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5)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6)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
7)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8) 《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指 数 (AQI) 技 术 规 定 ( 试 行 )》(HJ633-2012);
9)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10) 《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
11) 《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12)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29号);
13)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
14)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及配套方案;
15) 《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7〕54号);
16) 《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厅字〔2017〕35号);
17) 《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7〕150号);
18)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7〕198号);
19)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15-2017年)》;
20)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攻坚行动方案》 (临政办字〔2017〕23号);
21) 《关于印发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193号);
2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郯城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公开、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宣传教育、责任追究、附则11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应急预案”)、各乡镇(含郯城街道、郯城经济开发区、马陵山景区和郯城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全县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环保工作的主任、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县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文广新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公路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和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同志组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督导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机构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制定和完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县级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公开落实等工作;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对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报预警组由县环保局、县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县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专家咨询组由县环保局、县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建,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督导考核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监测预报
监测。环保、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预报。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会商。环保、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当预测可能出现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要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三)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县级预警。县环境监测站和气象台负责联合开展辖区内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经预测,辖区内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组织会商,必要时与市环境监测站会商或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将会商结果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确认发布预警信息,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市级预警。当全市范围内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我县按照市级通报的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应急响应相关工作,及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预警解除。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解除预警信息或接市级预警的解除而解除县级预警。
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及时采取升级措施,或随市级预警级别的调整而调整本级预警级别。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4 级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按照县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1)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清晰,做到“一镇一案、一厂一策”。
(2)应急预案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的减排项目清单和相应的减排措施。
工业源。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鼓励产能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同行业内企业采取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应急减排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的污染物排放,并尽可能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工业源应急减排的目标和措施要落实到具体企业、企业生产线、工艺环节。
移动源。对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管控措施。
扬尘源。对包括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等相关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减排措施。
(3)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
(4)应急减排途径:
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或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流程,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进一步降低排放浓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
移动源。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在主城区和建成区限行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限行区域;谨慎使用单双号限行的强制措施;电动汽车不采取限行措施。
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开挖、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扬尘源主要通过降低活动水平实现;料场实现全覆盖,加大工地洒水抑尘频次;加大道路清扫及洒水频次,确保抑制道路扬尘。
(5)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不包含以下7种类型企业或行为:①僵尸企业;②虚假企业;③已取缔或计划取缔“散乱污”企业;④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燃煤小锅炉;⑤已纳入常规性管理的黄标车;⑥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⑦已列入调整产业结构或化解过剩产能而搬迁的企业。
(6)应急减排基数是在基础排放量中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得到的全年减排基数(按照2016年环境统计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7)应急减排量的计算方法: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燃煤机组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不计算应急减排量;②已列入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其污染物减排量按1.2倍核算;③因市场不景气或环境质量改善提标等原因出现生产负荷不饱和生产的企业,其污染物减排基数按实际生产负荷计算。
(8)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适当调整并上报备案,但污染物减排比例必须达到应急响应期间相应级别的减排目标要求。
2. 分级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Ⅳ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5%以上,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在正常保洁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通过对水泥、燃煤电厂(未实现超低排放)、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化工、建材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的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等施工环节;停止室外喷涂、建筑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建城区内,禁行重型柴油货车,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强化对建筑、道路、拆迁工地作业的监管,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施工。
(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课等相关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停止建筑、道路、拆迁工地施工作业。
(四)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总结评估
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按要求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预报能力保障
重点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强化与市预报预警组信息共享,加强与周边县区预报预警工作的交流合作。
(四)信息联络保障
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公开
(一)应急预案发布
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预案清单进行调整的,县政府将于每年8月份之前公布最新的应急预案、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和减排环节等。
(二)预警信息公开
1、公开的内容
预警期间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公开的组织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县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公开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七、应急培训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八、应急演练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在每年采暖季之前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九、应急宣传教育
县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责任追究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的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县纪委、县监察局加大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根据国家、省应急工作小组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正文结束郯交政字〔2018〕2号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效保障我县老年人及残疾人乘坐县内公共交通工具的优待权益,更好地方便老年人及残疾人乘坐城市公交车辆,参照临沂市区城市公交有关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推行城市公交老年免费卡和残疾人免费“爱心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具有我县户籍,65岁以上(含65岁)老年人及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特殊群体。
二、免费乘车范围
郯城盛通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通公司)运营的所有城区公交车辆。
三、办理程序
(一)老年卡
1、城区户口。本人持有效身份证、老年优待证及其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办卡押金(10元)到盛通公司(郯城汽车站院内北首)办理。
2、乡镇户口。本人持有效身份证、老年优待证及其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办卡押金(10元)到户籍所在乡镇老龄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乡镇汇总统一报至盛通公司集中办理。
乡镇、部门单位满30人的,盛通公司可上门服务办理。
(二)“爱心卡”
1、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残疾证及其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办卡押金(10元)到户籍所在乡镇残联部门申请登记,各乡镇汇总统一报至盛通公司集中办理。县直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汇总统一报至盛通公司集中办理。
2、本人也可持有效身份证、残疾证及其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办卡押金(10元)直接到盛通公司办理。
乡镇、部门单位满20人的,盛通公司可上门服务办理。
四、使用规定
(一)老年免费卡和残疾人免费“爱心卡”属公交车IC卡类别,实行实名制,仅供本人使用,一人一卡,专人专用。
(二)持有老年免费卡和残疾人免费“爱心卡”乘车时,需主动出示并刷卡乘车,积极配合公交司乘人员的查验。
(三)老年免费卡和残疾人免费“爱心卡”可挂失、需年审,有效期为办卡之日起一年。年审日期为卡有效截止日前一个月内,逾期不审验者次月停止使用。
(四)老年免费卡和残疾人免费“爱心卡”换卡、挂失、退卡等相关事宜,按照郯城盛通公交公司依据县政府召开的推行城市公交老年免费卡和残疾人免费“爱心卡”工作协调会会议精神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
办理城市公交老年免费卡和残疾人免费“爱心卡”是一项响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的惠民政策,涉及范围广、人员多,社会关注度高。各乡镇、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作,统筹安排,切实把此项惠民工程、民心工程做细做实。
为确保此项工作全面有序开展,合理设置过渡期。自2018年3月1日起,未办理的乘客乘坐公交车需要支付乘车费用。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官方微信及公交车等有效载体强化政策宣传,加快推进,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享尽享。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沟通。
郯城县交通运输局
2018年1月15日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郯政办发〔2017〕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郯城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加强和规范本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的知晓、理解和认同,促进政府各项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政务公开要点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县政府法制局、县新闻和网络管理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相关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县政府直属机构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或以县政府部门名义制定印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政策、措施、标准、规划、计划、方案、预案等重要政策文件。
