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政办字〔2016〕43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通往主要旅游景区道路沿线综合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
郯城县通往主要旅游景区道路沿线综合整治方案
为推进临沂市全域旅游发展,提升全市旅游形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市的工作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通往主要旅游景区道路沿线综合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我县城区通往重点旅游景区(中华银杏生态旅游区及马陵山景区)道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环境面貌。主要包括:
1、马头高速公路出入口至旅游景区的国道、省道和县乡道路;
2、城区至旅游景区的国道、省道和县乡道路;
3、国道、省道和县乡道路至旅游景区出入口的连接道路;
4、城区内通往旅游景区的主要道路。
二、整治内容及标准
1、提升改造道路绿化,做到层次分明、体现特色;
2、道路路面硬化平整、无破损;
3、道路沿线两侧店面规范,清理违规设置影响观瞻的广告牌匾、商业摊点;
4、整治道路沿线两侧河道、沟渠,清除影响行洪安全、有碍观瞻、影响环境卫生的废弃物;
5、道路沿线两侧无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垃圾箱(桶)摆放规整、表面清洁,垃圾日产日清;
6、对道路沿线两侧残墙断壁、危旧建筑、废弃构筑物、破旧民房等进行清理规整,完善道路沿线路灯照明和城区夜景亮化,对城区违规建设进行查处;
7、建设完善道路两侧通往景区的旅游交通标识。
三、整治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本次集中整治行动是市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各有关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任务分工表要求(见附件),明确措施,安排专人负责,抓好工作任务落实。
二要把握节点,集中整治。市政府将于7月底、8月初组织检查考核,各有关乡镇、部门要在检查前开展一次集中整治活动,确保7月底前完成各项综合整治任务。
三要完善机制,加强管理。要将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重点,完善日常管理制度,确保整治效果。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6〕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郯南农场,清泉寺林场:
《郯城县2016年花生、日光温室大棚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
郯城县2016年花生、日光温室大棚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有效地推进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不断提升农业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林业厅、金融办、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种植字〔2013〕16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建立健全适合全县的、以政府、保险、农民“三位一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承保范围
2016年将在全县范围内继续开展花生和日光温室大棚政策性保险工作。保险业务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承办。
(二)保险品种
花生和日光温室大棚。
(三)保险责任
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
1、保险花生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涝灾、雹灾造成的损失,损失率在20%(含)以上;旱灾造成的损失率在40%(含)以上;以乡镇为单位,发生枯萎病和蛴螬对花生造成50%(含)以上减产时,由省级核损定损专家进行鉴定;以及发生上述灾害时,为抢救保险标的、减少损失而进行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依照条款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
2、保险日光温室大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雹灾、涝灾、风灾和雪灾原因造成日光温室损毁及棚内作物直接损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依照条款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
1、花生保险:保险费16元/亩,保险金额400元/亩,保险责任为雹灾、涝灾、旱灾和重大流行性病虫害(枯萎病和蛴螬)。
2、日光温室大棚保险:保险费400元/亩,保险金额20000元/亩(大棚面积不足1亩的按1亩计算;高于1亩的按大棚实际面积计算)。具体分项保险金额为:墙体6000元,钢架结构9000元,棚膜2000元,草苫及保温被1800元,棚内蔬菜1200元。日光温室大棚每亩保险金额=保险墙体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钢架每亩保险金额+保险棚膜每亩保险金额+保险草苫及保温被每亩保险金额+保险棚内蔬菜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险责任为雹灾、涝灾、风灾和雪灾。
(五)保费补贴比例
根据《山东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鲁农种植字〔2013〕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的通知》(鲁财金〔2013〕44号),确定对花生保险的保费,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自行承担;对日光温室大棚保险的保费,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50%由农户自行承担。
(六)关于省级贫困户自交保费的规定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建档立卡贫困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关于保费中由农户自行承担的20%,由财政补助50%。因此,省级贫困户自交花生保费为1.6元/亩,日光温室大棚保费为100元/亩。
(七)保险期限及签约、理赔时间
1、花生保险:保险期限自保险花生苗齐至收获,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2016年花生保险签约期为:7月15日前;理赔期限11月30日前结束。
2、日光温室大棚保险:保险期限8个月(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合同载明的期限为准。期满续保需另办保险手续。
理赔资金通过“一卡通”支付给受灾农户,不得跨年度赔付。各农业保险乡镇(街道)保险品种投保面积的认定由县农业局和承保公司负责。各农业保险乡镇(街道)于保险签约截止期一周内将本辖区内的投保情况报县农业局、财政局备案。
(八)理赔标准
1、花生
保险花生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2、日光温室大棚
(1)大棚
①全部损失。发生全部损失时,最高赔偿金额以各分项保额上限为准。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赔付后,日光温室塑料大棚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②部分损失。发生部分损失时,根据各分项保险金额的损失程度单独计算赔偿金。各分项赔偿金的总和为部分损失额。
(2)棚内作物
①全部损失。发生全部损失时,不管种植什么作物,棚内作物理赔金额为1200元。
②部分损失。发生部分损失时,损失程度按保险条款中《蔬菜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表》计算赔偿。
棚内作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多次发生部分损失时,发生最新一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时的实际有效保险金额为当期有效保险金额扣除以前各次赔偿金额后的余额,每次赔付后应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注明已赔偿金额。若多次赔偿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保险金额时,棚内作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九)勘查定损
参保农作物出险后,受灾农户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在24小时内向乡镇经管站报案,乡镇经管站在24小时内分别报县农业局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村委会要及时组织受灾农户填报《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负责指导和审核《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填写工作,并会同农业、财政部门组织查勘定损专家组到现场查勘、定损。
三、操作程序
(一)广泛发动。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与承保公司紧密配合,在媒体上公布保险政策、范围、标准、条件等,使参保农户全面了解相关政策。
(二)签定保险合同。各乡镇(街道)要统一组织,搞好宣传发动,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投保单位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附参保农户投保明细单)。村里没有统一投保的,投保农户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及时缴纳应承担的保费。保险合同须按品种(花生、日光温室大棚)签署,保费须按品种缴纳。投保农户不缴费,财政不补贴。
(三)公示参保农户名单。承保公司要以村为单位,在村委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农户姓名、参保作物、参保面积、保费缴纳数额、保险金额五项内容,便于日后的理赔监督。发生理赔后,要在政务公示栏公示受灾农户姓名、受灾品种、灾害程度、面积、理赔数额。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保费及补贴资金的管理。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保费及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防止截留保费和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等问题发生,确保保费及补贴资金运行安全。
(二)规范和完善档案管理。农业部门和承保公司要做好承保、理赔档案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的建档保管工作,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逐步规范,科学合理。
(三)简化手续,理顺流程。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到投保农户,为农户提供优质服务。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6〕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郯南农场,清泉寺林场:
《郯城县2016年玉米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
郯城县2016年玉米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玉米是我县的主要粮食作物之一,搞好玉米农业保险,对规避农业风险,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在灾后恢复农业生产自救能力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2016年山东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和省农业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农业保险费率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确保粮食安全为重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健全保障服务体系,为农业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任务目标
全县计划完成玉米承保面积30万亩。
三、保险责任及承保公司
(一)保险责任。因雹灾、涝灾、风灾造成的损失,损失率在20%(含)以上;旱灾损失率在40%(含)以上;因重大流行性病虫害(玉米粗缩病和玉米螟)造成的损失率在50%(含)以上。
(二)承保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
四、保险设置
(一)保险金额:350元/亩。
(二)保险费:15元/亩。其中: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60%,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20%,农户自交保费比例为20%,即农民自交保费为3元/亩。
(三)关于省级贫困户自交保费的规定。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建档立卡贫困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关于保费中由农户自行承担的20%,由财政补助50%。因此,省级贫困户自交保费为1.5元/亩。
(四)保险期限及签约、理赔时间。保险期限为玉米出苗至玉米收获。保险签约截止期:7月15日;理赔期限:玉米11月底前,不得跨年度赔付。
(五)保险运作。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在运作机制上,承保公司要认真探索建立农业保险与农业技术推广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利用再保险,建立“以险养险”的补充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五、实施步骤
(一)发动组织阶段
1、内部部署。承保公司内部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玉米保险工作专题会议,就此项工作的开展进行全面细致的部署。
2、宣传发动。县政府召开政策性玉米保险启动会议,正式启动该项工作。自7月4日起,各乡镇要用7天时间,通过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玉米保险,引导广大农民自愿投保,在农民自愿交足保费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应保尽保,提高投保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在县电视台集中投放专题节目讲解国家对种植业的扶持政策、参加保险的好处、保费补贴的额度,详细介绍农业保险的条款和费率及投保和理赔的实务流程。
3、确立代办机构。县农业局及所属经管站作为政策性玉米保险的代办机构。
4、成立经办小组。承保公司协同农业部门成立经办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每个经办小组分别由农业部门和承保公司所派出业务骨干人员组成。
5、业务技能培训。对代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技能培训,使其全面掌握玉米保险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
(二)承保阶段
