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文旅发〔2019〕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五条 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执法人员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执法人员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七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执法人员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和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情况;
(二)询问证人情况;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七)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
(八)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九条 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抽样取证的,应当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条 局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告知文书中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及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等内容。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执法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局机关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第十三条 局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局机关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书面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记录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书面记录送达情况。
第十五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当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印章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十六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快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及载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的邮寄清单。
第十七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当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记录。
执法人员应当采用音像方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十八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 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当书面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书面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音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录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必要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告知情况予以记录。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情况和处理意见等内容。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强制执行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执法人员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采用音像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记录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记录材料应当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依法归档保存。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局机关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局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6日实施。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8月6日
郯文旅发〔2019〕16号
按照中央、省、市、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市场执法行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优化服务。结合我县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扎实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行改革要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结合文化和旅游工作总体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通过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公开透明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明显减少,“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主要任务
结合我局实际,在行政处罚中推行三项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文化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门户网站,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文化执法信息。
1.健全公示制度。制定文化市场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2.加强事前公开。主要公开文化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3.规范事中公示。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按照文化市场执法文书样本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一律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一律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相关行政执法证件。
4.推动事后公开。按照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记录制度。修订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执法流程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要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3.推行音像记录。主要是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
(1)结合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
(2)严格按照本单位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3)按照上级音像记录设备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并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执法处罚(简易处罚程序除外)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建立审核制度。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2.审核主体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县文化和旅游局。
3.确定审核范围
编制行政处罚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4.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5.细化审核程序。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8月上旬)
1.制定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
2.开展培训。制定本单位推行三项制度培训计划,及时组织执法人员三项制度有关培训,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初步完善制度阶段(2019年8月底前)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2019年8月底前完成上报公示。
(三)探索实施阶段(2019年8月-9月)
1.稳步实施。自8月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结合实际,在行政处罚中逐步推行三项制度。
2.优化提升。注意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文化局报告。
(四)总结阶段(2019年11月)
对本单位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组织自查。
(五)稳步推进完成阶段(2019年-2020年)
2019年以后,全县推行三项制度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将每年度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确保到2020年三项制度全面落实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推行三项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科室及负责人。
(二)突出工作重点。将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主要着力点放在“全面推行”和“重点突破”两个方面。一是逐步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即1个方案(《实施方案》)、3个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二是注重对重点问题进行创新突破,着力推进执法公示平台建设、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法制审核人员配备等关键性工作。
(三)抓好统筹衔接。把推动三项制度工作与今年开展的推进“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等政府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相结合,统筹协调,共同推进,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四)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工作,将推动三项制度工作全程置于阳光下,引导社会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积极参与三项制度推进过程。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8月6日
郯发改〔2019〕52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郯城县物业服务收费及管理严格按照《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执行,现将郯城县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及贯彻落实《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郯城县物业服务收费及管理严格按照《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公布《郯城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郯城县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费政府指导价格》。
三、其它有关问题
(一)普通住宅交付后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空置收费标准:
1. 至交费日空置期满6一12个月的,以2018年7月1日为界,之后时间段按省规定最高不超过60%交纳,之前时间段按100%交纳。
2. 至交费日空置期满12个月以上的,以2018年7月1日为界,之后时间段按省规定最高不超过60%交纳,之前时间段按80%交纳。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机动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超过2小时的收费标准2元/小时,24小时(一个收费周期)内最高收费12元。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免费。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按20%比例扣除。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本文件未尽事宜,按照《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临政发(2018)2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8月1日
