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郯政发〔20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3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临政发〔2017〕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县政府部门的,应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查、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县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县政府及县政府部门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一般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以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下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县政府法制部门不予受理审查。
第十三条 县政府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做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三章 起草送审
第十四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县政府法制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六条 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单位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
第十八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1份;
(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2份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10份;
(四)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及参照的其他资料1份;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1份;
(六)征求意见或会签材料1份;
(七)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二十条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其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起草。县政府部门制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应按照规定做好文件起草、调研、征求意见等工作,并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审查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
(五)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七)内容是否符合我县实际,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八)其他需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六)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时,可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要求起草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征求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协助组织好相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向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按规定期限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书面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会签。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求意见或会签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法制部门的意见报县政府。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后报县政府审议,并向县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应包括审查的基本情况,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并按照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审议与签署
第三十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集体审议决定,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二条 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县政府法制部门或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可直接提请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六章 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县政府部门在登记编号前应就拟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与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沟通。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五条 自规范性文件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起草部门或起草部门业务机构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或本部门法制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办理登记编号:
(一)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1份;
(二)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1份;
(三)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的办文单1份。
符合规定的,县政府法制部门或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进行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TC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三十七条 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部门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文件解读等工作。县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由制定机关自文件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专栏、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县政府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进行登记。
第七章 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报县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县政府法制部门。
第四十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法制部门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式2份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县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通过山东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向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报送。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在收到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上级政府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或双方的规定;
(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审查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至报备的县政府部门: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并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县政府法制部门:
1. 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 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文件相抵触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按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给予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县政府,具体解释由县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作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县政府部门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办理。
第八章 实施与评估
第五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制度。县政府法制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应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可由县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进行,也可委托其他机构具体承担,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第五十三条 评估部门或机构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情况由县政府法制部门向县政府汇报,提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实施或修改、废止的建议。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部门应按照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要求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并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评估报告。
第九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每隔两年或按国家、省、市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修改或废止的应及时修改或废止。县政府法制部门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政府部门按照县政府的有关要求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修改或废止,需作出相应修改的;
(二)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增减或改变内容的;
(三)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废止或修改,失去制定依据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二)因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三)新的规范性文件已取代旧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应予以废止的情况。
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按规定废止。
第五十八条 清理后继续有效、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应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县政府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第五十九条 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或县政府部门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景区)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景区)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及清理等有关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和县政府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清理等工作情况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郯政办发〔2017〕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郯城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加强和规范本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的知晓、理解和认同,促进政府各项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政务公开要点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县政府法制局、县新闻和网络管理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相关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县政府直属机构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或以县政府部门名义制定印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政策、措施、标准、规划、计划、方案、预案等重要政策文件。
(四)其他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有解读必要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和单位是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多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政策文件制定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先按照《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规定,提前向社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3-7天,并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汇总研究,将采纳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同步谋划解读方案、组织编撰解读材料,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其中,解读方案主要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部门制订的政策文件,应当将意见征集情况、解读方案、解读材料、法制机构审查意见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
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县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当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意见征集情况、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送。没有解读方案、解读材料的,县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办理。
第六条政策文件解读形式一般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
第七条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鼓励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可视化方式,努力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解读材料“听得懂、好明白、能理解”。
第八条政府网站是政策文件解读公开的第一平台,县政府及各部门网站都应设立政策文件解读专栏,通过发布解读材料、开展在线访谈活动等方式,汇总发布解读信息,增强解读效果。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重要政策文件发布时,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县政府网站,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关联发布。
第九条要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服务中心、“12345”政务热线、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第十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县性重大民生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的政策措施,应当以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
