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卫计发〔2019〕6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临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预防性健康查体等三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临卫疾控发〔2018〕32号)文件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再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等相关职能。为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县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机构的调整
1、中小学生体检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体检。
2、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承担机构,原则上由郯城卫生院承担。
3、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及托幼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仍执行《郯卫计发〔2016〕42号》文件规定,分别由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郯城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担。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的发放及管理
遵循“谁查体谁发证,谁查体谁负责”的原则,将受检者健康查体原始资料作为档案长期保存。健康查体合格证明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不再重复检查。发现被检人员患有相关疾病的,健康查体机构不得发放健康查体合格证明。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单位应当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工作,要将体检流程、体检时间、体检项目和领取《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合格证明》程序等信息在醒目位置悬挂并及时告知从业人员,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体检标识指示和引导服务。
(二)严格体检项目和收费管理
各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收取体检费用,医疗机构承担体检所需费用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执行。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收费标准按照省卫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鲁卫办字〔2017〕163号)执行。
(三)严格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纪律
从事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人员须做到遵纪守法、恪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在告知体检结果时,应注意保护受检者的隐私。
(四)加强对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监管
1、县卫计监督执法大队要定期监测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监管,做到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100%。
2、县疾控中心要牵头负责全县健康合格证明的监制和使用管理,做好从业人员预防体检工作的指导,每半年对预防性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质控,重点做好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每月定期收集、汇总、分析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信息报表,向卫生监督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定期通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状况,发现存在疾病突发的公共场所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处置。
3、预防性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定规章制度和科学的工作流程,实行预约制体检,公示体检信息,对发现的传染病患者按照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定进行上报。
郯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9年1月1日
!正文结束郯卫计发〔2019〕6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临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预防性健康查体等三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临卫疾控发〔2018〕32号)文件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再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等相关职能。为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县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机构的调整
1、中小学生体检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体检。
2、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承担机构,原则上由郯城卫生院承担。
3、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及托幼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仍执行《郯卫计发〔2016〕42号》文件规定,分别由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郯城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担。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的发放及管理
遵循“谁查体谁发证,谁查体谁负责”的原则,将受检者健康查体原始资料作为档案长期保存。健康查体合格证明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不再重复检查。发现被检人员患有相关疾病的,健康查体机构不得发放健康查体合格证明。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单位应当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工作,要将体检流程、体检时间、体检项目和领取《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合格证明》程序等信息在醒目位置悬挂并及时告知从业人员,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体检标识指示和引导服务。
(二)严格体检项目和收费管理
各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收取体检费用,医疗机构承担体检所需费用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执行。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收费标准按照省卫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鲁卫办字〔2017〕163号)执行。
(三)严格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纪律
从事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人员须做到遵纪守法、恪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在告知体检结果时,应注意保护受检者的隐私。
(四)加强对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监管
1、县卫计监督执法大队要定期监测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监管,做到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100%。
2、县疾控中心要牵头负责全县健康合格证明的监制和使用管理,做好从业人员预防体检工作的指导,每半年对预防性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质控,重点做好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每月定期收集、汇总、分析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信息报表,向卫生监督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定期通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状况,发现存在疾病突发的公共场所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处置。
3、预防性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定规章制度和科学的工作流程,实行预约制体检,公示体检信息,对发现的传染病患者按照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定进行上报。
郯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9年1月1日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郯政办发〔2018〕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县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全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适用本制度:
(一)各类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物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邮政、通信和交通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环境监测、污染控制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五)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类金融服务机构;
(六)其他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为全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和协调全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并在县政府网站建立县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景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和协调工作。
县属教育、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计生、住房保障、水电气热、公共交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相关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实施信息公开的范围及基础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岗位职责)和权限,单位领导及分工,机构设置及职责,办公地点和便民服务电话;
(二)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缴纳方式;
(三)服务指南、工作规范、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制度;
(四)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制定出台及调整变动情况;
(五)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重要物资设备采购情况;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投诉受理和监督的制度;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公开
的。
第七条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等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相关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法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定。
第九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信息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二)咨询电话、监督举报电话;
(三)文件资料、办事指南、服务(便民)手册;
(四)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五)座谈会、听证会和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
(六)办事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综合性服务平台;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各级政府网站应当开设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专栏,并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实现网上公开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信息资料应当及时报送同级国家档案馆、图书馆和行政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场所,便于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公开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格式文本应当执行国家规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分类、编排体系、获取途径、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信息公开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经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公共企事业单位编制的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编制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向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受理、答复申请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
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或者检查,并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其职权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投诉,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当事人。
第二十条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规定作出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公开信息的;
(三)信息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信息公开费用的;
(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信息公开内容的;
(六)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2018年11月28日起施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8〕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郯城县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全县天然气市场稳定供应,加强天然气供应情况监管,及时、有序、高效处置天然气供应短缺事件,最大限度减少天然气供应短缺造成的影响。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科学有序推进清洁取暖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4﹞45号)、《山东省煤电油气运供应保障办公室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鲁供保﹝2018﹞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沂市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11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冬季取暖和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119号)等。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分部门、分级负责制。各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处置天然气供应短缺事件。
(2)以人为本,民生为先。建立健全燃气供应保障的应急机制,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最大限度减少燃气供应短缺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发挥燃气企业力量,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强化燃气应急储备设施建设管理,加强管理部门、燃气企业及燃气上游气源企业之间的沟通,做好应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保障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郯城行政区域内天然气供应保障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为切实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工作的领导、协调,成立郯城县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
2.1.1县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经信局、县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物价局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
