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政办字〔2017〕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机合作社建设经验交流会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市政府《关于推动农机合作社创新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农机合作社创新发展,不断提升规范化建设和规模化作业服务水平,切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农机合作社县级示范社创建为主线,以农业项目实施为抓手,推进合作社规范提升工作,全力打造一批“建设规范化、发展规模化、管理科学化”的县级示范社,确保我县农机合作社建设数量和质量“双提升”,推动全县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发展目标
通过农机合作社规范提升活动,2017年全县县级示范社达到15家,其中市级示范社5家以上;到2021年,各乡镇(街道)培植合作社不少于6家,其中县级以上农机示范社不少于3家,全县农机合作社总数达到80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4家、省级示范社10家、市级示范社20家、县级示范社40家,在全县形成以农机合作社为主体、农机示范社为骨干、农机大户为补充,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效益明显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网络,全县60%的农机合作社达到基础设施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产权归属明晰、利益分配合理、土地规模经营能力和服务带动效应增强、综合效益明显提升的建设标准。
三、规范要求
(一)运行机制良好。农机合作社要依法登记注册,相关手续证件齐全。要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化保管人员、机具、作业情况等档案材料,保证各类资料完备无缺。
(二)财务管理规范。农机合作社应依法建账,独立核算,合作社财务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定期向成员公布合作社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保产权制度明晰,同时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用来记录成员出资情况、分红盈利变化情况和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
(三)建设规模较大。农机合作社要有足够的建设规模,场地面积达标,机械机具充裕,办公设施、维修车间等配套完善。充分利用自有力量与外部资源,提升合作社硬件设施和设备规模,购置大动力、高性能的农业机械,特别是配备一定数量的植保、烘干机械,提升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强化代耕作业能力,延伸农业服务链条。
(四)服务能力较强。农机合作社要定期组织合作社成员、作业机手参加农机安全知识、机具田间操作、维护保养等技术培训,提升知识水平和作业能力。根据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要求,积极装备新型机具,运用新的生产作业技术,统一价格,提升标准,改进服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每一项作业环节,切实提升合作社的运营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综合效益明显。农机合作社要改变以往单纯的代耕作业、单一化盈利运营模式,试行蓝海化竞争策略,从育、播、耕、种、收到农产品深加工、品牌化营销等多个环节进行渗透,延伸产业链条,构建多层次盈利模式。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站点规范建设。制定《郯城县农机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县级示范社认定标准、申报程序和认定程序。定期开展合作社规范提升活动和县级示范社、优秀合作社年度评选工作,建立农机示范社名录。强化登记备案管理,推行黑名单制度,对站点设施落后、不按规定运营的合作社,提高其参与农业项目作业的入门标准。加强动态监测管理,定期对示范社进行复核,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县级以上示范社进行重点扶持。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管理规范、经营效益显著的农机合作社典型,在资金、项目、土地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培育,并通过召开现场观摩会等形式,总结推广他们的好经验、好做法,真正起到引导辐射带动作用。
(二)鼓励参社模式创新。鼓励农业各类服务组织通过不同的方式组建农机合作社,发展农机大院。鼓励农民带地入社、带机入社,积极探索农民土地入股、种植大户土地参股、厂房库房入股、农民出资入股等多种有利于农机合作社土地规模连片的组织模式。支持农机合作社在“农机+基地+服务”的基础上转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的股份合作。在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可推进“统一组织、协同作业、单机核算”的劳动合作型管理运营方式。
(三)推进服务模式创新。要在提升农机合作社服务功能上下功夫,积极引导合作社转变发展思路和经营理念,创新经营机制体制。发挥合作社机械资源优势,通过租用、入股、托管等方式,扩大土地规模经营,增加土地连片经营面积。鼓励农机合作社积极参与特色农业发展,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延伸服务链条。培育新型农机合作经营服务主体,在做好农机维修、农作物种植一体化服务的基础上,鼓励一部分实力强的农机合作社开展包括粮食烘干、农产品加工等在内的“一条龙”农机作业服务项目。加强农机合作社的信息化建设,借助“互联网+”和我县“淘宝村”做法,延伸农机服务链条,积极开展直供直销、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化尝试,探索建立“互联网+农机”发展模式。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扶持政策和扶持观念的革新,从给项目、给资金的“输血式”投入,逐步转化为搭平台、建机制的“造血式”扶持,着力构建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农民个人、农机合作社投资为主体,其他投资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要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水利、国土等涉农项目,重点依托县级以上农机示范社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益。强化补贴扶持,农机部门在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报废更新补贴、深松整地作业补贴时,要向农机合作社倾斜,特别是优先向县级以上农机示范社倾斜。金融、国土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机合作社的政策支持力度,着力解决制约农机合作社发展的融资、土地等瓶颈问题。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农机合作社创新提升作为建设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有力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培育合力。各乡镇(街道)要制订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和任务,落实具体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县政府将把农机合作社创新提升纳入现代农业发展考核。农机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做好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分工,共同推进农机合作社创新提升。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多种媒体,宣传农机合作社创新提升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现实性,宣传各级对农机合作社的重视和支持政策,宣传农机合作社创新提升新典型、新举措,努力提高广大农民对发展农机合作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其组建或加入合作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强化指导服务。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农机合作社发布市场分析、政策动态等方面信息,对农机合作社开展经常性经营管理、信息和技术应用指导,使其做到依法经营,规范动作,诚信服务,提高效益。要引导农机合作社加强财务管理,做到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健全盈余分配制度,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社员监督。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
!正文结束郯民发〔2017〕2号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残联,马陵山景区旅游开发办、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民政办公室、残联:
为进一步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将重度听力言语和多重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鲁民〔2016〕7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入对象
具有郯城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一、二级听力、言语和多重残疾人。
二、发放标准
自2017年1月1日起,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发放,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
三、办理要求
新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审批程序按残疾人两项补贴程序办理,办理后将并入重度残疾护理补贴范围,资金一并通过银行“一本通”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其他事项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残联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知晓率;严格补贴申领程序和要求,严把办理关口;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残疾人办理相关手续,做好此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新增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郯城县民政局 郯城县财政局 郯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2月21日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2 次常务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 号)及《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鲁民函〔2017〕24号)等部署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郯城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一、主要职责
在县政府领导下,研究拟定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制度、政策、体制和机制,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扶贫开发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城乡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孤儿和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更好地落实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成员单位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由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房产管理中心、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局、县审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统计局、县物价局、县农机局、县法制办、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县扶贫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老龄办、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等28 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担任组长,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名单附后)。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的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
三、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承担相应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及时向牵头单位报送有关工作信息并提出需讨论议题,及时处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的协调机制议事、协商、决策作用。
附件:郯城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名单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
附件
郯城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名单
组 长:李 炜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保国 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经研中心主任
张可秉 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马 丽 县发改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
田 伟 县教体局党委委员、核算中心主任
田兆友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政工室主任
解祥勤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杜文忠 县司法局副局长
毕建英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县财政监督办主任
刘怀东 县人社局党组成员、社保中心主任
张乐平 县房产中心党组成员、房屋征收补偿办主任
杨 磊 县住建局副局长
李兴吉 县农业局副局长
高学洲 县水利局副局长
吴 江 县卫计局副局长
张克友 县审计局副局长
艾卫国 县国税局副局长
杨启安 县地税局副局长
徐 琳 县工商局纪检组长
房树法 县统计局副局长
吴 军 县物价局副局长
陈庆叶 县法制局副局长
董建平 县银监办主任
杜聪博 县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张兴堂 县总工会党组成员、主任科员
李 真 团县委副书记
马 飞 县妇联副主席
赵光亮 县残联副理事长
刘文彦 县老龄办副主任
周利伟 县农机局副主任科员
姜兆伟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郯城县管理部副主任
!正文结束郯政发〔2016〕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有关单位,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 年12月29日
郯城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
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全民健身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推进全民健身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为实施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进一步提高全县人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依据临沂市《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为根本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健身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政府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能,全面深化体育事业改革,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满足人民群众新需求,发挥体育在保障和改善民生、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等方面的综合价值和多元功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县群众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体育锻炼人数大幅增加,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能够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群众多样化的体育锻炼健身需求,全民健身在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团结凝聚人心、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显著。
1、经常锻炼健身人群大幅增长。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40%以上,每周参加1次及以上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60%以上。
