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2018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8〕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2018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郯城县2018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
为抓好《郯城县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郯城县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的推进落实,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今年继续开展为妇女儿童办十件实事活动,具体如下:
一、实施幼有所育提速行动。新建3所公办幼儿园;为7所幼儿园添置玩教具、更新设施设备,改善办园条件。(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二、开展“美在农家”“美在我家”活动。创建县级“美在农家”示范村14个、县级“美在我家”先进单位10个、县级“美在农家”五星级示范户825户,扶持“美在农家”薄弱户700户。(牵头单位:县妇联,责任单位:县“美在农家”“美在我家”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实施免费产前筛查和无创产前基因检测项目。为全县1.5万名孕妇实行免费产前筛查或无创产前基因检测,实现孕产妇筛查诊断全覆盖,主要筛查唐氏综合症、爱德华氏综合症和帕陶氏综合症,降低新生儿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牵头单位:县卫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四、实施新生儿遗传性耳聋基因检测和DNA检测建档项目。为全县1.5万名新生儿进行先天性耳聋、迟发性耳聋、药物性耳聋等方面的4个基因(GJB2、SLC26A4、MT-RNR1、GJB3)共20个位点检测,实现对遗传性耳聋患儿的早发现、早治疗。为全县1.5万名新生儿进行特异性遗传基因数据DNA检测,并在国家基因库中建立档案,为个人身份鉴定、器官移植配型及寻找失踪人口、打击拐卖儿童等提供科学依据。(牵头单位:县卫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五、发展妇女居家灵活就业。以“沂蒙大姐”居家创业就业项目为依托,积极拓展妇女创业就业渠道。今年新发展小微企业、经营户6家,扶持“沂蒙大姐”居家创业就业示范基地4处,新增从业妇女2000人。(牵头单位:县妇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局)
六、开展妇女儿童免费体质监测行动。为全县500名妇女儿童免费进行体质监测,提供科学健身指导,保障全县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牵头单位:县体育办,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七、开展妇女儿童消费用品质量抽检工作。对全县流通领域妇女儿童消费用品进行质量抽检,全年不少于2批次,及时公开抽检结果,为妇女儿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食药监局)
八、开展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维护活动。重点围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做好改革过程中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外出打工妇女等特殊群体的调查摸底工作,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赋予应有的集体资产权益,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九、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工程。依托专业康复定点机构,为132名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牵头单位:县残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十、开展法治教育进校园活动。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深入各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讲座51场,以案释法,增强在校学生法治观念,提高自我防护意识。(牵头单位:县教体局,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团县委、县司法局)
妇女儿童工作关系国家的发展和未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积极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拓展妇女创业就业渠道,改善儿童受教育、受保护条件,推动公共政策、公共项目、公共服务向妇女儿童倾斜,不断增强妇女儿童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各牵头单位要落实好主体责任,主动担当作为,狠抓推进落实,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实事办实办好。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强化调度督导,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住房公积金事项“整链条”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8〕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住房公积金事项“整链条”办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郯城县住房公积金事项“整链条”办理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按照郯城县加快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现就我县住房公积金事项“整链条”办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聚焦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短板,以“整链条”办理为抓手,通过“一窗式”服务、减少办事环节、推进信息共享、优化办理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群众和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为打造“四最”政务服务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抓好“整链条”事项的梳理和配套设施建设
1、分类编制“整链条”服务指南。全面梳理“整链条”办理涉及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办理时限等要素,分类编制“整链条”办理服务指南,并在窗口统一摆放,供办事企业、职工查阅。对“整链条”业务办理涉及事项及提报材料实行“一表通”,同时配套绘制“整链条”办理流程图,并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予以公告。
2、开展自助式服务。设立住房公积金自助查询机,方便群众自助查询住房公积金余额、自助打印缴存明细,查询、打印公积金贷款余额、还款计划表;咨询前台增设身份证自助打印机,方便群众免费自助打印身份证。
(二)按照“一窗式”服务要求建立受理流转机制
1、制定“整链条”办理实施细则。制定住房公积金事项“整链条”办理实施细则,统一规范窗口办理制度。县住房公积金事项集中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优化内部办理流程,做到授权到位、权责明确,实现“整链条”办理的标准化。
2、实行“一窗式”服务。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公积金事项申请。建立“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类审批、会计核算记账”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模式,实施内部流转,提供“一窗式”服务,实现提取业务实时到账。
3、实行一次性告知。县住房公积金综合受理窗口,负责对申请办理公积金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实行一次性告知,指导填写相关表格;对提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
(三)建立信息共享互通和容缺办理机制
1、建立部门间信息确认机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办理过程中,需县民政、人社、国土、房产、人民银行等部门核实的事项,经县住房公积金与相关部门签订信息保密协议后,由公积金窗口工作人员通过部门提供的查询端口查询核实,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腿”。
2、实行容缺办理模式。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受理申请时,能通过个人承诺解决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再要求提供;实行容缺办理,对于已提供必备要件材料但缺少部分可容缺材料的,非要件材料可以压后提供,进一步提高办理效率。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工作责任。县住房公积金高度重视公积金事项“整链条”办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县优化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积极做好综合受理窗口建设和政务服务平台衔接等工作。2018年8月30日前全面实行公积金事项“整链条”办理模式。
(二)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大“整链条”办理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运用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业务受理、分类办理、信息确认、数据互通等事项进行集中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强化督查,推进任务落实。县优化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对住房公积金事项“整链条”办理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部门单位,适时提请县委督查落实办公室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正文结束郯民发〔2018〕14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加快新旧动能转化,推动县域经济科学跨越发展,根据省、市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开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创新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实现流程简化优、管理依法合规、服务便捷高效、政策衔接有效的任务目标。
二、任务目标
通过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实现“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政务环境为目标。对我县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进行梳理,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个体营业执照设立登记、食品卫生经营许可、民办非企业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等事项性质进行整合分类,将事项分成多个大类。编制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服务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依托代办服务机制,设立综合受理窗口,变“多头受理”为“统一受理”,建立“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政务服务模式,解决事项互为前置、群众多次跑腿的等问题,让群众“办多件事、跑一次腿”。
三、适应范围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涉及部门(单位):县编办、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药监局。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涉及事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个体营业执照设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业单位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事项。
四、办理流程
(一)综合受理。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养老机构设立“整链条”办理综合受理窗口签订代办服务协议,填写《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申请表》后,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综合受理窗口指导申请人填写《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申请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审査要求的予以受理,上传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平合;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材料
(二)分类审批。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内部流转,按材料类别将各部门(单位)所需的要件,分别流转至县编办、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药监局等相关部门后台,各部门(单位)后台接收到流转的申请材料同步启动迅速实施审批。对前一环节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置环节采取容缺受理,按规定确实不能够容缺的申请材料由后置环节部门(单位)以信息共享的方式获取,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三)统一出件。各相关部门(单位)接到综合受理窗口流转的申请材料后,按时办结相关事项,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同步将办理结果反馈至综合受理窗口,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告知申请人。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养老机构许设立事项的办理;县民政局负责非盈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县编办办负责公办养老机构的法人登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盈利性养老机构的《个体经营执照》设立登记、县卫计局负责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或备案、县食药监局负责养老机构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梳理阶段(6月30日之前)。由县民政局牵头,以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涉及事项为突破口,组织县卫计局、县食药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药监局、县编办梳理养老机构涉及的事项,对符合整链条办理的事项,纳入整链条办理模式,出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方案。
(二)指南编制阶段(7月10日之前)。由县民政局牵头,按照“三多一精简”的原则,组织县编办、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药监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将多个服务指南优化为一个服务指南,多个申请表格合并到一个表格,多个咨询号码整合为一个号码,精简重复的申请材料,硫理各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等要素,编制养老机构整链条办理服务指南;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服务指南印制成册,摆放在各相关部门窗ロ、大厅显著位置供办事群众查阅。
(三)制定机制阶段(7月15日之前)。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县编办、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药监局等相关单位,绘制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流程图,制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实施细则;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录入到政务服务平台,负责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流程图以海报、信息展板等形式在政务服务大厅展示;其他各相相关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各自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实施细则,明确后台审批人员和内部部流转程序,杜绝整链条办理方式与传统办理方式发生冲突的现象出现。
(四)业务推进阶段(7月30日之前)。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县编办、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药监局局等相关部门(单位),采取集中授课的形式开展业务受理、办理流程、流转方式的培训,确保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顺利推进;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领域内相关工作;综合受理窗口设在县民政局大厅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实施内部流转,提供全程无偿代办服务
(五)实施运行阶段(8月30日之前)。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采取“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模式,开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模式运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整链条办理事项涉及单位要加强协作,及时协调解决整链条办理中遇到的问题。县民政局、县编办、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药监局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整链条办理顺利推进。
郯城县民政局
2018年6月30日
!正文结束TCDR-2018-001002
郯政发〔2018〕8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0日
郯城县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协议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承诺书、备忘录、框架协议书等具有契约性的法律文件。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转让、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
(六)招商引资合同;
(七)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合法性审查、订立以及履行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等人事管理合同,行政机关之间基于特定行政目的以及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和事后法律监督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订立政府合同,应当明确合同的承办单位。
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委托的合同,根据合同项目所涉职责,由主管部门或由县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合同承办单位。
县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委托的合同,由县政府工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自行确定合同承办单位。
第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前期准备、拟定、审查、履行、争议解决、备案等事宜:
(一)负责政府合同项目的调研、可行性和合理性论证评估;
(二)审查政府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资信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三)负责与政府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拟定、修改合同文本;
(四)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负责对政府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进行初审;
(六)负责政府合同履行,并对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七)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政府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工作;
(八)负责政府合同谈判、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备案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相对人。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相对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订立政府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磋商。合同承办单位负责组织与合同相对方的磋商工作,在磋商过程中,应当有本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全程参与。
