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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民政局关于印发郯城县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郯民发〔2019〕7号 成文日期: 2019-01-18
发布日期: 2019-01-1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郯民发〔2019〕7号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财政所,马陵山景区民政办公室、财务审计科,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民政办公室、财政所:

现将《郯城县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民政局 郯城县财政局

2019年1月18日


郯城县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坚持及时救助,突出救急难,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帮助受助对象尽早摆脱临时困难;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做好与扶贫制度衔接,融入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全面参与到构建大救助体系工作中来。

二、救助对象和类别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品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2、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三、救助标准和程序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换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关于贯彻落实鲁民〔2018〕87号文件在脱贫攻坚行动中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临民〔2019〕2号)文件执行。对于每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不含3000元)的,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审批,5个工作日内报县民政局备案;大额救助3000元以上的,应报县民政局审批。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先行受理,审批机关初步认定后,可以按每户1000元的标准先予救助,事后核实具体救助金额后,据需予以增拨,并完善相关资料。

原则上同一救助对象同一事由一年内只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四、资金筹措和管理

将上级补助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县民政局要做好临时救助的业务指导工作,县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拨付,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对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侵占、挪用资金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事项

县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开发区)同时建立临时救助人员信息档案,将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家庭贫困证明、各类人员有效证件等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制作发放台帐、统计表,防止随意救助和其他不规范救助现象发生,接受检查和监督。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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