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R-2018-001002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郯政发〔201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0日
郯城县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协议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承诺书、备忘录、框架协议书等具有契约性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转让、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
(六)招商引资合同;
(七)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合法性审查、订立以及履行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等人事管理合同,行政机关之间基于特定行政目的以及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和事后法律监督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订立政府合同,应当明确合同的承办单位。
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委托的合同,根据合同项目所涉职责,由主管部门或由县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合同承办单位。
县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委托的合同,由县政府工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自行确定合同承办单位。
第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前期准备、拟定、审查、履行、争议解决、备案等事宜:
(一)负责政府合同项目的调研、可行性和合理性论证评估;
(二)审查政府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资信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三)负责与政府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拟定、修改合同文本;
(四)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负责对政府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进行初审;
(六)负责政府合同履行,并对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七)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政府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工作;
(八)负责政府合同谈判、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备案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相对人。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相对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订立政府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磋商。合同承办单位负责组织与合同相对方的磋商工作,在磋商过程中,应当有本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全程参与。
(二)合同文本拟定。合同承办单位负责拟定合同文本,应当认真研究签约事项,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进行认真审查,并避免与之前签订的同类型合同发生冲突。政府合同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风险论证。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所涉及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分析和论证,必要时可以听取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的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由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六条,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聘请法律顾问的可以安排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五)合同报批。经合法性审查后,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必要时县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按部门内控制度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并向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六)合同签署。政府合同经批准后,由县政府或其部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第九条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第十条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该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工作部门认为签署的合同需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应当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确定是否需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对金额较大、条款争议较大的合同,应当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并参照法律顾问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一条 对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约定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是否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对等;
(四)合同约定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合同所涉事项是否能以合同形式约定,是否损害法定行政管理权限;
(六)合同是否约定政府一方享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维护法定权益需要可单方变更、终止合同的权利;
(七)合同约定是否违反公平竞争的有关要求;
(八)合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九)合同是否具备主要条款,是否约定争议解决、违约责任及保密、不可抗力等条款。
(十)其他事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技术、金额等问题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条款:
(一)超越政府机构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约定;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政府机构作为保证人;
(三)将合同效力、合同条款解释、合同履行和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约定为境外国家、地区法律;
(四)其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三条 提交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合同,承办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公函;
(二)提请审查的政府合同文本;
(三)部门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
(四)部门集体讨论记录;
(五)政府合同中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履约能力等调查材料;
(六)政府合同尽职调查或者风险评估报告;
(七)政府合同谈判、协商的相关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补充送审材料的,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合同承办单位,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若未在指定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县政府法制机构可将提交审查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退回合同承办单位。
县政府法制机构对合同承办单位送审的政府合同,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县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其合法性审查程序,由县政府工作部门参照上述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政府合同进行修改。
合同承办单位对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申请复审一次。复审意见与合同承办单位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合同承办单位应作出说明,报县政府或本部门决定。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仅限于政府内部工作使用,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的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披露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经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合法性审查后,缔约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合同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再次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再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涉及招商引资的合同应当经过项目评审,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我县、落户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定位)、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基础设施承载能力;
(三)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要求;
(四)是否符合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要求;
(五)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较完善的项目申报材料;
(六)是否具有稳定的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渠道,工艺流程是否先进合理,是否具有投资效益等;
(七)其他需要涉及的相关问题。
未经项目落地评审不得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应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在合同对方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承办单位应承担督促、监督合同义务履行的职责,及时主张请求权。
政府合同的履行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履行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十九条 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合同履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就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并按本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因政府一方原因需解除政府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先就解除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后,确定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会同对方当事人协商合同解除有关事宜。
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或经县政府批准签订的政府合同确需解除时,合同承办单位在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前,需报请县政府批准。报批时,应同时提交解除合同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重大人事变动、涉及重大诉讼纠纷、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等,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县政府签订的政府合同或经县政府批准签订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拟定应对方案且向县政府提交报告。
第四章 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负责查明情况及原因,收集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纠纷的起因、违约情形、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等相关资料,并制定应对方案。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承办单位应积极主动与争议另一方协商、沟通。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合同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需提起诉讼或提出仲裁申请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收集有关对方违约、对方违约给政府一方造成的损失、政府一方履行合同情况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政府一方提起诉讼或提出仲裁申请的,原则上不得迟于法定诉讼或仲裁时效届满前3个月。
第二十四条 因政府合同争议被诉或被提请仲裁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做好应诉准备并积极应诉。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县政府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放弃属于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合同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除另有指定外,合同承办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原始文件资料,包括:
(一)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包括往来函电、谈判工作计划、谈判备忘录及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视听资料、电子邮件等;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凭证、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
(三)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来往信函、确认书、电子邮件等材料;
(五)签约审批材料;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七)履行情况记载;
(八)合同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九)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政府合同履行完毕后,除另有指定外,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及时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处理、销毁。
第二十八条 因人事变动或机构调整,合同承办单位指定的负责合同文件资料保管及归档管理的专门机构或专人发生变化的,应明确新的保管机构或人员。
第二十九条 实行政府合同备案制度。承办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县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通过调阅政府合同的档案和相关资料,对承办单位的政府合同进行抽查,监督政府合同的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县政府及其部门、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
(四)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的;
(五)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六)在应诉过程中,因逾期举证、应诉期限过期等应诉不当而导致败诉的;
