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郯政办发〔20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助推全县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郯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扶持全县骨干企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县政府重点扶持的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资本市场发展等重点领域,先进装备制造、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木业、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特色产业,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改造的传统产业以及县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按照“规范管理、分步实施、倍数放大”的思路,产业基金积极与社会资本设立精细化工产业基金、高科技电子产业基金、新材料产业基金、高级木业产业基金、现代物流产业基金、生物医药产业基金、文化旅游产业基金、现代农业基金等子基金,力争将基金总规模放大至20亿元。
第五条 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产业基金合作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合作基金公司章程、合作协议、合同等,明确合作基金公司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二章 决策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设立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县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局、金融办、招商局、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产业基金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领域和投资重点等重大政策的制定,以及产业基金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产业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项目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 县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代表县政府履行产业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管理制度、资本金补充机制、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八条 郯城宏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根据县财政局的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具体负责产业基金的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需报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研究决定。
投资公司运作具体业务,负责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九条 县财政局向投资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按年支付,原则上每年截至上年年末产业基金投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和管理业绩,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核定。
第十条 投资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所需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运作原则和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运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县现代产业、骨干企业科学跨越发展。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产业基金根据我县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可以采取直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等方式运作。
(一)直接股权投资。是指投资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二)债权投资。是指投资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债权投资的行为。
(三)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是指投资公司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的行为。
(四)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投资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公司”)等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五)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市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县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县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的操作流程:
(一)县政府重点扶持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资本市场发展等重点领域,先进装备制造、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木业、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特色产业,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改造的传统产业以及县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产业基金给予扶持。
以直接股权投资的,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投资期限、投资数额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以债权投资的,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年化利率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以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的,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股权投资金额、债权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年化利率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二)投资机构可以向产业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操作程序: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开征集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向理事会办公室申报,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三)中央、省和市级产业基金已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县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可以申请县级基金给予配套扶持,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运作方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的退出:
(一)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二)产业基金以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需要退出时,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执行。
(三)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需要退出时,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执行。
(四)产业基金通过债权投资业务形成的债权,可根据投资时签订的投资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退出。需要退出时,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执行。
(五)产业基金通过股权和债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和债权,可根据投资时签订的投资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退出。需要退出时,可参照第十四条(一)和(四)执行。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在投资前,可利用间隙时间选择银行协议存款、购买大额存单等安全性和流动性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增加收益。
产业基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或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投资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上市企业股票等;
(二)对外担保、抵押等;
(三)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四章 子基金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者,向投资公司申请设立参股子基金,也可申请对已成立子基金进行增资。
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参股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投资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十七条 投资公司应当与子基金公司其他出资人事先依法约定,子基金公司应当在郯城县注册,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的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五)最近五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理事会办公室、投资公司要对子基金主要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推进子基金尽快落地。
县发改局、工商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应在子基金公司注册登记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在子基金公司设立前,子基金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应已确定,并签署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全部出资人(或合伙人)应已确认,并承诺资金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条 投资公司应当与子基金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不得投资或设立其他基金;
(二)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经批准可不受20%的比例限制。
县内企业组建的并购子基金可不受本条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60%的子基金投资于县内企业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
(二)子基金全部投资于县内企业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0%;
(三)子基金投资范围限定为县内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产业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5%,且不能成为子基金第一大股东;
(四)县级产业基金与上级产业基金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
产业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二十二条 投资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出现亏损且子基金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投资公司应要求对产业子基金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投资公司应与子基金公司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由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应退出:
(一)子基金公司完成设立后3个月,其他出资人未按协议规定出资的;
(二)子基金公司完成设立后3个月,未开展业务或6个月没有投资项目的;
(三)子基金公司设立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20%的;
(四)子基金公司未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有证据证明有采取不法手段骗取产业基金资金的;
(七)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的托管金融机构选择在郯城县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由子基金、投资公司共同确定,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五条 在子基金合作期满后,投资公司可将其投资项目超额收益的部分按下列比例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产业基金享受固定收益除外),以调动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积极性:
(一)在基金投资期内,第一年投资进度达到协议投资水平的,奖励20%;
(二)第一年投资进度超过协议投资水平的,奖励30%;
(三)第一年投资进度完成基金规模一半的,奖励40%;
(四)第一年投资进度完成全部基金规模的,奖励50%。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县财政每年按照产业基金母基金5%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投资风险补偿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投资损失的补偿。当投资风险补偿金余额达到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预算不再安排风险补偿金;余额低于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补足余额。
当重大项目投资出现风险时,投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化解降低风险,最大可能地减少损失。当实际发生损失时,经县财政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拨付冲减风险补偿金。投资损失净额最终由受益财政负担,县财政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等措施,分年度收回。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二十八条 投资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 除重大项目投资外,投资公司对单个企业的各种方式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可事先通过投资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优先清偿权或同股同酬等权利。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由县财政局制定。
投资公司应根据绩效考核原则制定公司内部的薪酬考核办法,报县财政局备案。投资公司可以采取与其他业务不同的薪酬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市场化考核体系,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
第三十一条 投资公司应于半年结束后30日内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行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行报告。
第三十二条 投资公司根据约定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投资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投资公司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三十三条 投资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投资公司、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止。原《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郯政办发〔2015〕13号)同时废止。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7〕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推动《郯城县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郯城县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实施,确保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全面落实,确定今年为妇女儿童办8件实事:
一、继续推进标准化幼儿园建设。2017年新建、改扩建标准化幼儿园21所。全县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86%。(牵头单位:县教体局,配合单位:县编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房产局、县物价局)
二、开展第二轮农村适龄妇女“两癌”免费普查工作。自2016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对全县约9万名35—64岁农村适龄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检查费用每人次128元,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80%。2017年,对2.91万名农村适龄妇女进行“两癌”免费检查。(牵头单位:县卫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妇联)
三、大力发展妇女居家灵活就业。把发展“沂蒙大姐”居家创业就业项目作为促进妇女创业就业的主渠道,通过教育培训、基地示范、孵化服务等,鼓励妇女发展家庭手工业、商业贸易、家庭服务业、农家乐旅游、特色种养殖业等适合居家创业就业的项目。2017年,新增加工点、经营户、小微企业50个,扶持建立示范基地5处,从业妇女3000人,网上就业妇女100名。(牵头单位:县妇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局)