1、填写投保明细表。经办小组和代办机构人员深入各乡镇、各村,进一步向农民详细介绍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理赔流程及注意事项等问题,使农民全面了解此项业务及权利责任等,指导村会计按要求填写投保单和投保清册,并盖章确认。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与承保公司签定保险合同(附参保农户投保明细清单)。承保公司向农民收取保费后,出具保险单。
2、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汇总统计投保清册。汇缴全乡镇农民保费。
3、汇总全县投保资料。汇缴全县农民保费,存入承保公司帐户。
4、交付保单。对投保单、投保明细表认真核对,签发保单并交付投保人。
5、建立档案。建立承保台帐和业务档案,相关业务资料整理归档。
(三)理赔阶段(保险责任期)
1、出险报案。参保玉米出险后,被保险人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在24小时内上报乡镇,乡镇在24小时内上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联系电话:0531-95585。
2、查勘定损。承保公司及时组织投保人填报《损失清单》,在48小时内负责组织人员和县级以上农业专家对受灾农户逐一查勘,专家出据的《灾害损失报告书》为理赔的重要依据。承保公司填写《初步定损清单》后,报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查勘定损要具体到各个受灾农户。理赔损失按玉米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金额=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灾面积。玉米不同生育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幼苗期为每亩保险金额×50%,小喇叭口期-大喇叭口期为每亩保险金额×80%,灌浆期-成熟期为每亩保险金额×100%。
3、赔偿办法。承保公司根据《出险通知书》、《报损清单》、《现场查勘记录》、现场照片、《初步定损清单》等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向投保人索取保险单正本,缮制赔案,并逐级上报审批。根据《报损清单》、《现场查勘记录》、《最终定损清单》进行理算,按户计算赔款,并制作《赔款发放明细表》。
4、理赔资金支付。赔款理算结束并经分公司审批后,承保公司将赔款情况报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农业部门将赔款明细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承保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前将理赔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免费直接支付给受灾农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玉米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财政、气象、承保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业保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业局,具体负责全县玉米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同时,承保公司要成立业务实施小组,具体负责对该项目的组织、实施,下设承保工作小组、理赔工作小组、后勤保障小组、专家服务小组、沟通联络小组五个专项服务小组,按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二)规范和完善档案管理。理赔结束后,现场查勘记录、拍摄照片、绘制平面图、灾害损失报告书等重要资料,县农业部门和承保公司要做好承保、理赔档案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的建档保管工作,确保玉米农业保险工作逐步规范,科学合理。
(三)加强监管。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持依法依规运作,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参保农户公示制度,做到玉米保险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四公开”,各乡镇要以村为单位,在村委“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农户姓名、参保作物、参保面积、保费交纳数额、保险金额五项内容,便于日后的理赔监督。发生理赔后,要在“政务公示栏”公示受灾农户姓名、受灾品种、灾害程度、面积、理赔数额。承保、理赔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县财政适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此项工作,同时,在玉米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对在协助承保公司展业、防灾防损、技术服务及勘查定损、理赔业务时,发挥作用大、承担任务重的县乡农业部门,承保公司要拿出一定经费,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助,以确保玉米保险工作顺利健康开展。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6〕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郯南农场:
《郯城县2016年小麦良种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4日
郯城县2016年小麦良种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鲁财农〔2015〕26号)文件精神,我省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小麦、玉米良种补贴一并纳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不再单独实施,由各地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中,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农业部门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小麦良种推广工作,确保小麦良种质量和覆盖率。良种推广工作是农业生产中良种良法配套技术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年,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将把良种推广工作列入科学发展观考核内容。为更好地开展好良种推广工作,现结合郯城实际,制定郯城县2016年小麦良种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和规模化经营为目的,以保障小麦良种质量和覆盖率为重点,以实现小麦生产区域化、规模化和推广良种良法配套为目标,认真搞好小麦良种推广规划,层层落实良种推广面积,确保全县小麦生产总量不下滑,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降低,将山东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落到实处。
二、面积规模
小麦良种推广面积,以2015年秋种各乡镇实际完成的小麦种植面积为基准(见附件1),计划全县供种总面积为73.48万亩,全县小麦良种推广基准播量为机械包衣种子7.5公斤/亩。
三、工作程序
一是坚持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种植。切实做到品种种植集中连片,努力实现一村一品、一乡一品。将供种任务细化分解到各乡镇,并由乡镇逐一落实到村、到户,确保广大农民用上优质良种。二是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广泛宣传发动,积极引导农民使用统供的小麦良种。三是建立小麦良种推广档案。村级要建立到户的购种明细清册(见附件2),纸质版购种明细清册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用于编制计划和行政公示,另一份上报至县农业部门备案,上报至县农业部门的购种明细清册纸质版要加盖村委会公章,并由村级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报送购种明细清册电子版。各乡镇汇总各村上报的小麦良种推广面积落实表(见附件3),该报表纸质版由乡镇政府盖章确认,小麦良种推广面积落实表纸质版上报县农业部门保存备案,同时报送小麦良种推广面积落实表电子版。购种明细清册、乡镇良种推广面积落实表纸质版与电子版要于10月底前一并上报至县农业部门。四是由具备供种资质的服务组织,按照各乡镇提供的良种推广清册和签订的供种服务合同供种到村。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通过加强指导,切实做好各项服务,推动项目顺利实施。供种服务组织要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严格履行供种服务合同,提高服务效果,真正为广大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二)强化项目公示,严格项目督查。要全面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对小麦良种推广的农户、供种面积、供种数量,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是项目公示的责任主体,要收集和保存各村公示影像资料电子版,并于供种工作结束后上报至县农业部门备案。县农业部门设立良种推广服务监督电话(监督电话:2108313),并在当地媒体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供种期间,县农业主管部门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追踪,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供种结束后,县农业主管部门将对良种推广面积、档案建立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加强资金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各环节不出漏洞。要重点做好良种推广方案的制定、供种数量等基础数据的审核把关,同时要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种子市场渠道畅通、规范有序,确保广大农民用上安全、放心、优质的小麦良种。小麦良种推广工作政策性很强,一定要严格操作程序,坚决杜绝供种过程中的随意加价、搭车收费和加价倒卖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良种良法配套技术的推广应用是保证粮食增产增收的重要举措。良种推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特别是小麦良种推广,有利于解决小麦品种多乱杂的现象、有利于小麦品种和良种良法配套技术的推广应用、有利于小麦的统一耕种和机械收获、有利于加强种子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小麦“育繁推一体化”发展。各乡镇要通过各种形式,把小麦良种推广的好处向广农民群众讲解清楚,做到家喻户晓,为政策落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要积极宣传小麦良种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提高良种推广的效果。
附件:1、2016年度小麦良种推广计划分配表
!正文结束郯政发〔2016〕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各有关企业:
科技服务业是运用科学知识和现代技术手段,为科学技术的产生、传播和应用提供服务,具有高端、高效、高附加值和低污染特征的新兴产业,它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充分发挥科技服务业科技成果与产业化的桥梁作用及外部经济的倍增效应,对于我县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创新推动第三产业大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9号文件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13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9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加快发展”的原则,立足郯城产业优势,以促进科技服务业的社会化、专业化、集群化发展为目标,以满足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求、激发科技服务业内生动力为导向,认真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培育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加快科技服务模式创新,大力提升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的服务能力,积极构建服务机构健全、产业链条完善、新兴业态活跃、产业规模适度、组织形式新颖、投入渠道多元、区域特色突出、布局科学合理的科技服务业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尊重市场经济与企业发展的基本规律,发挥政府规划指导、规范运作、提供服务和政策扶持的引导作用,优化科技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科技服务资源有效配置和高效利用。并引进技术水平高、市场需求旺、服务能力强的服务企业或人才团队,提高创新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提升我县科技服务业整体水平。
(二)分类指导与重点扶持相结合。根据被服务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对科技服务的不同需求,建立有层次、有重点、有区别的科技公共平台和服务体系。完善有利于科技服务机构成长的环境,对服务能力强、市场信誉度高、发展前景好的科技服务机构予以重点支持。
(三)集群发展与个体提高相结合。选取我县科技服务业较为集中和基础较好的区域,以科技园区、大学生创业园和科技服务业平台为载体,提升区域内科技服务业骨干企业服务水平,打造重点突出、特色鲜明、功能齐全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
三、具体目标
科技服务业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科技服务业增加值增速均高于同期第三产业和地区生产总值平均增速,增加值占第三产业比重每年提高超过1%;到十三五末,全县基本建成创业孵化器、科技金融、科技咨询、与技术服务为一体的服务体系。创新机制明显优化,科技服务市场化水平和竞争能力明显增强,培育1—2个特色鲜明、结构合理、配套完善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培育各类科技服务骨干机构3-4家,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的科技服务机构和龙头企业,涌现一批新型科技服务业态,形成一批科技服务产业集群,全县科技服务业产业规模实现3亿元以上,成为促进科技经济结合的关键环节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引擎。
四、重点发展领域
(一)推进科技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促进创新资源和电子产业园、医药产业园、化工产业园、高端人才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科技孵化器中心等服务机构区域聚集,建设良好的研发、孵化、创业和服务环境,打造科技要素相对集聚,功能设置相对合理,产业定位相对清晰,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于一体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
(二)提升创新载体的创新服务能力。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选择一批服务体系相对完善的科技园区,建立统一规范、分工协作的平台组织管理运行机制,规划建设科技服务创新基地,提升科技服务载体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提高载体创新与服务成效。支持以科技服务骨干企业为载体,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链完善、辐射带动作用强的科技服务业园区。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推动服务区建设。
