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郯政办发〔20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规范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资金,是指县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补助收入)。
第三条 县级财政资金的申报、审批、使用、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县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财政资金应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县政府综合预算财力。
第五条 县级财政资金按支出用途分为基本支出资金和项目支出资金。基本支出资金是指县级预算部门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履行部门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安排的资金,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项目支出资金是指县级预算部门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扶持专门项目或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本级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类、收费执收成本类、定额定项补助类、专项资金类、业务经费类以及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条 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全面绩效、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政策制定,组织财政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实施绩效管理。审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财政资金使用和扶持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县级预算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政策规定,做好财政资金使用和相关项目管理工作,实施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实行部门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基本支出资金
(一)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单位人员编制,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政策解读和套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和“县级预算基础信息库”,县级预算部门应按照《郯城县县级预算基础信息库管理办法》规定,如实准确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基础信息。
(二)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分别细化到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和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人员经费按照中央、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和“县级预算基础信息库”中的人员信息核定;公用经费按照人均定额标准和单位实有人数核定,人均定额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承担的职能、业务特点和财力等因素,分类进行核定,适时调整。
(三)县级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单位的人员实际情况和工资、津补贴以及人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合理编制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县级预算部门报送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按法定程序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批复下达各县级预算部门和单位。
(五)预算执行中,因人员增减变化和政策性原因提高工资补贴等因素导致人员经费增减变化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追加或追减部门预算;其他原因如因在职人员晋级晋档以及职称职务调整等原因增支的,原则上不再追加人员经费支出。当年预算执行中增人的,只追加人员经费,不追加公用经费。
(六)县级预算部门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应根据现行财务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从紧从严控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建立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 项目支出资金
(一)项目支出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应实行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等统筹安排,当年财政资金和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统筹安排,集中财力保民生、保改革、保重点;
2.科学论证原则。部门申报的项目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的审核,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合理安排;
3.跟踪问效原则。财政部门和县级预算部门对预算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跟踪问效,对项目完成过程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4.与资源存量相结合原则。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应与县级预算部门现有公共资源占有情况相结合,提高资源配置和资金使用效率。
(二)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县级预算部门应按照《郯城县县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履行单位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中央、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编制各类项目支出预算,并纳入县级预算项目库进行管理。对拟新增或增加支出规模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凡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三)县级预算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由财政部门依据预算部门提供的依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汇总,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报县政府审定,并按法定程序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法定时限内批复到县级预算部门。
(四)县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认真组织实施,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或超预算实施。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超预算或概算,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财政部门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县级预算部门应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重大项目资金
(一)重大项目是指由财政资金安排或主要由财政资金安排,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面广、与民生事业密切相关的大额资金事项,主要包括:
1.政府收支预算草案及综合预算安排等重大事项;
2.县级重大基础设施及重点建设项目;
3.基建类项目实施中由于重大规划调整、重要设计变更等,造成概算突破,需追加财政资金的。
(二)重大项目方案一般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县级预算部门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按照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形成项目资金建议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重大项目决策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议事规则程序办理,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代替集体决策。
(四)县政府作出重大项目决策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预算和资金批复下达县级预算部门,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
第十一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县级预算部门的支出应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外,一律不得动支预备费。
第十二条 预算支出追加
(一)预算执行中,县级预算部门确需追加支出的,应将追加预算申请报县政府,县政府批转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县级预算部门应强化支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预算执行中一律不追加业务经费类项目支出。对县级预算部门未经县政府批准而擅自确定的支出事项,对擅自超范围、超标准等造成的预算超支,一律不予追加。
(三)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按预算法规定全部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律不得再追加支出;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消化支出缺口,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县级预算部门一般不得出台增加财政支出或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对必须出台的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应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说明,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对确需出台的增支政策,应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通过下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类项目实行全面清理整合。按照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总体要求,全面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取消执行到期、功能模糊、绩效不高的专项资金,归并用途趋同、投向重复、规模较小的专项资金,调整政策对象交叉、涉及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并对归并整合形成的专项资金重新梳理界定资金使用投向,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动态调整具体项目安排,确保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实施。严控新增专项资金,凡要求新设立专项资金的,县级预算部门应编制行业规划、提出可行性报告,明确存续年限,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设立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类项目,应制定管理办法,具体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分配和管理制定详细的资金管理办法。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预算。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预算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自主申报、竞争选择、部门审核、上报批准等程序确定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合理界定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健全以政府引导基金、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推动直接投入向间接扶持转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全面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分配决策机制,主要采取因素测算、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资金分配方法。对采取竞争立项分配项目资金的,应坚持“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原则选择项目,采取招投标、专家评审等方式,遴选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第十七条 县级预算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申报项目的审查工作。县级预算部门负责对项目材料真实性、技术可行性、方案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审查;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投资概预算、绩效目标、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已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同类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基本支出由县级预算部门按照分月用款计划执行;项目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审核拨付,其中工程项目资金,应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审核拨付。
第二十条 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在保证县级预算部门资金使用权、财政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三权”不变的前提下,所有县级预算部门、单位应全部纳入预算执行监管系统,财政部门应对所有财政资金、单位财务核算和集中支付过程实行“全覆盖、无缝隙”监管。
第二十一条 县级预算部门根据时间进度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基本支出和项目资金用款计划申请,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拨付资金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县级预算部门应加强项目支出资金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项目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名义发放与争取和组织实施项目有关的奖励、补贴等。除有明确规定外,县级预算部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应于当年下达,当年未下达的,年底统一收回,按程序将资金调剂用于经济社会领域亟需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的支出,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并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结合预算评审、立项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审批,对新增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财政部门应加强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县级预算部门编制预算时,应按照县财政统一确定的绩效目标编报范围设定绩效目标,体现产出、结果、成本、效益等绩效信息,并合理匹配预算资金。财政部门应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进一步加强审核。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同步下达、同步公开。
第二十八条 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县级预算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按期保质实现。财政部门应建立重大政策、项目及转移支付绩效跟踪机制,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二十九条 全面开展绩效评价。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对预算执行情况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县级预算部门应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逐步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县级预算部门,作为加强和改进支出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独立实施,财政部门应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施绩效激励约束。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差的政策、项目督促改进,对不应安排的坚决取消,对交叉重复和碎片化的政策、项目予以调整,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依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三十二条 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建立预算绩效信息报告制度,重大政策、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向县政府报告,并作为预算编制和完善政策、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推动建立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随同政府预决算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度。不断加大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县级预算部门应对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预算单位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并对项目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跟踪问效。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项目实施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负责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处置。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向财政部门、县级预算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郯城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郯政办发〔2015〕49号)同时废止。
!正文结束郯行审发〔2020〕2号
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郯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郯政发[2019]5号)的要求,制定工程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
一、工作机制