(七)在纠纷处理中,擅自放弃属于县政府及其部门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八)擅自披露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造成丢失的;
(十)非法干预或影响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的。
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除具有本条第一款第(四)、(五)、(八)项行为或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违反法律规定外,不因其合法性审查行为而被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签订政府合同应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郯政发〔20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3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临政发〔2017〕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县政府部门的,应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查、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县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县政府及县政府部门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一般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以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下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县政府法制部门不予受理审查。
第十三条 县政府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做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三章 起草送审
第十四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县政府法制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六条 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单位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
第十八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1份;
(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2份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10份;
(四)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及参照的其他资料1份;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1份;
(六)征求意见或会签材料1份;
(七)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二十条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其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起草。县政府部门制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应按照规定做好文件起草、调研、征求意见等工作,并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审查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
(五)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七)内容是否符合我县实际,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八)其他需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六)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时,可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要求起草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征求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协助组织好相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向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按规定期限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书面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会签。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求意见或会签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法制部门的意见报县政府。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后报县政府审议,并向县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应包括审查的基本情况,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并按照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审议与签署
第三十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集体审议决定,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二条 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县政府法制部门或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可直接提请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六章 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县政府部门在登记编号前应就拟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与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沟通。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五条 自规范性文件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起草部门或起草部门业务机构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或本部门法制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办理登记编号:
(一)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1份;
(二)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1份;
(三)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的办文单1份。
符合规定的,县政府法制部门或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进行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TC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三十七条 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部门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文件解读等工作。县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由制定机关自文件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专栏、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县政府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进行登记。
第七章 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报县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县政府法制部门。
第四十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法制部门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式2份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县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通过山东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向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报送。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在收到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上级政府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或双方的规定;
(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审查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至报备的县政府部门: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并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县政府法制部门:
1. 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 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文件相抵触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按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给予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县政府,具体解释由县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作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县政府部门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办理。
第八章 实施与评估
第五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制度。县政府法制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应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可由县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进行,也可委托其他机构具体承担,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第五十三条 评估部门或机构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情况由县政府法制部门向县政府汇报,提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实施或修改、废止的建议。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部门应按照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要求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并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评估报告。
第九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每隔两年或按国家、省、市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修改或废止的应及时修改或废止。县政府法制部门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政府部门按照县政府的有关要求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修改或废止,需作出相应修改的;
(二)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增减或改变内容的;
(三)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废止或修改,失去制定依据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二)因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三)新的规范性文件已取代旧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应予以废止的情况。
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按规定废止。
第五十八条 清理后继续有效、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应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县政府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第五十九条 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或县政府部门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景区)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景区)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及清理等有关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和县政府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清理等工作情况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郯政办发〔2017〕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郯城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加强和规范本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的知晓、理解和认同,促进政府各项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政务公开要点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县政府法制局、县新闻和网络管理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相关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县政府直属机构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或以县政府部门名义制定印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政策、措施、标准、规划、计划、方案、预案等重要政策文件。
(四)其他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有解读必要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和单位是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多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政策文件制定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先按照《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规定,提前向社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3-7天,并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汇总研究,将采纳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同步谋划解读方案、组织编撰解读材料,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其中,解读方案主要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部门制订的政策文件,应当将意见征集情况、解读方案、解读材料、法制机构审查意见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
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县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当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意见征集情况、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送。没有解读方案、解读材料的,县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办理。
第六条政策文件解读形式一般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
第七条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鼓励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可视化方式,努力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解读材料“听得懂、好明白、能理解”。