(三)加快搭建一批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围绕我县重点产业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服务,引进组建一批区域科技服务产业联盟。围绕创新构建研发平台链条,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全链式的集成服务。鼓励我县现有的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向社会开放,实现科技服务资源共享,提高科技服务创新的社会化程度。推行企业所属研发机构法人化、市场化运作,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四)实现科技型企业研发服务机构全覆盖。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具有行业优势的科研服务机构,包括各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等,提升企业研发能力,逐步实现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研发服务机构全覆盖。推动鼓励符合条件的生产性科技服务机构注册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成为市场化运作的行业研究中心、专业设计公司等,为行业内其他企业独立承担研发设计服务。
(五)构建科技创新创业生态孵化体系。积极打造众创空间,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全新载体支撑。积极搭建“基金+基地+专业孵化”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完善链条化、专业化、集成化、市场化的孵化体系,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鼓励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专业化孵化器,以市场化手段促进产业资源、创业资本、高端人才等创新要素和各类服务机构向孵化器聚集,为在孵企业提供高质量创业增值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骨干企业、孵化器引入创客模式,搭建开放的研发平台,积极培育研发服务外包、合同研发组织、研发众包等新业态。
(六)做大做强一批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以科技创新创业需求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大科技招商力度,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服务机构,对于将总部或分部设在我县的科技服务机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各项科技政策的优先支持。大力发展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科技中介、科技金融等服务企业,引导和鼓励企业将研发设计业务外包给专业化、市场化的机构,进一步降低研发成本。
(七)构建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
1.探索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基金,与合作银行开展科技服务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试点工作,鼓励银行加大对轻资产的科技服务企业的资金投放。
2.加强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建设。积极支持设立银行科技型专营支行、科技融资担保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为科技服务机构开展信贷、担保等金融服务。积极探索科技与金融融合的新模式。
3.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面向科技服务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设立相应扶持资金,为科技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贴息或科技计划扶持。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
4.发挥科技担保服务功能。推行政府、银行和担保公司共担风险的模式,通过信息披露与共享,积极开展同业合作,实行联合担保或比例分保等模式,最大限度地满足科技服务机构的融资增信需求。组织引导科技服务企业建立一定范围内的联保互助模式,创建风险共担的“资金池”联合担保业务渠道,提升单个科技服务企业的融资能力。
(八)加强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县创新团队建设和人才引进工作,加强科技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综合管理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在我县落户、配偶安置、子女随迁、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开展技术经纪人、专利分析师、项目管理师、科技咨询师、评估师、质量认证师、信息分析师等在职培训和资格认定,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复合型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机构的作用,探索与他们合作,培养技能型、开放型和科研型人才,建设我县科技服务业高素质从业人员的储备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加强对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协调和管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作用,细化政策措施,明确部门责任,抓好督促落实。建立由科技、发改、经信、教育、
财政、税务、人社、商务、统计、工商、质监、金融等部门组成的协同推进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科技服务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问题,加强科技服务业目标责任考核,科学分解科技服务业发展目标与任务,着力形成部门互动、乡镇联动,共同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二)深化科技服务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科技服务业市场监管体制,有序放开科技服务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科技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各类科技服务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加快建设电子产业园、医药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科技孵化器等科技服务资源共享平台,完善科技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率。完善创新激励政策,深化技术要素参与股权与收益分配,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科技服务业转移。
(三)加大对科技服务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强对科技服务业集聚区、科技孵化器、创新平台、科技服务业骨干企业和人才团队的扶持,做好国家及省市有关科技服务业的主要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对企业符合条件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对经国家、省、市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1万元;被批准承担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拓宽科技服务业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科技服务业的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的授信额度。用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综合运用信贷风险补偿和贷款贴息的方式,解决科技服务企业或机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推动多层次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设立面向科技服务业的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服务企业或机构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科技服务业发展。
(五)发挥科技服务业行业协会作用。依照平等自愿原则,加快培育建立一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的科技服务业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组织、协调服务、监管、人才培养与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科技服务机构信誉评价体系、信誉评价信息发布和查询制度等。通过行业协会定期对科技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社会知名度、用户满意度等进行评价,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形成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经营的行业风尚,使科技服务业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发展轨道。
(六)加强科技服务业统计和评估工作。根据我县科技服务业的特点和发展实际,健全科技服务评估标准体系,抓好重点科技服务领域评估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夯实科技服务业发展基础,并逐步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加强科技服务业统计监测,充实科技服务业统计力量,积极探索科技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建立和应用示范,明确行业涵盖范围和分类,确定统计指标,建立常规统计制度,以监测和指导科技服务业的发展。
(七)完善科技服务市场的监管与保护。整顿和规范科技服务业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案件,努力营造有利于科技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推动形成广泛的社会自律机制和信用评判制度。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9日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6〕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6〕36号文件精神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临政办字〔2016〕40号),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全县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快严”行动,现就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大的行业领域、场所部位和关键岗位,加快推行隐患排查治理、风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实现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到2018年,在全县实现点、线、面的有机结合,县、乡镇无缝隙对接,实现标准化、信息化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从根本上防范事故发生,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责任分工
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定风险管控标杆企业,及时总结标杆企业的经验做法。企业承担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在安全风险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排查治理隐患、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有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专家和安全专业服务机构帮助实施。
三、方法步骤
(一)企业层面
1、排查风险点。各级各有关部门组织广泛发动企业,全方位、全过程排查本单位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点,包括生产系统、设备设施、输送管线、操作行为、职业健康、环境条件、矿山采空区、施工场所、城市垃圾堆场、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
2、确定风险等级。对排查出来的风险点进行分级,先确定风险类别(泄漏、火灾、爆炸、中毒、坍塌、坠落等危险因素和高温、粉尘、有毒物质等有害因素),然后按照危险程度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将风险分为1、2、3、4级(1级最危险,依次降低)。
3、明确管控措施。企业针对风险类别和等级,将风险点逐一明确管控层级(公司、车间、班组、岗位),落实具体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具体的管控措施(包括制度管理措施、物理工程措施、在线监测措施、视频监控措施、自动化控制措施、应急管理措施等),形成“一企一册”于2016年9月底前报当地安监等有关部门备案。
4、风险公告警示。公布本企业的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让每名员工都了解风险点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对策。对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标明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应急设备设施和撤离通道等。同时,将风险点的有关信息及应急处置措施告知相邻企业单位。
5、排查消除隐患。企业要针对各个风险点制订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和清单,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各设备设施排查范围和要求,建立起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常态化。
6、加强应急管理。企业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企业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重点岗位要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经常性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7、防控职业危害。企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明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作业现场要配备职业危害防护装备,定期检查更新。要依法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防护用品用具,并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要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定期组织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切实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二)政府及部门层面
