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郯政发〔202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政发〔2008〕32号)、《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4号)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建设)、管网建设配套费(供气管网、排水管网、供水管网的建设)、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
第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财政局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委托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征收,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征收标准及征收办法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30元,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用于城市建设配套部分90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10元,供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1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10元,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10元。以后征收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时按程序另行公布。
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两层以上的(含两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不含用于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下同),两层以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以后征收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时按程序另行公布。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两控一账户”征收管理办法。财政局设立专户,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在办理规划许可、房屋初始登记等事项严格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
第七条 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收费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负责征收,资金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重点工程建设。
第八条 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依据完费票据的建设项目及缴费面积,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房屋初始登记审批手续时认真把关,严格审核。缴费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施工许可面积与房屋初始登记面积不一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办理相关许可前,要及时通知行政审批服务局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获得规划许可审批之日起,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足额缴纳的,行政审批服务局不予办理相关许可。
第三章 减、免范围及办理程序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列情形予以免征、减征。
(一)廉租房、土地增减挂安置房项目、人民防空地下室、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幼托、学校、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殡仪馆、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设施),免征全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征除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外的其它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 《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设施;
2.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3. 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
4. 城中村(居)居住区和棚户区等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还建部分;
5.工业项目中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办公室、综合楼、职工公寓、餐厅等除外)
6.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三)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减征除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外的其他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 县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不含工业企业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减按50%征收;
2. 对酒店、商业市场等能够长期形成税收的服务业建设项目,减按50%征收;
3.投资强度在每亩100万以上新注册落地的工业企业,自土地挂牌出让成交网签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用于企业配套生产服务的建筑(办公室、综合楼、职工公寓、餐厅等),减按30%征收;
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其他重点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不需要配备供水管道和燃气管道的,经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批准后,免收相关配套费。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批准后执行。其他重点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县政府相关减免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或改变容积率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监管及执法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须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城乡规划编制等部门应当加大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相关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全额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财政、行政审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城乡规划编制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免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相关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本办法出台前县政府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郯政发〔202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人武部:
新修订的《郯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县政府设立郯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郯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县防指下设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分别具体负责沂沭河,县内河流、水库及水利工程和城市防汛抗旱工作。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设在县水利局,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县防指指挥,县委、县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和人武部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郯城河道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秘书长。
县委宣传部、发改局、教育和体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消防救援大队、供销合作社、地震检测中心、城区水文中心、森林防火指挥服务中心、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郯城分公司、中国联通郯城分公司、中国电信郯城分公司、县石油公司、中国人寿郯城分公司、人保财险郯城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2.1.1 县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市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省、市防指和市、县委,市、县政府决策部署,部署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较大以上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2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2.1.3县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县防汛抗旱。组织编制《郯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彰工作。
2.1.4 县防指下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和沂沭河、邳苍分洪道险工段治理、水毁工程修复工作,防汛抗旱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水利局;县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全县城市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住建局。
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在县级防指和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县防指建立防汛抗旱防台风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言献策,参加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会商,参与重大工程险情分析研究、方案制定和处置,协助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知识培训,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当发生重大险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洪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指导抗洪抢险。专家组汛期始终处于待命状态。
各级人民政府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三定”规定设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各级防指要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的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水库、城市、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台风应急预案、各类河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各级防指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县政府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0〕22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建立完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村(居)委会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应急、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村(居)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县政府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气象、郯城河道、水文等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县防指部署参与、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防指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水文、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
4.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地质灾害、洪水、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发布有关信息。
4.1.2 工程信息
水利、郯城河道、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 预警
4.2.1 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水文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河道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水利及水文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发布预警,并报同级防指。应急部门按照同级防指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2.2 山洪灾害预警
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以县级为主体,山洪灾害防治区内县、乡人民政府要根据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2.3 台风灾害预警
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预报将受台风影响地区要做好防台风工作。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组织危险区人员提前撤离避险。
4.2.4 干旱预警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按照职责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3.1 预警等级
防汛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3.2 预警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或部分行政区域。
4.3.3 预警发布
县防指办公室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县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签发。
4.3.4 防汛Ⅳ级预警(蓝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Ⅳ级预警(蓝色):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或台风)蓝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0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2)预计沂河临沂站站流量达到4000—6000(不含6000)立方米每秒。
(3)预计沭河重沟站流量达到1500—2000(不含2000)立方米每秒;
(4)预计某条重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
(5)预计某座小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蓝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Ⅳ级预警(蓝色)应采取的行动
:(1)县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县防指副指挥或秘书长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有关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县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并县防指成员单位。
(2)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县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安排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
(3)县融媒体中心等县主要新闻媒体应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
(4)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洪水调度,加强辖区内工程的安全监测和巡查。预警范围内的乡镇防指根据水情、工情、险情安排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队伍和防洪调度、群众转移避险工作。
(5)预警范围涉及的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值班值守,按有关规定对各类防洪工程巡查检查,按照预案要求调度防洪工程并采取相应防守措施。
4.3.5 防汛Ⅲ级预警(黄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Ⅲ级预警(黄色):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或台风)黄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预计沂河临沂站站流量达到6000—8000(不含8000)立方米每秒;
(3)预计沭河重沟站流量达到2000—2500(不含2500)立方米每秒;
(4)预计2条以上重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
(5)预计2座以上小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黄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Ⅲ级预警(黄色)应采取的行动
:(1)县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县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组赴一线检查防汛减灾工作;根据险情、灾情严重程度,做好县级防汛队伍、物资调度准备,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的洪水调度工作。
(2)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3)县融媒体中心等县主要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
(4)县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防汛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赴一线组织指挥或指导工作,根据预案做好防汛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避险准备,重点防汛部位抢险人员集结待命,防汛物资仓库做好出库和运输准备。强化基层现场报汛制度。预警范围内的乡镇防指按有关规定,落实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队伍,做好防洪工程调度及险情抢护、群众避险工作。
(5)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值班值守,提高工程巡查频次,严密监控运行状态,按照预案要求调度防洪工程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4.3.6 防汛Ⅱ级预警(橙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Ⅱ级预警(橙色):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或台风)橙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预计沂河临沂站流量达到8000—10000(不含10000)立方米每秒;
(3)预计沭河重沟站流量达到2500—3000(不含3000)立方米每秒;
(4)预计2条以上重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且预计有可能继续上涨接近保证水位(或流量);
(5)预计数座小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某座小水库发生垮坝;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橙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Ⅱ级预警(橙色)应采取的行动
:(1)县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县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并派出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减灾工作,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和抗洪救灾行动情况等。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充分做好县级防汛队伍、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大队、人武部、武警中队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2)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3)县融媒体中心等县主要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并不定期播报汛情。
(4)县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抢险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有关防汛抢险队伍在一线待命,加强防守巡查力度,及时控制险情,随时做好受威胁地区群众安全转移准备。重大险情区域及时组织群众避险转移。
(5)相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预案加强工程实时调度,加密工程巡查频次,严密监控运行状态,配合当地防指全方位做好各项抢险准备,发现险情及时预警、及时处置。
4.3.7 防汛I级预警(红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I级预警(红色):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或台风)红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预计沂河临沂站流量达到或超过10000立方米每秒;
(3)预计沭河重沟站流量达到或超过3000立方米每秒;
(4)预计某条重要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
(5)预计数座小型水库发生超允许最高水位洪水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红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I级预警(红色)应采取的行动
:(1)县防指做好启动防汛I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县防指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作出防汛救灾应急工作部署。县防指派出组赴一线指导抗洪抢险,现场督促检查重要防洪工程调度、人员转移等落实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消防救援大队、人武部、武警中队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县防指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抗洪救灾。
(2)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全面做好各项应对措施准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3)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预警信息和汛情。
(4)县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抗洪抢险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加大查险、排险、除险力度,全力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参加抗洪抢险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有关防汛抢险队伍严阵以待,加强防守巡查力度,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5)相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配合当地防指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工作。
4.3.8 预警等级调整
根据防汛形势变化,县防指办公室提出防汛预警级别变更建议,按规定程序签发调整。
4.3.9 预警解除
(1)主动解除:当防汛实际情况低于原防汛预警启动条件时,县防指办公室及时提出县级防汛预警解除建议,由县防指副指挥签发解除。(2)自行解除:当启动与防汛预警级别相对应或更高级别的防汛应急响应,防汛预警自行解除。
县防指办公室根据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常务副指挥签发。抗旱预警启动后,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区各级防指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威胁解除后,县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应急响应分防汛应急响应和抗旱应急响应,按洪涝、台风、干旱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防汛(抗旱)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响应级别。
县防指办公室根据气象、水利、水文、应急、住建、郯城河道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水旱灾害发生后,发生地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
I、Ⅱ级响应:县防指指挥签发启动。Ⅲ级响应:县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启动。Ⅳ级响应:县防指副指挥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县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启动条件
:(1)2个以上乡镇启动Ⅳ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2)重要河道支流发生重大险情。
(3)某座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沂河临沂站发生4000—6000(不含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1500—2000(不含2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5)2个以上乡镇发生一般或以上洪涝灾害。
(6)预报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过境或影响我县,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发布Ⅳ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或秘书长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3)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视情协调武警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
(4)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根据地方请求,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
(5)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
(6)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防指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各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报当地政府和县防指。
启动条件:
(1)2个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启动Ⅲ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2)某条重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重要河道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3)某座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2座以上小(2)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4)沂河临沂站发生6000—8000(不含8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2000—2500(不含25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5)2个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发生较大或以上洪涝灾害。
(6)预报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过境或影响我县,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发布Ⅲ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
(3)县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根据地方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水利、沂沭河、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抢险救灾物资。
(5)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武警、民兵参与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6)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
(7)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8)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防指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指。各有关防汛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巡查值守。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启动条件:
(1)2个以上乡镇启动Ⅱ级或以上响应。
(2)沂河(或沭河)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重要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3)2座以上小(1)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4)沂河临沂站发生8000—10000(不含10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2500—3000(不含3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5)2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或以上洪涝灾害。
(6)预报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过境或影响我县,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发布Ⅱ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发展变化,组织事发地异地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
(3)县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根据地方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水利、郯城河道、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抢险救灾物资。
(5)县防指视情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组织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武警、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6)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7)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8)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防指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的县领导和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
启动条件:
(1)2个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沂河(或沭河)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漫溢.
