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民发〔2020〕24号
一、涉及部门
牵头协调部门:县民政局;
协办部门: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妇联
二、事项启动情形
在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有悖于政策法规或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情民意不符时,由组织部门、民政部门启动部门间协调配合制度,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工作。
三、具体衔接流程
(一)征集民意。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妇联)
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妇联各自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发动,广泛征求意见。
(二)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群众广泛协商,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草案,同时听取驻村或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妇联执委等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妇联)
由县民政局牵头开展协商活动,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妇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村(居)民发表意见建议,形成草案。
(三)提请审核。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把关。(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
(四)审议表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并应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会。未根据审核意见改正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应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表决。(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
(五)备案公布。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经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严格把关后予以公布,让群众广泛知晓。(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
(六)监督落实。备案公布后,县民政局再次启动协调配合制度。(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妇联)
县民政局:指导村(社区)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充分发挥村(居)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对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情形,要加强批评教育,并通过合理的处理方式,使违反者受到教育、改正错误。
县委组织部:指导村(社区)党委成员参与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
县委宣传部:通过组织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开展文明村、文明家庭创建,深化移风易俗工作,以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评选等活动,充分发挥道德评议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
县委政法委:充分发挥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
县司法局:指导人民调解员参与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指导法律顾问就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文本出具法律意见。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共同参与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
县妇联:指导村(社区)妇联执委参与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
四、问题解决办法
部门间出现不按流程执行等现象时,由民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政策规定。
五、督促落实办法
民政局将加强与相关单位工作配合,督促各单位认真按职能分工做好工作。
郯城县民政局
2020年6月28日
!正文结束郯医保发〔202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和《关于进一步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决战决胜医保脱贫攻坚战的通知》(临医保发〔2020〕35号),为进一步增强医疗救助功能,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战,健全医保脱贫攻坚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与救助方式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指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
2、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患重大疾病,可经个人授权、机构委托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总收入,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重病患者。
4、苯丙酮尿酸症患者: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临沂市户籍,在苯丙酮尿酸症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凭处方购买特殊治疗食品的患者。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方式
1、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县人民政府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人口、持证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代缴。
2、门诊医疗救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儿童脑瘫、智障、孤独症和听力、视力、肢体、言语障碍等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门诊救助,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为100%、其他重点救助对象为70%。门诊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合并计算,最高限额为1万元。
3、住院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特困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救助比例为70%,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低保对象、贫困人口为70%。年度最高限额为1万元。
4、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特困人员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剩余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全额重特大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贫困人口剩余单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其中1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0%的比例救助,1-3万元(含)按30%的比例救助,3-5万元(含)按40%的比例救助,5万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限额3万元。
5、重特大疾病再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五重保障”制度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
6、苯丙酮尿酸症患者医疗救助。苯丙酮尿酸症患者在定点医疗救治医院(市内为市妇幼保健院)购买所需的特殊治疗食品费用纳入医疗救助,对18周岁及以下患者的医疗救助比例按不低于75%、年度最高限额1.5万元;18岁及以上患者的医疗救助比例按70%、年度最高限额1.2万元。
7、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个人负担医疗费用2万元,救助比例为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含2万元)的10%。门诊(同重点救助对象门诊医疗救助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合并计算,最高限额为1万元。
(2)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后、年度累计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30%的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封顶线为1万元。
8、做好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策的衔接。根据基本医保单病种付费、定额报销等政策,对重点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按基本医保报销金额的50%且不超过政策范围内总金额的原则进行救助。
二、医疗救助程序
(一)“一站式”即时结算程序。重点救助对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甲类慢性病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重特大医疗救助、再救助费用和苯丙酮尿酸症患者所需特殊治疗食品费用,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市外就医或非因个人原因未联网结算的重点救助对象,到户籍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手工报销。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申请医疗救助的手工报销程序。
(1)申请。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各乡镇(街道)应在接到申请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报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乡镇(街道)根据核对报告及具体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医保部门;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复核。医保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复查核实,必要时开展入户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给予救助。