四、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继续实施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体推进示范市工程,扎实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2017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320人,认定经营管理型新型职业农民260人,其中培育新型职业女农民100人,认定经营管理型新型职业女农民60人,吸引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技推广人员、退伍军人等加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牵头单位:县农业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五、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制度。开展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行动,力争到2017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组织受委托监护人全部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及时发现和保护无人监护等困境农村留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形成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格局。(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综治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
六、实施“贫困妇女儿童救助千万行动”。开展贫困母亲阳光“1+1”救助,通过争取全国“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专项基金”、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和发动社会捐助等措施,救助贫困妇女100名;壮大“爱心助童联盟”力量,开展志愿家庭结对帮扶农村贫困儿童工作,发动社会爱心人士救助困境儿童800名。(牵头单位:县妇联,配合单位:县民政局)
七、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工程。各级财政加大投入,2017年对100名脑瘫、智障、自闭症和听障儿童开展抢救性康复救助。(牵头单位:县残联,配合单位:县卫计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八、实施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改造提升工程。设普法教育厅、不良行为教育厅、犯罪行为教育厅、禁毒教育厅、维权教育厅、思想感悟厅和少年模拟法庭七部分,通过现代化的教学实践,培养青少年学法、探究法律的兴趣,增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提升青少年遵纪守法水平。(牵头单位:县司法局,配合单位:县教体局、县财政局)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发展妇女儿童事业的责任意识,把为妇女儿童办实事作为做好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组织领导,加大保障力度,狠抓推进落实,确保发展成果惠及更多妇女儿童。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协调督导作用,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各项实事办好,为全县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7〕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郯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临沂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郯城县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落实省、市关于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文化强县建设,县政府定于2017年7月至10月举办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省2017年度主题:荟文化·惠生活
市2017年度主题:畅享文化·快乐生活
县2017年度主题:畅游文化·惠享生活
二、活动名称及时间
名称: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
时间:2017年7月20日——2017年10月20日
三、活动目的及原则
以推动文化消费结构升级、加快建设文化强县为目标,着力培育文化消费理念,引导文化消费行为,优化文化消费环境,丰富文化消费业态,释放文化消费潜力,发挥文化消费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方面的积极推动作用,努力使文化消费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成为文化惠民利民的新力量。
政府引导。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文化消费理念,培育良好的文化消费习惯。推动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调整,着力建立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的长效机制。
市场运作。突出市场导向,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依托企业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产品和优质便捷的服务吸引消费者。
注重实效。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充分整合现有公益性和市场化的文化活动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形成整体合力,实现效益最大化。
普惠大众。大力开展群众性惠民文化活动,扩大文化供给,引导消费升级。通过发放文化惠民卡,采取财政直补消费者、商家优惠折扣和社会支持等方式,让文化消费真正深入人心,惠及大众。
四、活动内容
统筹政府、市场两种资源,策划实施“双十”惠民工程,即举行10项公益文化主题活动、成立10家文化消费企业联盟,着力构建“主题板块支撑、线上线下联动,部门参与配合、乡镇协同推进”的活动体系,实现全民共同参与,共享文化资源,共品文化盛宴。
(一)开幕启动仪式
1.时间:2017年8月7日
2.地点:县人民广场
邀请县有关领导同志、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分管领导同志、文化名人及部分文化企业代表参加。
(二)主题活动内容
消费季主题活动由政府主导主办的公益主题活动和各类文化企事业单位自筹自办的公益性、商业性文化项目活动组成,包括“文艺精品展演”“文化旅游娱乐”“品味精品书香”“文化创意体验”“乐享数字文化”和“匠心工艺传承”等六大板块。
1.文艺精品展演。以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主线,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题,在全县范围内组织“三看”活动,即看电影、看演出、看展览等各类文艺展演活动,加大文化惠民演出力度,将近年来我县创作的《窦娥冤》《花开四季》《好人宋保印》等优秀剧目进行展演。举办公益电影主题放映月、2017郯城文化馆“七彩梦想”少儿美术展、郯城书画名家展等系列活动。
2.文化旅游娱乐。以丰富市民群众文化活动为出发点,利用文化广场、健身公园等公共设施举办广场舞培训、“舞林大会”,办好第二届郯城广场文化艺术节。发挥郯城商城优势,组织加盟商家对文体活动用品开展优惠促销,让利于民。整合县内文化旅游资源,开发适合不同群体的文化旅游特色产品,推出一批文化旅游目的地精品线路,重点打造乡村游、红色游、传统文化游等主题旅游活动。
3.品味精品书香。以提升广大市民人文素养为重点,举办“阅享生活 清凉一夏”暑期主题阅读活动,依托各级图书馆、新华书店、民营书店(书吧)、农家书屋等阅读场所,组织开展“亲子阅读”“精品图书优惠展销”“体验式阅读”“主题征文”“读书沙龙”等活动,打造“书香郯城”文化品牌。同时,发挥各级公共文化场馆阵地作用,开展国学经典诵读、文明礼仪培养、诗词歌赋欣赏、文化论坛讲座、诗词大赛等活动。
4.文化创意体验。实施“文化+”行动计划,推动文化创意与旅游、农业、制造业、商贸、体育等领域深度融合,让文化创意无处不在、提升生活品质。依托郯城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银都电影城、新华书店等文化创意企业组织文化创意产品展示展销、“文化创意集市”互动体验等活动,让广大市民在欣赏、购买产品同时,感受文化创意之美。
5.乐享数字文化。以数字文化虚拟现实体验活动为主题,通过数字图书馆、文化网络超市等数字化平台将文化思想理念、文化活动成果广泛传播。在文化电商、网络视听、数字出版、在线教育、动漫网游、电子竞技等领域开展数字体验、网络特卖等消费季专场活动。举办智能家庭、动漫游戏交易、动漫衍生品展销等活动。
6.匠心工艺传承。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活为着眼点,深入挖掘郯城特色非遗传承项目,让“木镟玩具”“中国结”“手工刺绣”“草柳编”“挂门笺”“面塑”等非遗产品走进图书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儿童游乐园等公共场所,积极举办“传统工艺精品展销”“非遗传习展演”“非遗文化进校园”等活动,让广大市民近距离感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博大精深和沂蒙大地灿烂的历史文化。
(三)线上线下联动
文化惠民消费季的开展,重在平台搭建、文化资源整合以及信息的有效传播。线上依托山东省文化惠民消费信息服务平台(网站或APP)。线下依托各类文化场馆、影院、书店、文旅景区、文体广场、文创集市等发展载体开展活动。
(四)部门协同参与
发挥部门职能优势,整合各类文化资源,推动文化与旅游、体育、农业、工业、商务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共同营造有利于文化消费的氛围,打破行业壁垒,形成跨界融合、相互支撑、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
(五)乡镇特色活动
以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丰富文化活动载体、打响区域品牌为目的,整合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特色活动,满足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产品和服务需求,优化文化消费环境,扩大城乡居民文化消费。
(六)活动总结
活动结束后,对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进行全面总结,通报消费季总体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研究促进文化消费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为今后持续开展积累新经验、探索新模式。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对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进行指导协调,协调安排新闻媒体进行深入宣传报道。
(二)县文广新局:负责牵头制定活动总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企事业单位搞好活动具体实施工作。
(三)县旅游局:参与消费季,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类系列主题活动,负责推荐遴选重点文化旅游企业、景区加盟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并配合做好相关调度协调工作。
(四)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参与消费季,组织开展文化市场类系列主题活动,负责推荐遴选影院、网吧、KTV、书店等文化企业加盟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并配合做好相关调度协调工作。
(五)县商务局:参与消费季,组织开展文化会展类系列主题活动,负责推荐遴选销售文化产品的大型商场、超市加盟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并配合做好相关调度协调工作。
(六)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统筹调剂文化专项资金,为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七)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组委会工作部署,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六、运行机制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要求,采用“一卡一券一平台”的运行模式。
(一)一卡。消费者可到银行办理银联卡( 62开头卡号的银行卡),或者通过手机移动端、PC端、电视机端登录山东文化惠民消费服务平台免费注册领取文化惠民卡。消费者持银联卡和文化惠民卡到签约商户进行文化消费即可享受惠民折扣、积分奖励等多项优惠,在指定商户可以使用消费券,同时采用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支付方式进行结算,消费金额作为积分记录到文化惠民卡中。
(二)一券。通过银联钱包APP和山东文化消费信息服务平台,利用政府文化消费引导资金支持发放文化消费券,让消费者主导消费,改进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撬动和促进大众文化消费,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推动文化企业生产提供更多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多样化需求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三)一平台。依托银联APP平台和利用山东文化消费信息服务平台,连接供给端和消费端,实现文化信息活动发布、百姓文化消费数据搜集、文化消费引导促进等功能,通过文化惠民卡、文化消费券的发放,使消费者注册申领消费卡券更简单便捷,同时可实时监测消费卡券的发放和消费情况,实现指定企业消费折扣、消费数据统计、信息传输、业务管理、数据分析等功能,为完善文化消费季顶层设计提供决策支撑。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会同县旅游局牵头主办,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个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政府共同参与联合主办,形成县直部门单位和乡镇联合主办各尽其责、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专业服务公司运作执行的筹办工作机制。成立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县委宣传部分管部长和县文广新局局长担任,负责全面组织实施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筹办组织工作。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制,保障本地文化消费季有效落实,形成县镇上下联动、分工协作的组织体系。
(二)加强资金保障。统筹调剂县级财政资金,支持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消费券发放、购买文化消费服务平台、全县活动宣传推广以及活动的组织、审计、评估等工作。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
(三)加强宣传推介。充分利用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官方网站及微博、微信公共账号以及新媒体,及时发布文化消费活动信息和展会信息。在县内新闻媒体统一开设“相约文化惠民消费季”专栏,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高文化消费季活动品牌的认知度,营造文化消费的浓厚氛围。
(四)加强安全管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和“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针对参加人员较多的大型重要活动,活动举办单位要提前做好预案,切实做好安全保卫、组织疏散、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参加活动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李炜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邹强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联主席
张保国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经研中心主任
夏立坤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王永伦 县旅游局局长
王晓升 县新闻和网络管理办公室主任
黄广华 县商务局局长
于海龙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成员:李真 共青团郯城县委员会副书记
周利伟 县科学技术协会副主任
马丽 县发展和改革局主任科员
冯宪杰 县经信局经济运行办副主任
郁传信 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副局长
蔺灼运 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孙兆伟 县科技局副局长
解祥勤 县民政局副局长
史继余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会猛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郑文波 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运管所党总支书记
杨寿春 县农业局副局长
朱怀安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张克友 县审计局副局长
岳喜军 县体育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房树法 县统计局副局长
王玉琢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肖文聪 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李在选 县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高 玮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副经理
李洋 郯城街道党工委统战委员
高军 马头镇政府主任科员
孙同岭 李庄镇党委宣传委员
周丽娜 重坊镇党委宣传委员
郭艳美 杨集镇党委宣传委员
徐祗东 庙山镇党委宣传委员
郭冠家 高峰头镇人武部长
尹荣 港上镇党委宣传委员
张岩岩 红花镇党委宣传委员
常红霞 胜利镇政府副镇长
朱奉伟 泉源乡党委宣传委员
庄伟 花园乡党委宣传委员
黄宗太 归昌乡党委宣传委员
许利娟 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丁伟 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旅游服务科科长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新局,邹强、夏立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畜禽规模化养殖三区布局规划》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7〕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畜禽规模化养殖三区布局规划》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5日
郯城县畜禽规模化养殖三区布局规划
近年来,我县畜禽养殖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已成为振兴我县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养殖总量增加和规模化程度提高,使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排放超出周边环境的容纳能力,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流域和区域的主要污染源之一。为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从畜禽养殖布局上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特制定本规划。
一、畜禽养殖规划布局依据和原则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依据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修订)《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二)规划布局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和畜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2、节约用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的原则;
3、符合城乡、土地、交通和旅游发展规划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二、畜禽养殖区域类型
