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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郯城城区集中供热困难家庭采暖补贴的通知
文号: 郯政办字〔2018〕86号 成文日期: 2018-10-29
发布日期: 2018-10-29 效力状态: 生效中

郯政办字〔2018〕86号


县直有关部门:

为保障困难群众温暖过冬,按照《临沂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城区集中供热困难家庭采暖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郯城城区集中供热困难家庭给予适当照顾,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证》的集中供热居民家庭,采暖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每平方米优惠3元(按房产证建筑面积)。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等困难家庭应持有效证件,到供热企业缴纳热费,供热企业应按照优惠后的价格收取热费。

三、每年采暖期结束后,供热企业应把优惠对象名单、面积和收费金额等情况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优惠对象进行比对,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优惠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审核意见,将补贴发放给供热企业。

供热企业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把关,做好困难家庭热费优惠登记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负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困难家庭热费补贴审核、发放工作、保障补贴按时发放给供热企业。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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