工程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以下简称“一费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第二阶段即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中,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应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行政审批服务局“一次性”核算、“一次性”收费,形成“建设单位一次申报、行政审批服务局一次核算收费”的运行机制。
二、适用范围
“一费制”收费事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城市污水处理费,适用全县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各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缴,杜绝一切乱收费行为。严格人员管理,参与收费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廉政纪律。
(二)提升效能原则。简化征缴程序,一次性受理,一次性收费,压缩办事时限,有效降低成本,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三)协调配合原则。明确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协调,优化服务质量。
四、收费办法
(一)票据管理
“一费制”缴款通知单采用一张单子、四个明细、统一汇总的形式。“一费制”非税收入缴款凭证的发放、使用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收费统计台账,分类反映建设单位的缴费明细情况,并定期将收费相关基础资料及收费实际入户数进行核对,确保收入统计准确无误。
(二)收费管理程序
1、受理核算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建设单位按要求向行政审批服务局工程建设综合窗口报送工程规划、人防易地建设等事项材料,由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科室统一核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城市污水处理费,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并出具“一费制”缴费通知单(加盖公章)。
2、费用收缴
建设单位持缴款通知单到行政审批服务局财务科一次性缴清费用后,财务科出具“一费制” 非税收入缴款凭证。建设单位凭缴款凭证继续办理审批业务。
五、其他
1、本办法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执收标准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由财政局会同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意见,县政府批准后办理相应变动。
2、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申报工程建设审批的项目,一律实行“一费制”征收管理。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2月28日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2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优化调整畜牧业生产布局,从源头上治理和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畜牧业生产实际,对全县行政区划内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域进行调整和完善,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以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量减污、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为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划定依据
(一)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
三、划定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第一水厂、第二水厂、东城新区水厂等城市饮用水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二)自然保护区。郯城县银杏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批复文件确定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三)风景名胜区。中华银杏生态旅游区新村银杏古梅园、中华银杏生态旅游区重坊中华银杏园、望海楼景区、马陵山景区,神州古栗园、郯子公园、白马河湿地公园、马头古镇;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郯城县县城建成区、李庄镇、马头镇、庙山镇、高峰头镇、红花镇、杨集镇、重坊镇、胜利镇、港上镇九个镇政府所在地驻地范围区域、郯城街道驻地范围、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区域。
四、养殖场(小区)建设要求
禁止养殖区内,严禁新批准、新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已有养殖场、养殖小区要逐步进行搬迁、清理取缔,搬迁、清理取缔前,应配套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排放物符合《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其他区域,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并确保不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对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区要积极落实粪污处理利用措施,积极推广应用畜牧养殖新技术,排放物应符合《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不达标准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限期关闭或搬迁。从事畜禽养殖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及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立项、环境影响评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其畜禽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生产能力。
禁养区外养殖场户应提升改造现有的养殖圈舍及配套设施设备,实施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力度,逐步实现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不达标,拒不整改或不具备整改条件外排粪污造成污染的,应予以停养,由生态环境部门予以处罚,并限期关闭或拆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主动意识,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关停、搬迁工作,加大巡查力度,防止复养现象的发生。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行为。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合理选址布局和生态养殖技术。行政审批部门要做好养殖场(小区)备案、动物防疫条件监管、落实环评制度等。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部门要协助做好本方案的实施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养殖场(小区)给予公开曝光;对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典型和生态循环养殖典型,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郯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郯政办字〔2019〕46号)废止。
!正文结束郯民发〔2019〕32号
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马陵山景区旅游开发办,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便民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精神,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的能力水平,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社区社会组织是由本社区居民和其他组织为主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46号),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鲁民发〔2018〕82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临办发〔2018〕17号)和市民政局《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临民〔2018〕92号)明确指出,做好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对于推进社区治理创新、提升社区服务能力和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县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每个城市社区平均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每个农村社区实现“一村一组织”;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以下简称乡镇)全部建立各具特色、作用明显的枢纽型、联合型社区社会组织。到2035年,实现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支持措施更加完备,整体发展更加有序,作用发挥更加明显,成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和人民向往美好生活的有力支撑。
三、组织类型
(一)为民服务类。主要是为城乡社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便民服务的社会组织,如便民服务工作室、社区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法律援助服务站、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青少年科技创新中心等。
(二)公益慈善类。主要是为城乡社区特困老年人、残疾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孤儿等特殊群体、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关爱、照护和志愿服务的社会组织,如残疾人康复站(室)、残疾人日间照料中心、公益服务中心、社区基金会、情暖夕阳服务社、家庭关爱中心、公益小天使、爱心工作(服务)站、志愿者(义工)协会、志愿服务队等。
(三)邻里互助类。主要是为城乡社区居民调节矛盾、化解分歧,促进邻里关系融洽、和谐相处的社会组织,如邻里调解服务中心、邻里互助会、邻里帮协会、社区帮忙团、一家亲互助服务中心、红白理事会等。
(四)文体娱乐类。主要是在城乡社区开展文化、艺术、体育、健身、娱乐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广场舞协会、戏曲爱好者协会、剪纸协会、书画协会、健身俱乐部、棋牌俱乐部、全民健走团、社区小剧团、社区手工坊、秧歌队等。
(五)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类。主要是为农村生产经营提供便民服务的社会组织,如特色农产品协会、苗木花卉协会、畜牧养殖协会、电商服务中心、生产互助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创业咨询服务工作室等。
四、培育管理
(一)明确发展重点。加快发展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和居民互助类社区社会组织,重点为老年人、妇女、贫困家庭青少年、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困难群体提供帮助,为服刑和强制戒毒等限制自由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开展服务。发挥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支持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农民工为乡村振兴多做贡献。
(二)坚持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以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带动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确保社区社会组织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服务为本,把服务居民作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差异化服务。坚持自主举办,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尊重社区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发展意愿,促进社区社会组织依法治理、民主决策、自主运作。坚持改革创新,着眼激发社区社会组织活力,建立健全配套完备、科学合理的服务支持体系和多方协同、监管有力的综合管理体系。
(三)降低准入门槛。大力培育和支持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县行政审批局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和“一次办好”要求,优化服务流程,简化登记程序,加快办理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四)实施分类管理。对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到县行政审批局申请登记,其中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提出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应符合社区特征,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对暂时未达到登记条件的,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和加强指导;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微型”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党总支领导,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鼓励在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代管资金、人员培训等服务。
(五)规范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组织是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社区志愿服务组织通过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开展注册和志愿服务活动记录与出具证明等工作,提高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的制度化、信息化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需要社会广泛参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作机制,制定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具体方案,积极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条件。
(二)广泛宣传,扩大影响。要大力宣传社区社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宣传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法规,宣传社会组织发展的典型事例,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社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抓好社会组织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吸收素质高、能力强、奉献精神强的村(居)民加入社会组织队伍,引导有社会影响、热心公益事业的退休老同志、老党员和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各类社会组织负责人,增强各类社会组织对居民群众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断提高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素质。
(四)加快推进服务平台建设。依托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的支持。力争到2020年,全县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在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的覆盖率分别达到50%、20%以上。
(五)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政府向社区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将城乡社区服务、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等适合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不断加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投入,逐步扩大向社区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区社会组织购买。可以结合城乡社区服务项目具体需求,合理确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对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中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郯城县民政局 郯城县行政审批局
2019年12月24日
!正文结束郯民发〔2019〕3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民〔2019〕36号)和《临沂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民〔2019〕5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流程再造,完善服务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能,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事项
在全县范围内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至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各乡镇)实施。
二、社会救助工作审批流程简化
(一)优化审核审批流程。社会救助实行核对前置,申请人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应向乡镇提交申请书和核对授权书。乡镇出具受理通知书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100%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审核审批意见。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乡镇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复查,出具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报告。对拟批准享受待遇的进行审批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加盖乡镇政府公章。经审核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简化审核审批环节。取消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阶段公示和民主评议两个环节,审批结果直接在自然村进行公示,乡镇、社区同时公示辖区内审核审批情况。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三)加快审核审批时限。急难型临时救助要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
三、规范救助行政文书使用,精简申请材料
全面应用统一的救助行政文书,以行政文书的标准化倒逼和推进救助工作的规范化。
(一)精简救助申请材料。要坚持便民高效原则,最大限度简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所需要的证明材料,能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证明材料、相关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于需要申请人填写的低保申请表、诚信声明及委托授权书,应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填写。