(三)开辟绿色通道。对于急需救助的突发性疾病,实行“先救助、后认定”,特事特办、及时救助。在保证对象真实、材料准确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疗救助实行县政府负责制,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要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和能力建设,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村(居)民委员会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医疗救助相关服务工作。
(二)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医疗救助由医保部门牵头负责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在参保缴费、资金划拨、财务管理、支付结算、费用审核、系统对接与信息交换等环节,共同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医保部门承担医疗救助的综合管理职能,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牵头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和方案,抓好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认定,依规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提供核对结果;财政部门负责按时足额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扶贫部门负责贫困人口的认定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要开设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窗口,张贴就医指南和医疗救助政策,并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
(三)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医保部门会同财政、卫健等部门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资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按照服务协议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并在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扣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要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充分利用民间资本,鼓励企业和个人组织农村群众、城市居民成立保险互助组织,激发内生动力,发挥自助作用。推动医疗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信息的对接和共享,对给予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且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医疗救助对象,及时转入慈善救助渠道,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对接。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郯城县民政局 郯城县财政局
郯城县卫生健康局 郯城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城区及乡镇驻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郯政发〔20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土地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等规定,郯城县组织开展了城镇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该成果已经通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及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专家组验收。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我县新一轮土地级别调整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予以公布。
一、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一)基准地价内涵
(1)评估基准日:2019年1月1日。
(2)开发程度基准地价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为各级别土地开发现状平均程度,本次基准地价中的土地开发程度界定为:一级到三级为“七通一平”(即: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供暖、供气及土地平整);四级地、五级地为“五通一平”(即: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及土地平整)。各建制镇及乡政府驻地各级别开发程度界定为“五通一平”(即:通路、通电、通讯、供水、排水及土地平整)。
(3)容积率:城区商服用地1.6,住宅用地1.6,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0。各建制镇及乡政府驻地商服用地为1.5;住宅用地标准容积率为1.4;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标准容积率为1.0。
(4)土地使用年期: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矿仓储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5)土地还原率:商服用地土地还原利率为6.63%,住宅用地还原利率为5.83%,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还原利率为5.19%。
(6)土地权利状况为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更新后的城区土地级别范围
城区土地级别划分采用分类定级,土地用途分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四类,具体级别范围、级别面积、比例。
(三)更新后的城区及乡镇驻地基准地价结果
城区及乡镇驻地基准地价结果见附件。
二、基准地价的应用
(一)基准地价是一定内涵条件的区域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本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成果主要用于指导土地市场交易、核算土地资产量、征收土地税费,合理引导投资方向和土地利用方式。
(二)基准地价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企业改制、清产核资中土地评估的重要依据。涉及土地出让、转让、抵押、租赁、作价出资等行为的,以本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为基础结合市场等因素评定宗地价格。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基准地价使用条件执行使用,不得哄抬或压低土地价格,扰乱土地市场正常秩序。
(三)县城区及乡镇驻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城区及乡镇驻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郯政发〔2016〕6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城区及乡镇驻地基准地价结果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5日
!正文结束郯发改〔2020〕27号
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政府、中心小学(园),各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市发改委、财政局、教体局、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19〕1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更好结合当前国家省、市和县各项学前教育新政策贯彻落实,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经研究,决定将我县幼儿园收费政策按照《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临价费发〔2015〕122号)延期执行至2021年7月底,其中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的有关政策不再执行。对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和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高于本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县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附件:郯城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财政局
郯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6日
附件
郯城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郯政办字〔2020〕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按照《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和基础信息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高峰头水厂完成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一、划定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修订,2015.1.1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修订,2018.1.1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12);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7、《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8、《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
9、《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10、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
11、山东省环保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5〕149号);
12、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92号);
1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函》(临环函〔2016〕189号);
14、《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
(二)相关已批准的规划
1、《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郯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5)》;
3、《临沂市水功能区划》;
4、《临沂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3-2020年)》。
(三)技术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747-2015);
7、《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
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2015);
1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2012年3月);
