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从事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对应诉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建立考评制度,把行政应诉的备案、统计和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情况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县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案件、市政府受理的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县政府应诉的民事案件,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郯政办发〔2016〕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补交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
补交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产权制度改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增加地方财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补交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财综字[2000]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上市交易指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和已交易但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次交易的。已购经济适用房须年满五年方可上市进行交易。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暂行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家庭销售,并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房。
第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首次交易和已交易但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住房再次交易的,由购房者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收取。
第六条 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时,需缴纳的出让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房屋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元/平方米)x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x层数修正系数(为0.5)x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x20%(缴纳比例≥10%)。
土地使用年限系数:30年以下为0.5,31-49年为0.65,50年以上为 0.85。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用地的,由购房者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县政府行政审批大厅不动产窗口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房屋购买者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一宗地内首套上市出售签订),缴纳土地出让金,按商品住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有房产证和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
(二)关于出让年期的确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的,从同一宗地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他各套房屋上市时,其他的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土地的具体年期确定为70年。已购公有住房所在宗地为出让用地,且未交出让金,按照该出让宗地的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年限和补交出让金。
(三)签订出让合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的,只在同一宗地内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时,购买方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各套房屋上市交易时,只履行相应手续,不再重复签订合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4日。此前有关文件补交出让金的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正文结束TCDR-2016-002005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部署,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推进全县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新时期农民。
第三条 全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平、经济结构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条 全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培养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农业局负责,县发改、教体、财政、人社等部门参与,县农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县农广校)具体承办。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新型职业农民主要从以粮食、瓜果蔬菜、苗木花卉产业为主导产业的农民和农机合作社带头人中遴选,逐步覆盖到畜禽养殖、农产品贮藏加工、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其他产业。
第六条认定标准(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农业,积极服务农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年龄在18-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自觉参加县里安排的不少于15天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学完全部内容,获得培训结业证书。
3、在农业科技、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符合郯城县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并达到以下产业规模水平:粮食种植50亩以上,瓜果蔬菜种植5个标准大棚以上,花卉苗木种植20亩以上,产业收入明显高于周边村民。
4、对周围村民影响、示范、带动能力强,群众认可度高,具有强烈的农业创业意识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5、对在我县从事农业创业就业的外地人员,可参照以上条件参加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及资格申报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个人申请。坚持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领取填写《郯城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
第八条逐级申报。申请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推荐上报所在乡镇;各乡镇根据自身实际,经综合评议汇总确定后,上报县农业局建档备案。
第九条 评审认定。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认定专家委员会,对建档备案的申报人选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条 公示公布。村、乡镇和县三级对认定人员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予以公布,并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全县农村实用人才管理范围,免费参加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业务知识、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技能培训,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一倾斜四优先”的政策。即现有农业优惠扶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安排申报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及各项配套服务;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推选省市两级“乡村之星”等奖项的评选;优先安排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各类学习、考察和交流活动。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实行档案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档案,以户为单位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实行考核制度。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三年复审制。县新型职业农民领导小组对新型职业农民产业发展、目标完成以及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给予取消职业农民资格、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的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动态管理。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业绩的,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核实,给予取消职业农民资格、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取消资格者,收回《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不再享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县直各有关部门、涉农行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12日。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6〕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部署,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推进全县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新时期农民。
第三条 全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平、经济结构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条 全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培养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农业局负责,县发改、教体、财政、人社等部门参与,县农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县农广校)具体承办。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主要从以粮食、瓜果蔬菜、苗木花卉产业为主导产业的农民和农机合作社带头人中遴选,逐步覆盖到畜禽养殖、农产品贮藏加工、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其他产业。
第六条 认定标准(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农业,积极服务农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年龄在18-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自觉参加县里安排的不少于15天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学完全部内容,获得培训结业证书。
3、在农业科技、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符合郯城县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并达到以下产业规模水平:粮食种植50亩以上,瓜果蔬菜种植5个标准大棚以上,花卉苗木种植20亩以上,产业收入明显高于周边村民。
4、对周围村民影响、示范、带动能力强,群众认可度高,具有强烈的农业创业意识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5、对在我县从事农业创业就业的外地人员,可参照以上条件参加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及资格申报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个人申请。坚持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领取填写《郯城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
第八条 逐级申报。申请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推荐上报所在乡镇;各乡镇根据自身实际,经综合评议汇总确定后,上报县农业局建档备案。