2、全民健身设施跨越式发展。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普遍建有体育场地,配有体育健身设施。行政村体育设施实现全覆盖。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全部形成。
3、全民健身组织体系基本覆盖。完善县体育总会,达到“五有”(有牌子、有机构、有人员、有场所、有经费);社区普遍建有健身站(点);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站(中心),国民体质监测达标率稳定在90%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达到2500名(超过2.3‰)。
4、全民健身活动更加丰富。继续完善“各类体育赛事,形成品牌化、特色化”,同时鼓励“一镇一品”、“一村一品”格局的全民健身活动。大力发展健身走(跑)、骑行、徒步、球类、广场舞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积极培育具有消费引领特征的时尚休闲运动项目,扶持推广武术、太极拳、健身气功、球类等民族民俗民间传统运动项目,鼓励开发适合不同人群、不同地域特点的特色运动项目。
三、工作任务
(一)重视体育文化传播,大力弘扬体育文化
打造以参与体育健身、拥有强健体魄为荣的个人发展理念和社会舆论氛围,发挥体育文化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等方面的独特价值和作用。做好体育历史资料的保护和发掘工作,郯城博物馆有体育文化内容,搭建体育文化展示、交流平台。提炼运动项目文化精神,传承和推广武术、健身气功、秧歌、太极等优秀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打造一批高质量的体育文化精品工程,办好一批社会效益显著的体育文化品牌活动,叫响“中国武术特色县”荣誉称号。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作用,开辟健身指导、知识普及、项目推广等专题专栏,引导广大群众增强体育健身意识,倡导全民健身新时尚。
(二)深入开展全民健身,打造更多精品赛事
1、组织好全民健身运动会和各类人群综合性赛事。围绕元旦、端午、5月全民健身月、8月8日全民健身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策划组织形式多样、新颖活泼的主题健身活动;举办好全省“百千万三大赛”(百县篮球、千乡乒乓球、万人象棋)、着力推动足球、游泳等运动项目的开展,大力推广普及广场舞、健身跑(走)、骑行、越野、登山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积极培育马术、冰雪、极限运动等时尚体育运动项目,扶持武术、太极拳、健身气功、秧歌、龙舟等民族民俗传统项目。
2、打造更多精品赛事。积极承接省、市大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继续办好“中华民族大赛马”、“滨河迷你马拉松”“陈氏太极马虹拳法展演”等精品赛事。承办山东省武术锦标赛和山东省足球锦标赛,继续承办临沂市中小学生足球联赛。
3、推动赛事体制改革。由政府主导办赛向社会化、市场化办赛转变,建立多元主体办赛机制。突出全民健身组织、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等作为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组织主体的作用。完善群众体育竞赛体系,制定赛事承办标准、奖励办法和评估办法,改革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的办赛模式,利用筹备和承办省市重大赛事,实施体育惠民工程,实现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协调发展。
(三)积极推进社团改革,促进体育社会组织创新发展
1、推动体育社团改革。按照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抓好县乡两级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组织改革,建立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运行机制,推动其向社会化、法治化和高效化发展,提高承接全民健身服务的能力和质量。
2、健全健身组织体系。到2020年,全县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建立健全体育总会。县级单项体育协会达到20个以上,全县全民健身站点达到800个以上。鼓励自发性的健身团队和健身站点等基层文化体育组织依法依规进行登记,推进体育社会组织品牌化发展并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3、加强全民健身指导,提升志愿服务水平。试行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与星级制并行做法,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挂靠站点制度,落实在岗实名制。要将全民健身指导员人才培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保持与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和行业人才队伍的互联互通,形成全民健身与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良性互动局面。到2020年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超过人均2.3‰。实施以“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为主题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推广科学健身理念和方法。
(四)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公共体育设施建步伐
1、科学编制规划,落实建设任务。编制县乡两级《“十三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有计划地加快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到2020年,县体育中心“一场两馆”(一个大型体育场、一个综合性体育馆、一个游泳馆)全面建成;乡镇(街道)普遍建有“两个一”工程(一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或灯光篮球场、一个多功能运动场),社区、行政村建成一个多功能的文体广场,实现体育健身设施全覆盖;主城区建成“15分钟健身圈”。重点推进足球场建设,大力兴建笼式足球场,到2020年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0.5块以上,城区要达到0.7块以上。
2、统筹兼顾、严格标准。利用彩票公益金支持有条件的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及空置场地,统筹推进多功能公共运动场项目建设。充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和空闲地等闲置资源改造建设为健身场地设施,合理做好城市空间的二次利用,增加群众健身的设施。重点扶持建设公共运动场、多功能运动场、足球场、拼装式游泳池等室外健身设施;新建居住区和社区严格落实“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配建全民健身设施”的公共体育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挪用或侵占。已建或在建社区、商业住宅区等没有规划或已规划而没有落实建设的,要因地制宜地重新规划或落实规划建设。到2020年,我县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要达到2.0平方米以上。
3、提高公共体育设施利用率。创造条件盘活存量资源,引入和运用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大型体育场馆复合经营能力。健全公益性开放评估体系,探索建立中小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机制;新建学校和有条件的学校应对体育场馆区域进行物理隔离改造,在教学活动之外的时间向社会开放。推进企事业单位、公园等符合全民健身需求的公共场所对全社会开放;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公共室外健身设施产权单位的管理维护责任。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公共室外健身器材进行定期巡检维修,确保群众健身安全。
(五)加快体育服务业发展,提高全民健康消费水平
加快发展健身服务、竞赛表演、场馆运营、体育中介等核心产业,提高服务业比重,优化产业结构。充分发挥顺亿高尔夫球制品等名优产品展厅窗口作用,打造一批国家级和省级体育产业基地,拉长产业链条,形成聚集效应。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健身俱乐部,开展第三方健身俱乐部星级评定工作,促进俱乐部规范发展。申请承办“临超联赛”等系列赛事,设立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棋类等项目联赛,鼓励社会力量创建职业体育俱乐部。扶持建设一批城市体育服务综合体。积极推进全民健身与养老服务、运动康复、旅游休闲、教育培训、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融合发展,加快体育传媒、体育会展、体育广告、体育影视、体育物业、体育文学创作等新型业态发展,为社会提供专业化体育服务。围绕运动体验、运动休闲度假和重大赛事,丰富体育旅游线路和休闲健身产品。
(六)兼顾重点人群,推动各类群众体育协调均衡发展
1、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重视发展农民体育。合理统筹、组织、协调、配置社会公共体育资源。全面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均衡发展,促进全县城乡健身设施、健身组织、健身活动、健身指导等公共资源及服务要素的协调配置。以提高农民身心健康为重点,扎实推进行政村和有条件的自然村体育广场建设,继续加大对省定贫困村、第一书记帮扶村、搬迁安置村等特殊村的扶持力度,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差距。到2020年,全县所有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全面建成基层综合性文体活动服务中心,实现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健身组织、健身活动、健身指导全覆盖。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体育总会按照“有牌子、有专(兼)职人员、有经费、有办公场所”四有标准进行建立,乡镇(街道)体育总会可采取“1+4”发展模式,“1”即1个体育总会、“4”即1个老年体育协会、1个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和2个其他单项协会。各行政村(社区)成立1-2个健身团队,每年开展文体活动不少于5次。
2、重点发展青少年体育。大力普及青少年体育活动,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将提高青少年的体育素养和养成健康行为方式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保证学生在校的体育场地和锻炼时间,把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工作考核体系,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名学生掌握2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养成锻炼习惯。加强学生体质状况和参加体育锻炼情况的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纳入初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作为升学的重要依据或参考;组织举办好全县中小学生联赛,推动所有学校每年自行举办校运动会;倡导“一校一品”体育项目格局优势,推进青少年喜爱的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游泳、武术、艺术体操等全面走进校园。重点发展校园足球运动,建成一批覆盖中小学的足球特色学校及高水平足球运动队。大力加强各级各类业余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和联动机制。
3、重视老年群体身心健康。让体育成为老年人强身健体、愉悦身心的平台载体。将全民健身设施与养老机构建设相结合,为老年人群提供便利和优惠,发挥好各级老年人体育协会和健身活动站点的作用,引导老年人科学健身,研究探索健身、医疗、养老相互关联的养老保障模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老年人体育协会,支持成立行业老年人体育协会。加强老年人体育设施配套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建有老年人体育活动中心。提升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站、点)的体育服务功能,实现老年体育工作有组织、有人员、有阵地、有经费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4、关注残疾人群的健身需要。新建的各类全民健身场所及公共体育设施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规范标准,整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改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无障碍条件,加大残疾人专用健身器材设施投入,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并设置明显标示;加快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健康咨询人员,开发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与康复项目,推进残疾人康复体育和健身体育广泛发展。
5、重视职工的体育锻炼,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公司人员的体育工作。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率先恢复相应工间操的制度和要求,每天不少于1次;其他公司、企业,要发挥工会在保障职工权益的应有作用。要积极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活动,经常开展符合职业特点、便于组织实施的体育健身和赛事活动,定期组织人员进行体质测试,逐步改变中青年职工人群体质“亚健康”的状态。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发展群众体育的工作机制。完善政府主导机制。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全民健身事业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事业的组织领导机构,做好宏观管理、政策制度设定、资源整合分配、工作监督评估和协调跨部门调动工作。要制订好本地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做好任务分工和监督检查;要切实把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重点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范围,把政府支持全民健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持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的投入力度,确保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有效实施。
(二)完善部门协同机制。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放手发展群众体育工作思路和工作分工,制定工作规划、落实工作任务,完善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全民健身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综合评估工作,并依据《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三条)参与居民住宅小区全民健身设施的竣工验收。发改、住建、国土部门完善规划与土地政策,要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体育用地。加强全民健身与精神文明、社区服务、公共文化、健康、卫生、养老、旅游等行业的融合发展,统筹谋划全民健身重大项目,构建功能完善的综合性基层公共服务载体。
(三)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丰富全民健身综合性保障。加大全民健身财政经费的投入。体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加大体育彩票公益金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消费补贴等途径,支持群众健身消费。制定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目录办法及实施细则,加大对基层健身组织和健身赛事活动的购买比重;建立多元化投资渠道。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推动财税等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引导公众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资助捐赠。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政策规定的比例税前扣除;强化全民健身的政策和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学习、宣传、贯彻体育法律、法规的力度,依法保障公民的体育健身权利,确保举办全民健身活动的安全。完善健身消费政策,将加快全民健身产业与消费发展纳入体育产业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体系;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各类媒体要运用多种宣传手段,传播体育文化。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估制度和评价体系。建立全民健身科学评价体系。把全民健身评价指标纳入健康郯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中,将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纳入全县基本公共服务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保障内容加以落实。进一步明确全民健身发展的核心指标、评价标准和测评方法,为衡量我县全民健身发展水平提供科学依据。
完善全民健身评估制度。采用多层级、多主体、多方位的方式对全民健身发展水平进行立体评估。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对重点目标和重大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专项评估。定期反映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全民健身工程职责落实情况、财政资金保障情况、基本公共服务达标水平等情况。到2020年,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