2.1.2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天然气供应状况和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决定启动和终止预案。
(2)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3)根据上游天然气供应商、天然气经营企业的资源情况,统筹协调天然气应急供应,下达应急供应指令,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调配天然气气源,组织资源的投放,必要时采取行政调度措施。
(4)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落实县政府下达的指令。
2.2县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经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及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
(1)根据天然气供应短缺情况,向县指挥部提出预警等级和启动预案的建议。
(2)跟踪掌握天然气供应动态,依据天然气供应短缺事件等级,提出应急供应计划、调控措施等工作建议。
(3)按照县指挥部要求,具体组织、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调配天然气资源,保障重点供应。
(4)根据天然气供应恢复情况,向县指挥部提出解除预警信号及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做好正面舆论引导,稳定民心。
县发改局:负责应急调峰储气设施项目建设核准及优惠政策的争引。
县经信局:负责争引上游气源;调控工业企业天然气用量。
县住建局:建立天然气供应信息管理体系,监测天然气市场供求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向县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理建议,组织协调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天然气资源,保障天然气供应。加强对各种天然气供应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天然气设施安全运行。
县应急办:协助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信息报送、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公安局:维持天然气应急运输车辆的交通秩序和汽车加气站治安秩序,协助处置因天然气供应短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县财政局:负责天然气供应短缺应急处置经费的筹集与使用。
县规划局:负责天然气调峰储气设施建设规划选址。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情况下天然气运输车辆的组织和运输协调,负责使用天然气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营调度。
县市场监管局:维护天然气市场经营秩序,查处扰乱市场供应秩序等违法行为;负责天然气站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天然气计量违法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天然气调峰储气设施项目用地保障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企业在供气短缺情况下安全运行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县物价局:监测天然气市场价格,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相应对策措施建议,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调处置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及应急保障工作。
2.4天然气经营企业职责
负责制定本企业燃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执行政府关于应急状态下天然气调拨、运输、供应等方面的指令及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加强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天然气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建立稳固的天然气供应渠道,做好日常天然气气源储备;制定应急状态下暂停供气的用户顺序;加强天然气供需情况统计分析和上报,及时预警短缺情况。
3市场监测和预警
3.1市场监测
经信和住建部门要建立天然气供应信息管理体系,监测天然气市场供求信息,不定期对天然气储存状况进行调查,定期对天然气供应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市场供应状况,预测全市天然气需求与供应形势,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积极配合。
3.2应急储备
按照“政府统筹规划、企业建设运营”原则落实天然气储备。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天然气发展规划中确定天然气应气源保障体系,落实天然气应急储备设施规划和建设。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结合各自用户实际情况,以满足所有用户连续稳定供应为目标,加快应急调峰储备设施建设,特殊情况时区域内能提供至少3天的用气储备量,确保相关设施的安全运行。
住建部门要积极引导天然气经营企业建立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加强管网连接,强化区域天然气供应联合保障协调,协助燃气企业提高天然气应急储备。
3.3预警与预防机制
各级天然气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态,当出现天然气供应短缺苗头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和应急处理意见,由县指挥部决定预警信号的发布。
3.4方案分级
依据影响市场供应的严重程度,将天然气供应短缺预警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
3.4.1红色预警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指挥部发布红色预警:
(1)天然气上游供应不正常,日供气量连续5天达不到应供气量的80%,且不能保证后续气源足量稳定供应。
(2)部分天然气经营企业的静态LNG(液化天然气)库存量小于3天市场需求量,且后续存在采购、运输困难。
3.4.2橙色预警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指挥部发布橙色预警:
(1)天然气上游供应不正常,日供气量连续4天达不到应供气量的85%,且不能保证后续气源足量稳定供应。
(2)天然气经营企业的静态LNG库存量小于4天市场需求量,且后续存在采购、运输困难。
3.4.3黄色预警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
(1)天然气上游供应不正常,日供气量连续3天达不到应供气量的90%,且不能保证后续气源足量稳定供应;或天然气长输管线需抢修,预计12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供气,且可能对供气造成影响。
(2)全县天然气经营企业的静态LNG库存量小于5天市场需求量,且后续存在采购、运输困难。
3.4.4蓝色预警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指挥部发布蓝色预警:
(1)天然气上游供应不正常,上游下达供气短缺通知书,或天然气长输管线需抢修,停气时间超过12小时,且已对局部供气造成影响。
(2)全县天然气经营企业的静态LNG库存量小于6天市场需求量,且后续存在采购、运输困难。
4应急响应及措施
4.1应急响应
根据天然气市场供应情况,由县指挥部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确定信息发布范围。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应急状态,认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方案启动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4.1.1Ⅳ级应急响应及措施
发布蓝色预警后,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住建部门:掌握每日天然气供应信息及后续气源情况。
(2)天然气经营企业:拓宽气源采购渠道,加大车载天然气气源的补充量,并每日一次向市、县区两级住建部门报送天然气供应信息,包括当日供气量、采购计划及实际进货量、库存量、销往外地气量及后续气源情况等。
4.1.2Ⅲ级应急响应及措施
发布黄色预警后,除继续实施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外,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住建部门:启动天然气供应调剂、补充供应措施。
(2)天然气经营企业:向用气大户通报情况,告知其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筹措资金,加强应急气源采购;并暂时停止向可中断用户供气。
(3)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解决外调能源的道路运输问题。
4.1.3Ⅱ级应急响应及措施
发布橙色预警后,除继续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外,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宣传部门:加强舆论引导,加强节约用气宣传,引导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节约用气,鼓励采取用电等作为临时替代能源。协调新闻媒体对天然气供应短缺事件进行报道,坚持新闻真实性,防止不实报道和炒作。
(2)住建部门:出现局部气源短缺情况时,视其他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供气状况采取临时调配措施,保证居民及其他重要用户的供气。
(3)天然气经营企业:提前通知具有能源替代措施的用气单位采用替代措施,并暂时停止向可中断用户供气。
(4)交通运输部门:安排双燃料车辆出租车改用替代能源。
(5)物价部门: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天然气市场价格动态,按照相关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及时调整天然气价格,依法查处天然气经营中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6)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打击扰乱市场供应秩序等违法行为。
(7)财政部门:调配财政资金对天然气经营企业因配合政府决策而造成的损失,经财政投资评审后,由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补偿。
4.1.4Ⅰ级应急响应及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后,除继续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外,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县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天然气保供小组协调周边地区对郯城县予以气源支援。
(2)天然气经营企业:按照保民生、保公共服务和保重点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和公共交通等的用气,按照预先制定的减供、停供顺序,逐步减少商业用户用气、停止相应工业用户供气。
4.2设施安全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对各种天然气供应设施的安全保卫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住建、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天然气设施安全运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设施周边治安的维护,防止破坏天然气设施等事件发生。
4.3信息报告
发生天然气供应短缺时,天然气经营企业应立即核实情况,在确认情况后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在接到有关短缺事件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按以下要求上报:
出现红色预警、橙色预警情形时,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和省保供小组报告;
出现黄色级预警情形时,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和省保供小组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出现蓝色级预警情形时,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应急办报相关情况。
4.4新闻发布
发生天然气供应短缺时,相关部门应根据审查程序及时发布新闻信息,确保信息内容全面、准确,内容应包括供应情况、应急状态和相关应对措施等。
出现红色预警、橙色预警情形时,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送县委宣传部审核后,统一向新闻媒体发布。出现黄色预警、蓝色预警情形时,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并根据事态发展要求统一向新闻媒体发布。
4.5应急终止
全县范围的气源能够持续正常稳定供应7天后,由县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及终止应急响应,由宣传部向媒体发布通告。应急状态解除后,各有关部门及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分析总结应急工作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指挥部。
5附则
5.1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郯城县经信局负责组织修订和解释。
5.2施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郯政发〔2018〕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中的推动作用。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使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全县信用制度和信用标准体系基本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信用合作初见成效,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初具规模,部门和行业间联合奖惩机制初步形成,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2020年底前,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健全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
1、建立完善信用记录制度。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托电子政务设施,对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依照相关标准,形成本部门单位信用信息资源。
2、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网站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凡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例如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健康状况、宗教信仰等反映相对人特征、状态的信息,要进行技术屏蔽或模糊处理。
3、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确保按照履职需要“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与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公共信用信息与其他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4、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各领域红黑名单认定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标准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者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根据国家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确立的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红黑名单信息要及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使用,并通过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其中,涉及企业的名单信息,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网站发布。在独立、公正、客观的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黑名单信息提供给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参考使用。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树立和宣传诚信典型。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厚道临商,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主体信用记录制度,向社会推介信用记录良好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表扬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和诚信典型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进行公示,为社会树立诚信榜样。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2、探索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视情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且主要申报材料齐全的行政相对人,部分申报材料暂不齐备的,可先行受理,所缺材料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即可,加快办理进度。
3、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落实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时,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对诚信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例行检查、专项抽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4、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联合实施惩戒措施。重点针对以下四类行为: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2、强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建立健全对失信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将诚信状况作为干部职务任用、岗位聘用、考核、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部委签署的系列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失信主体实施约束和惩戒。