第八条政府网站是政策文件解读公开的第一平台,县政府及各部门网站都应设立政策文件解读专栏,通过发布解读材料、开展在线访谈活动等方式,汇总发布解读信息,增强解读效果。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重要政策文件发布时,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县政府网站,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关联发布。
第九条要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服务中心、“12345”政务热线、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第十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县性重大民生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的政策措施,应当以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
第十一条政策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解读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与经济发展和民生关系密切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部门,每季度举办新闻发布会和在线访谈活动应不少于1次,主要负责人每年参加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县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活动应不少于1次。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加强政策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人、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高校学者、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文件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范围,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部门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非常设机构等。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郯政办发〔2017〕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县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人才强县”战略的实施,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3〕27号)、《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7〕4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6名左右,管理期限为3年。
第四条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以用为本、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条件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年龄不超过47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人员;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人员;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的人员;获得县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首位的人员;或获得发明专利,并在本县域内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人员,获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的人员;
(三)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该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被《SCI》《EI》等收录,引用率较高;
(四)在完成我县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获得国家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省(部)级奖励或称号的人员,或获得两项以上市级奖励或称号的人员;
(六)长期从事医疗、疾病预防、计划生育工作,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有较大影响,获得市以上奖励或称号的医务人员;
(七)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获得省(部)级丰收计划奖三等奖以上的人员,或获得市级丰收计划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的人员;
(八)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并获得市以上奖励的人员;
(九)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十)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著名教练员;
(十一)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并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人员。
第七条 选拔时以近3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的方法进行。县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向人社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县人社局。
第十一条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成立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1-13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3-5人组成,负责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提出评价意见。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颁发《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积极为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五条 对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生活上关心照顾。
(一)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由县财政每人每月发给县政府津贴800元。由县财政列入预算,统一拨付县人社局发放。
(二)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人社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2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所花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四)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六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对管理期内的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3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同时写出管理工作报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将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郯城县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第十七条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在县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县人社局备案,调往县外的要事先报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县政府津贴,不再按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被选拔为市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
(二)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调往县外工作的;
(四)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五)学术造假、考核不合格等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十八条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报请县政府批准,取消其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2009年6月16日县政府办公室发布施行的《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郯政办发〔2009〕54号)同时废止。
!正文结束TCDR-2018-001002
郯政发〔2018〕8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0日
郯城县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协议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承诺书、备忘录、框架协议书等具有契约性的法律文件。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转让、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
(六)招商引资合同;
(七)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合法性审查、订立以及履行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等人事管理合同,行政机关之间基于特定行政目的以及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和事后法律监督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订立政府合同,应当明确合同的承办单位。
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委托的合同,根据合同项目所涉职责,由主管部门或由县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合同承办单位。
县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委托的合同,由县政府工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自行确定合同承办单位。
第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前期准备、拟定、审查、履行、争议解决、备案等事宜:
(一)负责政府合同项目的调研、可行性和合理性论证评估;
(二)审查政府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资信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三)负责与政府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拟定、修改合同文本;
(四)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负责对政府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进行初审;
(六)负责政府合同履行,并对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七)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政府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工作;
(八)负责政府合同谈判、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备案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相对人。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相对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订立政府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磋商。合同承办单位负责组织与合同相对方的磋商工作,在磋商过程中,应当有本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全程参与。
(二)合同文本拟定。合同承办单位负责拟定合同文本,应当认真研究签约事项,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进行认真审查,并避免与之前签订的同类型合同发生冲突。政府合同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风险论证。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所涉及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分析和论证,必要时可以听取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的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由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六条,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聘请法律顾问的可以安排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五)合同报批。经合法性审查后,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必要时县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按部门内控制度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并向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六)合同签署。政府合同经批准后,由县政府或其部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第九条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第十条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该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工作部门认为签署的合同需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应当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确定是否需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对金额较大、条款争议较大的合同,应当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并参照法律顾问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一条 对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约定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是否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对等;
(四)合同约定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合同所涉事项是否能以合同形式约定,是否损害法定行政管理权限;
(六)合同是否约定政府一方享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维护法定权益需要可单方变更、终止合同的权利;
(七)合同约定是否违反公平竞争的有关要求;
(八)合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九)合同是否具备主要条款,是否约定争议解决、违约责任及保密、不可抗力等条款。
(十)其他事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技术、金额等问题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条款:
(一)超越政府机构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约定;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政府机构作为保证人;
(三)将合同效力、合同条款解释、合同履行和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约定为境外国家、地区法律;
(四)其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三条 提交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合同,承办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公函;
(二)提请审查的政府合同文本;
(三)部门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
(四)部门集体讨论记录;