(二)制定《实施计划》评估标准、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案,政府每两年对《实施计划》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各项指标;在2020年对《实施计划》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对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适时进行表彰,对未落实到位的对照政府责任清单进行问责。
!正文结束郯政发〔2016〕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增创农业发展新优势、建设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一号文件精神,推进发展农业全程机械化生产模式,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的意见》以及省、市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争创全国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示范县为总目标,突出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这一总要求,以提高小麦、玉米、水稻三大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经耕整地、播种、植保、收获、烘干、秸秆处理为重点环节,积极开展全程机械化“示范社、示范村、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全力打造我县农业机机械化发展的升级版,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地土壤状况、种植制度、经济水平、经营规模,确定适宜的技术路线和主推机型,坚持农机农艺整合,完善技术模式,推动技术集成和标准化。
2、融合发展,协同实施。以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为载体,以绿色增产的农艺技术为内容,大力推广耕地、播种、收获、施肥等一体化联合式新型农业复式机械;坚持农机、农艺、农肥整合发展,加强农机、农艺等部门的联合互动,协作配合;探索互联网+农机新模式,建立农机生产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农业机械化、信息化相融合。
3、统筹规划,梯次推进。坚持规划先进,基础好的区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鼓励大面积推广;其他区域,加强试点工作,由点及面,逐步推开。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进行集中攻关、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提升。坚持典型带动,由点及面,整村推进,联村实施。
4、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坚持产、学、研、管、推、用相结合,自主开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着力加快农业机械化技术与机具研发创新、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由环节化、低端化向全程化、高端化升级。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推广保护性耕作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进农业机械化可持续发展。
5、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综合运用农机购置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农机深松作业补助、农机研发新计划、农业机械化创新示范工程、农机规模化作业推进工程等政策、项目,不断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扶持。大力发展农机合作组织,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种植大户、村级集体组织积极参与,发挥主体作用,形成合力,打造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的良好格局。
(三)目标任务
以“走在前列”为目标定位,以“提升发展标杆、提升工作标准、提升精神境界”为工作要求,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把大田主要农作物机械化(小麦、玉米、水稻)作为转型升级的重点,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主攻薄弱环节机械化,推广先进适用农机装备技术,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程农业机械化全面可持续发展。力争到2020年,全县小麦机械化水平达到100%、玉米机械化水平达到97%,水稻机械化水平达到88%,农业机械化发展在全市继续保持领先优势。
2016-2017年主要任务:
1、小麦、玉米全程机械化示范推广任务力争完成3万亩。包括:泉源乡1万亩示范区,庙山镇5000亩示范区,李庄镇5000亩示范区,郯城街道5000亩示范区,胜利镇2500示范区,高锋头镇2500亩示范区。
2、水稻全程机械化示范推广任务力争完成5万亩。包括:杨集镇1万亩示范区,归昌乡1万亩示范区,花园乡1万亩示范区,红花镇5000亩示范区,马头镇5000亩示范区,郯城街道5000亩示范区,港上镇5000亩示范区。
(四)工作内容和重点
1、小麦、玉米生产全程机械化
重点区域:泉源乡、庙山镇、李庄镇、郯城街道、胜利镇、高锋头镇
主攻方向:围绕推进小麦、玉米生产全程机械化,重点提升产后干燥机械化水平和产中机械化作业质量,主攻高效低损收获、宽幅精量播种、干燥机械化、保护性耕作、秸秆综合利用和精准施肥、高效植保。
发展路径:大力推进机械化粮食干燥新技术。2016年至2017年,泉源乡、庙山镇、郯城街道等乡镇(街道)安装粮食干燥机械设备2台套以上,其他乡镇安装粮食干燥设备不少于1台套,基本解决规模在1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粮食干燥问题。充分利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快推进小麦联合收获机升级换代,大力推广宽幅精量播种机使用力度,实现小麦播种、收获环节全程机械化。推进种肥同播新技术,推广自走式喷杆喷雾机、植保无人机等现代植保机械,提高施肥、植保机械化、精准化水平。
2、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
重点区域:杨集镇、归昌乡、红花镇、花园乡、郯城街道、港上镇、马头镇
主攻方向: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育秧,机械化插秧,水稻秸秆收集处理,水稻机械化烘干。
发展路径:在推进耕整地、灌溉、植保、施肥、收获等环节机械化技术的基础上,重点推广规模化生产的大棚温室集中育秧、乘坐式高性能插秧机、大型机械化烘干设备与技术为主,集中示范高效植保、大中型联合收获及秸秆收集处理机械化生产技术。2016-2017年,全县水稻全程机械化示范乡镇所辖行政村各拥有2台以上乘坐式高性能插秧机;到2020年全县所有水稻种植行政村实现水稻机械化插秧全覆盖,重点区域水稻全程机械化程度达到88%以上。
二、推进措施
(一)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全面提升全程机械化生产水平。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的导向作用,整合农机推广机构、农机销售企业、农机合作组织等各类社会资源,进一步加大先进农机装备示范推广力度。鼓励农机销售企业创新新型机械推广方法,着力解决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的薄弱环节,以众力农机、三农农机、广泰农机等大型农机骨干企业为重点,打造一批集大型拖拉机、高效联合收获机、粮食烘干设备等高端农业装备示范、销售、培训于一体的农业生产全过程解决方案服务商。
(二)加强农机推广体系建设,健全农机推广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以县乡两级农机推广机构为主导,以农机科技示范户、农机合作社等为补充的农机推广体系。抓好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或示范区建设,围绕主要农作物,组织专家开展主导产业和主推技术的筛选与集成,进行品种、栽培、机具和加工等技术集成探索、试验示范,打造一批可看、可学、可自制、可推广的典型,以点带面,不断加快先进成熟的粮食和经济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普及应用。
(三)培育农机新型经营主体。围绕“扩大规模、规范管理、提升能力、增加后劲”的目标,进一步加强以农机合作社为重点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农机作业规模化推进工程,加强农机合作社农业装备、库棚设施、办公条件等硬件建设。深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充分发挥我县拥有两个国家级示范合作社优势,鼓励开展“小社联盟、推动合作社联社”的建设活动,加大对农机合作社理事长、经理人、财务人员培训力度,引导农机合作社加强建章立制,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深入开展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积极探索带机、带地、带资或技术入社的资本合作方式,完善农业生产过程“作业标准、服务价格、技术模式、生产资料”等“几统一”的劳动合作方式,建立合理公平、效率优先的分配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能手作用,鼓励和支持开展土地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跨区作业、订单作业,推动农业生产向装备智能化、种植规模化、过程机械化、服务社会化方向发展。
(四)促进农机农艺融合。成立农机农艺融合协调小组和农机农艺融合专家组,制定科学合理、相互适应的机械化农艺体系、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遴选推广适于机械化作业的作物良种(如,小麦:郯麦98、济麦22号;玉米:正单108、金阳光6号;水稻:临稻16、阳光600),统一播期、行距、行向、施肥和植保,为机械化作业创造条件。实施高效农机化规模生产示范引领工程,加强农机农艺融合示范农场建设。
(五)提高农机信息化水平。开展“互联网+农机”推进行动,建立县农机管理服务信息化指挥平台,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化手段,加强农机管理部门、科研单位、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农机手和农民的互联互通,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和农业机械化的深度融合,形成面向农业生产的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提升农机管理服务科技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六)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的作用,引导群众采取委托管理等形式,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区域化种植。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加大土地流转力度,探索不同模式土地规模;坚持经营规模适度,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七)着力改善农机化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大农业投入,发挥涉农资金最大效应,加大对水利、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对优先列入农业全程机械化项目实施的片区,优先进行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为全程机械化生产提供便利条件。今后高标准农田、新增千亿斤粮食、土地整理、扶贫开发、水利建设等涉农建设项目,要集中打捆安排到农业全程机械化项目实施的片区,形成集聚效应。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县委、县政府把农业机械化工作作为助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推进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农业全程机械化的组织领导工作。各乡镇也要把推进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成立领导小组和实施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重点地域和重点村居,切实抓好这项工作。要充分发挥村级基层组织的作用,切实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区域化种植等方面取得新成效。有条件的乡镇、村居,要成立党员农机服务队,发挥先锋队和主力军作用,为村民提供社会化服务,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二)广泛宣传,充分发动。实现农业全程机械化,主体在农民。要大力宣传推广实施农业全程机械化的重大意义、重要作用,让农民群众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主动参与。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在推进农业全程机械化中涌现出的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三)严格落实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为积极创建全国农业全程机械化示范县,2016-2017年县政府设立农业全程机械化专项补助资金200万元,用于农机新技术研发、应用和大型农机具、粮食烘干机购置补贴等。
1、充分利用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被列入县级“千亩方、万亩片”示范区,且购买15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粮食干燥机械、乘坐式插秧机等高端农机装备的农机户、合作社,按1:1比例标准实行县级财政累加补贴;对实施重点区域、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机合作社和适合三大作物机械化作业的大型农机具、烘干设备等优先给予补贴。
2、充分利用好秸秆粉碎、土地深松补贴政策。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小麦、玉米秸秆切碎还田给予补助,扩大小麦、玉米秸秆切碎还田技术覆盖面。各乡镇要拿出适当资金给予补助,努力解决秸秆焚烧难题,切实搞好大气污染防治。积极推广新型捡拾打捆机,每完成秸秆捡拾打捆作业面积2000亩,奖励补助1台小麦深松分层施肥精播机。积极争取国家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充分利用省级土地深松项目补贴政策,切实搞好土地深松项目实施,每年实施深松深耕作业补助面积不少于2万亩。
3、充分利用好农用土地政策。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地资发〔2010〕15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有关规定,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300-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原则上不要占用基本农田。
4、积极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发展大型农业机械融资租赁,整合涉农资金担保平台,鼓励和支持大型农机企业开展农机融资租赁服务。
(四)加强督查考核,建立工作责任制。县委、县政府把推进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纳入对乡镇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制定科学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加大奖惩力度,对工作开展好、有特色亮点的乡镇给予表彰奖励。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8日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6〕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郯南农场,清泉寺林场:
《郯城县2017年度小麦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
郯城县2017年度小麦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小麦是我县的主要粮食作物之一,搞好小麦农业保险,对规避农业风险,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在灾后恢复农业生产自救能力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山东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小麦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确保粮食安全为重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近几年认真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上,继续贯彻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充实保障服务体系,规避自然灾害风险,为郯城农业生产再上新台阶做出新贡献。
二、任务目标
全县计划完成小麦保险承保面积70万亩。
三、保险责任及承保公司
(一)保险责任。因火灾、雹灾、风灾、冻灾、涝灾造成的损失,损失率在10%(含)以上;旱灾造成的损失率在40%(含)以上;重大流行性病虫害(小麦条锈病和小麦吸浆虫)造成的损失率在50%(含)以上(以乡镇为单位)。
(二)承保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
四、保险设置
(一)保险金额:375元/亩。
(二)保险费:15元/亩。其中: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60%,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20%,农户自交保费比例为20%,即农民自交保费为3元/亩,省级贫困户在以上基础上再补贴50%,即交保费为1.5元/亩。
(三)保险期限及签约、理赔时间。保险期限为小麦出苗至小麦收获。保险签约截止期:2016年12月25日;理赔期限:2017年8月底前,不得跨年度赔付。
(四)保险运作。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在运作机制上,承保公司要认真探索建立农业保险与农业技术推广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利用再保险,建立“以险养险”的补充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五、实施步骤
(一)发动组织阶段