第十一条政策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解读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与经济发展和民生关系密切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部门,每季度举办新闻发布会和在线访谈活动应不少于1次,主要负责人每年参加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县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活动应不少于1次。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加强政策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人、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高校学者、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文件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范围,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部门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非常设机构等。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郯政办发〔2017〕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县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人才强县”战略的实施,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3〕27号)、《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7〕4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6名左右,管理期限为3年。
第四条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以用为本、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条件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年龄不超过47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人员;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人员;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的人员;获得县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首位的人员;或获得发明专利,并在本县域内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人员,获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的人员;
(三)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该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被《SCI》《EI》等收录,引用率较高;
(四)在完成我县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获得国家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省(部)级奖励或称号的人员,或获得两项以上市级奖励或称号的人员;
(六)长期从事医疗、疾病预防、计划生育工作,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有较大影响,获得市以上奖励或称号的医务人员;
(七)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获得省(部)级丰收计划奖三等奖以上的人员,或获得市级丰收计划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的人员;
(八)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并获得市以上奖励的人员;
(九)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十)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著名教练员;
(十一)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并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人员。
第七条 选拔时以近3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的方法进行。县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向人社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县人社局。
第十一条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成立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1-13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3-5人组成,负责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提出评价意见。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颁发《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积极为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五条 对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生活上关心照顾。
(一)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由县财政每人每月发给县政府津贴800元。由县财政列入预算,统一拨付县人社局发放。
(二)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人社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2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所花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四)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六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对管理期内的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3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同时写出管理工作报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将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郯城县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第十七条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在县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县人社局备案,调往县外的要事先报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县政府津贴,不再按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被选拔为市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
(二)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调往县外工作的;
(四)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五)学术造假、考核不合格等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十八条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报请县政府批准,取消其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2009年6月16日县政府办公室发布施行的《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郯政办发〔2009〕54号)同时废止。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郯政办发〔20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助推全县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郯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扶持全县骨干企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县政府重点扶持的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资本市场发展等重点领域,先进装备制造、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木业、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特色产业,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改造的传统产业以及县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按照“规范管理、分步实施、倍数放大”的思路,产业基金积极与社会资本设立精细化工产业基金、高科技电子产业基金、新材料产业基金、高级木业产业基金、现代物流产业基金、生物医药产业基金、文化旅游产业基金、现代农业基金等子基金,力争将基金总规模放大至20亿元。
第五条 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产业基金合作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合作基金公司章程、合作协议、合同等,明确合作基金公司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二章 决策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设立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县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局、金融办、招商局、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产业基金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领域和投资重点等重大政策的制定,以及产业基金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产业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项目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 县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代表县政府履行产业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管理制度、资本金补充机制、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八条 郯城宏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根据县财政局的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具体负责产业基金的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需报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研究决定。
投资公司运作具体业务,负责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九条 县财政局向投资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按年支付,原则上每年截至上年年末产业基金投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和管理业绩,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核定。
第十条 投资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所需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运作原则和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运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县现代产业、骨干企业科学跨越发展。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产业基金根据我县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可以采取直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等方式运作。
(一)直接股权投资。是指投资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二)债权投资。是指投资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债权投资的行为。
(三)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是指投资公司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的行为。
(四)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投资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公司”)等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五)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市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县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县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的操作流程:
(一)县政府重点扶持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资本市场发展等重点领域,先进装备制造、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木业、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特色产业,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改造的传统产业以及县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产业基金给予扶持。
以直接股权投资的,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投资期限、投资数额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以债权投资的,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年化利率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以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的,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股权投资金额、债权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年化利率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二)投资机构可以向产业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操作程序: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开征集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向理事会办公室申报,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三)中央、省和市级产业基金已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县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可以申请县级基金给予配套扶持,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运作方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的退出:
(一)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二)产业基金以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需要退出时,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执行。
(三)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需要退出时,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执行。
(四)产业基金通过债权投资业务形成的债权,可根据投资时签订的投资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退出。需要退出时,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执行。
(五)产业基金通过股权和债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和债权,可根据投资时签订的投资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退出。需要退出时,可参照第十四条(一)和(四)执行。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在投资前,可利用间隙时间选择银行协议存款、购买大额存单等安全性和流动性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增加收益。
产业基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或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投资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上市企业股票等;
(二)对外担保、抵押等;
(三)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四章 子基金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者,向投资公司申请设立参股子基金,也可申请对已成立子基金进行增资。
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参股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投资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十七条 投资公司应当与子基金公司其他出资人事先依法约定,子基金公司应当在郯城县注册,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的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五)最近五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理事会办公室、投资公司要对子基金主要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推进子基金尽快落地。