郯城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
(一)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是指郯城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对已建成的养殖场(小区),由郯城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畜禽养殖控制养殖区(以下简称控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控制养殖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不达标准的由所在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限期关停或搬迁。
(三)畜禽适合养殖区。除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合养殖区。
三、畜禽养殖“三区”规划布局界限
(一)畜禽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1)第一水厂、第二水厂、东城新区水厂、郯城经济开发区水厂等城市饮用水水厂及虹吸井群周围范围半径500米范围内区域。
(2)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乡镇饮用水源井群区域和井群外包线以外100米范围内区域。
(3)沂河、沭河、白马河、武河、新白马河、墨河、柳沟河、黄泥沟、郯新河、东干渠、围带河、幸福河、陈石排水沟、窑上干渠、李墨干渠、停三排水沟及其重要支流两岸河堤外200米的水域和陆域;陵江河、周庄河、南小河、浪清河、脏围河、大房沟、大沙河、黄墩河等重点乡镇独属河流两侧200米范围内区域。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望海楼旅游区、白马河湿地公园、马头古镇旅游区、神州古栗园、马陵山景区、沭河滨河公园等旅游景区、景点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郯城县城建成区、工业园区、各乡镇驻地、农村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外延200米区域。
(2)主要交通干线及主要旅游线路:
205国道郯城段、310国道郯城段、京沪高速郯城段、胶新铁路及主要旅游线路两侧200米以内。
(3)环境质量达不到畜禽养殖标准的区域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养区域。
(二)畜禽养殖控养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1)第一水厂、第二水厂、东城新区水厂、郯城经济开发区水厂等城市饮用水水厂及虹吸井群周围范围半径500至1000米范围内区域。
(2)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乡镇饮用水源井群区域和井群外包线以外100至200米范围内区域。
(3)沂河、沭河、白马河、武河、新白马河、墨河、柳沟河、黄泥沟、郯新河、东干渠、围带河、幸福河、陈石排水沟、窑上干渠、李墨干渠、停三排水沟及其重要支流两岸河堤外200至500米的水域和陆域;陵江河、周庄河、南小河、浪清河、脏围河、大房沟、大沙河、黄墩河等重点乡镇独属河流两侧200至500米范围内区域。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郯城县城建成区、工业园区、各乡镇驻地、农村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外延200至500米区域。
(2)主要交通干线及主要旅游线路:
205国道郯城段、310国道郯城段、京沪高速郯城段、胶新铁路及主要旅游线路两侧200至500米以内。
(3)环境质量达不到畜禽养殖标准的区域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控养区域。
(三)畜禽适合养殖区
除上述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范围外,原则上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四、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要求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的要求
严禁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规模化养殖场户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畜禽控制养殖区的要求
控制养殖区内要控制和逐步削减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同时要逐步缩小散养比例;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应采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排放标准参照《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执行。
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畜禽养殖场户,由所在乡镇(街道)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予以关停或搬迁。
(三)畜禽适合养殖区的要求
1、适合养殖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要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提升,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要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路线,逐步形成生态农业新格局。对于废弃物排放严重超过周边环境的容纳能力、群众反映强烈、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进行关停。
2、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1)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2)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生产区、生活管理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鼓励发展生物环保养殖。
(4)鼓励利用荒坡、荒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5)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畜禽。
五、新建养殖场审批程序
凡是符合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前,必须经所在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和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等部门同意,办理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城乡发展规划证明、动物防疫选址条件审查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投产后30日内到县畜牧局进行备案登记。
六、附则
1、今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三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本规划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正文结束郯政发〔2017〕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有关单位,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做好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3 号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7 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26号)精神,现就加强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统一部署,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考评体系,纳入社会民生建设。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原则,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县、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属地职责,强化民政等部门监督指导职责,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工作机制,构建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关爱保护组织体系。
二、工作目标
2017 年,建成集发现报告、任务转介、关爱服务、救助保护、持续跟踪为一体的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平台。到2020 年,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县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得到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在全县形成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全覆盖的良好格局。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构,各乡镇也要明确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本乡镇的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
1.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属地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政府将承担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具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制定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乡镇(街道)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业干事,在村(社区)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联络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党员干部、教师等“一对一”的关爱帮扶制度,形成以农村留守儿童为中心、监护人为主体、帮扶人为补充的全方位关爱服务格局。对农村留守儿童评估结果为较好的采取关心式帮扶,经常联系、定期走访,重点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学习娱乐等情况;对评估结果为一般的实行关爱式帮扶,重点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和日常行为;对评估结果为差的实行保护式帮扶,重点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学习、医疗、健康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有针对性地组织落实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村(居)民委员会要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上学、教育等情况,做好发现报告、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发现重大线索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报告。发挥村规民约作用,督促监督家长安排适龄儿童及时入学,监督和约束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发挥村(社区)基础设施作用,为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联系沟通提供便利。
2.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保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要考虑儿童利益,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外出务工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 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监护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监护能力进行评估,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家长更换监护人。对委托非直系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的,须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在监督人监督下,由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监督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备案。对自身无法确定委托监护人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有意愿、有能力的近邻或热心群众担任监护人,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并明确监护报酬。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力支付监护报酬的,县级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给予适当补助。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的亲情关爱。
3.强化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保护。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工作,全面了解农村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托山东省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在校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现状、身心健康等基本信息,及时将农村留守儿童的辍学、失学、逃学等情况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学校、父母和监护人共同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加大心理健康教育专业队伍建设力度,到2017 年年底,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配备1 名心理健康辅导教师或接受过心理健康指导培训的兼职教师,实现心理健康辅导常态化、全覆盖。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教育资助制度,免除困难农村留守儿童学杂费用。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力争实现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儿童全部住校。农村中小学和教学点,专门建设或结合现有功能室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活动室,配备图书、计算机、电话等,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阅读、亲情联络等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推进标准化幼儿园建设,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每个社区建设1所达到省定办园标准的幼儿园,依托农村定点小学和教学点附设幼儿园,或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服务半径1.5公里”的原则建设村办幼儿园,实现公共学前教育资源全覆盖,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4.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全面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经教育不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监护资格。落实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中社区服刑人员的权益保护和教育帮扶制度,指导、督促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5.强化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发挥民政部门牵头职责,做好对监护责任缺失、遭受家庭暴力、被虐待、流浪乞讨等农村留守儿童的救助工作。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等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生存面临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护,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衔接,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和计生帮扶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障水平。
(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源头预防机制
1.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脱贫帮扶措施。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纳入新农村建设大局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加大教育扶贫、健康扶贫、能力扶贫力度,使贫困地区农村留守儿童上升有通道、就业有技能、发展有希望。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扶贫,构建全社会结对帮扶机制。组织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从源头上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同步迈入小康社会,为彻底解决阶段性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打下基础。
2.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同城待遇。大力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进程,为其更好地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公安部门要结合户籍制度改革,研究完善外来务工人员随行未成年子女的落户政策,逐步使其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为外来务工人员照料子女创造条件。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完善随迁子女入学(入园)办法,坚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相对就近原则,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提前公布空余学位,接受随迁子女入学申请,简化入学手续,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工作,制定完善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卫生计生部门要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外来务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统筹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及子女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问题。