(二)合同文本拟定。合同承办单位负责拟定合同文本,应当认真研究签约事项,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进行认真审查,并避免与之前签订的同类型合同发生冲突。政府合同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风险论证。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所涉及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分析和论证,必要时可以听取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的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由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六条,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聘请法律顾问的可以安排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五)合同报批。经合法性审查后,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必要时县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按部门内控制度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并向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六)合同签署。政府合同经批准后,由县政府或其部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第九条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第十条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该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工作部门认为签署的合同需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应当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确定是否需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对金额较大、条款争议较大的合同,应当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并参照法律顾问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一条 对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约定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是否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对等;
(四)合同约定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合同所涉事项是否能以合同形式约定,是否损害法定行政管理权限;
(六)合同是否约定政府一方享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维护法定权益需要可单方变更、终止合同的权利;
(七)合同约定是否违反公平竞争的有关要求;
(八)合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九)合同是否具备主要条款,是否约定争议解决、违约责任及保密、不可抗力等条款。
(十)其他事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技术、金额等问题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条款:
(一)超越政府机构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约定;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政府机构作为保证人;
(三)将合同效力、合同条款解释、合同履行和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约定为境外国家、地区法律;
(四)其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三条 提交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合同,承办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公函;
(二)提请审查的政府合同文本;
(三)部门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
(四)部门集体讨论记录;
(五)政府合同中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履约能力等调查材料;
(六)政府合同尽职调查或者风险评估报告;
(七)政府合同谈判、协商的相关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补充送审材料的,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合同承办单位,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若未在指定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县政府法制机构可将提交审查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退回合同承办单位。
县政府法制机构对合同承办单位送审的政府合同,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县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其合法性审查程序,由县政府工作部门参照上述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政府合同进行修改。
合同承办单位对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申请复审一次。复审意见与合同承办单位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合同承办单位应作出说明,报县政府或本部门决定。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仅限于政府内部工作使用,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的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披露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经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合法性审查后,缔约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合同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再次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再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涉及招商引资的合同应当经过项目评审,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我县、落户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定位)、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基础设施承载能力;
(三)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要求;
(四)是否符合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要求;
(五)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较完善的项目申报材料;
(六)是否具有稳定的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渠道,工艺流程是否先进合理,是否具有投资效益等;
(七)其他需要涉及的相关问题。
未经项目落地评审不得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应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在合同对方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承办单位应承担督促、监督合同义务履行的职责,及时主张请求权。
政府合同的履行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履行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十九条 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合同履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就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并按本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因政府一方原因需解除政府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先就解除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后,确定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会同对方当事人协商合同解除有关事宜。
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或经县政府批准签订的政府合同确需解除时,合同承办单位在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前,需报请县政府批准。报批时,应同时提交解除合同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重大人事变动、涉及重大诉讼纠纷、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等,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县政府签订的政府合同或经县政府批准签订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拟定应对方案且向县政府提交报告。
第四章 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负责查明情况及原因,收集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纠纷的起因、违约情形、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等相关资料,并制定应对方案。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承办单位应积极主动与争议另一方协商、沟通。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合同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需提起诉讼或提出仲裁申请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收集有关对方违约、对方违约给政府一方造成的损失、政府一方履行合同情况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政府一方提起诉讼或提出仲裁申请的,原则上不得迟于法定诉讼或仲裁时效届满前3个月。
第二十四条 因政府合同争议被诉或被提请仲裁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做好应诉准备并积极应诉。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县政府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放弃属于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合同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除另有指定外,合同承办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原始文件资料,包括:
(一)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包括往来函电、谈判工作计划、谈判备忘录及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视听资料、电子邮件等;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凭证、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
(三)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来往信函、确认书、电子邮件等材料;
(五)签约审批材料;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七)履行情况记载;
(八)合同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九)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政府合同履行完毕后,除另有指定外,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及时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处理、销毁。
第二十八条 因人事变动或机构调整,合同承办单位指定的负责合同文件资料保管及归档管理的专门机构或专人发生变化的,应明确新的保管机构或人员。
第二十九条 实行政府合同备案制度。承办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县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通过调阅政府合同的档案和相关资料,对承办单位的政府合同进行抽查,监督政府合同的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县政府及其部门、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
(四)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的;
(五)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六)在应诉过程中,因逾期举证、应诉期限过期等应诉不当而导致败诉的;
(七)在纠纷处理中,擅自放弃属于县政府及其部门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八)擅自披露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造成丢失的;
(十)非法干预或影响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的。
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除具有本条第一款第(四)、(五)、(八)项行为或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违反法律规定外,不因其合法性审查行为而被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签订政府合同应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起2018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争创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试点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8〕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争创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试点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郯城县争创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试点县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11号)、《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足球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46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校园足球发展,大力提升我县校园足球运动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校园足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把校园足球发展作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推进素质教育、引领学校体育改革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和重要举措。遵循人才培养和足球发展规律,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激励机制,优化发展环境,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学校主体、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发展格局,健全完善教学体系规范、训练架构完整、人才渠道畅通、竞赛体系完备的机制体制。
二、工作目标
加快校园足球发展,校园足球普及程度大幅提升,经费保障稳定增长,师资水平整体提升,场地设施条件明显改善,办学质量全面提高,竞赛制度体系更加完善,足球优秀人才不断涌现,青少年足球竞技水平不断提高。全县60%以上学校达到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力争用1—2年时间完成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试点县的创建任务。
三、重点任务
(一)科学规划场地建设。按照《全国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发改社会〔2016〕987号)的要求,把校园足球活动的场地建设纳入足球场地建设规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足球场地与器材实施满足教学、训练需要。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要建成塑胶足球训练场地,学区小学要建成塑胶或草皮场地,满足足球训练的需要。统筹体育场地设施资源的投入、建设、管理和使用,同步推进学校足球场地在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有条件的向社会开放以及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向学校开放,形成教育与体育、学校与社会、学区与社区共建共享足球场地设施的有效机制,不断提高校内外运动场所和体育场馆的利用率。
(二)提高普及水平。着力扩大校园足球覆盖面,鼓励支持各年龄段学生广泛参与,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达到学校总数60%以上。充分发挥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的引领作用,推进校园足球的整体发展,大力组织和培育县级和校级足球队,推广普及足球文化,大力发展学生足球社团,让足球运动融入学生生活、扎根校园。经常开展校园足球文化宣传活动,建立校园足球信息发布平台,动态报道足球活动、交流工作经验、展示特色成果。
(三)开展特色教学。依据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教学指南(试行)》和《学生足球运动技能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出台有关教学指导文件,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加大课程实施管理的研究,不断提高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学生足球运动技能等级合格率。足球特色学校要大力提高体育教学质量,上好每周一节足球课,有条件的学校开展以足球为特色的“一校一品”体育教学改革,开展足球优质课的评选和观摩活动。加强校园足球的大课间、课外锻炼的常态化锻炼机制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以足球为主题的阳光体育活动。逐步形成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因材施教、各学段相互衔接的青少年校园足球教学体系和活动体系。
(四)完善竞赛体系。完善校园足球竞赛体系,形成稳定规范的赛制。按照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方案,制定全县开展足球课余训练和竞赛的相关方案,规范竞赛管理,构建包括校内竞赛、校际联赛、乡镇、片区、区域选拔在内的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体系,坚持办好“中国体育彩票杯”、“县长杯”足球联赛。建成纵向贯通、横向衔接和规范有序的高中、初中、小学三级青少年校园足球联赛机制和幼儿足球趣味活动比赛。注重校园足球赛事与职业联赛、青少年等级赛事的有机衔接。每年组织开展全县足球联赛,积极参加区域内校园足球联赛和选拔性竞赛,加强国际交流,形成遵纪守法、文明观赛,形成良好的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风气。
(五)畅通成长通道。积极构建青少年校园足球业余训练机制,组织校园足球夏(冬)令营和训练营,积极利用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等重点资源,加强校园足球重点基地的布局和建设,确立固定时间,定期组织代表队,遴选有足球运动潜质、热爱足球运动的学生进行集训。组织足球专业人员对校园足球课余训练、课外活动、教师培训和校内外竞赛等工作予以指导帮助。鼓励加强和社会组织的合作,积极办好校园足球协会和足球俱乐部。探索中小学招生相互衔接的招生模式,形成相应的招生及足球运动员合理流动政策,允许足球特长生在升学录取时合理流动,畅通校园足球学生运动员进入上一级学校、各类优秀运动队、有关足球职业俱乐部的通道,建立和完善教育、体育和社会相互衔接的人才输送渠道。鼓励高中毕业的校园足球学生运动员报考高校高水平足球运动队和运动训练、体育教育等专业。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高度重视校园足球工作,将校园足球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有效组织实施。县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教育、财政、公安、编办、人社、民政、卫计、体育、团委、妇联等多部门共同参加的争创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试点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全县足球发展,制定全县校园足球阶段性改革发展目标与措施,以及每年具体推进计划和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本县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的考核管理办法,加强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的日常管理与指导,具体指导全县校园足球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好本乡镇学校的校园足球工作。