(3)沂河临沂站发生100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30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洪水。
(4)2个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5)预报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以上)过境或影响我县,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6)其他需要发布Ⅰ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审议。
(2)县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力量,统筹协调、指导协助地方抢险救灾。各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部署,协同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配、资金落实、安全保卫等应急保障工作。
(3)县委、县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同时根据灾情险情情况,属地为主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分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需要分洪时,由县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署命令实施分洪。
(4)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地方转移救助受灾群众,应急、消防等部门统筹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援,协调武警、民兵参加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
(5)县抢险救灾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根据领导批示指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6)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7)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防指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的县领导和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
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轻度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0.1-0.6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15-30天,夏季10-20天,冬季20-30天或土壤相对湿度50%-60%之间。
(2)人畜发生轻度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10%-15%之间。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或秘书长主持会商,气象、水利、农业农村、水文、应急管理等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旱情发展态势,提出应对措施,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将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县防指指挥和常务副指挥,并县防指各成员单位。
(2)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工作;派出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抗旱工作,并将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县防指。
相关地区各级政府要根据旱情发生的季节,组织农民抗旱保墒、保苗,充分利用已有水源能浇一分是一分,能浇一亩是一亩。或根据苗情状况,调整作物种植结构。组织应急打井、挖泉等措施,增加抗旱水源。关注饮水困难群众吃水情况,落实供水措施。
(3)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天气形势分析和对干旱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预测预报;水文部门要加强土壤墒情和地下水位监测;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情监测;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蓄水监测统计和水量动态变化,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信息。
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中度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0.6-1.2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31-50天,夏季21-30天,冬季31-60天或土壤相对湿度40%-50%之间。
(2)人畜发生中度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15%-20%之间。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气象、农业农村、水利、水文、财政、应急、石油、电力等部门参加,分析抗旱形势,提出应对措施;加强抗旱工作组织领导,视情况召开全县抗旱工作会议;派出抗旱组赴受旱乡镇,督查指导抗旱工作;将情况及时汇报县委县政府。
(2)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贯彻上级抗旱工作部署,落实区域内抗旱各项具体工作,并将抗旱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3)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积极组织抗旱救灾工作。采取设置临时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在河、库、汪塘截水、挖潜水等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加大再生水利用力度,组织开采地下水。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运水。
(4)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气象部门密切注视天气变化,条件适宜及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水利部门科学管理调配水源,加强地下水开采技术指导;农业农村部门深入田间地头,进行抗旱技术指导;财政部门积极落实抗旱资金;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开展报灾核灾工作;电力和石油部门及时为抗旱提供应急供电和用油保障。
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严重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1.2-2.1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51-75天,夏季31-50天,冬季61-80天或土壤相对湿度30%-40%之间。
(2)人畜发生严重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20%-30%之间。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常务副指挥、副指挥及全体成员参加,研究部署抗旱措施。实施全县地表水资源统一调度,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调配,用水上实行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
(2)县防指紧急制定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水库、闸坝所蓄水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有关地方政府、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3)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限水措施。可在一定区域内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4)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财政部门及时为救灾提供应急资金;交通运输部门为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卫健部门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公安部门要维护社会稳定;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旱情,报导抗旱措施。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特大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2.1-4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75天以上,夏季50天以上,冬季80天以上或土壤相对湿度小于等于30%。
(2)人畜发生特别严重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30%以上。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有关县领导、县防指成员、县直有关部门参加,作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县常委会研究审议,同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市政府。县防指根据抗旱工作需要,经县政府批准,宣布本辖区内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县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抗旱救灾工作。县防指密切监视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派出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县防指及相关部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根据需要随时在县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旱情,报导抗旱措施。县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和执行上级抗旱指示,要不等不靠,调动社会一切力量全力投入抗旱救灾。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社会稳定。抗旱紧急期,地方人民政府可视抗旱工作需要,在辖区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3)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安排,全力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5.5.1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县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县气象部门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县无明显影响。
(2)县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沂河、沭河控制站流量已回落至警戒流量以下。
(3)全县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5.2 县防指办公室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县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解除。
5.5.3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水旱灾害发生后,通信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1)按照全县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2)当地应急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调动武警参加抢险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指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各级防指统筹本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1)人员转移工作由灾区各级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
(2)县、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村(居)委会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供电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
能源部门组织做好油、气、电等能源供需调配,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求。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交通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防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卫生防疫和伤病救治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发生水旱灾害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县政府应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各级防指和新闻单位应加强防汛抗旱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各级防指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各防指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1.1水旱灾害包括
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0.1.2骨干河道、重要河道
骨干河道:沂河、沭河。
重要河道:邳苍分洪道、分沂入沭。
10.1.3 小型水库
黑龙潭水库、围山水库、跑马岭水库、会师水库、鹁鸽涧水库、联伍水库、庵姑涧(一)水库、庵姑涧(二)水库、前尚寺水库、黄圈水库、大旺水库。
10.1.4洪涝灾害
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0.1.5区域农业旱情评估采用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法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计算公式如下:Ia=
式中Ia—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0~4)
;i—农作物旱情等级(i=1、2、3、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Ai—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10.1.6 县级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轻度干旱:0.1≤Ia<0.6;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
中度干旱:0.6≤Ia<1.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严重干旱:1.2≤Ia<2.1;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特大干旱:2.1≤Ia≤4;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
10.1.6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
10.1.7城市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郯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郯政发〔2018〕10号)同时废止。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武部负责根据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地方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组织指导县融媒体中心等媒体宣传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播报预警响应等信息,宣传防汛抗旱预防、避险知识等。
县发改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县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负责全县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拟定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做好全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各级教育部门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等生产组织,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保障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安全度汛和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县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同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国有林场、苗圃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提供林业旱情,组织指导林区减灾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防汛安全,做好房屋、市政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和防台风工作;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城市建成区应急供水工程实施。督促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机构做好地下车库等易积水区防洪排涝工作;加强汛期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安全督查工作;指导汛期全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组织指导供气、供水等公用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负责县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城市防汛排涝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建成区防洪排涝抢险;督促城区建筑垃圾清理和市内路面垃圾杂物清除。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道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县水利局负责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按职责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发布水情旱情及洪水预报;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水利工程防汛岁修、应急处置和水毁修复,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同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监督管理渔政和渔业安全生产,负责渔业港口管理,做好渔船和水产养殖避风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县商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汛期市场管理,整顿流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活重要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做好防汛物资供应。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做好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文化旅游部门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做好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调配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较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调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等市场秩序稳定。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指令。
武警郯城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县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参与较大及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郯城河道管理局负责沂沭河直管河道防汛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沂河、沭河等直管工程的防洪预案;负责沂沭河等直管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和调度运用;组织开展沂沭河直管河道、堤防的检查巡查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沂沭河直管河道的防洪抢险工作;组织开展沂沭河直管防洪工程的应急处理、水毁工程修复。
城区水文中心负责提供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及实测信息,按职责发布水情及洪水预报。
县供销合作社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供应;负责组织提供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的日常生活必需物资。
县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县内地震的监测、预测,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有关震情,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救灾工作。
郯城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县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的电力供应,加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中国移动郯城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
中国联通郯城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
中国电信郯城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
县石油公司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所需油料物资的调拨供应。
中国人寿郯城分公司负责投保群众因洪水灾害发生人身伤亡的理赔工作。
人保财险郯城分公司负责投保财产因洪水灾害造成损失的理赔工作。
!正文结束郯民发〔2020〕24号
一、涉及部门
牵头协调部门:县民政局;
协办部门: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妇联
二、事项启动情形
在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有悖于政策法规或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情民意不符时,由组织部门、民政部门启动部门间协调配合制度,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工作。
三、具体衔接流程
(一)征集民意。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妇联)
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妇联各自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发动,广泛征求意见。
(二)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群众广泛协商,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草案,同时听取驻村或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妇联执委等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妇联)
由县民政局牵头开展协商活动,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妇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村(居)民发表意见建议,形成草案。
(三)提请审核。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把关。(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
(四)审议表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并应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会。未根据审核意见改正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应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表决。(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
(五)备案公布。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经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严格把关后予以公布,让群众广泛知晓。(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
(六)监督落实。备案公布后,县民政局再次启动协调配合制度。(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妇联)
县民政局:指导村(社区)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充分发挥村(居)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对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情形,要加强批评教育,并通过合理的处理方式,使违反者受到教育、改正错误。
县委组织部:指导村(社区)党委成员参与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
县委宣传部:通过组织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开展文明村、文明家庭创建,深化移风易俗工作,以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评选等活动,充分发挥道德评议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
县委政法委:充分发挥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