!正文结束郯环发〔2019〕24号
局各单位、各持证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规范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办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将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一)高度重视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制是依法依规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既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排污许可证既是企事业单位的守法文书,也是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依据,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证实施到位的关键环节。
(二)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
按照《排污许可办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要求,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排污许可办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点行业摸排清理整顿,通知排污单位按时限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注册申请排污许可证。
(四)排污许可证变更与延续
按照《排污许可办理办法(试行)》要求,排污单位有关事项发生《排污许可办理办法(试行)》中“第四十三条”所列情形,应及时组织排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二、排污许可证后管理
(一)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制度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排污许可证核发、执法、监测、监控等机构,对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境执法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依法持证排污情况的现场检查,对违反排污许可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各级环保部门所属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环境监测、环境监控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能,配合环境执法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提供业务支持。上级环保部门定期对下级环保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检查
1、督促排污单位开展自查
排污单位每年自行组织开展自查1次,重点对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及相关附件等内容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的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等内容。自查中发现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排污单位应及时报告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对发现在自查过程中存在瞒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排污单位,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置。
2、开展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
环境执法机构按照《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鲁环办〔2015〕47号)规定的频次和比例重点对持证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抽查的频次和比例纳入双随机抽查整体工作。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持有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情况,是否需要变更及延续,且排污许可证正本是否悬挂在方便公众监督的营业场所内。根据双随机检查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监察大队及时提出专项执法检查建议。
对环境选址敏感、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环境治理水平低的排污单位实施重点检查。现场核查需重点核查排污单位的实际运营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相符性,重点关注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监测设施及采样口设置、厂区平面布置等相关信息,必要情况下也可核查排污单位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情况等内容。对于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环保部门应督促排污单位进行整改。对于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置。
3、检查环境管理台账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环保部门每季度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检查1次。检查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重点检查环境管理台账中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是否完整、真实,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相应内容是否一致,记录频次和记录形式是否规范,是否记录非正常工况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等内容。
4、核查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按月核查排污单位执行报告系统上报情况。环保部门每年组织开展1次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现场核查,核查排污单位是否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重点核查执行报告的上报内容、报送频次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结合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等,核查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是否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同时重点关注排污单位是否报告了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内容变化、公众举报投诉及环境行政处罚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于在执行报告检查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实际执行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内容等不一致的,应责令排污单位作出说明。对于未能提供相关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应依法予以处置。对于有违规记录的排污单位,应提高检查频次,并纳入排污单位环保信用信息中。
5、检查自行监测
环保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应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规范性、监测行为完整性、监测过程规范性、监测数据真实性以及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等,重点检查监测点位、指标、频次、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信息记录等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监测期间生产负荷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是否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并报送主管环保部门。对于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检测的,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疑问的可延伸至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检查;对于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设施的排污单位,应视情况开展在线设施的比对检查。
6、做好信息公开监督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环保部门每年开展1次排污单位信息公开情况检查,并对信息公开情况检查结果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可通过年度执行报告中记录的信息公开情况,核实履行信息公开的方式、时间节点和内容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同时重点关注排污单位运营期间的排污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公开内容。
(三)排污许可证执法监管
1、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办理办法(试行)》规定,依法处罚;涉嫌环境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现场填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现场检查记录表》,检查结束后,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录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局生态环境数据中心,及时公布监管执法信息、无排污许可证和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3、按照季度对执法人数、抽查排污单位数量、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进行汇总,通过填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双随机抽查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报送上一级环境执法机构;按照年度对全年排污许可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报告,于年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报送上一级环境执法机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23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9〕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6日
郯城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授权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向他人出借资金,国有产(股)权变动,大额捐赠,资产评估,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第四条县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重大事项内容
第五条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六条请示事项应当经县政府或者县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下列事项为请示事项:
(一)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
(二)县属国有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县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
(四)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国有产权(含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股权结构调整、增资扩股等产权、股权变动事项;
(五)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
(六)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额100万元以上;
(七)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单笔达到2万元以上、年度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
(八)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需报国务院、省政府核准备案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及其他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九)县属国有企业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十)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涉及本条第(一)、(四)项所列事项和其他经县政府、县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十一)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改变主营业务;