3.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和种养习惯,通过结对帮扶、资金支持、技术服务、订单收购等方式,扶持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发展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的特色产业。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等方式,扶持“农家乐”、特色采摘、农耕体验、休闲养生、旅游产品制作等乡村旅游业。对吸纳农村留守童家庭成员就业30 人以上或带动10 户以上的各类经营主体,在用地保障、财政政策、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通过政府购买部分公益岗位,安排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家庭成员就业。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家庭,利用特色产业扶贫基金、小额贷款扶贫担保基金等发展特色种养和加工业。
(三)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共同关爱帮扶格局
1.群团组织发挥关爱服务优势。妇联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通过实施“放学吧”“春蕾计划”,开展“爱心妈妈”等活动,给予帮扶关爱。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提升家庭抚养和教育能力。共青团要动员组织青年志愿者、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开展“牵手关爱行动”“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工程”,采取“结对 + 接力”工作方式,开展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关爱活动,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牵手关爱行动”“四点半学校”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与服务工作。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等帮扶活动,帮助有农村留守儿童且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有关帮扶政策。残联要做好农村残疾留守儿童康复和救助工作。慈善总会要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帮扶工作,开展“牵手关爱行动”和“为了明天·关爱儿童”等活动。
2.新闻媒体发挥宣传引导职责。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宣传引导,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宣传力度,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主体责任。
3.社会力量发挥关爱帮扶作用。整合和发展社会力量,构建政府部门负总责,专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提供干预支持服务的关爱保护工作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建立志愿者队伍,倡导志愿者与农村留守儿童结对爱心帮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通过法律援助、亲情陪伴、心理疏导、困难帮扶、日间照料、课业辅导等多种形式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探索“类家庭”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模式,让农村留守儿童感受到家的温暖。
四、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负责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的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相应机构,具体负责留守儿童日常帮扶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细化实化工作任务,明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切实做到责任到人、齐抓共管。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统筹依托现有资源,建设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纵向贯通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横向联接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单位,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各级各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办公提供技术支撑。要创造条件开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热线,及时了解农村留守儿童诉求,有针对性地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帮扶工作。
(三)提升关爱能力。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县、乡镇(街道)、村(社区)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体系建设。应通过福彩公益金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提供帮扶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爱心捐款投向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工人才、社会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切实解决基层工作人手少、任务重等难题,补齐“最后一公里”短板。
(四)开展督促检查。建立完善督查机制,采取明察暗访、定期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督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将因关爱救助保护工作措施不落实,发生较大以上案(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乡镇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所在乡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教育部门要将控辍保学目标作为教育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落实。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对关爱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督查、通报和跟踪问效,切实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正文结束郯政发〔201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有关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推动全县体育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6号文件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19 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4〕1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为根本目标,大力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推动作用,创新体育产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扩大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体育产业成为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以户外运动、体育旅游、品牌赛事、民俗体育为主,体育用品制造和销售为辅,多领域融合发展的体育产业体系,努力发展体育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30亿元。
(一)产业基础更加坚实。人均场地面积达到2.2平方米,行政村体育设施实现100%覆盖,建成城市社区10分钟健身圈;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40%以上,人均体育消费支出明显提高。
(二)体育产业体系进一步完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体育产品、品牌赛事与体育服务协同发展,符合现代体育发展规律。到2025年要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配置、社会参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体育产业体系。培育1-2项有一定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精品体育赛事和1-2项传统品牌赛事。
(三)市场主体持续增加。全县每万人体育社会组织数量超过5个。体育产业对其他产业的带动作用明显提升,体育产业市场主体数量比2015年翻一番,打造1—2家省内知名体育企业和一批名牌体育产品。
(四)加快产业基地建设步伐。建设1-2个产业聚集度高、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省级体育产业基地。
(五)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体育产业体制机制的创新取得实质性进展,全民健身科技服务和体育企业的创新研发能力显著增强,“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与体育产业广泛融合。
三、推进措施
(一)创造消费条件,满足社会消费需求。一是推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编制并实施《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进一步调优布局结构,建成一批中高端体育场地。要以“三级、两河、四园、多点、一中心”(“三级”指县城、镇街、村居社区,“两河”指白马河、沭河,“四园”指人民广场、郯子公园、沭河滨河公园、北大出口健身广场,“多点”指人口相对集中的小型公共场所、学校、居住小区、企业等,“一中心”指县文体中心)的布局思路在全县范围内分段、分片、分功能区域建设适合群众就近健身的公益体育设施,到2020年,县城建有体育场、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乡镇建有多功能运动场地,社区、行政村建有居民体育健身工程。二是大力营造全民健身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开辟健身指导、知识普及、项目推广等专题专栏,策划制作一批群众参与度高、趣味性强、有影响力的体育节目,加强体育文化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增强体育健身意识,培育体育消费观念。继续大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营造重视体育、支持体育、参与体育的社会氛围。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把职工健身列入工作计划,积极建设职工健身设施,开展丰富多彩的健身活动,倡导每周健身3-4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中小学校要加强体育工作,广泛开展青少年阳光体育活动,促进校园体育活动多样化和体育教学专项化,普及游泳、乒乓球等运动,广泛开展超重学生康体服务,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名学生掌握2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三是加强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县乡体育总会和村级体育组织建设,不断扩大乡镇(街道)体育组织建设覆盖面,建立县级体育总会工作考评机制,大力推动县级以下体育总会建设。到“十三五”中期实现县体育总会达到“五有”(即有总会牌子、有机构编制、有专职工作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全民健身活动经费)标准,到“十三五”末期,全县 90%以上的乡镇(街道)建立健全体育组织,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发展地区特色运动项目,建立群众身边的体育社会组织,增强县、乡、村三级单项运动协会的活力,带动基层体育消费向更高层次升级。完善体育社会组织备案登记制度,放宽体育社会组织准入条件,对体育社会组织实行“宽口径准入,严口径提升”政策。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规章制度和理(董)事会、监事会(监事)制度。积极支持全民健身活动,更好地发挥体育社会组织在吸纳、协调、整合社会资源和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到 2025 年县级单项运动协会数量达到 30个,县级及以下体育社会组织总数达150个。
(二)优化发展环境,创新运行体制机制。一是深入推进体育事业改革创新。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公开全市综合性和单项体育赛事目录。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市场资源参与举办体育竞赛,推动政府主导办赛向社会化、市场化办赛转变。强化体育赛事公共服务,制定竞赛组织服务、安保服务、医疗服务、志愿服务等标准,降低赛事筹办成本。二是探索竞技体育多元化发展模式。鼓励具备条件的运动项目走职业化、社会化路子。选择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等项目进行改革试点,积极推动企业、俱乐部和学校举办或联办运动队,吸引社会力量举办竞技体育,拓宽竞技体育发展渠道,探索发展具有山东特色的职业化体育。逐步推动体育协会、职业俱乐部实体化,规范体育协会和职业俱乐部的经营管理,提高职业体育的成熟度和规范化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发展青少年训练营、体育俱乐部等机构,拓展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渠道。三是创新体育场馆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大力培育体育场馆专业管理运营公司,鼓励以市场化手段运营体育场馆。按照省市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开放标准和服务标准,推动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为群众健身和举办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提供场地服务。以体育场馆为载体,整合周边资源,打造健身服务、场馆运营、竞赛表演、商贸休闲等多功能城市体育服务综合体。有条件的学校应对体育场馆和场馆区域进行物理隔离改造,在教学活动之外的时间向社会开放,并将开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第三方运营及管理机制。四是大力拓展体育产业服务平台。充分运用“互联网+体育”模式,打造网络服务平台。推进全县体育赛事举办权、无形资产开发等资源公平、公正、公开流转;规划建设市级科学健身指导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服务;规划建设“线上线下”体育消费平台,通过专业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移动服务终端(APP)等,为广大群众获取体育信息、参加赛事活动、预约健身服务、选购体育用品、加入体育微社区(运动圈)等方面提供在线服务。
(三)加强规划引导,丰富产业发展模式。一是编制体育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并实施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促进体育产业加快发展。结合各地产业特色,合理布局体育产业发展重点,逐步实现区域分工合作、良性互动发展格局。进一步做大做强体育用品制造业,保持产业优势,促进转型升级。突出发展健身服务、竞赛表演、场馆运营、体育中介等核心产业,提高服务业比重,优化产业结构。突出融合发展和集聚发展,培植新型业态,培育产业基地,拓展发展空间。二是加快体育产业与旅游产业的相互融合。串联整合自然山水、交通、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旅游资源要素,促进体育与旅游融合发展。依托马陵山户外基地、望海楼滑雪场、银杏温泉、鲁冰花园、中华民族大赛马等旅游资源以及红花镇、庙山镇、泉源乡、新村银杏开发区的自然地理环境,发展特色体育产业,推广登山、滑雪、野营、拓展训练、赛马等户外运动项目;依托沂河、沭河的自然资源打造水上运动基地,在沂河水域开展水上运动项目。以体育活动为载体,以县城为核心,以马陵山、银杏温泉小镇、中华银杏品种园、滨河赛马场等自驾车线路为依托,以全县景区为主要节点,鼓励旅游企业和景区开发体育产品,不断完善全县体育旅游服务体系。继续宣传打造“沭河滨河健身公园”“马陵山户外健身基地”“白马河体育休闲带”等户外健身基地建设。打造集体育健身、旅游体验、时尚运动为一体的产业链,提升我县体育旅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扩大县外游客输入量。规划打造体育休闲旅游精品线路和户外精品基地,同时逐步构建体育旅游安全预警和救援体系。三是大力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业。继续举办好郯城县运动会、全民健身运动会和中小学体育联赛等综合性赛事,加快推进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激发赛事活力,提高赛事影响力。积极引进培育国家精品赛事和传统高水平赛事,每年承办省级、国家级、高水平赛事数量稳步增加。利用市场机制,设立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等项目联赛。积极创建特色品牌赛事,进一步办好“马术文化艺术节”“中华民族大赛马”等精品赛事,叫响地方赛事品牌。大力培育专业化体育赛事推广和运营机构,进一步丰富竞赛组织主体,活跃体育赛事经济。四是大力发展体育健身俱乐部。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健身俱乐部、创建职业体育俱乐部,为群众提供多元化、个性化体育健身场所和健身、健美、体育专项技能培训等服务。积极研究制定体育健身服务行业标准,开展第三方健身俱乐部星级评定工作,促进俱乐部规范发展。到2025年,全县健身俱乐部总量超过60个,基层体育站点数量比2015年翻一番。五是进一步做大做强体育用品制造业。积极创建省级体育产业基地,培育名优企业和名牌产品,逐步建成各具特色的体育产业集群。积极建设省级体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鼓励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加强企业研发中心建设,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技术,提高产品附加值和核心竞争力。突出重点,积极发展中小型体育企业。整合体育制造业资源,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逐步扩大产品出口份额。六是大力推动康体结合。六是大力推动康体结合。推动康体结合。加强体育运动指导,推广“运动处方”,运用竞技体育科技成果服务群众健身。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常规体检中增加体质检查项目,发挥我县中医药特色优势,大力发展运动医学和康复医学,促进体育与运动康复、医疗卫生融合发展。在“十三五”期间,县里建成大型公益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鼓励社会力量开办体质测定、健康咨询和康复理疗等各类机构。继续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中小学校全面落实达标测试活动。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向全社会公布监测结果。七是进一步拓宽体育彩票市场。创新工作思路,着力推进体育彩票的品牌建设、系统建设和管理销售队伍建设。加大宣传力度,拓展体育彩票销售市场,创新销售方法、技术和模式。加强体彩销售网点服务建设,扩大销售网点分布。长抓网点业主管理培训,分析营销技能、网点宣传展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消费群体购买行为和特征,发现和填补购买人群盲区和弱区,壮大体育彩票消费人群数量。规范彩票公益金支出和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彩票公益金在资助体育活动、体育为民惠民、场馆改造升级等方面的作用。八是大力发展足球等潜力项目。认真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将发展足球运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创新足球管理模式,完善足球产业链,积极推动足球事业改革。普及提高青少年足球,实施校园足球行动规划和青少年精英足球培养方案,开展校园足球联赛,探索建立“教体结合”的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体系。推动社会足球加快发展,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足球活动,不断扩大足球人口规模。加强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营管理,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时总结足球项目改革经验,促进篮球、排球等普及性广、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的潜力项目加快发展。九是大力促进其他门类和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积极推进商业与体育融合发展,鼓励各地利用大型购物中心,建设多功能的购物、健身、娱乐综合体。大力发展体育培训、策划、咨询、经纪、营销和中介服务业,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推动体育与养老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教育培训等融合发展,支持金融、地产、建筑、交通、制造、信息、食品药品等企业开发体育领域产品和服务,促进体育传媒、体育会展、体育广告、体育影视、体育物业、体育文学创作等新型业态发展。加强体育产业行业协会、体育产业联合会等建设,培育发展多形式、多层次、多门类的协会和中介组织,促进各业态协调发展。