(五)政府合同中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履约能力等调查材料;
(六)政府合同尽职调查或者风险评估报告;
(七)政府合同谈判、协商的相关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补充送审材料的,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合同承办单位,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若未在指定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县政府法制机构可将提交审查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退回合同承办单位。
县政府法制机构对合同承办单位送审的政府合同,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县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其合法性审查程序,由县政府工作部门参照上述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政府合同进行修改。
合同承办单位对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申请复审一次。复审意见与合同承办单位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合同承办单位应作出说明,报县政府或本部门决定。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仅限于政府内部工作使用,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的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披露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经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合法性审查后,缔约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合同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再次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再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涉及招商引资的合同应当经过项目评审,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我县、落户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定位)、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基础设施承载能力;
(三)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要求;
(四)是否符合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要求;
(五)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较完善的项目申报材料;
(六)是否具有稳定的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渠道,工艺流程是否先进合理,是否具有投资效益等;
(七)其他需要涉及的相关问题。
未经项目落地评审不得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应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在合同对方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承办单位应承担督促、监督合同义务履行的职责,及时主张请求权。
政府合同的履行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履行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十九条 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合同履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就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并按本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因政府一方原因需解除政府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先就解除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后,确定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会同对方当事人协商合同解除有关事宜。
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或经县政府批准签订的政府合同确需解除时,合同承办单位在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前,需报请县政府批准。报批时,应同时提交解除合同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重大人事变动、涉及重大诉讼纠纷、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等,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县政府签订的政府合同或经县政府批准签订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拟定应对方案且向县政府提交报告。
第四章 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负责查明情况及原因,收集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纠纷的起因、违约情形、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等相关资料,并制定应对方案。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承办单位应积极主动与争议另一方协商、沟通。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合同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需提起诉讼或提出仲裁申请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收集有关对方违约、对方违约给政府一方造成的损失、政府一方履行合同情况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政府一方提起诉讼或提出仲裁申请的,原则上不得迟于法定诉讼或仲裁时效届满前3个月。
第二十四条 因政府合同争议被诉或被提请仲裁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做好应诉准备并积极应诉。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县政府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放弃属于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合同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除另有指定外,合同承办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原始文件资料,包括:
(一)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包括往来函电、谈判工作计划、谈判备忘录及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视听资料、电子邮件等;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凭证、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
(三)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来往信函、确认书、电子邮件等材料;
(五)签约审批材料;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七)履行情况记载;
(八)合同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九)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政府合同履行完毕后,除另有指定外,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及时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处理、销毁。
第二十八条 因人事变动或机构调整,合同承办单位指定的负责合同文件资料保管及归档管理的专门机构或专人发生变化的,应明确新的保管机构或人员。
第二十九条 实行政府合同备案制度。承办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县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通过调阅政府合同的档案和相关资料,对承办单位的政府合同进行抽查,监督政府合同的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县政府及其部门、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
(四)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的;
(五)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六)在应诉过程中,因逾期举证、应诉期限过期等应诉不当而导致败诉的;
(七)在纠纷处理中,擅自放弃属于县政府及其部门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八)擅自披露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造成丢失的;
(十)非法干预或影响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的。
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除具有本条第一款第(四)、(五)、(八)项行为或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违反法律规定外,不因其合法性审查行为而被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签订政府合同应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起2018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争创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试点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8〕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争创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试点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郯城县争创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试点县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11号)、《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足球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46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校园足球发展,大力提升我县校园足球运动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校园足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把校园足球发展作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推进素质教育、引领学校体育改革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和重要举措。遵循人才培养和足球发展规律,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激励机制,优化发展环境,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学校主体、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发展格局,健全完善教学体系规范、训练架构完整、人才渠道畅通、竞赛体系完备的机制体制。
二、工作目标
加快校园足球发展,校园足球普及程度大幅提升,经费保障稳定增长,师资水平整体提升,场地设施条件明显改善,办学质量全面提高,竞赛制度体系更加完善,足球优秀人才不断涌现,青少年足球竞技水平不断提高。全县60%以上学校达到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力争用1—2年时间完成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试点县的创建任务。
三、重点任务
(一)科学规划场地建设。按照《全国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发改社会〔2016〕987号)的要求,把校园足球活动的场地建设纳入足球场地建设规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足球场地与器材实施满足教学、训练需要。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要建成塑胶足球训练场地,学区小学要建成塑胶或草皮场地,满足足球训练的需要。统筹体育场地设施资源的投入、建设、管理和使用,同步推进学校足球场地在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有条件的向社会开放以及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向学校开放,形成教育与体育、学校与社会、学区与社区共建共享足球场地设施的有效机制,不断提高校内外运动场所和体育场馆的利用率。
(二)提高普及水平。着力扩大校园足球覆盖面,鼓励支持各年龄段学生广泛参与,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达到学校总数60%以上。充分发挥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的引领作用,推进校园足球的整体发展,大力组织和培育县级和校级足球队,推广普及足球文化,大力发展学生足球社团,让足球运动融入学生生活、扎根校园。经常开展校园足球文化宣传活动,建立校园足球信息发布平台,动态报道足球活动、交流工作经验、展示特色成果。
(三)开展特色教学。依据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教学指南(试行)》和《学生足球运动技能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出台有关教学指导文件,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加大课程实施管理的研究,不断提高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学生足球运动技能等级合格率。足球特色学校要大力提高体育教学质量,上好每周一节足球课,有条件的学校开展以足球为特色的“一校一品”体育教学改革,开展足球优质课的评选和观摩活动。加强校园足球的大课间、课外锻炼的常态化锻炼机制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以足球为主题的阳光体育活动。逐步形成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因材施教、各学段相互衔接的青少年校园足球教学体系和活动体系。
(四)完善竞赛体系。完善校园足球竞赛体系,形成稳定规范的赛制。按照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方案,制定全县开展足球课余训练和竞赛的相关方案,规范竞赛管理,构建包括校内竞赛、校际联赛、乡镇、片区、区域选拔在内的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体系,坚持办好“中国体育彩票杯”、“县长杯”足球联赛。建成纵向贯通、横向衔接和规范有序的高中、初中、小学三级青少年校园足球联赛机制和幼儿足球趣味活动比赛。注重校园足球赛事与职业联赛、青少年等级赛事的有机衔接。每年组织开展全县足球联赛,积极参加区域内校园足球联赛和选拔性竞赛,加强国际交流,形成遵纪守法、文明观赛,形成良好的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风气。
(五)畅通成长通道。积极构建青少年校园足球业余训练机制,组织校园足球夏(冬)令营和训练营,积极利用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等重点资源,加强校园足球重点基地的布局和建设,确立固定时间,定期组织代表队,遴选有足球运动潜质、热爱足球运动的学生进行集训。组织足球专业人员对校园足球课余训练、课外活动、教师培训和校内外竞赛等工作予以指导帮助。鼓励加强和社会组织的合作,积极办好校园足球协会和足球俱乐部。探索中小学招生相互衔接的招生模式,形成相应的招生及足球运动员合理流动政策,允许足球特长生在升学录取时合理流动,畅通校园足球学生运动员进入上一级学校、各类优秀运动队、有关足球职业俱乐部的通道,建立和完善教育、体育和社会相互衔接的人才输送渠道。鼓励高中毕业的校园足球学生运动员报考高校高水平足球运动队和运动训练、体育教育等专业。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高度重视校园足球工作,将校园足球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有效组织实施。县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教育、财政、公安、编办、人社、民政、卫计、体育、团委、妇联等多部门共同参加的争创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试点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全县足球发展,制定全县校园足球阶段性改革发展目标与措施,以及每年具体推进计划和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本县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的考核管理办法,加强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的日常管理与指导,具体指导全县校园足球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好本乡镇学校的校园足球工作。
