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政字〔2016〕11号
在经济新常态下,为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加强全县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乡镇统计能力建设
(一)加强乡镇统计工作力量。一是要完善统计机构。各乡镇(街道)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统计工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根据人口总量、经济规模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统计人员,确保乡镇统计队伍稳定。各开发区(景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二是要落实统计人员“双重管理”制度。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变动需征求上级统计部门意见。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干部和统计人员的培训、轮岗、交流,注重将优秀的干部充实到统计部门,并重视他们的使用和培养。对已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规定予以落实。三是要保障工作经费。各级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切实做好统计经费保障,并列入同级一般公共预算,保证重大普查、专项调查经费的拨付,确保能够及时完成日常统计报表上报和各类大型普查、专项调查工作。
(二)全面推广统计协管员及基层统计网格化管理模式。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成立辖区统计协管员管理服务中心,选取有条件的社区成立统计协管办公室。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档案柜等设施设备,统计协管领导小组职责、协管办工作职责、人员守则与统计资料报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齐全,搜集整理村级统计相关文件和业务资料,并立卷归档。公开考核、选聘村级统计协管员,选聘熟悉本村居情况、统计业务能力强或有统计业务基础的村会计或其他人员担任。年初要把统计协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发放,保障社区、村级基层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加强行政村居(社区)统计组织网络建设,明确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承担并完成相应的统计工作任务。
(三)加强基层统计教育培训。一是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负责组织辖区内村居(社区)及各类统计调查单位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法律、统计知识及统计从业道德的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要积极探索统计教育网络化建设,逐步推进统计专业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向信息化方向发展。二是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统计机构应当在县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建立健全统计人员职责、调查任务、数据采集、联网直报企业数据审核上报、统计原始记录、统计资料发布与归档管理等工作制度,规范统计业务流程,保障乡镇统计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发挥综合统计职能,逐步实现乡镇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四)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评定。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按照上级统计部门的要求,搜集、整理同级编制、民政、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管理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及时做好本辖区内统计单位的新增、变更、注销、核查等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名录库单位不重不漏、基础信息准确完整,如实反映所有调查单位现实情况。
(五)加强统计数据资料管理和发布工作。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实行统计资料保管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做到数据资料检索查找方便、快捷、共享。完善统计资料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统计调查网站,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及企业发布和提供非涉密的统计资料。对外发布或提供统计资料不能越权越级,不能违反规定擅自公布统计资料,不能对外提供、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二、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一)夯实部门统计工作基础
1、加强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各部门、单位要健全统计工作机制,明确分管负责人和统计负责人,配齐配强统计人员,在业务经费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保障。落实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和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统一统计标准、调查方案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部门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依法接受县统计局的统一管理。
2、规范部门统计资料发布制度。各部门发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与报送县统计局的有关资料相一致。部门统计资料与县统计局掌握的统计资料有交叉、重复的,应当在与县统计局协商后再对外公布。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送县统计局备案。县统计局要加强数据发布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提供和统计新闻发布制度,统一对外提供和发布重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发布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凡涉及主要经济社会指标、目标考核和小康监测等事关全局的统计数据,应召开联席会议,通过确认各方信息,认真开展横向分析,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反映我县实际。各新闻媒体新闻报道中涉及到综合性的经济社会统计数据,以县统计局发布为准。在向社会发布信息时,应公布指标的统计口径、含义及调查方法等内容。
3、健全单位名录库。基本单位名录库是统计工作特别是部门统计工作的基础。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及时向县统计局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更新、维护好部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全面掌握部门主管行业单位数量,有效推进部门全行业统计工作。
4、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各部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数据质量审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数据要经本部门、单位统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审查、复核,并签署或盖章后才能上报。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公布、报出的统计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对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质量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进一步提高本单位和所管理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对因统计口径、统计渠道、统计方法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与县统计局数据不一致情况,要及时答复统计查询或做出必要说明。
5、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要不断提高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意识。各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县统计局的执法活动,及时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对于拒不提供统计资料、弄虚作假、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积极推进部门统计改革创新
1、创新制度方法。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完善新型城镇化、园区建设、旅游娱乐业、文化产业等行业统计制度,积极探索电子商务、民间融资、新型服务业等新业态、新行业的统计方法。推行部门全行业统计制度,积极拓展统计范围,建立覆盖全行业的统计调查制度,丰富和完善政府统计体系的信息资源。
2、健全统计监测和评价机制。完善统计监测评价制度,做好财政、税收、主导产业、规模工业、服务业等重点统计监测工作。各部门要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机制,以促进行业积极发展。
(三)加强部门统计能力建设
1、提升信息化水平。把统计信息化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重点规划,建立健全政府统计信息网络和统计数据库,整合统计资源,实现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全面提升统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各部门要配备统计工作所需的专用计算机设备,进一步完善统计调查网络,逐步实现调查单位网上直报,运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源头数据质量。
2、提升统计人员素质。县统计局和各部门要根据行业统计的特点,制订培训计划,组织专业培训,切实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确保高质量完成部门统计工作任务。
3、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各部门要加强对各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分析监测,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做好月度、季度信息的分析提供工作,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更好地发挥统计监测评价的导向作用。
4、强化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县统计局作为统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一是负责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调查表的审批和管理,及时公布经审批(备案)的调查项目;二是研究制定部门统计数据报送管理制度,明确部门报送数据的范围、时间、频率、质量要求及责任;三是积极推进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达标制度;四是定期对部门统计工作开展巡查、稽查和执法检查,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五是定期对各有关部门统计负责人及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协助各部门做好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六是健全完善部门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和评价机制,更好地发挥统计监测评价的导向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统计工作
(一)加强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企业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企业统计工作,要按照《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1-2人,统计人员必须具备从业资格,按时参加统计知识培训。应配置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计算机、打印机,计算机能够正常上网,满足网上直报要求。
(二)加强统计报表管理。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统计部门的要求上报,统计口径要一致,上报数据与企业留存数据要一致。报表应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填报日期应齐全。各类数据要按照统计部门规定的方式、方法调查采集,做到数出有源,数出有据。各类报表要规范、整洁、无涂改,要按时上报,不得迟报、误报。上报数据要进行横向纵向对比,上升或下降幅度较大时,必须附有文字说明。报表方式以纸质和网络两种方式同步进行。
(三)加强企业档案管理。各企业要不断完善档案的原始资料、证件的归档、装订和保管。专业统计台帐由统计人员根据原始记录或报表主要指标及时进行登记,台帐的数据要和上报数据一致,各项指标要相互匹配。月报、季报和年报的基层报表,要及时装订成册,集中归档。要求装订整齐,卷内有目录,卷外有索引,分类清楚,查阅方便,盒面和侧面有统一打印的卷名和卷号。
四、进一步深化统计改革,推进统计制度建设,提高科学统计水平
(一)建立健全统计制度体系。围绕全面真实反映我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贯彻国家统计制度,做好国民经济核算、三次产业、三大需求、社会发展、文化科技、民生人口、生态环境等常规性统计工作。围绕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健全和优化统计指标体系,建立科学的核算数据评估机制和地区生产总值核算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统计局提供统计工作所需的基础数据资料。统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认真做好各类大型普查,建立普查、常规调查衔接机制。
(二)充分发挥统计分析和预警功能。建立和完善月度、季度经济形势分析制度,按照“全面、及时、准确”的要求,加强对宏观形势、经济走势和周边态势的分析研判,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的积极变化和亮点,准确把握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动向,提出对策建议。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预警,要特别关注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消费、能耗、就业等数据资料的变化情况,切实提高对统计数据的分析预判能力、诠释解读能力和决策咨询能力,增强经济监测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科学开展统计指标比较应用。加强省内外、市内外、县内外统计信息的搜集、编辑和积累,有针对性地开展县区间、区域间经济运行对比分析。积极拓宽思路,开辟统计服务新领域。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提供县政府对各季度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分类分析比较所需要的统计资料。
(四)拓宽服务领域。根据政府、企业、社会的统计需求提供统计信息共享服务,构建涵盖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信息公共服务网络体系,为各级各部门提供优质统计信息服务。加强民生领域的统计监测,实时监测并发布市场物价、平均工资、保障房建设等信息。进一步加强民生、民意、社会满意度和党委、政府部门绩效等社情民意调查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法制和信息化建设。一是强化依法统计意识。各乡镇政府和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统计法》,要将《统计法》列入干部教育学习内容,提高各级领导依法统计意识。二是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抓好统计执法工作常态化管理,实施统计巡查、统计执法大检查、统计稽查和统计执法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多种形式执法制度,不断提高统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大领导力度。重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充实统计力量,使统计工作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积极支持统计部门开展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直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改革发展工作负总责。对国务院、省、市、县政府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大型调查,要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普查和调查队伍,落实工作经费,确保统计调查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对统计人才的引进、培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统计人才库,提升各乡镇、部门和企业统计队伍素质和活力。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积极推荐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从事统计工作,要保持基层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调整专职统计人员要事先征得县级统计部门的同意。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类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应根据辖区拥有的人口数、调查单位数和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进行安排。对各级统计部门抽中的以反映城乡居民收支情况为主的记账户及其辅助调查员、县乡明确的村居统计调查员以及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度进行调整。切实改善基层统计部门工作条件,保障基层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建立乡镇统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制度,对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的补贴和物质奖励。