(四)激活社会力量,多方参与投资。一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向社会资本全面放开体育市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产业发展。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机遇,积极施行出租出售、减租免租等措施,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将服务业等行业的闲置房产改造为体育健身场所,发展体育产业。鼓励各地整合体育场馆、赛事、运动队等资源,组建由政府、社会共同出资的公司制企业或企业集团,依法自主经营。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自主创业培训和辅导,帮助个人创办小微体育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多渠道开拓市场。支持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境外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引进一批国际知名体育企业和体育品牌,拓宽体育招商渠道。二是强化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工作机制,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科学制定购买程序和指导性目录,将全民健身活动与公益性体育竞赛组织承办、体育职业与运动专业技能培训、国民体质监测与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公益性体育文化产品创作与宣传、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传承与推广、公共体育设施运营与管理、公共体育规划政策研究与资讯信息统计分析、体育场馆设施和健身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公共体育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三是不断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创新支持中小微体育企业的信贷品种。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成立体育类专业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体育企业融资扶持力度。允许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入股组建体育企业。政府统筹利用现有政府性产业引导基金,设立县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体育企业创新和小微企业、体育服务业发展等领域,促进创业创新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落实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展体育公益事业。
(五)强化保障措施,完善扶持政策。一是完善健身消费政策。将全民健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群众健身消费,引导经营主体提供公益性群众体育健身服务。借鉴外地经验,适时研究推出医保卡余额购买健身服务制度,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二是完善土地优惠政策。新建居住区和社区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 0.3平方米的标准,配套群众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加强体育设施竣工验收和执法检查,对发现未达标准而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改变用途等情形的,严肃追究责任。凡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无群众健身设施的,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鼓励基层社区文化体育设施共建共享。三是完善税费价格政策。落实国家激励体育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收入,可按照税法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可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鼓励企业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支持贫困和农村地区体育事业发展,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完善体育产业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大力培养复合型体育产业人才,重点引进体育产业职业经理人等高端人才。将发展体育产业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平台,鼓励支持大学生、退役运动员等从事体育产业工作,并将其纳入地方政府创业扶持范围,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优惠和补助。鼓励街道、社区优先聘用体育专业人才从事群众健身指导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政府高度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其作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专门制定和组织实施体育产业发展规划。要认真落实体育产业与文化、服务业、健康、养老等产业享受同等优惠的政策。建立发展改革、体育、财政、工商等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分析体育产业发展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根据不同地区的优势,优化体育产业发展布局,建立体育产业集聚区、示范区。选取体育产业发展有代表性的项目和区域,建立联系点制度,跟踪研究,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
(二)规范行业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推动制定完善我市扶持政策。建立体育产业统计制度,定期开展统计,发布体育产业研究报告。大力推进体育产业标准化工作。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体育组织、体育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体育市场规范发展。
(三)加强监督落实。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研究制定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配套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工作取得成效。县发改局、县体育办等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6日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7〕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机合作社建设经验交流会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市政府《关于推动农机合作社创新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农机合作社创新发展,不断提升规范化建设和规模化作业服务水平,切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农机合作社县级示范社创建为主线,以农业项目实施为抓手,推进合作社规范提升工作,全力打造一批“建设规范化、发展规模化、管理科学化”的县级示范社,确保我县农机合作社建设数量和质量“双提升”,推动全县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发展目标
通过农机合作社规范提升活动,2017年全县县级示范社达到15家,其中市级示范社5家以上;到2021年,各乡镇(街道)培植合作社不少于6家,其中县级以上农机示范社不少于3家,全县农机合作社总数达到80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4家、省级示范社10家、市级示范社20家、县级示范社40家,在全县形成以农机合作社为主体、农机示范社为骨干、农机大户为补充,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效益明显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网络,全县60%的农机合作社达到基础设施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产权归属明晰、利益分配合理、土地规模经营能力和服务带动效应增强、综合效益明显提升的建设标准。
三、规范要求
(一)运行机制良好。农机合作社要依法登记注册,相关手续证件齐全。要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化保管人员、机具、作业情况等档案材料,保证各类资料完备无缺。
(二)财务管理规范。农机合作社应依法建账,独立核算,合作社财务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定期向成员公布合作社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保产权制度明晰,同时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用来记录成员出资情况、分红盈利变化情况和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
(三)建设规模较大。农机合作社要有足够的建设规模,场地面积达标,机械机具充裕,办公设施、维修车间等配套完善。充分利用自有力量与外部资源,提升合作社硬件设施和设备规模,购置大动力、高性能的农业机械,特别是配备一定数量的植保、烘干机械,提升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强化代耕作业能力,延伸农业服务链条。
(四)服务能力较强。农机合作社要定期组织合作社成员、作业机手参加农机安全知识、机具田间操作、维护保养等技术培训,提升知识水平和作业能力。根据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要求,积极装备新型机具,运用新的生产作业技术,统一价格,提升标准,改进服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每一项作业环节,切实提升合作社的运营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综合效益明显。农机合作社要改变以往单纯的代耕作业、单一化盈利运营模式,试行蓝海化竞争策略,从育、播、耕、种、收到农产品深加工、品牌化营销等多个环节进行渗透,延伸产业链条,构建多层次盈利模式。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站点规范建设。制定《郯城县农机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县级示范社认定标准、申报程序和认定程序。定期开展合作社规范提升活动和县级示范社、优秀合作社年度评选工作,建立农机示范社名录。强化登记备案管理,推行黑名单制度,对站点设施落后、不按规定运营的合作社,提高其参与农业项目作业的入门标准。加强动态监测管理,定期对示范社进行复核,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县级以上示范社进行重点扶持。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管理规范、经营效益显著的农机合作社典型,在资金、项目、土地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培育,并通过召开现场观摩会等形式,总结推广他们的好经验、好做法,真正起到引导辐射带动作用。
(二)鼓励参社模式创新。鼓励农业各类服务组织通过不同的方式组建农机合作社,发展农机大院。鼓励农民带地入社、带机入社,积极探索农民土地入股、种植大户土地参股、厂房库房入股、农民出资入股等多种有利于农机合作社土地规模连片的组织模式。支持农机合作社在“农机+基地+服务”的基础上转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的股份合作。在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可推进“统一组织、协同作业、单机核算”的劳动合作型管理运营方式。
(三)推进服务模式创新。要在提升农机合作社服务功能上下功夫,积极引导合作社转变发展思路和经营理念,创新经营机制体制。发挥合作社机械资源优势,通过租用、入股、托管等方式,扩大土地规模经营,增加土地连片经营面积。鼓励农机合作社积极参与特色农业发展,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延伸服务链条。培育新型农机合作经营服务主体,在做好农机维修、农作物种植一体化服务的基础上,鼓励一部分实力强的农机合作社开展包括粮食烘干、农产品加工等在内的“一条龙”农机作业服务项目。加强农机合作社的信息化建设,借助“互联网+”和我县“淘宝村”做法,延伸农机服务链条,积极开展直供直销、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化尝试,探索建立“互联网+农机”发展模式。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扶持政策和扶持观念的革新,从给项目、给资金的“输血式”投入,逐步转化为搭平台、建机制的“造血式”扶持,着力构建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农民个人、农机合作社投资为主体,其他投资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要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水利、国土等涉农项目,重点依托县级以上农机示范社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益。强化补贴扶持,农机部门在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报废更新补贴、深松整地作业补贴时,要向农机合作社倾斜,特别是优先向县级以上农机示范社倾斜。金融、国土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机合作社的政策支持力度,着力解决制约农机合作社发展的融资、土地等瓶颈问题。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农机合作社创新提升作为建设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有力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培育合力。各乡镇(街道)要制订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和任务,落实具体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县政府将把农机合作社创新提升纳入现代农业发展考核。农机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做好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分工,共同推进农机合作社创新提升。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多种媒体,宣传农机合作社创新提升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现实性,宣传各级对农机合作社的重视和支持政策,宣传农机合作社创新提升新典型、新举措,努力提高广大农民对发展农机合作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其组建或加入合作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强化指导服务。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农机合作社发布市场分析、政策动态等方面信息,对农机合作社开展经常性经营管理、信息和技术应用指导,使其做到依法经营,规范动作,诚信服务,提高效益。要引导农机合作社加强财务管理,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健全盈余分配制度,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社员监督。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7〕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努力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通知》(农质发〔2014〕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4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以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为重点,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为核心,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基层监管能力为目标,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标准化生产与执法监管两手抓,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法治思维,高标准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二)基本原则。1、上下联动,部门共管。县农业、水利水产、林业、畜牧兽医部门(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创建共管,联合组织、联合申报、联合考核、联合督导。县农机局、农业开发办、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检验检测中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等单位共创、共建、共享。2、属地管理,社会共治。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经费投入、体系建设、部门协调、监督评价等方面主导作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统筹利用社会各方力量,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积极引导公众参与。3、注重创新,完善机制。发挥创建县首创精神,突出全程监管理念,支持探索符合实情、富有成效的新举措和新模式,着力构建符合我县实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三)发展目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全县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菜篮子”产品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本地生产销售的蔬菜、果品、茶叶等种植业产品中禁限用农药,畜产品中“瘦肉精”,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农产品质量安全体制机制健全完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意识、担当意识和诚信意识进一步增强。县域内所有“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基地、省部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基地、省部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生产基地和农资经营店(点)等,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明晰,自管、自控、自律水平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水平不断提升,举报查处率、回复率达到100%。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执法、检验检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加强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