3、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有关部门单位和机构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在部门单位、政府网站以及“信用中国(山东临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等综合性政务网站进行公示,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惩戒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期货、保险等服务。
4、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提高行业公信力。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5、引导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区域、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6、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将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1、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下,依托县政府网站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发起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2、实施跨区域和跨部门联动。鼓励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对诚信典型发起跨区域和跨部门联合激励,对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跨区域和跨部门联合惩戒。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3、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国家发布的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二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
4、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5、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切实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对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发现信息不实的,要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更正或撤销。因不当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五)加强信用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1、完善信用制度。研究制定郯城县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行政策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
2、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完善县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统一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规范标准。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3、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力度,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载体,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对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加强以诚信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二)鼓励先行先试
鼓励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先行先试,通过联合签署合作备忘录或联合印发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重点领域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三)加强督导考核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县政府网站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定期将本部门单位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进展情况和联合奖惩案例报送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督促检查和任务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4日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8〕86号
县直有关部门:
为保障困难群众温暖过冬,按照《临沂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城区集中供热困难家庭采暖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郯城城区集中供热困难家庭给予适当照顾,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证》的集中供热居民家庭,采暖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每平方米优惠3元(按房产证建筑面积)。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等困难家庭应持有效证件,到供热企业缴纳热费,供热企业应按照优惠后的价格收取热费。
三、每年采暖期结束后,供热企业应把优惠对象名单、面积和收费金额等情况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优惠对象进行比对,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优惠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审核意见,将补贴发放给供热企业。
供热企业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把关,做好困难家庭热费优惠登记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负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困难家庭热费补贴审核、发放工作、保障补贴按时发放给供热企业。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
!正文结束郯文广新发〔2018〕42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综合文化站、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郯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10月26日
郯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郯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郯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郯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力情况核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两大类。
第七条 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第八条 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郯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和省、市、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郯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与列入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制播、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二)国家级和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和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县文广新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预算,牵头设立项目库,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项目评审,专项资金日常管理,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以及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申请保护补助费,应当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由县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共同报送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社会团体申请保护补助费,按其登记管理层级向县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保护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包括保护工作总体目标、本年度项目保护情况、下年度项目保护规划、申请专项资金预算总数,具体申报要求参见每年公布的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按照国家和本县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结转结余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的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二十条 接受国家级和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县财政局和县文新局可以视其情况,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回收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县文新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文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8〕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9日
郯城县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 - 2020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推进全县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临沂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编制工作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县教育发展实际,制订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强化政府职责,加大财政投入,支持社会参与,健全保障机制,扩大资源总量,提高幼儿园的覆盖率,新增资源重点向贫困地区、农村地区和困难群体倾斜。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提高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保障城乡适龄儿童接受公平的、高质量的学前教育。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经费投入体制、教师队伍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建立布局合理、资源充足、体制完善、公益普惠、优质高效、充满活力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2018年达到90%,2019年达到91%,到2020年,入园率达到92%,县城驻地达到93%以上。
——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扩大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到2020年,全县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85%以上。到2020年底,规划完成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15所,其中2018年建设幼儿园3所,2019年建设幼儿园6所,2020年建设幼儿园6所。
——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体系。完善政府投入、举办者投入、家长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每年为一批公办幼儿园配备保教设施,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制定生均经费标准,基本建立起公共财政保建设、保工资、保安全,收费保运转、保发展的幼儿园经费保障机制。
——优化幼儿教师队伍。严格教师准入制度,新聘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到2020年,基本实现幼儿教师全员持证上岗。提升幼儿教师学历层次和专业化水平,新进教师一般要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到2020年,专科及以上幼儿教师比例达到80%以上。
——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严禁“小学化”现象,深化园本教学研究,提高保教质量,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三、重点任务
(一)落实各级政府的发展责任
建立健全“以县为主、分级办学” 的管理体制,县政府加强统筹,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普惠性幼儿园;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幼儿园建设和无证园的清理取缔。
(二)扩充城乡学前教育资源
1.编制并实施郯城县公办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根据现有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情况,结合各乡镇(街道)辖区内社区改造、学校资源整合实际,编制全县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全县公办幼儿园建设布局规划,确定2018-2020年规划建设幼儿园15所。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确定每所幼儿园的具体位置、建设规模和完成时限。(布局规划表见附件)
2.实施城镇居住区幼儿园建设。提高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配建标准,每3000-5000人口设置一所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区,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应。全面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依据规划条件,在建设条件中明确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完成时限、投资来源、移交方式,列入土地出让公告文件向社会告知,在土地供应成交后,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取得人提交项目用地承诺书,并对承诺书的履行进行监督,适时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幼儿园竣工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明确配套幼儿园投资来源为开发企业的,实行“交钥匙”工程,由开发企业无偿优先代建,建成并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无偿交付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将配套幼儿园安排在首期建设。在开发企业申报规划建设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时,依据其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通过,保证同步规划设计。申报施工许可时,严格审核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期限,不符合建设条件的不予核发,保证同步建设施工。申报竣工规划核实、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配套幼儿园应建未建,或者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不予办理,保证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支持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配套幼儿园,明确配套幼儿园投资来源为当地政府的,由当地政府或当地政府委托国有投资平台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交付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建设完成的配套幼儿园后,应及时办理幼儿园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条件不具备的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按照约定条件无偿委托公办幼儿园、学前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民办幼教集团等举办成资产国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插件居住区楼盘应充分考虑幼儿学位需求和教育承载力,按照标准补建、配建幼儿园。学校布局调整限制校舍、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要优先改建为幼儿园。
3.开展城镇居住区幼儿园配建排查整改。按照“一园一案”原则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全面整改,对规划不足、应建未建、未按规定建设或移交、没有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2020年年底前要全部整改到位。对幼儿园配建不及时的,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开发企业违反规划,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按违法建设予以拆除或改建,按规划要求限期完成幼儿园建设。对开发企业违规出租、办成高收费幼儿园的,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4.实施农村幼儿园建设与提升工程。把农村幼儿园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体系,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原则,加快农村社区幼儿园建设,优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制定我县幼儿园改造提升计划,用好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等各类资金,加大本级投入,确保计划落实。加大贫困村幼儿园建设扶持力度,2018年全面完成省扶贫工作重点村幼儿园建设任务