县发改局、工商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应在子基金公司注册登记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在子基金公司设立前,子基金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应已确定,并签署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全部出资人(或合伙人)应已确认,并承诺资金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条 投资公司应当与子基金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不得投资或设立其他基金;
(二)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经批准可不受20%的比例限制。
县内企业组建的并购子基金可不受本条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60%的子基金投资于县内企业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
(二)子基金全部投资于县内企业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0%;
(三)子基金投资范围限定为县内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产业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5%,且不能成为子基金第一大股东;
(四)县级产业基金与上级产业基金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
产业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二十二条 投资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出现亏损且子基金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投资公司应要求对产业子基金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投资公司应与子基金公司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由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应退出:
(一)子基金公司完成设立后3个月,其他出资人未按协议规定出资的;
(二)子基金公司完成设立后3个月,未开展业务或6个月没有投资项目的;
(三)子基金公司设立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20%的;
(四)子基金公司未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有证据证明有采取不法手段骗取产业基金资金的;
(七)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的托管金融机构选择在郯城县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由子基金、投资公司共同确定,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五条 在子基金合作期满后,投资公司可将其投资项目超额收益的部分按下列比例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产业基金享受固定收益除外),以调动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积极性:
(一)在基金投资期内,第一年投资进度达到协议投资水平的,奖励20%;
(二)第一年投资进度超过协议投资水平的,奖励30%;
(三)第一年投资进度完成基金规模一半的,奖励40%;
(四)第一年投资进度完成全部基金规模的,奖励50%。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县财政每年按照产业基金母基金5%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投资风险补偿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投资损失的补偿。当投资风险补偿金余额达到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预算不再安排风险补偿金;余额低于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补足余额。
当重大项目投资出现风险时,投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化解降低风险,最大可能地减少损失。当实际发生损失时,经县财政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拨付冲减风险补偿金。投资损失净额最终由受益财政负担,县财政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等措施,分年度收回。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二十八条 投资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 除重大项目投资外,投资公司对单个企业的各种方式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可事先通过投资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优先清偿权或同股同酬等权利。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由县财政局制定。
投资公司应根据绩效考核原则制定公司内部的薪酬考核办法,报县财政局备案。投资公司可以采取与其他业务不同的薪酬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市场化考核体系,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
第三十一条 投资公司应于半年结束后30日内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行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行报告。
第三十二条 投资公司根据约定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投资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投资公司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三十三条 投资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投资公司、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止。原《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郯政办发〔2015〕13号)同时废止。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7〕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推动《郯城县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郯城县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实施,确保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全面落实,确定今年为妇女儿童办8件实事:
一、继续推进标准化幼儿园建设。2017年新建、改扩建标准化幼儿园21所。全县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86%。(牵头单位:县教体局,配合单位:县编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房产局、县物价局)
二、开展第二轮农村适龄妇女“两癌”免费普查工作。自2016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对全县约9万名35—64岁农村适龄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检查费用每人次128元,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80%。2017年,对2.91万名农村适龄妇女进行“两癌”免费检查。(牵头单位:县卫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妇联)
三、大力发展妇女居家灵活就业。把发展“沂蒙大姐”居家创业就业项目作为促进妇女创业就业的主渠道,通过教育培训、基地示范、孵化服务等,鼓励妇女发展家庭手工业、商业贸易、家庭服务业、农家乐旅游、特色种养殖业等适合居家创业就业的项目。2017年,新增加工点、经营户、小微企业50个,扶持建立示范基地5处,从业妇女3000人,网上就业妇女100名。(牵头单位:县妇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局)
四、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继续实施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体推进示范市工程,扎实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2017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320人,认定经营管理型新型职业农民260人,其中培育新型职业女农民100人,认定经营管理型新型职业女农民60人,吸引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技推广人员、退伍军人等加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牵头单位:县农业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五、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制度。开展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行动,力争到2017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组织受委托监护人全部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及时发现和保护无人监护等困境农村留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形成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格局。(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综治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
六、实施“贫困妇女儿童救助千万行动”。开展贫困母亲阳光“1+1”救助,通过争取全国“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专项基金”、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和发动社会捐助等措施,救助贫困妇女100名;壮大“爱心助童联盟”力量,开展志愿家庭结对帮扶农村贫困儿童工作,发动社会爱心人士救助困境儿童800名。(牵头单位:县妇联,配合单位:县民政局)
七、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工程。各级财政加大投入,2017年对100名脑瘫、智障、自闭症和听障儿童开展抢救性康复救助。(牵头单位:县残联,配合单位:县卫计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八、实施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改造提升工程。设普法教育厅、不良行为教育厅、犯罪行为教育厅、禁毒教育厅、维权教育厅、思想感悟厅和少年模拟法庭七部分,通过现代化的教学实践,培养青少年学法、探究法律的兴趣,增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提升青少年遵纪守法水平。(牵头单位:县司法局,配合单位:县教体局、县财政局)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发展妇女儿童事业的责任意识,把为妇女儿童办实事作为做好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组织领导,加大保障力度,狠抓推进落实,确保发展成果惠及更多妇女儿童。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协调督导作用,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各项实事办好,为全县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7〕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郯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临沂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郯城县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落实省、市关于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文化强县建设,县政府定于2017年7月至10月举办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省2017年度主题:荟文化·惠生活
市2017年度主题:畅享文化·快乐生活
县2017年度主题:畅游文化·惠享生活
二、活动名称及时间
名称: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
时间:2017年7月20日——2017年10月20日
三、活动目的及原则
以推动文化消费结构升级、加快建设文化强县为目标,着力培育文化消费理念,引导文化消费行为,优化文化消费环境,丰富文化消费业态,释放文化消费潜力,发挥文化消费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方面的积极推动作用,努力使文化消费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成为文化惠民利民的新力量。
政府引导。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文化消费理念,培育良好的文化消费习惯。推动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调整,着力建立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的长效机制。
市场运作。突出市场导向,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依托企业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产品和优质便捷的服务吸引消费者。
注重实效。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充分整合现有公益性和市场化的文化活动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形成整体合力,实现效益最大化。
普惠大众。大力开展群众性惠民文化活动,扩大文化供给,引导消费升级。通过发放文化惠民卡,采取财政直补消费者、商家优惠折扣和社会支持等方式,让文化消费真正深入人心,惠及大众。
四、活动内容
统筹政府、市场两种资源,策划实施“双十”惠民工程,即举行10项公益文化主题活动、成立10家文化消费企业联盟,着力构建“主题板块支撑、线上线下联动,部门参与配合、乡镇协同推进”的活动体系,实现全民共同参与,共享文化资源,共品文化盛宴。
(一)开幕启动仪式
1.时间:2017年8月7日
2.地点:县人民广场
邀请县有关领导同志、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分管领导同志、文化名人及部分文化企业代表参加。
(二)主题活动内容
消费季主题活动由政府主导主办的公益主题活动和各类文化企事业单位自筹自办的公益性、商业性文化项目活动组成,包括“文艺精品展演”“文化旅游娱乐”“品味精品书香”“文化创意体验”“乐享数字文化”和“匠心工艺传承”等六大板块。
1.文艺精品展演。以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主线,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题,在全县范围内组织“三看”活动,即看电影、看演出、看展览等各类文艺展演活动,加大文化惠民演出力度,将近年来我县创作的《窦娥冤》《花开四季》《好人宋保印》等优秀剧目进行展演。举办公益电影主题放映月、2017郯城文化馆“七彩梦想”少儿美术展、郯城书画名家展等系列活动。
2.文化旅游娱乐。以丰富市民群众文化活动为出发点,利用文化广场、健身公园等公共设施举办广场舞培训、“舞林大会”,办好第二届郯城广场文化艺术节。发挥郯城商城优势,组织加盟商家对文体活动用品开展优惠促销,让利于民。整合县内文化旅游资源,开发适合不同群体的文化旅游特色产品,推出一批文化旅游目的地精品线路,重点打造乡村游、红色游、传统文化游等主题旅游活动。
3.品味精品书香。以提升广大市民人文素养为重点,举办“阅享生活 清凉一夏”暑期主题阅读活动,依托各级图书馆、新华书店、民营书店(书吧)、农家书屋等阅读场所,组织开展“亲子阅读”“精品图书优惠展销”“体验式阅读”“主题征文”“读书沙龙”等活动,打造“书香郯城”文化品牌。同时,发挥各级公共文化场馆阵地作用,开展国学经典诵读、文明礼仪培养、诗词歌赋欣赏、文化论坛讲座、诗词大赛等活动。
4.文化创意体验。实施“文化+”行动计划,推动文化创意与旅游、农业、制造业、商贸、体育等领域深度融合,让文化创意无处不在、提升生活品质。依托郯城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银都电影城、新华书店等文化创意企业组织文化创意产品展示展销、“文化创意集市”互动体验等活动,让广大市民在欣赏、购买产品同时,感受文化创意之美。
5.乐享数字文化。以数字文化虚拟现实体验活动为主题,通过数字图书馆、文化网络超市等数字化平台将文化思想理念、文化活动成果广泛传播。在文化电商、网络视听、数字出版、在线教育、动漫网游、电子竞技等领域开展数字体验、网络特卖等消费季专场活动。举办智能家庭、动漫游戏交易、动漫衍生品展销等活动。
6.匠心工艺传承。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活为着眼点,深入挖掘郯城特色非遗传承项目,让“木镟玩具”“中国结”“手工刺绣”“草柳编”“挂门笺”“面塑”等非遗产品走进图书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儿童游乐园等公共场所,积极举办“传统工艺精品展销”“非遗传习展演”“非遗文化进校园”等活动,让广大市民近距离感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博大精深和沂蒙大地灿烂的历史文化。
(三)线上线下联动
文化惠民消费季的开展,重在平台搭建、文化资源整合以及信息的有效传播。线上依托山东省文化惠民消费信息服务平台(网站或APP)。线下依托各类文化场馆、影院、书店、文旅景区、文体广场、文创集市等发展载体开展活动。
(四)部门协同参与
发挥部门职能优势,整合各类文化资源,推动文化与旅游、体育、农业、工业、商务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共同营造有利于文化消费的氛围,打破行业壁垒,形成跨界融合、相互支撑、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
(五)乡镇特色活动
以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丰富文化活动载体、打响区域品牌为目的,整合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特色活动,满足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产品和服务需求,优化文化消费环境,扩大城乡居民文化消费。
(六)活动总结
活动结束后,对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进行全面总结,通报消费季总体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研究促进文化消费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为今后持续开展积累新经验、探索新模式。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对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进行指导协调,协调安排新闻媒体进行深入宣传报道。