11、《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发监〔2001〕第161号);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
1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
14、《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
15、《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四)其他
1、《郯城县高峰头镇阴村水厂成井报告》;
2、《郯城县水资源分布及水文地质报告》。
二、划分原则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其划分原则为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水质达标、保护区范围最小和因地制宜。根据高峰头镇实际情况,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照地下水型水源地划分技术方法进行保护区划分。
三、选址及水质情况
郯城县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位于高峰头镇爱国村东北400米,东侧1600米为沭河,为沭河东侧冲积平原富水区,地下水补给条件较好,水量充沛,地下水取水类型为孔隙潜水,含水介质类型主要为粗砂。水源地周边区域无石油化工企业、垃圾填埋场等风险源,开发利用程度相对较低。
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对郯城县高峰头水厂水源井原水93项指标进行了全指标分析。从现有的检测数据可以看出,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出水水质状况良好。为进一步防止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原水水质超标对居民生活用水的影响,下一步将加强高峰头水厂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确保水厂出水水质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四、定界方案
郯城县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为地下水型水源地,结合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地形地貌、交通状况、土地利用状况等,将郯城县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
郯城县高峰头水厂取水井半径100m范围内区域,面积约0.22km²。
(二)二级保护区
郯城县高峰头水厂取水井半径1000m形成的包络范围内区域(除一级保护区外),面积约6.04km²。
(三)准保护区
北至G310国道,东至固疃—红花线,南至阴村排水沟爱国段至联合段,西至沭河岸堤道路内区域,面积约7.26km²。
五、保护区划分图件
郯城县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图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水利局
关于公布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
郯发改〔2020〕18号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山东省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价格一发〔2017〕148号)、《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6〕44号)和《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郯政办字〔2016〕6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供水价格
农业供水价格按供水来源,实行分类水价。通过自流方式供水的,基准价格为0.08元/立方米;通过井灌方式供水的,基准价格为0.13元/立方米。供、用水双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照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确定最终价格。
二、超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06]90号)第十六条,对超出用水定额部分实施累进加价制度。实际用水量超过定额30%(含30%)以内的部分按照核定相应水价的1.5倍收取;实际用水量超出定额30%至50%(含50%)的部分,对超出部分按相应农业水价的2倍收取;在5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相应水价的3倍收取水费。
以上价格为终端计量水价,各供水单位要做好价格公示,严格按规定的水价计收水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水利局
2020年4月14日
!正文结束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郯发改〔2020〕17号
郯城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天然气价格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阶段性降低我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6月30日止,我县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2.865元/立方米,在此期间,如再遇国家政策进行气价调整,将按政策进行同向同幅调整。
二、该价格为最高限价,你公司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三、你公司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4月1日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郯政办发〔20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规范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资金,是指县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补助收入)。
第三条 县级财政资金的申报、审批、使用、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县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财政资金应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县政府综合预算财力。
第五条 县级财政资金按支出用途分为基本支出资金和项目支出资金。基本支出资金是指县级预算部门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履行部门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安排的资金,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项目支出资金是指县级预算部门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扶持专门项目或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本级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类、收费执收成本类、定额定项补助类、专项资金类、业务经费类以及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条 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全面绩效、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政策制定,组织财政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实施绩效管理。审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财政资金使用和扶持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县级预算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政策规定,做好财政资金使用和相关项目管理工作,实施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实行部门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基本支出资金
(一)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单位人员编制,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政策解读和套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和“县级预算基础信息库”,县级预算部门应按照《郯城县县级预算基础信息库管理办法》规定,如实准确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基础信息。
(二)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分别细化到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和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人员经费按照中央、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和“县级预算基础信息库”中的人员信息核定;公用经费按照人均定额标准和单位实有人数核定,人均定额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承担的职能、业务特点和财力等因素,分类进行核定,适时调整。
(三)县级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单位的人员实际情况和工资、津补贴以及人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合理编制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县级预算部门报送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按法定程序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批复下达各县级预算部门和单位。
(五)预算执行中,因人员增减变化和政策性原因提高工资补贴等因素导致人员经费增减变化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追加或追减部门预算;其他原因如因在职人员晋级晋档以及职称职务调整等原因增支的,原则上不再追加人员经费支出。当年预算执行中增人的,只追加人员经费,不追加公用经费。
(六)县级预算部门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应根据现行财务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从紧从严控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建立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 项目支出资金
(一)项目支出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应实行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等统筹安排,当年财政资金和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统筹安排,集中财力保民生、保改革、保重点;
2.科学论证原则。部门申报的项目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的审核,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合理安排;
3.跟踪问效原则。财政部门和县级预算部门对预算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跟踪问效,对项目完成过程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4.与资源存量相结合原则。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应与县级预算部门现有公共资源占有情况相结合,提高资源配置和资金使用效率。