县司法局:指导人民调解员参与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指导法律顾问就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文本出具法律意见。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共同参与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
县妇联:指导村(社区)妇联执委参与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
四、问题解决办法
部门间出现不按流程执行等现象时,由民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政策规定。
五、督促落实办法
民政局将加强与相关单位工作配合,督促各单位认真按职能分工做好工作。
郯城县民政局
2020年6月28日
!正文结束郯医保发〔202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和《关于进一步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决战决胜医保脱贫攻坚战的通知》(临医保发〔2020〕35号),为进一步增强医疗救助功能,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战,健全医保脱贫攻坚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与救助方式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指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
2、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患重大疾病,可经个人授权、机构委托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总收入,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重病患者。
4、苯丙酮尿酸症患者: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临沂市户籍,在苯丙酮尿酸症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凭处方购买特殊治疗食品的患者。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方式
1、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县人民政府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人口、持证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代缴。
2、门诊医疗救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儿童脑瘫、智障、孤独症和听力、视力、肢体、言语障碍等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门诊救助,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为100%、其他重点救助对象为70%。门诊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合并计算,最高限额为1万元。
3、住院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特困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救助比例为70%,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低保对象、贫困人口为70%。年度最高限额为1万元。
4、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特困人员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剩余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全额重特大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贫困人口剩余单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其中1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0%的比例救助,1-3万元(含)按30%的比例救助,3-5万元(含)按40%的比例救助,5万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限额3万元。
5、重特大疾病再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五重保障”制度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
6、苯丙酮尿酸症患者医疗救助。苯丙酮尿酸症患者在定点医疗救治医院(市内为市妇幼保健院)购买所需的特殊治疗食品费用纳入医疗救助,对18周岁及以下患者的医疗救助比例按不低于75%、年度最高限额1.5万元;18岁及以上患者的医疗救助比例按70%、年度最高限额1.2万元。
7、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个人负担医疗费用2万元,救助比例为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含2万元)的10%。门诊(同重点救助对象门诊医疗救助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合并计算,最高限额为1万元。
(2)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后、年度累计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30%的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封顶线为1万元。
8、做好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策的衔接。根据基本医保单病种付费、定额报销等政策,对重点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按基本医保报销金额的50%且不超过政策范围内总金额的原则进行救助。
二、医疗救助程序
(一)“一站式”即时结算程序。重点救助对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甲类慢性病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重特大医疗救助、再救助费用和苯丙酮尿酸症患者所需特殊治疗食品费用,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市外就医或非因个人原因未联网结算的重点救助对象,到户籍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手工报销。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申请医疗救助的手工报销程序。
(1)申请。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各乡镇(街道)应在接到申请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报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乡镇(街道)根据核对报告及具体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医保部门;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复核。医保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复查核实,必要时开展入户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给予救助。
(三)开辟绿色通道。对于急需救助的突发性疾病,实行“先救助、后认定”,特事特办、及时救助。在保证对象真实、材料准确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疗救助实行县政府负责制,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要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和能力建设,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村(居)民委员会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医疗救助相关服务工作。
(二)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医疗救助由医保部门牵头负责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在参保缴费、资金划拨、财务管理、支付结算、费用审核、系统对接与信息交换等环节,共同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医保部门承担医疗救助的综合管理职能,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牵头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和方案,抓好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认定,依规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提供核对结果;财政部门负责按时足额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扶贫部门负责贫困人口的认定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要开设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窗口,张贴就医指南和医疗救助政策,并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
(三)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医保部门会同财政、卫健等部门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资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按照服务协议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并在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扣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要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充分利用民间资本,鼓励企业和个人组织农村群众、城市居民成立保险互助组织,激发内生动力,发挥自助作用。推动医疗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信息的对接和共享,对给予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且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医疗救助对象,及时转入慈善救助渠道,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对接。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郯城县民政局 郯城县财政局
郯城县卫生健康局 郯城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城区及乡镇驻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郯政发〔20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土地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等规定,郯城县组织开展了城镇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该成果已经通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及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专家组验收。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我县新一轮土地级别调整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予以公布。
一、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一)基准地价内涵
(1)评估基准日:2019年1月1日。
(2)开发程度基准地价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为各级别土地开发现状平均程度,本次基准地价中的土地开发程度界定为:一级到三级为“七通一平”(即: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供暖、供气及土地平整);四级地、五级地为“五通一平”(即: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及土地平整)。各建制镇及乡政府驻地各级别开发程度界定为“五通一平”(即:通路、通电、通讯、供水、排水及土地平整)。
(3)容积率:城区商服用地1.6,住宅用地1.6,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0。各建制镇及乡政府驻地商服用地为1.5;住宅用地标准容积率为1.4;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标准容积率为1.0。
(4)土地使用年期: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矿仓储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5)土地还原率:商服用地土地还原利率为6.63%,住宅用地还原利率为5.83%,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还原利率为5.19%。
(6)土地权利状况为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更新后的城区土地级别范围
城区土地级别划分采用分类定级,土地用途分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四类,具体级别范围、级别面积、比例。
(三)更新后的城区及乡镇驻地基准地价结果
城区及乡镇驻地基准地价结果见附件。
二、基准地价的应用
(一)基准地价是一定内涵条件的区域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本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成果主要用于指导土地市场交易、核算土地资产量、征收土地税费,合理引导投资方向和土地利用方式。
(二)基准地价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企业改制、清产核资中土地评估的重要依据。涉及土地出让、转让、抵押、租赁、作价出资等行为的,以本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为基础结合市场等因素评定宗地价格。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基准地价使用条件执行使用,不得哄抬或压低土地价格,扰乱土地市场正常秩序。
(三)县城区及乡镇驻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城区及乡镇驻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郯政发〔2016〕6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城区及乡镇驻地基准地价结果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5日
!正文结束郯发改〔2020〕27号
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政府、中心小学(园),各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市发改委、财政局、教体局、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19〕1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更好结合当前国家省、市和县各项学前教育新政策贯彻落实,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经研究,决定将我县幼儿园收费政策按照《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临价费发〔2015〕122号)延期执行至2021年7月底,其中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的有关政策不再执行。对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和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高于本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县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附件:郯城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财政局
郯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6日
附件
郯城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郯政办字〔2020〕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按照《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和基础信息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高峰头水厂完成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一、划定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修订,2015.1.1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修订,2018.1.1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12);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7、《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8、《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
9、《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10、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
11、山东省环保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5〕149号);
12、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92号);
1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函》(临环函〔2016〕189号);
14、《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
(二)相关已批准的规划
1、《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郯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5)》;
3、《临沂市水功能区划》;
4、《临沂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3-2020年)》。
(三)技术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747-2015);
7、《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
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2015);
1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2012年3月);
11、《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发监〔2001〕第161号);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
1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
14、《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
15、《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四)其他
1、《郯城县高峰头镇阴村水厂成井报告》;
2、《郯城县水资源分布及水文地质报告》。
二、划分原则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其划分原则为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水质达标、保护区范围最小和因地制宜。根据高峰头镇实际情况,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照地下水型水源地划分技术方法进行保护区划分。
三、选址及水质情况
郯城县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位于高峰头镇爱国村东北400米,东侧1600米为沭河,为沭河东侧冲积平原富水区,地下水补给条件较好,水量充沛,地下水取水类型为孔隙潜水,含水介质类型主要为粗砂。水源地周边区域无石油化工企业、垃圾填埋场等风险源,开发利用程度相对较低。
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对郯城县高峰头水厂水源井原水93项指标进行了全指标分析。从现有的检测数据可以看出,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出水水质状况良好。为进一步防止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原水水质超标对居民生活用水的影响,下一步将加强高峰头水厂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确保水厂出水水质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四、定界方案
郯城县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为地下水型水源地,结合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地形地貌、交通状况、土地利用状况等,将郯城县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
郯城县高峰头水厂取水井半径100m范围内区域,面积约0.22km²。
(二)二级保护区
郯城县高峰头水厂取水井半径1000m形成的包络范围内区域(除一级保护区外),面积约6.04km²。
(三)准保护区
北至G310国道,东至固疃—红花线,南至阴村排水沟爱国段至联合段,西至沭河岸堤道路内区域,面积约7.26km²。
五、保护区划分图件
郯城县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图
郯政办字〔2020〕57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72 号)的要求以及省、市、县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安排,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同时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其中,县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2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4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件。
2018年12月3日公布的《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郯政发〔2018〕12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拟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原起草部门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编号 |
有效期至 |
1 |
郯城县文物保护 管理办法 |
县文广新局 |
郯政发〔2012〕16 号 |
2012年3月16日 |
TCDR-2017-001001 |
2023年4月30日 |
2 |
郯城县户外广告设置 管理规定 |
县城管局 |
郯政办发〔2014〕8 号 |
2014年2月25日 |
TCDR-2014-002001 |
2021年11月30日 |
3 |
郯城县居民家庭经济 状况核对办法 |
县民政局 |
郯政办发〔2014〕52 号 |
2014年8月11日 |
TCDR-2014-002003 |
2023年12月25日 |
4 |
郯城县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补充规定 |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郯政办发〔2015〕11号 |
2015年6月19日 |
TCDR-2015-002005 |
2025年6月19日 |
5 |
郯城县城市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办法 |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郯政发〔2015〕17号 |
2015年7月10日 |
TCDR-2015-001002 |
2025年7月31日 |
6 |
郯城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
县人社局 |
郯政办发〔2015〕19号 |
2015年9月16日 |
TCDR-2015-002011 |
2022年8月31日 |
7 |
郯城县首席技师选拔 管理办法 |
县人社局 |
郯政办发〔2015〕23号 |
2015年10月20日 |
TCDR-2015-002013 |
2022年10月31日 |
8 |
郯城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管理办法 |
县编委办 |
郯政办发〔2015〕27号 |
2015年12月2日 |
TCDR-2015-002014 |
2020年12月9日 |
9 |
郯城县社会救助办法 |
县民政局 |
郯政发〔2015〕34号 |
2015年12月3日 |
TCDR-2015-001004 |
2025年6月1日 |
10 |
郯城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郯政发〔2015〕36号 |
2015年12月22日 |
TCDR-2015-001005 |
2025年12月31日 |
11 |
郯城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
县畜牧局 |
郯政办发〔2016〕4号 |
2016年2月19日 |
TCDR-2016-002001 |
2021年3月19日 |
12 |
郯城县城市道路挖掘施工 管理办法 |
县城管局 |
郯政发〔2016〕4号 |
2016年3月5日 |
TCDR-2016-001001 |
2021年3月31日 |
13 |
郯城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县住建局 |
郯政办发〔2016〕19号 |
2016年9月29日 |
TCDR-2016-002006 |
2021年9月30日 |
14 |
郯城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补交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 |
县国土局 |
郯政办发〔2016〕22号 |
2016年11月1日 |
TCDR-2016-002007 |
2021年11月14日 |
15 |
郯城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
县法制局 |
郯政发〔2016〕28号 |
2016年 12月2日 |
TCDR-2016-001004 |
2021年6月30日 |
16 |
郯城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 暂行办法 |
县教体局 |
郯政办发[2017]7号 |
2017年9月11日 |
TCDR-2017-002003 |
2024年10月11日 |
17 |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
县人社局 |
郯政办发[2017]23号 |
2017年11月15日 |
TCDR-2017-002005 |
2022年11月30日 |
18 |
郯城县政府合同管理 暂行办法 |
县法制局 |
郯政发〔2018〕8号 |
2018年6月20日 |
TCDR-2018-001002 |
2023年6月30日 |
19 |
郯城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管理实施细则 |
县交通运输局 |
郯政办发〔2018〕83 号 |
2018年10月10日 |
TCDR-2018-002002 |
2021年11月30日 |
20 |
郯城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 管理办法 |
县财政局 |