(十二)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投资注册新企业;
(十三)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应当报县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事项;县属国有文化类产业重大事项,由县国资监管机构与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县属国有企业报县国资监管机构的请示事项中,以下事项由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核批准:
(一)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八)项所列事项;
(二)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备案事项应当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县属国有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年度投融资计划及上年度投融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县属国有企业需报县级政府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
(三)县属国有企业的子企业发行债券;
(四)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情况,包括机器设备、房产、运输工具、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
(五)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导致股权、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经营资质被吊销等相关事项;
(六)县国资监管机构及县属国有企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严格限制以下事项:
(一)为县国资系统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
(二)主营业务以外股权投资、出资成立三级及以下层级子企业;
(三)期货投资、证券投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和固定收益产品除外)、金融衍生品投资(套期保值除外)。但对于取得相关许可并以期货、证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以在许可业务范围内进行相关投资。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召开决策机构会议(董事会、股东会、党政办公会等),涉及本办法规定的请示事项应当经本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必要时县国资监管机构可以要求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提交法律顾问签名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对本办法规定的请示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备案事项以“报告”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报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请示或者报告,并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董事、股东代表等亲笔签名的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三)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八)、(十一)项所列重大事项的,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与所报重大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意见书、专家论证意见或者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等;
(五)县国资监管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上报的材料中,应当针对重大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保证提供的信息全面、真实。县国资监管机构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县属国有企业应当5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十三条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请示事项,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决策机构会议做出初步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县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请示事项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需由县政府批准的事项,
县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时间不计在上述期限之内。
第十四条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备案事项,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决策机构做出决议或者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县国资监管机构对备案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请示及备案事项经县国资监管机构或者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由县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监事会、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但由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实际控制各级子企业,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四)、
(十)项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国资监管机构请示。其他重大事项的有关决策会议县国资监管机构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决议或者批复文件应当抄报县国资监管机构。
第十七条县国资监管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在参加国有参股公司决策重大事项的股东会、董事会前,应当就重大事项内容向县国资监管机构进行请示汇报,并按照县政府或县国资监管机构的要求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决策结果。
第四章重大事项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工作制度,坚持集体研究,依法决策,并按有关规定将重大事项告知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
第十九条对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实施情况,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应当依法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进行纠正,并及时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对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扣减年薪、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分;情节严重的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者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请示、备案的;
(二)在请示、报告中谎报或者隐瞒重要情况,严重影响县政府、县国资监管机构决策的;
(三)有损害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将本办法规定的请示和报告县国资监管机构的事项,在公司章程或者有关决策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上市公司和其他接受行业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的公司,应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及相关行业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对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9〕30号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有关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郯城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发生,规范金融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合法金融权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县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金融突发事件概念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和经济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4适用范围
(1)国内或境外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全县性或区域性金融突发事件;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全县性或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金融市场剧烈波动或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市场退出引发的全县或区域性金融突发事件;
(4)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严重影响全县或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5)实体经济风险传导至金融领域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影响全县或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6)其他原因引发的严重影响全县或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5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2)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准确判断评估事件态势,及时果断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控制、减轻和消除金融突发事件的危害;
(3)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的原则,采取的应对措施,应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选择的,应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
2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金融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4个等级。
2.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的、需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2.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1)国际上或国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省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务院或国家有关机构要求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处置且对全省有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省内发生的、具有全省性影响或可能波及周边地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4)省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5)其他需按Ⅱ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2.3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1)在市内发生的、具有全市性影响或对市内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在市内发生的、所涉及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能单独应对、需跨县区协调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按Ⅲ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2.4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
(1)在县内发生的、其影响主要限于本县内的金融突发事件;
(2)涉及本县能单独应对、不需跨县区协调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按IV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着时间推移或情况变化有所上升时,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3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分级责任