(二)全面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贯彻落实《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号),创建县政府对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强化保障措施。
(三)严格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四)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大力推广质量控制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五)依法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建设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落实农药经营告知和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关规定。
(六)着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定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落实产品自检制度。
(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行综合执法,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八)不断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储运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基本规章制度。建立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衔接。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协调,成立由县农业局牵头,县财政局、食药监局、林业局、水利水产局、畜牧局、检验检测中心等部门参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建立创建工作协调机制,注重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突出地方特色,注重资源整合,探索制度创新。
(二)加强政策扶持。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支持力度,优化整合相关资金,突出重点,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创建工作。
(三)严格监督问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致使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加强总结宣传。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安全县创建的有关情况,不断探索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典型宣传与推广,充分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辐射带动作用。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7〕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城乡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
郯城县城乡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更好地发挥县域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益,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健全完善分工协作机制,更好地方便群众就医,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探索建立规范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医疗、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模式,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办发〔2016〕7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郯办发〔2016〕2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整合、优化城乡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探索组建“城乡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医联体按照成员单位“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单位法人不变、产权归属不变、法律责任不变、基本职能不变、职工身份不变、监管机制不变”的原则,以医疗业务统筹管理为重点,以现有医疗资源合理利用为关键,逐步实现更加紧密的人、财、物一体化管理形式,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向基层合理流动,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发挥医联体的管理、技术、资源等优势,带动城乡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实现城乡医疗卫生机构间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平等协作、共同发展”,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分级诊疗的医疗卫生服务格局,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
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核心单位(以下简称核心单位),整合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医联体,2018年底覆盖全县。医联体以技术和管理为抓手,通过人员培训、会诊转诊、管理指导、资源共享、学科建设、品牌文化等纽带把成员单位联结成一个有机整体。建立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促进医联体成员单位抱团发展,整体提高县域医疗资源的配置和使用率,加快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实现“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大病不出县”的“十三五”医改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五大中心、一个平台”,力促城乡医疗服务同质化
1、建设消毒供应中心,统一物资配送。核心单位负责各成员单位医疗器械、敷料等消毒供应工作。消毒供应中心要建立健全消毒供应管理制度,规范消毒供应流程,确保消毒效果。各成员单位临床使用的医疗器械、敷料等均由核心单位消毒供应中心统一消毒供应,今后不得再新上消毒供应设备,原消毒供应人员可视情况转岗使用。相关成本费用由医联体内部自行商定。
2、建设医技检验中心,统一检验业务。核心单位大型检验检查设备在医联体内部共享。成员单位原则上今后不再新上大型检验、检查仪器设备,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完善检验流程。在成员单位就诊的患者需到核心单位进行检查时,可由成员单位先行收费,凭成员单位出具转诊单和收款单直接到核心单位医技科室进行检查检验。检查费用按照乡镇卫生院标准予以报销,由核心单位和成员单位按月或按季度结算。核心单位和成员单位按照患者的需要,可安排人员车辆免费上门服务或开展集中送检服务。
3、建设影像诊断、心电诊断、远程会诊中心,开展远程诊疗业务。依托县第一人民医院人才、技术、设备优势,建设影像诊断中心、心电诊断中心、远程会诊中心,开发使用“互联网+远程会诊”系统,为全县医联体内成员单位提供远程诊断服务和远程教育,提高成员单位的诊疗技术水平。统筹发挥区域优势资源,探索“基层检查、上级诊断、远程会诊”的有效模式,建立预约诊疗和双向转诊机制。
4、建设县级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通过网络改造和乡镇医疗信息化建设,促进县级区域人口健康平台全面建设,提高县级平台的应用水平,实现“互联网+医疗”的延伸应用,实现核心单位与成员单位的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5、统一工作标准,检查结果互认。核心单位对成员单位医技人员进行培训,医联体内统一检查标准、检验方法、检验试剂。成员单位根据核心单位确定的检查标准、检验方法、检验试剂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核心单位予以认可。在医联体内部推行“一单通”制度。核心单位、成员单位间质量评价且成绩合格的检验项目,在医联体内部互认。图像清晰可靠的X光、CT、MR等影像资料一并纳入互认范围。核心单位和成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消毒供应、医技检验、远程诊断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调动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远程诊疗工作正常开展。
(二)加强医联体内部人员的交流管理,力促人才下沉、技术提升
1、认真做好培训工作。核心单位做好医护人员的培训和骨干医师派驻工作,加强对成员单位的业务指导。核心单位充分发挥人才、技术、管理等优势,对成员单位所有医护人员进行免费培训,每2年轮训一遍,医护人员受训时间不少于半年,为成员单位培养一批能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和明确诊断慢性病的医护人员。
2、做好骨干医生的派驻工作。核心单位定期派驻2名以上骨干医师在成员单位进行全日制坐诊,明确对骨干医师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成员单位为派驻医师提供工作、生活保障,由核心单位和成员单位共同定期对派驻骨干医师进行绩效考核。派驻的临床医生除负责日常诊疗工作以外,还需在基层开展不少于每月1次的业务讲座和技能培训。医联体内的医生在医联体内具有相应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不需要办理多点执业登记手续。
3、明确派驻医护人员的待遇。核心单位在保证派驻医师工资待遇不变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派驻医师所在科室的绩效比例或绩效人次数,并按照《郯城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给予交通补助费和伙食补助费;成员单位可结合实际予以考虑派驻医师的工作绩效。核心单位原则上执行青年医师在晋升中级职称前须在成员单位累计服务满一年,中级职称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医师晋升正高级职称前须到成员单位累计服务满一年的规定。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医联体内部绩效分配机制。根据成员单位双向转诊情况、服务数量、质量以及患者满意度等实行绩效考核,充分调动县、乡两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绩效分配机制。具体实施细则由医联体内部另行制定。
4、建立干部交流制度。核心单位具有主治以上职称的中层干部可到成员单位挂任业务院长。
(三)初步建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力促分级诊疗格局形成
1、初步建立分级诊疗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分级诊疗文件精神,在医联体内部执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成员单位与三家核心单位分别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对超出成员单位诊疗范围的患者,根据病种、病情需要及时转诊到县第一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第二人民医院等核心单位就医,对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急性病康复期间的患者,核心单位及时转诊到成员单位康复治疗,促使患者合理分流。成员单位配备百姓健康直通车,负责免费接送双向转诊的患者。核心单位设立转诊接待处,负责对成员单位转诊病人的登记分诊工作。探索推出各项便民惠民就医措施,引导居民在成员单位首诊。对需上转、下转的病人,双方建立联系人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提供“一站式”转诊服务。
2、建立医联体康复联合病房。联合病房建立后,主要用于收治核心单位下转的慢性病和康复期患者,由核心单位和成员单位共同做好下转患者的后续治疗、康复和护理等工作。核心单位相应科室应下派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定期到联合病房查房,开展病例讨论,提出指导性意见。日常医疗护理由成员单位负责。康复联合病房初期以部分特色专科疾病为主,逐步向所有康复期患者发展,满足各种康复期患者的医疗康复需求。
(四)培育成员单位特色诊疗业务,力促乡镇卫生院业务可持续发展
根据各成员单位的服务能力和技术特点,由核心单位通过业务指导、技术引进、人员培训等形式,为每家成员单位培育1-2个特色专科,逐步增强成员单位的自身造血功能和业务发展能力,初步形成“一乡镇一特色”的良好格局。
(五)明确核心单位与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力促医联体框架完善
1、明确责任义务。医联体核心单位与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工作任务和分工、责任和义务,明确工作任务的完成时限,共同商定并签订医联体合作协议,确保按时完成医联体建设任务。暂未纳入医联体的,核心单位和成员单位之间为对口帮扶、业务指导关系,签订对口帮扶协议书,继续做好对口帮扶工作,提升被帮扶单位的业务能力。核心单位与成员单位定期结算相关费用和绩效,支付时间及结算形式、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2、协同推进工作。医联体核心单位与成员单位根据业务开展需要,成立医联体管理机构,及时协调医联体的各项工作;制定医联体管理制度或章程,加强双方医护人员的管理和考核,确保医联体工作正常开展。
3、创新运行形式。医联体核心单位、成员单位分别增挂“郯城县**医院医联体”“郯城县**医院**分院”牌子。
四、实施步骤
(一)先行试点。以县第一人民医院为核心单位,以庙山中心卫生院、重坊中心卫生院、花园中心卫生院、杨集中心卫生院为成员单位组建“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医联体”;以县妇幼保健院为核心单位,以马头中心卫生院为成员单位组建“郯城县妇幼保健院医联体”;以县第二人民医院为核心单位,以李庄镇沙墩卫生院为成员单位组建“郯城县第二人民医院医联体”。
(二)逐步推开。将郯城卫生院、高峰头中心卫生院、归昌乡卫生院纳入“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医联体”;将胜利镇卫生院、泉源乡卫生院、郯城街道归义卫生院纳入“郯城县妇幼保健院医联体”;将马陵山景区卫生院纳入“郯城县第二人民医院医联体”。2017年底,医联体覆盖全县60%的乡镇卫生院。
(三)全面覆盖。将红花镇卫生院、红花镇尚庄卫生院、港上镇卫生院、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卫生院纳入“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医联体”;将马头镇高册卫生院、郯城街道十里卫生院纳入“郯城县妇幼保健院医联体”。2018年底,医联体覆盖全县所有乡镇卫生院。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领导。县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推进医联体试点工作,县医改办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度与指导。县卫计局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医疗单位和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医联体建设工作机构,明确专人专抓。各医联体核心单位和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力抓好试点工作推进,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二)明确工作责任。县卫计局具体负责各项工作落实;要加快推进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改善基础设施,升级医疗设备,强化人才培养和医护质量管理,提高县域内医疗服务能力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分级诊疗的承接能力;要加快推进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和医疗卫生服务平台建设,构建“互联网+医疗”格局,夯实医联体建设、分级诊疗工作基础。县财政局要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医联体试点运行和信息化建设。县人社局要为医联体发展提供社保资金保障,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医保控费额度,统一医联体内部核心单位与成员单位药物目录,满足群众分级诊疗需求和医联体发展需要。县医改领导小组其他有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确保医联体建设工作健康有序推进。医联体成员单位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定期向县医改办汇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医联体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抓好工作考核。县医改办、县卫计局要协同做好工作考核。要切实加大试点工作督查力度,督促医联体核心单位和成员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和方案,对核心单位与成员单位的工作完成数量、质量进行量化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医联体建设成效。
(四)强化工作宣传。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医联体核心单位、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开展针对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增强主动性,提高积极性。要充分发挥公共媒体作用,争取各方对医联体建设的理解和支持,形成推动改革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和分级诊疗工作的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对医联体和分级诊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改变群众就医观念和习惯,树立“基层首诊、逐级转诊、双向转诊”的就医新理念,构建“小病在基层、大病去医院、康复回乡镇”的就医新格局。
!正文结束郯建管发〔2017〕2号
各燃气经营企业、液化气站:
为切实做好我县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燃气行业安全良好运行,依据有关标准和上级要求,就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天然气安全管理
(一)加强户外管线安全检查
为确保天然气管网正常安全运行,时刻防范,避免事故发生,要对燃气管线及燃气设备、设施等定期进行巡检及维护,凡从事此项工作的员工须经专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经过相关实践后,方能持证上岗。
1、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所使用燃气的一般物理化学特性、工艺流程,熟悉有关检测设备的使用和保养,熟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2、必须熟悉燃气管网简图和区域内阀门、调压站(箱)的位置,熟悉管道地域、走向、管径及埋深和周围地形、道路、工厂等基本情况。
3、调压站(箱)必须每日派人员巡检一次(安排专人负责,重点部位适当增加巡查次数),并按要求做好巡查记录。调压站严禁明火,并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调压器出口压力必须稳定。冬季调压站(箱)宜采取保暖措施。
4、组织专人每月至少对所辖区域内的阀门、调压设施等轮流检测一次,按要求做好检查记录。
5、管网投入运行后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每天对管线进行2次巡视。对超龄、腐蚀、堵塞的管道要及时维修更新。阀门井应统一编号,设专职人员负责操作,定期检修和保养,各阀门应做到不锈漏、开关灵敏。