郯政办字〔2019〕50号 |
2019年11月13日 |
TCDR-2019-002001 |
2024年11月30日 |
21 |
郯城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
县财政局 |
郯政办发〔2020〕3号 |
2020年3月16日 |
TCDR-2020-002001 |
2023年12月31日 |
22 |
郯城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郯政发〔2020〕5号 |
2020年7月29日 |
TCDR-2020-001001 |
2022年8月31日 |
附件2
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原起草部门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失效原因 |
1 |
郯城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县水务公司 |
郯政办发〔2007〕6 号 |
2007年1月7日 |
已超过有效期 |
2 |
郯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规定 |
县法制局 |
郯政发〔2012〕56号 |
2012年12月10日 |
已超过有效期 |
3 |
郯城县水资源管理办法 |
县水利 水产局 |
郯政发〔2013〕39 号 |
2013年11月28日 |
已超过有效期 |
4 |
郯城县城市园林绿化工程 标准规定 |
县城管局 |
郯政发〔2014〕22 号 |
2014年7月26日 |
已超过有效期 |
5 |
郯城县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
县质监局 |
郯政办发〔2015〕9号 |
2015年5月26日 |
已超过有效期 |
6 |
郯城县县级财政资金 管理办法 |
县财政局 |
郯政办字〔2015〕49号 |
2015月8月1日 |
已有相关文件替代 |
7 |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 管理暂行办法 |
县农业局 |
郯政办字〔2016〕59号 |
2016年10月13日 |
政策发生变化 |
8 |
郯城县畜禽规模化养殖三区布局规划 |
县畜牧局 |
郯政办字〔2017〕47号 |
2017年7月15日 |
已超过有效期 |
9 |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奖励办法 |
县农业局 |
郯政办字〔2017〕61号 |
2017年9月29日 |
政策发生变化 |
10 |
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 |
县财政局 |
郯政办发〔2017〕9号 |
2017年9月30日 |
已有相关文件替代 |
11 |
郯城县人民政府法律 顾问工作办法 |
县法制局 |
郯政办发〔2014〕58号 |
2014年10月20日 |
已超过有效期 |
12 |
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县财政局 |
郯政发[2017]20号 |
2017年10月9日 |
已有相关文件替代 |
13 |
郯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县政府法制局 |
郯政发〔2018〕5号 |
2018年2月23日 |
实际情况变化,不适应工作需要 |
14 |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
县民政局 |
郯政办发〔2018〕11号 |
2018年4月28日 |
已超过有效期 |
附件3
拟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原起草部门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编号 |
有效期至 |
1 |
郯城县出让到期土地处置 若干规定 |
县国土 资源局 |
郯政发〔2014〕4 号 |
2014年2月19日 |
TCDR-2014-001002 |
2019年10月1日 |
2 |
郯城县全民健身器材 管理办法 |
县体育办 |
郯政办字〔2016〕25号 |
2016年4月19日 |
TCDR-2016-002002 |
2021年4 月30 日 |
文字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4/170789.htm
图文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6/174077.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5/171483.htm
音频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7/173044.htm
!正文结束郯政字〔2020〕49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县乡同权”改革下放第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增强镇级服务企业、群众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下放第一批“县乡同权”改革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范围及方式
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尽放”原则,对10项县级行政许可事项,赋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对实行“县乡同权”的事项,乡镇(含街道,下同)有同等的受理权,群众既可以选择到县级办理,也可以选择到镇级办理,充分满足就近办理的需求。跨乡镇事务审批权限仍由原县级审批部门承担。具体方式如下:
1. 委托下放:对部分县级行政许可事项,由行使行政许可权的县级审批部门委托镇政府实施,签订委托协议,由受委托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许可决定,并由乡镇政府承担审批法律责任。
2、服务窗口前移:对不适宜委托下放,也不能下放实质性审核权的行政许可事项,赋予镇级受理权,由乡镇在服务大厅设置受理窗口,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由乡镇受理部门负责转递县级部门审核办理。
二、工作要求
1、切实做好过渡交接。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靠上指导,抓好业务培训,切实强化镇级承接能力,2020年8月底之前,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事项下放到位,并将开展审批服务所需的各类文件、档案资料、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制式证明、证书等材料转交各乡镇,确保乡镇能够顺利承接并实施。对下放实质性审核权和服务窗口前移的事项,要建立相应的审核转报机制,防止脱节、缺位。
2、认真抓好事项承接。各乡镇要主动与县直有关部门做好对接,原则上采取上下对口方式承接,尽快建立承接运行、监督、跟踪问效等机制,完善审批信息系统,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项接得住、用得好。各乡镇要按照“一窗受理·一次办好” 改革有关要求,对“县乡同权”的行政许可事项深入推进流程再造,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推动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
3、及时做好更新公示。对直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各乡镇要在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并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措施
1、强化评估检查。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导检查,定期评估“县乡同权”事项运行情况,要根据“县乡同权”改革事项运行情况,及时研究出台实施细则,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事项接的好,接到位。
2、明确监管责任。实行“县乡同权”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真正把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并及时在权责清单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新,在山东政务服务网上进行公示。
3、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要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 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单位网站公示,并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做好“县乡同权”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改革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改革成效。
附件:1.此次委托下放的县级行政许可事项(7项)
2.服务窗口前移的县级行政许可事项(3项)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第一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实施部门 |
事项编码 |
备注 |
1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13220104602 |
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下放 |
2 |
公司(企业)设立登记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13220104302 |
|
3 |
个体工商户登记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13220104306 |
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下放 |
4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13220103608 |
|
5 |
再生育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13220103613 |
|
6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190008000 |
|
7 |
采伐林木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13220103001 |
限200株以下,且国省县道绿色通道除外 |
附件2
服务窗口前移行政许可事项(第一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实施部门 |
事项编码 |
备注 |
1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120327007 |
|
2 |
动物诊疗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190009000 |
|
3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00000109114 |
仅限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项目 |
文字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4/171431.htm
图文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6/178258.htm
!正文结束郯政发〔2020〕7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
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落地落实,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政发〔2020〕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如下:
一、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1.关于“继续执行下调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今年年底。对低收入人员实行社保费自愿缓缴政策”。
落实措施:(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执行16%的单
位缴费比例,企业缴费工资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按全口
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2)继续执行阶段
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3)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0年12月31日。(4)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对其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低收入人员,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按照先行先试要求,对2020年年底仍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允许其2021年补缴。(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
2.关于“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前期出台6月底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
落实措施:(1)按国家规定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政策;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2)免征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和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3)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一律延缓到2021年缴纳,纳税人可在当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牵头,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配合)
二、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3.关于“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资助以训稳岗,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落实措施:(1)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20年、2021年全县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5万人次以上,相关补贴政策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3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2)支持以训稳岗,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训稳岗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训稳岗的,根据以训稳岗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补贴范围扩展到各类企业。补贴申请推行全程网办,由企业线上提交人员花名册、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等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月拨付补贴。补贴期限最长6个月,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
4.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5%政策延长到今年年底”。
落实措施:(1)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政策执行期限截止到 2020年12月31日。(2)开展转供电环节电价专项整治行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3)通过供电部门对外营业场所、网站等线上线下渠道,积极开展政策社会宣传,确保非高耗能行业电力用户、转供电主体、终端用户应知必知,提高用电满意度。(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供电公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5.关于“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
落实措施:移动公司(1)开展千兆小区建设,年内支持约200个移动站点升级千兆宽带业务。(2)投资150万元,加快新建小区(含新增楼宇)和农村边缘地带等覆盖盲区的宽带建设。(3)投资200万元,加快移动集客专线建设。(4)加快乡镇综合业务区建设,确保移动ABC传输资源覆盖率达到90%以上。(5)助力中小企业信息化需求,普及移动100M 专线,推出专线融合资费,对预存年费用户,减免初装调测费、工料费及设备押金。联通公司(1)开展千兆小区建设,在城区选择四处小区开展选址试点,年底前所有乡镇建设一个试点小区。(2)投资500 万元,加快新建小区(含新增楼宇)和农村边缘地带等覆盖盲区的光纤宽带建设。(3)8月31日前,在全县建设开通47个5G移动基站,年底开通200个左右。(4)助力中小企业信息化需求,在资费不增的基础上,提升专线网速,实现速率最低100M,标准200M-500M,最高10000M;加大专线融合资费力度,最高补贴手机话费 50%;对预存年费用户,减少初装调测费、工料费及设备押金。(5)加大“云”业务推广,实现云网一体,提供EDC本地服务,减少企业在信息化使用、计算、存储、安全各方面的投资,提高使用效率和资金周转率,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和企业信息安全。(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6.关于“减免国有房产租金,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并予政策支持”。
落实措施:严格落实《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郯政字〔2020〕8号)文件精神,及时通知承租人,传达减免房租事宜。根据承租人意愿,制定现金减免房租和延长租房时间两种减免办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
7.关于“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限制,便利各类创业者注册经营、及时享受扶持政策”。
落实措施:(1)推行经营场所告知承诺制,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凭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请登记(备案)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在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2)根据上级部门指定的全省统一、可由“一窗通”系统自动生成的住所承诺书,协助修订完善《临沂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3)活跃“夜经济”。按照市政府《关于实行“一引两放三定”制度活跃“夜经济”的意见》和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区便民摊点规划设置方案》,坚持“放开不放任、便民不扰民”的工作原则,在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维护好环境卫生、确保食品安全、符合生态环保要求、保证正常交通秩序的基础上,有序推进“一引两放三定”,进一步引导城区各便民市场商户规范经营。①引摊进群入市。合理确定点位,科学设置临时便民摊点群(含早夜市等),适度控制规模,引导流动摊贩进入指定位置进行规范经营。鼓励农贸市场引入临时经营户入场经营。②有序放开临时促销活动。有序放开大型商超(商业综合体等)在自有区域、商业内街开展的临时性促销活动和商品展示;有序放开特色街区(如美食街、步行街等)商户在自有内街店外促销。实行大型商超临时性促销和特色街区划定备案管理制度,对经营业户进行登记备案,报城管部门批准后实施。③定区域、定时间、定业态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禁设区、控制区、可设区”的标准,制定便民疏导点具体位置边界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强化属地单位管理职能,避免油烟污染、噪音扰民、妨碍交通等问题。注重筛选经营业态,自产自销瓜果蔬菜的经营户优先进入,周边居民经营户优先进入,低保、贫困、残疾等群体经营户优先进入。(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三、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8.关于“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再延长至明年3月底。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
落实措施:(1)通过贷款展期等方式,对中小微企业给予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延期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2)落实好分类督促和差异化监管要求,加强日常监测、分析、通报,确保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其他银行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明显提高。(3)继续深化“银税互动”业务,督促已经开展“银税互动”业务的银行机构继续在拓宽产品服务客户范围、优化产品风控模型、加强产品宣传推广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实现业务规模有较大幅度增长。(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县科技局、县税务局、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监管组配合)
9.关于“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
落实措施:(1)扩大支小支农范围,新增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新增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50%。(2)拓宽担保渠道。大力推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省农担郯城办事处、惠众融资担保公司,根据各自优势开展担保业务。(3)逐步减低担保费率,疫情期间,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 %。(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县财政局、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监管组、县财金投资集团、省农担郯城办事处配合)
10.关于“增加创业担保贷款”。
落实措施:(1)实行“创贷+商贷”套餐模式,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数量占到小微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以上。职工人数超过100人且符合条件人员占到8%以上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商业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和资信状况,自行确定贷款额度。(2)将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合伙创业或共同创业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3)用足用好央行再贷款政策工具,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放。(4)指导承办机构加大科技投入,提高贷款获得便捷性。(5)指导承办机构创新信贷产品,降低贷款获得门槛。积极推行发放信用贷款,降低反担保门槛。(6)指导承办机构用足用好央行再贷款政策工具,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政策倾斜,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用足用好央行再贷款资金,优先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引导撬动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郯城分行分别牵头,县财政局配合)
11.关于“改革创业板并试点注册制”。
落实措施:(1)推动姜湖贡米米业、临沂美德工艺品2家企业下半年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全年挂牌企业力争3家以上。(2)支持北京斯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注册地迁至郯城,力争年底实现新三板上市企业的突破。(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
四、抓住用好中央资金补助政策
12.关于“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
落实措施:(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赤字资金及抗疫特别国债资金57787万元,严格按照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政策要求,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精准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帮助企业个体工商户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基层有序运转。同时,强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台账,确保资金流向明确、账目可查。(2)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基本民生支出只增不减,确保民生支出占比稳定在80%以上;县直各部门单位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勤俭办事、厉行节约,在大力压减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安排的基础上,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等一般性支出再压减10%,对无法执行的因公出国(境)费全部收回,用于急需支出。(3)加大财政资金盘活力度,对结转超过1年的资金,收回财政统筹用于重点支出;对结转不足1年或当年预算安排的资金,预计难以实现支出的,尽快调整用于其他急需支出。(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
13.关于“扩大有效投资,今年拟安排地方政府债券3.75万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6000亿元”。
落实措施:(1)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严格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指导相关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债券资金使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确保项目质量,发挥好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拉动作用。围绕交通、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市政和产业园、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现代农业设施、人居环境整治等债券支持领域,再储备一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加强对上沟通衔接,准确把握国家投资重点,紧盯关键领域和最新变化,及时调整、主动跟进,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切实抓好策划、争取、申报等工作。(2)中央预算内投资:精准对接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领域,落实申报各项条件,争取扩大我县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规模;加快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支付,全力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郯城县分局、郯城经济开发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县水务公司)