(二)配齐配强体育师资。编办、人社、教体局等部门要统筹考虑足球师资队伍的配备、培训和发展。加强体育学科教研员队伍建设,在核定编制总量内配齐体育教师,尤其是足球教师的引进,强化足球教师队伍建设,每年开展校园足球教师、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通过各类外籍教师引智计划,加强校园足球教师的国际化交流,提升校园足球教师的教学与训练水平。落实好体育教师待遇问题,体育教师开展体育教学、足球训练和活动计入工作量,保证体育教师在评优评比、工资待遇、职务评聘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三)加大校园足球经费投入。各部门、各乡镇要加大对青少年校园足球的投入,设立校园足球专项资金,在200万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逐年递增。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市场参与、多方筹措支持校园足球发展的经费投入机制。优化教育投入结构,积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逐步提高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经费保障水平。
(四)强化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各部门、各乡镇要加强校园足球运动伤害风险管理,制定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建成县域性体育运动保险机制,在购买校方责任险的基础上,为学生建立体育运动意外伤害险,提升校园足球安全保障水平,解除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后顾之忧。
(五)广泛宣传形成教育合力。各部门、各乡镇、各学校要利用校园网、宣传栏、家长会、各种活动等加强对校园足球的宣传引导,让社会各界对校园足球有正确的认识,使师生、家长、社会形成合力,营造领导重视、学校支持、学生热爱、社会参与校园足球运动的良好氛围。
!正文结束郯文广新发〔2018〕1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加快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精神,优化我县社会文化环境,服务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大局,根据县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把“放管服”改革作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领域转职能、提效能、激活力、促发展的重要抓手,在我局开展加快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活动,通过全面排查、认真分析全县营商环境现状,以问题为导向,以关键环节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真正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全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实现“六个一”( 企业开办时间再减少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掉一半;政务服务一网办通;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一律取消。)要求和山东省政务服务“一次办好”工作任务为目标。为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发展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任务
1、深化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了进一步落实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完善,进一步简政放权,服务群众,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要求,全面梳理行政权力事项,积极做好局本级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清理工作。推进职能转变,强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领域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与职能相协调的经费保障机制。
2、提前介入,主动服务项目建设。文物保护建设项目是专业性很强的一项工作。为使项目单位尽快了解文保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我们从文物保护政策、项目选址、考古勘探方面给予支持,一次性申请上报,让项目单位少走弯路节约成本,让项目尽快落地。
3、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整合内设机构,派专业人员进驻县政务服务大厅,实现集中办公、集中审批。推动审批服务制度化、标准化、便利化,制定出台《文广新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业务手册》《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行政审批流程图》等文件和制度,完成审批系统全面更新。并缩短审批时限。
4、规范中介服务。清理文物包涉及的考古勘探、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等中介服务,提出清理意见,形成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收费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布。
5、落实“联审联办”。推行“一窗受理、一车踏勘、三测合一、统一审批(限时办结)、统一缴费、统一发证”六个一办理模式和“初审确认、容缺办理、疑难会商、协助报批”保障机制,推动投资建设项目尽快落地、早投产、早见效,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6、完善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提供高效规范服务。全面规范文物保护项目审批工作,按照“热情、高效、便捷”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审批工作,重点做到两个一次性:一个是通过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化窗口集中受理审批申请,对要件不全的申请,要一次性书面告知服务对象需要补充的材料,说明有关办理部门,逐项列出补充清单;二是受理后不符合有关规定,不能予以审批同意的,要书面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和原因,说明怎样才能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和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夏立坤局长为组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我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物管理所。
(二)抓好具体工作落实。各科室、馆、所要站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着力”要求、建设和谐郯城的高度,高度认识加快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认真细致抓好专项工作在本单位的落实。
(三)抓好检查督导。局对加快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常态化检查督导,对在加快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一抓到底,解决在加快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追责。
郯城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5月21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十条规定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8〕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十条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郯城县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十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威胁,暴露出一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效益轻安全、重经营轻投入、缺乏高素质技术管理团队、一线工人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同时也暴露出个别地方部门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安全监管专业人员缺乏、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安全培训教育。创新培训模式,采取现场观摩、实景培训、网络培训、岗位实习、专家讲座等方式,定期对政府监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一线工人进行全覆盖培训。1、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重点开展专业化基础、现场观摩、执法技能和纪律作风培训;2、企业管理人员:重点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培训;3、关键岗位一线工人:重点开展岗位操作技能、岗位应知应会和应急处置培训。(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二、建强企业技术管理团队。严格执行《临沂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管理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危险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资质条件严格把关,督促企业通过招聘、委培等方式,加快组建高素质专业技术管理团队。2018年9月10日前,企业各类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的,按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予以限期停产整顿;到期后整改仍不到位的,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街道、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三、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工作,通过考录、招聘、遴选、调配等方式选拔具有实践经验的化工专业人才,增加充实监管人员数量,确保专业监管人员占比不低于70%。特别是郯城经济开发区等重点乡镇(开发区),应配齐配强危险化学品专业监管人员,使其与承担的监管任务相匹配。建立挂职交流制度,组织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分批赴骨干化工企业多个安全管理岗位挂职锻炼。(责任单位:组织、编制、人社、安监等部门负责,郯城街道、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四、狠抓科技强安工作。加快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和工艺,采用自动化控制、智能感知预警、远程监控、遥控应急处置等技术,推广应用DCS、PLC等过程控制系统、SIS等安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实时监测预警系统、自动包装机械、自动输送机械等设施,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水平。郯城经济开发区、郯城街道要逐企制定推进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强化推广应用,形成长效机制。建立全过程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视频监控系统基本功能要求》,覆盖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和高危环节,督促企业实施安全视频监控系统改造,加强日常维护服务,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郯城街道负责组织推进)
五、推行第三方安全监管。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强制推行第三方监管。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县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有实力、有信誉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实施。第三方机构重点监管企业对危险部位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检维修作业、开停车、外来施工作业等各类危险作业,重点把好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关和作业票证签批审批关,对重要危险作业实行现场盯守。(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六、派驻驻厂安监员。在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发放使用许可证的)和储存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实行驻厂安监员制度。由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统一组织辖区内企业驻厂安监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管理,提供经费保障。驻厂安监员应具备化学化工类中专或技校以上学历及2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熟悉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其主要职责: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动火、受限空间、设备检维修等作业,持证上岗、外来施工单位和危险品运输车辆资质查验等关键环节,现场制止违章行为,及时上报企业涉及安全重要信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郯城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七、实施重大处罚约谈制度。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有严重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重大行政处罚的企业,按照“谁处罚、谁约谈”的原则,由有关监管部门负责同志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放大行政处罚警示教育效应。(责任单位: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危险化学品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八、减少“三人以上岗位”。针对企业危险岗位操作人员数量偏多等问题,组织深入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企业危险区域和重点岗位人员数量情况。对涉及“同一作业区域三人以上岗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改进管理模式,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尽快减少现场作业人数,降低风险和危害。原则上,各乡镇要确保2018年底前“同一作业区域三人以上岗位”数量减少30%,2019年底前全部清零,以后持续推进、巩固成果、防止反弹。(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九、严格许可把关。对“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和换发审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委托编制的现状评价报告与实际相符性进行核查,同时核查其他重要事项。对评价报告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纳入“黑名单”,依法处罚;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坚决不予许可,依法处罚。(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十、强力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通则、化工企业双重预防体系细则和分行业实施指南,对标杆企业,推行“两进四化”。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双重预防体系真正运行,发挥作用。(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郯城街道负责组织推进)。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推进我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郯城和谐使者”,是指为郯城县社会工作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突出的专门从事社会服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基层一线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编办、县信访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文广新局、县卫计局、县扶贫办等部门、单位组成“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县民政局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郯城和谐使者”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社会专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我县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青少年事务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
第六条 “郯城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2年以上。
(六)管理期内的“齐鲁和谐使者”和“沂蒙和谐使者”不再参加“郯城和谐使者”的选拔。从我县产生的“沂蒙和谐使者”、 “齐鲁和谐使者”必须是“郯城和谐使者”。
上述人员,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郯城和谐使者”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和县直部门从本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本行业中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第八条 推荐申报“郯城和谐使者”应呈报以下材料:
(一)《“郯城和谐使者”申报表》。
(二)2000 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和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第九条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考察、公示后,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郯城和谐使者”名单,经公示后报县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郯城和谐使者”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600元。
第十二条 “郯城和谐使者”名单纳入郯城县高层次人才库,县里视情组织郯城和谐使者”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等活动。
第十三条 每年安排管理期内的“郯城和谐使者”参加健康查体。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郯城和谐使者”每1 年选拔1 次,每次10人。管理期限为4 年。
第十五条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郯城和谐使者”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管理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业绩和落实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在不同行业(领域)建立“郯城和谐使者”工作站,组织“郯城和谐使者”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开展业务交流、工作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对“郯城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
对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已经享受“齐鲁和谐使者”或“沂蒙和谐使者”待遇的、调出县外工作的,可继续保留“郯城和谐使者”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郯城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管理期满后,考核优秀且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
第十八条 加强对“郯城和谐使者”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做出的积极贡献,营造“郯城和谐使者”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正文结束郯农发〔2018〕1号
各乡镇(街道)、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农技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完善监管制度,现将《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
2、农产品生产管理制度
3、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
4、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常态化监测制度
5、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
6、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散农户监管制度
7、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8、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9、农业产地环境保护制度
10、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
郯城县农业局
2018年4月24日
附件1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
第一条 各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对辖区内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备案并建立监管名录。