(二)县文广新局:负责牵头制定活动总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企事业单位搞好活动具体实施工作。
(三)县旅游局:参与消费季,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类系列主题活动,负责推荐遴选重点文化旅游企业、景区加盟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并配合做好相关调度协调工作。
(四)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参与消费季,组织开展文化市场类系列主题活动,负责推荐遴选影院、网吧、KTV、书店等文化企业加盟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并配合做好相关调度协调工作。
(五)县商务局:参与消费季,组织开展文化会展类系列主题活动,负责推荐遴选销售文化产品的大型商场、超市加盟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并配合做好相关调度协调工作。
(六)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统筹调剂文化专项资金,为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七)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组委会工作部署,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六、运行机制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要求,采用“一卡一券一平台”的运行模式。
(一)一卡。消费者可到银行办理银联卡( 62开头卡号的银行卡),或者通过手机移动端、PC端、电视机端登录山东文化惠民消费服务平台免费注册领取文化惠民卡。消费者持银联卡和文化惠民卡到签约商户进行文化消费即可享受惠民折扣、积分奖励等多项优惠,在指定商户可以使用消费券,同时采用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支付方式进行结算,消费金额作为积分记录到文化惠民卡中。
(二)一券。通过银联钱包APP和山东文化消费信息服务平台,利用政府文化消费引导资金支持发放文化消费券,让消费者主导消费,改进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撬动和促进大众文化消费,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推动文化企业生产提供更多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多样化需求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三)一平台。依托银联APP平台和利用山东文化消费信息服务平台,连接供给端和消费端,实现文化信息活动发布、百姓文化消费数据搜集、文化消费引导促进等功能,通过文化惠民卡、文化消费券的发放,使消费者注册申领消费卡券更简单便捷,同时可实时监测消费卡券的发放和消费情况,实现指定企业消费折扣、消费数据统计、信息传输、业务管理、数据分析等功能,为完善文化消费季顶层设计提供决策支撑。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会同县旅游局牵头主办,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个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政府共同参与联合主办,形成县直部门单位和乡镇联合主办各尽其责、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专业服务公司运作执行的筹办工作机制。成立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县委宣传部分管部长和县文广新局局长担任,负责全面组织实施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筹办组织工作。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制,保障本地文化消费季有效落实,形成县镇上下联动、分工协作的组织体系。
(二)加强资金保障。统筹调剂县级财政资金,支持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消费券发放、购买文化消费服务平台、全县活动宣传推广以及活动的组织、审计、评估等工作。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
(三)加强宣传推介。充分利用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官方网站及微博、微信公共账号以及新媒体,及时发布文化消费活动信息和展会信息。在县内新闻媒体统一开设“相约文化惠民消费季”专栏,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高文化消费季活动品牌的认知度,营造文化消费的浓厚氛围。
(四)加强安全管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和“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针对参加人员较多的大型重要活动,活动举办单位要提前做好预案,切实做好安全保卫、组织疏散、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参加活动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李炜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邹强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联主席
张保国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经研中心主任
夏立坤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王永伦 县旅游局局长
王晓升 县新闻和网络管理办公室主任
黄广华 县商务局局长
于海龙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成员:李真 共青团郯城县委员会副书记
周利伟 县科学技术协会副主任
马丽 县发展和改革局主任科员
冯宪杰 县经信局经济运行办副主任
郁传信 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副局长
蔺灼运 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孙兆伟 县科技局副局长
解祥勤 县民政局副局长
史继余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会猛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郑文波 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运管所党总支书记
杨寿春 县农业局副局长
朱怀安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张克友 县审计局副局长
岳喜军 县体育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房树法 县统计局副局长
王玉琢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肖文聪 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李在选 县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高 玮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副经理
李洋 郯城街道党工委统战委员
高军 马头镇政府主任科员
孙同岭 李庄镇党委宣传委员
周丽娜 重坊镇党委宣传委员
郭艳美 杨集镇党委宣传委员
徐祗东 庙山镇党委宣传委员
郭冠家 高峰头镇人武部长
尹荣 港上镇党委宣传委员
张岩岩 红花镇党委宣传委员
常红霞 胜利镇政府副镇长
朱奉伟 泉源乡党委宣传委员
庄伟 花园乡党委宣传委员
黄宗太 归昌乡党委宣传委员
许利娟 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丁伟 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旅游服务科科长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新局,邹强、夏立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十条规定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8〕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十条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郯城县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十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威胁,暴露出一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效益轻安全、重经营轻投入、缺乏高素质技术管理团队、一线工人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同时也暴露出个别地方部门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安全监管专业人员缺乏、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安全培训教育。创新培训模式,采取现场观摩、实景培训、网络培训、岗位实习、专家讲座等方式,定期对政府监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一线工人进行全覆盖培训。1、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重点开展专业化基础、现场观摩、执法技能和纪律作风培训;2、企业管理人员:重点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培训;3、关键岗位一线工人:重点开展岗位操作技能、岗位应知应会和应急处置培训。(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二、建强企业技术管理团队。严格执行《临沂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管理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危险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资质条件严格把关,督促企业通过招聘、委培等方式,加快组建高素质专业技术管理团队。2018年9月10日前,企业各类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的,按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予以限期停产整顿;到期后整改仍不到位的,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街道、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三、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工作,通过考录、招聘、遴选、调配等方式选拔具有实践经验的化工专业人才,增加充实监管人员数量,确保专业监管人员占比不低于70%。特别是郯城经济开发区等重点乡镇(开发区),应配齐配强危险化学品专业监管人员,使其与承担的监管任务相匹配。建立挂职交流制度,组织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分批赴骨干化工企业多个安全管理岗位挂职锻炼。(责任单位:组织、编制、人社、安监等部门负责,郯城街道、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四、狠抓科技强安工作。加快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和工艺,采用自动化控制、智能感知预警、远程监控、遥控应急处置等技术,推广应用DCS、PLC等过程控制系统、SIS等安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实时监测预警系统、自动包装机械、自动输送机械等设施,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水平。郯城经济开发区、郯城街道要逐企制定推进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强化推广应用,形成长效机制。建立全过程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视频监控系统基本功能要求》,覆盖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和高危环节,督促企业实施安全视频监控系统改造,加强日常维护服务,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郯城街道负责组织推进)
五、推行第三方安全监管。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强制推行第三方监管。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县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有实力、有信誉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实施。第三方机构重点监管企业对危险部位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检维修作业、开停车、外来施工作业等各类危险作业,重点把好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关和作业票证签批审批关,对重要危险作业实行现场盯守。(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六、派驻驻厂安监员。在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发放使用许可证的)和储存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实行驻厂安监员制度。由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统一组织辖区内企业驻厂安监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管理,提供经费保障。驻厂安监员应具备化学化工类中专或技校以上学历及2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熟悉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其主要职责: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动火、受限空间、设备检维修等作业,持证上岗、外来施工单位和危险品运输车辆资质查验等关键环节,现场制止违章行为,及时上报企业涉及安全重要信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郯城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七、实施重大处罚约谈制度。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有严重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重大行政处罚的企业,按照“谁处罚、谁约谈”的原则,由有关监管部门负责同志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放大行政处罚警示教育效应。(责任单位: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危险化学品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八、减少“三人以上岗位”。针对企业危险岗位操作人员数量偏多等问题,组织深入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企业危险区域和重点岗位人员数量情况。对涉及“同一作业区域三人以上岗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改进管理模式,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尽快减少现场作业人数,降低风险和危害。原则上,各乡镇要确保2018年底前“同一作业区域三人以上岗位”数量减少30%,2019年底前全部清零,以后持续推进、巩固成果、防止反弹。(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九、严格许可把关。对“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和换发审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委托编制的现状评价报告与实际相符性进行核查,同时核查其他重要事项。对评价报告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纳入“黑名单”,依法处罚;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坚决不予许可,依法处罚。(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十、强力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通则、化工企业双重预防体系细则和分行业实施指南,对标杆企业,推行“两进四化”。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双重预防体系真正运行,发挥作用。(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郯城街道负责组织推进)。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推进我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郯城和谐使者”,是指为郯城县社会工作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突出的专门从事社会服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基层一线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编办、县信访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文广新局、县卫计局、县扶贫办等部门、单位组成“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县民政局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郯城和谐使者”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社会专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我县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青少年事务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
第六条 “郯城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2年以上。
(六)管理期内的“齐鲁和谐使者”和“沂蒙和谐使者”不再参加“郯城和谐使者”的选拔。从我县产生的“沂蒙和谐使者”、 “齐鲁和谐使者”必须是“郯城和谐使者”。
上述人员,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郯城和谐使者”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和县直部门从本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本行业中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第八条 推荐申报“郯城和谐使者”应呈报以下材料:
(一)《“郯城和谐使者”申报表》。