14.关于“重点支持既促消费惠民生又调结构增后劲的‘两新一重’(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落实措施:(1)5G应用:①推动通信基础设施纳入详细规划。按照“政府主导、铁塔统筹、开放共享、服务社会”的原则,由5G通信基础设施领导小组牵头,根据郯城县网络整体分布情况,开展郯城县5G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制定《郯城县5G通信基站布局专项规划》。参照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将通信基站、通信机房等基础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详细规划,路网、管道、公共绿地规划过程中提前预留通信设施建设所需空间资源。②推进公共资源开放利用。大力推进社会资源与通信基站建设统筹共享,进一步明确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及公共绿地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免费开放,不再收取其他费用。③规范通信基础设施拆迁。进一步规范并明确通信基础设施拆迁流程。对迁移或损毁的通信基站要按照同等数量提供替代站址,遵循“先建后拆”的原则,确保5G网络通信质量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2)充电桩:根据临沂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积极推动全县充电桩建设工作,力争到2020年底前新建充电桩30个。(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保障中心配合)(3)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城市道路、地下综合管廊和城镇污水管网、供排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年完成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11.64亿元。制定出台《郯城县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改造老旧小区2个,改造面积2.01万平方米;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开工棚改安置房960套。(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配合)(4)高铁项目建设:①京沪高铁二通道建设。针对京沪高铁二通道,积极发挥地方配合职能,全年做好与4家高铁设计公司的对接服务工作,全面提供郯城县地质、水文、县域概况等第一手材料,并全力支持实地勘察,为可研推荐方案及时出台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配合)(5)水利:全面落实《郯城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按节点完成2020年9项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白马河下游治理,清泉寺、马头、重兴、冷庙4座拦河闸,大旺、黄圈、联伍、跑马岭4座小水库);加快推进红石崖橡胶坝前期工作,力争年内开工建设;全力做好平原洼地治理和黄山水库两项工程实施的协调配合工作,保障项目在我县顺利推进。(责任单位:县水利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等配合)
五、加大重大领域改革力度
15.关于“持续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内生发展动力”。
落实措施:着力推进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放管服改革、项目全流程服务机制改革、人才和就业制度改革、科教兴县体制机制改革、财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改革、重点项目建设“4321”推进机制改革、企业改革、开放经济体制机制改革、社会诚信体系和法治环境建设等十项重点改革任务,细化任务分工,加强督导协调,确保各项改革攻坚举措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县委改革办牵头,县委深改委各专项小组、纳入综合的各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16.关于“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基本完成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落实措施:(1)完善国资监管“1+N”政策文件,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模式,进一步理清职责边界。(2)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2020年通过控股方式完成六家混合所有制项目。(3)着力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确保2020年完成我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牵头,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配合)
17.关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限期清偿政府机构拖欠民营和中小企业款项”。
落实措施:(1)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举措,进一步推进县级领导联系企业、商会制度,出台《县级领导联系服务商会细则》,助力企业纾危解困;积极推进小微企业上规模,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提高市场主体质量;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市场发展环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模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责任单位:县工商联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2)限期清偿政府机构拖欠民营和中小企业款项。加大政策宣贯力度,严禁政府机构拖欠民营和中小企业账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年限。(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配合)
六、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18.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实验室,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发展社会研发机构”。
落实措施:围绕省“十强”、市“十优”和县“4+3”产业,依托经济开发区、高科技电子产业园和医药产业园建设研发平台,重点抓好机械、造纸、生物制药、新型建材、精细化工等重点产业的转型升级,形成一批具有郯城特色、技术含量高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同时为企业牵线搭桥,引导企业与省内外大专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帮助企业引进技术和人才,加快建立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平台,认真落实创新平台奖补政策,努力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全覆盖。2020年力争申报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各1家,省级院士工作站1家,市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3-5家。(责任单位:县科技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配合)
19.关于“实行重点项目攻关‘揭榜挂帅’,谁能干就让谁干”。
落实措施:(1)全面落实《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组阁揭榜的相关规定,对我县龙头骨干企业提出的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报上级科技部门发榜,调动全社会力量攻克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2)重点支持在新材料、医养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高效农业等领域进行重点科研攻关,积极争取列入国家或省重点研发计划。(3)选择一批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符合节能减排、环保和综合利用要求,对我县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进行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申报。2020年申报市级以上各类计划项目20项。(责任单位:县科技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20.关于“加大疫苗、药物和快速检测技术研发投入,增加移动实验室”。
落实措施:(1)组织县内医院、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和治疗进行技术攻关,项目结题完成后,对通过专家评审(评价)并取得优秀成果的,优先推荐申报上级计划项目。(2)对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获得新药注册证书的创新药物争取省后补助经费支持。(3)针对疫苗、药物和快速检测技术相关企业,加强省市科技创新券政策宣传力度和操作培训,帮助企业申请和兑现创新券,享受政策优惠,引导企业多渠道增加研发投入。(4)加快药物快速检测技术研发。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增加高端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县科技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七、加大生态环境治理力度
21.关于“深化重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攻坚,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落实措施:(1)按照“每微必争、每时必争”“以时保天、以天保周、以周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的大气工作总要求,对大气形势提前科学研判,环境空气质量数据一旦出现下滑,立即查找问题原因,采取精准措施整改。(2)继续坚持“控车”“洗尘”“减煤”“削峰”“网格”“督政”等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放松,确保空气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3)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对入选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的大气治理重点项目加快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尽快发挥效益。(4)进一步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实现动态化常态化管理,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登记数量和登记率。组织人员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排放监督抽测,建立常态化长效监管机制。(5)加强VOC监管,做好基础性摸底排查,实行清单化动态管理,治理一个销号一个;充分利用信息化、科技化监管手段,能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尽快安装;达不到安装条件的,要加密现场检查、监测频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牵头,县交警大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各网格牵头单位配合)
22.关于“加强污水、垃圾处置设施建设”。
落实措施:(1)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①持续开展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今年7月底前,完成老城区“一厂一策”提质增效整治方案的制定。在解决施工排水、河水倒灌的基础上,以管网普查、区域管网检测为突破口,制定管网修复方案,明确项目清单,今年完成老城区改造。②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今年9月份开工建设郯城县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预计2021年10月份建设完成,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万立方米/日。同步推进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城市污水管网建设20公里。(2)加强垃圾处置设施建设:1、加快推进东城新区大型垃圾中转站建设,2020年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2、提升城区垃圾压缩站密度,在博雅学校西南角建设1座附带垃圾压缩站的公厕、在新天地农贸市场东侧建设移动垃圾压缩站1座,进一步提升城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能力。3、强化对乡镇垃圾中转站、中节能垃圾焚烧厂的督导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实现全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100%不降低。(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八、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23.关于“健全和执行好返贫人口监测帮扶机制”。
落实措施:(1)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好《郯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即时帮扶工作机制的通知》(郯扶贫组发〔2020〕10号),进一步明确返贫致贫动态监测范围、认定标准程序和帮扶措施。(2)严格标准程序。采取日常监测和预警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群众的动态监测。对发现可能致贫的一般农户、可能返贫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和脱贫不再享受政策户,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进行分类动态管理并开展帮扶,做到应纳尽纳、不漏一人。(3)开展即时帮扶。统筹部门力量,落实行业扶贫责任,确保即时帮扶和脱贫监测人口及时发现、即时帮扶,有效防止返贫、新致贫。(责任单位: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24.关于“开展消费扶贫行动,支持扶贫产业恢复发展”。
落实措施:(1)龙头企业带销。充分发挥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贫困户的辐射带动作用。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社对贫困家庭的产品进行收购,通过企业自身营销渠道实现农产品、畜产品与市场需求方的精准对接,实现保值增值。(2)商场超市直销。鼓励各大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企业,优先采购贫困户农特产品。鼓励各大餐饮企业等社会组织优先购买贫困户农特产品。(3)电子商务营销。支持发展“电商+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直采直销模式,积极推销贫困户特色产品。鼓励贫困户与我县电商平台、电商企业对接,进行农特产品销售,扩大贫困户农产品销售规模。发生较大规模农产品滞销卖难时,及时推动电商企业开展农产品应急促销。(责任单位: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商务局配合)
九、促进农业丰收农民增收
25.关于“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
落实措施:(1)切实抓好粮食生产。稳定粮食面积,落实增产技术,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全年粮食播种面积达到141.12万亩,粮食单产506.14公斤,粮食总产达到71.42万吨。(2)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2 号),完成9万亩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3)继续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新增改革面积16.2万亩,指导开展节水灌溉等有关工作。(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配合)
26.关于“拓展农民增收渠道,扶持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加强农户社会化服务”。
落实措施:(1)抓好国家农业产业强镇示范项目建设,建设农业产业强镇1个。(2)推动农业龙头企业提档升级,到2020年底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达到2家。开展家庭农场培育和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2020年新评选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11家、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6家、农业生产性服务市级示范组织4家。(3)实施集体经济薄弱村“清零攻坚行动”,多渠道、多元化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力争年底前行政村集体收入全部达到5万元以上,其中10万元以上的达到30%。(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等配合)
27.关于“压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落实措施:(1)全面完成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油计划,全县粮食总产量达到71.42万吨。(2)抓好特色蔬菜产业提升工程,确保2020年蔬菜播种面积达到16.11万亩、总产60.13万吨。(3)稳步推进生猪稳产保供,完成全年生猪存栏40万头、出栏76万头以上的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等配合)
十、加大基本民生保障力度
28.关于“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开展门诊费用跨市直接结算试点”。
落实措施:(1)2020年,居民医保按照每人250元缴纳,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550元,比2019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2)完善门诊就医结算政策,优化门诊联网结算程序。(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税务局配合)
29.关于“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纳入常住地保障”。
落实措施:(1)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要求安排,确保7月底前,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标补发资金发放到位。同时,按要求做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高最低标准相关工作。(2)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等失业人员纳入保障,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
30.关于“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对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及时纳入低保,对因灾因病遭遇暂时困难的人员实施救助”。
落实措施:(1)对接有关部门掌握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有关信息,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确保对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县民政局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2)落实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急难对象24小时先行救助制度,对因灾因病遭遇暂时困难的人员及时通过乡镇(街道)给予临时救助。对于出现重大生活困难的,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责任单位: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3)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低保,确保对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4)对因灾造成唯一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或自救能力差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确保人员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民政局配合)
31.关于“强化应急物资保障和基层卫生防疫”。
落实措施:(1)编制《郯城县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规划(2020-2022年)》,推动构建政府、商业、社会、使用单位相衔接的储备体系。(2)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县域医共体和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大财政保障力度,落实基层医疗机构一类保障,二类管理,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加大防疫物资的储备。(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
各级各部门要对照以上10个方面、31条落实措施、87项具体任务,逐条逐项深入研究,抓好贯彻落实。牵头部门要切实扛起责任,强化与配合部门协调衔接,指导各乡镇(街道)精准严实抓好政策措施落实。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全力以赴推动任务措施落地。此前我县出台的相关文件政策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字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4/170711.htm
图文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6/174038.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5/171558.htm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20〕55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
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郯城县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2020 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郯城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7-2020年)》(郯发〔2017〕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协调推进“县乡同权”改革,完善配套制度保障。探索开展“县乡同权”改革,完善县级审批服务链条。做好上级取消、下放事项的承接落实。(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局)
2.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协调推进区域评估、多规合一、联合测绘、联合踏勘、联合验收。推广企业开办“四减一送”改革措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积极推进企业注销“一网通办”和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推动不同部门、不同层级关联事项“一链办理”,分批次推出“一件事”主题服务,选取50项高频民生服务事项,集中开展流程再造,全面推动民生事项“简易办、就近办、快捷办”。(责任单位: 县行政审批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3.着力优化政务服务,全面推行“一窗受理”,推广应用“一窗受理”系统。全面推动“一网通办”,打造“爱山东”APP郯城分厅、“容沂办”市民云APP,大力推行“掌上政府、指尖服务”。加强县镇村三级政务服务及便民服务场所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升基层“就近办”能力。积极打造自助服务区,全面建设24小时不打烊自助服务区。实施“企业群众吹哨、政府部门报到”的服务模式,叫响沂蒙红色帮办代办品牌。(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4.规范市场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暨联合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执法行动。加强社会信用监管,建立新型监管机制,提升政府监管效能。按照出台的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分工方案,做好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防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5.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2020年全县PM2.5、PM10、二氧化氮分别控制在52、94、40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62% (优良天数227天)以上; 3个国控断面及1个省控断面指标均值达标率达到100%,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60%,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指标全部达标;全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保持90%以上。(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6.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抓好县政府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落实。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加大调查研究和论证力度,广泛听取意见。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制度,定期公布备案目录。加大对县政府和县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做好电子报备工作,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7.认真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落实2020年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对拟由县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目录管理。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8.深化提升法律顾问工作,推进各级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覆盖,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法律咨询服务作用。完善法律顾问工作评价机制,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9.建立决策机关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责任单位: 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0.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中央和省市部署要求,强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5个领域综合执法,进一步整合、规范执法队伍。探索建立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动态调整机制。县级实行“局队合一”,乡镇(街道)探索一支队伍管执法。(责任单位: 县委编办、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司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1.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行政执法于法有据、有据可查,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比率达到100%。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实施网上执法,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加强群众关注的重点执法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 县司法局)