将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下同)全部纳入监管名录,归类建档,明确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第二条 县农业局各监管单位按不同的生产经营主体对各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监管名录分类造册并上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汇总建立全县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并通报相关生产服务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要按照“产管并举”原则,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按照不同的农作物品种和最小生产单位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
第四条 县农业局各监管单位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记录、质量承诺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管理、农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
附件2
农产品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鼓励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条 农产品生产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种植、收获的日期等。
第三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如实记录生产过程。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准确、及时、清晰、完整,能够反映完整的生产过程,形成质量追溯链条,不得漏记、补记和伪造生产记录。
第四条 农产品生产记录由负责操作的责任人记录并签名。
第五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及配套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 生产记录人员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要及时将生产记录上交,由档案管理人员整理归档、汇总、装订成册后归档,并妥善保管。生产记录档案应按类别、产品、批号等建立目录、分类保管,以便查找。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可长期保存。
第八条鼓励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电子档案。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农技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县农业局各监管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培训指导,督促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3
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规范农业生产过程,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辖区内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农业投入品是指农业种植生产中使用的种子(苗)、农药、肥料、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以及农业机械等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物品。
第三条 县农业局各监管单位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投入品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格式文本自行制作台账账页;有条件的地方,农业行政部门、农资协会或种子、农药等专业协会可以统一制作印发。
第五条农业投入品台账填写时应该区分不同品种,每一品种(应当为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农业投入品)建立一份(页)台账,对该品种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采购、销售情况依发生时间顺序逐笔填写。
第六条农业投入品生产台账填写下列内容: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检验合格证号、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本批次的配方、原料种类、数量、来源、原料检验情况、产品类别、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检验证号等。
商品种子生产台账还应当填写: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
第七条农业投入品经营台账填写下列内容:
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进货企业或单位名称)、进货时间、数量、金额、型号、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批号)、产品登记证号(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经营许可证号、审定编号等),贮藏、运输(物流凭证或运输证明)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以及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金额、销售对象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八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生产、经营的所有农业投入品纳入台账。农业投入品台账应准确、及时、清晰、完整。对实际发生的生产、购销情况进行如实填写,保证采购、生产、销售与结(库)存数量吻合,不得漏记、伪造。各类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台账的内容负责。
第九条农业投入品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对台账保存期限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鼓励建立农业投入品电子档案。使用电子台账的应于每月底前将当月电子台账统一打印为书式台账保存。
第十一条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采购农业投入品生产原料、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向供应商索取发票等有效凭证,查验质量检验合格及有关行政许可证明(属于行政许可的品种)。
销售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凭证须准确记载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名称、数量、金额以及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销售时间、对象及其联系方式等事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或经营者签名。购货发票、销售凭证存根等须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在与供应商或生产企业进行首次交易时,应当向对方索取以下证明:
(一)供应商或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复印件,下同)。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专营资格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专营经营或许可经营的产品)。
(二)产品资质质量证明。包括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登记证或批准文书、同种农业投入品产品定期(间隔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向供货商索要的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进口商品则还需提供产地证明或进口合同、进口检验检疫证明。
(三)销售凭证。包括销售发票或出货单或统一配货单等供货商提供的销货凭证。销售凭证必须包含以下内容:销售单位与营业执照一致的全称和联系人及电话、销售时间、与包装一致的商品名称、与包装一致的生产企业、型号和规格、数量、金额、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等。销售凭证应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或由经营者签名。
附件4
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常态化监测制度
为了加强全县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倡导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促进农产品安全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生产农产品所必需的种子、肥料、农药等。
第二条由县农业局组织,局直相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为成员单位。县监管人员须取的农业行政执法资格,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级监管人员必须是从事农业工作的农技人员或业务骨干。
第三条农业投入品中,种子、肥料、农药的监管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种子公司及农技推广中心负责。
第四条监管对象为全县内所有农业投入品经营公司、企业、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农资经营店、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
第五条 监管内容为是否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是否经营假冒伪劣、包装不符合规范的农业投入品;有效期即将到期或过期投入品是否分柜放置,并有醒目文字说明;经营证照是否齐全;种植户是否滥用投入品,是否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针对农业投入品进行定性或定量的检测。
第六条严禁农业生产者购买使用国家严禁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得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药;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有机肥及污泥、生活垃圾、工业费渣;不得超量滥用农业投入品。
第七条严禁经营者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必须建立进销台帐;使用者应做好投入品使用记录。
第八条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要主动给予购买者销售凭证,并免费提供实用技术咨询;购买者要主动索要购买凭证,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要向执法对象出示有效证件。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使用者必须配合执法检查。
第十条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违法经营、使用者违法生产的,由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农业投入品监测工作应常态化,其监督管理单位、个人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农业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5
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
第一条监督巡查对象为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
第二条监督巡查内容包括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的行为;
2、是否存在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4、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行为;
5、是否存在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三品一标”产品)的行为;
6、农产品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三条监督巡查指标
1.日常巡查:县级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3个相对人或者2个行政村,建立巡查日志。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巡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巡查指标为准。
第四条监督巡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各监管单位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第五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巡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查封、扣押进入流通环节的农产品;
(五)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农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六条监督巡查程序
(一)县农业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巡查实施方案;
(二)监督巡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问题,可以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第七条监督巡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附件6
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散农户监管制度
第一条所有涉农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村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体系。各村设立1名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主要负责建立本村种植散户花名册、指导和检查本村种植散户农业投入品使用和生产过程田间档案记录以及负责本村种植散户农产品抽样送检工作等。
第二条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对辖区内散户现状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情况,登记造册。建立辖区农业生产基地(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散户等)监管区域分布图(表)。
第三条 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督促指导辖区内农资经营店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禁用农药行为,规范农业投入品经营。
第四条局直有单位负责农业标准化的宣传和培训,将主导农产品操作规程按季节、分品种转化为操作手册、明白纸,分发到千家万户,督促和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第五条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筛查出的不合格样品立即送县检验检测中心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样品要及时进行溯源并依法处理。
第六条以蔬菜种植散户为重点,通过将散户纳入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另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大力提高农产品生产组织化程度。
第七条建立统一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散户档案,要求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的每项农事活动,特别是使用的农药品种、浓度、安全间隔期、产品销售对象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单位对档案记录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
附件7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第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农产品产地准出的范围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的初级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粮食作物等。
第三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购置、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严格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测土配方施肥和增施有机肥,保证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
第四条基地所生产的产品在采收上市前,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检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
第五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由本企业或合作社根据生产记录和自律性检测或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结果出具质量合格证明。
附件8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县农业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第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
(二)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厅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七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八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条 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十一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第十二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农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第十五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二)保鲜剂:是指保持农产品新鲜品质,减少流通损失,延长贮存时间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三)防腐剂:是指防止农产品腐烂变质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四)添加剂:是指为改善农产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加工性能加入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五)生产日期:植物产品是指收获日期;其他产品是指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
附件9
农业产地环境保护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业环境,是指影响农业生物生存、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第三条农业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
第五条县农业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农业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耕地质量的保护,鼓励和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改善耕地质量,提高土壤自净能力。
第七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水、土壤和农产品。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的种植过程中及粮食、油料作物生产后期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集中回收处理,使用者不得随意丢弃,防止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和县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推广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沤肥等综合利用技术。
第九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
第十条 禁止向农田或者灌溉水域直接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
第十一条 向农业生产区域排放废气、粉尘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气体,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防止对农作物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二条 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造成农作物不能正常生长或者生产的农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区域,不得种植供人畜食用的农作物,不得将受污染的农作物产品加工成食品销售。
第十三条应当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开发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对有毒有害物质超过限量标准的农产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附件10
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