(二)配齐配强体育师资。编办、人社、教体局等部门要统筹考虑足球师资队伍的配备、培训和发展。加强体育学科教研员队伍建设,在核定编制总量内配齐体育教师,尤其是足球教师的引进,强化足球教师队伍建设,每年开展校园足球教师、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通过各类外籍教师引智计划,加强校园足球教师的国际化交流,提升校园足球教师的教学与训练水平。落实好体育教师待遇问题,体育教师开展体育教学、足球训练和活动计入工作量,保证体育教师在评优评比、工资待遇、职务评聘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三)加大校园足球经费投入。各部门、各乡镇要加大对青少年校园足球的投入,设立校园足球专项资金,在200万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逐年递增。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市场参与、多方筹措支持校园足球发展的经费投入机制。优化教育投入结构,积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逐步提高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经费保障水平。
(四)强化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各部门、各乡镇要加强校园足球运动伤害风险管理,制定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建成县域性体育运动保险机制,在购买校方责任险的基础上,为学生建立体育运动意外伤害险,提升校园足球安全保障水平,解除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后顾之忧。
(五)广泛宣传形成教育合力。各部门、各乡镇、各学校要利用校园网、宣传栏、家长会、各种活动等加强对校园足球的宣传引导,让社会各界对校园足球有正确的认识,使师生、家长、社会形成合力,营造领导重视、学校支持、学生热爱、社会参与校园足球运动的良好氛围。
!正文结束郯建管发〔2018〕11号
局属有关单位、科室,各工程项目责任主体:
根据临沂市住建局《关于承接、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建基发[2017]3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县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质量监管工作,推进全县建设工程质量稳步提升,促进城乡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控工作
窗体顶端设计单位应进一步重视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工作,确保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符合有关规范。在施工之前,建设单位应报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施工、监理人员按照防雷施工设计图,针对设计说明,做好设计交底,保证施工正确开展、稳定运行。
二、加强防雷隐蔽工程质量检查
施工单位应确保防雷装置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施工,对防雷装置的各个分项工程,各工序进行严格把关,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应形成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影像质料等)。防雷工程中许多关键环节如基础防雷接地、构造柱引下线、避雷网格等绝大部分都是隐蔽工程。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防雷施工质量,需要对关键部位的焊接前和焊接后、掩埋前和掩埋后进行检查验收。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防雷检测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防雷装置施工质量安全的检查管理,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三、加强防雷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取得防雷检测资质企业要将资质审批文件和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资质登记备案后,方可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防雷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进行监督,并按照建设部门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检测。为保证防雷工程施工质量,防雷检测应按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工程竣工三个阶段分别进行,并最终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四、加强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防雷施工任务巡查、抽查纳入工程日常监督内容。竣工验收期间核查防雷检测报告,质量监督机构依据防雷检测结果,结合监督抽查情况,出具项目防雷工程监督情况说明,以质量监督报告附件的形式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要件。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监督机构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防雷装置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抄送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24日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十条规定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8〕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十条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郯城县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十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威胁,暴露出一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效益轻安全、重经营轻投入、缺乏高素质技术管理团队、一线工人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同时也暴露出个别地方部门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安全监管专业人员缺乏、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安全培训教育。创新培训模式,采取现场观摩、实景培训、网络培训、岗位实习、专家讲座等方式,定期对政府监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一线工人进行全覆盖培训。1、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重点开展专业化基础、现场观摩、执法技能和纪律作风培训;2、企业管理人员:重点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培训;3、关键岗位一线工人:重点开展岗位操作技能、岗位应知应会和应急处置培训。(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二、建强企业技术管理团队。严格执行《临沂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管理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危险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资质条件严格把关,督促企业通过招聘、委培等方式,加快组建高素质专业技术管理团队。2018年9月10日前,企业各类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的,按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予以限期停产整顿;到期后整改仍不到位的,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街道、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三、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工作,通过考录、招聘、遴选、调配等方式选拔具有实践经验的化工专业人才,增加充实监管人员数量,确保专业监管人员占比不低于70%。特别是郯城经济开发区等重点乡镇(开发区),应配齐配强危险化学品专业监管人员,使其与承担的监管任务相匹配。建立挂职交流制度,组织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分批赴骨干化工企业多个安全管理岗位挂职锻炼。(责任单位:组织、编制、人社、安监等部门负责,郯城街道、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四、狠抓科技强安工作。加快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和工艺,采用自动化控制、智能感知预警、远程监控、遥控应急处置等技术,推广应用DCS、PLC等过程控制系统、SIS等安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实时监测预警系统、自动包装机械、自动输送机械等设施,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水平。郯城经济开发区、郯城街道要逐企制定推进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强化推广应用,形成长效机制。建立全过程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视频监控系统基本功能要求》,覆盖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和高危环节,督促企业实施安全视频监控系统改造,加强日常维护服务,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郯城街道负责组织推进)
五、推行第三方安全监管。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强制推行第三方监管。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县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有实力、有信誉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实施。第三方机构重点监管企业对危险部位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检维修作业、开停车、外来施工作业等各类危险作业,重点把好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关和作业票证签批审批关,对重要危险作业实行现场盯守。(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六、派驻驻厂安监员。在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发放使用许可证的)和储存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实行驻厂安监员制度。由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统一组织辖区内企业驻厂安监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管理,提供经费保障。驻厂安监员应具备化学化工类中专或技校以上学历及2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熟悉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其主要职责: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动火、受限空间、设备检维修等作业,持证上岗、外来施工单位和危险品运输车辆资质查验等关键环节,现场制止违章行为,及时上报企业涉及安全重要信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郯城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七、实施重大处罚约谈制度。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有严重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重大行政处罚的企业,按照“谁处罚、谁约谈”的原则,由有关监管部门负责同志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放大行政处罚警示教育效应。(责任单位: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危险化学品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八、减少“三人以上岗位”。针对企业危险岗位操作人员数量偏多等问题,组织深入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企业危险区域和重点岗位人员数量情况。对涉及“同一作业区域三人以上岗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改进管理模式,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尽快减少现场作业人数,降低风险和危害。原则上,各乡镇要确保2018年底前“同一作业区域三人以上岗位”数量减少30%,2019年底前全部清零,以后持续推进、巩固成果、防止反弹。(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九、严格许可把关。对“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和换发审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委托编制的现状评价报告与实际相符性进行核查,同时核查其他重要事项。对评价报告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纳入“黑名单”,依法处罚;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坚决不予许可,依法处罚。(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十、强力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通则、化工企业双重预防体系细则和分行业实施指南,对标杆企业,推行“两进四化”。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双重预防体系真正运行,发挥作用。(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郯城街道负责组织推进)。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推进我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郯城和谐使者”,是指为郯城县社会工作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突出的专门从事社会服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基层一线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编办、县信访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文广新局、县卫计局、县扶贫办等部门、单位组成“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县民政局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郯城和谐使者”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社会专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我县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青少年事务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
第六条 “郯城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2年以上。
(六)管理期内的“齐鲁和谐使者”和“沂蒙和谐使者”不再参加“郯城和谐使者”的选拔。从我县产生的“沂蒙和谐使者”、 “齐鲁和谐使者”必须是“郯城和谐使者”。
上述人员,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郯城和谐使者”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和县直部门从本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本行业中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第八条 推荐申报“郯城和谐使者”应呈报以下材料:
(一)《“郯城和谐使者”申报表》。
(二)2000 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和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第九条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考察、公示后,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郯城和谐使者”名单,经公示后报县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郯城和谐使者”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600元。
第十二条 “郯城和谐使者”名单纳入郯城县高层次人才库,县里视情组织郯城和谐使者”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等活动。
第十三条 每年安排管理期内的“郯城和谐使者”参加健康查体。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郯城和谐使者”每1 年选拔1 次,每次10人。管理期限为4 年。