5.推进民办幼儿园的发展。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捐助学前教育。民办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每年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统一标识。到2020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达到民办幼儿园总数的60%以上。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类别、办园条件、保教质量等,通过生均财政补贴、以奖代补、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6.实行“优质园+”办园模式。建立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对薄弱园、农村园、民办园的结对帮扶机制,引导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和民办幼儿园辐射拓展,不断扩增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总量。全面推行镇村一体化管理体制,社区配套园、村级公办园、学区附属园作为中心园的分园,由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带动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提高。
(三)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1.明确政府投入责任。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县政府应切实承担学前教育投入主体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全县各级财政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结合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对幼儿园建设及提升、落实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增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公办幼儿园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教师缴纳“五险一金”、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进行奖补,加大对贫困村幼儿园的支持力度。
2.建立完善财政拨款制度。依据省制定的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研究制定我县公办幼儿园生均综合定额拨款标准,由幼儿园统筹用于学前教育人员经费、保教业务和后勤服务等运转支出,基本建立起公共财政保建设、保工资、保安全,收费和生均公用经费保运转、保发展的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机制。
3.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机制。建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公办幼儿园依据政府指导价收费,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政府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按照基本办园成本实行政府指导价。县物价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指导和管理,杜绝乱收费现象。
4.健全学前教育资助体系。落实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政策,适当提高资助标准。加大对孤儿和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免收保教费。
(四)建立有效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完善编制核定及人员补充机制。建立公办幼儿园编制动态管理制度,依据《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结合公办幼儿园现有规模、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分园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核增编制数,落实招考计划,及时补充在编教师,编制资源不足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齐教师。完善选拔机制,为公办幼儿园配足配齐园长、副园长。
2.完善幼儿园教师培训体系。严格教师准入制度,新聘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要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实施幼儿教师素质提升计划,全县每年开展一轮幼儿教师全员培训,有计划、分层次实施,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强化幼儿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能力提升。
3.依法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幼儿园要依法依规,与聘用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通过生均经费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解决好公办幼儿园聘用教师、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问题,逐步提高幼儿教师工资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并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4.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幼儿教师培训内容,不断提升教师的师德师风素养。设立名师、名园长工作室,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大力宣传优秀幼儿教师典型事迹,引导广大幼儿教师做幼儿健康成长的启蒙者和引路人。加大对违背师德行为的查处力度,实行零容忍,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辞退,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教育引导,提升科学育儿水平
1.加强保教质量的科学指导。配齐县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管理人员和专职教研员,加强对幼儿园业务指导。坚持游戏为基本活动方式,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游戏教育实验区。开展幼儿园“小学化”倾向专项治理及不定期抽查,情节严重的幼儿园作降类处理,直至取消办园资格。
2.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监管。按照省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开展幼儿园质量评估工作。依据省幼儿园办园评估标准,对幼儿园进行认定和分类管理,将幼儿园分为省级示范、市级一类、二类、三类幼儿园,并统一标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利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幼儿园学籍管理。
3.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教研网络。建立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充分发挥省级示范园、市级一类幼儿园和乡镇(街道)中心园的辐射指导作用,鼓励幼儿园开发符合实际、突出特色的园本课程,着力解决教师在教育发展和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六)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1.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实行园长安全负责制。建立健全幼儿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检查园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及生活设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消除,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把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监督指导幼儿园膳食营养、健康检查、疾病防控等工作。辖区公安派出所要做好幼儿园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工作。逐步建立起分工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
2.理顺幼儿园办园体制。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标准化幼儿园,实行属地化管理。使用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在小学内建设的附属幼儿园、社区幼儿园,资产确权为本辖区内学前教育资源,列为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的分园,由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和使用,确保公共学前教育资源不流失。支持省级示范性幼儿园通过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合作办园等形式,输出先进教育与管理理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3.加强幼儿园准入监管。严格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和年检制度,对幼儿园办园条件、办园行为、保教质量、收费管理等实施动态监管。已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变更或者停办,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幼儿园登记注册实行全链条、一站式服务。
4.建立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每10所幼儿园配备一名兼职督学,对责任区幼儿园开展经常性督导。县政府确定督导工作补助标准,明确经费来源,为督学工作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和经费保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年度任务,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郯城县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确定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学前教育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确保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
(二)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县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工作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落实县、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三期行动计划的编制审核,制定相关标准和准入要求,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要求,结合实际核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进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确定生均经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住建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落实旧城区改造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教师社会保障政策,结合实际落实工资待遇和职称评聘政策;综治、公安、消防、卫计、民政、工商、食药监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的指导和日常监管。各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三期行动计划的编制与落实,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三)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学前教育督导检查和考核奖惩机制,将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纳入对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工作实绩考核重点内容;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定期对学前教育规划落实、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保教质量、办园行为等进行专项督导,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强化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介,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科学育儿知识、学前教育先进经验等,提高社会对学前教育的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9日
郯环发〔2018〕36号
局属各科室、各有关企业:
《郯城经济开发区环境风险防控预警应急体系运行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4日
郯城经济开发区环境风险防控预警应急体系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郯城经济开发区化工集中区环境安全管理,及时有效应对环境风险,最大程度降低和有效避免事故状态下对外环境的污染危害,提高园区环境风险防控水平,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园区风险防控预警应急体系(以下简称防控预警应急体系)运行管理制度。
第二条 防控预警应急体系的平台和监测设备验收交付后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工作(验收交付前由建议方负责维护),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及时排除故障,以保障平台、微型站、VOC超级站、雷达站等设备稳定运行,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上传。
第三条 局成立预警应急体系管理小组,组长由分管环境应急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担任,局应急办、大气科、水科、监察大队综合科、监察大队开发区中队、环境监测站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园区日常预警监测数据分析研判,对园区企业管理提出措施。
第四条 预警应急管理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结合局周例会或月例会并联召开,必要时单独召开。对园区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分析,根据各微型站和超级站点近一周检测数据形成周分析报告,并上报局党组。
第五条 局应急办对运营公司的日常维护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应急指挥体系统数据库的维护和更新。
第六条 园区自动检测系统数据报警信号第一时间通过手机短信方式通知预警应急体系管理小组各成员,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办负责人,微型站周边企业负责人。
第七条 园区自动检测系统超标数据处于危险状态且有持续升高趋势,第一时间启动局应急响应程序,局应急、监测、监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调查落实原因。
第八条 环境监察大队开发区中队对存在问题企业进行调查,督促整改,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九条 局大气科负责经济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熟练应用系统监测数据和3D可视激光雷达等先进技术手段判断空气污染物来源,精准施策、加强管理,以提高环境空气质量。
第十条 相关企业接到数据预警通知后要第一时间查找原因,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园区环境安全,最大限度发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预警应急体系作用。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8〕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次办好”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
郯城县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次办好”实施方案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临沂市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次办好”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18〕8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不动产转移登记“全业务、全流程、全覆盖、一次办好”为目标,整合优化房产交易、税收、不动产转移登记等办理流程,精简办事环节,为企业群众提供全链条式服务,实现“一窗受理、一网办理、一站办结”。
二、工作模式
根据法定办理条件和程序,从受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到办结的全过程,实行“一次办好”。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从补齐材料正式受理后开始实行“一次办好”。受理前的预审和咨询,群众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的,不计入“一次办好”。根据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类型,区分涉税类业务和非涉税类业务,涉税类业务由国土资源、房产和住房保障、税务等部门共同设置综合受理窗口,分类分批实行“一次办好”;非涉税类业务由国土资源部门单独设置受理窗口,实行“一次办好”;不动产查询、查(解)封、抵押注销等业务实行“一窗受理”;电、水、气过户等业务设置综合受理窗口,提供代办服务,实行“一窗受理”。