第九条 评审认定。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认定专家委员会,对建档备案的申报人选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条 公示公布。村、乡镇和县三级对认定人员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予以公布,并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全县农村实用人才管理范围,免费参加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业务知识、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技能培训,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一倾斜四优先”的政策。即现有农业优惠扶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安排申报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及各项配套服务;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推选省市两级“乡村之星”等奖项的评选;优先安排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各类学习、考察和交流活动。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实行档案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档案,以户为单位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实行考核制度。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三年复审制。县新型职业农民领导小组对新型职业农民产业发展、目标完成以及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给予取消职业农民资格、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的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动态管理。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业绩的,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核实,给予取消职业农民资格、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取消资格者,收回《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不再享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直各有关部门、涉农行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12日。
!正文结束郯政发〔2016〕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县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修订后的《郯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4日
郯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突发应急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郯城实际进行编制。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植物疫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分级处置的标准参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简称《分级标准》)执行,详细内容见7.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县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涉及跨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景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教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县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县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7.2。
(2)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人民政府(简称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7.3。
(3)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印发,报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县直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7.4。
(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包括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5)社区、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主办单位为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制定的应急预案。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主任由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县政府和武装部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有关部门(单位)和武警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
(2)指导编制、修订、发布郯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决定和部署全县应急工作重大事项。
(4)指挥处置各类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专门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县应急委的日常事务工作,承担县政府总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县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指导全县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办理县政府应急管理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县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郯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审核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各部门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置突发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组织开展应急事项的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2.3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自然灾害类由县民政局牵头;事故灾难类由县安监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公共卫生事件类由县卫计局牵头;社会安全事件类由县公安局牵头),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地方机构
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其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的日常事务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根据需要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
2.5专家组
县政府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健全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城乡应急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县应急管理工作的流程示意图见7.5。
3.1预测与预警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预测预警数据库。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及有关组成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和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需要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依次用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予以表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县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预警信息的发布权限。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县政府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由县政府授权相关部门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
(4)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建立防灾警报体系,各级应急机构应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等各类灾害警报体系发布灾情警报。建立应急机构、灾情预测预报单位与人防部门的联系,明确灾情警报发布的权限和程序,由县政府下达命令发放防灾警报。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移动、电信、联通等运营商要根据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并提供优先发布权限。
(5)预警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和应急机制的准备。
(6)预警预报信息的解除。有事实证明不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危害)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机关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经同意后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并解除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并尽快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上级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县领导同志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县镇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突发事件涉及周边地区的,事发地应及时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共同采取防范应对措施。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县外侨办和有关部门办理。
3.2.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职工展开自救互救。事发地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办理;社会安全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办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2.3应急响应
对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应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经县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县应急委审议决定。分级响应级别见7.6。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县政府有关领导、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属于一般突发事件,对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置、应对要求,县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由县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应急委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省、市直驻郯各单位,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向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需要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牵头,其他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3.2.5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事故单位技术人员、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公安、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计、食品药品监管和畜牧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并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商务、人防、地震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及思想安抚工作;
(7)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商务、物价、粮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8)应急通信、气象组:由通信管理、经信、人防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由水利水产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水文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信息服务。