1、内部部署。承保公司内部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小麦保险工作专题会议,就此项工作的开展做全面细致的部署。
2、宣传发动。县政府召开政策性小麦保险启动会议,正式启动该项工作。自11月24日起,各乡镇要用7天的时间,通过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小麦农业保险,引导广大农民自愿投保,在农民自愿交足保费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应保尽保,提高投保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在县电视台集中投放专题节目讲解国家对种植业的扶持政策、参加保险的好处、保费补贴的额度,详细介绍农业保险的条款和费率,投保和理赔的实务流程。
3、确立代办机构。县农业局及各乡镇经管站作为政策性小麦保险的代办机构。
4、成立经办小组。承保公司协同农业部门成立经办小组,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每个经办小组分别由农业部门和承保公司业务骨干组成。
5、业务技能培训。对代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承保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技能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小麦农业保险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
(二)承保阶段
1、填写投保明细表。经办小组和代办机构人员深入各乡镇、各村,进一步向农民详细介绍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理赔流程及注意事项等问题,使农民全面了解此项业务及权利责任等,指导村会计按要求填写投保单和投保清册,并盖章确认。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与承保公司签定保险合同(附参保农户投保明细清单)。承保公司向农民收取保费后,出具保险单。
2、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汇总统计投保清册。汇缴全乡镇(街道)农民保费。
3、汇总全县投保资料。汇缴全县农民保费,存入承保公司账户。
4、交付保单。对投保单、投保明细表认真核对,签发保单并交付投保人。
5、建立档案。建立承保台帐和业务档案,相关业务资料整理归档。
(三)理赔阶段(保险责任期)
1、出险报案。参保小麦出险后,被保险人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在24小时内上报乡镇,乡镇在24小时内上报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
2、查勘定损。承保公司及时组织投保人填报《损失清单》,在48小时内负责组织人员和县级以上农业专家对受灾农户逐一查勘,专家出据的《灾害损失报告书》为理赔的重要依据。承保公司填写《初步定损清单》后,报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查勘定损要具体到各个受灾农户。理赔损失按小麦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金额=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灾面积。小麦不同生育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越冬期到抽穗前为每亩保险金额×60%,抽穗期到成熟期为每亩保险金额×100%。
3、赔偿办法。承保公司根据《出险通知书》、《报损清单》、《现场查勘记录》、现场照片、《初步定损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向投保人索取保险单正本,缮制赔案,并逐级上报审批。根据《报损清单》、《现场查勘记录》、《最终定损清单》进行理算,按户计算赔款,并制作《赔款发放明细表》。
4、理赔资金支付。赔款理算结束并经分公司审批后,承保公司将赔款情况报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农业部门将赔款明细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承保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理赔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免费直接支付给受灾农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小麦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财政、气象、承保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业保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县农业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小麦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同时,承保公司要成立业务实施小组,具体负责对该项目的组织、实施。下设承保工作小组、理赔工作小组、后勤保障小组、专家服务小组、沟通联络小组五个专项服务小组,按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二)规范和完善档案管理。理赔结束后,现场查勘记录、拍摄照片、绘制平面图、灾害损失报告书等重要资料,县农业部门和承保公司要做好承保、理赔档案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的建档保管工作,确保小麦农业保险工作逐步规范,科学合理。
(三)加强监管。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持依法依规运作,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参保农户公示制度,做到小麦保险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四公开”,各乡镇(街道)要以村为单位,在村委“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农户姓名、参保作物、参保面积、保费交纳数额、保险金额五项内容,便于日后的理赔监督。发生理赔后,要在“政务公示栏”公示受灾农户姓名、受灾品种、灾害程度、面积、理赔数额。承保、理赔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同时,在小麦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对在协助承保公司展业、防灾防损、技术服务及勘查定损、理赔业务时,发挥作用大、承担任务重的县乡农业部门,承保公司要拿出一定经费,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助,以确保小麦保险工作顺利健康开展。
!正文结束TCDR-2023-002002
郯政办发〔2016〕22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补交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补交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
补交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产权制度改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增加地方财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补交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财综字[2000]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上市交易指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和已交易但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次交易的。已购经济适用房需年满五年方可上市进行交易。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暂行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家庭销售,并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房。
第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首次交易和已交易但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住房再次交易的,由购房者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收取。
第六条 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时,需缴纳的出让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房屋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元/平方米)x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x层数修正系数(为0.5)x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x20%(缴纳比例≥10%)。
土地使用年限系数:30年以下为0.5,31-49年为0.65,50年以上为 0.85。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用地的,由购房者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县政府行政审批大厅不动产窗口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房屋购买者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一宗地内首套上市出售签订),缴纳土地出让金,按商品住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有房产证和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
(二)关于出让年期的确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的,从同一宗地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他各套房屋上市时,其他的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土地的具体年期确定为70年。已购公有住房所在宗地为出让用地,且未交出让金,按照该出让宗地的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年限和补交出让金。
(三)签订出让合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的,只在同一宗地内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时,购买方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各套房屋上市交易时,只履行相应手续,不再重复签订合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4日。此前有关文件补交出让金的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6〕61号
泉源乡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郯城县高效特色农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
郯城县高效特色农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根据山东省农业厅有关要求,我县高效特色农业扶贫项目选择“日光温室蔬菜大棚”作为农业扶贫的重点项目,实施面积262亩,建设高标准日光温室大棚50个。其中:郯城县汇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面积115亩,建棚25个;郯城县宝赢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面积65亩,建棚12个;郯城县星河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面积82亩,建棚13个。分别带动泉源乡纪庄村28户贫困户、78名贫困人口,郯城街道新屯村24户贫困户、62名贫困人口,郯城街道三井村32户贫困户、70名贫困人口于2017年6月底前全部脱贫。
二、日光温室蔬菜大棚建设标准及投资概算
温室大棚面积标准:温室东西长度不限,南北内径不少于10m,内部净面积不低于1000m²,为一个标准温室。温室大棚建造规格:温室后墙及山墙为机推土墙,后墙和山墙底部宽度不低于5m,后墙高度不低于3.5m,温室内脊高不低于4.5m,南北两温室间距保证冬至阳光能照射到。温室大棚建造技术:温室大棚主体结构需要满足使用寿命不低于10年,主体结构承载力要确保不被50年不遇大雪和台风损坏;雨季要保证土墙及主体结构不被破坏,并做到温室外部沟渠配套。
三、省扶贫资金的使用
省100万元的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棚内水肥一体化设施、种苗采购、采摘通道硬化、农药机械、粘虫板购置等(详细情况见附表3)。每个标准棚省帮扶资金2万元,本项目共建设标准棚50个,共投入省帮扶资金100万元。
四、项目与帮扶贫困户利益连结方式
本项目由3个合作社承担,省帮扶100万元项目资金按带动帮扶村现有贫困户人口平均折股量化,以股份的形式入股合作社,参与分红。与贫困户的联结方式:由合作社与贫困户签订入股协议,由县农业局、村挂职第一书记为组长的监督小组监督执行。利益分配:合作社经营大棚产生的利润,贫困户以每股5000元的股份获得分红,并保证省高效特色农业扶贫项目帮扶资金所占股份部分每名贫困户人口每年分红不少于1000元收入,直至贫困户脱贫,贫困户脱贫后,入股合作社的股份由村委会和合作社协调解决,可用于新的贫困户股份,也可以用于扶持合作社的发展,或者用于村委会股份,增加集体收入。
五、效益分析
(一)经济效益。项目实施后预计亩产蔬菜1.5万斤,每个棚(1000㎡)可实现经济毛收入15.6万元,除去设施折旧及人工肥料等成本,每个棚实现净收入可达5.1万元,50个棚可实现总收入255万元,经济效益可观。
(二)社会效益。通过实施高效特色农业扶贫项目,可带动整个乡镇高效农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从而带动物流、运输行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生态效益。通过发展高效特色农业扶贫项目,能够消化畜牧业的粪便,解决环境污染源;同时发展高效特色农业扶贫项目本身也是一项绿色、环保、无公害生产项目,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四)精准脱贫成效。按照全覆盖原则210个贫困人口,省高效特色农业帮扶资金所占股份每个贫困人口平均分红额不少于1000元,其他整合资金所占股份分红额1000元。分红总额42.0万元,贫困人口加上土地流转、大棚打零工(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和家庭其他收入,完全可实现人均3500元(贫困线)以上收入,实现脱贫。
六、实施时间
2016年9月-2017年6月。
2016年9月份建棚及棚内设施安装;10月份完植蔬菜穴盘苗;2016年11月-2017年6月生产管理、产品销售,同时启动无公害品牌认证;2017年6月底结束一季蔬菜生产,结算分红。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强化行政推动。县政府成立高效特色农业扶贫工作项目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农口各部门和有关乡镇负责人为成员,明确责任目标,搞好统筹协调,配套项目资金,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县农业局成立高效特色农业扶贫工作管理办公室,并设专人负责项目的主体认定考察选择及设施建设工作进度的督促检查验收工作;项目村成立以挂职第一书记为组长、村委会成员、贫困户代表为成员的项目监管小组,确保高效特色农业扶贫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强化责任落实。县领导小组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按照各自承担的责任,积极搞好协调,形成强大合力,确保完成各项任务。农业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加强种管技术及示范区全面建设的检查指导;水利部门要搞好农田水利新型设施配套建设;新闻宣传部门要进行集中宣传,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各乡镇要做好群众工作,落实好各项措施。
(三)强化资金投入。整合农业扶贫项目资源,集中项目资金向高效特色农业扶贫项目倾斜,各项扶贫资金重点向高效特色农业扶贫项目承担乡镇、村倾斜。
(四)严格项目管理。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坚持先建后补并由第三方审计验收合格后,凭发票领取补助资金,确保购买物资价格低、质量好。建立严格的高效特色农业扶贫项目工作档案,对工作方案、工程建设、工作记录、培训资料、测产报告、总结材料等及时进行建档立卡,通过图片、文字、影像等形式进行全程记录,各项田间记录要具体详实,为项目督查、考核、验收、推广提供依据。
(五)加强宣传和督导检查。在实施高效特色农业扶贫项目过程中,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高效特色农业扶贫项目建设的意义和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县农业部门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观摩,及时总结和宣传典型经验。
(六)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县政府将实施高效特色农业扶贫项目工作纳入政府科学发展观考核体系,对承担高效特色农业扶贫项目乡镇进行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正文结束郯政办发〔2016〕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郯城县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4号文件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2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县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推进基层公共文化资源有效整合和统筹利用,提升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结合郯城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以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根本,以强化资源整合、创新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把服务群众同教育引导群众结合起来,把满足需求同提高素养结合起来,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使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得到全面加强和提升,为“四个郯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持。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和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文化遗产保护等功能于一体,资源充足、设备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建立一套符合实际、运行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打造一支扎根基层、专兼职结合、综合素质高的基层文化队伍,形成常年开展、群众喜闻乐见、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文化活动,使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成为我县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