(二)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县级预算部门应按照《郯城县县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履行单位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中央、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编制各类项目支出预算,并纳入县级预算项目库进行管理。对拟新增或增加支出规模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凡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三)县级预算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由财政部门依据预算部门提供的依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汇总,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报县政府审定,并按法定程序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法定时限内批复到县级预算部门。
(四)县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认真组织实施,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或超预算实施。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超预算或概算,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财政部门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县级预算部门应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重大项目资金
(一)重大项目是指由财政资金安排或主要由财政资金安排,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面广、与民生事业密切相关的大额资金事项,主要包括:
1.政府收支预算草案及综合预算安排等重大事项;
2.县级重大基础设施及重点建设项目;
3.基建类项目实施中由于重大规划调整、重要设计变更等,造成概算突破,需追加财政资金的。
(二)重大项目方案一般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县级预算部门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按照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形成项目资金建议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重大项目决策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议事规则程序办理,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代替集体决策。
(四)县政府作出重大项目决策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预算和资金批复下达县级预算部门,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
第十一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县级预算部门的支出应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外,一律不得动支预备费。
第十二条 预算支出追加
(一)预算执行中,县级预算部门确需追加支出的,应将追加预算申请报县政府,县政府批转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县级预算部门应强化支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预算执行中一律不追加业务经费类项目支出。对县级预算部门未经县政府批准而擅自确定的支出事项,对擅自超范围、超标准等造成的预算超支,一律不予追加。
(三)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按预算法规定全部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律不得再追加支出;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消化支出缺口,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县级预算部门一般不得出台增加财政支出或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对必须出台的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应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说明,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对确需出台的增支政策,应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通过下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类项目实行全面清理整合。按照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总体要求,全面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取消执行到期、功能模糊、绩效不高的专项资金,归并用途趋同、投向重复、规模较小的专项资金,调整政策对象交叉、涉及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并对归并整合形成的专项资金重新梳理界定资金使用投向,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动态调整具体项目安排,确保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实施。严控新增专项资金,凡要求新设立专项资金的,县级预算部门应编制行业规划、提出可行性报告,明确存续年限,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设立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类项目,应制定管理办法,具体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分配和管理制定详细的资金管理办法。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预算。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预算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自主申报、竞争选择、部门审核、上报批准等程序确定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合理界定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健全以政府引导基金、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推动直接投入向间接扶持转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全面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分配决策机制,主要采取因素测算、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资金分配方法。对采取竞争立项分配项目资金的,应坚持“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原则选择项目,采取招投标、专家评审等方式,遴选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第十七条 县级预算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申报项目的审查工作。县级预算部门负责对项目材料真实性、技术可行性、方案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审查;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投资概预算、绩效目标、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已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同类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基本支出由县级预算部门按照分月用款计划执行;项目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审核拨付,其中工程项目资金,应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审核拨付。
第二十条 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在保证县级预算部门资金使用权、财政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三权”不变的前提下,所有县级预算部门、单位应全部纳入预算执行监管系统,财政部门应对所有财政资金、单位财务核算和集中支付过程实行“全覆盖、无缝隙”监管。
第二十一条 县级预算部门根据时间进度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基本支出和项目资金用款计划申请,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拨付资金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县级预算部门应加强项目支出资金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项目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名义发放与争取和组织实施项目有关的奖励、补贴等。除有明确规定外,县级预算部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应于当年下达,当年未下达的,年底统一收回,按程序将资金调剂用于经济社会领域亟需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的支出,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并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结合预算评审、立项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审批,对新增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财政部门应加强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县级预算部门编制预算时,应按照县财政统一确定的绩效目标编报范围设定绩效目标,体现产出、结果、成本、效益等绩效信息,并合理匹配预算资金。财政部门应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进一步加强审核。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同步下达、同步公开。