(四)其他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有解读必要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和单位是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多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政策文件制定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先按照《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规定,提前向社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3-7天,并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汇总研究,将采纳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同步谋划解读方案、组织编撰解读材料,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其中,解读方案主要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部门制订的政策文件,应当将意见征集情况、解读方案、解读材料、法制机构审查意见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
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县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当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意见征集情况、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送。没有解读方案、解读材料的,县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办理。
第六条政策文件解读形式一般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
第七条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鼓励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可视化方式,努力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解读材料“听得懂、好明白、能理解”。
第八条政府网站是政策文件解读公开的第一平台,县政府及各部门网站都应设立政策文件解读专栏,通过发布解读材料、开展在线访谈活动等方式,汇总发布解读信息,增强解读效果。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重要政策文件发布时,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县政府网站,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关联发布。
第九条要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服务中心、“12345”政务热线、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第十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县性重大民生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的政策措施,应当以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
第十一条政策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解读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与经济发展和民生关系密切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部门,每季度举办新闻发布会和在线访谈活动应不少于1次,主要负责人每年参加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县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活动应不少于1次。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加强政策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人、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高校学者、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文件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范围,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部门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非常设机构等。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郯政办发〔2017〕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县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人才强县”战略的实施,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3〕27号)、《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7〕4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6名左右,管理期限为3年。
第四条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以用为本、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条件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年龄不超过47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人员;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人员;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的人员;获得县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首位的人员;或获得发明专利,并在本县域内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人员,获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的人员;
(三)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该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被《SCI》《EI》等收录,引用率较高;
(四)在完成我县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获得国家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省(部)级奖励或称号的人员,或获得两项以上市级奖励或称号的人员;
(六)长期从事医疗、疾病预防、计划生育工作,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有较大影响,获得市以上奖励或称号的医务人员;
(七)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获得省(部)级丰收计划奖三等奖以上的人员,或获得市级丰收计划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的人员;
(八)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并获得市以上奖励的人员;
(九)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十)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著名教练员;
(十一)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并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人员。
第七条 选拔时以近3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的方法进行。县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向人社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县人社局。
第十一条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成立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1-13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3-5人组成,负责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提出评价意见。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颁发《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积极为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五条 对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生活上关心照顾。
(一)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由县财政每人每月发给县政府津贴800元。由县财政列入预算,统一拨付县人社局发放。
(二)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人社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2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所花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四)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六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对管理期内的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3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同时写出管理工作报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将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郯城县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第十七条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在县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县人社局备案,调往县外的要事先报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县政府津贴,不再按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被选拔为市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
(二)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调往县外工作的;
(四)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五)学术造假、考核不合格等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十八条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报请县政府批准,取消其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2009年6月16日县政府办公室发布施行的《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郯政办发〔2009〕54号)同时废止。
!正文结束TCDR-2017-001001
郯政发〔2017〕20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政发〔2008〕32号)、《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6号)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建设)、管网建设配套费(供气管网、排水管网、供水管网的建设)、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
第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规划部门直接收取,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征收标准及征收办法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30元,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用于城市建设配套部分90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10元,供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1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10元,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10元。以后征收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时按程序另行公布。
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两层以上的(含两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不含用于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下同),两层以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以后征收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时按程序另行公布。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三控一账户”征收管理办法。即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分别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环节严格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
第七条 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规划部门统一负责征收,资金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重点工程建设,其中20%由县安排,80%返还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收费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规划部门应将已规划立项的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及时抄送财政、建设、房管部门,并负责开具“郯城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根据规划许可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将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名单及缴费情况及时抄送规划、建设、房管部门。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应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完费通知单列示的建设项目及缴费面积,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审批手续时认真把关,严格审核。缴费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施工许可面积、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面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面积及房屋初始登记面积不一致的,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前,要及时通知财政部门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获得规划审批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规划、建设、房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许可。
第三章 减、免、缓缴范围及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列情形予以免征、减征。
(一)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免征全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征除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外的其它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 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实习车间等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校舍设施(不包括教职工公寓和以营利为目的的校舍建设);
2. 《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设施;
3. 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殡仪馆、政府兴办的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设施;
4.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5. 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
6. 城中村(居)居住区和棚户区等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还建部分;
7.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三)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减征除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外的其他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 县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不含工业企业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减按50%征收;
2. 对酒店、商业市场等能够长期形成税收的服务业建设项目,减按50%征收;