(四)强化统计宣传。统计部门要与新闻宣传单位密切合作,健全统计新闻发布会和统计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要在政府统计门户网站,设立统计数据发布栏目,及时公布相关统计数据。建立在线统计工作平台,深入解读统计数据,诠释统计指标。建立初步统计数据发布制度,满足各类统计用户的多层次统计需求。新闻宣传机构要适时组织报道重大统计活动,普及统计知识,开展统计法制宣传,营造促进统计工作科学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抓好评先树优。对在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的统计机构(组织)和统计人员予以通报表彰。建立乡镇基层统计人员考核奖励制度和办法,对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要建立长效动态考核管理机制,开展评先树优活动,并给予通报表彰,促进统计工作全面提升,推动全县统计工作再上新台阶。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8日
!正文结束郯政发〔2016〕6号
为进一步加快城乡建设步伐,提升建设品质和管理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增强城镇综合功能,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决定2016年在全县开展“城乡建设提升年”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新型城镇化决策部署,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推进城乡建设提质增速,全面提升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
坚持规划引领建设。充分发挥规划引导调控作用,确保发展规划、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精准对接,科学指导城乡建设,确保每个建筑项目都严格执行规划。
坚持基础设施先行。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思路,优先布局各类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百年大计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为城镇化建设提供硬件支撑,为未来发展留足空间。
坚持产城融合发展。城镇建设与产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促进产业结构、就业结构、消费结构相匹配,以产业集聚提升城市“人气”,以城市“人气”推动产业发展,实现以产兴城、以城聚产。
坚持内涵品质提升。充分体现红色文化、历史文化、山水文化、商贸文化特色,彰显城市个性,提高城市品位;将绿色、低碳理念贯穿城乡建设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便利化水平。
二、总体目标
按照县城、小城镇、农村社区“三位一体”建设发展思路,以推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两化”建设为目标,全面提升城乡建设水平。2016年,计划投资22.3亿元,实施20个重点城建基础设施项目和8个城市综合体及片区改造开发项目,加速推进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品味。协同推进特色小城镇和美丽乡村建设,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不断提升城乡管理水平,切实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加速城乡融合、优化人居质量,更好地彰显生态、文化、和谐、精致的特色魅力,打造宜居宜业、美丽美好的新郯城。
三、主要任务
(一)提升城市功能。按照“提升形象、丰富内涵”的建设要求,以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滨水生态、平原特色的临沂副中心城市为目标,坚持新区建设与旧城改造并联推进,城市建设与文化建设同步实施,加快建设一批具有鲜明特色、较大影响力的地标项目,着力推进道路管网、科教文卫等各类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精心打造历史文化项目,为城市注入现代气息、人文精神,精塑城市个性、提升城市“软实力”,提高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
1. 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城市功能需求,继续加大城市道路建设投入,加快实施富民路南段建设工程、人民路东段拓宽改造工程、沭河路北延工程、沂河路打通工程、古城路及文化路东延工程、工业路南段建设工程、恒通路南段等9项道路建设改造工程,进一步完善城区路网结构,优化城市交通环境。同步实施供水、燃气、供热、雨水、污水、弱电、强电等市政管网工程,着力推进老城区弱电管线下地,积极探索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切实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2. 文化项目建设。依托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积极推进郯国故城项目建设,启动博物馆、大剧院、文化广场建设,挖掘和展示古郯历史文化要素,延续文化脉络。加快一中新校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等文教卫生项目建设,确保如期投入使用,增强新区公共服务功能。
3. 配套设施建设。启动城区公厕、街头游园和停车场建设,实施老城区背街小巷绿化提升工程,全面提升城市对外形象。结合城中村改造,合理布局,新建3处农贸市场,让城市更加宜居、舒适,让居民更加便利、满意。
4.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利用丰富的水系资源和独特的平原环境,编制完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积极探索生产透水透气砖等铺装材料,改进和创新施工工艺,积极推进集雨型绿地、透水性人行道等海绵城市示范项目建设。继续推进城区水系综合整治,采用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措施,推进黑臭水体整治,改善水体环境感官质量。实施活水济城、清水润城、碧水绕城工程,重点抓好沭河、白马河、窑上干渠、李墨干渠等滨水景观带建设,打造活水公园城市。
(二)展示生态魅力。积极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创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为抓手,以创建国家园林县城为载体,致力保护和展示郯城得天独厚的生态禀赋,坚持生态修复与生态展示并举,功能建设与景观打造并重,着力构建、完善城乡生态基础设施网络和生态景观体系,切实优化城乡生态环境品质,提升城乡生态文明水平。
5. 生态绿化建设。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推进新村温泉开发项目建设,做大做强4A级中华银杏生态旅游区,进一步打响“银杏之乡”品牌。科学稳妥推进神舟古栗园的生态保护和开发利用,倍加珍惜保护这片“城市绿肺”。实施造林绿化工程,抓好铁路、干线道路、河流水渠沿线绿化补植,造林2万亩,助推生态环境建设。
6. 公园绿地建设。推进沭河滨河公园二期工程、景观风貌轴二期工程建设,打造特色景观,为广大居民群众营建秀美环境,提供理想活动场所。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加强城区绿化建设,加快实施道路绿化、庭院绿化、节点绿化工程,新增城区绿化面积100万平方米,确保城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分别达到38%、33%,人均公园面积达到9.2平方米。
7. 城乡治污保洁。健全完善人工湿地、污泥处置、污水处理等工程运行管理机制,开工建设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万吨/日。巩固沂河、沭河、白马河等主干河流治污成果,实现主要河流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加强河流沿线生态建设,推进水质综合治理,切实保护好水生态。加快中节能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确保年底前投入使用,为处理生活垃圾、改善人居环境提供有力保障,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全覆盖。
8. 扬尘污染防治。持续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城市交通扬尘、露天采石场扬尘、餐饮油烟污染等专项治理行动,采取有力举措,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材产业,扩大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推广绿色施工,推进城镇绿色发展。
(三)建设美丽镇村。以开展“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创建活动为契机,以城乡环卫一体化为切入点,加快实施农村“硬化+改厕”工程,大力提升小城镇、新型社区、美丽乡村建设水平,着力优化村庄布局、完善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水平,努力打造一批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美丽宜居镇村。
9. 小城镇建设。坚持突出特色、产城融合、规模合理、配套健全,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按照新市镇的标准,用足用好扩权强镇措施,把李庄建成临沂东南部新城和县域次中心。加快推进马头、重坊、高峰头等中心镇建设,积极打造杨集、泉源区域商贸物流中心,提升辐射带动水平。以乡镇驻地综合开发为重点,采用PPP合作模式等,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小城镇建设,推进道路、排水、人行道等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功能,增强产业与人口集聚能力。
10.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紧密结合,加快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力争完成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拆旧复垦1500亩,新立项5个村、规模800亩,年内每个乡镇新建2个农村新型社区。同步完善配套设施,加快文化广场、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设,推进燃气入户、生活污水处理,启动农村供暖工程,提升居民幸福指数。注重村镇特色风貌,保护好传统村落,提升乡村建设品味。以村庄“五化”达标提升为目标,年内每个乡镇至少打造10个有规模、有特色、有品位的美丽乡村。
11. 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对接精准扶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完善以贫困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引导、信贷支持和社会帮扶的农村危房改造筹资模式,建立农村危房精准改造台账,规范工作流程,严控工程质量,年内完成560户危房改造任务。全面推进农村道路硬化“户户通”、农村“改厕”以及农村汪塘整治等工程,力争五年完成村内道路硬化、三年实现农村改厕全覆盖,2016年完成农村示范汪塘整治34个。
(四)推进住房保障。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的惠民理念,立足民生需求,着力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积极实施棚户区改造、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燃气供暖等民生实事工程,着力形成层次分明、梯度覆盖、全民普惠的住房保障工作格局,真正让百姓共享城建发展成果,提升百姓的幸福感、舒适感和归属感。
12. 保障性住房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棚改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前东庄、西关二、富民路片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力争早开工建设、早投入使用。年内建设公租房100套,棚户区改造1700户。加大棚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保障工程质量,同步配套供热、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营造功能完善的宜居环境。
13. 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全省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的意见》,对城区老旧小区进行系统整治改造,加快实施县疾控中心、鲁南纸业、县中小企业局家属院改造,完成8.12万平方米改造任务。同步推行物业管理,防止出现“前改后乱、无人管理”的局面,启动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开展“和谐小区”创建活动,力争年内70%以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达到规范化水平,切实改善人居质量、惠及居民群众。
14. 房地产市场稳控。坚持新城老城协调发展,稳步推进房地产开发。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合理确定开发总量,稳定住房价格,鼓励和引导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比重达60%以上,促进棚改与去库存的有效衔接,推动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发展。
(五)完善城乡规划。坚持高起点规划,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挖掘文化底蕴,彰显地方特色,不断提升规划设计水平和城乡建设档次。继续完善执行规委会决策制度,创新规划管理机制,严格规划竣工验收,切实提高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强制性,树立规划的权威。
15. 推进“多规合一”。整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各类空间性规划,积极完善“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实现“一个规划一张图、一张蓝图干到底”。坚持集约节约用地,2016年盘活利用低效闲置土地860亩,进一步拓展用地空间,保障科学发展用地。
16. 科学规划设计。启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尽快完成城市综合交通、综合管线、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编制,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彰显城市品质、塑造城市气质。加快乡镇总体规划修编完善和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编制,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积极开展片区城市设计,以更新的理念、更优的创意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风貌特色。
(六)加强城乡管理。建立完善服务、管理、执法“三位一体”工作机制,以打造整洁有序城乡环境为目标,突出建管并重,强化严格执法,着力提升城乡综合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
17. 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积极推行数字化城管,健全“无缝隙、全覆盖、全天候”管理网络,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标准化水平,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继续加强城市管理执法,落实属地管理和执法主体责任,加大控违拆违力度,实施户外广告、露天烧烤、洗车市场专项整治,展示整洁有序的城市面貌。巩固载客三轮车整治成果,加强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打造便捷顺畅的绿色交通环境。
18. 加强乡村建设管理。深入宣传贯彻执行《郯城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晰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强化日常监管,切实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农村无序建房和违规建房,严厉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强化乡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19.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积极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模式和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启动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行业的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与招标投标挂钩,营造“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扎实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努力打造坚固安全、舒适便利、美观大方、节能环保的“百年建筑”。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以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城市燃气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行动,确保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建立建筑劳务用工信息平台,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要求,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围绕“层级分明、畅通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城乡建设提升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坚持牵头领导联系项目、挂靠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各项工作制度,全员动员、全程跟踪、全速推进。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和建设任务,构建分工明确、部署科学、推进有力的工作格局,实现又好又快推进。各责任单位要立足自身职责,进一步细化、实化、具体化责任分工,严格落实项目奖惩、效能问责等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提神、提速、提效,确保各项既定任务圆满完成。
(二)齐心协力,强势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集中精力推进各项重点城建项目建设,形成全程加压、合力推进的建设态势,确保各项重点工程“出成果、展新颜”。承担重点城建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要坚持“一线工作法”,加强对接、强化沟通,实时掌握项目建设动态,及时发现、解决存在问题。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尽力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环节,提高服务质效,着力为工程推进排忧解难,构建起“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各方联手、合力推进”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强化督查,严格监管。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将深化“城乡建设提升年”各项目标任务纳入县对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年度综合考核内容,着力细化督查内容、完善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实时监控、动态监督重点工程建设进展和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表彰先进、奖励优秀,鼓舞士气,全力推动各重点项目快速推进。同时,健全完善项目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建设与工程建设的任务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落实、同步考核,营造拒腐防变的良好氛围。