第二十八条 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县级预算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按期保质实现。财政部门应建立重大政策、项目及转移支付绩效跟踪机制,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二十九条 全面开展绩效评价。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对预算执行情况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县级预算部门应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逐步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县级预算部门,作为加强和改进支出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独立实施,财政部门应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施绩效激励约束。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差的政策、项目督促改进,对不应安排的坚决取消,对交叉重复和碎片化的政策、项目予以调整,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依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三十二条 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建立预算绩效信息报告制度,重大政策、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向县政府报告,并作为预算编制和完善政策、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推动建立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随同政府预决算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度。不断加大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县级预算部门应对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预算单位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并对项目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跟踪问效。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项目实施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负责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处置。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向财政部门、县级预算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郯城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郯政办发〔2015〕49号)同时废止。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20〕43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县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范围是2020年7月1日前出台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同时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二、清理原则
本次清理根据机构改革的情况,特别是近年来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等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各项举措和要求,切实解决制度建设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一)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须进行相应修改、废止:
1.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2.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项目或者措施的;
3.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或者有违社会公正公平的;
4.没有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5.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
6.与国家和省市有关现行政策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
7.不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或者脱离工作实际的。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
(二)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规范性文件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须进行相应修改、废止:
1.存在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的相关规定;
2.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没有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3.存在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4.存在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相关规定;
5.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相关规定;
6.存在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7.存在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相关规定;
8.存在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
9.存在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相关规定;
10.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存在违反规定,未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11.其他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规范性文件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须进行相应修改、废止:
1.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不符合精简审批流程的相关规定的;
2.没有按照规定实行“一次办好”集中审批,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的;
3.不符合“减证便民”改革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证明事项的;
4.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相悖的规范性文件;
5.与中央、省委的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三、清理步骤
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立即开展清理工作,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自行组织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因机构改革原因起草部门职能调整的,由承继其职能的部门提出清理工作建议。起草部门应当对本部门起草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评估,对认为应当继续有效的,提供文件评估报告(附件4),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合法性、执行性、实施效果等,并于7月25日前加盖公章报送至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科。
四、清理要求
1、本次清理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司法局负责统一组织,适时抽调相关单位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人员组成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专班,在县司法局集中办公(由县司法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对各乡镇、各部门提报的清理建议进行集中审查,由县司法局提出清理建议。
2、请各乡镇、各部门于7月18日前,将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科室和联系人名单(姓名、职务、手机号码),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至县司法局。
3、请各乡镇、各部门认真梳理,于7月25日前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附件1)、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附件2)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的有关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附件3)加盖公章报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科。
各乡镇、各部门要参照本单位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于7月2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至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科。
联系人:赵欣 左守瑞
联系电话:19853933203 18353903570
协同办公:郯城县司法局,地址:县文体中心B座二楼
附件1: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
附件2: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
附件3: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
附件4:拟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
附件5: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
部门(公章): 填表人: 电话:
(一)拟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拟废止原因 |
1 |
|||
2 |
|||
3 |
|||
4 |
(二)拟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备注(拟继续有效的期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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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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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4 |
备注: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5)中,已经到期或拟于2020年到期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如继续使用或近期内无修订计划,请在“(二)拟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备注”栏中,注明拟继续有效的期限(没有标注“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拟继续有效的期限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拟继续有效的期限不超过2年)
附件2
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
部门(公章): 填表人: 电话:
(一)拟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拟废止原因 |
1 |
|||