3.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其他重点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五)支持工业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8号)规定,为鼓励企业对现有厂区进行土地资源挖掘使用,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的,减按50%征收;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厂房的,三层以上(含三层)免收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配套费。除有特殊工艺要求不宜建设多层厂房的项目外,一般项目不得建设单层厂房,违反规定建设单层厂房的,加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东城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县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如供水、供气某项配套不能实现,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暂缓缴纳相应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再按照配套设施到位时的供水、供气配套收费标准缴费。属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相关配套费用缴纳情况。建设项目不需要配备供水管道和燃气管道的,经规划、财政、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免收相关配套费。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其他重点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以上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由县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或改变容积率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建设等执法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须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加大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相关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全额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六条 财政、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工作。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
第十七条 财政、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三控一帐户”管理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免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本办法出台前县政府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TCDR-2017-002006
郯政办发〔2017〕9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助推全县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郯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扶持全县骨干企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县政府重点扶持的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资本市场发展等重点领域,先进装备制造、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木业、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特色产业,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改造的传统产业以及县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按照“规范管理、分步实施、倍数放大”的思路,产业基金积极与社会资本设立精细化工产业基金、高科技电子产业基金、新材料产业基金、高级木业产业基金、现代物流产业基金、生物医药产业基金、文化旅游产业基金、现代农业基金等子基金,力争将基金总规模放大至20亿元。
第五条 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产业基金合作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合作基金公司章程、合作协议、合同等,明确合作基金公司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二章 决策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设立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县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局、金融办、招商局、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产业基金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领域和投资重点等重大政策的制定,以及产业基金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产业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项目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 县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代表县政府履行产业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管理制度、资本金补充机制、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八条 郯城宏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根据县财政局的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具体负责产业基金的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需报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研究决定。
投资公司运作具体业务,负责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九条 县财政局向投资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按年支付,原则上每年截至上年年末产业基金投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和管理业绩,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核定。
第十条 投资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所需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运作原则和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运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县现代产业、骨干企业科学跨越发展。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产业基金根据我县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可以采取直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等方式运作。
(一)直接股权投资。是指投资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二)债权投资。是指投资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债权投资的行为。
(三)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是指投资公司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的行为。
(四)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投资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公司”)等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五)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市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县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县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的操作流程:
(一)县政府重点扶持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资本市场发展等重点领域,先进装备制造、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木业、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特色产业,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改造的传统产业以及县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产业基金给予扶持。
以直接股权投资的,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投资期限、投资数额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以债权投资的,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年化利率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以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的,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股权投资金额、债权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年化利率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二)投资机构可以向产业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操作程序: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开征集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向理事会办公室申报,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三)中央、省和市级产业基金已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县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可以申请县级基金给予配套扶持,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运作方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的退出:
(一)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二)产业基金以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需要退出时,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执行。
(三)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需要退出时,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执行。
(四)产业基金通过债权投资业务形成的债权,可根据投资时签订的投资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退出。需要退出时,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执行。
(五)产业基金通过股权和债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和债权,可根据投资时签订的投资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退出。需要退出时,可参照第十四条(一)和(四)执行。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在投资前,可利用间隙时间选择银行协议存款、购买大额存单等安全性和流动性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增加收益。
产业基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或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投资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上市企业股票等;
(二)对外担保、抵押等;
(三)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四章 子基金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者,向投资公司申请设立参股子基金,也可申请对已成立子基金进行增资。
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参股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投资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十七条 投资公司应当与子基金公司其他出资人事先依法约定,子基金公司应当在郯城县注册,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的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五)最近五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理事会办公室、投资公司要对子基金主要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推进子基金尽快落地。
县发改局、工商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应在子基金公司注册登记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在子基金公司设立前,子基金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应已确定,并签署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全部出资人(或合伙人)应已确认,并承诺资金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条 投资公司应当与子基金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不得投资或设立其他基金;
(二)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经批准可不受20%的比例限制。
县内企业组建的并购子基金可不受本条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60%的子基金投资于县内企业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
(二)子基金全部投资于县内企业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0%;
(三)子基金投资范围限定为县内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产业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5%,且不能成为子基金第一大股东;
(四)县级产业基金与上级产业基金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
产业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二十二条 投资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出现亏损且子基金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投资公司应要求对产业子基金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投资公司应与子基金公司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由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应退出:
(一)子基金公司完成设立后3个月,其他出资人未按协议规定出资的;
(二)子基金公司完成设立后3个月,未开展业务或6个月没有投资项目的;
(三)子基金公司设立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20%的;
(四)子基金公司未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有证据证明有采取不法手段骗取产业基金资金的;
(七)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的托管金融机构选择在郯城县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由子基金、投资公司共同确定,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五条 在子基金合作期满后,投资公司可将其投资项目超额收益的部分按下列比例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产业基金享受固定收益除外),以调动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积极性:
(一)在基金投资期内,第一年投资进度达到协议投资水平的,奖励20%;
(二)第一年投资进度超过协议投资水平的,奖励30%;
(三)第一年投资进度完成基金规模一半的,奖励40%;
(四)第一年投资进度完成全部基金规模的,奖励50%。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县财政每年按照产业基金母基金5%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投资风险补偿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投资损失的补偿。当投资风险补偿金余额达到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预算不再安排风险补偿金;余额低于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补足余额。
当重大项目投资出现风险时,投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化解降低风险,最大可能地减少损失。当实际发生损失时,经县财政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拨付冲减风险补偿金。投资损失净额最终由受益财政负担,县财政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等措施,分年度收回。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二十八条 投资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 除重大项目投资外,投资公司对单个企业的各种方式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可事先通过投资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优先清偿权或同股同酬等权利。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由县财政局制定。