第十五条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郯城和谐使者”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管理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业绩和落实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在不同行业(领域)建立“郯城和谐使者”工作站,组织“郯城和谐使者”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开展业务交流、工作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对“郯城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
对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已经享受“齐鲁和谐使者”或“沂蒙和谐使者”待遇的、调出县外工作的,可继续保留“郯城和谐使者”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郯城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管理期满后,考核优秀且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
第十八条 加强对“郯城和谐使者”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做出的积极贡献,营造“郯城和谐使者”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正文结束郯建管发〔2018〕3号
各燃气经营企业、液化气站:
为切实做好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县燃气行业安全良好运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燃气经营企业、液化气站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意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面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确保全县燃气安全稳定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大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管道燃气企业重点要对门站、储配站和调压站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加强调压箱和地下管网,特别是对老旧管网、施工工地附近管线和人口密集区管线的巡检;对燃气用户用气情况,特别是大型公共场所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突出对报停供气、用气量少、长年无人或长年无入户安检记录等用户的安检,及时查处纠正燃气用户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违反安全规定安装使用燃气器具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汽车加气站要对场站设施设备,特别是压力容器、管道、压缩机等设备进行重点检查;加强对进站加气车辆气瓶的检查,不得给非法改装车、不合格气瓶加气;严禁对车用气瓶进行超压充装和车用以外的移动式气瓶充装天然气。
(三)各液化气站要对场站的设施设备和在用钢瓶进行重点检查,对安全措施不到位、充装报废瓶等超期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立即关闭并停业整顿。严禁流动倒灌倒气违法行为,对无证非法经营或销售瓶装液化气、违章存放钢瓶、利用钢瓶转充液化气等违法行为,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推广智能钢瓶的使用,在燃气经营许可范围内进行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三、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安全用气意识
针对季节用气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同时,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对用户擅自拆、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使用燃气专用软管,违章使用移动式气瓶充装天然气等行为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安全用气意识。燃气企业要积极指导用户安全正确用气,对室内燃气设施及器具经常进行自检,发现漏气及时报修,不得自行处理。
四、加强应急演练,全力做好应急抢修抢险工作
各燃气经营企业、液化气站要设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值班,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措施,配备必要的抢修抢险车辆和器械,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保证抢修抢险队伍随时整装待发,做到对各种异常和突发情况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处理;遇有紧急重大事项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上报,防止漏报、迟报。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24日
!正文结束郯建管发〔2018〕2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工程项目责任主体:
根据国家、省、市和临沂市住建局《关于承接、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建基发〔2017〕3号)等文件要求,为承接、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雷装置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承接、开展时间和范围
自2017年4月1日起,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统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2017年3月31日前,县气象局已经受理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项目,仍由其按原来工作程序和要求继续组织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二、明确防雷装置建设主体责任
建筑工程防雷装置是工程实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检测机构进行防雷检测,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包含防雷装置内容,并将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重要部分。
(二)建筑工程防雷设计作为工程电气专业设计的内容之一,应由该单体工程的设计单位一并承担;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规范进行防雷设计,认真执行工程建设有关防雷的强制性标准,从源头上把好防雷设计质量关。
(三)建筑工程防雷装置分项属于工程施工内容,应列入建筑电气分部中的“防雷和接地安装”子分部,并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将防雷技术资料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重要部分。
(四)监理单位应做好过程监理及验收工作,严格落实防雷分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认真核实防雷工程技术资料。
三、强化防雷装置施工监管责任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防雷审查内容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参照节能、节水审查工作进行,不再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将防雷施工任务抽查纳入工程日常监督内容,竣工验收期间应核查防雷检测报告,防雷检测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无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或检测不合格的,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局大厅窗口、招标办、勘察设计科、安全科、基建科、市场科等有关科室和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能,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防雷工作管理。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1日
!正文结束郯建管发〔2018〕1号
各乡镇(郯城街道、景区、开发区)村镇建设服务站(房建办),各村镇建筑工匠协会分会,各村镇建筑工程公司,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2018年是落实中央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年。村镇建筑工匠在乡村建设、环境整治、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主力军作用,全面做好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各有关单位、公司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建设美丽新郯城为目标,进一步增强抓好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以有力的措施、明显的成效,推动全县城乡建设事业实现新突破、大发展。现就全面做好2018年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全县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工作要以走在前列为目标,以全面贯彻落实《临沂市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为主线,突出提升培训质量和增强管理效能两大重点,强化调度通报、检查评优、引导激励三大手段,抓好现场会、技能比赛、队长信用评价、优秀工匠评选四大举措,将工匠培训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轨道,切实提高工匠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为全县限额以下村镇(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打下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政策引导。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要求,有效整合多渠道资源,重点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让好的政策惠及更多的工匠群体。组织村镇建筑工匠参与支持保障性住房、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等村镇建设工作,鼓励支持承接村内环境整治、村内道路、植树造林等小型涉农工程项目,促进工匠参与乡村建设。
(二)组织工匠培训。进一步加强工匠培训工作,研究制作相对规范统一、针对工匠群体需求、易于接受的培训课件;注重工匠的实操培训,适时组织工匠深入项目工地现场学习;不断加强工匠培训人员和师资力量建设,建立一支相对高水平的村镇建筑工匠师资队伍,组成我县村镇建筑工匠培训专家库。
(三)开展活动激励。一是召开现场观摩会。2018年组织召开至少一次全县村镇建筑工匠工作现场会,实施典型引路,以先进促后进,促进各乡镇“比学赶帮超”。二是组织工匠技能大赛。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注重村镇建筑工匠职业道德、职业操守教育,以钢筋工、泥瓦工等工种为技能比赛主要项目,举行一次全县村镇建筑工匠技能大赛,表彰先进,激发村镇工匠创优争先积极性。三是开展优秀工匠评选活动。结合信用评价活动的开展,年底组织优秀工匠评选活动,进行年度总结表彰。
(四)推行信用评价。一是落实工匠实名制管理。加强和规范工匠从业管理,将持有《村镇建筑工匠继续教育培训证》的工匠全部纳入实名制信息库,规范上传格式,便于操作管理。二是实施工匠队长信用评价。各村镇建设服务站(房建办)积极开展工匠队长信用评价工作,公布队长信用评价等级,发布推荐名录及黑名单。三是全面开展工匠从业行为抽查。积极开展工匠从业行为抽查巡查,及时整改落实有关问题,并将涉及工匠队长信用评价的问题在工匠信用管理平台发布。
(五)搞好服务指导。要建立完善建筑工匠培训台账,在实现培训发证全覆盖的基础上,抓好工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同步更新至工匠实名制平台。加强抗震防灾知识宣传,加强农民自建住宅抗震指导,将农房抗震列入工匠培训和安全教育的重点,强化抗震防灾相关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工作机构,充实加强工作力量,切实加强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工作。县住建局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全县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指导、调度上报等。住建局、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具体负责工匠管理工作人员以及各村镇建筑公司负责人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及时了解掌握上级部署要求,积极开展职责范围内工匠管理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加大《临沂市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的宣贯力度,让广大建筑工匠知晓《办法》、遵守《办法》,推动工匠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同时,积极采用各种媒体,宣传报道建筑工匠的先进事迹,体现广大工匠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发挥的作用和做出的贡献,积极营造全社会弘扬工匠精神、关心支持工匠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督导调度,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工匠管理工作的定期调度,严格落实工匠工作季度报表制度,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材料。结合全县建设系统安全大检查系列活动,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工匠管理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县政府,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3月29日
!正文结束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郯政办发〔2018〕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
郯城县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推动移风易俗,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令)、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7〕19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满足群众殡葬需求、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加大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和政府支持力度,逐步增加惠民项目,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全县居民殡葬服务均等化,树立文明殡葬新风尚,力争使我县殡葬惠民和移风易俗工作走在前列。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加大供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和政策支持力度,按照统一与分级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惠民殡葬政策资金配套,不断增强惠民殡葬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2、保障基本,逐步增项。立足殡葬工作实际,优先保障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存放、骨灰盒、公益性公墓安葬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供给,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惠民标准,丰富惠民形式。
3、提升服务,注重实效。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措施,不断加强殡葬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和能力建设,完善与基本殡葬服务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规范惠民相关程序和办理要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落到实处。
三、惠民殡葬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覆盖范围。在郯城县辖区内死亡并在县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1、具有郯城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2、与郯城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我县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外来工作人员;
3、本县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收养救助的人员;
4、驻郯部队现役军人;
5、本县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体。