(二)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对申请低保不予批准告知书、低保金调整(停发)告知书等,要按照《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79号)、《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鲁民〔2019〕54号)规定及时送达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送达的要电话告知,做好相关记录,确保申请人及时获知信息,以免影响其他待遇的申请、交纳、变更。
(三)严格救助档案管理。要按照社会救助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对低保行政文书等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进行归档,确保关键环节和核心程序“环环有痕迹、步步能倒查”。新增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在乡镇存放,乡镇在完成审批工作后向县民政局报送审核审批表。
四、强化人员配置,推进能力建设
为有序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各乡镇要用好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窗口,配备3-5名专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社区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配备1-2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核对工作,签订保密协议,实施保密管理,不得利用核对平台获取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
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引导公众关注、参与和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自然村和社区全部设立社会救助公示栏,在公示栏内长期公示社会救助政策享受人员名单并在显要位置张贴社会救助政策明白纸;向群众发放社会救助宣传手册,让群众了解社会救助政策、办理程序和救助标准,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率。
各乡镇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根据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进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郯城县民政局
2019年12月17日
!正文结束郯公通〔2019〕56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全县公安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家干事创业十条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郯城县公安局
2019年12月17日
全县公安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家干事创业十条措施
为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着力为全县广大企业家干事创业营造良好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进一步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十五条措施(试行)》精神及市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对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等威胁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组织专门力量,集中优势资源、做到快侦快破、严厉打击。
二、建立涉企业家负面信息快速反应处置机制。对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企业商品声誉、商业信誉,捏造事实诽谤企业家等违法犯罪,第一时间进行落地核查,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有害信息,维护企业家合法信誉。
三、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将恶意阻工、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暴力讨债、强揽工程、强买强卖、串通招投标等违法犯罪,作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内容,涉案线索优先核查,重大案件第一时间报告。
四、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依法严厉打击涉企侵权违法犯罪,特别对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地市的,及时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开展打击保护工作,及时报告,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
五、开展涉企积案专项清理行动。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久拖不结、久办无果的涉企积案进行全面梳理排查,依法加快案件办理进程,2020年年底前,原则上对2年以上涉企积案全部办结。
六、严格依法使用强制措施。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对不具有损毁、隐匿等法定情形的,原则上不查封、不扣押。对能够有效监管的企业涉案资金、金融资产,原则上不冻结。对确有查封、扣押、冻结必要的,应当为企业预留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家,企业仍在生产经营的,因重要经营事项或重大决策需要,在公安机关监督下,可行使一定的企业经营权。
七、严格规范涉企检查。建立“非请勿扰”管理机制,对诚信守法类企业,每月1-20日定为“企业生产安宁日”。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上级部署、媒体曝光、群众举报、侦查办案等需要即时检查的外,原则上不进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建立涉企检查“白名单”,根据监管要求确定检查频次,列入“白名单”的企业,原则上每年检查不超过两次。
八、设立涉企证照办理“绿色通道”。对批量办理户籍、身份证、居住证、出入境证件等业务的企业,属地派出所和出入境管理大队可提供预约服务、优先办理。为紧急出国出境参加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以及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情况的企业家提供加急办证“绿色通道”服务,2个工作日予以办结,情况特别紧急的,当日办结。
九、为企业家提供居留和出入境便利。简化往来港澳商务单位登记备案和商务签注办理手续,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的办理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单独办理商务签注缩短为4个工作日,往来港澳商务单位登记备案缩短为3个工作日。协助外籍企业家申请办理永久居留、长期签证和居留许可等手续,为外籍企业家、高层次人才来华投资创业、学习工作提供入境出境和居留便利。
十、积极构建“亲”“清”警企关系。组建企业家特邀监督员队伍,主动接受监督。加强与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各级商会的沟通联系,了解掌握企业运营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保障和服务工作。对企业家投诉、举报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做到有诉必应、有查必果、有错必改、有责必究。
!正文结束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郯城县进一步优化提升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郯发改〔2019〕82号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郯城县供电公司:
根据《进一步优化提升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鲁能源电力字【2019】175号)文件要求,现将《郯城县进一步优化提升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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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R—2020—002001
郯政办发〔2020〕3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规范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资金,是指县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补助收入)。
第三条县级财政资金的申报、审批、使用、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县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财政资金应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县政府综合预算财力。
第五条县级财政资金按支出用途分为基本支出资金和项目支出资金。基本支出资金是指县级预算部门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履行部门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安排的资金,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项目支出资金是指县级预算部门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扶持专门项目或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本级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类、收费执收成本类、定额定项补助类、专项资金类、业务经费类以及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条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全面绩效、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政策制定,组织财政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实施绩效管理。审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财政资金使用和扶持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县级预算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政策规定,做好财政资金使用和相关项目管理工作,实施项目绩效目标考核,对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实行部门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基本支出资金
(一)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单位人员编制,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政策解读和套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和“县级预算基础信息库”,县级预算部门应按照《郯城县县级预算基础信息库管理办法》规定,如实准确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基础信息。
(二)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分别细化到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和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人员经费按照中央、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和“县级预算基础信息库”中的人员信息核定;公用经费按照人均定额标准和单位实有人数核定,人均定额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承担的职能、业务特点和财力等因素,分类进行核定,适时调整。
(三)县级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单位的人员实际情况和工资、津补贴以及人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合理编制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县级预算部门报送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按法定程序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批复下达各县级预算部门和单位。
(五)预算执行中,因人员增减变化和政策性原因提高工资补贴等因素导致人员经费增减变化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追加或追减部门预算;其他原因如因在职人员晋级晋档以及职称职务调整等原因增支的,原则上不再追加人员经费支出。当年预算执行中增人的,只追加人员经费,不追加公用经费。
(六)县级预算部门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应根据现行财务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从紧从严控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建立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项目支出资金
(一)项目支出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应实行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等统筹安排,当年财政资金和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统筹安排,集中财力保民生、保改革、保重点;
2.科学论证原则。部门申报的项目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的审核,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合理安排;
3.跟踪问效原则。财政部门和县级预算部门对预算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跟踪问效,对项目完成过程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4.与资源存量相结合原则。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应与县级预算部门现有公共资源占有情况相结合,提高资源配置和资金使用效率。
(二)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县级预算部门应按照《郯城县县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履行单位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中央、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编制各类项目支出预算,并纳入县级预算项目库进行管理。对拟新增或增加支出规模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凡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三)县级预算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由财政部门依据预算部门提供的依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汇总,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报县政府审定,并按法定程序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法定时限内批复到县级预算部门。
(四)县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认真组织实施,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或超预算实施。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超预算或概算,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财政部门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县级预算部门应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重大项目资金
(一)重大项目是指由财政资金安排或主要由财政资金安排,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面广、与民生事业密切相关的大额资金事项,主要包括:
1.政府收支预算草案及综合预算安排等重大事项;
2.县级重大基础设施及重点建设项目;
3.基建类项目实施中由于重大规划调整、重要设计变更等,造成概算突破,需追加财政资金的。
(二)重大项目方案一般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县级预算部门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按照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形成项目资金建议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重大项目决策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议事规则程序办理,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代替集体决策。
(四)县政府作出重大项目决策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预算和资金批复下达县级预算部门,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
第十一条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县级预算部门的支出应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外,一律不得动支预备费。
第十二条预算支出追加
(一)预算执行中,县级预算部门确需追加支出的,应将追加预算申请报县政府,县政府批转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县级预算部门应强化支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预算执行中一律不追加业务经费类项目支出。对县级预算部门未经县政府批准而擅自确定的支出事项,对擅自超范围、超标准等造成的预算超支,一律不予追加。