1、遴选标杆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公布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省级标杆企业遴选标准,结合本地本行业产业结构,分行业门类选择一批基本达到遴选条件或者短时间内通过提升可以达到遴选条件的企业,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推荐。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报送标杆企业情况,组织有关专家、企业及有关部门,通过实地考察、论证、筛选后确定各行业领域的省级标杆企业,并报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进行立项。
2、完善推广体系标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家交流总结省级标杆企业经验做法,形成一套可借鉴、可推广、可套用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标准。体系标准形成后要在省级标杆企业中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组织安监等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评估、完善和提升,进一步修订完善体系建设标准。
3、加强城市风险管控。要全面强化城市运行风险源头管控,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城乡发展规划与城市地下公用基础设施规划特别是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线等规划衔接。建立完善覆盖城市生产、生活、运营等各方面,贯穿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环节的全方位、全过程城市运行安全预防控制网络。加强车站、地下空间、公园景区、商场超市、人员集聚场所等地点的安全风险管控。加强城市运行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健全安全风险信息报送、应急响应、现场指挥、协调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动员和统筹协作等工作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四、技术支撑
运用信息化监管是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实现科学、精准、严格、高效安全监管的必然要求和有力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综合信息平台作为“十三五”时期的一项重要建设内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分级应用”的原则,利用省安监局建立的全省统一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形成全县安全生产监管“一张网”,实现企业、政府、部门互通互联、信息共享。各级政府和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要支持配合平台建设,确保2016年底前初步建成使用。
(一)实施风险点信息化管控。企业将企业基本信息及排查出来的风险点全部录入到该系统中,实现对风险点在线监测或者视频监控,并时时刻刻盯紧风险点,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处置,确保风险点万无一失。各级各有关部门通过互联网监控手段,随时掌握企业对风险点管控情况,一旦报警提示出现异常,责令企业立即处置并反馈情况,使风险点始终处于动态监控之中。
(二)加强事故隐患信息化管理。企业利用安全生产监管综合信息平台中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分系统,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履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利用该系统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记录、管理、分析、处置,每一个环节做到痕迹化,实时监控隐患整改情况,对没有按期整改的重大隐患,根据工作痕迹倒查责任,问责到位。
五、工作要求
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重大意义,突出预防为主、关口前移,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分管负责同志要靠上亲自抓,集中精力,周密组织,全力推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坚持整体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作为集中行动的一个重要内容,要与企业主体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等情况同调度、同督导、同检查、同通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风险点必须严密监控,对发现的隐患必须立即消除,牢牢筑起双重安全防线,从根本上防范事故发生。
(三)加快平台建设。运用信息化监督管理是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实现科学、精准、严格、高效安全监管的必然要求和有力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综合信息平台作为“十三五”时期的一项重要建设内容。要加大投入,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切实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四)加大政策支持。对省级标杆企业探索、创新、积累形成的风险管控标准,要加强政策支持,不断推进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相关政策创新,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标准体系,规范、引导和推动预防控制工作依法运行。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动员职工依法参与和监督企业风险管控工作,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开展风险意识和风险防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素质。
(五)严格考核问责。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由以事故为重点向以风险为重点的转变。要改进考核方式,把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从事后问责向事前问责转变,切实加强对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过程监督和考核问责。对工作被动应付、体系建设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安全生产先进评选中“一票否决”。对懒政、怠政行为,要严肃处理。建立健全事故倒查追责机制,依法依规查处没有及时发现、管控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区域性风险并酿成事故的企业和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
!正文结束TCDR-2016-001003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日
郯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保证财政管理规范有效。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章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绩效评价、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对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项目的预(概)算、项目实施、决(结)算等进行全过程评审监督;
(二)对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项目的预(概)算、工程变更、决(结)算等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类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追踪问效及绩效评价;
(六)其他与财政评审职能相关业务。
第三章 财政投资评审基本程序
第六条 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提出拟建设的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进入财政投资评审程序,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预算控制价、勘察设计监理服务费用、建设合同等进行评审,经评审或政府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总额,作为该项目财政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总额中,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5%,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设置暂估价的,原则应肢解发包。
第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工程建设投资管理进行评审把关,重点核实工程量及投资完成情况,及时出具建设工程资金拨付评审意见,为资金拨付做好服务。严禁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建设规模、标准、施工方式以及其它实质性工程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先进行评审,评审后,变更预算在中标价格5%以内且价格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研究批准后实施;变更预算在中标价格5%至10%以内的或价格超过30万元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研究批准后实施;变更累计超过3次或变更预算超过中标价格10%(含10%)的,建设单位要写出书面说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会议研究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变更预算减少工程造价的,参照以上程序实施。工程变更报县政府研究时,必须附有财政投资评审意见。工程变更未按以上程序运作的,结算评审时不予认可。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竣工图纸、结算资料、设计变更及有关合同资料等,对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款、资产移交的依据。工程结算评审,审减额过高且不合理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代扣。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财政部门确定评审项目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要及时向项目建设部门及评审中介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委托评审文件2个工作日内,按照委托评审文件要求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资料。不能按时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评审要求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及时反馈给财政部门;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必须到现场勘察。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要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在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后形成评审报告(意见);
(四)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意见)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政府采购、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实施以上事项时,需附有财政投资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文件、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建设合同等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后备案,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建立健全我县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三)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四)指导评审中介机构的业务工作,向接受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评审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或在评审中出现一次失误的,评审项目不支付评审费用;出现二次失误的,评审中介机构此后半年不能参与财政评审工作;对违反职业道德、玩虚弄假、徇私舞弊的评审中介机构,将取消我县财政评审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给公共财务造成损失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考核评审中介机构的业务工作,制定中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从人员情况、工作质量、服务水平、廉洁自律、工作贡献五个方面考核每项委托评审任务完成情况。年末结合日常考核,对评审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现评审中介机构的优胜劣汰。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监督管理工作中主要职责:
(一)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三)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评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时性负责。评审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评审报审价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收到委托评审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评审报审价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收到委托评审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评审报审价2000万元以上(不含2000万元)的项目,评审中介机构可提出评审时限建议,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批准后执行。不能按时形成初审意见的,评审中介机构要形成书面说明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