(一)一次性告知。综合受理窗口负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申报材料和电、水、气过户有关事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印发受理通知书,并将申报材料录入县政务服务平台。对需补齐补正的,印发补齐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
(二)一个窗口受理。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不动产转移登记工作区,整合国土资源、房产和住房保障、税务等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设置综合受理窗口,集中办理“综合受理、税费缴纳、审核登簿、证件发放”等业务。
(三)一个平台办理。依托县政务服务平台,设计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次办好”流程,推进部门间信息数据实时互通共享。健全完善网上申报机制,国土资源、房产和住房保障、税务等部门统一在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
(四)一套材料流转。制作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分类编制申报材料目录,由综合受理窗口一次性受理房产交易、税收和不动产转移登记所需材料,同步上传至县政务服务平台,国土资源、房产和住房保障、税务等部门根据申报材料按职责分别办理。各相关部门单位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目录之外的其他材料。
(五)一个小时办结。实行“一小时办结是原则、超时办结是例外”,具体各环节时限为:综合受理时限为25分钟;审核纳税并推送完税结果时限为20分钟;审核登簿15分钟。确有特殊情况难以按时办结的,需书面说明情况,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跟进核实。
(六)一体化配套服务。将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次办好”延伸到供电、自来水、燃气等相关服务行业,设置电、水、气过户综合受理窗口,提供代办服务,企业群众在结清电、水、气相关费用的基础上,到综合受理窗口办理过户手续。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纳税服务。完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确定有关交易房屋的最低计税价格。按照孰高原则,执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提高计税价格的审核效率,逐步推行缴税、缴费网上支付。
(二)推行并联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从串联办理改为并联同步办理,国土资源、房产和住房保障、税务等部门根据综合受理窗口推送的申报材料,分别办理网签合同备案、交易资金监管、税费缴纳、转移登记等事项,以上事项不得互为前置条件。
(三)实时共享数据。打破部门数据壁垒,国土资源、房产和住房保障、税务等部门通过县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实时共享房产交易、税收和不动产转移登记等信息数据,即时反馈办理情况、互认办理结果。
(四)统一窗口发证。在不动产转移登记工作区设置统一发证窗口,由统一发证窗口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通过政务快递送达申请人。
(五)简化优化公共服务事项。建立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并向社会公开,简化优化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等依申请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引导当事人自愿接受资金监管服务。
(六)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相关部门单位、金融机构不得与评估、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有利益关联,不得指定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由企业群众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担保公司不得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接受住房置业担保,不得干预银行的正常信贷经营活动。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提升服务质量、防范市场风险。
(七)降低交易登记中间费用。存量房交易需办理贷款的(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保证、抵押或质押的方式担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抵押物有效覆盖风险的,不得以追加担保等形式增加贷款人负担;抵押物不能有效覆盖风险、确需追加住房置业担保的,须明确追加担保的条件和范围,并向社会公开公示。
(八)推进城乡通办。国土资源、房产和住房保障、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实行服务下沉,在各乡镇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综合受理窗口,实行“一次办好”。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8月底前)
1、整合优化工作流程。通过集中办公,按照业务类型,分类梳理办事流程,明确办理过程中各部门单位业务所涉及的申报材料等,列出全部业务清单和申报材料清单,绘制“一次办好”流程图。
2、分类编制“一次办好”服务指南。按照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流程等要素信息,分类编制“一次办好”服务指南,并按照统一标准制作服务指南简页和展板,摆放在显著位置供办事群众查阅。服务指南在网上向社会公开。
3、建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工作区。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不动产转移登记工作区,配备高速扫描仪、排队叫号机、LED显示屏等办公设备,确保业务办理顺畅进行。
(二)试运行阶段(2018年9月上旬)
1、调试完善工作流程。试运行“一次办好”模式,分类定制标准化工作流程,实现不动产转移登记“全业务、全流程、全覆盖”一次办好。
2、改进优化工作机制。将国土、税务、房产等部门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集中到“一次办好”工作区,通过试运行,征集汇总相关意见建议,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改进优化工作机制。
(三)全面推行阶段(2018年9月底前)
全面推行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次办好”模式。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完善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次办好”工作机制,为企业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次办好”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一次办好”工作的重要性,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一次办好”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国土资源局牵头,推进落实“一次办好”模式,会同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单位,分类编制“一次办好”服务指南;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建立完善不动产转移登记工作区,做好相关配套设施、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县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牵头,培育和规范房产中介市场,建立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国家税务总局郯城县税务局牵头,建立完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保障国土、税务、房产等部门单位相关业务系统的数据互通共享;郯城银监办牵头,强化对信贷市场跟踪监管,督促指导银行公布追加住房置业担保的条件和范围,监督信贷市场;县住建局牵头,郯城供电公司配合,制定电、水、气“一窗受理”工作流程,并实施联合跟踪监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负责落实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等相关规定;县政府法制局牵头,对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次办好”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县财政局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服务设施,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强化督导考核。县委督委办、县政府职能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对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次办好”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和督导考核,改革落实情况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对改革过程中存在工作进展缓慢、工作落实不到位,以及变相审批、擅自增设前置条件、与中介机构进行利益关联等问题的部门单位,提交县委、县政府进行专项督查;对拒不落实改革政策,影响全县改革进度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正文结束郯卫计发〔2018〕75号
各乡镇(街道)中小学、县直各学校、各民办学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全面加强我县中小学生卫生与健康工作,提高中小学健康体检质量,根据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鲁卫办字〔2017〕163号)、《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以下简称《规范》),现就进一步加强郯城县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定期监测学生健康状况,是《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学校卫生工作重要任务,是疾病预防和指导教学的基础性工作,是积极推进健康中国、健康山东建设的重要举措。2018年,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的工作目标为:在校学生健康体检参检率100%,体检数据上报率100%,学生健康档案(纸质和电子版)建档率100%。各中小学校要从依法行政和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密切配合健康体检机构做好全县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确保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二、改进组织管理
从2018年起,县教体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择优确定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县卫计局按照《办法》和《实施办法》规定的资质要求,对本辖区申请承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认定,经市卫计委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并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期限2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教体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通过竞争性磋商或招标方式确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我县中小学生体检工作任务,各中小学校要及时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签订体检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和经费拨付时限。同时各中小学校要主动协调和配合县疾控中心,为开展健康体检工作提供符合《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治疗控制标准(试行)》要求的体检场所。
三、完善体检项目
健康体检机构要重视入学新生病史采集。病史采集包括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流行病史、疫苗接种史,对患有遗传性、先天性、传染性疾病及过敏体质的学生要注意随访。
适当增加体检项目。在必检项目中,眼科检查增加眼位眼球运动筛查,口腔科检查增加牙病防治、牙外伤筛查和牙齿发育,外科检查增加甲状腺,形体指标检查增加身体质量指数,生理功能检查增加脉搏。
结核病检查为小学、初中新生入学体检必查项目。寄宿制初中入学新生应当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需进行胸部X光片检查。小学及非寄宿制初中入学新生体检应当询问肺结核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有肺结核密切接触史开展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对符合上述规定必须做结核菌素试验的学生,如有学生不能或不适合结核菌素试验,可通过检测结核抗体进行辅助检查。高中入学新生结核病筛查遵照初中寄宿制入学新生有关规定。各中小学校如需增加体检项目,可与疾控中心协商,但增加的项目应与学生身体健康和生理发育密切相关,原则上为无创检查。
四、调整体检经费标准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必检项目经费标准统一调整为26元/人/年。根据我县实际,经县教体局、卫计局研究,我县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元,小学、初中新生及寄宿学生需要做结核菌素试验的每生收费7元的结核菌素试验费用。
结核抗体检测和其他增加的必要检查项目,由县教体局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竞争性磋商或招标方式确定经费标准,但不得高于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专款专用,不得向学生收取。高中阶段(含中职学校)学生健康体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五、强化质量监管
县卫计局按照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要求严格审核医疗卫生机构资质,加强对业务人员培训;县卫计局、教体局要切实采取措施,畅通学校、学生对体检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等情况的反馈渠道,对承担中小学生体检任务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县疾控中心统一使用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表》,并负责印制。县疾控中心应在规定期限内反馈体检结果,个体报告单和学校综合体检报告单应于体检后1个月内反馈给学校;县卫计局应将区域分析报告于体检后6个月内反馈给县教体局。
郯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郯城县教育体育局
2018年9月12日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8〕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政务服务“一窗受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郯城县政务服务“一窗受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工作,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临沂市政务服务“一窗受理”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17﹞191号)和《郯城县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政务环境为目标,以需求导向、集成服务、创新管理为原则,整合县政务服务中心资源,设立综合受理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窗受理”,通过实行“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建立“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政务服务新模式,加快推进从集中审批向集成服务、从串联审批向并联审批、从现场办理向线上线下服务并进的转变,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为企业和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规范、高效的政务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设置综合受理窗口。在不打破各部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将各部门审批服务事项的咨询导办、收件受理、进度跟踪、结果发放等前台服务内容剥离出来统一集中到综合受理窗口,优化政务服务中心功能布局,设置前台综合受理窗口、后台审批区域、统一发证窗口等服务区域。本着便捷高效、利企便民的原则,综合考虑中心场地面积、服务领域、关联程度、办件数量等实际情况,一是按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社会民生事项“整链条”办理、税务办理等业务板块,分别设置综合受理窗口;二是设置非常驻中心部门综合受理窗口,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授权综合受理窗口,明确审批事项和权限,窗口受理后,交办相关审批职能部门,部门指派审批人员及时到窗口办理或直接通过“一窗受理”系统办理审批业务;三是将部门单位分设的单一受理窗口整合为平行受理窗口,各窗口均可办理本单位进驻政务中心的所有事项。
(二)全面梳理事项,制定公布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指南。各相关部门将纳入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的事项进行梳理,明确实行“一窗受理”的事项,形成“一窗受理”事项目录清单;对进驻政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认真梳理、分类界定,精简办事程序和要件,取消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和各种“奇葩证明”,杜绝“其他材料”等兜底性条款,明确办理事项的受理条件、办理期限、承办机构、办理流程和环节等要素,再造办事流程,制定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布,为群众办事提供清晰的指引,也作为窗口受理审核申报材料的依据。
(三)规范提升发证窗口服务。制定统一发证管理制度,提倡大厅统一制证,探索建立统一制证中心,实行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制证和发证,提高制证效率,简化取件程序。进一步完善“政务快递”服务,全面提供证照和有关资料第三方物流寄递和邮件实时查询服务,实现取证环节“最多跑一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实现办事群众免费使用“政务快递”。
(四)加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推动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对尚未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管理的服务事项,积极创造条件尽快纳入。运用事项动态管理系统,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取消、下放、增加和运行要素调整的管理,确保事项管理及时、准确、规范。