第一条 规模企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三品认证”等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根据农产品生产情况适时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
第二条 没有达到安全间隔期的产品不能作为农残检测样品、也不得收获上市交易。
第三条 农产品即将上市前进行抽样检测,检测主要采取速测方式,通过抑制率进行判定,样品检测合格的,出具检测报告单,产品可上市。检测不合格的,立即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立即进行定量检测,在定量检测未出结果前,产品不予上市。对定量检测不合格产品,立即上报县农业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四条 检测报告单与生产记录同步保存,通过检测报告单生成农产品二维码或农产品产地证明,农产品上市交易时凭二维码或持产地证明销售。
第五条 检测记录存档并保存2年以上。
!正文结束郯农发〔2018〕1号
各乡镇(街道)、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农技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完善监管制度,现将《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
2、农产品生产管理制度
3、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
4、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常态化监测制度
5、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
6、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散农户监管制度
7、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8、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9、农业产地环境保护制度
10、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
郯城县农业局
2018年4月24日
附件1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
第一条 各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对辖区内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备案并建立监管名录。
将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下同)全部纳入监管名录,归类建档,明确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第二条 县农业局各监管单位按不同的生产经营主体对各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监管名录分类造册并上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汇总建立全县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并通报相关生产服务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要按照“产管并举”原则,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按照不同的农作物品种和最小生产单位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
第四条 县农业局各监管单位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记录、质量承诺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管理、农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
附件2
农产品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鼓励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条 农产品生产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种植、收获的日期等。
第三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如实记录生产过程。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准确、及时、清晰、完整,能够反映完整的生产过程,形成质量追溯链条,不得漏记、补记和伪造生产记录。
第四条 农产品生产记录由负责操作的责任人记录并签名。
第五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及配套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 生产记录人员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要及时将生产记录上交,由档案管理人员整理归档、汇总、装订成册后归档,并妥善保管。生产记录档案应按类别、产品、批号等建立目录、分类保管,以便查找。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可长期保存。
第八条鼓励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电子档案。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农技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县农业局各监管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培训指导,督促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3
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规范农业生产过程,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辖区内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农业投入品是指农业种植生产中使用的种子(苗)、农药、肥料、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以及农业机械等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物品。
第三条 县农业局各监管单位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投入品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格式文本自行制作台账账页;有条件的地方,农业行政部门、农资协会或种子、农药等专业协会可以统一制作印发。
第五条农业投入品台账填写时应该区分不同品种,每一品种(应当为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农业投入品)建立一份(页)台账,对该品种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采购、销售情况依发生时间顺序逐笔填写。
第六条农业投入品生产台账填写下列内容: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检验合格证号、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本批次的配方、原料种类、数量、来源、原料检验情况、产品类别、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检验证号等。
商品种子生产台账还应当填写: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
第七条农业投入品经营台账填写下列内容:
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进货企业或单位名称)、进货时间、数量、金额、型号、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批号)、产品登记证号(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经营许可证号、审定编号等),贮藏、运输(物流凭证或运输证明)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以及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金额、销售对象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八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生产、经营的所有农业投入品纳入台账。农业投入品台账应准确、及时、清晰、完整。对实际发生的生产、购销情况进行如实填写,保证采购、生产、销售与结(库)存数量吻合,不得漏记、伪造。各类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台账的内容负责。
第九条农业投入品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对台账保存期限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鼓励建立农业投入品电子档案。使用电子台账的应于每月底前将当月电子台账统一打印为书式台账保存。
第十一条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采购农业投入品生产原料、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向供应商索取发票等有效凭证,查验质量检验合格及有关行政许可证明(属于行政许可的品种)。
销售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凭证须准确记载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名称、数量、金额以及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销售时间、对象及其联系方式等事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或经营者签名。购货发票、销售凭证存根等须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在与供应商或生产企业进行首次交易时,应当向对方索取以下证明:
(一)供应商或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复印件,下同)。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专营资格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专营经营或许可经营的产品)。
(二)产品资质质量证明。包括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登记证或批准文书、同种农业投入品产品定期(间隔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向供货商索要的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进口商品则还需提供产地证明或进口合同、进口检验检疫证明。
(三)销售凭证。包括销售发票或出货单或统一配货单等供货商提供的销货凭证。销售凭证必须包含以下内容:销售单位与营业执照一致的全称和联系人及电话、销售时间、与包装一致的商品名称、与包装一致的生产企业、型号和规格、数量、金额、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等。销售凭证应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或由经营者签名。
附件4
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常态化监测制度
为了加强全县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倡导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促进农产品安全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生产农产品所必需的种子、肥料、农药等。
第二条由县农业局组织,局直相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为成员单位。县监管人员须取的农业行政执法资格,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级监管人员必须是从事农业工作的农技人员或业务骨干。
第三条农业投入品中,种子、肥料、农药的监管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种子公司及农技推广中心负责。
第四条监管对象为全县内所有农业投入品经营公司、企业、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农资经营店、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
第五条 监管内容为是否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是否经营假冒伪劣、包装不符合规范的农业投入品;有效期即将到期或过期投入品是否分柜放置,并有醒目文字说明;经营证照是否齐全;种植户是否滥用投入品,是否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针对农业投入品进行定性或定量的检测。
第六条严禁农业生产者购买使用国家严禁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得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药;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有机肥及污泥、生活垃圾、工业费渣;不得超量滥用农业投入品。
第七条严禁经营者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必须建立进销台帐;使用者应做好投入品使用记录。
第八条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要主动给予购买者销售凭证,并免费提供实用技术咨询;购买者要主动索要购买凭证,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要向执法对象出示有效证件。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使用者必须配合执法检查。
第十条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违法经营、使用者违法生产的,由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农业投入品监测工作应常态化,其监督管理单位、个人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农业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5
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
第一条监督巡查对象为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
第二条监督巡查内容包括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的行为;
2、是否存在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4、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行为;
5、是否存在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三品一标”产品)的行为;
6、农产品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三条监督巡查指标
1.日常巡查:县级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3个相对人或者2个行政村,建立巡查日志。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巡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巡查指标为准。
第四条监督巡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各监管单位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第五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巡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查封、扣押进入流通环节的农产品;
(五)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农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六条监督巡查程序
(一)县农业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巡查实施方案;
(二)监督巡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问题,可以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第七条监督巡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附件6
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散农户监管制度
第一条所有涉农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村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体系。各村设立1名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主要负责建立本村种植散户花名册、指导和检查本村种植散户农业投入品使用和生产过程田间档案记录以及负责本村种植散户农产品抽样送检工作等。
第二条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对辖区内散户现状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情况,登记造册。建立辖区农业生产基地(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散户等)监管区域分布图(表)。
第三条 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督促指导辖区内农资经营店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禁用农药行为,规范农业投入品经营。
第四条局直有单位负责农业标准化的宣传和培训,将主导农产品操作规程按季节、分品种转化为操作手册、明白纸,分发到千家万户,督促和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第五条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筛查出的不合格样品立即送县检验检测中心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样品要及时进行溯源并依法处理。
第六条以蔬菜种植散户为重点,通过将散户纳入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另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大力提高农产品生产组织化程度。
第七条建立统一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散户档案,要求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的每项农事活动,特别是使用的农药品种、浓度、安全间隔期、产品销售对象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单位对档案记录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
附件7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第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农产品产地准出的范围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的初级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粮食作物等。
第三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购置、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严格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测土配方施肥和增施有机肥,保证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
第四条基地所生产的产品在采收上市前,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检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
第五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由本企业或合作社根据生产记录和自律性检测或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结果出具质量合格证明。
附件8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县农业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第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
(二)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厅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七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八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条 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十一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第十二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农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第十五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二)保鲜剂:是指保持农产品新鲜品质,减少流通损失,延长贮存时间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三)防腐剂:是指防止农产品腐烂变质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四)添加剂:是指为改善农产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加工性能加入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五)生产日期:植物产品是指收获日期;其他产品是指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
附件9
农业产地环境保护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业环境,是指影响农业生物生存、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第三条农业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