(四)舆论引导,营造氛围。高度重视舆论对开展“城乡建设提升年”活动的推动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集中力量、集中时段、集中安排宣传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特别是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进一步深入组织成果宣传、亮点宣传和典型宣传,引导广大居民群众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发挥百姓民意的促进激励作用,多层次、多形式开展献计献策活动,集中民智、体现民意、激发民力,积极营造社会协同、全民参与城乡建设的浓厚氛围。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5日
!正文结束TCDR-2016-001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5日
郯城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规范乡村建设行为,提升乡村建设水平,强化乡村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建设工程规划审批以及实施乡村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实行乡村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分类监督管理制度。乡村建设工程按照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分为限额以上、限额以下工程两类。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工程和投资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其他建设工程,以及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工程。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工程,是指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非公共建筑工程,居民个人自建住宅工程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工程。
第二章 规划建设审批
第四条 编制城乡规划,划定乡村建设用地,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考虑选址安全因素,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环境严重污染地区。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严控超占宅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第五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和管理职责。
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在县乡以上道路两侧、重要景观节点位置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报县规委会审查,经批准后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庄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街道)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选址位于规划已被批准的区域,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项目建设符合乡镇总体规划。
3、项目设计经审查批准。
4、项目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或已有用地手续。
已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附相应项目的规划设计文件,其中居民自建住房不得超过三层,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2米;相邻同类建筑物檐口、屋脊等必须协调一致;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3小时的日照标准;室内地坪高出建筑物所处位置的主路面边缘高程不得超过45㎝;建筑后退文物、铁路、道路红线、河流蓝线及用地界线等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七条 限额以上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
第八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街道)提出建设申请,按程序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书经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工建设。
乡镇(街道)要对个人在村庄规划区内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工程设计图集选用、基础形式、砌筑墙体、预制楼板及构件、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作给予指导和技术服务。提倡选择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队伍进行设计、施工,积极引导农民使用新技术、新材料。
镇、乡规划区(含郯城街道城市规划区之外的区域)内的加层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建。
第三章 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限额以下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配合做好限额以上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相关机构承担。
村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参与、配合乡镇(街道)开展乡村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负总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动员和鼓励乡镇整合本辖区内建筑工匠和施工队伍,成立建设工程公司,经注册登记备案后,负责本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施工,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乡镇建设工程公司要配有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人数的技术员、安全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各建设工程公司和施工队伍要做到从业人员相对固定,并根据工程量大小,购买一定数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年龄在18-60周岁且身体健康的方可从事村镇建筑主体工程施工,60周岁以上的人员仅限从事、参与附属零活,不得参与主体工程施工。
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施工队伍、建筑工匠和从业人员参加县村镇建设工匠协会组织的有关培训活动。工匠协会负责做好业务技能、安全知识等专业培训和年度审核。对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颁发合格证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性服务等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群众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抗震防灾的知识普及与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意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乡村建设工程规划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应当建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每个乡镇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程监督员,负责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收集报送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村居、企业均应配备工程监督员,村居工程监督员可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企业工程监督员由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兼任。
工程监督员发现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街道)。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工作机构在接到乡镇施工队伍或工程监督员的报告后,对工程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工作机构应加强乡村建设工程的巡查监督,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处罚权限,依法严格查处,落实处罚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没有涵盖的乡镇辖区内的小型工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正文结束TCDR-2016-001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5日
郯城县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郯城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府法发〔2004〕54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内街以及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施工挖掘的主管机关,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到县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并依法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六条 由供电、供暖、燃气、供水、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等地下管线单位负责提交各自的地下管线图表数据资料,并对各自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地下管线部门的资料共享并各自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建成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道路挖掘施工经批准后,挖掘单位应协助县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召开道路挖掘联席会议,在会上要做到六个明确:明确施工方案、明确回填资料、明确回填施工单位、明确安全措施、明确交接方法、明确现场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第九条 自来水管、燃气管道、供热管道、地下电缆(线)、邮政电信设施、路灯地下电线(缆)等因发生突然故障,需要紧急开挖路面抢修的,抢修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到场,各单位做好配合可以先行破路抢修,但必须在24小时内按规定到城市管理部门补办挖掘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审批手续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三章 施工要求
第十条 凡经批准在城区内进行道路挖掘的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施工后要按标准、高质量尽快实施道路回填、路面恢复。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实行两年保质期。在保质期内如出现沉陷、松散等问题,修复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再次修复费用。
掘路后须敷设的配套窨井、塔杆、配电箱等构筑物,应符合道路建设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挖掘人负责挖掘工程开工后至沟槽回填验收前的挖掘现场安全和工地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设立专职安全人员,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内,发生纠纷、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主动协调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挖掘深度超过2.5米(含2.5米)或易塌方路段,挖掘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支护方案及应急预案,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监管单位报告。发生伤亡事故的,挖掘人还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积、用途及期限挖掘;
(二)在施工现场悬挂《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三)按统一规定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并进行围蔽作业;不准在施工围栏以外堆放材料、机械、杂物、废物,以免影响交通秩序和污染环境。
(四)当日挖掘产生的余泥,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
(五)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六)对敷设各种管线的单位,申请挖掘主干道、快速路和穿越道路的,应当采取顶管作业,不允许开挖性挖掘。因地下管线或地质条件复杂,不具备顶管条件,确需开挖的,除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外,须上报县政府批准。
(七)敷设地下管线的,后敷设的地下管线避让先敷设的地下管线、压力管道避让自流管道、可弯管道避让不可弯管道,并且按规划埋设深度和管孔数量要求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要保持整洁,施工过程必须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工程车辆应适量装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撒漏和车轮带泥的现象。
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严禁毁坏各类公共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监管单位应当对挖掘工程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在开工准备、沟槽挖掘、回填验收以及路面修复过程中,实行定期巡查,规范管理。建设、施工单位应主动配合,不得拒绝检查。
第十七条 在挖掘工程开工前,监管单位应当检查围挡材料、警示牌、警示灯、告示牌、防滑钢板、回填材料、切割设备、压实设备等施工机具与材料的到位情况,以及安全、环保、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三)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四)未按统一规定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并进行围蔽作业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郯政办字〔201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重点项目环保论证工作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6日
郯城县重点项目环保论证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建立完善论证、审查、评估相结合的重点项目环保评审新机制,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提高项目审批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结合郯城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工作规定适用于在郯城县境内投资的涉水、涉气、涉危废、涉重金属等需要办理环评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全县重点项目环保论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环保局。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重点项目论证会议随时召开。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和办理报告表的项目,办结情况定期在领导小组会议汇报。
第四条 重点项目的环保论证,按照申报、预告、论证及召开会议研究的程序进行。
(一)项目引进责任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提交项目情况报告。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有关情况,确定参加论证的部门和专家,并将项目情况预告与会人员。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四)领导小组根据论证意见,适时组织召开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主持,项目引进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参加,由项目单位技术负责人汇报项目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决议形成论证评估报告,呈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五条 项目论证过程中,项目引进责任单位负责提交项目情况报告,起草合同文本;县发改、经信、财政、环保、国土、住建、规划、安监、招商、水利水产等部门及项目落户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选址、效益、风险要素供给等方面内容的论证、评估;县环保局负责会议的组织;县招商局负责项目优惠政策及合同文本的初步审查;县法制局负责合同文本及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通过论证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重点项目环保论证意见书》,并纳入联审联批工作程序,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凡是县直部门职权内的审批事项,要本着能快则快的原则,在最短时间内给予办理,确有特殊情况的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更不允许散漫拖拉、无故拖延。对需省、市相关部门许可的事项,由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对口跟踪落实。