(五)推进政务服务网基层延伸应用。依托山东政务服务网统一平台,并推进政务服务网向乡镇、村(社区)延伸,创新基层政务服务模式,推行跨地域、跨层级、跨部门的一网联动办理,实现行政服务事项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
(六)完善政务服务平台配套系统。利用政务服务平台资源,使用业务综合受理功能模块,实现网上咨询、预审、受理、查询、缴费、预约等服务功能,促进政务服务中心实体大厅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深度融合,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加强政务服务平台和部门自建系统的对接整合,打破部门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推进政务服务数据互认共享和业务协同。完善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并联审批、网上缴费、预约办理、证照共享等功能,提升政务服务整体效能。
三、规范运转模式
(一)受理审核相对分离。推行“一窗受理”服务,坚持“受理和审核相对分离”的原则,将前台受理区和后台审批区进行分设。由前台受理区牵头单位负责统一受理窗口工作,受理该区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事项申请统一受理、受理人员统一管理和对外咨询统一答复,推动相关部门做好审批流程的简化优化和流程再造。后台审批区提供各项业务支撑,主要为相关部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并按照业务类别划分到不同的办理区进行业务运作。
(二)受理办理无缝对接。建立牵头单位与配合单位沟通顺畅、前台受理与后台审批流转顺畅、政策调整与审批标准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推行“一窗受理”服务,受理、办理做到无缝对接,统一受理后立即转给办理人员,办理人员按照部门职责权限,负责事项的内控外控标准制定、业务指导和审查审核工作,并及时反馈审批办理结果。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要不断简化审批服务流程,主动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密切配合落实“一窗受理”运行管理要求。
(三)线上线下高度融合。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在进一步提高综合服务办理区现场服务能力,做好窗口受理工作的基础上,加快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优化网上办事服务流程,提高网上办事比例,全面推广“在线咨询、网上申请、快递送达”办理模式。综合运用多种信息技术,推动网上服务与实体服务中心窗口、自助服务终端互通联动,逐步形成“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服务模式,实现政务服务的自助高效办理。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窗受理”服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一窗受理”工作的重要性,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一窗受理”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二)强化协调配合。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快推进实施。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做好政务服务事项进驻、人员调配、经费保障、业务流程调整等工作,确保“一窗受理”工作有序开展。
(三)抓好队伍建设。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综合受理窗口人员的选配,充实人员力量,明确职责任务,形成推动“一窗受理”工作的整体合力。要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要建立激励和奖惩机制,定期组织考评,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严格督导检查。要将“一窗受理”工作纳入县政府重点督查范围,对有关部门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影响全县整体工作推进的,依纪依规对相关人员严肃问责。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8〕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日
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8〕31号)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更好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企业和群众办事“一次办好”为目标,以权责清单为基础,以流程再造为关键,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支撑,持续推进削权减证、精准突破、提速增效、综合监管、体制创新、规范用权“六大行动”,推动政务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全力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发展环境,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次办好”即“一次办结、群众满意”,主要是通过精简环节、再造流程、改进服务等措施,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为企业群众提供“店小二”“保姆式”服务,实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不论“见面不见面”“跑腿不跑腿”“线上线下”都要实现“一次办好”。
(一)强化标准化支撑
1.公布“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在已公布的“零跑腿”和“只跑一次”事项的基础上,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深度梳理,编制“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并分批向社会公布,9月底前实现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好”全覆盖。
2.完善“一次办好”服务标准。加强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行动态管理,推动权责清单同“三定”规定有机衔接,并对县级权力清单进行统一规范,实现事项名称、环节和流程、申报材料、承诺办理时限“四统一”。12月底前,在全县各行业系统建立规范的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3.开展政务服务事项颗粒化改造。以量大面广、关系企业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事项为切入点,开展政务服务事项颗粒化改造,确保每一项政务服务事项都对应一个单独、完整的业务流程并能够在线上线下直接办理,为全程网办打好基础。在颗粒化改造基础上,对跨部门、跨领域事项进行全链条梳理、全流程优化,分类建立涵盖事项名称、办理时限、运行流程等要素在内的标准化业务链条。8月底前,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相关事项的颗粒化改造;9月底前,完成“证照联办”相关事项的颗粒化改造;11月底前,完成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事项的颗粒化改造。完成相关事项颗粒化改造的一个月内,分别制定相应的标准化流程。
4.推行政务服务实名制。对全县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在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办事人员名录库,逐项明确具体办事人员,实现人岗对应、权责对等。8月底前,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平台办事人员名录库;9月底前,对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10月底前,对县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二)强化信息共享和智能化支撑
5.打通县直部门自建业务系统。按照“整合是原则、孤网是例外”的要求,清理整合分散、独立的政务信息系统,对政务服务事项数据进行“全打通、全归集、全共享、全对接”。整合县直部门单位自建业务系统,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整合的,要与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建立数据共享通道。12月底前,县直部门单位自建业务系统全部与政务服务平台衔接。
6.推动重点领域“一网通办”。根据不动产转移登记、“证照联办”、投资建设项目的标准化流程,将相关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进数据交换共享,推广应用电子签章、电子签名,12月底前实现“一网通办、集成服务”。
7.推行“不打烊”自助服务和智能服务。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完善自助服务区,配备24小时自助服务设备,为企业群众提供多功能、全天候、“不打烊”自助服务。探索开展智能审批,建设24小时不打烊的“网上大厅”,选取部分条件适宜的事项,科学设置审批许可标准和在线审批规则,开发自动审批程序,实现即报即批、即批即得。
(三)强化体制机制支撑
8.统筹推进机构改革与放管服改革。按照中央、省、市的部署要求,结合放管服改革,科学配置党政部门权力和职责,深入推进大市场、大农业、大交通等领域大部门体制改革,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机构职能优化和调整,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9.构建新型监管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构建以权责清单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原则、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以“互联网+监管”为支撑、以制度链为保障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9月底前,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出台本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惩戒措施;10月底前,在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建立随机抽查标准化工作机制;12月底前,全面推行跨部门“随机抽查”,对同时涉及多层级、多部门的检查事项,实现一次性联合检查。
10.推进园区体制机制改革。12月底前,赋予郯城经济开发区部分县级管理权限,加快打通放权“最后一公里”。创新开发区体制机制,优化功能布局,大力推行职员制,按照职员薪酬与工作绩效挂钩的原则,出台实施奖优罚劣、多劳多得的薪酬分配办法,着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打造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和示范区。
(四)实施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
11.优化企业开办行动。借鉴国家级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完善审批运行和监管方式。继续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改革,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的运用领域,全面推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探索建立“证照联办”机制,实现可操作性强、企业需求量大的许可事项与企业营业执照同步办理。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办理、公章刻制、银行开户、涉税办理等事项。8月底前,确定证照联办事项,制定运行标准;10月底前,探索建设商事登记证照联办系统,实现商事登记证照联办;11月底前,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专项评估检查。
12.优化不动产登记行动。推行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次办好”改革,整合国土、税务、房产等部门相关业务,打破部门界限,统筹使用人员,再造办事流程,精简中间环节,建立完善“一次性告知、一个窗口受理、一个平台办理、一套材料流转、一小时办结、一体化配套服务”工作机制,实现常规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1个小时办结,特殊业务5个工作日办结。8月底前,实现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次办好”。
13.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行动。以“多图联审”为突破口,推进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再造审批服务流程。9月底前,制定投资建设项目“一窗受理”实施办法,编制联审联办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制定“联合验收”等实施办法,凡我县投资建设项目,一律在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纳入县政务服务平台联审联办流程,未纳入的一律不得在各相关部门单位办理手续,实现45个工作日内完成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在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
14.简化企业水气暖报装行动。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供水、供气、供暖等服务事项,由有关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优化办理全流程,压缩办理时间,简化办理手续、降低收费标准。
15.简化获得电力行动。对企业办理电力相关事项,由有关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坚持压环节、缩时间、降造价、强监督,通过简化办电流程、优化供电方案、提高施工效率压缩办电时间和周期,降低企业群众办事成本。
16.便捷获得信贷行动。提高信贷对接效率,建立健全政银企社合作对接机制,搭建信息共享、资金对接平台,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工程的支持力度。推动银行业机构建立支持中小企业新旧动能转换服务机制,量身定制服务产品,调整信贷投向和结构,提供有力金融支持。
17.优化政务服务行动。通过精简要件、优化流程、细化标准和服务指南,推进落实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解决群众在不同部门窗口间往返跑等问题;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打造建立投资项目审批、商事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公安服务、公积金服务、社保服务和其他综合事务7个政务服务板块,将相应的部门窗口向对应板块集中;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在县、乡镇、村(社区)推广建立代办帮办工作机制,出台代办员选任、管理制度和可操作、可检查、可衡量的代办服务评价体系,实现“提前介入、全程跑腿、售后服务”;在民生领域推广“整链条”办理模式,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整链条”事项综合受理窗口,实现办事群众“一次性”办结。
18.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行动。构建新型审批服务模式,根据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把放管服改革与机构改革深度结合,设立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构建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于一体的工作机制,进一步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19.推进信息共享行动。依托市电子政务云平台和共享交换平台,归集各级人口信息、法人信息和信用信息等数据,打破条块分割。12月底前,配合建成全市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宏观经济、公共信用、电子证照等重点基础信息资源库,消除“数据烟囱”和“信息孤岛”,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用,促进流程优化和业务协同。
20.营商环境评价行动。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开展创业创新营商环境评价,对照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获得水电气暖、办理不动产登记、获得信贷难度和成本、纳税服务、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等主要指标,10月底前进行一次营商环境综合评价。
21.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巩固“减证便民”成果,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证明材料,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严格实行清单管理。对保留的证明,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大力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上一个政务服务环节已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12月底前,完成各类繁琐环节和手续的清理工作。
22.规范涉企收费行动。全面落实国家降电价和减税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8月底前,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编制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扩大涉企收费“一张网”覆盖面。
23.开展中介机构清理规范行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理工作,9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技术性审查和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监督考核,制定出台中介服务规范标准和监管措施,压缩办理时限。加强对县政务服务中心实体和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应用,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实行综合监管。
24.推进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影响和阻碍“四新”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从源头上杜绝阻碍改革的政策文件出台。梳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类职权事项,规范程序、行为和自由裁量权,推进严格公正执法。10月底前,全面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消除经济发展的实质性障碍。
25.开展营商环境专项督查和宣传行动。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加大明察暗访力度,按照“事不过一”原则,依法依纪,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在县广播电视台等设立专题专栏,对营商环境进行系列报道。8月中旬前制定具体的宣传实施方案,通过“两微一端”等新媒体资源,开展相关宣传报道。