(二)惠民项目。惠民项目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存放(3天)、火化(生态环保炉)、骨灰寄存(1年)、骨灰盒、公益性公墓安葬。
1、免费提供遗体接运、存放(3天)。主要指在郯城境内死亡人员遗体的接运,县外死亡人员接运遗体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特殊情况,丧主与县殡仪馆协商解决。遗体存放超过3天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2、遗体火化。主要是指在郯城县殡仪馆内遗体火化,特殊情况需要在异地殡仪馆火化的,需提前告知郯城县殡仪馆并经其同意,出具异地殡仪馆火化单和火化证,方可享受此项惠民政策。
3、骨灰存放。在县殡仪馆寄存骨灰的,一年内免费,超过一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4、骨灰盒。免费的骨灰盒是指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的骨灰盒。若选取其他种类的骨灰盒,高出价格部分费用自理。
5、公益性公墓安葬。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公墓为本辖区内居民提供骨灰免费安葬服务。非本辖区内居民死亡入内安葬的,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建设费、管理费,并到指定地点安葬,不得随意挑选或改变墓穴结构。
(三)资金来源。所需惠民殡葬政策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四、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具体办法
(一)明确政策要求。坚持殡葬服务公共和公益方向,充分发挥公共政策的引导作用,逐步提高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要结合实际,科学制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明确惠民具体项目、政策覆盖人群、保障标准、资金来源渠道、申请条件程序等内容,尽可能简化操作程序,减少结算环节,确保便民、快捷、高效。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健全以遗体火化、骨灰存放及生态安葬为重点的殡葬公共服务网络,建立与惠民政策推行相适应的运行管理机制。制定全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县区根据平原、山区等地形特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统一布局,在建设公墓的同时,大力加强骨灰堂建设,倡导节地文明安葬。建设过程中,充分利用传统墓葬点、荒山荒地或废弃矿山等进行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坚持统筹推进。坚持遗体火化和骨灰生态安葬并重,积极推动将树葬、花葬、深埋、撒海等节地生态的骨灰安葬方式和散葬坟墓搬迁到公益性公墓纳入惠民政策覆盖范围,给予奖励或补贴。要逐步扩大惠民范围,加快研究制定流动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惠民殡葬政策,努力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郯城县殡葬惠民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工作的推进落实。宣传、发改、民政、财政、国土、林业、人社、市场监督、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搞好宣传引导,完善配套措施,形成推动惠民殡葬工作的合力。
(二)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宣传单、公示墙等多种形式,将惠民殡葬政策内容向群众公开,扩大政策知晓度,倡导文明新风。要充分发挥惠民殡葬政策的综合社会效益,将其与实行火葬、推行生态殡葬、倡导移风易俗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群众文明节俭丧葬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营造推动殡葬改革的浓厚氛围。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8〕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郯城县创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
郯城县创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6〕1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临政发〔2014〕24号)和《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电商兴县”战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郯政发〔2014〕29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合作共赢”的原则,紧紧围绕新旧动能转换和“互联网+”发展战略,以创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为抓手,培育和壮大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提升改造农村网络设施、乡村服务网点和物流配送等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普及电子商务应用;搞活农产品流通,拓宽我县农特产品网络销售渠道;大力开展电商培训,扶持农村青年创业;充分发挥农村电子商务助力扶贫攻坚作用,增强精准扶贫的本领,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将电子商务打造成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引擎。
二、工作目标
按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要求,推动建立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应用和推广,主要目标:
一是建成郯城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2018年底建成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农特产品展示交易中心、100%乡镇服务站及80%村级服务点;至2019年5月,建成农特产品加工生产中心、物流仓储配送中心,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点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二是完善农村物流快递配送体系。整合现有物流资源,建立统一的物流配送体系,至2019年5月,物流快递企业乡镇全覆盖、村级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三是实现农特产品网上交易量快速增长。至2019年底,实现本地农产品上行在网上交易额同比增长35%以上;农副产品、民俗手工产品、乡村旅游等网络销售形成一定规模。
四是大力开展电商人才培训。至2019年底,电子商务专项培训累计达到6000人次以上,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做到能培尽培。
五是精准扶贫取得显著成效。通过开展网店扶贫、产业扶贫、创业扶贫、就业扶贫、股金扶贫等电商扶贫措施,累计帮助全县35%的贫困户脱贫。
六是建立电子商务发展长效机制。探索建立与精准扶贫、新旧动能转换高度融合,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财政、金融、土地、税收等政策环境,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三、建设内容
(一)建设郯城县电子商务三级服务体系
县电子商务三级服务体系由政府主导,企业建设并参与管理和经营,负责在全县农村普及、推广电子商务,建立乡村服务站点,让电子商务走进千家万户。帮助特色农产品上行,实现“消费品下乡”和“农产品上行”双向流通,构建“技术支持+培训孵化+产品对接+品牌建设+网络推广+其他增值服务”的全方位服务模式。
主要任务:
1、建设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依托山东丝路云互联网发展有限公司在经济开发区建设具备电子商务资讯、统计分析、电子商务培训、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展示等功能的线上服务系统和线下特色产品展销中心。及时发布解读政策、分析检测数据、发布预警、提供便民服务。
2、建设乡镇服务站。在全县16个乡镇、景区、开发区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站面积应满足基本的办公、仓促、物流等的需求,由山东丝路云互联网发展有限公司采取自建、租赁、合作等形式建设,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仓储物流、信息咨询等服务功能,搭载O2O体验功能,承担线下体验服务,实现“一网多用,一店多用”,让农民实现购物、缴费、票务预订等方面一站式办理,打通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最后一公里”。
3、建设村级服务点。在全县616个行政村建设服务点,并实现所有贫困村全覆盖。各服务点配备大屏幕电视、电脑、邮件寄存柜等,安装开通农村电子商务应用软件。村级服务点收集当地特色农产品信息,汇总后对外发布信息、销售,实现“农产品进城”;向村民宣传服务站各项功能、电子商务行业相关资讯、培育农村群众网上购物、商品销售、购买服务等习惯;帮助村民网上购物,提供快递收发服务,实现网上代购和物流配送;围绕农村消费提供家政、充值缴费、金融服务等便民服务,对外发布村级各项服务内容。
4、建设县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依托现代产业体系、专业市场和产业集群建成具有郯城特色集生产加工及仓配一体化的电子商务综合示范园区,该园区具备产品开发、产品生产、信息发布、品牌推广、在线交易、仓储分拣、物流配送、金融结算、数据分析、系统管控等功能。
5、开设特色馆。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与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等知名平台合作开设地方特色馆,联合本地涉农企业、加工企业及电商运营企业,围绕中国结、银杏、杞柳、姜湖贡米等特色产品及相关文化衍生品,突出宣传郯城特色产品品牌定位、产地、营养价值、培育过程无污染无公害等产品溯源信息,通过整合县域产品资源及第三方平台信息开设特色馆,拓宽县域农产品网络销售渠道。
(二)农特产品电子商务销售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生产消费需要,修改、完善、提升现有各类地方标准,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完整的质量安全认证;以电子商务为手段,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推广,提高农村产品的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带动农民增收。
主要任务:
1、建立特色产品品牌体系。围绕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品牌化和质量品控,做好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开展农产品分级、初深加工、包装、商标注册、品牌打造等建设,建立郯城县优势农产品名录库,重点对“姜湖牌”稻米、“郯香牌”草莓、“大红花牌”红花蔬菜等本地优势产品进行品牌化建设,打造全网统一标识、统一授权、统一定价的品牌体系。通过整体品牌策划,重点培育杞柳、郯城银杏、红花中国结等4-6个郯城特色网商品牌。结合各电商企业O2O运营模式,加大传统媒体、互联网及社交新媒体的宣传力度,实现线下至线上的引领和持续性消费引流。
2、构建品牌质量和标准管理信息平台(溯源体系)。通过建设品牌质量和标准管理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健全和规范质量标准化机制,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推动标准化生产管理,促进放心消费,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便于监管和公众查询。
3、建立电商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创建电商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立产品认证、防伪标识和诚信守法监督巡查制度,组织开展产品供应商和电商企业的诚信评估系列活动,命名表彰一批诚实守信企业,以金融业征信平台为依托,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广诚信优质的企业品牌和形象,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网络传销等违法行为,打造郯城电商可信交易环境,提升我县网商信用水平。
(三)完善物流配送体系
整合县域内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供销、邮政等部门及电商企业、快递企业、物流园区等相关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实现共享衔接,实现覆盖县乡村的快递收发、本地物流配送等服务。
主要任务:
1、建设县级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中心。由物流配送中心整合本地网贸仓储和快递资源,与各物流快递公司合作,使快递配送能够延伸至乡镇和村级电商服务的各个站点,彻底解决农村居民物流配送线上“最初一公里”和线下“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充分利用县级物流配送中心进行调度、清分、总包、散件、信息电子验单扫描、电子录入、实时监控,做到全程邮件追诉。
2、建设农村物流运输体系。利用电商自身的流动物流服务车进行包裹派送,同时充分利用邮政、农村公交班线、货运、农用车等各种运输资源,对偏远的网点数量少的地区进行包裹派送,既为运输车辆增收,也降低了物流中心的运输成本,实现合作共赢。
3、建设物流仓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物流仓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发布和信息共享功能,通过系统实现物流小包信息的查询及物流需求信息的发布,进一步丰富系统功能。
(四)农村电商培训体系建设
坚持政府主导,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电商培训体系。利用职业技校、党校等现有资源,整合就业、扶贫、农业、科技等资源,依托第三方培训机构或企业自发组织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常态化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将培训与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结合起来,为参训人员提供综合服务,跟踪指导,确保培训产生实效。
主要任务:
1、网店创业入门培训。组织城乡青年、退伍军人、待业大学生、返乡青年、农民、下岗职工、贫困户等开展电子商务操作技能和创业技能等入门培训,培养电子商务创业就业人才,共4000人次。
2、网商精英岗位提升培训。培训提升全县已开店网商专项技能,包括客服、美工、推广等方面,共1000人次。
3、政府及传统企业电子商务转型培训。面向乡镇、县直部门干部职工、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传统企业等,普及电子商务基础知识,加速传统企业电子商务转型建设,促进产业升级,共1000人次。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8年3月1日—2018年3月31日)
1、制定方案。制定电子商务进农村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成立郯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搭建郯城县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各项工作,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2、宣传发动。充分利用互联网、郯城电视台、沂蒙晚报·今日郯城专栏、宣传页、手机短信、文艺表演、流动宣传车、刷墙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的大力宣传“电子商务进农村”具体政策、业务流程以及推进情况等,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达到铺天盖地、家喻户晓的宣传效果。广泛宣传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前景,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同时开办郯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简报,通报工作动态。
3、全面启动。召开郯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动员大会,分区分批系统推进全县各行业各区域的农场主、企业主的交流座谈和调研会,组织培训学习,启动建设新型的郯城综合农特产品加工贸易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加速互联网+传统企业的转换与发展,全面启动示范工程。
(二)重点实施及全面铺开阶段(2018年4月1日-2019年5月31日)
完成电子商务进农村运营服务中心和配套系统建设,完成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初步建设,并高效运营;完成县、乡镇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完成95%以上村级服务网点建设,并高效运营;完成农村宽带、移动宽带普及工作,实现WIFI信号全覆盖,全县行政村宽带覆盖率达到100%;全面解决农村电商配送“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问题;按照计划持续开展电子商务相关培训工作,培训人次达到5000人次以上;建立全县电子商务数据统计分析体系,持续开展电子商务数据统计工作;全面完成电子商务进农村各项工作任务。
(三)整改提升阶段(2019年6月1日-2019年10月31日)