3.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应对责任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或根据国务院部署由省政府应急处置。
3.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应对责任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由省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3.3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应对责任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由市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必要时报请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处置。
3.4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应对责任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由发生地县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必要时报请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处置。县政府不能有效控制金融突发事件事态或者不能消除其引发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县属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由县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事件所涉及部门会同驻郯金融管理部门等进行处置。事发地政府负责协助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4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4.1郯城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4.1.1为有效应对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县政府建立郯城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
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协助分管联系金融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网信中心、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以及事件发生地乡镇(含街道、景区、开发区,以下统称乡镇)主要负责人。根据事件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县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意,组成人员可作适当调整。必要时,邀请县人大法工委、县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负责人参加。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系等具体事宜。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4.1.2县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
(2)统一领导、指挥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有关部门单位、驻郯金融管理部门和相关乡镇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相关乡镇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个人债权,根据规定组织开展债权登记、甄别、兑付和落实应承担的资金;
(7)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实施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8)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要求,配合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9)根据工作需要,向县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4.1.3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分析有关信息资料;
(2)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及风险处置进展情况,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和授权向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督促、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乡镇(政府街道、景区、开发区)落实应急措施;
(4)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组织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会议,根据需要组织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协调政策,实施协作;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征集、研究和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
(7)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8)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4.1.4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按照职责和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部门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中,各部门单位主要职责是:
(1)县委政法委负责协调有关方面依法妥善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维护地区社会稳定;
(2)县委宣传部负责依据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宣传口径,组织媒体及时发布有关部门提供的权威信息。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媒体舆情管控与引导;
(3)县互联网信息安全服务中心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网络舆情监控与引导,组织网络媒体发布权威信息,协调删除有害信息;
(4)县信访局负责协调做好涉及金融突发事件的信访疏导工作,维护信访秩序;
(5)县公安局负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部门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维护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运行秩序,做好维护金融稳定相关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对确实需要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财政资金,或代县政府出具专项借款承诺书,在权限范围对风险机构给予税费优惠政策;
(7)县政府司法局负责为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对县政府有关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8)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县政府领导进行组织指挥,做好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9)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负责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预案应急响应,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根据通报的信息对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流动性支持,并做好有关工作。向县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
(10)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办事处负责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预案应急响应,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县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
4.1.5乡镇职责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本地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及时启动本区域内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
(2)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领导小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并调动部署各方面力量,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4)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4.1.6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规定和县政府要求,配合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5预防预警
5.1预防预警机制
5.1.1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应根据形势判断或有关部门建议,组织召开驻郯金融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单位参加的金融运行、金融风险分析会议,必要时请县政府负责同志参加。
5.1.2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应注重研究宏观政策和金融环境对全县金融稳定的影响,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县政府。
5.1.3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办事处、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重大问题、敏感问题定性和定量监测预警体系,加强跟踪、调查、分析,并根据上级授权或本系统应急预案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县政府。
5.1.4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办事处等部门应根据上级授权和有关规定,每季度或适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金融风险相关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对全县金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需要将评估情况报告县政府或者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5.2预防预警行动
5.2.1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办事处、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应将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在事发2小时内向县政府提出预警报告。
5.2.2各部门应根据金融运行环境的变化不断修改和完善本部门应急预案。
6应急响应
6.1先期处置
6.1.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对,妥善保护相关资料、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组织涉及该事件的人员配合做好调查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上报工作。
6.1.2接到金融突发事件报告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向上级报告。
6.2一、二、三级响应(适用I级、Ⅱ级、Ⅲ级事件)
6.2.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根据国务院部署进行应急处置。
6.2.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根据省政府部署进行应急处置。
6.2.3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报请市政府应急处置,或根据市政府部署进行应急处置。
6.2.4响应应急措施
(1)县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组织和实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经确认为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由县政府按程序及时报请市政府作出处置决定。
(3)县领导小组组织县有关部门、驻郯金融管理部门及其他事件涉及单位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处置方案部署,积极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6.3四级响应(适用Ⅳ级事件)
6.3.1响应程序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驻郯金融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立即启动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开展本系统内应急处置工作。