(9)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宣传部门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0)涉外工作组:由外侨、台办、公安、商务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1)特种应急组:由公安、经信、金融、环保、卫计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12)综合组: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事发地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单位等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驻郯武警部队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应县政府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6区域合作
县政府指导、鼓励各地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毗邻乡镇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3.2.7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接到报告后,县政府或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做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1)事发地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安排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
3.3.2社会救助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及社会救助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调查与评估
(1)县政府或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3)县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
3.3.4恢复重建
较大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3.4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县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应急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满足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4.1人力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相关部门配备专业装备器材,组建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共青团、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2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对县政府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级预算。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县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县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发改、经信、商务、民政、林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处置突发事件专业应急物资。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应急物资运输的综合协调工作。县经信局负责全县工业企业生产的应急物资调度协调工作。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4.4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12小时内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包括公路、铁路、水运)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县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路桥通行费。事后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8人员防护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结合人口密度,利用人防工程、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及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经信、文广新等有关部门和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4.10公共设施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4.11科技保障
科技部门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技术研发投入,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县科技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县政府负责规划全县应急平台体系和统一的数据库,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依据全县应急平台建设数据标准体系,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整合各专项应急平台并纳入全县应急平台体系。各级应急平台基础数据要实时更新。
4.12法制保障
县政府法制局负责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13地质气象水文信息保障
国土、水利水产、气象部门要加强地质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地质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信息服务。国土、水利水产部门要及时提供河流、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助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应急演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要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县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修订完善。
5.2宣教培训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5.3考核奖惩
县委、县政府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全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对本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乡镇和单位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将应急管理工作作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参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2016年8月24日起实施。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6〕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提高全县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270号)、《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鲁残联发〔2015〕2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5〕28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扶持有关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16〕4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对象和条件
(一)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符合县级就业促进政策并享受补贴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员,以及按规定组织残疾人培训、安排困难残疾人就业或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其中一般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是指: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在职职工总数的1.5%;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超比例安置是指: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在职职工总数的25%,且实际安置10人以上。
(二)扶持条件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对新安置残疾人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在享受县政府相关就业创业政策基础上再给予补贴。具体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申请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奖励: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包含养老保险),实际支付的年工资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应安置人数且实际安置2人以上。
2、用人单位申请新安置残疾人就业补贴: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包含养老保险),实际支付的年工资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符合县政府关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条件并领取当年补贴。
3、残疾人申请自主创业补贴:残疾人个人取得营业执照自主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领取当年县政府一次性创业补贴。
4、残疾人申请灵活就业补贴:灵活就业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并领取县政府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二、加大奖励扶持力度
(一)超比例奖励
每超比例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一般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年15000元奖励,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给予每人每年6000元奖励。
(二)新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残疾人补贴
在享受县政府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新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自主创业残疾人一次性给予10000元补贴,灵活就业残疾人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以上补贴期限与享受县政府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一致。
用人单位安置同一名残疾人,不得同时享受超比例奖励与新安置残疾人就业补贴。
(三)就业培训补贴
1、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纳入全县有关培训工作统筹安排,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其他部门不开展、残疾人需求量大又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培训项目,经费开支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机关事业单位业务培训标准。
2、岗前技能培训补贴:用人单位为提高残疾人岗位技能水平组织的10人以上规模的岗前培训,培训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只能申请一次岗前培训补贴。
三、规范补助申请程序
(一)就业扶持补贴
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残疾人个人,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上一年度补助申请,并提交已享受县政府就业扶持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由县残联、财政、人社部门另行规定)。经残联、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二)培训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进行各类岗前技能培训前,应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残联、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培训补贴。
四、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残疾人就业扶持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部门预算,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其中,就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人社部门支持创业资金中列支。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补贴用于为残疾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无障碍改造、工资补贴和岗位培训等。培训资金主要用于场地租赁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食宿费、专家授课费、交通费、生活老师管理费、技能鉴定费等。
享受残疾人就业扶持资金的单位应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采取虚报冒领、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相关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加强信息沟通,共同落实好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要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好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工作突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