6、按照技术标准要求,每周对阀井进行一次巡回检查维护保养。阀门井应整洁,无积水,设施齐全,标志明显。每年进行一次设备除锈防腐、更换阀门填料。
7、凡遇施工、过重车等可能造成管道漏气的重点部位,必须重点监测(必要部位要24小时现场监控)。
8、巡视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及隐患要及时上报,及时采取临时应急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二)开展入户安全检查
1、确认燃气用户设备有无人为碰撞、损坏。如发现人为或故意损坏情况,应及时提醒用户,注意保护有关设备,对民用户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的入户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将有关情况上报进行处理。同时,安检人员要对用户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2、检查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动,是否被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有无锈蚀,重物搭挂,胶管是否超长及完好。对存在的问题,向用户提出整改意见并帮助和监督其整改完善。
3、检查用气设备是否符合安装要求,设备性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对不能满足安装和使用要求的设备,必须向用户讲明原因,提出建议。
4、检查有无燃气泄漏、灶前压力和气表运行是否正常。
5、检查合格后,用户应在“用户使用证”上面签字确认。工作人员填写相关内容及检查记录。
二、加强CNG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
(一)实行气瓶充装前检查
1、检查气瓶是否由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厂家生产的产品,否则不予充装。
2、气瓶材质是否符合充装的天然气性质要求,发现气瓶材质不适应天然气要求的,不予充装使用。
3、充气前应对气瓶的外观进行检查,是否有凹陷、鼓包、裂纹、腐蚀以及焊缝缺陷等,如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提出意见并不予充装。
4、检查气瓶是否在规定的定期检验有效期限内,其检验色标志是否符合规定。过期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5、检查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剩余气体与天然气是否相符合。如果首次使用,应进行天然气置换,然后才可充装使用。
6、检查气瓶原始标志或检验标志上标示的公称工作压力或水压试验压力是否符合规定的充装压力要求。
7、检查瓶阀的材质、结构型式和出气口连接型式是否符合天然气性质的规定,是否符合技术规定。
8、检查瓶组出口的压力表是否完好无损,其量程是否大于充装的最大压力,如压力表损坏,应及时更换,否则不给予充装。
9、检查气瓶的出入口阀门是否完好,转动灵活,且没有腐蚀及漏气情况,管线及接头是否连接可靠,没有松动或脱落。
(二)认真检查充装后的气瓶情况
1、查看瓶内压力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2、检查瓶阀及其瓶口连接的密封性是否良好,是否有漏气现象。
3、气瓶在充装后,是否出现鼓包变形等影响安全使用的严重缺陷。
4、检查瓶体温度是否有异常变化。
5、检查充气口阀门是否拧紧,防尘塞是否上牢,加气口防护门是否关严。
三、加强液化气站安全管理
(一)液化气充装站管理措施
1、站内严禁吸烟,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及其它火种,禁止穿外露铁钉的鞋子。
2、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戴尼龙、晴纶等能产生静电的服装,从事充气、检修和残液回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鞋。
3、充气间工作地点应铺胶皮,使用钢制工具时,须涂上黄油,拆修零件要轻拿轻放,避免引起火花。
4、站内禁止使用明火,必须动火时,应经有关部门同意并应采取安全措施。院内、房内,均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5、灌气时,罐车周围10米内不准无关人员靠近,并设专人值守。除罐车外,其它车辆未经批准和采取消火措施不准进站。
6、不得私装电气设施及线路。
7、正确使用防护用具。检修时,首先打开窗通风,严重漏气检修时应戴防毒面具。
8、日常运行中,每周应用肥皂水进行漏气检查,发现漏气处应立即处理到位。
(二)严格液化气充装管理
1、气瓶应设专人接收检查,未经检查不准充气。
2、严禁流动倒灌倒气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将不予年检。
3、各种充装的气瓶必须在定期检查周期内方能充装。
4、新气瓶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气瓶,必须排出瓶内的空气,严禁直接充气。
5、气瓶在首次充装前,在瓶体上应有总重量的明显标记。
6、气瓶允许充装量应符合设计规定。如采用非标准规格的代用气瓶,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液化石油气钢瓶》部颁技术标准,方可充装。
7、气瓶充装后,需进行充装重量复验,允许差额应小于0.5千克,严禁过量充装。
8、发现超重和漏气严禁出站,并及时倒空修复。搬运气瓶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滚、砸、撞。
9、在充装过程中,应对气瓶的有关部位进行检漏,并严格执行自检和互检。
10、应对充装接头和称重衡器进行日常维修,定期进行校验(不超过三个月),保证具有可靠的气密性和准确性。
11、在夏季室外温度超过30℃时,应对罐体进行喷淋降温作业。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3月2日
!正文结束TCDR-2017-001001
郯政发〔2017〕20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政发〔2008〕32号)、《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6号)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建设)、管网建设配套费(供气管网、排水管网、供水管网的建设)、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
第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规划部门直接收取,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征收标准及征收办法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30元,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用于城市建设配套部分90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10元,供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1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10元,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10元。以后征收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时按程序另行公布。
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两层以上的(含两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不含用于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下同),两层以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以后征收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时按程序另行公布。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三控一账户”征收管理办法。即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分别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环节严格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
第七条 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规划部门统一负责征收,资金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重点工程建设,其中20%由县安排,80%返还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收费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规划部门应将已规划立项的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及时抄送财政、建设、房管部门,并负责开具“郯城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根据规划许可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将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名单及缴费情况及时抄送规划、建设、房管部门。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应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完费通知单列示的建设项目及缴费面积,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审批手续时认真把关,严格审核。缴费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施工许可面积、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面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面积及房屋初始登记面积不一致的,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前,要及时通知财政部门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获得规划审批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规划、建设、房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许可。
第三章 减、免、缓缴范围及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列情形予以免征、减征。
(一)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免征全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征除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外的其它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 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实习车间等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校舍设施(不包括教职工公寓和以营利为目的的校舍建设);
2. 《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设施;
3. 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殡仪馆、政府兴办的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设施;
4.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5. 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
6. 城中村(居)居住区和棚户区等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还建部分;
7.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三)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减征除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外的其他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 县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不含工业企业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减按50%征收;
2. 对酒店、商业市场等能够长期形成税收的服务业建设项目,减按50%征收;
3.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其他重点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五)支持工业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8号)规定,为鼓励企业对现有厂区进行土地资源挖掘使用,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的,减按50%征收;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厂房的,三层以上(含三层)免收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配套费。除有特殊工艺要求不宜建设多层厂房的项目外,一般项目不得建设单层厂房,违反规定建设单层厂房的,加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东城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县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如供水、供气某项配套不能实现,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暂缓缴纳相应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再按照配套设施到位时的供水、供气配套收费标准缴费。属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相关配套费用缴纳情况。建设项目不需要配备供水管道和燃气管道的,经规划、财政、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免收相关配套费。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其他重点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以上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由县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或改变容积率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建设等执法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须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加大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相关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全额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六条 财政、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工作。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
第十七条 财政、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三控一帐户”管理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免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本办法出台前县政府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TCDR-2017-002006
郯政办发〔2017〕9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助推全县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郯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扶持全县骨干企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县政府重点扶持的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资本市场发展等重点领域,先进装备制造、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木业、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特色产业,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改造的传统产业以及县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按照“规范管理、分步实施、倍数放大”的思路,产业基金积极与社会资本设立精细化工产业基金、高科技电子产业基金、新材料产业基金、高级木业产业基金、现代物流产业基金、生物医药产业基金、文化旅游产业基金、现代农业基金等子基金,力争将基金总规模放大至20亿元。
第五条 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产业基金合作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合作基金公司章程、合作协议、合同等,明确合作基金公司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二章 决策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设立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县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局、金融办、招商局、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产业基金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领域和投资重点等重大政策的制定,以及产业基金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产业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项目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 县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代表县政府履行产业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管理制度、资本金补充机制、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八条 郯城宏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根据县财政局的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具体负责产业基金的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需报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研究决定。
投资公司运作具体业务,负责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九条 县财政局向投资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按年支付,原则上每年截至上年年末产业基金投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和管理业绩,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核定。
第十条 投资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所需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运作原则和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运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县现代产业、骨干企业科学跨越发展。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产业基金根据我县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可以采取直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等方式运作。