2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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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拟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备注(拟继续有效的期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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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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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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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备注: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5)中,已经到期或拟于2020年到期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如继续使用或近期内无修订计划,请在“(二)拟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备注”栏中,注明拟继续有效的期限(没有标注“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拟继续有效的期限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拟继续有效的期限不超过2年)
附件3
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
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
部门(公章): 填表人: 电话:
(一)拟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拟废止原因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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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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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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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拟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备注(拟继续有效的期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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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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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4 |
备注: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5)中,已经到期或拟于2020年到期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如继续使用或近期内无修订计划,请在“(二)拟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备注”栏中,注明拟继续有效的期限(没有标注“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拟继续有效的期限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拟继续有效的期限不超过2年)
附件4
拟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评估情况 |
附件5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起草部门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编号 |
有效期至 |
1 |
郯城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县水务公司 |
郯政办发〔2007〕6 号 |
2007年1月7日 |
TCDR-2016-002004 |
2018年12月31日 |
2 |
郯城县文物保护 管理办法 |
县文广新局 |
郯政发〔2012〕16 号 |
2012年3月16日 |
TCDR-2017-001001 |
2020年4月30日 |
3 |
郯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
县法制局 |
郯政发〔2012〕36 号 |
2012年6月7日 |
TCDR-2017-001002 |
2020年7月6日 |
4 |
郯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县法制局 |
郯政发〔2012〕56号 |
2012年12月10日 |
TCDR-2012-001008 |
2020年12月30日 |
5 |
郯城县水资源管理 办法 |
县水利 水产局 |
郯政发〔2013〕39 号 |
2013年11月28日 |
TCDR-2013-001002 |
2018年12月27日 |
6 |
郯城县出让到期土地处置若干规定 |
县国土 资源局 |
郯政发〔2014〕4 号 |
2014年2月19日 |
TCDR-2014-001002 |
2019年10月1日 |
7 |
郯城县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标准规定 |
县城管局 |
郯政发〔2014〕22 号 |
2014年7月26日 |
TCDR-2014-001004 |
2019年4月30日 |
8 |
郯城县户外广告设置 管理规定 |
县城管局 |
郯政办发〔2014〕8 号 |
2014年2月25日 |
TCDR-2014-002001 |
2018年11月30日 |
9 |
郯城县居民家庭经济 状况核对办法 |
县民政局 |
郯政办发〔2014〕52 号 |
2014年8月11日 |
TCDR-2014-002003 |
2018年12月25日 |
10 |
郯城县人民政府法律 顾问工作办法 |
县法制局 |
郯政办发〔2014〕58号 |
2014年10月20日 |
TCDR-2014-002004 |
2019年11月20日 |
11 |
郯城县质量工作 考核办法 |
县质监局 |
郯政办发〔2015〕9号 |
2015年5月29日 |
TCDR-2015-002004 |
2019年12月31日 |
12 |
郯城县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补充规定 |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郯政办发〔2015〕11号 |
2015年6月19日 |
TCDR-2015-002005 |
2020年6月19日 |
13 |
郯城县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郯政发〔2015〕17号 |
2015年7月10日 |
TCDR-2015-001002 |
2020年7月31日 |
14 |
郯城县县级财政资金 管理办法 |
县财政局 |
郯政办字〔2015〕49号 |
2015月8月1日 |
TCDR-2015-002006 |
2020年8月31日 |
15 |
郯城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
县人社局 |
郯政办发〔2015〕19号 |
2015年9月16日 |
TCDR-2015-002011 |
2020年8月31日 |
16 |
郯城县首席技师选拔 管理办法 |
县人社局 |
郯政办发〔2015〕23号 |
2015年10月20日 |
TCDR-2015-002013 |
2020年10月31日 |
17 |
郯城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
县编委办 |
郯政办发〔2015〕27号 |
2015年12月2日 |
TCDR-2015-002014 |
2020年12月9日 |
18 |
郯城县社会救助办法 |
县民政局 |
郯政发〔2015〕34号 |
2015年12月3日 |
TCDR-2015-001004 |
2020年6月1日 |
19 |
郯城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郯政发〔2015〕36号 |
2015年12月22日 |
TCDR-2015-001005 |
2020年12月31日 |
20 |
郯城县畜禽养殖 管理办法 |
县畜牧局 |
郯政办发〔2016〕4号 |
2016年2月19日 |
TCDR-2016-002001 |
2021年3月19日 |
21 |
郯城县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办法 |
县城管局 |
郯政发〔2016〕4号 |
2016年3月7日 |
TCDR-2016-001001 |
2021年3月31日 |
22 |
郯城县全民健身器材 管理办法 |
县体育办 |
郯政办字〔2016〕25号 |
2016年4月19日 |
TCDR-2016-002002 |
2021年4月30日 |
23 |
郯城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县住建局 |
郯政办发〔2016〕19号 |
2016年9月29日 |
TCDR-2016-002006 |
2019年9月30日 |
24 |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县农业局 |
郯政办字〔2016〕59号 |
2016年10月13日 |
TCDR-2016-002005 |
2019年10月12日 |
25 |
郯城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补交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 |
县国土局 |
郯政办发〔2016〕22号 |
2016年11月1日 |
TCDR-2016-002007 |
2019年11月14日 |
26 |
郯城县行政应诉 工作规定 |
县法制局 |
郯政发〔2016〕28号 |
2016年 12月2日 |
TCDR-2016-001004 |
2021年6月30日 |
27 |
郯城县畜禽规模化养殖三区布局规划 |
县畜牧局 |
郯政办字〔2017〕47号 |
2017年7月15日 |
TCDR-2017-002001 |
2020年7月19日 |
28 |
郯城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
县教体局 |
郯政办发〔2017〕7号 |
2017年9月11日 |
TCDR-2017-002003 |
2019年10月11日 |
29 |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奖励办法 |
县农业局 |
郯政办字〔2017〕61号 |
2017年9月29日 |
TCDR-2017-002002 |
2022年10月29日 |
30 |
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县财政局 |
郯政办发〔2017〕9号 |
2017年9月30日 |
TCDR-2017-002006 |
2019年10月31日 |
31 |
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县财政局 |
郯政发〔2017〕20号 |
2017年11月1日 |
TCDR-2017-001001 |
2019年10月31日 |
32 |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
县人社局 |
郯政办发〔2017〕23号 |
2017年11月15日 |
TCDR-2017-002005 |
2022年11月30日 |
33 |
郯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县政府法制局 |
郯政发〔2018〕5号 |
2018年2月23日 |
TCDR-2018-001001 |
2022年12月31日 |
34 |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
县民政局 |
郯政办发〔2018〕11号 |
2018年4月28日 |
TCDR-2018-002001 |
2020年5月31日 |
35 |
郯城县政府合同管理 暂行办法 |
县法制局 |
郯政发〔2018〕8号 |
2018年6月20日 |
TCDR-2018-001002 |
2020年6月30日 |
36 |
郯城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管理实施细则 |
县交通运输局 |
郯政办发〔2018〕83 号 |
