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民发〔2021〕5号
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财经服务中心,马陵山景区社会事务科、财务审计科,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便民服务中心、财经服务中心: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21〕2号),为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补助对象和申办程序
(一)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下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补助。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县民政局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无需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对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由县民政局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
3.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批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对通过审批的,及时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护理补贴信息,自下月起发放补贴。
二、规范资金发放和管理
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人员退出低保后,其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与低保金同步停发。要严格执行社会化发放方式,确保资金直达。要规范发放标识,将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分别标注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在尊重老年人意愿基础上,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可由县级统筹使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等服务。
要加强对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既要体现便民宗旨,又要严谨规范,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要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完善绩效目标,强化运行监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资金使用和发放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拖欠补贴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优化信息系统和数据比对
停止使用经济困难老年人信息系统,依托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设立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模块,为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认定(审批)、人员管理和统计查询提供技术支持。在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历史数据导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后,要及时维护有关信息,加强与殡葬、残疾人等相关数据比对,及时核实处理疑似问题数据,确保精准发放,切实解决应发未发、应停未停、重复发放、漏发错发等问题。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要严格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中建立主动告知机制的通知》(鲁民函〔2020〕98号)要求,加强对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的宣传,发放政策“明白纸”,提高政策知晓度。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郯城县民政局 郯城县财政局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郯民〔2019〕2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郯城县民政局 郯城县财政局
2021年1月29日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郯政办字〔2020〕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工程效益的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规定,参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水源保护、水质检测及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郯城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县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共供水的相关工作。
(一)县水利水产局是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以及运行的监督管理,会同发改、卫健、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编制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协同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划定保护区并进行保护。
(二)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统筹城乡一体化管网运行管理经费,用于保证城乡供水管网的正常运行。
(三)县卫健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
(四)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负责会同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及镇街,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及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
(五)县发改局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与监管。
(六)县审计局负责工程项目资金审计监督。
(七)县供电公司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八)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实。
(九)县税务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税收政策的落实。
(十)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管护中的协调等相关工作。
(十一)县水务公司负责全县集中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按照“市场化运作、规模化建设、专业化管理”的工作思路,由郯城县水务公司统一运营管理,其他跨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将逐步取缔、关停,并纳入县水务公司的统一管理。各类供水工程,均应定期检测水质,水质检测不合格,要立即进行整改或关停。
第五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自来水入户部分,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统一安装,不收任何费用,建设完成后再开户的用水户需按规定的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县水务公司统一安装。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六条县水务公司在县归昌水厂设供水工程管理总厂,在杨集、重坊、马陵山、十里、马头、港上、李庄、泉源、高峰头设供水工程管理分厂(以下简称“供水厂”),按区域管理、维护全县的供水管网,提供保障服务。
第七条各水厂负责维护村外主管网及村内集中水表池(含)以上的管网。各户表以下管道由各用水户自行负责,供水厂可按相关规定提供有偿服务。
第八条各乡镇(街道)负责协助县水务公司的供水厂做好受益村组的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督促受益村协助做好管网维护管理和用水户水费收缴工作。同时监督供水厂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水源工程。地下水水源地,管理范围为取水点为圆心,半径300米内为一级保护区
(二)管道。管理范围为管道线向外2米,保护范围3米,以埋设的界桩为标志。
(三)水厂、高位蓄水池、调蓄池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自围墙外边线以外2米,保护范围为建筑物外围30米。
(四)变压器及台座的管理范围为基础四周1米。
(五)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支柱及附属设施管理范围为基础四周2米。
(六)管理范围为线外2米,保护范围线外3米。
上述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距离,均为水平距离。标准中所给的有关管理范围的数值,是指工程本身占地之外的划界宽度,同时有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时,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线计起。
县水务公司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 县水务公司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水量变化记录、水质检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县水利水产局、县水务公司要加强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十二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源污染或隐患时,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并报告当地政府及县政府,卫健、环保和县水务公司等部门应立即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第十三条 以地下水为主的水源,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再开凿其它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灌溉和使用持久性或剧毒性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畜圈、粪堆和污废水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管(渠)。
第十四条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高位蓄水池和调蓄池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
第十五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县水务公司要确保水质净化、消毒设施正常运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供水产品和消毒产品。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必须建立常规水质检验室,配备水质检验人员,做好日常水质检测。
第十六条县水质检测中心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向县水利水产局报告检验结果。县水质检测中心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县水务公司应建立健全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供水水质的日常监测,并配合卫健局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安全。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八条 集中供水工程取水、泵站、水厂、调蓄水池、输配水管网等构(建)筑物的运行管理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要求管理。
第十九条 县水务公司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公共用水需要,在水源允许的条件下,经县水利水产局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二十条县水务公司应组织编制供水应急预案报县水利水产局备案,预防和减少突发供水时间和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保证供水安全。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县水务公司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县水务公司应及时组织抢修。连续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县水务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基本生活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条县水务公司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用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向县水务公司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由县水务公司负责设计和安装,所需费用全部由申请单位和用户承担。
第二十三条 县水务公司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安全保障程度。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全县农村供水水价按照“有偿供水、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供水价格由县水利水产局、县水务公司提出调定价意见,发改局负责成本监审并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生产用水价格按市场调节机制计收。