第七条 本工作规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全县重点项目环保论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工作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正文结束郯安监发〔2016〕8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安监办:
经县安监局研究同意,现将《2016年郯城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2016年郯城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郯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郯城县2016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第65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2016年郯城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以下简称《布点规划》)。
一、布点规划原则
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一)总量控制原则。依据各乡镇人口分布情况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点控制数量。做到既要方便群众购买,又要便于安全监管,坚决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现象。
(二)专店经营原则。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烟花爆竹的工商营业执照,方能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方便群众原则。每个社区保证至少有一家烟花爆竹点,方便群众就近购买。
二、布点规划数量
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点控制在400家左右。郯城街道城区内(已设禁售街道除外)规划40家零售专店(零售点应设在城乡结合部等远离城镇中心的安全位置),每个乡镇驻地规划4-10零售专店,每个社区规划2-3零售专店。
(一)以下地点划定为禁售烟花爆竹范围
1、文物保护单位周边100米范围内;
2、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100米范围内及铁路线安全保护区内;
3、公园、林地等重点防火单位周边100米范围内;
4、学校、体育场、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
5、住宅小区内。
(二)城区以下道路划定为禁售烟花爆竹区域
东西向:
1、人民路:从文明路路口至兴郯路路口
2、北环路:新汽车站路口至郯西路路口
3、古城路全线
4、朝阳路全线
5、团结路:郯东路路口至郯西路路口
6、建设路:从文明路路口至郯西路路口
南北向:
1、郯东路:北大出口至南灯塔
2、郯中路人民广场至皇亭路
3、郯西路全线
禁售区域内已经审批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可继续经营至《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许可证到期后将不再审批。
三、布点规划条件
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申办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一手抓要件审查,一手抓现场核查,从源头上严格把关。
1、民用建筑专门商铺。烟花爆竹零售点应设置在民用建筑专门商铺,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二楼以上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2、房屋满足防火要求。销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不得有生活设施,照明要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电线绝缘良好,接头不得裸露;
3、严格实行专店销售。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安全距离符合要求。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无违法违规行为。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常年经营户及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良好、销售经验丰富的申请人,条件相近的,以考试方式决定;
6、法律规定其他条件。
四、布点规划实施
(一)发布通知。各乡镇在辖区内采取多种形式发布关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申报的通知,明确申请时间、申请条件和申报资料。郯城县烟花爆竹零售点申报时间为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3月5日。
(二)报名登记。经初查经营现场符合条件的零售点,由各乡镇根据布点规划数如实填写申请表并统一上报县安监。
(三)现场核查。县安监局将组织专人对提出申请的零售点逐一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四)培训考试。申请人必须参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必须是申请人本人,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发证。
(五)颁发许可证。经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合格后,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其他要求
1、严格条件审查。各乡镇安监办要高度重视,依据法律法规严把初审关,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申请上报。
2、严格经营管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安监办要根据职责,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点日常监管,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烟花爆竹规范安全经营。
3、建立退出机制。将逐步减少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对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正文结束郯政发〔201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完善劳动模范工作体制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4〕35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劳模评选工作
(一)健全工作机构
郯城县劳动模范评选每五年组织一次。充实完善县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评选委员会,负责劳模的评选、管理等工作。县劳模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总工会,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二)评选原则和评选程序
评选原则: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评选长期工作在生产、科研一线的先进人物,确保一线职工达到一定比例;坚持面向社会各个阶层,推荐人选的结构要与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的变化相适应,注重把各行各业、各种经济组织中的先进人物评选出来。
评选程序: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人选须经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或村支两委提名,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企业负责人、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推荐人选,应按规定经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审核,保证推荐质量。要实行逐级公示制度,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劳模推荐评选,形成社会化评选格局。
(三)评选纪律
劳模评选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要强化对推荐评选工作各环节的管理,严格纪律检查,确保推荐人选信息真实准确,推荐评选过程公开透明,真正把德才兼备、贡献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人物评选出来。要充分发扬民主,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广泛听取基层群众意见,使劳模推荐评选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二、全面提高劳模管理水平
做好劳模日常管理是发挥劳模作用的基础性工作,要积极完善劳模管理相关制度,使劳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县级以上劳模认定
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认定:户籍在本县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部)级劳动模范、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获得者、市级劳动模范、临沂市振兴沂蒙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县级劳动模范。其中:全国劳动模范是指国务院命名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劳动模范是指省政府命名表彰的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市劳动模范是指市政府命名表彰的市劳动模范;县劳动模范是指县政府命名表彰的县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国家各部委和人社部联合表彰的各部委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需表彰决定注明)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获得者、山东省各厅局与人社厅联合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需表彰决定注明)享受市级劳模待遇;临沂市振兴沂蒙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先进工作者(需表彰决定注明),享受县级劳模待遇。部队表彰的人员和其他荣誉称号获得者是否按照劳动模范管理,由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二)规范劳模日常管理
推进劳模分级管理,实行县、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及系统、基层单位(企业、社区、村居)三级负责制,自下而上、层层管理(对因企业停产、破产、倒闭等原因导致无管理单位的劳模,实行属地管理或归口管理),日常工作以基层单位为主,重大情况及变化要及时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劳模的动态管理,建立定期联系与走访制度,及时掌握劳模的思想、工作、生活、身体健康状况。要建立劳模定期考核制度,激励劳模自强自律,始终发挥模范作用。
(三)健全劳模管理档案
劳模档案是证明劳模身份、落实劳模待遇的重要依据,各级行政及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劳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本乡镇、本系统劳模信息档案,由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在全面掌握劳模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及时更新劳模档案信息,确保基础数据清晰、管理动态高效、分类服务明确、事迹宣传有力。
(四)建立劳模轮训制度
加大对劳模的培训力度,采取脱产培训、短期培训为主的方式。一般每五年完成一次对县级以上劳模的轮训,并选拔优秀劳模到院校深造,提高劳模的政治理论修养、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水平和生产技能,实现劳模中的普通工人向技能型工人转变,生产模范向创新模范转变,行业标兵向社会标兵转变。
(五)建立劳模退出机制
劳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的;受到刑事处罚的;其它自身不良行为造成集体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取消郯城县劳动模范称号,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县劳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县政府批准。劳动模范称号取消后,其各项劳模待遇自行终止。
三、严格落实劳模相关待遇
(一)落实劳模奖励机制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获得郯城县劳动模范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00元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实行劳模岗位津贴制度,在岗全国劳动模范每月200元、省(部)级每月100元、市级每月80元,县级劳模每月60元。在企业工作的劳模,由企业支付;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劳模,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一支付;未满60岁的农民劳模(指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人员),按照同级在岗劳模标准发放津贴,所需资金由所在乡镇财政列支。
(二)建立困难劳模帮扶机制
加大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困难劳模的关心帮扶力度。自2016年起,县财政整合利用现有资金,每年预算安排5万元,专项用于困难劳模生活救助。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劳模困难帮扶资金,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完善退休劳模荣誉津贴发放机制
省(部)级以上劳模荣誉津贴政策按照鲁政办字〔2014〕103号文件规定执行。市级劳模离退休后,劳模荣誉津贴标准按照临政发〔2014〕35号文件规定执行。县级退休劳模、年满60周岁的县级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退休劳模及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县总工会负责发放。
(四)落实劳模其他方面待遇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和落实劳动模范在政治、工作、生活和学习等方面的待遇,积极为劳模创造便利的生产、生活条件。在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售、配租中,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级以上劳模给予优先保障。企业因改制、破产、倒闭等原因安置单位职工时,应优先安置劳动模范。每年“五一”前后组织县级以上劳模在县医院进行健康查体,关心劳模身体健康,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一解决。
四、充分发挥劳模示范引领作用
以创建“工人先锋号”为载体,开展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攻关、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改善企事业生产经营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以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为平台,鼓励劳模进行科技创新,推广科技成果和先进操作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全力打造出成果、出人才的劳模团队。劳模协会要发挥纽带作用,架起工会与劳模、劳模与职工沟通、联系、交流的桥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劳模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先进经验、先进技术,增强劳模事迹的吸引力、感召力,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劳模、尊重劳模、关爱劳模、崇尚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郯城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郯政发〔2012〕17号)同时废止。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6日
!正文结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4〕18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4〕18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临政发[2015]17号),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为目标,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保障,进一步创新人口管理制度,实行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社会融合。
(二)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全县实际,服从服务于新型城镇化规划等全县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坚持科学有序,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预期;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坚持整体推进,加快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相关领域的配套改革,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实行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
(一)统一落户条件。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城镇(包括县区、县人民政府所辖街道和建制镇,下同)登记常住户口:
——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具有合法独立产权的房屋,以及租住具有合法独立产权房屋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市驻郯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可以在工作地登记常住户口;
——进城务工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在工作地登记常住户口;
——来我县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可以在企业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与人才交流中心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托管档案)协议的人员,可以在人才交流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