(二)2000 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和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第九条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考察、公示后,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郯城和谐使者”名单,经公示后报县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郯城和谐使者”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600元。
第十二条 “郯城和谐使者”名单纳入郯城县高层次人才库,县里视情组织郯城和谐使者”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等活动。
第十三条 每年安排管理期内的“郯城和谐使者”参加健康查体。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郯城和谐使者”每1 年选拔1 次,每次10人。管理期限为4 年。
第十五条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郯城和谐使者”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管理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业绩和落实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在不同行业(领域)建立“郯城和谐使者”工作站,组织“郯城和谐使者”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开展业务交流、工作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对“郯城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
对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已经享受“齐鲁和谐使者”或“沂蒙和谐使者”待遇的、调出县外工作的,可继续保留“郯城和谐使者”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郯城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管理期满后,考核优秀且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
第十八条 加强对“郯城和谐使者”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做出的积极贡献,营造“郯城和谐使者”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郯政办发〔2018〕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
郯城县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推动移风易俗,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令)、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7〕19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满足群众殡葬需求、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加大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和政府支持力度,逐步增加惠民项目,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全县居民殡葬服务均等化,树立文明殡葬新风尚,力争使我县殡葬惠民和移风易俗工作走在前列。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加大供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和政策支持力度,按照统一与分级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惠民殡葬政策资金配套,不断增强惠民殡葬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2、保障基本,逐步增项。立足殡葬工作实际,优先保障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存放、骨灰盒、公益性公墓安葬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供给,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惠民标准,丰富惠民形式。
3、提升服务,注重实效。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措施,不断加强殡葬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和能力建设,完善与基本殡葬服务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规范惠民相关程序和办理要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落到实处。
三、惠民殡葬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覆盖范围。在郯城县辖区内死亡并在县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1、具有郯城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2、与郯城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我县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外来工作人员;
3、本县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收养救助的人员;
4、驻郯部队现役军人;
5、本县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体。
(二)惠民项目。惠民项目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存放(3天)、火化(生态环保炉)、骨灰寄存(1年)、骨灰盒、公益性公墓安葬。
1、免费提供遗体接运、存放(3天)。主要指在郯城境内死亡人员遗体的接运,县外死亡人员接运遗体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特殊情况,丧主与县殡仪馆协商解决。遗体存放超过3天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2、遗体火化。主要是指在郯城县殡仪馆内遗体火化,特殊情况需要在异地殡仪馆火化的,需提前告知郯城县殡仪馆并经其同意,出具异地殡仪馆火化单和火化证,方可享受此项惠民政策。
3、骨灰存放。在县殡仪馆寄存骨灰的,一年内免费,超过一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4、骨灰盒。免费的骨灰盒是指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的骨灰盒。若选取其他种类的骨灰盒,高出价格部分费用自理。
5、公益性公墓安葬。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公墓为本辖区内居民提供骨灰免费安葬服务。非本辖区内居民死亡入内安葬的,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建设费、管理费,并到指定地点安葬,不得随意挑选或改变墓穴结构。
(三)资金来源。所需惠民殡葬政策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四、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具体办法
(一)明确政策要求。坚持殡葬服务公共和公益方向,充分发挥公共政策的引导作用,逐步提高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要结合实际,科学制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明确惠民具体项目、政策覆盖人群、保障标准、资金来源渠道、申请条件程序等内容,尽可能简化操作程序,减少结算环节,确保便民、快捷、高效。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健全以遗体火化、骨灰存放及生态安葬为重点的殡葬公共服务网络,建立与惠民政策推行相适应的运行管理机制。制定全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县区根据平原、山区等地形特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统一布局,在建设公墓的同时,大力加强骨灰堂建设,倡导节地文明安葬。建设过程中,充分利用传统墓葬点、荒山荒地或废弃矿山等进行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坚持统筹推进。坚持遗体火化和骨灰生态安葬并重,积极推动将树葬、花葬、深埋、撒海等节地生态的骨灰安葬方式和散葬坟墓搬迁到公益性公墓纳入惠民政策覆盖范围,给予奖励或补贴。要逐步扩大惠民范围,加快研究制定流动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惠民殡葬政策,努力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郯城县殡葬惠民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工作的推进落实。宣传、发改、民政、财政、国土、林业、人社、市场监督、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搞好宣传引导,完善配套措施,形成推动惠民殡葬工作的合力。
(二)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宣传单、公示墙等多种形式,将惠民殡葬政策内容向群众公开,扩大政策知晓度,倡导文明新风。要充分发挥惠民殡葬政策的综合社会效益,将其与实行火葬、推行生态殡葬、倡导移风易俗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群众文明节俭丧葬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营造推动殡葬改革的浓厚氛围。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8〕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郯城县创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
郯城县创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6〕1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临政发〔2014〕24号)和《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电商兴县”战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郯政发〔2014〕29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合作共赢”的原则,紧紧围绕新旧动能转换和“互联网+”发展战略,以创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为抓手,培育和壮大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提升改造农村网络设施、乡村服务网点和物流配送等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普及电子商务应用;搞活农产品流通,拓宽我县农特产品网络销售渠道;大力开展电商培训,扶持农村青年创业;充分发挥农村电子商务助力扶贫攻坚作用,增强精准扶贫的本领,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将电子商务打造成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引擎。
二、工作目标
按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要求,推动建立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应用和推广,主要目标:
一是建成郯城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2018年底建成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农特产品展示交易中心、100%乡镇服务站及80%村级服务点;至2019年5月,建成农特产品加工生产中心、物流仓储配送中心,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点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二是完善农村物流快递配送体系。整合现有物流资源,建立统一的物流配送体系,至2019年5月,物流快递企业乡镇全覆盖、村级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三是实现农特产品网上交易量快速增长。至2019年底,实现本地农产品上行在网上交易额同比增长35%以上;农副产品、民俗手工产品、乡村旅游等网络销售形成一定规模。
四是大力开展电商人才培训。至2019年底,电子商务专项培训累计达到6000人次以上,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做到能培尽培。
五是精准扶贫取得显著成效。通过开展网店扶贫、产业扶贫、创业扶贫、就业扶贫、股金扶贫等电商扶贫措施,累计帮助全县35%的贫困户脱贫。
六是建立电子商务发展长效机制。探索建立与精准扶贫、新旧动能转换高度融合,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财政、金融、土地、税收等政策环境,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三、建设内容
(一)建设郯城县电子商务三级服务体系
县电子商务三级服务体系由政府主导,企业建设并参与管理和经营,负责在全县农村普及、推广电子商务,建立乡村服务站点,让电子商务走进千家万户。帮助特色农产品上行,实现“消费品下乡”和“农产品上行”双向流通,构建“技术支持+培训孵化+产品对接+品牌建设+网络推广+其他增值服务”的全方位服务模式。
主要任务:
1、建设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依托山东丝路云互联网发展有限公司在经济开发区建设具备电子商务资讯、统计分析、电子商务培训、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展示等功能的线上服务系统和线下特色产品展销中心。及时发布解读政策、分析检测数据、发布预警、提供便民服务。
2、建设乡镇服务站。在全县16个乡镇、景区、开发区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站面积应满足基本的办公、仓促、物流等的需求,由山东丝路云互联网发展有限公司采取自建、租赁、合作等形式建设,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仓储物流、信息咨询等服务功能,搭载O2O体验功能,承担线下体验服务,实现“一网多用,一店多用”,让农民实现购物、缴费、票务预订等方面一站式办理,打通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最后一公里”。
3、建设村级服务点。在全县616个行政村建设服务点,并实现所有贫困村全覆盖。各服务点配备大屏幕电视、电脑、邮件寄存柜等,安装开通农村电子商务应用软件。村级服务点收集当地特色农产品信息,汇总后对外发布信息、销售,实现“农产品进城”;向村民宣传服务站各项功能、电子商务行业相关资讯、培育农村群众网上购物、商品销售、购买服务等习惯;帮助村民网上购物,提供快递收发服务,实现网上代购和物流配送;围绕农村消费提供家政、充值缴费、金融服务等便民服务,对外发布村级各项服务内容。
4、建设县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依托现代产业体系、专业市场和产业集群建成具有郯城特色集生产加工及仓配一体化的电子商务综合示范园区,该园区具备产品开发、产品生产、信息发布、品牌推广、在线交易、仓储分拣、物流配送、金融结算、数据分析、系统管控等功能。
5、开设特色馆。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与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等知名平台合作开设地方特色馆,联合本地涉农企业、加工企业及电商运营企业,围绕中国结、银杏、杞柳、姜湖贡米等特色产品及相关文化衍生品,突出宣传郯城特色产品品牌定位、产地、营养价值、培育过程无污染无公害等产品溯源信息,通过整合县域产品资源及第三方平台信息开设特色馆,拓宽县域农产品网络销售渠道。
(二)农特产品电子商务销售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生产消费需要,修改、完善、提升现有各类地方标准,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完整的质量安全认证;以电子商务为手段,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推广,提高农村产品的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带动农民增收。
主要任务:
1、建立特色产品品牌体系。围绕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品牌化和质量品控,做好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开展农产品分级、初深加工、包装、商标注册、品牌打造等建设,建立郯城县优势农产品名录库,重点对“姜湖牌”稻米、“郯香牌”草莓、“大红花牌”红花蔬菜等本地优势产品进行品牌化建设,打造全网统一标识、统一授权、统一定价的品牌体系。通过整体品牌策划,重点培育杞柳、郯城银杏、红花中国结等4-6个郯城特色网商品牌。结合各电商企业O2O运营模式,加大传统媒体、互联网及社交新媒体的宣传力度,实现线下至线上的引领和持续性消费引流。
2、构建品牌质量和标准管理信息平台(溯源体系)。通过建设品牌质量和标准管理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健全和规范质量标准化机制,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推动标准化生产管理,促进放心消费,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便于监管和公众查询。
3、建立电商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创建电商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立产品认证、防伪标识和诚信守法监督巡查制度,组织开展产品供应商和电商企业的诚信评估系列活动,命名表彰一批诚实守信企业,以金融业征信平台为依托,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广诚信优质的企业品牌和形象,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网络传销等违法行为,打造郯城电商可信交易环境,提升我县网商信用水平。
(三)完善物流配送体系
整合县域内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供销、邮政等部门及电商企业、快递企业、物流园区等相关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实现共享衔接,实现覆盖县乡村的快递收发、本地物流配送等服务。
主要任务:
1、建设县级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中心。由物流配送中心整合本地网贸仓储和快递资源,与各物流快递公司合作,使快递配送能够延伸至乡镇和村级电商服务的各个站点,彻底解决农村居民物流配送线上“最初一公里”和线下“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充分利用县级物流配送中心进行调度、清分、总包、散件、信息电子验单扫描、电子录入、实时监控,做到全程邮件追诉。
2、建设农村物流运输体系。利用电商自身的流动物流服务车进行包裹派送,同时充分利用邮政、农村公交班线、货运、农用车等各种运输资源,对偏远的网点数量少的地区进行包裹派送,既为运输车辆增收,也降低了物流中心的运输成本,实现合作共赢。
3、建设物流仓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物流仓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发布和信息共享功能,通过系统实现物流小包信息的查询及物流需求信息的发布,进一步丰富系统功能。