五、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12.认真研究办理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坚决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定期向县政协通报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建议。(责任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各意见建议承办单位)
13.深入落实审计监督全覆盖要求,分析排查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公共权力规范运行领域审计监督中的盲区和盲点。统筹谋划审计项目,推动各级各部门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堵塞管理漏洞。(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4.落实行政应诉工作通报制度,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15.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重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司法建议采纳情况,办复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16.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提升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不断健全发布、解读、回应、互动的政务公开格局。聚焦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拓展公开深度和广度。推进多渠道公开重大决策部署进展及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
17.充分发挥电视问政、行风热线、政务热线等互动平台作用,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接受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解释说明,依法作出处理并进行反馈。(责任单位:问政和热线管理承办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18.推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机衔接,引导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19.全力推动人民调解提档升级,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格局,健全诉调、警调、访调等精准对接机制。探索建立专业民商事调解组织。全面推广使用“智慧调解”系统, 使用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20.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开展行政复议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行政复议、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力度,推进平台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实现“窗口办公”“点单服务”。(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21.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加大领导干部公开接访力度,实行“县级领导接访互补”“周一常委公开接访”“乡镇班子成员坐班接访”制度,最大限度把信访矛盾吸附在基层。着力打造网上信访主渠道,落实信访问题首办责任制,全面提升初信初访一次性结服率、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和按期办结率。(责任单位:县信访局)
七、全面提升法治思维
22.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继续把宪法法律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学习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责任单位:县委党校、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
23.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网上学法考法,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方面专题培训,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各部门)
24.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健全岗位培训制度,组织开展通用法律法规、专门法律等专题培训。(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各执法部门单位)
八、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
25.组织开展法治督察,推动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开展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的检查、督促。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积极开展法治政府活动,培育和推广先进典型。(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文字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4/170759.htm
图文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6/174063.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5/171482.htm
!正文结束郯政发〔2020〕4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人武部:
新修订的《郯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郯城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七月
郯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 -
1.1 编制目的- 1 -
1.2 编制依据- 1 -
1.3 适用范围- 1 -
1.4工作原则- 1 -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 -
2.1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 -
2.2 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
2.3 专家组- 3 -
3应急准备- 4 -
3.1 组织准备- 4 -
3.2 工程准备- 4 -
3.3 预案准备- 4 -
3.4 物资队伍准备- 5 -
3.5 转移安置准备- 5 -
3.6 救灾救助准备- 6 -
3.7 防汛抗旱检查- 6 -
3.8 技术准备- 6 -
4 监测预警- 7 -
4.1 监测- 7 -
4.3 县防指防汛预警- 9 -
4.4 县防指抗旱预警- 16 -
4.5 信息报告- 16 -
5 应急响应- 16 -
5.1 总体要求- 16 -
5.2应急响应启动- 17 -
5.3 防汛应急响应- 17 -
5.4 抗旱应急响应- 23 -
5.5 应急响应终止- 28 -
6 应急保障- 29 -
6.1通信保障- 29 -
6.2应急队伍保障- 29 -
6.3应急物资保障- 29 -
6.4人员转移保障- 29 -
6.5供电保障- 30 -
6.6能源保障- 30 -
6.7交通运输保障- 30 -
6.8医疗保障- 30 -
6.9治安保障- 30 -
6.10资金保障- 30 -
7 后期工作- 30 -
7.1调查评估- 30 -
7.2善后工作- 31 -
8 预案管理- 31 -
8.1 编制与实施- 31 -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31 -
9奖励与责任追究- 32 -
10 附则- 32 -
10.1 名词术语定义- 32 -
10.2 预案解释部门- 34 -
10.3 预案实施时间- 34 -
附件:- 35 -
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县政府设立郯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郯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县防指下设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分别具体负责沂沭河,县内河流、水库及水利工程和城市防汛抗旱工作。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设在县水利局,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县防指指挥,县委、县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和人武部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郯城河道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秘书长。
县委宣传部、发改局、教育和体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消防救援大队、供销合作社、地震检测中心、城区水文中心、森林防火指挥服务中心、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郯城分公司、中国联通郯城分公司、中国电信郯城分公司、县石油公司、中国人寿郯城分公司、人保财险郯城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2.1.1 县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市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省、市防指和市、县委,市、县政府决策部署,部署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较大以上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2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2.1.3县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县防汛抗旱。组织编制《郯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彰工作。
2.1.4 县防指下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和沂沭河、邳苍分洪道险工段治理、水毁工程修复工作,防汛抗旱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水利局;县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全县城市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住建局。
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在县级防指和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县防指建立防汛抗旱防台风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言献策,参加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会商,参与重大工程险情分析研究、方案制定和处置,协助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知识培训,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当发生重大险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洪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指导抗洪抢险。专家组汛期始终处于待命状态。
各级人民政府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三定”规定设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各级防指要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的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水库、城市、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台风应急预案、各类河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各级防指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县政府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0〕22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建立完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村(居)委会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应急、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村(居)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县政府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气象、郯城河道、水文等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县防指部署参与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防指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水文、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
4.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地质灾害、洪水、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发布有关信息。
4.1.2 工程信息
水利、郯城河道、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 预警
4.2.1 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水文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河道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水利及水文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发布预警,并报同级防指。应急部门按照同级防指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2.2 山洪灾害预警
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以县级为主体,山洪灾害防治区内县、乡人民政府要根据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2.3 台风灾害预警
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预报将受台风影响地区要做好防台风工作。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组织危险区人员提前撤离避险。
4.2.4 干旱预警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按照职责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3.1 预警等级
防汛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3.2 预警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或部分行政区域。
4.3.3 预警发布
县防指办公室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县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签发。
4.3.4 防汛Ⅳ级预警(蓝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Ⅳ级预警(蓝色):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或台风)蓝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0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2)预计沂河临沂站站流量达到4000—6000(不含6000)立方米每秒。
(3)预计沭河重沟站流量达到1500—2000(不含2000)立方米每秒;
(4)预计某条重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
(5)预计某座小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蓝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Ⅳ级预警(蓝色)应采取的行动:
(1)县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县防指副指挥或秘书长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有关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县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并县防指成员单位。
(2)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县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安排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
(3)县融媒体中心等县主要新闻媒体应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
(4)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洪水调度,加强辖区内工程的安全监测和巡查。预警范围内的乡镇防指根据水情、工情、险情安排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队伍和防洪调度、群众转移避险工作。
(5)预警范围涉及的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值班值守,按有关规定对各类防洪工程巡查检查,按照预案要求调度防洪工程并采取相应防守措施。
4.3.5 防汛Ⅲ级预警(黄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Ⅲ级预警(黄色):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或台风)黄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预计沂河临沂站站流量达到6000—8000(不含8000)立方米每秒;
(3)预计沭河重沟站流量达到2000—2500(不含2500)立方米每秒;
(4)预计2条以上重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
(5)预计2座以上小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黄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Ⅲ级预警(黄色)应采取的行动:
(1)县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县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赴一线防汛减灾工作;根据险情、灾情严重程度,做好县级防汛队伍、物资调度准备,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的洪水调度工作。
(2)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3)县融媒体中心等县主要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
(4)县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防汛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赴一线组织指挥或指导工作,根据预案做好防汛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避险准备,重点防汛部位抢险人员集结待命,防汛物资仓库做好出库和运输准备。强化基层现场报汛制度。预警范围内的乡镇防指按有关规定,落实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队伍,做好防洪工程调度及险情抢护、群众避险工作。
(5)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值班值守,提高工程巡查频次,严密监控运行状态,按照预案要求调度防洪工程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4.3.6 防汛Ⅱ级预警(橙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Ⅱ级预警(橙色):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或台风)橙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预计沂河临沂站流量达到8000—10000(不含10000)立方米每秒;
(3)预计沭河重沟站流量达到2500—3000(不含3000)立方米每秒;
(4)预计2条以上重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且预计有可能继续上涨接近保证水位(或流量);
(5)预计数座小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某座小水库发生垮坝;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橙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Ⅱ级预警(橙色)应采取的行动:
(1)县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县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并派出赴一线指导防汛减灾工作,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和抗洪救灾行动情况等。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充分做好县级防汛队伍、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大队、人武部、武警中队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2)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3)县融媒体中心等县主要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并不定期播报汛情。
(4)县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抢险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有关防汛抢险队伍在一线待命,加强防守巡查力度,及时控制险情,随时做好受威胁地区群众安全转移准备。重大险情区域及时组织群众避险转移。
(5)相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预案加强工程实时调度,加密工程巡查频次,严密监控运行状态,配合当地防指全方位做好各项抢险准备,发现险情及时预警、及时处置。
4.3.7 防汛I级预警(红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I级预警(红色):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或台风)红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预计沂河临沂站流量达到或超过10000立方米每秒;
(3)预计沭河重沟站流量达到或超过3000立方米每秒;
(4)预计某条重要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
(5)预计数座小型水库发生超允许最高水位洪水;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红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I级预警(红色)应采取的行动:
(1)县防指做好启动防汛I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县防指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作出防汛救灾应急工作部署。县防指派出赴一线指导抗洪抢险,现场督促检查重要防洪工程调度、人员转移等落实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消防救援大队、人武部、武警中队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县防指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抗洪救灾。
(2)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全面做好各项应对措施准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3)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预警信息和汛情。
(4)县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抗洪抢险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加大查险、排险、除险力度,全力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参加抗洪抢险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有关防汛抢险队伍严阵以待,加强防守巡查力度,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5)相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配合当地防指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工作。
4.3.8 预警等级调整
根据防汛形势变化,县防指办公室提出防汛预警级别变更建议,按规定程序签发调整。
4.3.9 预警解除
(1)主动解除:当防汛实际情况低于原防汛预警启动条件时,县防指办公室及时提出县级防汛预警解除建议,由县防指副指挥签发解除。(2)自行解除:当启动与防汛预警级别相对应或更高级别的防汛应急响应,防汛预警自行解除。