(三)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按预算法规定全部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律不得再追加支出;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消化支出缺口,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第十三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县级预算部门一般不得出台增加财政支出或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对必须出台的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应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说明,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对确需出台的增支政策,应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通过下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对专项资金类项目实行全面清理整合。按照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总体要求,全面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取消执行到期、功能模糊、绩效不高的专项资金,归并用途趋同、投向重复、规模较小的专项资金,调整政策对象交叉、涉及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并对归并整合形成的专项资金重新梳理界定资金使用投向,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动态调整具体项目安排,确保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实施。严控新增专项资金,凡要求新设立专项资金的,县级预算部门应编制行业规划、提出可行性报告,明确存续年限,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设立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类项目,应制定管理办法,具体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分配和管理制定详细的资金管理办法。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预算。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预算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自主申报、竞争选择、部门审核、上报批准等程序确定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合理界定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健全以政府引导基金、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推动直接投入向间接扶持转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全面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分配决策机制,主要采取因素测算、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资金分配方法。对采取竞争立项分配项目资金的,应坚持“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原则选择项目,采取招投标、专家评审等方式,遴选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第十七条县级预算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申报项目的审查工作。县级预算部门负责对项目材料真实性、技术可行性、方案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审查;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投资概预算、绩效目标、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已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同类专项资金。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基本支出由县级预算部门按照分月用款计划执行;项目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审核拨付,其中工程项目资金,应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审核拨付。
第二十条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在保证县级预算部门资金使用权、财政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三权”不变的前提下,所有县级预算部门、单位应全部纳入预算执行监管系统,财政部门应对所有财政资金、单位财务核算和集中支付过程实行“全覆盖、无缝隙”监管。
第二十一条县级预算部门根据时间进度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基本支出和项目资金用款计划申请,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拨付资金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县级预算部门应加强项目支出资金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项目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名义发放与争取和组织实施项目有关的奖励、补贴等。除有明确规定外,县级预算部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应于当年下达,当年未下达的,年底统一收回,按程序将资金调剂用于经济社会领域亟需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的支出,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并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结合预算评审、立项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审批,对新增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财政部门应加强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县级预算部门编制预算时,应按照县财政统一确定的绩效目标编报范围设定绩效目标,体现产出、结果、成本、效益等绩效信息,并合理匹配预算资金。财政部门应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进一步加强审核。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同步下达、同步公开。
第二十八条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县级预算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按期保质实现。财政部门应建立重大政策、项目及转移支付绩效跟踪机制,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二十九条全面开展绩效评价。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对预算执行情况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县级预算部门应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逐步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县级预算部门,作为加强和改进支出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独立实施,财政部门应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实施绩效激励约束。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差的政策、项目督促改进,对不应安排的坚决取消,对交叉重复和碎片化的政策、项目予以调整,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依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三十二条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建立预算绩效信息报告制度,重大政策、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向县政府报告,并作为预算编制和完善政策、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推动建立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随同政府预决算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度。不断加大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县级预算部门应对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预算单位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并对项目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跟踪问效。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项目实施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负责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处置。
第三十六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向财政部门、县级预算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郯城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郯政办发〔2015〕49号)同时废止。
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146055.htm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146057.htm
音频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7/161576.htm
视频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8/1616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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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146182.htm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146185.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5/146190.htm
!正文结束
郯政发〔2020〕1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做好稳就业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20〕3 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和今后一段时间稳就业工作、切实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切实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1.建立用工保障制度。实施即时响应机制,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和县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用工困难问题,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用工服务专员,“一对一”“点对点”提供用工服务。对介绍技能型人才、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高校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到复工复产企业就业的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含劳务派遣公司),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12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有效期暂定3个月。(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
2.发放一次性用工补贴。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达产,对春节期间(截至2O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企业,给予每人每天2OO元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2020年2月1O日起一个月内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或符合免缴规定)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OOO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安排。(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3.扩大线上招聘服务。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举办“战疫情、促复工、稳就业”网络招聘服务活动,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扩大人力资源供求双方在线办理事项,鼓励进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打造“互联网+”就业服务新模式。(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4.保障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或引导就地就近就业。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需求,加强交通出行运输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为返岗相对集中的用工企业提供“点对点”定制化包车运输服务,取得县政府指定运输证明后,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返岗包车通行证》,优先保障通行,保障员工返岗安全便捷畅通。深化政企合作,畅通复工信息,鼓励企业吸纳本地求职人员就地就近就业,提高复工率。通过大数据平台筛选,针对性发布本地用工需求信息,挖掘本地产业园和服务业带动就业潜力,开发一批就业岗位,引导就地就近就业。(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二、全力帮助企业渡难关稳岗位
5.降低社保成本。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待上级出台具体政策后实施)。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1个百分点。向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提前预付医药货款,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6.加大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再延长1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到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放宽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对2019年依法参保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一般企业,实施“无形认证”主动推送服务。加快全程网办,确保符合条件企业的稳岗返还资金及时足额返还到位。(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7.减轻残保金、住房公积金负担。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暂免征收在职职工总数30 人(含)以下企业残保金。对因疫情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按照企业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残联、县住建局)
三、帮助重点群体稳妥就业
8.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乐业郯城”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行动,开展校企地三方就业协作和“线上有招”高校毕业生招聘专项行动,推行就业手续“秒办”“简办”服务,畅通高校毕业生来郯就业渠道。扩大选拔录用“三支一扶”计划、青年见习计划,扎实推进“青鸟计划才聚郯城”项目。引导社会工作相关部门及基层开发设置社会工作相关岗位,加大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学生的招聘力度。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对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公益岗位安置帮扶。(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团县委、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
9.稳定农民工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实施乡村振兴,积极挖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农民工入乡返乡创业。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对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服务。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推广应用力度,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动态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
10.帮助困难人员就业。完善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重点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等开展即时就业援助。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适应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需要,在巩固百名公益性岗位基础上,新开发部分社区防疫临时公益性岗位,充实基层社区公共防疫力量,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阶段性延长就业援助政策,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稳定已脱贫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对疫情期间正常经营的就业扶贫车间,按照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数量,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吸纳就业补助,补助时间从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6月30日,所需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
11.统筹其他群体就业。压实属地政府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稳妥做好建陶、木业、铸造和氯碱等行业在化解过剩产能及转型升级过程中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实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健全面向退役军人的就业服务平台。落实残疾人专项扶持政策,支持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全面保障妇女就业权益。(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联、县妇联)
四、着力拓宽就业创业空间
12.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聚焦重点群体、特色产业、市场急需工种,全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落实,鼓励支持更多劳动者参加培训。开展中式面点师、家政服务等特色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将20岁以下有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范围。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互联网+职业培训”,引导劳动者灵活安排时间参加线上培训。支持企业自主开展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利用师资和实训资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在疫情期间参加线上互联网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等重点群体,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时间截至2020年6月30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工商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
13.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行动。广泛开展岗位练兵,举办“劳动之星”技能大赛。推荐申报市级技能大师和市级技师工作站,开展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活动。编制《郯城县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目录》,开展紧缺技师培养行动,打造金蓝领培训品牌,进一步加大新型学徒制培训。在规模以上企业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引导企业将自主评价结果与人才使用、薪酬待遇挂钩。加大县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力度,提升人才技能水平。(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体局)