第五条县农业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农业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耕地质量的保护,鼓励和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改善耕地质量,提高土壤自净能力。
第七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水、土壤和农产品。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的种植过程中及粮食、油料作物生产后期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集中回收处理,使用者不得随意丢弃,防止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和县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推广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沤肥等综合利用技术。
第九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
第十条 禁止向农田或者灌溉水域直接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
第十一条 向农业生产区域排放废气、粉尘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气体,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防止对农作物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二条 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造成农作物不能正常生长或者生产的农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区域,不得种植供人畜食用的农作物,不得将受污染的农作物产品加工成食品销售。
第十三条应当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开发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对有毒有害物质超过限量标准的农产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附件10
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
第一条 规模企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三品认证”等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根据农产品生产情况适时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
第二条 没有达到安全间隔期的产品不能作为农残检测样品、也不得收获上市交易。
第三条 农产品即将上市前进行抽样检测,检测主要采取速测方式,通过抑制率进行判定,样品检测合格的,出具检测报告单,产品可上市。检测不合格的,立即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立即进行定量检测,在定量检测未出结果前,产品不予上市。对定量检测不合格产品,立即上报县农业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四条 检测报告单与生产记录同步保存,通过检测报告单生成农产品二维码或农产品产地证明,农产品上市交易时凭二维码或持产地证明销售。
第五条 检测记录存档并保存2年以上。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郯政办发〔2018〕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
郯城县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推动移风易俗,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令)、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7〕19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满足群众殡葬需求、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加大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和政府支持力度,逐步增加惠民项目,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全县居民殡葬服务均等化,树立文明殡葬新风尚,力争使我县殡葬惠民和移风易俗工作走在前列。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加大供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和政策支持力度,按照统一与分级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惠民殡葬政策资金配套,不断增强惠民殡葬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2、保障基本,逐步增项。立足殡葬工作实际,优先保障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存放、骨灰盒、公益性公墓安葬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供给,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惠民标准,丰富惠民形式。
3、提升服务,注重实效。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措施,不断加强殡葬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和能力建设,完善与基本殡葬服务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规范惠民相关程序和办理要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落到实处。
三、惠民殡葬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覆盖范围。在郯城县辖区内死亡并在县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1、具有郯城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2、与郯城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我县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外来工作人员;
3、本县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收养救助的人员;
4、驻郯部队现役军人;
5、本县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体。
(二)惠民项目。惠民项目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存放(3天)、火化(生态环保炉)、骨灰寄存(1年)、骨灰盒、公益性公墓安葬。
1、免费提供遗体接运、存放(3天)。主要指在郯城境内死亡人员遗体的接运,县外死亡人员接运遗体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特殊情况,丧主与县殡仪馆协商解决。遗体存放超过3天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2、遗体火化。主要是指在郯城县殡仪馆内遗体火化,特殊情况需要在异地殡仪馆火化的,需提前告知郯城县殡仪馆并经其同意,出具异地殡仪馆火化单和火化证,方可享受此项惠民政策。
3、骨灰存放。在县殡仪馆寄存骨灰的,一年内免费,超过一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4、骨灰盒。免费的骨灰盒是指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的骨灰盒。若选取其他种类的骨灰盒,高出价格部分费用自理。
5、公益性公墓安葬。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公墓为本辖区内居民提供骨灰免费安葬服务。非本辖区内居民死亡入内安葬的,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建设费、管理费,并到指定地点安葬,不得随意挑选或改变墓穴结构。
(三)资金来源。所需惠民殡葬政策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四、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具体办法
(一)明确政策要求。坚持殡葬服务公共和公益方向,充分发挥公共政策的引导作用,逐步提高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要结合实际,科学制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明确惠民具体项目、政策覆盖人群、保障标准、资金来源渠道、申请条件程序等内容,尽可能简化操作程序,减少结算环节,确保便民、快捷、高效。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健全以遗体火化、骨灰存放及生态安葬为重点的殡葬公共服务网络,建立与惠民政策推行相适应的运行管理机制。制定全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县区根据平原、山区等地形特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统一布局,在建设公墓的同时,大力加强骨灰堂建设,倡导节地文明安葬。建设过程中,充分利用传统墓葬点、荒山荒地或废弃矿山等进行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坚持统筹推进。坚持遗体火化和骨灰生态安葬并重,积极推动将树葬、花葬、深埋、撒海等节地生态的骨灰安葬方式和散葬坟墓搬迁到公益性公墓纳入惠民政策覆盖范围,给予奖励或补贴。要逐步扩大惠民范围,加快研究制定流动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惠民殡葬政策,努力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郯城县殡葬惠民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工作的推进落实。宣传、发改、民政、财政、国土、林业、人社、市场监督、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搞好宣传引导,完善配套措施,形成推动惠民殡葬工作的合力。
(二)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宣传单、公示墙等多种形式,将惠民殡葬政策内容向群众公开,扩大政策知晓度,倡导文明新风。要充分发挥惠民殡葬政策的综合社会效益,将其与实行火葬、推行生态殡葬、倡导移风易俗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群众文明节俭丧葬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营造推动殡葬改革的浓厚氛围。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8〕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郯城县创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
郯城县创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6〕1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临政发〔2014〕24号)和《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电商兴县”战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郯政发〔2014〕29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合作共赢”的原则,紧紧围绕新旧动能转换和“互联网+”发展战略,以创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为抓手,培育和壮大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提升改造农村网络设施、乡村服务网点和物流配送等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普及电子商务应用;搞活农产品流通,拓宽我县农特产品网络销售渠道;大力开展电商培训,扶持农村青年创业;充分发挥农村电子商务助力扶贫攻坚作用,增强精准扶贫的本领,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将电子商务打造成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引擎。
二、工作目标
按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要求,推动建立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应用和推广,主要目标:
一是建成郯城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2018年底建成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农特产品展示交易中心、100%乡镇服务站及80%村级服务点;至2019年5月,建成农特产品加工生产中心、物流仓储配送中心,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点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二是完善农村物流快递配送体系。整合现有物流资源,建立统一的物流配送体系,至2019年5月,物流快递企业乡镇全覆盖、村级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三是实现农特产品网上交易量快速增长。至2019年底,实现本地农产品上行在网上交易额同比增长35%以上;农副产品、民俗手工产品、乡村旅游等网络销售形成一定规模。
四是大力开展电商人才培训。至2019年底,电子商务专项培训累计达到6000人次以上,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做到能培尽培。
五是精准扶贫取得显著成效。通过开展网店扶贫、产业扶贫、创业扶贫、就业扶贫、股金扶贫等电商扶贫措施,累计帮助全县35%的贫困户脱贫。
六是建立电子商务发展长效机制。探索建立与精准扶贫、新旧动能转换高度融合,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财政、金融、土地、税收等政策环境,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三、建设内容
(一)建设郯城县电子商务三级服务体系
县电子商务三级服务体系由政府主导,企业建设并参与管理和经营,负责在全县农村普及、推广电子商务,建立乡村服务站点,让电子商务走进千家万户。帮助特色农产品上行,实现“消费品下乡”和“农产品上行”双向流通,构建“技术支持+培训孵化+产品对接+品牌建设+网络推广+其他增值服务”的全方位服务模式。
主要任务:
1、建设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依托山东丝路云互联网发展有限公司在经济开发区建设具备电子商务资讯、统计分析、电子商务培训、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展示等功能的线上服务系统和线下特色产品展销中心。及时发布解读政策、分析检测数据、发布预警、提供便民服务。
2、建设乡镇服务站。在全县16个乡镇、景区、开发区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站面积应满足基本的办公、仓促、物流等的需求,由山东丝路云互联网发展有限公司采取自建、租赁、合作等形式建设,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仓储物流、信息咨询等服务功能,搭载O2O体验功能,承担线下体验服务,实现“一网多用,一店多用”,让农民实现购物、缴费、票务预订等方面一站式办理,打通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最后一公里”。
3、建设村级服务点。在全县616个行政村建设服务点,并实现所有贫困村全覆盖。各服务点配备大屏幕电视、电脑、邮件寄存柜等,安装开通农村电子商务应用软件。村级服务点收集当地特色农产品信息,汇总后对外发布信息、销售,实现“农产品进城”;向村民宣传服务站各项功能、电子商务行业相关资讯、培育农村群众网上购物、商品销售、购买服务等习惯;帮助村民网上购物,提供快递收发服务,实现网上代购和物流配送;围绕农村消费提供家政、充值缴费、金融服务等便民服务,对外发布村级各项服务内容。
4、建设县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依托现代产业体系、专业市场和产业集群建成具有郯城特色集生产加工及仓配一体化的电子商务综合示范园区,该园区具备产品开发、产品生产、信息发布、品牌推广、在线交易、仓储分拣、物流配送、金融结算、数据分析、系统管控等功能。
5、开设特色馆。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与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等知名平台合作开设地方特色馆,联合本地涉农企业、加工企业及电商运营企业,围绕中国结、银杏、杞柳、姜湖贡米等特色产品及相关文化衍生品,突出宣传郯城特色产品品牌定位、产地、营养价值、培育过程无污染无公害等产品溯源信息,通过整合县域产品资源及第三方平台信息开设特色馆,拓宽县域农产品网络销售渠道。
(二)农特产品电子商务销售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生产消费需要,修改、完善、提升现有各类地方标准,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完整的质量安全认证;以电子商务为手段,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推广,提高农村产品的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带动农民增收。
主要任务:
1、建立特色产品品牌体系。围绕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品牌化和质量品控,做好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开展农产品分级、初深加工、包装、商标注册、品牌打造等建设,建立郯城县优势农产品名录库,重点对“姜湖牌”稻米、“郯香牌”草莓、“大红花牌”红花蔬菜等本地优势产品进行品牌化建设,打造全网统一标识、统一授权、统一定价的品牌体系。通过整体品牌策划,重点培育杞柳、郯城银杏、红花中国结等4-6个郯城特色网商品牌。结合各电商企业O2O运营模式,加大传统媒体、互联网及社交新媒体的宣传力度,实现线下至线上的引领和持续性消费引流。
2、构建品牌质量和标准管理信息平台(溯源体系)。通过建设品牌质量和标准管理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健全和规范质量标准化机制,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推动标准化生产管理,促进放心消费,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便于监管和公众查询。
3、建立电商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创建电商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立产品认证、防伪标识和诚信守法监督巡查制度,组织开展产品供应商和电商企业的诚信评估系列活动,命名表彰一批诚实守信企业,以金融业征信平台为依托,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广诚信优质的企业品牌和形象,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网络传销等违法行为,打造郯城电商可信交易环境,提升我县网商信用水平。
(三)完善物流配送体系
整合县域内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供销、邮政等部门及电商企业、快递企业、物流园区等相关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实现共享衔接,实现覆盖县乡村的快递收发、本地物流配送等服务。
主要任务:
1、建设县级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中心。由物流配送中心整合本地网贸仓储和快递资源,与各物流快递公司合作,使快递配送能够延伸至乡镇和村级电商服务的各个站点,彻底解决农村居民物流配送线上“最初一公里”和线下“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充分利用县级物流配送中心进行调度、清分、总包、散件、信息电子验单扫描、电子录入、实时监控,做到全程邮件追诉。
2、建设农村物流运输体系。利用电商自身的流动物流服务车进行包裹派送,同时充分利用邮政、农村公交班线、货运、农用车等各种运输资源,对偏远的网点数量少的地区进行包裹派送,既为运输车辆增收,也降低了物流中心的运输成本,实现合作共赢。
3、建设物流仓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物流仓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发布和信息共享功能,通过系统实现物流小包信息的查询及物流需求信息的发布,进一步丰富系统功能。
(四)农村电商培训体系建设
坚持政府主导,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电商培训体系。利用职业技校、党校等现有资源,整合就业、扶贫、农业、科技等资源,依托第三方培训机构或企业自发组织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常态化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将培训与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结合起来,为参训人员提供综合服务,跟踪指导,确保培训产生实效。
主要任务:
1、网店创业入门培训。组织城乡青年、退伍军人、待业大学生、返乡青年、农民、下岗职工、贫困户等开展电子商务操作技能和创业技能等入门培训,培养电子商务创业就业人才,共4000人次。
2、网商精英岗位提升培训。培训提升全县已开店网商专项技能,包括客服、美工、推广等方面,共1000人次。
3、政府及传统企业电子商务转型培训。面向乡镇、县直部门干部职工、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传统企业等,普及电子商务基础知识,加速传统企业电子商务转型建设,促进产业升级,共1000人次。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8年3月1日—2018年3月31日)
1、制定方案。制定电子商务进农村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成立郯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搭建郯城县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各项工作,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2、宣传发动。充分利用互联网、郯城电视台、沂蒙晚报·今日郯城专栏、宣传页、手机短信、文艺表演、流动宣传车、刷墙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的大力宣传“电子商务进农村”具体政策、业务流程以及推进情况等,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达到铺天盖地、家喻户晓的宣传效果。广泛宣传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前景,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同时开办郯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简报,通报工作动态。