县防指办公室根据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常务副指挥签发。抗旱预警启动后,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区各级防指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威胁解除后,县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应急响应分防汛应急响应和抗旱应急响应,按洪涝、台风、干旱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防汛(抗旱)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响应级别。
县防指办公室根据气象、水利、水文、应急、住建、郯城河道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水旱灾害发生后,发生地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
I、Ⅱ级响应:县防指指挥签发启动。Ⅲ级响应:县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启动。Ⅳ级响应:县防指副指挥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县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启动条件:
(1)2个以上乡镇启动Ⅳ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2)重要河道支流发生重大险情。
(3)某座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沂河临沂站发生4000—6000(不含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1500—2000(不含2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5)2个以上乡镇发生一般或以上洪涝灾害。
(6)预报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过境或影响我县,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发布Ⅳ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或秘书长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3)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视情协调武警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
(4)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根据地方请求,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
(5)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
(6)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防指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各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报当地政府和县防指。
启动条件:
(1)2个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启动Ⅲ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2)某条重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重要河道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3)某座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2座以上小(2)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4)沂河临沂站发生6000—8000(不含8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2000—2500(不含25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5)2个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发生较大或以上洪涝灾害。
(6)预报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过境或影响我县,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发布Ⅲ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
(3)县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根据地方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水利、沂沭河、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抢险救灾物资。
(5)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武警、民兵参与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6)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
(7)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8)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防指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指。各有关防汛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巡查值守。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启动条件:
(1)2个以上乡镇启动Ⅱ级或以上响应。
(2)沂河(或沭河)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重要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3)2座以上小(1)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4)沂河临沂站发生8000—10000(不含10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2500—3000(不含3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5)2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或以上洪涝灾害。
(6)预报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过境或影响我县,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发布Ⅱ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发展变化,组织事发地异地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
(3)县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根据地方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水利、郯城河道、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抢险救灾物资。
(5)县防指视情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组织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武警、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6)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7)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8)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防指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的县领导和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
启动条件:
(1)2个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沂河(或沭河)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漫溢.
(3)沂河临沂站发生100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30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洪水。
(4)2个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5)预报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以上)过境或影响我县,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6)其他需要发布Ⅰ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审议。
(2)县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力量,统筹协调、指导协助地方抢险救灾。各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部署,协同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配、资金落实、安全保卫等应急保障工作。
(3)县委、县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同时根据灾情险情情况,属地为主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分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需要分洪时,由县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署命令实施分洪。
(4)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地方转移救助受灾群众,应急、消防等部门统筹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援,协调武警、民兵参加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
(5)县抢险救灾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根据领导批示指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6)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7)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防指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的县领导和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
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轻度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0.1-0.6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15-30天,夏季10-20天,冬季20-30天或土壤相对湿度50%-60%之间。
(2)人畜发生轻度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10%-15%之间。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或秘书长主持会商,气象、水利、农业农村、水文、应急管理等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旱情发展态势,提出应对措施,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将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县防指指挥和常务副指挥,并县防指各成员单位。
(2)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工作;派出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抗旱工作,并将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县防指。
相关地区各级政府要根据旱情发生的季节,组织农民抗旱保墒、保苗,充分利用已有水源能浇一分是一分,能浇一亩是一亩。或根据苗情状况,调整作物种植结构。组织应急打井、挖泉等措施,增加抗旱水源。关注饮水困难群众吃水情况,落实供水措施。
(3)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天气形势分析和对干旱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预测预报;水文部门要加强土壤墒情和地下水位监测;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情监测;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蓄水监测统计和水量动态变化,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信息。
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中度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0.6-1.2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31-50天,夏季21-30天,冬季31-60天或土壤相对湿度40%-50%之间。
(2)人畜发生中度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15%-20%之间。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气象、农业农村、水利、水文、财政、应急、石油、电力等部门参加,分析抗旱形势,提出应对措施;加强抗旱工作组织领导,视情况召开全县抗旱工作会议;派出抗旱组赴受旱乡镇,督查指导抗旱工作;将情况及时汇报县委县政府。
(2)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贯彻上级抗旱工作部署,落实区域内抗旱各项具体工作,并将抗旱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3)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积极组织抗旱救灾工作。采取设置临时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在河、库、汪塘截水、挖潜水等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加大再生水利用力度,组织开采地下水。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运水。
(4)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气象部门密切注视天气变化,条件适宜及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水利部门科学管理调配水源,加强地下水开采技术指导;农业农村部门深入田间地头,进行抗旱技术指导;财政部门积极落实抗旱资金;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开展报灾核灾工作;电力和石油部门及时为抗旱提供应急供电和用油保障。
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严重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1.2-2.1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51-75天,夏季31-50天,冬季61-80天或土壤相对湿度30%-40%之间。
(2)人畜发生严重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20%-30%之间。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常务副指挥、副指挥及全体成员参加,研究部署抗旱措施。实施全县地表水资源统一调度,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调配,用水上实行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
(2)县防指紧急制定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水库、闸坝所蓄水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有关地方政府、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3)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限水措施。可在一定区域内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4)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财政部门及时为救灾提供应急资金;交通运输部门为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卫健部门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公安部门要维护社会稳定;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旱情,报导抗旱措施。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特大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2.1-4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75天以上,夏季50天以上,冬季80天以上或土壤相对湿度小于等于30%。
(2)人畜发生特别严重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30%以上。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有关县领导、县防指成员、县直有关部门参加,作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县常委会研究审议,同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市政府。县防指根据抗旱工作需要,经县政府批准,宣布本辖区内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县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抗旱救灾工作。县防指密切监视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县防指及相关部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根据需要随时在县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旱情,报导抗旱措施。县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和执行上级抗旱指示,要不等不靠,调动社会一切力量全力投入抗旱救灾。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社会稳定。抗旱紧急期,地方人民政府可视抗旱工作需要,在辖区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3)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安排,全力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5.5.1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县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县气象部门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县无明显影响。
(2)县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沂河、沭河控制站流量已回落至警戒流量以下。
(3)全县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5.2 县防指办公室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县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解除。
5.5.3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水旱灾害发生后,通信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1)按照全县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2)当地应急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调动武警参加抢险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指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各级防指统筹本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1)人员转移工作由灾区各级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
(2)县、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村(居)委会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供电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
能源部门组织做好油、气、电等能源供需调配,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求。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交通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防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卫生防疫和伤病救治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发生水旱灾害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县政府应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各级防指和新闻单位应加强防汛抗旱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各级防指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各防指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1.1水旱灾害包括
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0.1.2骨干河道、重要河道
骨干河道:沂河、沭河。
重要河道:邳苍分洪道、分沂入沭。
10.1.3 小型水库
黑龙潭水库、围山水库、跑马岭水库、会师水库、鹁鸽涧水库、联伍水库、庵姑涧(一)水库、庵姑涧(二)水库、前尚寺水库、黄圈水库、大旺水库。
10.1.4洪涝灾害
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0.1.5区域农业旱情评估采用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法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计算公式如下:Ia=
式中Ia—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0~4);
i—农作物旱情等级(i=1、2、3、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Ai—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10.1.6 县级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轻度干旱:0.1≤Ia<0.6;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
中度干旱:0.6≤Ia<1.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严重干旱:1.2≤Ia<2.1;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特大干旱:2.1≤Ia≤4;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
10.1.6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
10.1.7城市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郯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郯政发〔2018〕10号)同时废止。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武部负责根据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地方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组织指导县融媒体中心等媒体宣传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播报预警响应等信息,宣传防汛抗旱预防、避险知识等。
县发改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县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负责全县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拟定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做好全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各级教育部门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等生产组织,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保障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安全度汛和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县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同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国有林场、苗圃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提供林业旱情,组织指导林区减灾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防汛安全,做好房屋、市政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和防台风工作;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城市建成区应急供水工程实施。督促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机构做好地下车库等易积水区防洪排涝工作;加强汛期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安全督查工作;指导汛期全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组织指导供气、供水等公用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负责县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城市防汛排涝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建成区防洪排涝抢险;督促城区建筑垃圾清理和市内路面垃圾杂物清除。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道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县水利局负责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按职责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发布水情旱情及洪水预报;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水利工程防汛岁修、应急处置和水毁修复,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同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监督管理渔政和渔业安全生产,负责渔业港口管理,做好渔船和水产养殖避风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县商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汛期市场管理,整顿流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活重要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做好防汛物资供应。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做好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文化旅游部门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做好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调配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较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调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等市场秩序稳定。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指令。