(四)农村电商培训体系建设
坚持政府主导,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电商培训体系。利用职业技校、党校等现有资源,整合就业、扶贫、农业、科技等资源,依托第三方培训机构或企业自发组织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常态化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将培训与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结合起来,为参训人员提供综合服务,跟踪指导,确保培训产生实效。
主要任务:
1、网店创业入门培训。组织城乡青年、退伍军人、待业大学生、返乡青年、农民、下岗职工、贫困户等开展电子商务操作技能和创业技能等入门培训,培养电子商务创业就业人才,共4000人次。
2、网商精英岗位提升培训。培训提升全县已开店网商专项技能,包括客服、美工、推广等方面,共1000人次。
3、政府及传统企业电子商务转型培训。面向乡镇、县直部门干部职工、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传统企业等,普及电子商务基础知识,加速传统企业电子商务转型建设,促进产业升级,共1000人次。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8年3月1日—2018年3月31日)
1、制定方案。制定电子商务进农村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成立郯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搭建郯城县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各项工作,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2、宣传发动。充分利用互联网、郯城电视台、沂蒙晚报·今日郯城专栏、宣传页、手机短信、文艺表演、流动宣传车、刷墙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的大力宣传“电子商务进农村”具体政策、业务流程以及推进情况等,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达到铺天盖地、家喻户晓的宣传效果。广泛宣传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前景,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同时开办郯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简报,通报工作动态。
3、全面启动。召开郯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动员大会,分区分批系统推进全县各行业各区域的农场主、企业主的交流座谈和调研会,组织培训学习,启动建设新型的郯城综合农特产品加工贸易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加速互联网+传统企业的转换与发展,全面启动示范工程。
(二)重点实施及全面铺开阶段(2018年4月1日-2019年5月31日)
完成电子商务进农村运营服务中心和配套系统建设,完成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初步建设,并高效运营;完成县、乡镇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完成95%以上村级服务网点建设,并高效运营;完成农村宽带、移动宽带普及工作,实现WIFI信号全覆盖,全县行政村宽带覆盖率达到100%;全面解决农村电商配送“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问题;按照计划持续开展电子商务相关培训工作,培训人次达到5000人次以上;建立全县电子商务数据统计分析体系,持续开展电子商务数据统计工作;全面完成电子商务进农村各项工作任务。
(三)整改提升阶段(2019年6月1日-2019年10月31日)
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全部实施完成后,县组织开展全面自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根据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电商服务站点的整改提升,孵化网商总数突破500个,乡村电商服务网点达到500个,培训人次6000人次以上;同时开通两家第三方平台的特色郯城馆,郯城农村电商手机APP客户端全面高效运营;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初见成效。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1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依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省市考核评估办法,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运营情况、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总结,查找不足,总结经验,形成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完善的经验模式,迎接上级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郯城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有关县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指导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审议决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和检查项目推进及政策配套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及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的整体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实行“属地推进,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办法。县、乡两级政府是创建责任主体,分级承担项目建设任务,根据全县总体工作方案,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项目实施方案,负责引导和支持电商企业、电商服务企业发展,打造电子商务网络平台,推进农村流通设施和乡村电商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三)强化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落实省财政厅、商务厅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农产品上行、三级服务体系建设、电子商务培训以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县财政可根据资金安排方案,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情况,将资金分批次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确保示范工作顺利实施。
(四)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和环境。县政府充分发挥县内主流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开辟专题专栏,大力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典型案例,加大电子商务普及力度,形成人人参与、全民触网的社会氛围。同时充分发挥邮政储蓄、信用社等多元化、多渠道金融服务功能,简化农村网商小额短期贷款手续,对涉农电子商务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成立县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推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5)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6)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
7)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8) 《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指 数 (AQI) 技 术 规 定 ( 试 行 )》(HJ633-2012);
9)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10) 《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
11) 《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12)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29号);
13)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
14)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及配套方案;
15) 《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7〕54号);
16) 《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厅字〔2017〕35号);
17) 《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7〕150号);
18)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7〕198号);
19)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15-2017年)》;
20)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攻坚行动方案》 (临政办字〔2017〕23号);
21) 《关于印发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193号);
2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郯城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公开、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宣传教育、责任追究、附则11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应急预案”)、各乡镇(含郯城街道、郯城经济开发区、马陵山景区和郯城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全县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环保工作的主任、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县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文广新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公路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和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同志组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督导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机构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制定和完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县级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公开落实等工作;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对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报预警组由县环保局、县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县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专家咨询组由县环保局、县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建,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督导考核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监测预报
监测。环保、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预报。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会商。环保、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当预测可能出现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要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三)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县级预警。县环境监测站和气象台负责联合开展辖区内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经预测,辖区内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组织会商,必要时与市环境监测站会商或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将会商结果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确认发布预警信息,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市级预警。当全市范围内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我县按照市级通报的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应急响应相关工作,及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预警解除。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解除预警信息或接市级预警的解除而解除县级预警。
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及时采取升级措施,或随市级预警级别的调整而调整本级预警级别。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4 级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按照县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1)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清晰,做到“一镇一案、一厂一策”。
(2)应急预案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的减排项目清单和相应的减排措施。
工业源。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鼓励产能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同行业内企业采取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应急减排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的污染物排放,并尽可能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工业源应急减排的目标和措施要落实到具体企业、企业生产线、工艺环节。
移动源。对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管控措施。
扬尘源。对包括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等相关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减排措施。
(3)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
(4)应急减排途径:
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或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流程,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进一步降低排放浓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
移动源。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在主城区和建成区限行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限行区域;谨慎使用单双号限行的强制措施;电动汽车不采取限行措施。
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开挖、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扬尘源主要通过降低活动水平实现;料场实现全覆盖,加大工地洒水抑尘频次;加大道路清扫及洒水频次,确保抑制道路扬尘。
(5)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不包含以下7种类型企业或行为:①僵尸企业;②虚假企业;③已取缔或计划取缔“散乱污”企业;④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燃煤小锅炉;⑤已纳入常规性管理的黄标车;⑥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⑦已列入调整产业结构或化解过剩产能而搬迁的企业。
(6)应急减排基数是在基础排放量中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得到的全年减排基数(按照2016年环境统计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7)应急减排量的计算方法: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燃煤机组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不计算应急减排量;②已列入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其污染物减排量按1.2倍核算;③因市场不景气或环境质量改善提标等原因出现生产负荷不饱和生产的企业,其污染物减排基数按实际生产负荷计算。
(8)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适当调整并上报备案,但污染物减排比例必须达到应急响应期间相应级别的减排目标要求。
2. 分级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Ⅳ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5%以上,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在正常保洁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通过对水泥、燃煤电厂(未实现超低排放)、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化工、建材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的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等施工环节;停止室外喷涂、建筑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建城区内,禁行重型柴油货车,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强化对建筑、道路、拆迁工地作业的监管,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施工。