投资公司应根据绩效考核原则制定公司内部的薪酬考核办法,报县财政局备案。投资公司可以采取与其他业务不同的薪酬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市场化考核体系,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
第三十一条 投资公司应于半年结束后30日内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行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行报告。
第三十二条 投资公司根据约定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投资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投资公司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三十三条 投资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投资公司、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期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止。原《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郯政办发〔2015〕13号)同时废止。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郯政办发〔20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助推全县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郯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扶持全县骨干企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县政府重点扶持的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资本市场发展等重点领域,先进装备制造、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木业、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特色产业,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改造的传统产业以及县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按照“规范管理、分步实施、倍数放大”的思路,产业基金积极与社会资本设立精细化工产业基金、高科技电子产业基金、新材料产业基金、高级木业产业基金、现代物流产业基金、生物医药产业基金、文化旅游产业基金、现代农业基金等子基金,力争将基金总规模放大至20亿元。
第五条 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产业基金合作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合作基金公司章程、合作协议、合同等,明确合作基金公司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二章 决策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设立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县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局、金融办、招商局、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产业基金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领域和投资重点等重大政策的制定,以及产业基金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产业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项目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 县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代表县政府履行产业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管理制度、资本金补充机制、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八条 郯城宏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根据县财政局的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具体负责产业基金的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需报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研究决定。
投资公司运作具体业务,负责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九条 县财政局向投资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按年支付,原则上每年截至上年年末产业基金投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和管理业绩,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核定。
第十条 投资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所需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运作原则和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运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县现代产业、骨干企业科学跨越发展。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产业基金根据我县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可以采取直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等方式运作。
(一)直接股权投资。是指投资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二)债权投资。是指投资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债权投资的行为。
(三)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是指投资公司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的行为。
(四)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投资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公司”)等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五)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市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县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县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的操作流程:
(一)县政府重点扶持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资本市场发展等重点领域,先进装备制造、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木业、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特色产业,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改造的传统产业以及县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产业基金给予扶持。
以直接股权投资的,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投资期限、投资数额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以债权投资的,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年化利率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以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的,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股权投资金额、债权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年化利率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二)投资机构可以向产业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操作程序: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开征集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向理事会办公室申报,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三)中央、省和市级产业基金已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县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可以申请县级基金给予配套扶持,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运作方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的退出:
(一)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二)产业基金以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需要退出时,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执行。
(三)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需要退出时,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执行。
(四)产业基金通过债权投资业务形成的债权,可根据投资时签订的投资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退出。需要退出时,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执行。
(五)产业基金通过股权和债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和债权,可根据投资时签订的投资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退出。需要退出时,可参照第十四条(一)和(四)执行。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在投资前,可利用间隙时间选择银行协议存款、购买大额存单等安全性和流动性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增加收益。
产业基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或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投资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上市企业股票等;
(二)对外担保、抵押等;
(三)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四章 子基金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者,向投资公司申请设立参股子基金,也可申请对已成立子基金进行增资。
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参股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投资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十七条 投资公司应当与子基金公司其他出资人事先依法约定,子基金公司应当在郯城县注册,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的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五)最近五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理事会办公室、投资公司要对子基金主要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推进子基金尽快落地。
县发改局、工商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应在子基金公司注册登记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在子基金公司设立前,子基金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应已确定,并签署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全部出资人(或合伙人)应已确认,并承诺资金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条 投资公司应当与子基金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不得投资或设立其他基金;
(二)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经批准可不受20%的比例限制。
县内企业组建的并购子基金可不受本条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60%的子基金投资于县内企业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
(二)子基金全部投资于县内企业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0%;
(三)子基金投资范围限定为县内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产业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5%,且不能成为子基金第一大股东;
(四)县级产业基金与上级产业基金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
产业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二十二条 投资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出现亏损且子基金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投资公司应要求对产业子基金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投资公司应与子基金公司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由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应退出:
(一)子基金公司完成设立后3个月,其他出资人未按协议规定出资的;
(二)子基金公司完成设立后3个月,未开展业务或6个月没有投资项目的;
(三)子基金公司设立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20%的;
(四)子基金公司未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有证据证明有采取不法手段骗取产业基金资金的;
(七)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的托管金融机构选择在郯城县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由子基金、投资公司共同确定,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五条 在子基金合作期满后,投资公司可将其投资项目超额收益的部分按下列比例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产业基金享受固定收益除外),以调动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积极性:
(一)在基金投资期内,第一年投资进度达到协议投资水平的,奖励20%;
(二)第一年投资进度超过协议投资水平的,奖励30%;
(三)第一年投资进度完成基金规模一半的,奖励40%;
(四)第一年投资进度完成全部基金规模的,奖励50%。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县财政每年按照产业基金母基金5%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投资风险补偿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投资损失的补偿。当投资风险补偿金余额达到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预算不再安排风险补偿金;余额低于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补足余额。
当重大项目投资出现风险时,投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化解降低风险,最大可能地减少损失。当实际发生损失时,经县财政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拨付冲减风险补偿金。投资损失净额最终由受益财政负担,县财政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等措施,分年度收回。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二十八条 投资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 除重大项目投资外,投资公司对单个企业的各种方式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可事先通过投资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优先清偿权或同股同酬等权利。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由县财政局制定。
投资公司应根据绩效考核原则制定公司内部的薪酬考核办法,报县财政局备案。投资公司可以采取与其他业务不同的薪酬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市场化考核体系,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
第三十一条 投资公司应于半年结束后30日内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行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行报告。