2018年10月10日 |
TCDR-2018-002002 |
2021年11月30日 |
37 |
郯城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 |
县财政局 |
郯政办字〔2019〕50号 |
2019年11月13日 |
TCDR-2019-002001 |
2024年11月30日 |
38 |
郯城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
县财政局 |
郯政办发〔2020〕3号 |
2020年3月16日 |
TCDR-2020-002001 |
2023年12月31日 |
文字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4/170527.htm
图文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6/170528.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5/171462.htm
!正文结束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157464.htm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157466.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5/1574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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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7/161559.htm
视频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8/163029.htm
简明问答:http://tancheng.gov.cn/info/4261/1713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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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R—2020—002001
郯政办发〔2020〕3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规范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资金,是指县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补助收入)。
第三条县级财政资金的申报、审批、使用、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县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财政资金应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县政府综合预算财力。
第五条县级财政资金按支出用途分为基本支出资金和项目支出资金。基本支出资金是指县级预算部门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履行部门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安排的资金,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项目支出资金是指县级预算部门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扶持专门项目或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本级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类、收费执收成本类、定额定项补助类、专项资金类、业务经费类以及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条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全面绩效、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政策制定,组织财政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实施绩效管理。审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财政资金使用和扶持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县级预算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政策规定,做好财政资金使用和相关项目管理工作,实施项目绩效目标考核,对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实行部门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基本支出资金
(一)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单位人员编制,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政策解读和套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和“县级预算基础信息库”,县级预算部门应按照《郯城县县级预算基础信息库管理办法》规定,如实准确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基础信息。
(二)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分别细化到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和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人员经费按照中央、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和“县级预算基础信息库”中的人员信息核定;公用经费按照人均定额标准和单位实有人数核定,人均定额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承担的职能、业务特点和财力等因素,分类进行核定,适时调整。
(三)县级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单位的人员实际情况和工资、津补贴以及人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合理编制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县级预算部门报送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按法定程序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批复下达各县级预算部门和单位。
(五)预算执行中,因人员增减变化和政策性原因提高工资补贴等因素导致人员经费增减变化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追加或追减部门预算;其他原因如因在职人员晋级晋档以及职称职务调整等原因增支的,原则上不再追加人员经费支出。当年预算执行中增人的,只追加人员经费,不追加公用经费。
(六)县级预算部门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应根据现行财务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从紧从严控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建立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项目支出资金
(一)项目支出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应实行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等统筹安排,当年财政资金和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统筹安排,集中财力保民生、保改革、保重点;
2.科学论证原则。部门申报的项目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的审核,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合理安排;
3.跟踪问效原则。财政部门和县级预算部门对预算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跟踪问效,对项目完成过程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4.与资源存量相结合原则。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应与县级预算部门现有公共资源占有情况相结合,提高资源配置和资金使用效率。
(二)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县级预算部门应按照《郯城县县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履行单位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中央、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编制各类项目支出预算,并纳入县级预算项目库进行管理。对拟新增或增加支出规模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凡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三)县级预算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由财政部门依据预算部门提供的依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汇总,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报县政府审定,并按法定程序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法定时限内批复到县级预算部门。
(四)县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认真组织实施,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或超预算实施。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超预算或概算,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财政部门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县级预算部门应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重大项目资金
(一)重大项目是指由财政资金安排或主要由财政资金安排,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面广、与民生事业密切相关的大额资金事项,主要包括:
1.政府收支预算草案及综合预算安排等重大事项;
2.县级重大基础设施及重点建设项目;
3.基建类项目实施中由于重大规划调整、重要设计变更等,造成概算突破,需追加财政资金的。
(二)重大项目方案一般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县级预算部门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按照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形成项目资金建议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重大项目决策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议事规则程序办理,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代替集体决策。
(四)县政府作出重大项目决策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预算和资金批复下达县级预算部门,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
第十一条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县级预算部门的支出应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外,一律不得动支预备费。