三、组织实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抓落实工作机制,统筹负责改革的组织协调、推进落实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于8月底前制定“一次办好”改革具体工作方案,将改革任务清单化、项目化,明确施工图、时间表,并将任务分解到位、落实到人,向社会公开承诺,逐一兑现。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和业务培训,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标准、工作进度。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二)加强督查考核。认真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发〔2017〕15号),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对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继续加大考核力度,将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相关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协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作风建设,综合运用督查督办、明察暗访、审计等方式,对“一次办好”改革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全面监督,着力革除“管卡压”“推绕拖”和官僚主义、部门本位主义等“四风”新表现形式。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奖励;对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的,抓住典型,严肃问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落地。
(三)注重宣传引导。坚持开门搞改革,建立健全企业群众满意度评价机制,开展满意度调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建立健全协作攻关机制,争取年内推出一批有影响力的改革实践样本。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舆论监督,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郯政发〔201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困境儿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工作,促进全县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7〕5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7〕5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7〕17号),进一步改善困境儿童的生存、发展条件,解决困境儿童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升困境儿童的基本保障水平,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十三五”时期,建立健全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完善儿童服务保障体系,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营造关心、关爱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
二、保障对象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生活保障。对于无法定扶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其他因自身、家庭等原因陷入困境的儿童,符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号)规定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困境保障范围。长期在外流浪儿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保障,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对于其他情况的困境儿童,也要做好保障工作。孤儿等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孤儿等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的,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孤儿等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稳步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鼓励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孤儿、弃婴。
(二)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困境儿童医疗救助水平。对符合农村贫困人口条件的重病、重残儿童实行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封顶线提高到50 万元。对于社会散居孤儿,纳入“残疾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和特困供养救助范围的儿童住院治疗的,限额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70%。要制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残疾儿童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政府代缴。完善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加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完善教育保障。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实施,落实教育资助政策,为残疾儿童提供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5 年免费教育。对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学新生,可以申请不低于4000 元的一次性新生入学救助,考取师范、军校等专业免交学费以及升入省内高校免除学费按“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不享受此项救助。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保障流动和留守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随园保教)支持保障体系。深入推进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及时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强化康复服务保障。对符合规定的0-6周岁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救助,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达不到入学条件的,县级财政出资康复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参加对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0-6岁(含6周岁)听力残疾、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肢体残疾、低视力和因接种一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导致的残疾儿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符合康复治疗条件的,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将符合规定的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实现免费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依托残疾人康复中心,拓展服务职能,积极向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替代照料、养育辅导、特殊教育、康复训练等服务。建立残疾儿童筛查信息共享机制和残疾报告制度,推进卫生计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间信息共享,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得到早筛查、早发现、早诊断、早康复。
(五)促进就业住房保障。要建立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困境儿童,通过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促进企业单位吸纳就业、鼓励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要积极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困境儿童的农村危房户,要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居住在城市的困境儿童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于有房产的困境儿童,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维修和保护工作,不得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构建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整合各类优势资源,构建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联动工作体系,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困境儿童保障服务网络。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关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公安、卫生计生、房产和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妇联、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的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充分发挥其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儿童关爱保护专业干事,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畅通部门联系,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儿童关爱联络员、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强化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制定儿童关爱联络员、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强化责任落实。
(二)不断强化监护责任机制。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为困境儿童开办“四点半课堂”“暑期护航班”等爱心课堂,加强对困境儿童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拓展困境儿童保障范围,稳步提升困境儿童保障水平。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慈善资源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工岗位开发等措施解决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人员和经费问题,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福彩公益金支持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资金保障机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民政部门要统筹运用好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服务、社会组织管理等相关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得到及时、有效帮扶。教育部门要充分落实困境儿童教育保障政策,加强对各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中特殊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孤儿及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拐卖、遗弃、虐待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弃婴(儿)法定监护人的查找,及时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依法办理户口登记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对有需要的儿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困境儿童住房保障政策,解决好城乡困境儿童的住房问题。卫计部门要落实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制度。残联组织要持续加大对困境儿童的康复救助工作。
(二)强化能力建设。逐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及基层儿童关爱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基层阵地的服务辐射作用,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提供照护、临时监护、康复服务等。推动建设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服务机构。依托残疾人康复中心,充分发挥专业和资源优势,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替代养护、康复救助、特殊教育、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养育指导等服务。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县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要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制定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服务困境儿童能力。
(三)注重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网络、微信、政务公开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共同关心、关爱和呵护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强化对优秀工作人员的激励力度,将从事儿童福利工作的社会工作者推荐参加各级“和谐使者”的选拔,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加强督导检查。要加大督导力度,明确督查指标,强化激励问责,建立常态化督导机制。利用山东省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整合数据资源,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困境儿童动态管理,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有关部门要实现互通信息、共享资料,建成并完善部门有效互动的动态监测模式。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0日
郯事考委〔2018〕3号
关于印发《郯城县2018年度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郯城县2018年度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郯城县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郯城县2018年度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8年度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根据《郯城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办字〔2018〕21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原则
(一)分类考核原则。充分考虑事业单位不同情况,根据行
业特点,划分不同类别,进行分类考核。
(二)统筹实施原则。避免重复考核、多头考核,积极与现行其他考核相衔接,统筹实施。
二、考核范围及时间
(一)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为全县公益类事业单位,已列入2018年度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的事业单位,不再单独进行考核。
(二)考核时间
2018年10月-2019年1月。
三、考核内容
考核实行百分制,由综合考核、目标考核和社会评价三部分构成。
(一)综合考核(30分)
1、主要职责履行。主要考核单位履行职责有无重大失误,是否有越位、错位和缺位等情况。
2、登记管理。主要考核单位按规定进行法人登记(备案)情况,年度报告公示情况,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及时申请变更登记情况,按规定刻制使用印章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等。
3、信息公开备案。通过网站、报刊、宣传栏等方式对登记管理等信息进行公开情况,按时限进行备案情况等。
4、绩效考评情况。主要考核2017年度参加考核单位的结果应用及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按规定时限报送2018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任务、目标考核指标评分表、服务对象信息等相关材料情况。
5、参加会议、培训情况。参加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相关会议、培训,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及时办理相关业务情况。
6、履职考评系统使用情况(加分项)。基础数据完善情况,日志填报情况,履职审阅情况。
(二)目标考核(50分)
1、责任目标完成。主要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经济社会效益。主要考核单位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情况,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等。
3、管理运行状况。主要考核单位内部管理情况,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财务资产管理状况等。
4、工作创新情况。主要考核工作有重大创新或突破,得到上级党委、政府肯定,作为典型或经验推广,创建品牌名牌等。
(三)社会评价(20分)
主要考核单位行政效能、作风转变、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社会满意程度。
四、考核责任和程序