第三十二条 投资公司根据约定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投资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投资公司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三十三条 投资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投资公司、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止。原《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郯政办发〔2015〕13号)同时废止。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7〕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 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奖励办法》 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 、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奖励办法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奖励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部署,加快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7]29号)文件和《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郯政办字[2016]59号)文件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扶持奖励对象为通过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农村实用人才管理办公室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
第二条 扶持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作为专项资金列入预算,总额50万元,用于奖励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干事创业。
第三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奖励评审小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财政、审计、银监、农业、林业、水利水产、农机、畜牧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优秀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的评审、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业扶持物资的审核等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
第四条 资金分配与奖项标准
1、表彰奖励资金10万元,用于奖励年终评出的优秀实训基地和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设优秀实训基地4个(每个奖励5000元),设优秀新型职业农民43名,其中:一等奖3名(每名奖励3000元)、二等奖10名(每名奖励2000元)、三等奖30名(每名奖励1000元);2.1万元用于证书、宣传、会务等支出。
2、扶持资金40万元。以物化补贴形式对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业所需农资进行补助。具体补助物资数量根据认定数量、生产规模和示范带动情况进行确定。
第五条 评奖办法
1、评奖对象:通过认定的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
2、报名形式: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
3、参评材料:生产经营规模(承包土地合同复印件、生产场地照片)、生产经营效益报告(可核查的材料)、带动示范能力(旁证材料)。
4、评选:所有申报材料送交县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奖励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将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评定,评审结果适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评选时间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奖励评审小组适时公布。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奖励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正文结束TCDR-2017-002003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
郯城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郯城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和《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14〕5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全县中等以下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范围内,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中等以下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为教育服务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县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县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县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进行初审,合格者向县教育体育局推荐;
(二)不属于同一区域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项规定推荐。
第八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县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教育体育局聘任。
第九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应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的评审,根据上报情况须有全体委员赞成,无符合条件者该项奖励可以空缺。评审后,拟授予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由县教育体育局批准。
第十条县教育体育局应当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60日内公布县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布的县级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县教体局提出,由县教育体育局裁定。
第十一条县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县教育体育局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7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1日。
郯政办字〔2017〕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推动《郯城县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郯城县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实施,确保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全面落实,确定今年为妇女儿童办8件实事:
一、继续推进标准化幼儿园建设。2017年新建、改扩建标准化幼儿园21所。全县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86%。(牵头单位:县教体局,配合单位:县编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房产局、县物价局)
二、开展第二轮农村适龄妇女“两癌”免费普查工作。自2016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对全县约9万名35—64岁农村适龄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检查费用每人次128元,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80%。2017年,对2.91万名农村适龄妇女进行“两癌”免费检查。(牵头单位:县卫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妇联)
三、大力发展妇女居家灵活就业。把发展“沂蒙大姐”居家创业就业项目作为促进妇女创业就业的主渠道,通过教育培训、基地示范、孵化服务等,鼓励妇女发展家庭手工业、商业贸易、家庭服务业、农家乐旅游、特色种养殖业等适合居家创业就业的项目。2017年,新增加工点、经营户、小微企业50个,扶持建立示范基地5处,从业妇女3000人,网上就业妇女100名。(牵头单位:县妇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局)
四、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继续实施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体推进示范市工程,扎实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2017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320人,认定经营管理型新型职业农民260人,其中培育新型职业女农民100人,认定经营管理型新型职业女农民60人,吸引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技推广人员、退伍军人等加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牵头单位:县农业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五、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制度。开展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行动,力争到2017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组织受委托监护人全部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及时发现和保护无人监护等困境农村留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形成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格局。(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综治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
六、实施“贫困妇女儿童救助千万行动”。开展贫困母亲阳光“1+1”救助,通过争取全国“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专项基金”、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和发动社会捐助等措施,救助贫困妇女100名;壮大“爱心助童联盟”力量,开展志愿家庭结对帮扶农村贫困儿童工作,发动社会爱心人士救助困境儿童800名。(牵头单位:县妇联,配合单位:县民政局)
七、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工程。各级财政加大投入,2017年对100名脑瘫、智障、自闭症和听障儿童开展抢救性康复救助。(牵头单位:县残联,配合单位:县卫计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八、实施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改造提升工程。设普法教育厅、不良行为教育厅、犯罪行为教育厅、禁毒教育厅、维权教育厅、思想感悟厅和少年模拟法庭七部分,通过现代化的教学实践,培养青少年学法、探究法律的兴趣,增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提升青少年遵纪守法水平。(牵头单位:县司法局,配合单位:县教体局、县财政局)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发展妇女儿童事业的责任意识,把为妇女儿童办实事作为做好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组织领导,加大保障力度,狠抓推进落实,确保发展成果惠及更多妇女儿童。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协调督导作用,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各项实事办好,为全县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7〕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郯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生态郯城,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郯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相邻区域通报本辖区可能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县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发事件除外)。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
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1.4.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1.4.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于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事业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环保部门,加强企事业单位应急责任的落实。
1.4.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事件分级
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
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一级环境事件、二级环境事件两个级别。
(1)县域一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一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乡镇)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炼、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2)县域二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其他对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一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
另外,初步判断达到或可能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二级以上标准(含二级),执行《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依法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作为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郯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各组成部门职责见附件2。
2.2乡镇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
会)是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水产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信息,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利水产局、县农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县卫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食药监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水产局、县商务局、县环保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由县新闻中心牵头,县经信局、县环保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县信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l.2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
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保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环保部门会同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3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4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
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市、县的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5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
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从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
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
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本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发布蓝色预警根据事件大小可以实行分级预警。
蓝色一级预警发布条件:满足本预案一级环境事件标准的发布蓝色一级预警;满足本预案二级环境事件标准的发布蓝色二级预警。
一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发布蓝色一级预警。县政府成立应指挥机构,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接到指令要第一时间到达指定位置,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做好响应准备。
二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应急办报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同意后发布蓝色二级预警。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应急办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或政府应急办主任担
任,相关县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接到指令要第一时间到达指定位置,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做好响应准备。
3.2.2预警信息发布
县环保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超出蓝色预警以上级别执行《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预警要求。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人民政府。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可以对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2.5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