3、全面启动。召开郯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动员大会,分区分批系统推进全县各行业各区域的农场主、企业主的交流座谈和调研会,组织培训学习,启动建设新型的郯城综合农特产品加工贸易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加速互联网+传统企业的转换与发展,全面启动示范工程。
(二)重点实施及全面铺开阶段(2018年4月1日-2019年5月31日)
完成电子商务进农村运营服务中心和配套系统建设,完成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初步建设,并高效运营;完成县、乡镇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完成95%以上村级服务网点建设,并高效运营;完成农村宽带、移动宽带普及工作,实现WIFI信号全覆盖,全县行政村宽带覆盖率达到100%;全面解决农村电商配送“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问题;按照计划持续开展电子商务相关培训工作,培训人次达到5000人次以上;建立全县电子商务数据统计分析体系,持续开展电子商务数据统计工作;全面完成电子商务进农村各项工作任务。
(三)整改提升阶段(2019年6月1日-2019年10月31日)
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全部实施完成后,县组织开展全面自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根据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电商服务站点的整改提升,孵化网商总数突破500个,乡村电商服务网点达到500个,培训人次6000人次以上;同时开通两家第三方平台的特色郯城馆,郯城农村电商手机APP客户端全面高效运营;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初见成效。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1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依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省市考核评估办法,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运营情况、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总结,查找不足,总结经验,形成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完善的经验模式,迎接上级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郯城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有关县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指导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审议决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和检查项目推进及政策配套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及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的整体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实行“属地推进,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办法。县、乡两级政府是创建责任主体,分级承担项目建设任务,根据全县总体工作方案,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项目实施方案,负责引导和支持电商企业、电商服务企业发展,打造电子商务网络平台,推进农村流通设施和乡村电商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三)强化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落实省财政厅、商务厅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农产品上行、三级服务体系建设、电子商务培训以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县财政可根据资金安排方案,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情况,将资金分批次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确保示范工作顺利实施。
(四)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和环境。县政府充分发挥县内主流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开辟专题专栏,大力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典型案例,加大电子商务普及力度,形成人人参与、全民触网的社会氛围。同时充分发挥邮政储蓄、信用社等多元化、多渠道金融服务功能,简化农村网商小额短期贷款手续,对涉农电子商务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成立县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推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正文结束郯政发〔201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郯城县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5日
郯城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山东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35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临沂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7〕26号)精神,实现我县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调动食盐生产和流通企业积极性,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我县盐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正确处理好盐业体制改革重大关系,以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强化食盐监管,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加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实现科学补碘。以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打破食盐产销区域、市场价格、工业盐准运证许可等限制,不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拓展行业产业链,提高行业效益,到2017年底前,建立新的盐业管理体制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体制,盐业市场监管到位、竞争有序、供应安全、储备充足,形成符合郯城实际的盐业管理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监管责任。调整盐业公司(盐务局)管理体制,县国资监管机构承接市盐业公司(盐务局)对县盐业公司(盐务局)行政主管和领导班子的下放管理,县盐业行政管理工作不再实行县人民政府与市级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双重领导,县盐业经营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不再实行市级盐业经营管理机构与县委、县政府双重管理的体制,县盐业公司及人、财、物等由县国资监管机构管理,由县政府统筹盐业监管体制和盐业企业改革,市盐业公司持有的郯城县盐业公司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郯城县国资监管机构。
坚持政企分开原则,剥离县盐业公司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撤销县盐务局,县盐业公司不再加挂县盐务局牌子;明确县经信局为县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盐业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工作;县食药监管局为县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县经信局、食药监管局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健全盐业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并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编办、县食药监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资运营公司、县盐业公司等)
(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一是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企业数量只减不增的要求,现有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二是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根据国家、省、市统一要求,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在省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食药监局、县物价局、县盐业公司等)
(三)完善食盐储备制度,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充分发挥县盐业公司主渠道作用,依托县盐业公司现有资源,开展全县食盐政府储备工作,县财政预算要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用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全县食盐政府储备任务,全县食盐政府储备数量不低于全县1个月食盐消费量。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落实国家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规定要求,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县经信局同有关部门按国家要求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资运营公司、县盐业公司等)
(四)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食盐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郯城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我县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及时公示有关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食药监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资运营公司、县盐业公司等)
(五)加强科学补碘,保证碘盐供应。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供应保障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地区、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升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同时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贫困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卫计局、县食药监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盐业公司等)
(六)推动盐业企业改革,妥善解决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省、市、县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及盐业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加快县盐业公司股份制改革,优化股权结构,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或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在食盐仓储设施改造升级、食盐销售渠道拓展等方面,促进县盐业公司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活力。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国资运营公司、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盐业公司等)
三、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一)设置改革过渡期。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现有盐业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维持不变,执法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原执法人员保留执法资格。2018年1月1日起,我县盐业管理体制按本方案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编办负责改革涉及的职责调整和机构编制调整理顺、相关人员的实名制信息变更等工作;县盐业公司(盐务局)将全县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移交有关部门,2017年底前移交到位;县经信局、县食药监管局根据调整要求,认真做好划转职责的承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不留空档、尽快到位;县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统筹做好相关人员的调整和社保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政策,安排好盐业监管、盐业储备等相关经费;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县盐业公司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改革进度,提出盐业企业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县盐业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等有关政策。其他改革涉及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全面落实各项现有政策,认真研究盐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
(三)加强部门协作。过渡期内,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监督,严格落实盐业体制改革各项要求,防止出现监管空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完善督查机制,建立工作台帐,定期调度和改革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县委、县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发挥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健全部门间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按规定时间节点出台我县盐业体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并严格监督执行。研究落实相关财税、人才、土地等优惠政策,优化资源配置,解决盐业行业发展的重大关键问题,有利于盐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撑环境和服务体系。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盐业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强化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期间稳定,全面完成我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任务。
(二)加强综合治理,净化市场环境。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成立由食药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盐业公司等参加的食盐安全市场监管领导小组,围绕重点环节、重点行业、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拳出击,形成监管合力和高压态势。要严厉打击外省盐业企业转批代批、制售运销假冒伪劣食盐等违规违法经营扰乱食盐专营秩序的行为,坚决守住食盐质量安全底线,有效遏制食盐生产、购销、使用等环节的假冒伪劣等问题,进一步整治规范食盐市场,为推进盐业体制改革铺平道路。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分析和预警食盐价格波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秩序。
(三)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确保改革期间稳定。县盐业公司要充分发挥改革主体作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密切配合,按时做好改革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深入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集中宣传盐业体制改革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内容和工作重点,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郯城县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食盐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山东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35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临沂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7〕26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理顺食盐监管体制,强化和落实政府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促进全县盐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理顺体制,落实责任。坚持政企分开原则,剥离县盐业公司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明确县盐业主管机构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
2、精简统一,提高效能。建立精干高效的食盐监管和执法机构,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食盐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统筹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3、周密安排,稳步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时间节点,同步推进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和相关人员安置工作,完善细化配套政策措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市场稳定。
二、调整盐业行政管理职责
将全县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相关职能移交县经信局;将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以及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等相关职能移交县食药监局。
三、明确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
撤销县盐务局,郯城盐业公司不再加挂县盐务局牌子。在县经信局、县食药监局确定专门机构,分别负责全县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采取适量增编和部门挖潜调剂相结合的办法,保证两部门新增盐业管理职责所需工作力量,着重强化监管执法。
四、妥善安置现有盐业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
现从事盐业行政管理(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和行政执法(持有行政执法证)工作的企业人员,可自愿选择留在盐业公司工作或继续从事盐业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一)选择留在盐业公司工作的,由县盐业公司妥善安排工作岗位,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二)选择继续从事盐业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符合调任条件的人员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根管理”,只出据工作需要进行安置,其他人员通过考试方式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县经信局、县食药监局所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安置,实行“扎口不进,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编办为招聘“扎口管理”人员的事业单位核定相应的事业人员控制数,专项使用,随相关人员调离、退休等减员逐步核销。考试未通过人员,由县盐业公司妥善安排工作岗位,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成立郯城县食盐监管体制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组,由县人社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经信局、县食药监局、县盐业公司参与,负责制定人员安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切实做好过渡期内食盐监管工作