(三)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中出现变更等现场事项,评审中介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通知,领取工作任务单后参与审核,参与人员不少于二人。
(四)不得私自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不得私自在评审期间与被评审单位接触。
(五)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六)接收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原则上应在我县设有办公场所并配备常驻人员,工程跟踪评审业务应配备监管员常驻现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正文结束郯政发〔2016〕13号
防汛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切实做好我县2016年防汛工作,确保全县安全度汛,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年度防汛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做好防汛工作,确保全县经济安全、防洪安全、粮食安全,对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2016年全县防汛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科学防控的原则,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认真贯彻落实《防洪法》,本着“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立足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全面做好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为全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可靠保障。
(二)工作目标。狠抓各项防汛准备工作的落实,确保标准内洪水水库不垮坝、重要河堤不决口、城市不受淹、粮食不减产,城镇村庄保安全、交通干线保畅通。遇超标准洪水,确保应急预案科学,措施有力,力争不死人、少受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二、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落实各项度汛工程措施。我县地处沂沭河中下游,河流多,河道广,各类度汛工程防洪标准不高,沂、沭河等重要河流虽经多次治理,但仍存在堤身单薄、堤身堤基渗水、护埝地少,涵洞、路口、水塘较多等问题。隐患不除,安全难保。各级包河包库防汛责任人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包防的对象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及时进行整改。特别是要对小型水库、闸坝、水漫桥、工矿企业、学校、群众危房、施工场所及城镇低洼区等重点部位进行拉网式排查。检查要全面深入、认真细致,做到谁排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决不能走过场、留死角、存隐患。一是要把沂、沭河等重要河流的险工险段和涉及到人身安全的渡口、沙塘、危桥等情况彻底查清,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按照防汛责任书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二是河道管理部门要加大河道清障力度,严防新增障碍。清障工作要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进行,对清障不力或拒不清障,汛期造成重大险情和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切实加强河道管理,汛期要严禁在河道内采砂、捕鱼、河道逢集等行为,切实维护好水事秩序。四是堤防道路缺口在主汛到来之前能堵复的立即堵复,因特殊情况不能堵复的要备足料物,落实好责任人。五是闸坝启闭设备、备用发电设备在大汛到来之前要检修、调试,确保汛期正常运行。六是要搞好田间工程的清淤开卡工作,打通所有的阻水卡口,及时排除田间内涝,必要时动用应急排水设备,减轻内涝压力。
(二)科学制定预案,保障各项防汛工作顺利进行。建立健全防汛预案体系是做好防汛工作的重要基础。认真做好各类防汛预案制定工作,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县、乡防指要认真对防汛各个环节,特别是防汛重点,深入调查,反复论证,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在抢险、生活保障、交通、供水供电、信息传递和卫生防疫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预案,预案的制定要确保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并向社会公开,一经确定要严格执行。有关责任人要通盘考虑,全面掌握有关情况,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临危不乱,防汛指挥、通讯联络、洪水调度、物资调拨、群众转移、卫生防疫等工作要井然有序、快捷高效。对重点库、河、闸坝等工程要编制好控制运行方案,正确处理调蓄关系,科学调度洪水。特别是我县的11座小水库多为“头顶库”、“串联库”,要严格执行水库汛期调度控制运用计划,不得随意超蓄,对安全度汛没有把握的,要低水位运行,必要时空库运行。
(三)加强防灾能力建设,狠抓非工程措施的落实。一是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抗洪抢险需要,按照“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军民联防、携手共建”的原则,结合实际,组织一定规模的抢险队、常备队、后备队。抢险队要以基干民兵为基础,按军事化编制组织、登记备案,并做好技能培训和实战演习,提高队伍的战斗力。常备队要有技术人员和有防汛抢险经验的人员参加,重点负责辖区内的观测监控、人力防守,确保每一处防汛重点都在控制范围之内。同时,要组织好防汛抢险后备队,做到人力防守环环相扣,随时做好迎战洪水、运输物资和转移群众等工作。二是涉及号备防汛料物的单位和部门要按照县防指下达的任务,足额储备好抢险物资,明确种类、数量、存入地点、保管责任人。同时,还要落实好运输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并造册报县防指备案。要严格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补充,严禁虚报、挪用,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用得上。三是要保证汛期通讯、电力、道路畅通,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号能发出、群众能知道,能按照预定的方案迅速转移群众,不出大的问题。
(四)依靠科学技术,加强防汛监测预报和信息传递。水利、气象、水文监测部门要密切注意雨情、水情、汛情,及时做好预测预报,提高预报准确率和测报质量,为县防指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各级防汛机构和职能部门要坚持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准确传递防汛信息,为防汛领导决策和抗洪抢险赢得时间。各闸、坝、水库要落实好预警报警系统,约定好报警方式和信号,各职能机构要向社会公开值班电话,保证指挥机构、职能部门和防汛第一线之间通讯畅通。
(五)明确防汛重点,全面做好城市防汛工作。城镇防汛机构要认真落实防汛措施,督促各单位、企业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洪预案,组织动员驻地单位积极参与防洪工作,要组织专人对城镇防洪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和摸底,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早采取必要的措施,提前清除排洪障碍,有针对性地备足备齐防汛抢险料物,落实防汛值班人员和防汛抢险队伍,沿河、水库的乡镇驻地和村庄要建立预警系统,在搞好宣传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开演示,使之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要切实做好抢险的应急准备,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工作责任和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防汛意识。近年来,受全球厄尔尼诺现象影响,我县极端异常天气多发频发,具有旱涝急转的特点,既有可能出现伏旱,也会出现局部地区雨涝灾害。我县人口密集,企业和城镇化比较集中,做好防汛工作尤为重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防汛抗旱形势的严峻性,坚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立足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强化防汛工作措施,查漏补缺,及早进入备战状态,牢牢把握防灾减灾的主动权,全力以赴做好今年防汛抗旱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防汛工作责任制。防汛责任制是做好防汛工作的利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乡行政负责人是辖区内防汛第一责任人,对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要求,层层签订防汛责任书,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一处工程、每一段堤防,具体到每一个人,并将落实情况报县防指备案,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各级防汛责任人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防汛工作。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造成重大灾害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齐抓共管,形成防汛工作合力。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防汛抗洪减灾的强大合力。水利部门要强化工程管理,掌握工作动态,加强防汛指导,发挥防汛主力军的作用;气象、水文部门要加强天气形势分析预测,做好暴雨、洪水的预警、预报工作;教体部门要认真抓好校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住建、城管等部门要切实做好城市防汛工作;通讯、电力等部门要保障通讯畅通和电力供应;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交通畅通安全和防汛物资的运输;民政、卫计等部门要做好救灾准备和疫病防控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强防汛抗洪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武警官兵和公安干警要严阵以待,一旦发生险情,立即按照指令要求,投入抢险救灾。其他各部门也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立足职责,积极配合,全力支持防汛工作。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1日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6〕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郯南农场:
《郯城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0日
郯城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十三五期间全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加快农业循环经济和新兴产业发展,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减少环境污染,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环保部、农业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4〕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6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继续实施全程机械化服务项目;推进秸秆青贮项目的实施;加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力度,加快秸秆切碎还田和反转灭茬技术的推广普及;基本建立较完善的秸秆田间处理、收集、储运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其中,秸秆青贮2万亩,每季秸秆机械化还田20万亩;建设秸秆收储中心,年收储秸秆17.8万吨。
二、项目内容
(一)财政补贴项目
1、秸秆青贮项目(责任单位:县畜牧局)
今年,全县计划对2万亩秸秆实施秸秆青贮,实现秸秆饲料化利用。按每亩作物秸秆青贮后可生产1立方饲料计算,每立方青贮饲料县财政补助30元。
2、秸秆切碎还田项目(责任单位:县农机局)
整合上级农机补贴专项资金,向大型秸秆还田农机具倾斜,引导鼓励农民购买使用秸秆还田机具,不断扩大秸秆还田作业规模,特别是在适宜机械化作业的地区进一步提升机械化粉碎还田、机械打捆、耕翻灭茬等集成技术的应用水平。具体补贴数额由县农机局根据上级补贴政策确定。全县力争每季实现秸秆切碎还田20万亩。
(二)秸秆收储项目(责任单位:县农机局)
以农机合作社、农场或社区为依托,在全县建立秸秆收储中心17个,每个收储中心都明确具体的负责人,负责三夏、三秋季节的秸秆收集和储存。
收储点分布:
1、郯城街道(2个,预计收储2.7万吨)
2、马头镇(2个,预计收储1.6万吨)
3、李庄镇(2个,预计收储1.3万吨)
4、庙山镇(1个,预计收储1.5万吨)
5、胜利镇(1个,预计收储0.5万吨)
6、泉源乡(1个,预计收储1.6万吨)
7、高峰头镇(1个,预计收储1.1万吨)
8、红花镇(2个,预计收储2.1万吨)
9、杨集镇(2个,预计收储1.8万吨)
10、归昌乡(1个,预计收储1.2万吨)
11、港上镇(1个,预计收储1.2万吨)
12、花园乡(1个,预计收储1.2万吨)
以上共计建收储中心17个,可收储秸秆17.8万吨。每个收储中心占地约20亩,配备秸秆捡拾打捆机组(沃得集团生产的WDB800圆形打捆机组)和秸秆压缩打捆机组各一套。每个收储中心建设所需资金共计约130万元,其中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可实现30万元,县政府对每个收储中心给予财政补贴20万元,山东蓝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合作预付订金20万元,剩余60万元由乡镇、合作社或农场自筹。
收储中心与山东蓝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作业合同,山东蓝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提供预付订金、提供技术处理标准及场地建设标准,并将17个收储中心收储的秸秆进行统一保销处理。
将全县划分为17个区域,分别由17个收储中心负责秸秆收储。秸秆收储点利用三夏、三秋时间,在指定作业区域内进行秸秆收集,并按照水分含量20%、干杂3%以下的标准实行打捆打包存储,实现年收储秸秆17.8万吨。按照每吨200元成本价将17.8万吨秸秆交付山东蓝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现年收储秸秆收入3560万元。
在秸秆收储中心建设过程中,各收储中心的场地和供电由乡镇(街道)负责,收集到的秸秆由收储中心和山东蓝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市场化运作。各乡镇(街道)可以以大社区或行政村为单位设立若干收储点,收储点的布局和投入由收储中心和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负责。
三、工作步骤