(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益评估与修复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环保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初步判断符合本预案设定的一级环境事件标准的,县环保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和临沂市环保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确认情况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
初步判断符合本预案设定的二级环境事件标准的,县环保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应急办主任和临沂市环保部门报告。
对初步判定符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和县政府立即执行《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报送要求。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人民政府应在2小时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报告;县环保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山东省环保厅、临沂市环保局报
告,同时上报国家环境保护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人民政府应在2小时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报告;县环保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临沂市环保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及时按照变化后的级别进行信息报告与通报。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先于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按照上级要求及时核实并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
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接到相邻区域通报的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响应分级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4.1.2响应启动
4.1.2.1一级响应。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本预案设定的一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由县政府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临沂市政府和市环保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保持与市环保部门通信联络,及时汇报事件动态情况。
4.1.2.2二级响应。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本预案设定的二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由县政府授权的政府应急办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县政府应急办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持与县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汇报事件动态情况。
4.1.2.3初步判断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较大级别以上的(含较大),在先期处置的基础
上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环保局,按照《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响应要求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所在地政府、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突发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现场污染的清洗和洗消)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
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
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环境应急监测
县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必要时请求市
级环境监测部门给予支援或指导。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
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
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或市环保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环境事件上升为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2.5安全防护
4.2.5.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5.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人民
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
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
4.3应急终止
4.3.1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环境应急现场指
挥部批准;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或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调查,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对负有责任
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依据《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环境应能力软硬件达二级标准,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
6.1队伍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对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县、乡镇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必要时,报请上级支援。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省、市级投资安排的,报发改、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县乡财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有力支持,促进应急工作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乡级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设备库,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应急车辆保障
积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各单位公务用车优先保障应急使用,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应急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能赶赴事件现场。
6.5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专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6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
规划建设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地方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6.8.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6.8.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8.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环保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7.1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级人民政府预案、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有关单位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建立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7.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
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
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
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环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8 附则
8.1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郯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部门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
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郯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指挥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环保局局长
县政府办公室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
组成部门及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指导全县公安消防突发环境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监察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
为的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以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符合工伤相关规定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表彰。
县住建局:做好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调度工作,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指导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内河通航水域有关船舶突发环境应急处置;组织公路、水路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县水利水产局:负责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河流及跨县区、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开展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监测和处置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评估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县文广新局: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县林业局: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种资源破坏处置。
县安监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食药监局: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县地震办: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引发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的制定,并为事故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县信访局:做好上访群众的接访工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和群众安抚工作。
县新闻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作为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修订郯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郯政办字〔2017〕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郯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临沂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郯城县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落实省、市关于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文化强县建设,县政府定于2017年7月至10月举办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省2017年度主题:荟文化·惠生活
市2017年度主题:畅享文化·快乐生活
县2017年度主题:畅游文化·惠享生活
二、活动名称及时间
名称: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
时间:2017年7月20日——2017年10月20日
三、活动目的及原则
以推动文化消费结构升级、加快建设文化强县为目标,着力培育文化消费理念,引导文化消费行为,优化文化消费环境,丰富文化消费业态,释放文化消费潜力,发挥文化消费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方面的积极推动作用,努力使文化消费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成为文化惠民利民的新力量。
政府引导。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文化消费理念,培育良好的文化消费习惯。推动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调整,着力建立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的长效机制。
市场运作。突出市场导向,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依托企业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产品和优质便捷的服务吸引消费者。
注重实效。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充分整合现有公益性和市场化的文化活动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形成整体合力,实现效益最大化。
普惠大众。大力开展群众性惠民文化活动,扩大文化供给,引导消费升级。通过发放文化惠民卡,采取财政直补消费者、商家优惠折扣和社会支持等方式,让文化消费真正深入人心,惠及大众。
四、活动内容
统筹政府、市场两种资源,策划实施“双十”惠民工程,即举行10项公益文化主题活动、成立10家文化消费企业联盟,着力构建“主题板块支撑、线上线下联动,部门参与配合、乡镇协同推进”的活动体系,实现全民共同参与,共享文化资源,共品文化盛宴。
(一)开幕启动仪式
1.时间:2017年8月7日
2.地点:县人民广场
邀请县有关领导同志、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分管领导同志、文化名人及部分文化企业代表参加。
(二)主题活动内容
消费季主题活动由政府主导主办的公益主题活动和各类文化企事业单位自筹自办的公益性、商业性文化项目活动组成,包括“文艺精品展演”“文化旅游娱乐”“品味精品书香”“文化创意体验”“乐享数字文化”和“匠心工艺传承”等六大板块。
1.文艺精品展演。以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主线,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题,在全县范围内组织“三看”活动,即看电影、看演出、看展览等各类文艺展演活动,加大文化惠民演出力度,将近年来我县创作的《窦娥冤》《花开四季》《好人宋保印》等优秀剧目进行展演。举办公益电影主题放映月、2017郯城文化馆“七彩梦想”少儿美术展、郯城书画名家展等系列活动。
2.文化旅游娱乐。以丰富市民群众文化活动为出发点,利用文化广场、健身公园等公共设施举办广场舞培训、“舞林大会”,办好第二届郯城广场文化艺术节。发挥郯城商城优势,组织加盟商家对文体活动用品开展优惠促销,让利于民。整合县内文化旅游资源,开发适合不同群体的文化旅游特色产品,推出一批文化旅游目的地精品线路,重点打造乡村游、红色游、传统文化游等主题旅游活动。
3.品味精品书香。以提升广大市民人文素养为重点,举办“阅享生活 清凉一夏”暑期主题阅读活动,依托各级图书馆、新华书店、民营书店(书吧)、农家书屋等阅读场所,组织开展“亲子阅读”“精品图书优惠展销”“体验式阅读”“主题征文”“读书沙龙”等活动,打造“书香郯城”文化品牌。同时,发挥各级公共文化场馆阵地作用,开展国学经典诵读、文明礼仪培养、诗词歌赋欣赏、文化论坛讲座、诗词大赛等活动。
4.文化创意体验。实施“文化+”行动计划,推动文化创意与旅游、农业、制造业、商贸、体育等领域深度融合,让文化创意无处不在、提升生活品质。依托郯城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银都电影城、新华书店等文化创意企业组织文化创意产品展示展销、“文化创意集市”互动体验等活动,让广大市民在欣赏、购买产品同时,感受文化创意之美。
5.乐享数字文化。以数字文化虚拟现实体验活动为主题,通过数字图书馆、文化网络超市等数字化平台将文化思想理念、文化活动成果广泛传播。在文化电商、网络视听、数字出版、在线教育、动漫网游、电子竞技等领域开展数字体验、网络特卖等消费季专场活动。举办智能家庭、动漫游戏交易、动漫衍生品展销等活动。
6.匠心工艺传承。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活为着眼点,深入挖掘郯城特色非遗传承项目,让“木镟玩具”“中国结”“手工刺绣”“草柳编”“挂门笺”“面塑”等非遗产品走进图书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儿童游乐园等公共场所,积极举办“传统工艺精品展销”“非遗传习展演”“非遗文化进校园”等活动,让广大市民近距离感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博大精深和沂蒙大地灿烂的历史文化。
(三)线上线下联动
文化惠民消费季的开展,重在平台搭建、文化资源整合以及信息的有效传播。线上依托山东省文化惠民消费信息服务平台(网站或APP)。线下依托各类文化场馆、影院、书店、文旅景区、文体广场、文创集市等发展载体开展活动。