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全部实施完成后,县组织开展全面自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根据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电商服务站点的整改提升,孵化网商总数突破500个,乡村电商服务网点达到500个,培训人次6000人次以上;同时开通两家第三方平台的特色郯城馆,郯城农村电商手机APP客户端全面高效运营;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初见成效。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1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依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省市考核评估办法,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运营情况、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总结,查找不足,总结经验,形成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完善的经验模式,迎接上级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郯城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有关县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指导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审议决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和检查项目推进及政策配套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及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的整体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实行“属地推进,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办法。县、乡两级政府是创建责任主体,分级承担项目建设任务,根据全县总体工作方案,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项目实施方案,负责引导和支持电商企业、电商服务企业发展,打造电子商务网络平台,推进农村流通设施和乡村电商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三)强化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落实省财政厅、商务厅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农产品上行、三级服务体系建设、电子商务培训以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县财政可根据资金安排方案,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情况,将资金分批次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确保示范工作顺利实施。
(四)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和环境。县政府充分发挥县内主流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开辟专题专栏,大力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典型案例,加大电子商务普及力度,形成人人参与、全民触网的社会氛围。同时充分发挥邮政储蓄、信用社等多元化、多渠道金融服务功能,简化农村网商小额短期贷款手续,对涉农电子商务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成立县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推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5)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6)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
7)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8) 《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指 数 (AQI) 技 术 规 定 ( 试 行 )》(HJ633-2012);
9)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10) 《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
11) 《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12)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29号);
13)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
14)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及配套方案;
15) 《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7〕54号);
16) 《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厅字〔2017〕35号);
17) 《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7〕150号);
18)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7〕198号);
19)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15-2017年)》;
20)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攻坚行动方案》 (临政办字〔2017〕23号);
21) 《关于印发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193号);
2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郯城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公开、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宣传教育、责任追究、附则11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应急预案”)、各乡镇(含郯城街道、郯城经济开发区、马陵山景区和郯城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全县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环保工作的主任、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县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文广新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公路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和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同志组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督导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机构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制定和完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县级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公开落实等工作;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对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报预警组由县环保局、县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县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专家咨询组由县环保局、县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建,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督导考核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监测预报
监测。环保、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预报。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会商。环保、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当预测可能出现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要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三)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县级预警。县环境监测站和气象台负责联合开展辖区内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经预测,辖区内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组织会商,必要时与市环境监测站会商或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将会商结果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确认发布预警信息,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市级预警。当全市范围内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我县按照市级通报的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应急响应相关工作,及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预警解除。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解除预警信息或接市级预警的解除而解除县级预警。
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及时采取升级措施,或随市级预警级别的调整而调整本级预警级别。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4 级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按照县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1)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清晰,做到“一镇一案、一厂一策”。
(2)应急预案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的减排项目清单和相应的减排措施。
工业源。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鼓励产能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同行业内企业采取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应急减排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的污染物排放,并尽可能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工业源应急减排的目标和措施要落实到具体企业、企业生产线、工艺环节。
移动源。对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管控措施。
扬尘源。对包括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等相关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减排措施。
(3)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
(4)应急减排途径:
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或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流程,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进一步降低排放浓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
移动源。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在主城区和建成区限行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限行区域;谨慎使用单双号限行的强制措施;电动汽车不采取限行措施。
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开挖、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扬尘源主要通过降低活动水平实现;料场实现全覆盖,加大工地洒水抑尘频次;加大道路清扫及洒水频次,确保抑制道路扬尘。
(5)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不包含以下7种类型企业或行为:①僵尸企业;②虚假企业;③已取缔或计划取缔“散乱污”企业;④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燃煤小锅炉;⑤已纳入常规性管理的黄标车;⑥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⑦已列入调整产业结构或化解过剩产能而搬迁的企业。
(6)应急减排基数是在基础排放量中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得到的全年减排基数(按照2016年环境统计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7)应急减排量的计算方法: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燃煤机组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不计算应急减排量;②已列入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其污染物减排量按1.2倍核算;③因市场不景气或环境质量改善提标等原因出现生产负荷不饱和生产的企业,其污染物减排基数按实际生产负荷计算。
(8)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适当调整并上报备案,但污染物减排比例必须达到应急响应期间相应级别的减排目标要求。
2. 分级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Ⅳ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5%以上,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在正常保洁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通过对水泥、燃煤电厂(未实现超低排放)、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化工、建材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的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等施工环节;停止室外喷涂、建筑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建城区内,禁行重型柴油货车,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强化对建筑、道路、拆迁工地作业的监管,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施工。
(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课等相关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停止建筑、道路、拆迁工地施工作业。
(四)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总结评估
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按要求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预报能力保障
重点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强化与市预报预警组信息共享,加强与周边县区预报预警工作的交流合作。
(四)信息联络保障
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公开
(一)应急预案发布
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预案清单进行调整的,县政府将于每年8月份之前公布最新的应急预案、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和减排环节等。
(二)预警信息公开
1、公开的内容
预警期间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公开的组织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县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公开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七、应急培训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八、应急演练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在每年采暖季之前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九、应急宣传教育
县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责任追究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的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县纪委、县监察局加大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根据国家、省应急工作小组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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