今年全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分组织发动、工作实施、总结考核三个阶段。
(一)组织发动阶段(5月10日至5月30日,9月10日至9月20日)。召开会议,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制、包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机构、人员、车辆、经费“四落实”。
(二)工作实施阶段(5月30日至7月20日,9月20日至11月30日)。各责任单位按照要求积极组织项目实施。青贮项目和秸秆收储项目都必须在作物收获前准备完毕,进入作物收获期,项目全面实施。
(三)总结考核阶段。8月10日前县禁烧办组织对夏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行考核,12月10日前县禁烧办组织对全年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将总结材料及时报县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二)成立合作社联社。成立由全县农机合作社组成的全县农机合作社联社,该联社具备实体法人,由全县合作社推举产生,联社成员由每个成员合作社的社长担任,县农机局定期对合作社联社进行规范指导。合作社联社成立后,对全县农机合作社秸秆收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成立督导巡查组。县里成立15个督导巡查组,具体分工包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成员单位间要形成联动机制,确保形成合力,建立严格的巡查机制,利用“三夏”、“三秋”重要时间节点,分组对全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行巡查。
(四)完善政策措施。针对秸秆综合利用的不同方式和途径,研究完善促进秸秆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配套措施。落实好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秸秆收储机具的补贴力度,对收储点购买的秸秆打捆机等收储设备做到优先补贴,应补尽补;加大县、乡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资金投入,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的融资机制。
(五)加强技术指导。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新机具和新技术的研究推广,积极引进先进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强对基层农机服务组织的发展和指导,加快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成立技术服务小组,定期对秸秆切碎还田作业人员和秸秆收储人员开展培训,加强在机械操作、技术标准、机械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6〕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省、市直驻郯有关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成品油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
郯城县成品油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经营行为,全面提升油品质量,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确保安全生产经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全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50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等部门全市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6〕4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目标
全面彻底解决加油站历次整治遗留问题,严格落实成品油经营企业准入标准,坚决取缔非法建设的加油站,深挖成品油经营地下窝点,整顿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规范成品油经营市场秩序、保障油品质量,进一步建立健全成品油购进、销售、运输全过程监管体系,共同抓好监管工作。
二、重点任务
(一)暂停受理上报新上加油站。专项整治期间,全县一律不再受理上报新上加油站。依法关停和取缔无照无证经营企业,摸清查准所有未经批准、违法建设加油站底数,由属地政府依法予以关停和取缔。同时规范现有加油站经营行为,对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油品、计量作弊、坑骗消费者、偷逃税款、存在安全隐患、假冒其他企业商标标识等方面的违法经营行为,责令立即停业整顿;整顿不到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管委会,县经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安监局)
(二)确保运输环节油品质量。严格成品油运输企业资质审查,加强专用车辆和设施设备管理。对成品油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及时登记并报告车辆运行状态,严禁成品油运输过程中的掺假降质行为。排查整治成品油运输车辆向非法加油站点供油、改装非法流动加油车、非法改装成品油运输车、非法运输车辆灌装成品油、未取得运输许可证的车辆违法运输成品油、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非法驾驶和押运成品油运输车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三)加快油品质量升级。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要求,停止县域内合法加油站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严禁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
(四)加大安全监管和油品检测力度。对全县成品油经营企业,县工商部门、安监部门要做到每年100%全覆盖检查。县工商部门对合法加油站要增加抽检频次,抽检一次不合格,依法从严查处,抽检两次不合格构成严重违法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县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站依法从重处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
三、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4月份开始分4个阶段,时间为半年。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5月5日前)。大力宣传成品油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公布举报电话,组织相关人员对县域内油品运输、销售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一是对2015年度非法加油站专项治理活动进行“回头看”,对照非法加油站整治台账逐一核实,并现场拍照存档备查。对“死灰复燃”非法加油站点责成属地政府进行清理取缔。二是对辖区内所有成品油运输、销售企业根据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逐项进行排查,重点深挖非法经营企业,按照合法经营、整顿改进、予以取缔等分门别类建立专项整治台账。对群众举报和新发现的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改装流动加油车等,逐一登记造册,坚决予以查处。
(二)整顿规范和治理阶段(5月6日—6月30日)。对通过摸底排查出来需要进行整顿的企业,县有关部门要下达整改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注明整改内容和时限,对超出整改时限仍未达标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停止经营、查封或没收经营设施、罚款、拆除违章建筑等措施,依法予以处理。对应予取缔的企业,属地管理政府依法坚决立即取缔。
(三)巩固提升阶段(7月1日-7月31日)。一是规范治理后,要组织对县域内油品运输、销售企业进行“回头看”,防止存在死角和遗漏。同时,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经验,编制行动规范和工作章程,把成品油经营企业监管工作推向深入。二是推进成品油终端资源整合,加强行业自律。建立郯城县成品油经营企业协会,逐步形成成品油来源渠道、运输、销售等上下游完整的产业链,为创造临沂地方成品油品牌贡献力量。
(四)督导检查阶段(8月1日到8月31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成立专项督导组,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及有关部门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督导,对失职渎职行为,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督办、约谈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品油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实行属地管理,由县成品油监管联席会议机构牵头,县监察局全程参与,各相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在县成品油监管联席会议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流渠道。充分发挥成品油监管联席会议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交流专项整治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会商重大案件,规范成品油执法监管行为,协调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二)强化联合执法。县公安、经信、监察、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国税、地税、安监等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针对专项整治重点工作,做好违法线索通报、移交处置工作,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犯罪源头,深挖严惩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鼓励有奖举报。县成品油监管协调机构和各相关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对群众举报要有专人负责,逐一落实,保持对非法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和打击力度。要加强成品油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成品油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非法经营企业以及油品抽检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形成强大震慑效果。
(四)创新整治方法。成品油监管联席会议协调机构要定期进行工作会商,把专项整治和常规检查、综合督查和部门执法、整顿规范和质量提升结合起来,针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实事求是,精准施策,务求效果。
(五)严明执法责任。对油品监管工作不落实、查处不得力、整治不到位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予以约谈或通报批评;对案件查处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监察机关要视情节予以责任追究。彻查非法经营背后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以及权钱交易、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等职务犯罪。对与油品质量案件有关联性或直接因果关系的渎职和贪污受贿,以及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的行为,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六)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成品油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相关政策和进展成效。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督促企业守法经营,检举违法经营,形成对成品油零售企业购进、运输和销售的全过程监管,依法推进安全生产,加快防治大气污染,规范整顿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6〕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郯城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应对不良信贷风险,根据《山东省小额扶贫信贷贴息和风险补偿操作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是指郯城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运用本办法设立的对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形成的本金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中国农业银行郯城支行、邮政储蓄银行郯城支行、郯城农村商业银行、郯城汉源村镇银行、郯城惠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业务的合作机构。
第四条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应遵循“公平公正、精准高效”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的来源、规模和管理
第五条风险补偿金的来源。
(一)省、市扶贫专项资金。
(二)县、乡财政配套资金。
(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二三产企业自筹资金。
(四)郯城惠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补充风险准备金。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初始规模为2000万元人民币,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逐步扩大资金规模。
第三章 风险补偿对象、额度和使用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二三产企业。
第八条 富民农户贷和富民生产贷的总额度不超过风险补偿金总数额的15倍。郯城惠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不超过实有风险补偿金的15倍,为富民生产贷提供贷款担保。
第九条风险补偿金存入各合作银行的保证金账户。担保公司执行2%的担保费率,并从收费2%中拿出50%作为补充风险准备金。
第四章 富民生产贷的风险认定、补偿及追偿
第十条富民生产贷贷款到期前10天,由郯城惠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作金融机构、所在乡镇和村居组织催收。到期仍未收回的,由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材料,报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郯城惠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核定,出具风险认定意见书,报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