!正文结束郯政发〔2016〕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残疾人的服务保障,根据《国务院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山东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14号)要求,现就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满足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统筹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资源,充分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不断提升对困难残疾人的服务保障水平,全面加快推进全县残疾人小康进程。
二、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郯城县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补贴对象为具有郯城县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自2016年起,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以及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等因素,对补贴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三)保障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补助36元外,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
(四)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对已享受“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补贴的残疾人,原则上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具体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填写《郯城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复印件;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填写《郯城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残联,县残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定。审定合格材料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对审定合格的补贴申请人,应由各乡镇(街道)在其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补贴发放采取社会化形式,由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和残联审定的发放名单和金额,按月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四)管理。对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建立定期复核机制,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复核一次,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定期复核由县民政局、残联共同完成,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要加快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残疾人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宣传学习。各级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申领程序和要求,并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精神和内容,抓好组织实施。
(二)认真履行职责。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等级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已经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名称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更名,统一制度名称;补贴对象、补贴方式、补贴目的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相同、相似,并长期实施的社会救助政策、为民办实事项目、专项资助项目、残疾人民生保障工程等,应统一调整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要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三)开展督导检查。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县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要加强沟通协调,搞好配合,加强对补贴发放工作的检查指导。每年一季度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拖欠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9日
!正文结束TCDR-2016-001003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日
郯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保证财政管理规范有效。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章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绩效评价、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对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项目的预(概)算、项目实施、决(结)算等进行全过程评审监督;
(二)对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项目的预(概)算、工程变更、决(结)算等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类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追踪问效及绩效评价;
(六)其他与财政评审职能相关业务。
第三章 财政投资评审基本程序
第六条 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提出拟建设的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进入财政投资评审程序,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预算控制价、勘察设计监理服务费用、建设合同等进行评审,经评审或政府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总额,作为该项目财政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总额中,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5%,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设置暂估价的,原则应肢解发包。
第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工程建设投资管理进行评审把关,重点核实工程量及投资完成情况,及时出具建设工程资金拨付评审意见,为资金拨付做好服务。严禁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建设规模、标准、施工方式以及其它实质性工程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先进行评审,评审后,变更预算在中标价格5%以内且价格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研究批准后实施;变更预算在中标价格5%至10%以内的或价格超过30万元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研究批准后实施;变更累计超过3次或变更预算超过中标价格10%(含10%)的,建设单位要写出书面说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会议研究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变更预算减少工程造价的,参照以上程序实施。工程变更报县政府研究时,必须附有财政投资评审意见。工程变更未按以上程序运作的,结算评审时不予认可。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竣工图纸、结算资料、设计变更及有关合同资料等,对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款、资产移交的依据。工程结算评审,审减额过高且不合理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代扣。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财政部门确定评审项目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要及时向项目建设部门及评审中介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委托评审文件2个工作日内,按照委托评审文件要求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资料。不能按时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评审要求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及时反馈给财政部门;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必须到现场勘察。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要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在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后形成评审报告(意见);
(四)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意见)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政府采购、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实施以上事项时,需附有财政投资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文件、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建设合同等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后备案,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建立健全我县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三)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四)指导评审中介机构的业务工作,向接受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评审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或在评审中出现一次失误的,评审项目不支付评审费用;出现二次失误的,评审中介机构此后半年不能参与财政评审工作;对违反职业道德、玩虚弄假、徇私舞弊的评审中介机构,将取消我县财政评审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给公共财务造成损失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考核评审中介机构的业务工作,制定中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从人员情况、工作质量、服务水平、廉洁自律、工作贡献五个方面考核每项委托评审任务完成情况。年末结合日常考核,对评审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现评审中介机构的优胜劣汰。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监督管理工作中主要职责:
(一)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三)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评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时性负责。评审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评审报审价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收到委托评审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评审报审价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收到委托评审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评审报审价2000万元以上(不含2000万元)的项目,评审中介机构可提出评审时限建议,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批准后执行。不能按时形成初审意见的,评审中介机构要形成书面说明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
(三)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中出现变更等现场事项,评审中介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通知,领取工作任务单后参与审核,参与人员不少于二人。
(四)不得私自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不得私自在评审期间与被评审单位接触。
(五)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六)接收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原则上应在我县设有办公场所并配备常驻人员,工程跟踪评审业务应配备监管员常驻现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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