(2)驻郯金融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迅速核实情况,确认为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及时报请县政府作出处置决定。
(3)县政府根据风险情况,授权县领导小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报市政府请求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县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6.3.2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有关部门单位启动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后,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组织和实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县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或经县政府审查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与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需要采取的措施等;
(3)县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顾问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县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县有关部门、驻郯金融管理部门及其他事件涉及单位应按照县政府要求、上级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6.3.3落实措施
(1)处置方案经县政府或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由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再贷款发放手续,并对再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风险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相关监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依法应当清算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需派警力维护现场秩序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县公安局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县政府及驻郯金融监管机构负责。
6.4终止响应
县级以上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适时对负责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工作进行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及时决定终止响应程序。
6.5信息报送
6.6.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报告,同时报告当地政府。
6.6.2当地政府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作出判断,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报上一级政府。
6.6.3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按有关规定上报市政府并抄报驻临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7后期处置
7.1善后工作
善后工作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1)对被关闭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账目及其他重要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
(2)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3)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2评估与总结
7.2.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监管机构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县政府和上级部门。
7.2.2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县政府。
7.2.3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7.3奖励与处罚
7.3.1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杨奖励。
7.3.2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县政府追究或建议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7.4检查与审计
7.4.1政府审计机关依照职责权限,依法对事件处置动用的地方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4.2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依法对再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8应急保障
8.1通信保障
8.1.1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通信稳定畅通。
8.1.2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乡镇保持必要的联系。
8.1.3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乡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8.1.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8.2文电运转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8.3技术保障
8.3.1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专用计算机备份。
8.3.2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8.3.3要害岗位至少有2名备用工作人员,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8.3.4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8.4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重要资料的保密安全。
8.5人力资源保障
8.5.1各有关部门单位、驻郯金融管理部门和各乡镇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应急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工作人员。
8.5.2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采取以案说法、以案喻理的形式培训有关人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提高监管水平,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8.5.3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9附则
9.1各有关部门单位、驻郯金融管理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系统、本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2金融突发事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应规定和程序办理。
9.3本预案由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9.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正文结束郯河办〔2019〕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河道拦河闸坝管理,保障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经研究,制定了《郯城县水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河长制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
郯城县水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闸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灌溉安全,改善河道水质,充分发挥水闸的功能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水闸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维修养护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闸,是指为防治旱、涝等灾害和灌溉、排水等,建在河道、渠道、沟渠上及河湖岸边的大中小型水闸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 水闸应遵循统一规划、管理规范、良性运行的原则,逐步实现产权明晰、责权落实、效益显著、持久发挥的作用。
第四条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水闸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水闸管理经费投入,强化其水利公共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水闸管理运行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闸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水闸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六条水闸实行县乡两级政府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水闸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水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水闸由乡镇水利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水闸管理。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界定和划分水闸的管理权限。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水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九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闸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调解其有关水事纠纷,组织、协调和指导水闸管理工作。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经批准的水闸规划是水闸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建设水闸工程。
水闸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水闸工程,应当委托有相当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文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闸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水利规划,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取水许可手续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兴建。
第十三条 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自行投资新建、改建、扩建水闸工程,应当符合规划,并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后,方可建设。
第十四条 水闸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条水闸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水闸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行与调水
第十六条 水闸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水闸运行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水闸控制运行方案,负责水闸的控制运行。
第十七条 水闸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令运行水闸,不得擅自实施调水。
第十八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水闸在汛期和灌溉期的安全运行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在汛期前和灌溉前对水闸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水闸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制订相应的用水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水闸管理单位组织实施调水时,应当兼顾上下游,合理调度,及时沟通联络,将水情信息及时通报。
第二十一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当合理调节水量,及时开启和关闭水闸,确保农田不受淹。