14.实施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建立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并重、纵向贯通和横向融通并行的职业教育制度。建立专业布局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人力资源统计、市场预测、供求信息发布制度,持续调整优化技能人才培养结构,满足社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按照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方式,建设共享性的大型智能(仿真)实习实训基地,提升人才技能水平。(责任部门:县教体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五、鼓励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15.加强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培育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政策链“五链统筹”,深度融合。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省、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或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同一机构选择申报省级或市级补贴,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16.加强培训提升创业能力。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政策,支持“互联网+创业培训”平台建设,丰富创业培训形式和教学内容。选择有持续发展和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组织开展“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实训观摩等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提升创业者能力和素质。组织开展创业大赛等活动,加强创业政策宣传,遴选优秀创业项目和创业典型,开展创业明星表彰,营造创业沃土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
17.加大创业资金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返乡入乡创业企业金融支持,农商行县域吸收存款优先用于支持返乡入乡创业。积极探索设立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创业基金。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符合条件的个人给予最高15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共同创业的给予最高4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小微企业实施“创贷+商贷”,其中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并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根据政策实施情况、资金支撑能力,适当调整创业补贴申领条件。(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县银监办、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8.推进返乡入乡创业。把返乡入乡创业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等紧密结合,来郯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等各类乡创平台建设,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低成本、多要素、便利化创业服务。在省外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站的,可根据服务效果,统筹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奖补。将返乡创业项目确需的新增建设用地纳入乡村振兴用地指标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防范规模性失业风险
19.加强就业形势监测预警。密切跟踪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影响,加强规上企业、重大项目和中美经贸摩擦、去产能、环保治理涉及企业用工监测。执行城镇调查失业率、劳动力调查等制度。加强移动通信、交通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就业监测,及时发布失业预警。(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商务局、县统计局)
20.妥善处置失业风险。完善规模性失业风险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健全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发布制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防止出现大规模裁员。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对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妥善处置。(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1.稳定和谐劳动关系。支持企业通过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方式,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因疫情防控导致特殊困难的职工特别是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等,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协商安排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多元化解劳动争议,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工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工商联)
22.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其家庭,及时按规定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加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力度,确保不因病致贫返贫。(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医保局)
七、统筹推进政策落实
23.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统筹编制资源,落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编制标准。进一步完善多渠道就业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就业创业政策落实落地。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就业指标权重。落实乡镇长(办事处、管委会主任)稳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按期完成新增就业、人才培育任务。大力宣传稳就业重大决策部署,加强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对在稳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及时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4.加大政策协同。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制定改革发展、产业调整、社会管理等重要政策时,综合评估可能对就业产生的影响。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政策牵头部门应提前制定应对措施。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治理、城市管理政策,坚决杜绝“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一刀切”做法,避免集中停工停产停业,最大限度减小对就业的影响。(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5.狠抓工作落实。建立求职需求、用工需求、培训需求、问题诉求、政策落实“五张清单”,精准施策、务求实效。广泛开展系列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建立失业人员常住地登记服务、定期联系、分类分级服务制度。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行智能化认证、电子化签章、不见面服务,实现全程网办、全县通办。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鼓励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新业态,深入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大力宣传稳就业重大决策部署,加强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开展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一线,推动政策落实由“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提高企业和群众的政策获得感,全力完成就业工作年度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7日
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146066.htm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146068.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5/146067.htm
音频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7/166933.htm
视频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8/163035.htm
!正文结束郯政办发〔2020〕1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20〕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县“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持续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
(一)深入推进“市县同权”改革,做好上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的承接落实。
具体措施:
1.做好上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的承接落实,将市级2019年下放的“市县同权”事项承接到位,优化流程,接住办好;承接好2020年上级下放权力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公室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2.组织清理规范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集中统一公布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县政府办公室公室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交通运输领域简政放权部署要求,简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事项和申请材料,精简道路货运从业驾驶员培训考试。取消对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进行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
具体措施:
1.严格执行国家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规范市场准入管理。(县发改局、县商务局牵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组织开展存量文件专项清理,修改、废止一批不利于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落实国家、省、市实施竞争政策的相关意见。(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3.组织开展招投标领域文件清理,重点清理与上位法不符、阻碍公平竞争、搞地方或行业保护、增加招投标人负担等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的相关制度性文件。(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制定完善政府采购领域各环节工作规范,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县财政局负责)
(三)落实国务院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部署,积极做好减证后的监管和流程优化工作。
具体措施: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保留发证目录的产品,重新梳理再造监管流程,对退出目录的产品加大监督检查抽查力度。对企业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加大督导检查频次。积极配合国家认监委做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压减、扩大“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施范围和简化强制性认证管理程序工作;依托认证监管系统,委托相关行业专家,加大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内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为。认真落实“互联网+监管”模式,配合市里做好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加快实现检验检测认证结果在不同部门、层级和地区间互认通用。(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资质认可管理工作。
具体措施:
1.建立健全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注重职业道德,突出能力导向,强化业绩贡献。(县人社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国家压减企业资质资格认定的改革措施,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资质认可管理工作。稳步推进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等部分资质资格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清理压减各类变相审批,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具体措施:
集中清理整治变相审批,重点针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中的依申请事项,特别是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等形式变相审批的行为进行检查和整改,压减一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县政府办公室公室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六)继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重点是“照后减证”。
具体措施:
2020年12月底前,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公室、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再造企业开办流程,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2020年6月底前压减到0.5个工作日以内。
具体措施:
1.将新开办企业营业执照申领、印章刻制、涉税办理、社保登记、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内容合并为一次申报、两个环节办理,实行一次登录、一表填报、全量采集,全面实现全程网办。2020年6月底前,推行企业开办“四减一办四帮一免一送”(即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费用,代办营业执照,帮办刻制印章、银行开户、税务办理、社保登记,免费为企业刻制1套印章,送“大礼包”)改革措施,全县企业开办时间压减到0.5个工作日以内。(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人社局、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郯城县分中心、县医保局、县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电子印章推广应用。2020年7月底前,对接省级印章刻制信息系统,实现刻制印章全程网办。(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上线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和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加快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推动办税智能化,将纳税人办税事项、纳税时间再压减10%,70%以上办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县税务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促进优胜劣汰。
具体措施:
1.积极推进企业注销“一网通办”,压缩企业注销时限。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一般流程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大幅简化社保、医保、商务等注销手续,根据省市统一部署,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执行省市制定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县发改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九)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压减审批时间和环节,报建材料压缩50%以上,全县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70个工作日。
具体措施:
1.继续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建立三个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工业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拿地开工”绿色审批,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实行“主动受理、容缺受理、有诺免责、失职追责”绿色审批,民营企业和小区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项目实行“特事特办”绿色审批。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2020年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运行。全面推行“互联网+审批”机制,深化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应用,积极推行网上申报、“一链办理”。实施全流程网上监管,实现审批数据网上实时共享、审批环节全程跟踪督办及审批时间节点控制,实行“亮灯”管理制度。推行施工图审查、招投标交易、施工许可证核发全过程数字化。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城建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推进“竣工测验合一”改革。推动“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推进以项目为主导向以规划为统筹的审批模式转变。(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环评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名录中要求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不再审批,实行承诺备案制;对未纳入名录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无需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规划环评范围内的项目,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评价内容进行简化。(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用地规划“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合并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整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同步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减少用地规划相关证照。(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治理各种不合理收费,防止非税收入非正常增长、抵消减税降费的政策效果,确保减税降费的目标落实到位。