(二)妥善解决人户分离问题。户口在城镇的人员,因离职、拆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可以把户口挂靠在同一县区的亲友处。公安机关也可以以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辖区或者社区(村居)为单位设立集体户,统一挂靠此类人员的户口。
(三)全面消除落户障碍。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公民依法办理出生登记和户口迁移,不得设置前置限制或附加条件。
三、创新人口管理
(一)完善居住证制度。认真贯彻《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深化实施居住证制度,将所有跨县(市、区)的流动人员全部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办理范围,更好地满足群众需要。最大限度拓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覆盖面,全面登记、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着力提升流动人口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按照权责对等、梯度赋权、渐进发展的原则,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权益和公共服务,切实解决不能或不愿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公共服务问题,使其共建共享城镇改革发展成果。
(二)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登记、统计调查等制度,全面掌握人口动态信息,准确反映人口规模、人员结构、人口流向、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口发展战略提供基础数据,为建设和完善各级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信息支撑。
四、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
(一)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坚持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强化产业就业支撑,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加快行政区划调整,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稳步推进撤乡设镇、撤镇(乡)设街道,加快“村改居”步伐,推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一体化。
(二)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加快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以特色产业和优势项目等吸引、鼓励农村人口就地就近向农村新型社区特别是城镇聚合型社区转移,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社区人口纳入城镇人口统计,全面提升社区公共服务、就业支撑、人口集聚功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深入推进“社区六进”,即消防管理、车辆管理、危爆物品管理、境外人员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物业管理进社区,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功能,及时将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加快党(团)组织、群团组织全覆盖,实现个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推进纳入城镇化管理的农村新型社区与城市社区同服务、同管理,加快城镇化进程。
五、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完善和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政策。深入推进“创业齐鲁·乐业山东”建设,完善城乡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推进农村职业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落实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拓宽创业就业领域,贯彻同工同酬原则,强化权益保障,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平、稳定、充分就业。
(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相关规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保留5年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
(三)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把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有效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四)健全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政策,推进全民参保登记,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和水平,构筑有利于人口流动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一体的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发行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卡。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五)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抓紧抓实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应在完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适时开展试点探索,实现有序推进。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六)创新农业经营体系。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地位,扶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改革征地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七)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城镇建设用地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机制,健全政府、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抓好措施落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广大群众、特别是农业转移人口切身利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县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改革措施或具体实施方案,形成协调推进改革的整体合力。
(二)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及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广泛宣传城镇落户标准、条件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妥善回应群众关切,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主动性、积极性,为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4日
!正文结束TCDR-2015-002012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奖励扶持
办 法
为落实《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电商兴县”战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郯政发〔2014〕29号),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电子商务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总额控制、结余滚动使用的办法。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本办法各项奖励的幅度。
二、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在本县注册登记开展业务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和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电商村”、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站点及其他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等。
三、扶持内容和标准
(一)扶持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鼓励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经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现场考核认定,对建筑面积超过1万m2的园区或办公面积超过2000m2的楼宇,且整体入驻率超过80%,属企业和个人投资的,按建筑面积或办公面积给予园区(楼宇)主办单位每年18元/m2的补助,连补三年,最高限补80万元(三年总合);对企业自办的(利用存量资源新建、改造或租赁办公场地,供企业自身电商平台使用),按办公、仓储及展厅等电子商务实际使用面积给予8元/ m2的补助,连补三年,最高限补50万元(三年总合);对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新建或利用原有设施改造新设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给予补贴。
(二)加大对专业运营团队的扶持。对年内引入电子商务企业(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达到10家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楼宇),对入驻园区的电商企业(含物流企业),前三年租金分别按100%、70%、30%补贴给园区(办公、仓储租金最高不超过120元/平方米/年、80元/平方米/年),园区在收取租金时,按照县里出台的政策标准,对入园企业给予优惠。
(三)扶持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对在郯城当地注册、总部设在郯城,模式先进、已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电商平台或重大项目,按照不超过平台项目的设备购置、系统开发、应用推广、物流信息发布及人才队伍建设等费用总额的50%以内给予补贴,单个项目原则上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通过B2B、B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超过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县注册,当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除享受上级奖励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五)加快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加强与国内知名电商平台企业的合作,扩大地方网络营销。对与我县签约合作建设县级电子商务运营中心(“地方特色馆”、“区域产业带”)、村级服务站等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工程的国内知名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补贴,主要用于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合伙人培训、前期运营补贴。
(六)推进“电商村”建设。对组织发动得力、服务工作到位、产业集群优势明显的村居(社区),经验收合格后认定为“电商村”(标准:网商数量达到30个以上,且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阿里巴巴集团总部认定的全国“淘宝村”,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打造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开展该村居(社区)的仓储物流、业务培训、操作指导、氛围营造等电子商务服务工作。
(七)大力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在阿里巴巴全球一达通、eBay、亚马逊等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网商,完成10单交易业务给予0.3万元的奖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电子商务企业,其网络服务费给予60%的补贴,最高限补3万元。
(八)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发展。我县电子商务协会能够正常开展活动(调查研究、考察交流、学术研讨、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活动),作用发挥好,每年补助经费5万元;被评为2A级及以上社会组织后,每年补助经费10万元;开展重大活动的(活动前向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活动方案),经审核通过后,另行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九)支持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经县级以上认定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或组织,开展电子商务精细化管理培训、主题沙龙、座谈会、走进“示范企业”等活动,按实际培训人数及发生的培训费用给予一定补助,最高限补200元/人。年内被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扶持。
四、附则
(一)不予兑现财政扶持政策情况
1、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涉及偷税、漏税、假冒伪劣、侵权、欺诈、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享受本办法优惠。
2、对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扶持资格,已经发放的奖励扶持资金限期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个人的刑事责任。
3、本办法对电商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县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按最高标准执行。
(二)申报程序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以镇街为单位,向郯城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郯城县电子商务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正、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年度销售额、纳税额等有效证明材料;
3、其它有关材料。
(三)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重点扶持财税贡献大、销售地产品数量多、带动就业能力强、承担社会效益高的电商或园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跟踪检查。
(四)实施日期与有效时限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22日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2日
TCDR--2015--002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项目审批代办工作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
郯城县项目审批代办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我县投资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项目审批代办领导小组和项目审批代办中心,切实加强对项目审批代办工作的领导,对审批代办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为项目审批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代办”,是指由项目单位自愿委托,项目审批代办中心指派代办员无偿协助项目单位办理项目审批的一种审批服务方式。
第三条 审批代办由项目审批代办中心组织协调、代办员主动联系、项目联络员积极配合,共同加快项目审批事项办理速度。
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任任项目审批代办中心主任,相关审批单位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代办员为成员;代办员为项目审批单位首席代表或业务骨干、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以及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负责项目手续办理的人员。
项目联络员由各项目单位从本单位熟悉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中确定。
第四条 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各窗口单位要按照快速、便捷、高效的原则,积极履行审批服务职责,主动做好项目审批代办工作。
第五条 项目范围:县内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工业项目、城建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等投资项目。
第六条 代办内容:立项环评、规划用地、报建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所涉及的已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项目,包括工商、质监和税务等项目的审批。
第七条 项目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全程或部分委托代办。项目审批代办坚持自愿委托、无偿代办、全程服务、合法高效、上下联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代办,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的项目审批代办由其确定的代办员负责,县级项目审批代办由县直代办员负责。
第八条 项目审批代办中心职责:
(一)在项目单位自愿委托的前提下,指派代办员无偿协助项目单位办理项目审批;
(二)负责跟踪县级及以上重点项目进度,主动对接,并为其提供全程服务;
(三)协调组织联审联批工作会议;
(四)督促审批单位加快审批进度,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完成材料准备及修改完善工作;