第五章维护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水闸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修、养护。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水闸由乡镇水利机构负责管理、维修、养护。
第二十三条水闸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水闸工程运行与维修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二十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充实基层人员力量,加强管理人员培训,保障维修养护经费投入,加强对水闸工程的维护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水闸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水闸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水闸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96)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闸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水闸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报废水闸工程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闸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水闸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水闸规划或者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挤占、挪用、截留水闸建设与运行维护资金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包括:灌区管理所、拦河闸管理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全县水闸的管理权限。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正文结束郯医保发〔2019〕2号
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持续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临医保发〔201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的重大意义
医保基金监管是维护广大参保人员权益,增强医保基金安全,确保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提高认识,自觉规范医保服务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二、要进一步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增强行动自觉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对本单位医保经办流程、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整改,变被动监督为主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定点医疗机构:重点自查在参保患者入院、检查、治疗、用药、服务项目、收费等环节是否存在通过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等手段,骗取、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下属卫生室报销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盗刷医保个人账户等违规现象。定点药店:重点自查是否存在串换药品、物品、刷卡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我县将形成合力,持续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我县将建立常规稽核与重点稽核、日常稽核与举报稽核、数据筛查与智能监控等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形成部门合力,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行为筛查、违规查处、违法移交等违规行为查处程序,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核查、及时处理欺诈骗保行为,有效维护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
附件: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持续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10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9〕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5日
郯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5〕31号)文件精神,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以及市政府《临沂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结合我县水源地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全县3处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别是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第二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东城新区供水中心饮用水水源地。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3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情况,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整改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要求,确保到2020年全县3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保护区划分合理并完成现场勘界,保护区标志标识安装完善,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合理,保护区得到全面综合整治,监测监控能力、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得到较大提升,环境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初步形成“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全面应急、制度健全”的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体系。
三、工作任务
(一)合理开采水源,确保水源地水质达标
我县3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年实际取水量不大于年设计取水量。制定详细的水源地水质监测计划,明确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并按要求开展例行监测,在官方网站或主要媒体定期公开水源地环境信息。(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公司参与)
(二)开展水源地保护建设
1、保护区划分与调整
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相关要求,2019年6月底前,结合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定郯城县水务公司东城新区供水中心水源地保护区2019年底前,完成3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勘界工作,完善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矢量数据库。(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利局、县水务公司参与)
2、保护区标志设置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在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安装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以及道路警示标志等,2022年底前完成。(县水务公司负责)
3、保护区隔离防护设置
要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边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杜绝人类活动对取水口的影响,修复完善3处水源地隔离网,2019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的,须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2022年底前完成。(县水务公司负责)
(三)依法开展保护区内污染源整治
1、彻底清理整治一级保护区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各有关单位对一级保护区内自然村以外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建立问题清单,彻底整治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2019年底前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县环保局牵头,郯城街道参与)。加强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分散住户的排污管理(县住建局牵头,县水务公司参与)。对一级保护区内生活排污口和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包括围网养殖)、旅游、游泳、垂钓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进行全面排查,严禁设置各类排污口(县环保局、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河道管理局、县文化旅游发展中心、县农业农村局、郯城街道负责)。加强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城区配套管网建设及雨污分流改造,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2022年底前完成。(县住建局牵头,县水务公司参与)
2、严格二级保护区污染源整治
点源整治: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水源地开展二级保护区配套管网建设,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2022年底前完成(县住建局牵头,县水务公司参与)。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加油站进行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建设。逐步搬出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各类污染物直排企业及汽修厂,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2019年底前完成。(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非点源整治: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优先解决水源地保护区内农村污水和垃圾污染问题,农村生活污水要采用因地制宜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优先划定水源地及汇水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关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分散式畜禽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负责);防治面源污染,实行科学种植(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水域要实施生态养殖,逐步减少网箱养殖总量,并取缔投饵性渔业养殖(县河道管理局、县水利局负责)。
流动源整治:进一步强化水上和陆上流动源管理,特别是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要综合采取限重限类限行等多种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并利用全球定位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县环保局、县交通局负责)
3、加强准保护区污染源整治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燃料、炼焦、炼硫、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不得新增排污量并逐步搬出。2019年底前,保护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要达到一级A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工业园区的生产废水要实行二次处理;严禁毁林开荒行为,开展水源涵养林建设并满足《水源涵养林建设规范》(GB/T26903-2011)。(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四)完善水源地监控能力建设
1、规范水源水质常规监测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环办监测〔2016〕3号)等要求,规范3处水源地常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具体要求如下:(1)监测点位设置:3处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在取水井或水厂汇水池(加氯前)设置1个监测点位。(2)监测指标:分为常规监测和全指标监测,其中,地表水型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64项,全指标监测指标111项;地下水型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39项,全指标监测指标93项。(3)监测频次:常规监测每年开展2次,上下半年各1次;全指标监测每两年开展1次,双数年进行(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公司参与)