具体措施:
1.组织开展减税降费实施效果监督检查。2020年3月底前,对本县区税收收入及非税收入情况开展摸底调查,逐项分析变动情况,对增速异常收入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坚决纠正违规征收非税收入的行为,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县财政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组织对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领域随机抽查,重点查处政府部门将自身应承担的费用转嫁企业承担、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和行业协会借用行政权力违规收费、继续收取已取消减免停征的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民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保局郯城县分局、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中心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执行政府收费项目清单管理制度,动态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全面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降低国有产权交易服务等涉企服务收费标准,减轻企业交易成本。放开汽车鉴定费、律师服务费、基层法律服务费、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费、补办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工本费和新装有线电视一次性建设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对2020年新上工业企业和政府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予以免收。(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降低企业信贷办理费用,信贷服务实行“一次办好”。严格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对于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人民银行取消企业银行开户许可,开户许可证不再作为企业办理其他事务的证明文件。各商业银行整合营销、调查环节,精简办贷手续,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开展农业生产设施抵押等业务,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项目开辟快速信贷绿色通道,实行“一次办好”;探索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一次办好”服务,动产抵押全程电子化,实行“外网申请、内网申述、现场提交、一次办好”,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监管组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切实加强公正监管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监管规则和标准,抓紧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边界宽泛、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实施公正监管。
具体措施:
1.对已取消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按照法律规定和“三定”规定确定的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全覆盖。(县政府办公室公室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制定出台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适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覆盖、保障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公室、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边界宽泛、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大力消除模糊和兜底性条款,严格落实省政府制定的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市场等行政执法领域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实施公正监管。(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现有涉企现场检查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论证,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检查, 除涉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以及上级部署、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需要即时检查的以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持续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县司法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县司法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 推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
具体措施:
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建立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实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覆盖企业比例不低于5%。2020年年底前,在市场监管领域实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2022年年底前,市场监管领域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对重点领域进行重点监管,特别是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到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要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严格监管。
具体措施:
1.加强化学危险品产品质量监督,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家查隐患和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测,提升油品质量品质。(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对辖区内疫苗配送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加强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标市内企业品种的日常监管、产品抽验和不良反应监测,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联合有关部门,运用行政监管、经办机构稽核以及第三方力量,深入推进“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专项治理,实现全县定点医药机构检查全覆盖。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和协议约定进行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直至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县医保局负责)
(十四)大力推进信用监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信用承诺制,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具体措施:
1.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黑名单”统一标准,做好相关领域“黑名单”的认定、共享、发布工作,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组织做好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申报创建工作,全面推广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县发改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全面推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县发改局、中国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负责)
4.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快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对比、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控。(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
具体措施:
按照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做好“互联网+监管”系统推广应用的技术保障工作。推进全县各级各部门监管事项清单及检查实施清单的梳理完善,完成全县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络运行系统升级改造和推广应用工作,实现“互联网+监管”相关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坚持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监管中找到新生事物发展规律,合理处置,客观对待,推动新业态更好更健康发展。
具体措施:
1.加快制定出台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县政府办公室公室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行政处罚裁量做到客观公正、处罚过程中充分体现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既满足社会需求,也考虑当事人的客观实际,做到违法行为与其法律责任相适应。落实国家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用工、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相关政策。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更多平台从业人员参保。加强对平台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加强公共数据开放,推动主要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按需接入平台,为社会组织和机构开展公共数据深度挖掘利用提供支撑,发展平台经济,赋能创新创业。(县政府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化新业态发展环境,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允许使用规范的新兴行业用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优化政务服务
(十七)大力实施政务服务流程再造,深入推进“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不断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具体措施:
1.深入开展“一件事”主题服务,从企业群众办事视角, 按照“一个窗口、一套材料、一张表单、一个流程、一个平台”的基本要求,将“一事一流程”整合为“多事一流程”,分批次推出面向企业群众的主题式服务流程标准,努力实现“交一套材料、办多件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企业群众评价,推广事项、渠道、部门全覆盖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健全完善“吐槽找茬”机制,推行错时服务、预约服务制度,倒逼政府部门不断改进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实现法院、机构编制、公安、民政等部门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联通。全县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查封、解押、地址变更、更名变更、异议等一般登记业务即时办结;非涉税抵押登记(不含在建工程抵押)1个工作日办结。2020年6月底前,力争实现不动产登记业务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现场核验、一次办结、随到随办的“一网通办”模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进一步扩大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覆盖范围,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跨省异地就医患者在所有定点医院能直接结算。(县医保局负责)
5.做好与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实现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自主认证、社保卡应用状态等“一站式”功能。全面取消领取社保待遇资格集中认证,进一步提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网办深度,方便群众办事。推动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网上办理。(县人社局负责)
6.优化外国人来华相关审批、审查服务,压缩办理时限。开放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平台,为在郯港澳居民、华侨持用出入境证件办理金融、教育、医疗等社会事务提供便利。(县公安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贯彻落实《山东省证明事项信息核查办法》,完善行政协助制度,健全对守信的联合激励机制和对失信的联合惩戒机制。2020年6月底前,在全县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县司法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进一步加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清理力度,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万能居委会”、“社区万能章”等问题。(县司法局、县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司法审判实行限时办结。法院对企业立案7天内“一次办好”,速裁案件10天办结,简易程序案件3个月结案,普通案件6个月结案,执行案件6个月结案。(县法院负责)
(十八)完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实现更大范围“一网通办”、异地可办、“掌上可办”。
具体措施:
1.积极对接临沂“一网通办”总门户,完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客服咨询、公共支付、物流快递等基础服务功能,实施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出入口向统一平台集中工程,实现事项受理、审查、决定、收费、咨询等全流程在线办理。(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根据省市部署,推动实现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和办事指南要素在省、市、县三级统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化“爱山东”APP服务功能,积极推动67项重点服务应用和30项高频事项接入“爱山东”APP临沂分厅,加快电子证照“亮证”应用,积极打造“容沂办”市民云APP,推动更多高频事项实现掌上办理。(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开展政务数据的汇聚和共享应用,加快满足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的数据共享需求。推广应用全省政务服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推进“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平台、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等网上身份认证能力融合,为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支撑。加快实现人口基本信息数据回传,全县人口基本信息表从市级人口系统回传本县,为人口数据查询、核查服务提供保障。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县内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务应用系统“一次认证、全县通行”。(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2020年全面推行“一窗受理”改革,健全“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服务机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大幅压减自来水、电力、燃气、供暖办理时间,提高公用事业单位及医院、银行等服务机构相关政策透明度,大力推行APP办事、移动支付等。
具体措施:
1.2020年12月底前根据国家、省、市水电气暖等行业收费、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政策,研究出台我县相关文件。(县发改局、县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落实省、市转供电环节电价管理制度,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回头看”行动,加大对全县用电量大的转供电单位重点清理,切实降低终端用电成本。(县发改局负责)
3.推广互联网办电渠道,实现多种用电业务“一网通办”、“一证办电”、“一链审批”,将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总时长缩短至5天,实行“提前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对低压小微企业,供电企业办理环节压减为2个,平均接电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小微企业全县范围内城市规划区低压接入容量扩大至160千伏安、农村扩大至100千伏安,低压小微企业用电由供电企业投资到电能表。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施配电网可靠性提升工程,年内报装接电不停电接火率达到100%。(县发改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郯城县供电公司负责)
4.进一步简化水气暖报装工作,严格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简化水气暖报装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建办字〔2019〕1号)要求,做好“两压、一精、一优”任务,确保办理环节(不含设计施工等)不超过3个,办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提报材料不超过2份。大力推行移动支付,各专营公司利用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多种缴费支付方式,为广大用户提供便利条件。(县住建局负责)
5.优化居住证办理流程,实现居住证“网上办”“马上办”“免费办”。简化居住证申领材料,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或补领、换领居住证,凡居住地址未变化且在办理居住登记或首领居住证时已核验居住证明材料的,均可直接办理。科学确定“居住半年以上”的申领条件,除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外,对于有证据证明已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半年以上,或者明确预期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申领居住证。提高居住证制发效率,公安户政服务大厅至少配备一台现场制证设备,实现居住证当日领取。为流动人口较多的派出所增配制证设备,实现居住证立等可取。进一步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理流程,压缩申请材料60%以上,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县公安局、县人社局负责)