(一)考核责任。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由县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事考办)、各被考核单位主管部门分别牵头承担。
县事考办负责综合考核和社会评价指标(附件2)中第12-17项考核赋分,考核组成员由抽调县事考委成员单位人员组成。
各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考核指标(其中目标考核指标依据由各主管部门上报经县事考委审核同意的目标考核评分表)赋分,考核组由各主管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同时,各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被考核单位服务对象数据库(包括姓名、单位、联系电话,每个单位不少于10个)作为社会评价的调查对象,于2018年11月20日前将服务对象数据库电子版报至县事考办(外网邮箱18854934562@163.com)。
(二)考核程序
1、发布考核预告。县事考办于11月中旬前通过网站、协同办公专网等向社会发布考核预告,公布考核时间、内容和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
2、自查自评。各主管部门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填写《郯城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登记表》,审核签署意见后于12月5日前报送县事考办。同时各单位将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材料、单位或职工违反党纪政纪材料、工作创新性材料等,交由主管部门报送县事考办。
3、制发通知。按照县事考委的统一部署,县事考办于11月底制发《关于开展2018年度郯城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各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对所属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4、实地考核。考核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各考核组在《2018年度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评分表》上签字确认。
⑴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工作汇报。
⑵个别谈话。谈话范围是: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等,谈话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可适当扩大谈话范围。
⑶查阅资料。考核组对照考核指标查阅相关材料。
5、社会调查。根据事业单位性质特点及服务对象的不同,采取电话或问卷调查形式进行,由县统计局负责汇总调查结果后报县事考办。
6、确定等次。县事考办根据考核标准及被考核单位综合得分情况,征求“一票否决”部门单位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县事考委审定。
7、公示备案。县事考办将考核结果书面反馈被考核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并进行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县事考委公布考核结果。
五、结果评定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次,其中:A级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事业单位总数的15%,且综合得分不低于90分;综合得分60分以下(含60分)的确定为C级,其余定为B级。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考核单位不得定为A级:未登记法人的单位;因违反相关规定被纪委监委通报的。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考委直接评定为C级:当年未完成重点工作任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为不适应;被有关部门一票否决;违反机构编制纪律、人事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未核准登记事业单位法人擅自对外开展或未按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抽逃开办资金;被有关部门取消资质资格或吊销执业许可证;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情形。
六、结果运用
根据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财政局和县人社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结果使用工作的意见》(郯编办〔2015〕35号)要求,按照评定等次实施结果使用。各主管部门于2019年6月底前,将使用情况报县事考办。
七、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细化措施,把绩效考核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要严格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按时间节点扎实做好考核各项工作。县事考委成员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密切协作,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及时运用考核结果,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确保考核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严肃纪律,确保实效。列入考核的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主动提供客观真实的工作资料,实事求是的反映本单位工作绩效,真正通过考核提升工作效能。凡在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考核成绩,并严肃处理。
三是严格程序,确保公正。组织和参与考核的单位及人员,要全面把握考核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严格考核程序,客观公正的进行评价。对违反考核纪律,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附件:
1、2018年郯城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单位名单
2、2018年度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综合考核和社会评价评分表
3、郯城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登记表(样表)
附件2:
2018年度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综合考核和社会评价评分表 (共5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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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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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扣分 |
得分 |
综合考核 |
登记、年度报告情况 |
1、未进行法人登记的,扣7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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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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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或公示不合格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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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丢失、出借或损毁未及时补办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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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法刻制、使用印章的,扣1分;单位名称、印章、标牌等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不一致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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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没有健全完善登记管理档案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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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擅自改变机构名称或加挂牌子对外开展业务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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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履行情况 |
8、超过1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1年以上的,扣2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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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超出核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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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履行职责存在缺位情况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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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情况 |
11、非法人事业单位未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介进行政务信息公开的,扣3分;公开内容不全面不准确的,扣2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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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人事业单位未进行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的,扣3分;未按时限进行信息公开备案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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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报送情况 |
13、未按时报送2017年度考核结果使用及问题整改报告的扣3分;未按时报送2018年度绩效考核相关材料的,扣3分。 |
6 |
|||
参加会议、培训情况 |
14、未参加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相关会议、培训的,扣3分;未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的扣3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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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评价 |
民意调查 |
15、根据相关调查结果。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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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
履职考评系统使用情况 |
16、日志填报率高于50%,加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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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志审阅率高于50%,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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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郯城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登记表
(2018年度)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郯城县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制
事业 单位 基本 信息 |
单位名称 |
|
单位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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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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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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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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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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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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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业务 开展 情况 |
责 任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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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社 会 效 益 完 成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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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业务 开展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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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运 行 状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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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取得的成果及获奖情况 |
获奖时间 |
成果 、奖励名称 |
批准机关 |
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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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成 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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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成 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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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合 指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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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目标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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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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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运行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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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评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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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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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
年 月 日 |
||
县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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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三份,考核完成后分别由被考核单位及主管部门、县事考办存档。)
郯城县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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