第十二条预算支出追加
(一)预算执行中,县级预算部门确需追加支出的,应将追加预算申请报县政府,县政府批转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县级预算部门应强化支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预算执行中一律不追加业务经费类项目支出。对县级预算部门未经县政府批准而擅自确定的支出事项,对擅自超范围、超标准等造成的预算超支,一律不予追加。
(三)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按预算法规定全部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律不得再追加支出;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消化支出缺口,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第十三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县级预算部门一般不得出台增加财政支出或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对必须出台的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应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说明,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对确需出台的增支政策,应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通过下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对专项资金类项目实行全面清理整合。按照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总体要求,全面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取消执行到期、功能模糊、绩效不高的专项资金,归并用途趋同、投向重复、规模较小的专项资金,调整政策对象交叉、涉及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并对归并整合形成的专项资金重新梳理界定资金使用投向,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动态调整具体项目安排,确保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实施。严控新增专项资金,凡要求新设立专项资金的,县级预算部门应编制行业规划、提出可行性报告,明确存续年限,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设立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类项目,应制定管理办法,具体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分配和管理制定详细的资金管理办法。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预算。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预算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自主申报、竞争选择、部门审核、上报批准等程序确定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合理界定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健全以政府引导基金、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推动直接投入向间接扶持转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全面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分配决策机制,主要采取因素测算、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资金分配方法。对采取竞争立项分配项目资金的,应坚持“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原则选择项目,采取招投标、专家评审等方式,遴选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第十七条县级预算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申报项目的审查工作。县级预算部门负责对项目材料真实性、技术可行性、方案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审查;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投资概预算、绩效目标、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已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同类专项资金。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基本支出由县级预算部门按照分月用款计划执行;项目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审核拨付,其中工程项目资金,应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审核拨付。
第二十条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在保证县级预算部门资金使用权、财政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三权”不变的前提下,所有县级预算部门、单位应全部纳入预算执行监管系统,财政部门应对所有财政资金、单位财务核算和集中支付过程实行“全覆盖、无缝隙”监管。
第二十一条县级预算部门根据时间进度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基本支出和项目资金用款计划申请,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拨付资金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县级预算部门应加强项目支出资金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项目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名义发放与争取和组织实施项目有关的奖励、补贴等。除有明确规定外,县级预算部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应于当年下达,当年未下达的,年底统一收回,按程序将资金调剂用于经济社会领域亟需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的支出,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并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结合预算评审、立项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审批,对新增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财政部门应加强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县级预算部门编制预算时,应按照县财政统一确定的绩效目标编报范围设定绩效目标,体现产出、结果、成本、效益等绩效信息,并合理匹配预算资金。财政部门应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进一步加强审核。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同步下达、同步公开。
第二十八条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县级预算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按期保质实现。财政部门应建立重大政策、项目及转移支付绩效跟踪机制,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二十九条全面开展绩效评价。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对预算执行情况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县级预算部门应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逐步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县级预算部门,作为加强和改进支出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独立实施,财政部门应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实施绩效激励约束。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差的政策、项目督促改进,对不应安排的坚决取消,对交叉重复和碎片化的政策、项目予以调整,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依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三十二条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建立预算绩效信息报告制度,重大政策、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向县政府报告,并作为预算编制和完善政策、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推动建立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随同政府预决算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度。不断加大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县级预算部门应对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预算单位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并对项目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跟踪问效。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项目实施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负责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处置。
第三十六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向财政部门、县级预算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郯城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郯政办发〔2015〕49号)同时废止。
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146055.htm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146057.htm
音频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7/161576.htm
视频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8/1616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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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146182.htm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146185.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5/146190.htm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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