(二十)大力发展服务业,采用政府和市场多元化投入的方式,引导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服务业,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大力发展养老、托幼、家政和“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服务,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供给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具体措施:
1.制定出台我县加快建设数字社会的实施意见,加强公共数据开放,推动政务数据服务数字社会,推进“大数据”、“互联网+”与教育、健康医疗、养老、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等领域深度融合发展,创新服务模式,更好惠及人民群众。(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牵头,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健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着力推动医养健康、养老服务业、家庭服务业、体育产业等重点服务业行业转型升级方案的落实,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实现健康有序发展。(县发改局牵头,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构建县级远程医疗服务网络。用好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的诊疗服务加强监管。努力实现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服务。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工作。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活动,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完善软硬件建设,做到程序最简、时间最短、效率最高、服务最优,机构标识统一、办事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承诺公开、办理结果公开。(县卫健局负责)
4.2020年在全县全面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护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协议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稽核等机制,加强对护理服务行为和护理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管。(县医保局负责)
四、强化责任担当
(二十一)做好《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贯彻落实工作,为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开展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加快制度创新流程再造,破解一批营商环境痛点难点。
具体措施:
1.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持续开展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等清理工作。(县司法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围绕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财产登记、纳税办理、获得信贷、执行合同、办理破产、劳动力市场监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指标,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分类组织开展营商环境专项提升行动,逐项制定流程再造方案,努力实现各个指标、各个事项办理环节、材料、时间、费用、跑动次数等均达到全市领先、全省一流水平。(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聚焦郯城营商环境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结合县里重点任务,研究制定年度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并督促抓好落实。(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鼓励工作创新,强化工作调度和督导,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具体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主动消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各种障碍,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动力。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到位,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和时间节点,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全面如期完成。(县政府各部门负责)
2.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开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动产登记、获得电力、获得信贷、获得用水用气、企业纳税、执行合同等重要指标及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找准政策落实中的“堵点”,认真梳理排查涉企服务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各类问题,全面了解企业诉求,建立企业诉求台账,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实行调度通报和销号管理制度,整改不到位或企业不满意的,提级解决。(县政府各部门负责)
3.完善监督考评机制。坚持“以评促改”,定期对营商环境进行回访评价,及时反馈省市评价结果,针对评价暴露出的堵点问题、薄弱环节和制约因素,逐项抓好整改落实。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曝光负面行为;县政府督查室把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情况作为督查重点,建立约谈和正向激励制度,定期组织督查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县纪委监委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抽查12345热线办理情况,对影响营商环境的行为,严肃问责查处。(县政府各部门负责)
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146175.htm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146183.htm
音频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7/161574.htm
视频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8/173035.htm
!正文结束郯政字〔2020〕3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市县同权”改革承接市级下放
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同权”改革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9〕18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县政府决定承接“市县同权”改革下放的196项行政许可事项。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承接市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及方式
本次“市县同权”改革下放的196项市级行政许可权中,78项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实现“市县同权”;40项直接下放到县级实施;50项由县级部门、单位行使实质性审核职权;28项采取前移服务窗口方式下放。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以下具体方式进行承接:
1.承接市级直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对已经实现“市县同权”的78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直接下放的40项行政许可事项,由部门、单位直接承接。
2.承接市级下放实质性审核权的行政许可事项。对由县级部门、单位行使实质性审核职权的50项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出具具体审核意见、加盖县级审批部门公章或审批专用章、承担审批相关法律责任,市级审批部门、单位不再审核,“见章盖章”。
3.承接市级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前移事项。对采取前移服务窗口方式的28项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服务大厅设置专门受理窗口,负责受理申请材料、转递市级部门审核办理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切实做好过渡交接。对于市级直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1月20日前,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市直部门单位做好开展审批服务所需的各类文件、档案资料、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制式证明、证书等材料的交接工作,确保能够顺利承接并实施;对承接的实质性审核权和服务窗口前移的事项,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好业务学习,切实强化承接能力。
2.认真抓好事项承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与市直部门单位做好对接,尽快建立承接运行、监督、跟踪问效等机制,完善审批信息系统,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项接得住、用得好。对市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采取上下对口方式承接,对市级已经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接。同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并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着力提升审批效能。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有关要求,对“市县同权”的行政许可事项深入推进流程再造,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推动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
三、保障措施
1.强化评估检查。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导检查,定期评估“市县同权”事项运行情况,要根据“市县同权”改革事项运行情况,及时研究出台实施细则,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事项接的好,接到位。
2.明确监管责任。实行“市县同权”的行政许可事项,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真正把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3.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并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做好“市县同权”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改革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改革成效。
4.及时汇报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衔接落实情况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0年3月6日下午5:00前报县政府办公室政府职能转变协调推进科(县政府508室)。
联系人:王鑫,张丽娟,联系方式:13853957501、13869921166,协同办公系统邮箱:郯城县政府职能转变协调推进科。
附件:1.承接已实现市县同权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承接市级直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3.承接下放实质性审核权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4.承接服务窗口前移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承接已实现市县同权的市级行政许可
事项清单(78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市级实施部门 |
县级实施部门 |
事项编码 |
1 |
关闭或者报废矿井审批 |
市发展改革委 |
县发改局 |
3700000170003 |
2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县交警大队 |
3700000109104 |
3 |
校车驾驶资格认定 |
市公安局 |
县交警大队 |
3700000109106 |
4 |
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 |
市公安局 |
县交警大队 |
3700000109110 |
5 |
核发校车标牌 |
市公安局 |
县交警大队 |
3700000109111 |
6 |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市公安局 |
县交警大队 |
3700000109112 |
7 |
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
市公安局 |
县交警大队 |
3700000109113 |
8 |
贮存危险废物延长期限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局 郯城县分局 |
3700000116015 |
9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市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3700000117093 |
10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市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3700000117094 |
11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3700000118004 |
12 |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
市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3700000120010 |
13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3700000120067 |
14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1001 |
1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1003 |
16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1004 |
17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4001 |
18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4003 |
19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4004 |
20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5006 |
21 |
选址意见书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5008 |
22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25014 |
23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5028 |
2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5060 |
25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5061 |
26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5062 |
27 |
临时建设审批(用地、工程)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5063 |
28 |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市生态环境局 郯城县分局 |
3700000116012 |
29 |
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市生态环境局 郯城县分局 |
3700000116018 |
30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7070 |
31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7072 |
32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7073 |
33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7074 |
34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7075 |
35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7076 |
36 |
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7077 |
37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7078 |
38 |
燃气经营者改动燃气设施审核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7079 |
39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7080 |
40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7081 |
41 |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7082 |
42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7083 |
43 |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7084 |
44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7085 |
45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7086 |
46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7087 |
47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7088 |
48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7095 |
49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7096 |
50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核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7097 |
51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7099 |
52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8007 |
53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8009 |
54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8011 |
55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8012 |
56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8013 |
57 |