三、具体任务
(一)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施建设
1、建设标准。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2012〕44号)和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8号)为基本依据,结合国办发〔2015〕74号文件执行。进一步修订完善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标准,制定完善城乡统一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标准。(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县体育工作办公室、县质监局,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建设任务。全县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综合文化站要达到国家三级以上标准,其中50%以上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全县56个省定贫困村建设综合文化活动室,面积应不低于80平方米;其他村(社区)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配套建设文化广场,并建有宣传橱窗、健身器材、灯光、便携式音箱、善行义举“四德”榜等必要配套设施设备,融入法治元素,并建有法治文化固定标示牌等。文化广场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套建设国学讲堂、道德文化讲堂、科普大学和历史文化展室(乡村记忆博物馆)。(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县文广新局、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科协、县体育工作办公室、县司法局)
3、建设方式。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综合性文化站重在完善提升,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优化功能配置,配套建设文化广场,面积、功能达到相应标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主要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进行,不搞大拆大建。依托村(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城市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在明确产权归属、保证服务接续的基础上进行集合建设,并配备相应器材设备。鼓励城乡社区利用闲置商品房,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进行建设。鼓励支持贫困村因地制宜,对空场、废弃地、街心进行整理,建设简易广场,偏远地区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酌情安排。(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文广新局、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科协、县体育工作办公室)
4、时间安排。2016年10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或行动计划,细化任务要求,制定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三年工作进度表,并列出年度工作台账。2016年12月底前,全部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建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达到规定标准;60%以上的村(社区)建成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2017年12月底前,全部村(社区)基本建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实现常态化运行。2018年查遗补缺,2019年完善提升,形成较为完善的全县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网络体系。其中,省定贫困村综合性文化活动室建设同步进行。(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二)明确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
1、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着眼于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按照《郯城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由乡镇政府结合自身财力和群众文化需求,确定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数量、规模和质量要求,广泛开展文艺演出、读书看报、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体活动、科普展教、文化遗产保护、“乡村记忆”工程、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依托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文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基层服务点以及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数字科普工程等,广泛开展政策宣讲、理论研讨、学习交流等党员教育活动。开展公民科学素质行动和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以“孝道”为至美的道德教育活动,开展新农村新生活培训等活动,提高基层群众科学文化素养和法律意识。传承普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挥城乡社区、村国学讲堂、民俗历史文化展室(乡村记忆博物馆)等载体在国学教育、传统体验、历史展示等方面的功能。按照功能综合设置的要求,与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配合开展就业社保、养老助残、妇儿关爱、人口管理等其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委宣传部、县人社局、县文广新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科协、县妇联、县残联、县司法局等)
2、整合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按照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要求,整合各部门基层公共文化资源,纳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和统筹使用,实现人、财、物统筹使用,避免重复投资,实现优势互补。一是整合数字文化资源,提供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和数字博物馆等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完善文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二是整合图书资源,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总分馆制。进一步整合公共图书馆、乡镇文化站、农家书屋图书资源,建立县乡村三级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实现县域公共图书资源共建共享和一体化服务。三是整合部门资源,提高服务能力。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提供应急广播、广播电视器材设备维修、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等服务。推进基层体育健身工程,打造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推动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提档升级。加强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综合管理和利用,提高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县体育工作办公室、县广播电视台、县科技局、县科协、县民政局、县广电网络公司)
(三)丰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服务内容和方式
1、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在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广泛开展政策解读、专题报告、百姓论坛等活动。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和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推进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创建和乡贤文化建设,举办道德模范展览展示、传统文化展览展示、巡讲巡演活动。增强综合性服务功能,开展艺术普及、全民阅读、法治文化教育、科学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技能和就业技能培训等,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群众综合素质。(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县文广新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体育工作办公室、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县广播电视台等)
2、组织引导群众文体活动。培育和扶持群众文化团体,兴办读书社、书画社、乡村文艺俱乐部,组建演出团体、民间文艺社团、健身团队以及个体放映队等,结合中华传统节日、重要节假日、重要节庆活动组织开展读书征文、文艺演出、经典诵读、书画摄影比赛、体育健身竞赛等各类文体活动。加强对广场舞等群众文体活动的引导,倡导开展规范、文明、积极的广场文化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引导所联系群众积极参与职工交流、青少年课外实践和妇女文艺健身等文体活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村(社区)国学讲堂及历史文化展室(乡村记忆博物馆)阵地作用,完善功能布局,丰富活动内容,传播普及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教化育人功能。(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民政局、县体育工作办公室、县文广新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等)
3、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实行错时免费开放,提高使用效率。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根据功能要求制定服务目录,设置文化产品及服务“菜单”,采取“订单”服务方式,实现供需有效对接。结合公共文化机构总分馆制建设,设立流动文化服务基层服务点,建立城乡“15-20分钟公共文化服务圈”,打通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需求,量身打造特色服务项目,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人群均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应建有无障碍设施,便于残疾人参与。大力推进数字文化服务,提供数字阅读、文化娱乐、公共信息和技能培训等服务。推广文化体育志愿服务,壮大文化志愿者和城乡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深入推进“结对子、种文化”活动,建立对口帮扶机制,推动县级骨干文艺团体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结对子”。(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民政局、县体育工作办公室、县总工会、县文广新局、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等)
(四)完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运行管理机制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全面掌握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存量和使用状况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按照均衡配置、规模适当、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进行规划布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文广新局、县规划局、县体育工作办公室等)
2、创新运行机制,探索社会化建设管理模式。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社会化运营,引入竞争机制,拓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出台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具体办法,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赞助活动、捐助设备、资助项目、提供产品和服务,以及采取公益创投、公益众筹等方式,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体育工作办公室、县文广新局)
3、健全评价考核机制。各乡镇(街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情况的需求反馈、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同时引入社会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县体育工作办公室,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在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任务,把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纳入到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上来。文化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分工合作。公共文化体育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共同推动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文明办、县文广新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编办、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体育工作办公室、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县广播电视台等)
(二)加大资金保障。各乡镇要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重点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和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给予补助。结合上级财政支持,对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予以奖励。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落实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兴办实体、捐赠物品、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备等途径,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民间文艺社团、演出团体等开展文化下乡演出。(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文广新局等)
(三)加强队伍建设。按照《郯城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中“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适应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功能要求、具备综合性服务能力的标准,配齐基层文化服务机构专职人员,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配备有编制人员1-2人,规模较大的适当增加;社区、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大院)设有由政府购买的公益文化岗位”的要求,落实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人员,并在村级设立公益岗位。推广文化管理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经验,鼓励志愿服务,定期开展培训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体育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委宣传部、县编办、团县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体育工作办公室、县文广新局等)