根据省统一要求,2017年11月13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食盐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现有食盐监管体制和职责分工维持不变,执法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原执法人员保留执法资格。2018年1月1日起,我县食盐监管体制按本方案规定实施。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健全部门间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改革有序平稳推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改革事项列入重要日程,确定专人负责,全面落实各项现有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按时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二)明确时间节点。2017年12月底前,确定盐业主管机构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明确有关机构编制事项;制定现有盐业行政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安置工作方案;完成职能划转和人员安置工作。
(三)严肃改革纪律。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工作等纪律,严禁在改革过程中违反规定进人、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岗位聘用,严防借机侵占、转移国有资产。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改革期间,要切实做好职责、人员的划转与交接工作,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并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郯政发〔20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3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临政发〔2017〕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县政府部门的,应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查、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县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县政府及县政府部门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一般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以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下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县政府法制部门不予受理审查。
第十三条 县政府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做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三章 起草送审
第十四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县政府法制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六条 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单位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
第十八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1份;
(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2份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10份;
(四)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及参照的其他资料1份;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1份;
(六)征求意见或会签材料1份;
(七)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二十条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其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起草。县政府部门制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应按照规定做好文件起草、调研、征求意见等工作,并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审查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
(五)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七)内容是否符合我县实际,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八)其他需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六)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时,可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要求起草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征求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协助组织好相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向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按规定期限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书面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会签。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求意见或会签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法制部门的意见报县政府。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后报县政府审议,并向县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应包括审查的基本情况,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并按照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审议与签署
第三十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集体审议决定,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二条 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县政府法制部门或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可直接提请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六章 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县政府部门在登记编号前应就拟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与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沟通。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五条 自规范性文件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起草部门或起草部门业务机构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或本部门法制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办理登记编号:
(一)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1份;
(二)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1份;
(三)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的办文单1份。
符合规定的,县政府法制部门或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进行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TC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三十七条 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部门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文件解读等工作。县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由制定机关自文件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专栏、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县政府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进行登记。
第七章 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报县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县政府法制部门。
第四十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法制部门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式2份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县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通过山东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向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报送。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在收到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上级政府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或双方的规定;
(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审查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至报备的县政府部门: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并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县政府法制部门:
1. 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 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文件相抵触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按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给予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县政府,具体解释由县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作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县政府部门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办理。
第八章 实施与评估
第五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制度。县政府法制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应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可由县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进行,也可委托其他机构具体承担,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第五十三条 评估部门或机构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情况由县政府法制部门向县政府汇报,提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实施或修改、废止的建议。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部门应按照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要求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并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评估报告。
第九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每隔两年或按国家、省、市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修改或废止的应及时修改或废止。县政府法制部门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政府部门按照县政府的有关要求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修改或废止,需作出相应修改的;
(二)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增减或改变内容的;
(三)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废止或修改,失去制定依据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二)因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三)新的规范性文件已取代旧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应予以废止的情况。
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按规定废止。
第五十八条 清理后继续有效、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应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县政府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第五十九条 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或县政府部门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景区)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景区)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及清理等有关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和县政府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清理等工作情况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正文结束郯水发〔2018〕9号
各乡镇(街道)水利服务中心,郯城银杏产业开发区、马陵山景区社会事务局(科)、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为做好2016年度机动渔船燃油补贴发放工作,根据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渔业局联合下发《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临财建〔2016〕64号)制定了《郯城县2016年度渔用柴油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水利水产局
2018年2月5日
郯城县2016年度渔用柴油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渔用柴油补贴发放工作,根据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渔业局联合下发《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临财建【2016】64号),结合我县渔业生产和渔船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有效原则。申请补助的捕捞渔船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养殖渔船应当持有合法的渔业船舶登记证及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等法定凭证。
(二)公开公正原则。燃油补贴的申请、审核、确定和发放,程序要公开,操作要透明,名单要公示,要公开举报电话。
(三)规范统一原则。我县制定的渔用柴油补贴实施方案要同国家、省和市的政策相统一,不得擅自突破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补贴范围和发放对象,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省厅和市有关渔业油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管理和发放。
(四)积极稳妥原则。既要积极推进补贴工作,尽快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渔(农)民群众手中,又要稳妥处理好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并认真研究加强内陆渔船管理的各项措施。
二、补贴的对象和资金申领条件
(一)在我县内陆水域内依法从事捕捞和养殖作业,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或渔业企业(含远洋渔业企业)。
(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应持有合法有效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捕捞日志由机动捕捞渔船的船舶所有人(使用者)或渔业企业填写。
(三)在我县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并持有合法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机动养殖船的船舶所有人或渔业企业。
(四)远洋渔业企业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违规渔船尚未处理结案的,油价补贴待违规事件清理处理完毕后再予发放。对因违规作业,由渔业、船检机构作出暂扣捕捞许可证处罚决定的渔船,停航时间不享受油价补贴。
三、测算依据和补贴标准
(一)测算依据。2016年度淡水捕捞、养殖渔船以2014年临沂市渔业船舶检验处工作人员实地测量的渔船船长为主要测算依据。
(二)补贴标准。渔船船长<8米,每艘补助4000元;渔船船长≥8米且<10米的,每艘补助5000元。
2016年度全县油价补贴资金合计109.80万元。申请补助渔船总数274艘。
四、工作要求
开展柴油补贴,是党中央一项重要的惠农政策,是推动建设现代渔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大。因此,要成立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要精心组织,齐心协力,全力以赴抓好柴油补贴实施工作。要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省厅和市局有关渔业油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的管理、发放。要对申请和发放的渔船信息进行公示,发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发放时采取银行卡(折)进行实名发放,禁止虚报、冒领、挪用、截留、挤占、套取、代领等现象,要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在发放工作结束后要对全县油价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局备案。
为加强柴油补贴工作的社会监督,在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切实做到“两公示”(补贴方案公示、补贴名单公示)和“三公开”(补贴政策公开、补贴过程公开、补贴对象公开)。要加强补贴信息的档案管理,指定专人及时做好渔船补贴的信息采集、录入、分析和上报工作,确保信息全面、准确。
要加强整个工作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公正、公开原则的贯彻实施。要公开举报监督(咨询)电话,对渔民群众的举报和监督要认真处理,及时回复,需要反映的要及时向部门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落实柴油补贴的各个环节,严格做到“两不准、四严禁”,即:不准在补贴过程中以任何形式向渔(农)民群众收取各种名义的费用,不准增加企业负担。严禁暗箱操作,严禁违规运作,严禁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因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而发生重大问题和事故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要加强对全县机动渔船及渔业船舶证件的管理,加大涉渔“三无船舶”的打击力度。对伪造或变造机动渔船船舶证件骗取燃油补贴或超范围发放补贴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
举报监督电话:6221326
郯城县2016年度渔用柴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 挺 县水利水产局局长、党组书记
副组长:陈乃学 县水利水产局副局长
管文章 县渔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成 员:牛庆贞 县水利水产局财务科科长
牛 超 县渔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
姜庆会 县渔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
张大力 县渔业技术推广中心科员
袁金光 县渔业技术推广中心科员
张子厚 县渔业技术推广中心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渔业技术推广中心,管文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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