取水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9001 |
58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9003 |
59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9007 |
60 |
农药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20031 |
61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22019 |
62 |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22043 |
63 |
护士执业注册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23027 |
64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23043 |
6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23045 |
66 |
医师执业注册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23048 |
67 |
广告发布登记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31005 |
68 |
食品生产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31006 |
69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99019 |
70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99020 |
71 |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99021 |
72 |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99023 |
73 |
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99024 |
74 |
临时用地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5059 |
75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核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5067 |
76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8014 |
77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8017 |
78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8018 |
附件2
承接市级直接下放的行政许可
事项清单(40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市级实施部门 |
县级实施部门 |
事项编码 |
1 |
新建油气管道不满足选线条件的管道保护方案的审批 |
市发展改革委 |
县发改局 |
3700000160003 |
2 |
从事可能影响油气管道保护的施工审批 |
市发展改革委 |
县发改局 |
3700000160004 |
3 |
油气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附近进行采石、爆破的审批 |
市发展改革委 |
县发改局 |
3700000160005 |
4 |
校车使用许可 |
市教育局 |
县教体局 |
3700000105033 |
5 |
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批准 |
市教育局 |
县教体局 |
3700000105034 |
6 |
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的许可 |
市公安局 |
县交警大队 |
3700000109107 |
7 |
影响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工程建设的许可 |
市公安局 |
县交警大队 |
3700000109108 |
8 |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许可 |
市公安局 |
县交警大队 |
3700000109109 |
9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3700000109129 |
10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市财政局 |
县财政局 |
3700000113004 |
11 |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3700000118023 |
12 |
内河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3700000118039 |
13 |
国内渔业船舶检验发证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3700000118046 |
14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3700000118036 |
15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3700000118041 |
16 |
动物诊疗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3700000120009 |
17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3700000120033 |
18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市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3700000120037 |
19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市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3700000120038 |
20 |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
市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3700000120040 |
21 |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3700000120050 |
22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3700000120056 |
23 |
一代杂交蚕种出口的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3700000120057 |
24 |
肥料登记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3700000120063 |
25 |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3700000120065 |
26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县卫健局 |
3700000123046 |
27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05028 |
28 |
新建和扩建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1005 |
29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4006 |
30 |
城市供水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7069 |
31 |
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7071 |
32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7089 |
33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8005 |
34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8006 |
35 |
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更新采伐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8008 |
36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9004 |
37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23034 |
38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31017 |
39 |
药品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72027 |
40 |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99025 |
附件3
承接下放实质性审核权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50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市级实施部门 |
县级实施部门 |
事项编码 |
1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3700000109127 |
2 |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3700000109128 |
3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市商务局 |
县商务局 |
3700000121012 |
4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3700000122037 |
5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3700000132002 |
6 |
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3700000132005 |
7 |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包括高清节目等)、台名、技术参数等事项审核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3700000132006 |
8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3700000132017 |
9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3700000132018 |
10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3700000132019 |
11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频率指配证明的核发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3700000132024 |
12 |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3700000132026 |
13 |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3700000139031 |
14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举办展览许可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3700000122041 |
15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3700000125013 |
1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3700000125012 |
17 |
节能审查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04006 |
18 |
教师资格认定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05026 |
19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2020 |
20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2021 |
21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2027 |
22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2028 |
23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2029 |
2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2031 |
25 |
技工学校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4005 |
26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5033 |
27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5035 |
28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6002 |
29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6007 |
3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6008 |
31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6019 |
32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8024 |
33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9002 |
34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20001 |
35 |
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沼气工程及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秸秆气化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20027 |
36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21013 |
37 |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22010 |
38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22021 |
39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23030 |
40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23031 |
41 |
公司(企业)登记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31001 |
42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31010 |
43 |
计量授权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31012 |
44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32001 |
45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32022 |
46 |
印刷企业设立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39021 |
47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44001 |
48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59001 |
49 |
执业药师注册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72025 |
50 |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99022 |
附件4
承接服务窗口前移的市级行政许可
事项清单(28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市级实施部门 |
县级实施部门 |
事项编码 |
||||
1 |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3700000109114 |
||||
2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3700000109121 |
||||
3 |
普通护照签发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3700000109122 |
||||
4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3700000109123 |
||||
5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3700000109124 |
||||
6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3700000118019 |
||||
7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3700000118020 |
||||
8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3700000118021 |
||||
9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3700000118022 |
||||
10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04004 |
||||
1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04005 |
||||
12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05035 |
||||
13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06003 |
||||
14 |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07004 |
||||
15 |
地图审核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5025 |
||||
16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5032 |
||||
17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6013 |
||||
18 |
排污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6014 |
||||
19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7051 |
||||
20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7054 |
||||
21 |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住建局 |
3700000117098 |
||||
22 |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8010 |
||||
23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18015 |
||||
24 |
医疗广告审查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23041 |
||||
25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23042 |
||||
26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23044 |
||||
27 |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72020 |
||||
28 |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72021 |
||||
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141965.htm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141968.htm
音频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7/161554.htm
视频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8/1730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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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1360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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