(四)加强督导检查。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全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列入各有关部门与各乡镇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每半年进行调度督查,每年将年度工作台账完成情况作为县级财政奖补依据。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按照年度工作台账及时开展督导检查工作。(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编办、县发改局、县体育工作办公室、县住建局、县司法局、各乡镇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
!正文结束TCDR-2016-002005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部署,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推进全县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新时期农民。
第三条 全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平、经济结构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条 全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培养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农业局负责,县发改、教体、财政、人社等部门参与,县农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县农广校)具体承办。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新型职业农民主要从以粮食、瓜果蔬菜、苗木花卉产业为主导产业的农民和农机合作社带头人中遴选,逐步覆盖到畜禽养殖、农产品贮藏加工、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其他产业。
第六条认定标准(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农业,积极服务农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年龄在18-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自觉参加县里安排的不少于15天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学完全部内容,获得培训结业证书。
3、在农业科技、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符合郯城县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并达到以下产业规模水平:粮食种植50亩以上,瓜果蔬菜种植5个标准大棚以上,花卉苗木种植20亩以上,产业收入明显高于周边村民。
4、对周围村民影响、示范、带动能力强,群众认可度高,具有强烈的农业创业意识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5、对在我县从事农业创业就业的外地人员,可参照以上条件参加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及资格申报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个人申请。坚持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领取填写《郯城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
第八条逐级申报。申请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推荐上报所在乡镇;各乡镇根据自身实际,经综合评议汇总确定后,上报县农业局建档备案。
第九条 评审认定。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认定专家委员会,对建档备案的申报人选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条 公示公布。村、乡镇和县三级对认定人员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予以公布,并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全县农村实用人才管理范围,免费参加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业务知识、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技能培训,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一倾斜四优先”的政策。即现有农业优惠扶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安排申报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及各项配套服务;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推选省市两级“乡村之星”等奖项的评选;优先安排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各类学习、考察和交流活动。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实行档案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档案,以户为单位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实行考核制度。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三年复审制。县新型职业农民领导小组对新型职业农民产业发展、目标完成以及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给予取消职业农民资格、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的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动态管理。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业绩的,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核实,给予取消职业农民资格、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取消资格者,收回《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不再享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县直各有关部门、涉农行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12日。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6〕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部署,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推进全县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新时期农民。
第三条 全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平、经济结构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条 全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培养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农业局负责,县发改、教体、财政、人社等部门参与,县农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县农广校)具体承办。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主要从以粮食、瓜果蔬菜、苗木花卉产业为主导产业的农民和农机合作社带头人中遴选,逐步覆盖到畜禽养殖、农产品贮藏加工、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其他产业。
第六条 认定标准(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农业,积极服务农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年龄在18-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自觉参加县里安排的不少于15天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学完全部内容,获得培训结业证书。
3、在农业科技、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符合郯城县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并达到以下产业规模水平:粮食种植50亩以上,瓜果蔬菜种植5个标准大棚以上,花卉苗木种植20亩以上,产业收入明显高于周边村民。
4、对周围村民影响、示范、带动能力强,群众认可度高,具有强烈的农业创业意识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5、对在我县从事农业创业就业的外地人员,可参照以上条件参加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及资格申报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个人申请。坚持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领取填写《郯城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
第八条 逐级申报。申请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推荐上报所在乡镇;各乡镇根据自身实际,经综合评议汇总确定后,上报县农业局建档备案。
第九条 评审认定。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认定专家委员会,对建档备案的申报人选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条 公示公布。村、乡镇和县三级对认定人员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予以公布,并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全县农村实用人才管理范围,免费参加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业务知识、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技能培训,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一倾斜四优先”的政策。即现有农业优惠扶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安排申报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及各项配套服务;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推选省市两级“乡村之星”等奖项的评选;优先安排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各类学习、考察和交流活动。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实行档案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档案,以户为单位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实行考核制度。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三年复审制。县新型职业农民领导小组对新型职业农民产业发展、目标完成以及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给予取消职业农民资格、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的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动态管理。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业绩的,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核实,给予取消职业农民资格、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取消资格者,收回《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不再享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直各有关部门、涉农行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12日。
!正文结束郯政发〔2016〕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县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修订后的《郯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4日
郯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突发应急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郯城实际进行编制。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植物疫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分级处置的标准参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简称《分级标准》)执行,详细内容见7.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县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涉及跨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景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教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县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县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7.2。
(2)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人民政府(简称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7.3。
(3)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印发,报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县直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7.4。
(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包括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5)社区、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主办单位为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制定的应急预案。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主任由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县政府和武装部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有关部门(单位)和武警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
(2)指导编制、修订、发布郯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决定和部署全县应急工作重大事项。
(4)指挥处置各类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专门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县应急委的日常事务工作,承担县政府总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县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指导全县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办理县政府应急管理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县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郯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审核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各部门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置突发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组织开展应急事项的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2.3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自然灾害类由县民政局牵头;事故灾难类由县安监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公共卫生事件类由县卫计局牵头;社会安全事件类由县公安局牵头),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地方机构
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其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的日常事务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根据需要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
2.5专家组
县政府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健全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城县应急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县应急管理工作的流程示意图见7.5。