(一)直接股权投资。是指投资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二)债权投资。是指投资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债权投资的行为。
(三)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是指投资公司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的行为。
(四)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投资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公司”)等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五)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市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县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县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的操作流程:
(一)县政府重点扶持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资本市场发展等重点领域,先进装备制造、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木业、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特色产业,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改造的传统产业以及县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产业基金给予扶持。
以直接股权投资的,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投资期限、投资数额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以债权投资的,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年化利率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以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的,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股权投资金额、债权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年化利率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二)投资机构可以向产业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操作程序: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开征集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向理事会办公室申报,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三)中央、省和市级产业基金已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县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可以申请县级基金给予配套扶持,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运作方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的退出:
(一)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二)产业基金以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需要退出时,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执行。
(三)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需要退出时,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执行。
(四)产业基金通过债权投资业务形成的债权,可根据投资时签订的投资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退出。需要退出时,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执行。
(五)产业基金通过股权和债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和债权,可根据投资时签订的投资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退出。需要退出时,可参照第十四条(一)和(四)执行。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在投资前,可利用间隙时间选择银行协议存款、购买大额存单等安全性和流动性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增加收益。
产业基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或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投资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上市企业股票等;
(二)对外担保、抵押等;
(三)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四章 子基金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者,向投资公司申请设立参股子基金,也可申请对已成立子基金进行增资。
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参股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投资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十七条 投资公司应当与子基金公司其他出资人事先依法约定,子基金公司应当在郯城县注册,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的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五)最近五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理事会办公室、投资公司要对子基金主要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推进子基金尽快落地。
县发改局、工商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应在子基金公司注册登记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在子基金公司设立前,子基金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应已确定,并签署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全部出资人(或合伙人)应已确认,并承诺资金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条 投资公司应当与子基金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不得投资或设立其他基金;
(二)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经批准可不受20%的比例限制。
县内企业组建的并购子基金可不受本条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60%的子基金投资于县内企业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
(二)子基金全部投资于县内企业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0%;
(三)子基金投资范围限定为县内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产业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5%,且不能成为子基金第一大股东;
(四)县级产业基金与上级产业基金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
产业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二十二条 投资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出现亏损且子基金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投资公司应要求对产业子基金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投资公司应与子基金公司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由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应退出:
(一)子基金公司完成设立后3个月,其他出资人未按协议规定出资的;
(二)子基金公司完成设立后3个月,未开展业务或6个月没有投资项目的;
(三)子基金公司设立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20%的;
(四)子基金公司未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有证据证明有采取不法手段骗取产业基金资金的;
(七)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的托管金融机构选择在郯城县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由子基金、投资公司共同确定,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五条 在子基金合作期满后,投资公司可将其投资项目超额收益的部分按下列比例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产业基金享受固定收益除外),以调动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积极性:
(一)在基金投资期内,第一年投资进度达到协议投资水平的,奖励20%;
(二)第一年投资进度超过协议投资水平的,奖励30%;
(三)第一年投资进度完成基金规模一半的,奖励40%;
(四)第一年投资进度完成全部基金规模的,奖励50%。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县财政每年按照产业基金母基金5%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投资风险补偿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投资损失的补偿。当投资风险补偿金余额达到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预算不再安排风险补偿金;余额低于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补足余额。
当重大项目投资出现风险时,投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化解降低风险,最大可能地减少损失。当实际发生损失时,经县财政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拨付冲减风险补偿金。投资损失净额最终由受益财政负担,县财政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等措施,分年度收回。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二十八条 投资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 除重大项目投资外,投资公司对单个企业的各种方式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可事先通过投资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优先清偿权或同股同酬等权利。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由县财政局制定。
投资公司应根据绩效考核原则制定公司内部的薪酬考核办法,报县财政局备案。投资公司可以采取与其他业务不同的薪酬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市场化考核体系,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
第三十一条 投资公司应于半年结束后30日内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行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行报告。
第三十二条 投资公司根据约定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投资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投资公司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三十三条 投资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投资公司、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期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止。原《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郯政办发〔2015〕13号)同时废止。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7〕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 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奖励办法》 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 、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奖励办法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奖励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部署,加快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7]29号)文件和《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郯政办字[2016]59号)文件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扶持奖励对象为通过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农村实用人才管理办公室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
第二条 扶持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作为专项资金列入预算,总额50万元,用于奖励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干事创业。
第三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奖励评审小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财政、审计、银监、农业、林业、水利水产、农机、畜牧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优秀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的评审、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业扶持物资的审核等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
第四条 资金分配与奖项标准
1、表彰奖励资金10万元,用于奖励年终评出的优秀实训基地和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设优秀实训基地4个(每个奖励5000元),设优秀新型职业农民43名,其中:一等奖3名(每名奖励3000元)、二等奖10名(每名奖励2000元)、三等奖30名(每名奖励1000元);2.1万元用于证书、宣传、会务等支出。
2、扶持资金40万元。以物化补贴形式对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业所需农资进行补助。具体补助物资数量根据认定数量、生产规模和示范带动情况进行确定。
第五条 评奖办法
1、评奖对象:通过认定的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
2、报名形式: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
3、参评材料:生产经营规模(承包土地合同复印件、生产场地照片)、生产经营效益报告(可核查的材料)、带动示范能力(旁证材料)。
4、评选:所有申报材料送交县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奖励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将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评定,评审结果适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评选时间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奖励评审小组适时公布。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奖励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正文结束TCDR-2017-002003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
郯城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郯城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和《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14〕5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全县中等以下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范围内,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中等以下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为教育服务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县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县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县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进行初审,合格者向县教育体育局推荐;
(二)不属于同一区域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项规定推荐。
第八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县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教育体育局聘任。
第九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应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的评审,根据上报情况须有全体委员赞成,无符合条件者该项奖励可以空缺。评审后,拟授予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由县教育体育局批准。
第十条县教育体育局应当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60日内公布县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布的县级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县教体局提出,由县教育体育局裁定。
第十一条县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县教育体育局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7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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