(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课等相关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停止建筑、道路、拆迁工地施工作业。
(四)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总结评估
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按要求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预报能力保障
重点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强化与市预报预警组信息共享,加强与周边县区预报预警工作的交流合作。
(四)信息联络保障
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公开
(一)应急预案发布
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预案清单进行调整的,县政府将于每年8月份之前公布最新的应急预案、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和减排环节等。
(二)预警信息公开
1、公开的内容
预警期间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公开的组织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县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公开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七、应急培训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八、应急演练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在每年采暖季之前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九、应急宣传教育
县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责任追究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的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县纪委、县监察局加大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根据国家、省应急工作小组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正文结束TCDR-2017-001001
郯政发〔2017〕20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政发〔2008〕32号)、《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6号)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建设)、管网建设配套费(供气管网、排水管网、供水管网的建设)、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
第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规划部门直接收取,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征收标准及征收办法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30元,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用于城市建设配套部分90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10元,供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1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10元,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10元。以后征收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时按程序另行公布。
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两层以上的(含两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不含用于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下同),两层以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以后征收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时按程序另行公布。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三控一账户”征收管理办法。即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分别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环节严格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
第七条 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规划部门统一负责征收,资金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重点工程建设,其中20%由县安排,80%返还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收费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规划部门应将已规划立项的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及时抄送财政、建设、房管部门,并负责开具“郯城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根据规划许可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将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名单及缴费情况及时抄送规划、建设、房管部门。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应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完费通知单列示的建设项目及缴费面积,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审批手续时认真把关,严格审核。缴费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施工许可面积、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面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面积及房屋初始登记面积不一致的,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前,要及时通知财政部门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获得规划审批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规划、建设、房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许可。
第三章 减、免、缓缴范围及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列情形予以免征、减征。
(一)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免征全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征除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外的其它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 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实习车间等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校舍设施(不包括教职工公寓和以营利为目的的校舍建设);
2. 《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设施;
3. 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殡仪馆、政府兴办的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设施;
4.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5. 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
6. 城中村(居)居住区和棚户区等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还建部分;
7.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三)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减征除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外的其他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 县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不含工业企业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减按50%征收;
2. 对酒店、商业市场等能够长期形成税收的服务业建设项目,减按50%征收;
3.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其他重点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五)支持工业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8号)规定,为鼓励企业对现有厂区进行土地资源挖掘使用,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的,减按50%征收;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厂房的,三层以上(含三层)免收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配套费。除有特殊工艺要求不宜建设多层厂房的项目外,一般项目不得建设单层厂房,违反规定建设单层厂房的,加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东城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县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如供水、供气某项配套不能实现,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暂缓缴纳相应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再按照配套设施到位时的供水、供气配套收费标准缴费。属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相关配套费用缴纳情况。建设项目不需要配备供水管道和燃气管道的,经规划、财政、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免收相关配套费。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其他重点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以上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由县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或改变容积率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建设等执法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须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加大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相关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全额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六条 财政、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工作。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
第十七条 财政、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三控一帐户”管理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免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本办法出台前县政府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TCDR-2017-002006
郯政办发〔2017〕9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助推全县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郯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扶持全县骨干企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县政府重点扶持的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资本市场发展等重点领域,先进装备制造、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木业、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特色产业,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改造的传统产业以及县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按照“规范管理、分步实施、倍数放大”的思路,产业基金积极与社会资本设立精细化工产业基金、高科技电子产业基金、新材料产业基金、高级木业产业基金、现代物流产业基金、生物医药产业基金、文化旅游产业基金、现代农业基金等子基金,力争将基金总规模放大至20亿元。
第五条 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产业基金合作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合作基金公司章程、合作协议、合同等,明确合作基金公司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二章 决策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设立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县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局、金融办、招商局、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产业基金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领域和投资重点等重大政策的制定,以及产业基金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产业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项目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 县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代表县政府履行产业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管理制度、资本金补充机制、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八条 郯城宏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根据县财政局的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具体负责产业基金的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需报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研究决定。
投资公司运作具体业务,负责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九条 县财政局向投资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按年支付,原则上每年截至上年年末产业基金投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和管理业绩,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核定。
第十条 投资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所需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运作原则和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运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县现代产业、骨干企业科学跨越发展。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产业基金根据我县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可以采取直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等方式运作。
(一)直接股权投资。是指投资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二)债权投资。是指投资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债权投资的行为。
(三)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是指投资公司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的行为。
(四)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投资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公司”)等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五)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市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县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县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的操作流程:
(一)县政府重点扶持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资本市场发展等重点领域,先进装备制造、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木业、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特色产业,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改造的传统产业以及县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产业基金给予扶持。
以直接股权投资的,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投资期限、投资数额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以债权投资的,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年化利率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以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的,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股权投资金额、债权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年化利率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二)投资机构可以向产业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操作程序: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开征集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向理事会办公室申报,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三)中央、省和市级产业基金已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县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可以申请县级基金给予配套扶持,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运作方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的退出:
(一)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二)产业基金以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需要退出时,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执行。
(三)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需要退出时,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执行。
(四)产业基金通过债权投资业务形成的债权,可根据投资时签订的投资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退出。需要退出时,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执行。
(五)产业基金通过股权和债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和债权,可根据投资时签订的投资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退出。需要退出时,可参照第十四条(一)和(四)执行。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在投资前,可利用间隙时间选择银行协议存款、购买大额存单等安全性和流动性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增加收益。
产业基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或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投资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上市企业股票等;
(二)对外担保、抵押等;
(三)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四章 子基金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者,向投资公司申请设立参股子基金,也可申请对已成立子基金进行增资。
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参股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投资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十七条 投资公司应当与子基金公司其他出资人事先依法约定,子基金公司应当在郯城县注册,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的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五)最近五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理事会办公室、投资公司要对子基金主要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推进子基金尽快落地。
县发改局、工商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应在子基金公司注册登记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在子基金公司设立前,子基金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应已确定,并签署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全部出资人(或合伙人)应已确认,并承诺资金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条 投资公司应当与子基金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不得投资或设立其他基金;
(二)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经批准可不受20%的比例限制。
县内企业组建的并购子基金可不受本条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60%的子基金投资于县内企业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
(二)子基金全部投资于县内企业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0%;
(三)子基金投资范围限定为县内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产业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5%,且不能成为子基金第一大股东;
(四)县级产业基金与上级产业基金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
产业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二十二条 投资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出现亏损且子基金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投资公司应要求对产业子基金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投资公司应与子基金公司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由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应退出:
(一)子基金公司完成设立后3个月,其他出资人未按协议规定出资的;
(二)子基金公司完成设立后3个月,未开展业务或6个月没有投资项目的;
(三)子基金公司设立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20%的;
(四)子基金公司未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有证据证明有采取不法手段骗取产业基金资金的;
(七)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的托管金融机构选择在郯城县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由子基金、投资公司共同确定,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五条 在子基金合作期满后,投资公司可将其投资项目超额收益的部分按下列比例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产业基金享受固定收益除外),以调动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积极性:
(一)在基金投资期内,第一年投资进度达到协议投资水平的,奖励20%;
(二)第一年投资进度超过协议投资水平的,奖励30%;
(三)第一年投资进度完成基金规模一半的,奖励40%;
(四)第一年投资进度完成全部基金规模的,奖励50%。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县财政每年按照产业基金母基金5%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投资风险补偿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投资损失的补偿。当投资风险补偿金余额达到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预算不再安排风险补偿金;余额低于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补足余额。
当重大项目投资出现风险时,投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化解降低风险,最大可能地减少损失。当实际发生损失时,经县财政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拨付冲减风险补偿金。投资损失净额最终由受益财政负担,县财政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等措施,分年度收回。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二十八条 投资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 除重大项目投资外,投资公司对单个企业的各种方式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可事先通过投资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优先清偿权或同股同酬等权利。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由县财政局制定。
投资公司应根据绩效考核原则制定公司内部的薪酬考核办法,报县财政局备案。投资公司可以采取与其他业务不同的薪酬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市场化考核体系,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
第三十一条 投资公司应于半年结束后30日内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行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行报告。
第三十二条 投资公司根据约定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投资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投资公司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三十三条 投资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投资公司、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期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止。原《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郯政办发〔2015〕13号)同时废止。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7〕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 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奖励办法》 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 、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奖励办法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奖励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部署,加快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7]29号)文件和《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郯政办字[2016]59号)文件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扶持奖励对象为通过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农村实用人才管理办公室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
第二条 扶持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作为专项资金列入预算,总额50万元,用于奖励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干事创业。
第三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奖励评审小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财政、审计、银监、农业、林业、水利水产、农机、畜牧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优秀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的评审、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业扶持物资的审核等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
第四条 资金分配与奖项标准
1、表彰奖励资金10万元,用于奖励年终评出的优秀实训基地和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设优秀实训基地4个(每个奖励5000元),设优秀新型职业农民43名,其中:一等奖3名(每名奖励3000元)、二等奖10名(每名奖励2000元)、三等奖30名(每名奖励1000元);2.1万元用于证书、宣传、会务等支出。
2、扶持资金40万元。以物化补贴形式对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业所需农资进行补助。具体补助物资数量根据认定数量、生产规模和示范带动情况进行确定。
第五条 评奖办法
1、评奖对象:通过认定的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
2、报名形式: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
3、参评材料:生产经营规模(承包土地合同复印件、生产场地照片)、生产经营效益报告(可核查的材料)、带动示范能力(旁证材料)。
4、评选:所有申报材料送交县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奖励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将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评定,评审结果适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评选时间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奖励评审小组适时公布。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奖励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正文结束TCDR-2017-002003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
郯城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郯城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和《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14〕5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全县中等以下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范围内,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中等以下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为教育服务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县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县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县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进行初审,合格者向县教育体育局推荐;
(二)不属于同一区域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项规定推荐。
第八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县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教育体育局聘任。
第九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应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的评审,根据上报情况须有全体委员赞成,无符合条件者该项奖励可以空缺。评审后,拟授予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由县教育体育局批准。
第十条县教育体育局应当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60日内公布县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布的县级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县教体局提出,由县教育体育局裁定。
第十一条县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县教育体育局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7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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