3.1预测与预警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预测预警数据库。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及有关组成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和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需要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依次用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予以表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县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预警信息的发布权限。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县政府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由县政府授权相关部门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
(4)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建立防灾警报体系,各级应急机构应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等各类灾害警报体系发布灾情警报。建立应急机构、灾情预测预报单位与人防部门的联系,明确灾情警报发布的权限和程序,由县政府下达命令发放防灾警报。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移动、电信、联通等运营商要根据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并提供优先发布权限。
(5)预警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和应急机制的准备。
(6)预警预报信息的解除。有事实证明不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危害)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机关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经同意后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并解除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并尽快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上级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县领导同志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县镇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突发事件涉及周边地区的,事发地应及时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共同采取防范应对措施。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县外侨办和有关部门办理。
3.2.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职工展开自救互救。事发地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办理;社会安全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办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2.3应急响应
对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应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经县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县应急委审议决定。分级响应级别见7.6。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县政府有关领导、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属于一般突发事件,对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置、应对要求,县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由县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应急委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省、市直驻郯各单位,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向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需要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牵头,其他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3.2.5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事故单位技术人员、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公安、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计、食品药品监管和畜牧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并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商务、人防、地震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地政府负责,组织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及思想安抚工作;
(7)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商务、物价、粮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8)应急通信、气象组:由通信管理、经信、人防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由水利水产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水文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信息服务。
(9)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宣传部门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0)涉外工作组:由外侨、台办、公安、商务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1)特种应急组:由公安、经信、金融、环保、卫计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12)综合组: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事发地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单位等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驻郯武警部队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应县政府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6区域合作
县政府指导、鼓励各地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毗邻乡镇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3.2.7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接到报告后,县政府或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做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1)事发地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安排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
3.3.2社会救助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及社会救助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调查与评估
(1)县政府或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3)县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
3.3.4恢复重建
较大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3.4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县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应急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满足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4.1人力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相关部门配备专业装备器材,组建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共青团、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2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对县政府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级预算。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县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县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发改、经信、商务、民政、林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处置突发事件专业应急物资。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应急物资运输的综合协调工作。县经信局负责全县工业企业生产的应急物资调度协调工作。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县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4.4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12小时内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包括公路、铁路、水运)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县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路桥通行费。事后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8人员防护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结合人口密度,利用人防工程、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及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经信、文广新等有关部门和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4.10公共设施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4.11科技保障
科技部门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技术研发投入,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县科技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县政府负责规划全县应急平台体系和统一的数据库,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依据全县应急平台建设数据标准体系,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整合各专项应急平台并纳入全县应急平台体系。各级应急平台基础数据要实时更新。
4.12法制保障
县政府法制局负责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13地质气象水文信息保障
国土、水利水产、气象部门要加强地质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地质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信息服务。国土、水利水产部门要及时提供河流、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助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应急演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要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县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修订完善。
5.2宣教培训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5.3考核奖惩
县委、县政府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全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对本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乡镇和单位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将应急管理工作作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参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2016年8月24日起实施。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6〕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提高全县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270号)、《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鲁残联发〔2015〕2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5〕28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扶持有关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16〕4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对象和条件
(一)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符合县级就业促进政策并享受补贴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员,以及按规定组织残疾人培训、安排困难残疾人就业或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其中一般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是指: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在职职工总数的1.5%;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超比例安置是指: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在职职工总数的25%,且实际安置10人以上。
(二)扶持条件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对新安置残疾人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在享受县政府相关就业创业政策基础上再给予补贴。具体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申请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奖励: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包含养老保险),实际支付的年工资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应安置人数且实际安置2人以上。
2、用人单位申请新安置残疾人就业补贴: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包含养老保险),实际支付的年工资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符合县政府关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条件并领取当年补贴。
3、残疾人申请自主创业补贴:残疾人个人取得营业执照自主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领取当年县政府一次性创业补贴。
4、残疾人申请灵活就业补贴:灵活就业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并领取县政府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二、加大奖励扶持力度
(一)超比例奖励
每超比例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一般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年15000元奖励,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给予每人每年6000元奖励。
(二)新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残疾人补贴
在享受县政府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新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自主创业残疾人一次性给予10000元补贴,灵活就业残疾人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以上补贴期限与享受县政府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一致。