第十一条 富民生产贷出现风险时,优先从风险准备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郯城惠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县财政、乡财政、合作金融机构分别按40%、30%、20%、10%比例支付,共同负担,其中县财政以风险补偿金及其收益作为补偿上限,仍不足部分由郯城惠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兜底垫付。
第十二条补偿后,合作金融机构应保持对借款人的追偿。追回贷款本金5个工作日内,首先归还郯城惠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兜底垫付的资金,其次按40%、30%、20%、10%的比例归还担保公司、县财政、乡财政、金融机构补偿资金,再归还风险准备金,并按季度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通报情况。
第五章 富民农户贷的风险认定、补偿及追偿
第十三条富民农户贷贷款期限到期前10天,由合作金融机构、所在乡镇和村居组织催收。到期仍未收回的,由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出具风险认定意见书,报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
第十四条确认风险后,县财政、乡镇财政和合作金融机构分别按50%、40%、10%的比例支付代偿,县财政支付代偿资金从风险补偿金及其收益中列支(扣除其富民生产贷担保规模除以15倍部分)。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最终以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作金融机构、借款人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合作金融机构应保持对借款人的追偿,追回贷款本金5个工作日,按支付比例返还风险补偿金,并按季度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通报情况。
第六章 核销
第十六条 富民生产贷的核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郯城惠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县财政局核销已支付的补偿金。
(一)被担保单位因破产且破产财产处置收入分配后,仍无法收回的;
(二)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
(三)被担保单位或个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五年仍然不能确认收回,经县政府同意核销的;
(四)县政府批准核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富民农户贷的核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合作金融机构提出,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县财政局核销已支付的补偿:
(一)农户因家中发生天灾人祸确实无力偿还的;
(二)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
(三)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五年仍然不能确认收回,经县政府同意核销的;
(四)县政府批准核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须对风险补偿相关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避免引起不良连锁反应。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对风险补偿实行全程监督,定期开展贷款项目落实和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调度检查。同时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金要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办、县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郯城支行、邮政储蓄银行郯城支行、郯城农村商业银行、郯城汉源村镇银行、郯城惠众融资担保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正文结束郯政发〔2016〕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9日
郯城县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新要求,以法治精神推进“新常态”下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强化土地市场管理,坚持土地供应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和土地市场需求,建立以供给引导需求的新机制,严格控制增量,努力盘活存量,有效缓解用地矛盾,推动土地利用规范、节约、集约、高效发展,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节约优先,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二)坚持合理使用,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构建符合资源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格局;
(三)坚持市场配置,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四)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三、编制依据
(一)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
(二)郯城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郯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郯城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五)郯城县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四、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按照市政府要求,2016年度供应计划总量控制在不低于前五年的年均实际供应量134.7公顷(2020.5亩),不高于前三年的年均实际供应量162.1公顷(2431.5亩)。2016年度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141公顷(2115亩)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36.7公顷(550亩)以内、国有存量建设用地104.3公顷(1565亩)左右。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15年度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15.85公顷(237.8亩),工矿仓储用地47.53公顷(713亩),住宅用地46.48公顷(697.2亩)(其中:廉租房用地0.73公顷<11亩>、商品房用地36.41公顷<546.2亩>、其他用地9.33公顷<140亩>),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7.33公顷(110亩),交通运输用地23.8公顷(357亩)。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郯城经济开发区、东城新区和李庄产业园的土地供应量约占全县土地供应总量的64.5%,其他区域土地供应量占全县土地供应总量的35.5%。
五、政策导向
(一)优化空间布局
落实县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区空间发展意图,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城镇建设用地要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市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为推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对各用途土地的供应采取有保有压的原则,控制生产用地,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提高城镇用地效率。
(三)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严格控制供地总量,积极盘活用地存量。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加大闲置低效土地处置力度,在政府实物收储的土地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充分利用城市存量建设用地,能用存量的,决不用增量,大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
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当充分贯彻市场配置的原则,通过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联动,确保计划实施。对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项目,用地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各有关部门对项目办理土地供应涉及手续应予充分支持。县政府对列入县级指标安排使用计划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国土、发改、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要根据土地供应计划,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落实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积极协调项目推进中出现的征地、拆迁等问题,保障年度项目用地土地供应顺利完成。
(二)加强土地供应全程监管。县国土局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总结、分析计划执行情况。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安排的,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计划调整工作,提出计划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本计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正文结束郯建管发〔2016〕9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服务机构,有关建设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建部建质〔2013〕171号)等文件规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禁止私下验收、不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二、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出具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出具了《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及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四)建设单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具备条件审核完毕,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一)工程完工,初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工程验收组,制订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工程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成员名单,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议程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3.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并形成经工程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4.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如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四、严格实行验收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竣工验收
按照住建部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竣工验收,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特别是经备案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必须亲自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作验收汇报。禁止非备案的工程五大主体项目负责人或者非本单位人员,以项目负责人主体资格参加竣工验收。
五、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
(二)工程五大主体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和验收组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住宅工程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严肃责任追究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档案资料、项目负责人资格等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重要内容之一。如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及时责令整改。
(二)建设工程各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及其他验收人员,要高度重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不验收、违法验收、验收后不备案或者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主体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记入诚信体系,并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严禁发放、收取各种形式的纪念品,竣工验收监督人员应廉洁自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正文结束
郯政办字〔2016〕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提升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
郯城县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提升活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户外广告设置有序安全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郯政办发〔2014〕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提升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提升,实现城区内楼顶广告严格控制、无擅自设置行为、无广告安全事故,沿街门店招牌广告严格按照“小而精”、“一店一牌”的要求,形成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有序、管理规范的户外广告新格局,实现户外广告减量化、景观化、资源市场化的目标,努力打造户外广告管理精品城市。