(五)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六)完成县政府交办的项目审批代办任务。
第九条 代办员职责
(一)负责与项目联络员及时对接,加强沟通联系。
(二)指导、帮助项目业主组织、准备必需的审批申报材料;
(三)跟踪审批进度、及时向业主和项目审批代办中心反馈审批情况;
(四)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督促或提请项目审批代办中心进行协调、督办;
(五)督促项目业主履行职责;
(六)负责代办项目涉及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内部协调、督促;
(七)牵头组织或参加代办项目联审联批会议;
(八)及时向项目审批代办中心反馈本部门、本项目审批代办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项目联络员职责
(一)负责及时、准确、真实地提供项目手续办理所需的申报材料;
(二)负责根据审批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修改、补充、完善申报材料;
(三)审批过程中需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及时委派相关人员到场;
(四)负责及时办理各种缴费手续及项目业主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代办流程
(一)提供咨询
代办员就投资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办事程序提供联合咨询服务,指导服务对象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做到一次性告知。
(二)签订协议
对项目单位自愿委托,符合代办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向项目审批代办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委托协议书》,明确代办员、联络员和代办内容;对不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项目审批代办中心应书面告知不受理原因。
(三)编排计划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共同编制项目审批进度计划,明确项目涉及的审批和服务事项。
(四)业务辅导
代办员根据项目建设单位需求组织召开联合辅导会,指导项目单位准备申报材料,解答业务问题。
(五)跟踪督办
在审批事项受理后,代办员应跟踪办理进度,督促相关单位加快审批进度,如需补齐补正,应督促项目单位尽快补齐补正材料。
(六)服务评议
项目办结后,项目审批代办中心填写办结单,并请投资主体对代办人员和审批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代办机制
在项目审批代办过程中,建立“五统一”工作机制,确保代办工作顺利进行。
(一)统一告知
项目手续审批前,由项目审批代办中心召集发改、经信、环保、规划、国土、住建等窗口首席代表为项目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政策解读,一次性告知所需要准备的材料。
(二)统一提供资料
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由项目单位统一集中提供所需要的申请资料,不再单独向审批单位逐一提供。
(三)统一收费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对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按照项目审批的时间节点,由财政收费部门统一核算,扎口统一收取。收取的费用进财政专户,各单位、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重复收费。与县直部门、单位未脱钩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部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集中收费。
(四)统一办理
实行县级重点项目综合受理,通过联审联批、联合踏勘、容缺办理等方式,统一进行项目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对事项办理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
各审批部门将审批职责落实到各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发改、环保部门负责项目立项、环评环节的手续办理,规划、国土部门负责项目规划、用地方面的手续办理,住建部门负责项目施工许可以及牵头竣工验收方面的手续办理,其他审批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审批手续的办理。
(五)统一盖章
统一使用审批专用章,各审批单位统一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并对首席代表充分授权,由首席代表保管并负责对需要审批的事项进行审批核准,出具审批文书,加盖审批专用章。
第十三条 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项目单位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代办员应与项目单位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填写《代办项目终止委托单》,注明终止原因,移交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对于代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先由代办员自行协调。代办员无法协调解决的,由项目审批代办中心召开项目代办协调会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 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部门单位要切实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效能,积极主动做好代办工作,在承诺时限内最快办结审批事项。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代办中心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代办服务,为项目单位联络员准备办公场所,配置电脑、打印机等相关设备,方便其准备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代办中心定期召开项目单位代表和代办员座谈会,听取对代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审批流程和代办工作机制,并定期向项目审批代办领导小组汇报项目审批代办工作情况,不断推进项目审批代办工作规范有序、高效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附件:郯城县项目审批代办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郯城县项目审批代办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全县项目审批代办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成立郯城县项目审批代办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陈庆村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刘玉林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编办主任
赵利军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孟卫东 县发改局局长
付海峰 县财政局局长
郭传航 县经信局局长
杜建亮 县物价局局长
高绍伟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赵鹤亭 县住建局局长
郑贵尚 县住建局副局长、县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朱 晓 县规划局局长
李 晗 县环保局局长
李学成 县安监局局长
李 挺 县水利水产局局长
赵 岩 县地震办主任
张学波 县人防办主任
闻超武 县质监局局长
谢 伟 县工商局局长
张庆华 县国税局局长
罗玉田 县地税局局长
蒋红霞 县气象局局长
林凡华 县公安局政委
刘 峰 县消防大队教导员
岳志强 县发改局副局长、县服务业办公室主任
王学启 县住建局副局长
夏传永 县规划局副局长
杜培勇 县环保局主任科员
赵 峰 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济宇 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赵利军任办公室主任,岳志强、王学启、夏传永、杜培勇、赵峰、王济宇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审批代办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TCDR-2025-0010001
郯政发〔2015〕17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城市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0日
郯城县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4〕1号)及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临沂市规划局、临沂市物价局《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临房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和现行的直管公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已经分配的廉租住房租赁期满后重新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
第五条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县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税务、工商、统计、价格、人民银行、规划、住建、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
第六条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与民政、住建、统计、公积金管理、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信息共享。
第七条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档案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
第二章 房源筹集及建设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财政直接投资建设、收购、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由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廉租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等经整合转换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精心规划设计,积极采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满足节能、节地、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要求,提高住宅整体品质。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由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其房屋产权归县政府所有,由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由企业等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归投资人所有,政府有投资的,应当按照投资比例享有房屋产权,并由所有投资人共同申请登记,注明共有份额。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十五条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县财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符合房地产信贷政策的信贷资金;
(四)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自筹资金;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工程预决算。
政府出资回购在经济适用房项目及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购买价格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费用计算。
政府收购的其它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收购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七条 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八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城市建成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廉租房或直管公房;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
(四)单身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未婚者需达到晚婚年龄,离异者,离异时间应达到2年以上。
二、申请人
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每个家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它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方可计入受保障人口。
三、申请材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户籍证明;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受理
申请人应当根据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九条 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城市建成区常住户口,且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
3、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也未租住公有住房、廉租房或直管公房。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务工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市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
4、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二、申请人
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向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申请单位对申请人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对所租房屋的租金、水、电、气、热、电视、网络、物业、维修(应由申请人承担的部分)等各项费用的缴纳给予担保。
三、申请材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每人一份);
(二)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婚姻证明(提供复印件并核查原件)、住房证明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证明;
(三)申请人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四)申请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受理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原有住房转移或享受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未满3年,或者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由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通过电脑摇号确定保障对象的选房资格和选房顺序,按照摇号结果依次选房。保障对象的选房资格仅限于当次选房有效。
保障对象选定房屋后,由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发配租证,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保障对象的保障资格确定后,根据不同保障群体情况,实行摇号方式分类轮候分配。优先保障低保、孤、老、病、残或特困职工家庭、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其次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最后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房屋征收范围内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不参与轮候,可根据申请人数直接安排相应的房源;申请人数较多的,实行摇号方式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本办法组织配租,配租方案报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它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依租赁合同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继承权。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及建筑面积原则上应与申请人的家庭受保障人口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或单亲家庭带1名异性子女的以两室户型为主。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及其支付方式;
(四)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五)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它约定。
第二十八条 由政府建设及享受政策支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价格水平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水平,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市场租金的变化适时调整。
由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企业参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确定,并向县物价部门及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租金补贴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补分离。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向承租家庭收取租金,按照梯度保障的有关标准,向承租家庭补充发放租金补贴。家庭收入梯度分为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档。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上年度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7倍(含0.7倍)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上年度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7—1(含1倍)以下。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保障面积以下列标准计算:
(一)家庭成员1人的,为建筑面积20平方米;
(二)家庭成员2人的,为建筑面积34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3人的,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4人及以上的,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政府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给予一定补助: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在应保障的建筑面积内予以80%补助;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在应保障的建筑面积内予以60%补助;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给予40%的补助。超出保障标准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计算保障面积。承租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缴纳租金后可享受住房租金补贴,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租金的30%确定。承租其他住房的,不享受住房租金补贴。
第三十条 具有本地城镇户籍且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低保、低收入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确定。
第七章 使用和退出
第三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应按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由企业等社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由产权单位收缴并实行银行专户监管,优先用于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维护、运营和物业管理(包括空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不足或多余部分由房屋产权人自行解决。房屋产权共有的,按产权共有份额承担责任和享受权益。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出租人负责。
本办法所称出租人,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在所承租住房内实际居住,并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租金缴纳等义务。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包括申请人及与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信息申报义务。承租人的家庭人口、婚姻、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主动申报,由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承租人家庭、住房状况、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审核,并根据承租人告知的信息和相关部门的审核结果做出延续、变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租金补贴条件发生变化的,要相应调整租金补贴标准。
对于不再符合相应梯度住房保障条件的,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退出而拒不退出的,产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双方在婚前分别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婚后应退出一套。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2年,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承租人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出租人进行复核,对仍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又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责令承租人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出租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连续2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五)连续2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或者累计6个月不交纳物业服务费或其它费用的;
(六)购买私有住房或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七)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
(八)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出租人依法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出租人应当责令限期搬迁,承租人逾期不搬迁的,出租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出租人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他人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退回或补交差额租金,违规出租的应收回房屋。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等经纪业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实施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做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保障性住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三)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资料,了解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四)对违反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保障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出租人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实施情况;
(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政策、程序、房源、对象、过程、结果、使用管理情况;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其它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住房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人。
第四十三条 住房保障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郯政办发〔2008〕6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TCDR-2015-002005
郯政办发〔2015〕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
郯城县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充分调动县城市规划区内各级各单位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棚户区改造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项目原则。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单位组织、市场运作”模式,本着“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按照“居民得实惠,城市变形象”要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全面提升我县城市建设水平,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项目的规模。棚户区改造实行区域性规模改造,改造规模不少于3公顷;对于连片改造或特殊区位改造的可适当放宽,坚决杜绝零星改造现象。
三、项目的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牵头,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确认,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财政扶持政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安置房建设用地可以实行划拨供应,安置后剩余土地实行挂牌出让。结合我县实际,为便于操作实施,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实行一次性全部出让,出让金政府纯收益按不超过60%的比例拨付给改造单位,用于补助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郯政办发〔2012〕70号)同时废止。
!正文结束郯政办发〔2015〕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
郯城县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充分调动县城市规划区内各级各单位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棚户区改造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项目原则。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单位组织、市场运作”模式,本着“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按照“居民得实惠,城市变形象”要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全面提升我县城市建设水平,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项目的规模。棚户区改造实行区域性规模改造,改造规模不少于3公顷;对于连片改造或特殊区位改造的可适当放宽,坚决杜绝零星改造现象。
三、项目的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牵头,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确认,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财政扶持政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安置房建设用地可以实行划拨供应,安置后剩余土地实行挂牌出让。结合我县实际,为便于操作实施,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实行一次性全部出让,出让金政府纯收益按不超过60%的比例拨付给改造单位,用于补助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郯政办发〔2012〕70号)同时废止。
!正文结束TCDR-2015-001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2日
郯城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帮助因各种突发原因造成临时困难的家庭度过生活难关,全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生活保障、精神抚慰的功能,与其他社会救助职能互为衔接、互相补充。
第三条 临时救助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与精神抚慰相结合;
(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
(五)政府救助与慈善捐赠、社会互助等相结合;
(六)既要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要量力而行。
第四条 县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凡居住在本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二)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再度出现困难的家庭;
(三)在居住地居住、就业半年以上,符合居住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人户(户籍)分离临时困难家庭;
(四)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家庭。
所谓“特殊原因”,主要是指因遭遇大病、车祸、溺水、火灾、人身伤害、教育等出现家庭严重入不敷出,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者补偿、赔偿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
因自然灾害、社会灾难、物价飙升等原因需要实施的救助,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进行重复救助。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自杀、自伤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在读的中、小学生,因择校或在私立、民办等高价学费学校学习的学生,因负担高额学费致贫的;
(四)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视申请人家庭的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时限等因素,按照家庭人口数量实行分类救助。救助金额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确定,按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3-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
救助标准:
(一)患病:因家庭困难无力住院的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原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和各类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需提供有效医疗结算单据或票据,救助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发放,且不超过其自负医疗费用;
(二)助学:已享受慈善、残联、总工会等组织结对帮扶和助学的在校学生家庭,生活仍困难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发放;
(三)助困: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根据困难程度,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发放;
(四)因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理赔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的,按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补助;
(五)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酌情给予救助;
(六)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其他家庭,酌情给予救助。
第八条 一年内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一事一审批;家庭情况相似、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应当相同。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临时救助申请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本人村(居)民委员会,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郯城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疾病诊断书或灾害(事故)处理证明;
(三)医药费票据及有关报销凭证;
(四)子女就学证明及学费凭据;
(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六)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应提供的证明和书面材料。
以上证件材料应保证真实性,并报县民政局审核认定。
第十条 临时救助严格按照家庭申请、村(居)评议、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审批审核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危急的,可以先审批后补办手续。
对经过县、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查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及时作出审批决定,给予发放相应的救助款物,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临时救助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给予实物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救助期内不再符合条件和救助期满的家庭应及时终止救助。
第五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一)上级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通过本级财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县财政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三)低保结余资金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四)引导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赠。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社会救助资金支出项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县、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建立临时救助人员信息档案,制作发放台帐、统计表,防止随意救助和其他不规范救助现象发生。