用人单位安置同一名残疾人,不得同时享受超比例奖励与新安置残疾人就业补贴。
(三)就业培训补贴
1、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纳入全县有关培训工作统筹安排,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其他部门不开展、残疾人需求量大又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培训项目,经费开支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机关事业单位业务培训标准。
2、岗前技能培训补贴:用人单位为提高残疾人岗位技能水平组织的10人以上规模的岗前培训,培训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只能申请一次岗前培训补贴。
三、规范补助申请程序
(一)就业扶持补贴
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残疾人个人,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上一年度补助申请,并提交已享受县政府就业扶持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由县残联、财政、人社部门另行规定)。经残联、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二)培训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进行各类岗前技能培训前,应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残联、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培训补贴。
四、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残疾人就业扶持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部门预算,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其中,就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人社部门支持创业资金中列支。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补贴用于为残疾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无障碍改造、工资补贴和岗位培训等。培训资金主要用于场地租赁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食宿费、专家授课费、交通费、生活老师管理费、技能鉴定费等。
享受残疾人就业扶持资金的单位应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采取虚报冒领、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相关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加强信息沟通,共同落实好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要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好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工作突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
!正文结束郯政发〔2016〕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残疾人的服务保障,根据《国务院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山东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14号)要求,现就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满足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统筹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资源,充分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不断提升对困难残疾人的服务保障水平,全面加快推进全县残疾人小康进程。
二、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郯城县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补贴对象为具有郯城县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自2016年起,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以及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等因素,对补贴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三)保障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补助36元外,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
(四)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对已享受“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补贴的残疾人,原则上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具体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填写《郯城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复印件;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填写《郯城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残联,县残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定。审定合格材料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对审定合格的补贴申请人,应由各乡镇(街道)在其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补贴发放采取社会化形式,由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和残联审定的发放名单和金额,按月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四)管理。对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建立定期复核机制,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复核一次,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定期复核由县民政局、残联共同完成,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要加快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残疾人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宣传学习。各级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申领程序和要求,并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精神和内容,抓好组织实施。
(二)认真履行职责。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等级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已经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名称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更名,统一制度名称;补贴对象、补贴方式、补贴目的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相同、相似,并长期实施的社会救助政策、为民办实事项目、专项资助项目、残疾人民生保障工程等,应统一调整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要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三)开展督导检查。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县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要加强沟通协调,搞好配合,加强对补贴发放工作的检查指导。每年一季度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拖欠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9日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6〕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节约资源能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文明施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通知》(临政办字〔2014〕8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重要意义
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搅拌站(厂)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运至使用地点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减轻环境负荷,节约建筑材料,降低工程费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机械化水平,改善劳动强度和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和城市噪音污染,改善城市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明确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任务目标
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应按照“先城区后辐射全县”的原则,依次逐步推开。
自2016年8月5日起,县城市规划区内(含郯城经济开发区、东城新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全部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县(含乡镇和农村社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对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的;因道路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应由建设和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住建局批准,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三、严格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住建、经信、公安、城管、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共同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预拌砂浆在建设工程中的推广应用,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和政策宣传;对预拌砂浆在建设施工项目中的应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会同城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工程招投标、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环节明确要求使用预拌砂浆,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宣传工作。经信部门负责散装水泥在预拌砂浆生产中的推广应用,并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落实资金扶持政策,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预拌砂浆专用设施,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预拌砂浆车辆通行管理措施,并依法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质监、住建部门负责预拌砂浆产品标准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环保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前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投产后的环保监管工作。
四、强化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严把预拌砂浆企业准入条件,合理布局预拌砂浆搅拌站。预拌砂浆企业的设立应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我县规划、建设规模、市场需求、道路交通状况、环境保护和《临沂市预拌砂浆专项规划(2014-2018)》的要求。对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县发改、工商、国土、环保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
(二)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县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预拌砂浆企业管理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各项要素指标进行定期考核,定期公布符合管理规定的企业名录,统计发布预拌砂浆产业生产、使用等各类信息,引导企业健康有序发展。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供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和拒报。
(三)严格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的管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预拌砂浆产品应当具备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县住建部门要加强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跟踪和监督检查,对管理不规范、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的生产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销售预拌砂浆。施工现场必须坚持进场产品“先验后用”的原则,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预拌砂浆,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四)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用预拌砂浆。建设单位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在招标时应当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要求使用预拌砂浆。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产品标准设计选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和质量控制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管,并将应用预拌砂浆作为文明施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不定期专项检查。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砂浆进场验收、施工质量控制进行日常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对应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不予验收通过,散装水泥管理部门不予返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强化对推广预拌砂浆的政策支持。一是充分发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政策扶持作用。县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要根据《山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采取项目贷款贴息、专用设备购置补助等方式,扶持企业发展。二是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机制砂的使用,降低市场价格。符合《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的,经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生产、使用、推广预拌砂浆成效显著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生产企业优先扶持。
(六)加大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执法力度。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禁现”区域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严禁工地现场堆放用于现场搅拌的砂、水泥等原材料。对在“禁现”区域内违规现场搅拌砂浆的,依据《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计入企业不良记录予以诚信扣分。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不得参与建设工程评优活动。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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