(四)部门协同参与
发挥部门职能优势,整合各类文化资源,推动文化与旅游、体育、农业、工业、商务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共同营造有利于文化消费的氛围,打破行业壁垒,形成跨界融合、相互支撑、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
(五)乡镇特色活动
以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丰富文化活动载体、打响区域品牌为目的,整合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特色活动,满足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产品和服务需求,优化文化消费环境,扩大城乡居民文化消费。
(六)活动总结
活动结束后,对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进行全面总结,通报消费季总体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研究促进文化消费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为今后持续开展积累新经验、探索新模式。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对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进行指导协调,协调安排新闻媒体进行深入宣传报道。
(二)县文广新局:负责牵头制定活动总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企事业单位搞好活动具体实施工作。
(三)县旅游局:参与消费季,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类系列主题活动,负责推荐遴选重点文化旅游企业、景区加盟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并配合做好相关调度协调工作。
(四)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参与消费季,组织开展文化市场类系列主题活动,负责推荐遴选影院、网吧、KTV、书店等文化企业加盟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并配合做好相关调度协调工作。
(五)县商务局:参与消费季,组织开展文化会展类系列主题活动,负责推荐遴选销售文化产品的大型商场、超市加盟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并配合做好相关调度协调工作。
(六)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统筹调剂文化专项资金,为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七)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组委会工作部署,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六、运行机制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要求,采用“一卡一券一平台”的运行模式。
(一)一卡。消费者可到银行办理银联卡( 62开头卡号的银行卡),或者通过手机移动端、PC端、电视机端登录山东文化惠民消费服务平台免费注册领取文化惠民卡。消费者持银联卡和文化惠民卡到签约商户进行文化消费即可享受惠民折扣、积分奖励等多项优惠,在指定商户可以使用消费券,同时采用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支付方式进行结算,消费金额作为积分记录到文化惠民卡中。
(二)一券。通过银联钱包APP和山东文化消费信息服务平台,利用政府文化消费引导资金支持发放文化消费券,让消费者主导消费,改进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撬动和促进大众文化消费,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推动文化企业生产提供更多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多样化需求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三)一平台。依托银联APP平台和利用山东文化消费信息服务平台,连接供给端和消费端,实现文化信息活动发布、百姓文化消费数据搜集、文化消费引导促进等功能,通过文化惠民卡、文化消费券的发放,使消费者注册申领消费卡券更简单便捷,同时可实时监测消费卡券的发放和消费情况,实现指定企业消费折扣、消费数据统计、信息传输、业务管理、数据分析等功能,为完善文化消费季顶层设计提供决策支撑。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会同县旅游局牵头主办,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个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政府共同参与联合主办,形成县直部门单位和乡镇联合主办各尽其责、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专业服务公司运作执行的筹办工作机制。成立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县委宣传部分管部长和县文广新局局长担任,负责全面组织实施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筹办组织工作。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制,保障本地文化消费季有效落实,形成县镇上下联动、分工协作的组织体系。
(二)加强资金保障。统筹调剂县级财政资金,支持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消费券发放、购买文化消费服务平台、全县活动宣传推广以及活动的组织、审计、评估等工作。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
(三)加强宣传推介。充分利用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官方网站及微博、微信公共账号以及新媒体,及时发布文化消费活动信息和展会信息。在县内新闻媒体统一开设“相约文化惠民消费季”专栏,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高文化消费季活动品牌的认知度,营造文化消费的浓厚氛围。
(四)加强安全管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和“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针对参加人员较多的大型重要活动,活动举办单位要提前做好预案,切实做好安全保卫、组织疏散、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参加活动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李炜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邹强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联主席
张保国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经研中心主任
夏立坤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王永伦 县旅游局局长
王晓升 县新闻和网络管理办公室主任
黄广华 县商务局局长
于海龙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成员:李真 共青团郯城县委员会副书记
周利伟 县科学技术协会副主任
马丽 县发展和改革局主任科员
冯宪杰 县经信局经济运行办副主任
郁传信 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副局长
蔺灼运 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孙兆伟 县科技局副局长
解祥勤 县民政局副局长
史继余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会猛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郑文波 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运管所党总支书记
杨寿春 县农业局副局长
朱怀安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张克友 县审计局副局长
岳喜军 县体育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房树法 县统计局副局长
王玉琢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肖文聪 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李在选 县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高 玮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副经理
李洋 郯城街道党工委统战委员
高军 马头镇政府主任科员
孙同岭 李庄镇党委宣传委员
周丽娜 重坊镇党委宣传委员
郭艳美 杨集镇党委宣传委员
徐祗东 庙山镇党委宣传委员
郭冠家 高峰头镇人武部长
尹荣 港上镇党委宣传委员
张岩岩 红花镇党委宣传委员
常红霞 胜利镇政府副镇长
朱奉伟 泉源乡党委宣传委员
庄伟 花园乡党委宣传委员
黄宗太 归昌乡党委宣传委员
许利娟 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丁伟 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旅游服务科科长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新局,邹强、夏立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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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畜禽规模化养殖三区布局规划》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7〕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畜禽规模化养殖三区布局规划》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5日
郯城县畜禽规模化养殖三区布局规划
近年来,我县畜禽养殖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已成为振兴我县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养殖总量增加和规模化程度提高,使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排放超出周边环境的容纳能力,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流域和区域的主要污染源之一。为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从畜禽养殖布局上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特制定本规划。
一、畜禽养殖规划布局依据和原则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依据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修订)《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二)规划布局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和畜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2、节约用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的原则;
3、符合城乡、土地、交通和旅游发展规划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二、畜禽养殖区域类型
郯城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
(一)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是指郯城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对已建成的养殖场(小区),由郯城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畜禽养殖控制养殖区(以下简称控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控制养殖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不达标准的由所在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限期关停或搬迁。
(三)畜禽适合养殖区。除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合养殖区。
三、畜禽养殖“三区”规划布局界限
(一)畜禽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1)第一水厂、第二水厂、东城新区水厂、郯城经济开发区水厂等城市饮用水水厂及虹吸井群周围范围半径500米范围内区域。
(2)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乡镇饮用水源井群区域和井群外包线以外100米范围内区域。
(3)沂河、沭河、白马河、武河、新白马河、墨河、柳沟河、黄泥沟、郯新河、东干渠、围带河、幸福河、陈石排水沟、窑上干渠、李墨干渠、停三排水沟及其重要支流两岸河堤外200米的水域和陆域;陵江河、周庄河、南小河、浪清河、脏围河、大房沟、大沙河、黄墩河等重点乡镇独属河流两侧200米范围内区域。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望海楼旅游区、白马河湿地公园、马头古镇旅游区、神州古栗园、马陵山景区、沭河滨河公园等旅游景区、景点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郯城县城建成区、工业园区、各乡镇驻地、农村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外延200米区域。
(2)主要交通干线及主要旅游线路:
205国道郯城段、310国道郯城段、京沪高速郯城段、胶新铁路及主要旅游线路两侧200米以内。
(3)环境质量达不到畜禽养殖标准的区域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养区域。
(二)畜禽养殖控养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1)第一水厂、第二水厂、东城新区水厂、郯城经济开发区水厂等城市饮用水水厂及虹吸井群周围范围半径500至1000米范围内区域。
(2)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乡镇饮用水源井群区域和井群外包线以外100至200米范围内区域。
(3)沂河、沭河、白马河、武河、新白马河、墨河、柳沟河、黄泥沟、郯新河、东干渠、围带河、幸福河、陈石排水沟、窑上干渠、李墨干渠、停三排水沟及其重要支流两岸河堤外200至500米的水域和陆域;陵江河、周庄河、南小河、浪清河、脏围河、大房沟、大沙河、黄墩河等重点乡镇独属河流两侧200至500米范围内区域。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郯城县城建成区、工业园区、各乡镇驻地、农村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外延200至500米区域。
(2)主要交通干线及主要旅游线路:
205国道郯城段、310国道郯城段、京沪高速郯城段、胶新铁路及主要旅游线路两侧200至500米以内。
(3)环境质量达不到畜禽养殖标准的区域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控养区域。
(三)畜禽适合养殖区
除上述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范围外,原则上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四、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要求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的要求
严禁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规模化养殖场户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畜禽控制养殖区的要求
控制养殖区内要控制和逐步削减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同时要逐步缩小散养比例;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应采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排放标准参照《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执行。
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畜禽养殖场户,由所在乡镇(街道)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予以关停或搬迁。
(三)畜禽适合养殖区的要求
1、适合养殖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要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提升,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要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路线,逐步形成生态农业新格局。对于废弃物排放严重超过周边环境的容纳能力、群众反映强烈、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进行关停。
2、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1)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2)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生产区、生活管理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鼓励发展生物环保养殖。
(4)鼓励利用荒坡、荒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5)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畜禽。
五、新建养殖场审批程序
凡是符合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前,必须经所在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和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等部门同意,办理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城乡发展规划证明、动物防疫选址条件审查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投产后30日内到县畜牧局进行备案登记。
六、附则