武警郯城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县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参与较大及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郯城河道管理局负责沂沭河直管河道防汛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沂河、沭河等直管工程的防洪预案;负责沂沭河等直管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和调度运用;组织开展沂沭河直管河道、堤防的检查巡查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沂沭河直管河道的防洪抢险工作;组织开展沂沭河直管防洪工程的应急处理、水毁工程修复。
城区水文中心负责提供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及实测信息,按职责发布水情及洪水预报。
县供销合作社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供应;负责组织提供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的日常生活必需物资。
县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县内地震的监测、预测,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有关震情,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救灾工作。
郯城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县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的电力供应,加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中国移动郯城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
中国联通郯城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
中国电信郯城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
县石油公司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所需油料物资的调拨供应。
中国人寿郯城分公司负责投保群众因洪水灾害发生人身伤亡的理赔工作。
人保财险郯城分公司负责投保财产因洪水灾害造成损失的理赔工作。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6日印发
文字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4/170810.htm
图文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6/174064.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5/171554.htm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20〕43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县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范围是2020年7月1日前出台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同时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二、清理原则
本次清理根据机构改革的情况,特别是近年来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等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各项举措和要求,切实解决制度建设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一)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须进行相应修改、废止:
1.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2.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项目或者措施的;
3.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或者有违社会公正公平的;
4.没有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5.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
6.与国家和省市有关现行政策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
7.不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或者脱离工作实际的。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
(二)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规范性文件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须进行相应修改、废止:
1.存在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的相关规定;
2.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没有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3.存在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4.存在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相关规定;
5.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相关规定;
6.存在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7.存在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相关规定;
8.存在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
9.存在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相关规定;
10.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存在违反规定,未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11.其他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规范性文件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须进行相应修改、废止:
1.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不符合精简审批流程的相关规定的;
2.没有按照规定实行“一次办好”集中审批,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的;
3.不符合“减证便民”改革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证明事项的;
4.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相悖的规范性文件;
5.与中央、省委的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三、清理步骤
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立即开展清理工作,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自行组织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因机构改革原因起草部门职能调整的,由承继其职能的部门提出清理工作建议。起草部门应当对本部门起草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评估,对认为应当继续有效的,提供文件评估报告(附件4),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合法性、执行性、实施效果等,并于7月25日前加盖公章报送至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科。
四、清理要求
1、本次清理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司法局负责统一组织,适时抽调相关单位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人员组成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专班,在县司法局集中办公(由县司法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对各乡镇、各部门提报的清理建议进行集中审查,由县司法局提出清理建议。
2、请各乡镇、各部门于7月18日前,将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科室和联系人名单(姓名、职务、手机号码),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至县司法局。
3、请各乡镇、各部门认真梳理,于7月25日前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附件1)、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附件2)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的有关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附件3)加盖公章报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科。
各乡镇、各部门要参照本单位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于7月2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至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科。
联系人:赵欣 左守瑞
联系电话:19853933203 18353903570
协同办公:郯城县司法局,地址:县文体中心B座二楼
附件1: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
附件2: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
附件3: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
附件4:拟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
附件5: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
部门(公章): 填表人: 电话:
(一)拟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拟废止原因 |
1 |
|||
2 |
|||
3 |
|||
4 |
(二)拟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备注(拟继续有效的期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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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3 |
|||
4 |
备注: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5)中,已经到期或拟于2020年到期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如继续使用或近期内无修订计划,请在“(二)拟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备注”栏中,注明拟继续有效的期限(没有标注“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拟继续有效的期限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拟继续有效的期限不超过2年)
附件2
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
部门(公章): 填表人: 电话:
(一)拟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拟废止原因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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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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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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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拟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备注(拟继续有效的期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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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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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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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备注: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5)中,已经到期或拟于2020年到期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如继续使用或近期内无修订计划,请在“(二)拟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备注”栏中,注明拟继续有效的期限(没有标注“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拟继续有效的期限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拟继续有效的期限不超过2年)
附件3
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
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
部门(公章): 填表人: 电话:
(一)拟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拟废止原因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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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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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拟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备注(拟继续有效的期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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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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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4 |
备注: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5)中,已经到期或拟于2020年到期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如继续使用或近期内无修订计划,请在“(二)拟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备注”栏中,注明拟继续有效的期限(没有标注“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拟继续有效的期限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拟继续有效的期限不超过2年)
附件4
拟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评估情况 |
附件5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起草部门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编号 |
有效期至 |
1 |
郯城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县水务公司 |
郯政办发〔2007〕6 号 |
2007年1月7日 |
TCDR-2016-002004 |
2018年12月31日 |
2 |
郯城县文物保护 管理办法 |
县文广新局 |
郯政发〔2012〕16 号 |
2012年3月16日 |
TCDR-2017-001001 |
2020年4月30日 |
3 |
郯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
县法制局 |
郯政发〔2012〕36 号 |
2012年6月7日 |
TCDR-2017-001002 |
2020年7月6日 |
4 |
郯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县法制局 |
郯政发〔2012〕56号 |
2012年12月10日 |
TCDR-2012-001008 |
2020年12月30日 |
5 |
郯城县水资源管理 办法 |
县水利 水产局 |
郯政发〔2013〕39 号 |
2013年11月28日 |
TCDR-2013-001002 |
2018年12月27日 |
6 |
郯城县出让到期土地处置若干规定 |
县国土 资源局 |
郯政发〔2014〕4 号 |
2014年2月19日 |
TCDR-2014-001002 |
2019年10月1日 |
7 |
郯城县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标准规定 |
县城管局 |
郯政发〔2014〕22 号 |
2014年7月26日 |
TCDR-2014-001004 |
2019年4月30日 |
8 |
郯城县户外广告设置 管理规定 |
县城管局 |
郯政办发〔2014〕8 号 |
2014年2月25日 |
TCDR-2014-002001 |
2018年11月30日 |
9 |
郯城县居民家庭经济 状况核对办法 |
县民政局 |
郯政办发〔2014〕52 号 |
2014年8月11日 |
TCDR-2014-002003 |
2018年12月25日 |
10 |
郯城县人民政府法律 顾问工作办法 |
县法制局 |
郯政办发〔2014〕58号 |
2014年10月20日 |
TCDR-2014-002004 |
2019年11月20日 |
11 |
郯城县质量工作 考核办法 |
县质监局 |
郯政办发〔2015〕9号 |
2015年5月29日 |
TCDR-2015-002004 |
2019年12月31日 |
12 |
郯城县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补充规定 |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郯政办发〔2015〕11号 |
2015年6月19日 |
TCDR-2015-002005 |
2020年6月19日 |
13 |
郯城县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郯政发〔2015〕17号 |
2015年7月10日 |
TCDR-2015-001002 |
2020年7月31日 |
14 |
郯城县县级财政资金 管理办法 |
县财政局 |
郯政办字〔2015〕49号 |
2015月8月1日 |
TCDR-2015-002006 |
2020年8月31日 |
15 |
郯城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
县人社局 |
郯政办发〔2015〕19号 |
2015年9月16日 |
TCDR-2015-002011 |
2020年8月31日 |
16 |
郯城县首席技师选拔 管理办法 |
县人社局 |
郯政办发〔2015〕23号 |
2015年10月20日 |
TCDR-2015-002013 |
2020年10月31日 |
17 |
郯城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
县编委办 |
郯政办发〔2015〕27号 |
2015年12月2日 |
TCDR-2015-002014 |
2020年12月9日 |
18 |
郯城县社会救助办法 |
县民政局 |
郯政发〔2015〕34号 |
2015年12月3日 |
TCDR-2015-001004 |
2020年6月1日 |
19 |
郯城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郯政发〔2015〕36号 |
2015年12月22日 |
TCDR-2015-001005 |
2020年12月31日 |
20 |
郯城县畜禽养殖 管理办法 |
县畜牧局 |
郯政办发〔2016〕4号 |
2016年2月19日 |
TCDR-2016-002001 |
2021年3月19日 |
21 |
郯城县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办法 |
县城管局 |
郯政发〔2016〕4号 |
2016年3月7日 |
TCDR-2016-001001 |
2021年3月31日 |
22 |
郯城县全民健身器材 管理办法 |
县体育办 |
郯政办字〔2016〕25号 |
2016年4月19日 |
TCDR-2016-002002 |
2021年4月30日 |
23 |
郯城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县住建局 |
郯政办发〔2016〕19号 |
2016年9月29日 |
TCDR-2016-002006 |
2019年9月30日 |
24 |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县农业局 |
郯政办字〔2016〕59号 |
2016年10月13日 |
TCDR-2016-002005 |
2019年10月12日 |
25 |
郯城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补交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 |
县国土局 |
郯政办发〔2016〕22号 |
2016年11月1日 |
TCDR-2016-002007 |
2019年11月14日 |
26 |
郯城县行政应诉 工作规定 |
县法制局 |
郯政发〔2016〕28号 |
2016年 12月2日 |
TCDR-2016-001004 |
2021年6月30日 |
27 |
郯城县畜禽规模化养殖三区布局规划 |
县畜牧局 |
郯政办字〔2017〕47号 |
2017年7月15日 |
TCDR-2017-002001 |
2020年7月19日 |
28 |
郯城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
县教体局 |
郯政办发〔2017〕7号 |
2017年9月11日 |
TCDR-2017-002003 |
2019年10月11日 |
29 |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奖励办法 |
县农业局 |
郯政办字〔2017〕61号 |
2017年9月29日 |
TCDR-2017-002002 |
2022年10月29日 |
30 |
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县财政局 |
郯政办发〔2017〕9号 |
2017年9月30日 |
TCDR-2017-002006 |
2019年10月31日 |
31 |
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县财政局 |
郯政发〔2017〕20号 |
2017年11月1日 |
TCDR-2017-001001 |
2019年10月31日 |
32 |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
县人社局 |
郯政办发〔2017〕23号 |
2017年11月15日 |
TCDR-2017-002005 |
2022年11月30日 |
33 |
郯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县政府法制局 |
郯政发〔2018〕5号 |
2018年2月23日 |
TCDR-2018-001001 |
2022年12月31日 |
34 |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
县民政局 |
郯政办发〔2018〕11号 |
2018年4月28日 |
TCDR-2018-002001 |
2020年5月31日 |
35 |
郯城县政府合同管理 暂行办法 |
县法制局 |
郯政发〔2018〕8号 |
2018年6月20日 |
TCDR-2018-001002 |
2020年6月30日 |
36 |
郯城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管理实施细则 |
县交通运输局 |
郯政办发〔2018〕83 号 |
2018年10月10日 |
TCDR-2018-002002 |
2021年11月30日 |
37 |
郯城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 |
县财政局 |
郯政办字〔2019〕50号 |
2019年11月13日 |
TCDR-2019-002001 |
2024年11月30日 |
38 |
郯城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
县财政局 |
郯政办发〔2020〕3号 |
2020年3月16日 |
TCDR-2020-002001 |
2023年12月31日 |
文字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4/170527.htm
图文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6/170528.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5/171462.htm
!正文结束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157464.htm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157466.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5/1574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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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7/161559.htm
视频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8/163029.htm
简明问答:http://tancheng.gov.cn/info/4261/1713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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