2、完善预警监控和视频监控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优化日供水规模超过5万m3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和一级保护区视频监控安装位置和数量,确保实现取水口、一级保护区道路穿越处等重点区域的全覆盖,新增及现有视频监控均要与水厂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控系统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公司参与)
(五)加强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针对每个饮用水水源地制定保护区及影响范围内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完善或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具备应急专家库,做到“一源一案”,强化应急监测能力,按要求备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2019年底前完成。
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在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域建设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及应急防护工程,并根据实际需要在上游连接水体设置节制闸、拦污坝、导流渠、调水沟渠等防护工程设施。(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公司参与)
(六)加强水源地环境管理
规范饮用水水源地名称,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747-2015)编制编码,3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做到档案完整,“一源一档”。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水源地环境定期巡查制度,明确巡查频次和巡查重点,对影响饮用水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并按照时限及时上报数据及评估报告。定期公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及管理情况、水质监测结果(包括水源地、供水厂、水龙头)、年度环境质量评估结果、供水情况、相关制度等相关信息。(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公司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把集中式饮用水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把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要突出各阶段工作重点,抓好关键措施的落实,有力有序地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严格整改落实。水源地所在辖区人民政府要对照工作要求和标准,认真分析研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期,切实抓好问题排查和各项整改工作,杜绝简单化、形式化、模糊化,确保按照国家、省要求将我县3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整治到位。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水源地各项规范化建设任务的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资金保障机制,重点支持污染防治、水质保障、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风险防控、应急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全力保障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郯民发〔2019〕7号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财政所,马陵山景区民政办公室、财务审计科,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民政办公室、财政所:
现将《郯城县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民政局 郯城县财政局
2019年1月18日
郯城县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坚持及时救助,突出救急难,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帮助受助对象尽早摆脱临时困难;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做好与扶贫制度衔接,融入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全面参与到构建大救助体系工作中来。
二、救助对象和类别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品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2、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三、救助标准和程序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换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关于贯彻落实鲁民〔2018〕87号文件在脱贫攻坚行动中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临民〔2019〕2号)文件执行。对于每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不含3000元)的,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审批,5个工作日内报县民政局备案;大额救助3000元以上的,应报县民政局审批。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先行受理,审批机关初步认定后,可以按每户1000元的标准先予救助,事后核实具体救助金额后,据需予以增拨,并完善相关资料。
原则上同一救助对象同一事由一年内只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四、资金筹措和管理
将上级补助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县民政局要做好临时救助的业务指导工作,县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拨付,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对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侵占、挪用资金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事项
县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开发区)同时建立临时救助人员信息档案,将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家庭贫困证明、各类人员有效证件等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制作发放台帐、统计表,防止随意救助和其他不规范救助现象发生,接受检查和监督。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正文结束郯民发〔2019〕2号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马陵山景区旅游开发办,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民政办公室: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91号文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2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33号)、《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18〕98号)文件要求,现将低保老年人分类施保、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统筹合并,建立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补助;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增发补贴部分不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可择高领取其一。
在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和动态调整时,以上补贴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二、补贴原则
(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
(二)属地管理原则。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保障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三)公正、精准、便民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精准识别、办理便捷的制度程序,规范操作,严格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三、申办程序与补贴发放
(一)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老年人补贴申请表》。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残疾等级、自理能力进行信息比对核实,无需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后,对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残疾等级进行信息复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能力评估的老年人,根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6〕40号),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通过复核评估、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批准当月起发放补贴,并将享受补贴情况单独列出,纳入低保长期公示内容。
对未通过审核审批的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补贴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用于老年人基本生活、养老服务、护理等方面支出,与低保金分别标注,通过金融机构同步社会化发放。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基础上,可由县级统筹使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等服务。
四、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道)摸清经济困难老年人底数,建立台账。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补贴、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数据,要全部录入山东养老管理平台,及时更新,动态管理。要加强政策宣传,公布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申办程序。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拖欠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鲁民〔2013〕64号)和《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4〕28号)执行到2018年12月31日。
郯城县民政局 郯城县财政局
2019年1月3日
郯民发〔2019〕1号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残联,马陵山景区旅游开发办,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民政办公室、残联:
为更好的保障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14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联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102号)、《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临民〔2018〕97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决定按照残疾等级分级调整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一、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其他等级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其他等级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
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内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以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及政策调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郯城县民政局 郯城县财政局
郯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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