1、今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三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本规划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正文结束郯政发〔2017〕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有关单位,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做好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3 号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7 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26号)精神,现就加强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统一部署,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考评体系,纳入社会民生建设。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原则,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县、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属地职责,强化民政等部门监督指导职责,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工作机制,构建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关爱保护组织体系。
二、工作目标
2017 年,建成集发现报告、任务转介、关爱服务、救助保护、持续跟踪为一体的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平台。到2020 年,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县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得到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在全县形成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全覆盖的良好格局。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构,各乡镇也要明确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本乡镇的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
1.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属地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政府将承担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具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制定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乡镇(街道)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业干事,在村(社区)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联络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党员干部、教师等“一对一”的关爱帮扶制度,形成以农村留守儿童为中心、监护人为主体、帮扶人为补充的全方位关爱服务格局。对农村留守儿童评估结果为较好的采取关心式帮扶,经常联系、定期走访,重点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学习娱乐等情况;对评估结果为一般的实行关爱式帮扶,重点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和日常行为;对评估结果为差的实行保护式帮扶,重点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学习、医疗、健康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有针对性地组织落实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村(居)民委员会要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上学、教育等情况,做好发现报告、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发现重大线索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报告。发挥村规民约作用,督促监督家长安排适龄儿童及时入学,监督和约束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发挥村(社区)基础设施作用,为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联系沟通提供便利。
2.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保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要考虑儿童利益,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外出务工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 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监护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监护能力进行评估,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家长更换监护人。对委托非直系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的,须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在监督人监督下,由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监督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备案。对自身无法确定委托监护人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有意愿、有能力的近邻或热心群众担任监护人,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并明确监护报酬。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力支付监护报酬的,县级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给予适当补助。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的亲情关爱。
3.强化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保护。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工作,全面了解农村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托山东省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在校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现状、身心健康等基本信息,及时将农村留守儿童的辍学、失学、逃学等情况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学校、父母和监护人共同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加大心理健康教育专业队伍建设力度,到2017 年年底,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配备1 名心理健康辅导教师或接受过心理健康指导培训的兼职教师,实现心理健康辅导常态化、全覆盖。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教育资助制度,免除困难农村留守儿童学杂费用。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力争实现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儿童全部住校。农村中小学和教学点,专门建设或结合现有功能室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活动室,配备图书、计算机、电话等,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阅读、亲情联络等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推进标准化幼儿园建设,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每个社区建设1所达到省定办园标准的幼儿园,依托农村定点小学和教学点附设幼儿园,或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服务半径1.5公里”的原则建设村办幼儿园,实现公共学前教育资源全覆盖,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4.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全面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经教育不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监护资格。落实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中社区服刑人员的权益保护和教育帮扶制度,指导、督促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5.强化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发挥民政部门牵头职责,做好对监护责任缺失、遭受家庭暴力、被虐待、流浪乞讨等农村留守儿童的救助工作。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等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生存面临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护,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衔接,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和计生帮扶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障水平。
(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源头预防机制
1.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脱贫帮扶措施。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纳入新农村建设大局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加大教育扶贫、健康扶贫、能力扶贫力度,使贫困地区农村留守儿童上升有通道、就业有技能、发展有希望。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扶贫,构建全社会结对帮扶机制。组织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从源头上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同步迈入小康社会,为彻底解决阶段性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打下基础。
2.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同城待遇。大力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进程,为其更好地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公安部门要结合户籍制度改革,研究完善外来务工人员随行未成年子女的落户政策,逐步使其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为外来务工人员照料子女创造条件。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完善随迁子女入学(入园)办法,坚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相对就近原则,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提前公布空余学位,接受随迁子女入学申请,简化入学手续,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工作,制定完善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卫生计生部门要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外来务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统筹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及子女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问题。
3.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和种养习惯,通过结对帮扶、资金支持、技术服务、订单收购等方式,扶持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发展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的特色产业。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等方式,扶持“农家乐”、特色采摘、农耕体验、休闲养生、旅游产品制作等乡村旅游业。对吸纳农村留守童家庭成员就业30 人以上或带动10 户以上的各类经营主体,在用地保障、财政政策、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通过政府购买部分公益岗位,安排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家庭成员就业。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家庭,利用特色产业扶贫基金、小额贷款扶贫担保基金等发展特色种养和加工业。
(三)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共同关爱帮扶格局
1.群团组织发挥关爱服务优势。妇联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通过实施“放学吧”“春蕾计划”,开展“爱心妈妈”等活动,给予帮扶关爱。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提升家庭抚养和教育能力。共青团要动员组织青年志愿者、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开展“牵手关爱行动”“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工程”,采取“结对 + 接力”工作方式,开展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关爱活动,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牵手关爱行动”“四点半学校”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与服务工作。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等帮扶活动,帮助有农村留守儿童且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有关帮扶政策。残联要做好农村残疾留守儿童康复和救助工作。慈善总会要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帮扶工作,开展“牵手关爱行动”和“为了明天·关爱儿童”等活动。
2.新闻媒体发挥宣传引导职责。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宣传引导,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宣传力度,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主体责任。
3.社会力量发挥关爱帮扶作用。整合和发展社会力量,构建政府部门负总责,专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提供干预支持服务的关爱保护工作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建立志愿者队伍,倡导志愿者与农村留守儿童结对爱心帮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通过法律援助、亲情陪伴、心理疏导、困难帮扶、日间照料、课业辅导等多种形式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探索“类家庭”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模式,让农村留守儿童感受到家的温暖。
四、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负责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的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相应机构,具体负责留守儿童日常帮扶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细化实化工作任务,明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切实做到责任到人、齐抓共管。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统筹依托现有资源,建设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纵向贯通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横向联接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单位,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各级各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办公提供技术支撑。要创造条件开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热线,及时了解农村留守儿童诉求,有针对性地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帮扶工作。
(三)提升关爱能力。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县、乡镇(街道)、村(社区)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体系建设。应通过福彩公益金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提供帮扶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爱心捐款投向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工人才、社会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切实解决基层工作人手少、任务重等难题,补齐“最后一公里”短板。
(四)开展督促检查。建立完善督查机制,采取明察暗访、定期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督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将因关爱救助保护工作措施不落实,发生较大以上案(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乡镇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所在乡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教育部门要将控辍保学目标作为教育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落实。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对关爱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督查、通报和跟踪问效,切实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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