临时救助材料要手续完善、要素齐备、装订成册,随时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应实行评议公示制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定期审计和监督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单位或家庭,责令退回违法取得的资金、物资,并将有关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县政府以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2018年5月31日废止。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4日
郯城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县政府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集中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以下简称“事项”)的政务服务平台。
第三条 “中心”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心”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统一集中原则。县级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以下统称“窗口单位”)的“事项”,按照“三集中、三到位”(即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向行政审批科室集中、行政审批科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进驻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做到事项进驻到位、人员派驻到位、首席代表授权到位)要求和“应进必进、能进则进”原则,进驻“中心”统一受理、办理;
高效便民原则。以服务对象需求为导向,以服务效率和满意度为评价标准,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
规范透明原则。按照权力阳光运行的要求,规范操作流程,强化政务公开;
廉洁勤政原则。加强“中心”监控机制建设,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廉洁高效、勤政为民。
第五条 “中心”工作人员及窗口单位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行政审批、政务秩序、行政效率,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的,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是负责“中心”日常管理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政府各部门、委托事项的办理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三)对进驻服务中心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作风、纪律教育培训以及日常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五)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六)承担县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有关部门已设立的实体服务大厅,原则上迁驻“中心”统一管理。迁驻有困难的,经县政府批准,作为“中心”的分中心,通过视频监控和数据联网等方式纳入“中心”统一监管。今后,各部门不得设立新的实体服务大厅。
第三章 “窗口单位”职责及人员管理
第八条 “中心”窗口实行首问(首接)负责制,一次性全面告知、一门式受理、一条龙服务。
第九条 “中心”窗口的数量及工位分配依据事项的类别、办件量等综合情况,由“管理办”统一配置和调整。
第十条 “窗口单位”根据服务窗口业务需要,选派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到“中心”窗口工作。经“管理办”审核备案后上岗。
第十一条 “窗口单位”实行主办、协办(A、B岗)制度。为确保窗口工作人员的稳定性,进驻人员在“中心”窗口工作时间原则上要保持两年以上。进驻人员轮换由“窗口单位”提出申请,“管理办”审核同意后进行轮换。主办人员(A岗)因事(病)请假离岗的,由“窗口单位”批准后报“管理办”备案。“窗口单位”选派协办人员(B岗)及时顶岗,保证服务不间断。
第十二条 “窗口单位”应向“中心”派驻首席代表,并就下列事项给首席代表充分授权:
(一)对进驻“中心”“事项”的受理和办理予以充分授权;
(二)“中心”联办件的组织、协调和办理;
(三)与“管理办”的工作联络;
(四)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出勤督促管理;
(五)授权范围内负责的其他事务及部门、“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首席代表原则上由“窗口单位”业务科室正职或领导班子副职担任。各“窗口单位”严禁人进事不进,不授权、授权不充分及假授权。
第十三条 进驻“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其编制、职级、待遇等由“窗口单位”负责,接受“窗口单位”和“管理办”的双重管理。
第十四条 “窗口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每周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到“中心”窗口现场办公,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需领导签批手续的,签批领导及时到窗口签批。
第十五条 “窗口单位”应加强派驻人员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
第四章 事项办理制度
第十六条 “窗口单位”的“事项”经审查确认后,进驻“中心”统一受理,按照权力阳光运行的要求实行综合办理、全程监控。已纳入“中心”及分中心受理的“事项”,依法需要变更、撤销、调整的,由“窗口单位”报“管理办”,由县政府法制局、审改办、“管理办”联合审查确认。
第十七条 纳入“中心”受理、办理的“事项”,“管理办”统一制作相应事项目录,“窗口单位”逐一提供办理事项的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常见问题解答、格式化示范文本和样本等信息,实时采集、记录相关事项办理的过程、结果信息,并依法及时公开。采集、公开的信息应符合“中心”及分中心综合管理与监控的要求,满足社会公众通过“中心”门户网站、自助查询终端、政府信息公开显示屏等实时查询、申办的需要。
第十八条 “中心”及分中心应建立事项办理、法人单位、申办人员、投资项目等共享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归集相关的办理结果信息;应当协调各“窗口单位”共建共享数据库,提高数据资源综合利用率。
第十九条 纳入“中心”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即办件,凡窗口人员及首席代表授权即可批准的,实行当场办结;窗口人员及首席代表审核后需提请部门负责人即时批准的,部门负责人需到窗口现场签批;
(二)承诺件,需按法定程序办理的,实行承诺限时办结;
(三)联办件,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同时办理的,实行联审会办理或并联审批;
(四)上报件,凡需要呈报上级机关批准的,实行窗口接办、跟踪落实;
(五)补办件,凡需要申办人补齐或修正申请材料的,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申办人补正申请材料,材料补齐或修正后重新受理、办理;
(六)退回件,凡不属于本部门受理、办理或依法规定不予批准的,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在规定时间内予以退回处理,并尽可能告知申办人有受理权限的部门;
(七)急办件、重大事项,实行“绿色通道”快速办理。
各服务窗口按办件类型的流程要求,为申办人出具各环节的书面办理手续。
第五章 运行管理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管理办”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运行程序,创新服务模式。“窗口单位”要落实“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强化服务理念,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为申办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十一条 “管理办”应按照运行要求,建立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强化与“窗口单位”业务系统的对接,提高网上咨询、申报、补件、审批和发件等业务办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管理办”协调对企业注册登记和县域重大或重要建设项目提供并联审批服务;对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预约服务、全程代办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多部门审批的联办件,县政府授权“管理办”协调主办窗口牵头,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集中勘查、并联审批、联审会签。
第二十四条 “窗口单位”的收费事项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中心”实行集中收费,所缴款项由入驻“中心”的银行窗口统一收取。
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服务窗口的事项管理、办件数量、服务质量、整体效能、政务公开、作风纪律、窗口出勤、群众满意度、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绩效考评采取人机结合方式,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实时采集各相关数据汇总产生。考核结果上报县委、县政府,向“窗口单位”通报,并上网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绩效考评分为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窗口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依据。年度考核纳入机关作风建设的综合评价体系。“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经考评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责成“窗口单位”限时调换。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管理办”应加强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开展现场巡查、定时抽查、网上督办、“窗口单位”自查、服务对象评价等工作,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事项,接受专门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九条 政务服务工作中出现过错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实施问责。工作问责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政府有关单位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为行政问责主体,县监察机关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县政府主管部门为本部门单位的工作问责执行机关。工作问责执行机关按照工作管辖范围及工作人员权限负责办理工作问责事项。
(一)对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及副科级以上干部(含副科级)的行政问责,由县监察机关负责办理;
(二)对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问责,由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三十条 工作问责的方式为:告诫;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第三十一条 工作问责不代替党纪、政纪处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心”工作人员违规,存在政务服务工作过错行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中心”人员责任意识淡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或办理事项敷衍塞责、推诿不办、效率低下,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政务服务工作目标任务,情节较轻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或责令其作出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并给予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或责令其作出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无职可免的,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给予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处理,给予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或责令其作出检查处理,给予单位通报批评;
(二)部门单位不履行职责或事项、人员进驻不到位、对窗口授权不充分等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政务服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情节较轻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或责令其作出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并给予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或责令其作出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无职可免的,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给予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处理,给予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或责令其作出检查处理,给予单位通报批评;
(三)在政务服务工作中违反规定程序、时限和公开承诺或不按规定实施行政裁量权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或责令其作出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并给予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或责令其作出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无职可免的,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给予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处理,给予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或责令其作出检查处理,给予单位通报批评;
(四)对服务对象敷衍应付,服务态度生硬,引起群众投诉反映,情节较轻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或责令其作出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并给予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或责令其作出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无职可免的,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给予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处理,给予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或责令其作出检查处理,给予单位通报批评;
(五)违反工作纪律,出现迟到、早退、空岗以及在工作时间玩手机、吃零食、扎堆聊天等问题,情节较轻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或责令其作出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并给予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或责令其作出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无职可免的,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给予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处理,给予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或责令其作出检查处理,给予单位通报批评;
(六)效率不高、不作为、乱作为、“中梗阻”等影响全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经济发展和政务服务环境,情节较轻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或责令其作出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并给予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或责令其作出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无职可免的,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给予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处理,给予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或责令其作出检查处理,给予单位通报批评;
(七)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形式、期限实施公开,情节较轻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或责令其作出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并给予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或责令其作出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无职可免的,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给予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处理,给予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或责令其作出检查处理,给予单位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工作问责需要给予责任人辞退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心”运行中涉及的绩效考核考评等具体实施细则,由“管理办”结合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关于工作问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分中心的建设、运行、事项办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郯城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同时,《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郯政办发〔2006〕2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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