(一)提升城市户外广告景观效果。改变传统户外广告看板式、立柱管塔式的设置形式,提升户外广告设计设置品味,使城市户外广告与城市景观小品有机结合。提高公益广告投放比例,凸显郯国故城、银杏之乡、现代商贸等城市特色和历史文脉,推进户外广告景观化。
(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秩序。通过整治提升,彻底消除各类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对公共资源广告位逐步建立公开拍卖出让的市场化机制,对非公共资源广告位严格按照《郯城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审批设置。
(三)消除户外广告安全隐患。目前,城区楼顶广告、落地式管塔广告、施工围挡等户外广告的抗风阻能力、亮化用电安全、对附着建筑影响、光污染等没有安全监测,普遍存在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通过整治提升,切实消除户外广告此类安全隐患。
二、政策规定
对城区内的所有户外广告,依据《郯城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进行整治提升。整治提升范围内不符合《郯城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楼顶广告一律清理拆除;适合改为楼体广告的,广告业主可报请审批,改为楼体广告;既有楼顶广告又有楼体广告的,只保留楼体广告。
(一)经过依法审批,审批设置期限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的,由广告业主自行清理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审批设置期限在2015年12月31日以后的,责令限期拆除,按期拆除的,按照广告牌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二)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经说服教育,当事人自行拆除的,不予处罚;拒不拆除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三)严格管控新设户外广告。建立广告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拒不执行整改提升任务的,纳入广告经营企业不诚信名单,并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曝光。建立户外广告限批制度,对纳入广告经营企业不诚信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户外广告,直至按要求整治提升到位。县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法设置或拒不配合整改的,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审查限制。
三、工作步骤
(一)普查准备、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3月31日前)。对集中整治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拉网式”摸底统计,全面托清户外广告业主信息、设置形式、规格尺寸、审批情况及安全隐患等情况。重点对管塔式广告、楼顶广告、LED显示屏(落地式、附着式)、墙面广告、跨路龙门架式广告、施工围挡进行统计,建立户外广告分类台帐。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整治氛围,争取各相关单位以及广大市民的理解与支持,积极引导城市户外广告的规范设置。
(二)集中整治提升第一阶段(2016年4月1日至6月30日)。对郯东路、人民路、团结路沿线的户外广告进行集中整治提升。
(三)集中整治提升第二阶段(2016年7月1日至9月30日)。对郯中路、郯西路、建设路、皇亭路以及城区内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进行集中整治提升。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对户外广告整治提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批验收,对整治效果明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整治不彻底、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四、责任分工
郯城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做好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提升工作,抓好行业管理,做好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涉户外广告整治提升动员工作。
(一)县城管局负责户外广告整治提升活动的组织实施,制定具体整治提升计划和标准;组织召开全县户外广告经营企业动员会,协调各新闻媒体单位开展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提升宣传动员工作;定期通报户外广告整治提升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完善户外广告设置限批制度,对户外广告整治提升活动不配合、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企业或个人,一律停止新设户外广告的审批。
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郯城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协助配合整治提升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全县城市管理考核体系,并适当提高分值比重。
(二)郯城街道按照《郯城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协助配合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提升工作。组织涉及到的城中村街召开户外广告整治提升动员会,传达户外广告整治提升的具体要求,做好具体说服动员工作。
(三)县住建局负责城区建筑工地施工围挡设置监管,确保施工围挡在满足工地安全的前提下,高度不得超过5米;利用施工围挡发布广告的,公益广告不得少于20%。
(四)县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并对户外广告内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按照公路管理标准清理沿线非公路标示设施,联合开展公路沿线户外广告整治提升工作。
(六)县财政局做好户外广告拆除费用的协调保障。
(七)县教体局协助配合教育系统所设户外广告的整治提升工作。
(八)县公安局做好户外广告整治提升执法保障工作,对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县卫计局协助配合卫生系统所设户外广告的整治提升工作。
(十)临沂银监分局郯城办事处协助配合金融系统所设户外广告的整治提升工作。
(十一)县保险业协会协助配合保险系统所设户外广告的整治提升工作。
(十二)县安监局会同县城管局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监督,做好因生产经营广告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各新闻媒体单位做好相关宣传引导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提升事关城市形象和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县城市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调度和监督检查,确保户外广告整治提升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严格督导检查。城区户外整治提升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有序推进,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督导检查,实行每周调度、每月通报整治提升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严重影响整治提升工作进展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形成整治合力。郯城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形成整治提升工作的整体合力。要科学安排部署,充分调动各村街的积极性,做好辖区内各类市场、企事业单位的宣传发动和教育工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牵头做好本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户外广告的整治提升工作,充分发挥模范带动作用。
(四)营造良好氛围。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提升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配合。要加强整治提升工作的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广泛宣传整治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动员社会各界积极踊跃参与整治提升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浓厚氛围。
!正文结束郯建管发〔2016〕10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2015年8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37/5043—2015,以下简称《设计规范》),明确了绿色建筑设计阶段的各项技术要求。2016年2月3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认真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鲁建字[2016]23号),要求自通知下发起,全省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的新建民用建筑,应一律执行《绿色建筑设计规范》。2016年3月9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临建节发[2016]3号),要求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明确相关管理机构责任分工,在关键环节及时告知各市场主体应承担的职责,施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形成落实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强大合力。为贯彻执行好《设计规范》,促进我县绿色建筑全面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执行《设计规范》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县县城城市规划区的新建民用建筑(含保障性住房)应一律执行《设计规范》,并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一星级要求。执行时限以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查(不含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重新报审)时间为准。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创建项目,严格执行并切实达到对应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二、明确市场主体职责
(一)建设单位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负总责,在进行设计招标或者委托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要求。应持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报告书)和公共或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到县住建局墙改节能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审核确认。组织工程验收时,应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验收内容。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运行要求,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
(二)设计单位应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把绿色建筑设计落实到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各个专业,并明确绿色建筑的技术措施。同时,应对照《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以下简称《技术要点》,可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www.sdjs.gov.cn下载)进行自评估,填报《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表》,作为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必要资料。
(三)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技术方案,实施绿色施工。
(四)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完善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机制,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设计规范》、《技术要点》等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服务。局基本建设科对未通过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未完备建筑节能设计备案登记审核确认的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获得节能(绿色)建筑认定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局墙改节能办公室对未执行《设计规范》和未履行建筑节能设计备案登记审核确认手续的项目进行先期催告,催告无效的由局市场管理科依法查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确定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不落实的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予节能(绿色)建筑认定。局市场管理科对未执行《设计规范》和未履行完备建筑节能设计备案登记审核确认等基本建设手续、影响建筑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项目,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局勘察设计科、装饰装修科、质量监督站等职能科室和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严格管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执行,狠抓质量安全,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各项管理工作。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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