第二十五条 水费收缴要使用统一票据。
第二十六条县水务公司必须每月按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计收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县水务公司要每季度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大修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物价、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水务公司可以执行基本水费(当用户每月水量不足2吨,按2吨基本用水量计收;超过2吨,按实际用量计收),实行智能化管理到户,收取水费应当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第三十条 因故需停水6个月以上的用户,可向县水务公司提出申请停止供水。停供期间不收取基本水费。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建立农村公共供水运行管理专项补助制度,对县水务公司给予补贴。水质检测运行费由县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设施用电按照山东省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第八章 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水务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水利水产局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水利水产局调查取证,由县综合执法部门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四)发生供水水污染事故未及时上报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转供用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盗用供水的,责令改正,向县水务公司补交水费;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破坏供水管道的,向县水务公司补交水费和修复施工及材料费,可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集中表池的,向县水务公司补交表池及施工费,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拆卸、启封、围压结算水表的,责令改正,可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况严重的,可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在供水管道上修建房屋等违章建筑物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责令立即拆除,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20〕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郯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郯政办发〔2017〕50号)同时停止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郯城、美丽郯城,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郯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郯城县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县政府及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郯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和县人民政府。
1.4.3 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本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1.4.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依法设立郯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详见附件2),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乡镇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是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县政府成立县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广播电视台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的广泛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并视情吸收事发地政府及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1.1.1 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1.2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景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县行政区域内陆水域内渔业船舶等非军事船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2 信息共享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要及时共享。
3.1.3 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4 预防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县政府发布。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
辖区发生涉及跨省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省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3.2.2 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职能部门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2.4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
(3)依托郯城县应急指挥中心系统平台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以上(含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当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当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先于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要求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向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或接到事发地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息通报后,及时调查了解情况按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4.1.2 分级响应启动
4.1.2.1 Ⅰ级、Ⅱ级响应。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政府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2.2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
县政府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2.3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县政府启动Ⅳ级响应,成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响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保持与市生态环境局通信联络,及时汇报事件动态情况;
(3)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组织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 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 环境应急监测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负责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环境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县政府或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2.5 安全防护
4.2.5.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5.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县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
4.3 响应终止
4.3.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响应终止的程序
(1)县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
(2)县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根据县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配合省、市调查组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成立调查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 善后处置
县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 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应急保障
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环境应急能力要达到县二级标准。
6.1 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对全县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中央、省、市、县级投资安排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财政部门应对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资金保障。
6.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 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 应急车辆保障
县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至少装备1辆环境应急指挥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6.5 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6 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 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1)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附则
7.1 预案管理和修订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组织修订,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政府预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视情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依据应急预案,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
7.2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郯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 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郯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指挥长: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县领导
副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局长
县政府办公室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
组成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报预警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处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公路、水路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县水利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乡镇、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评估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负责县行政区域内陆水域内渔业船舶等非军事船舶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相关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提供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供应的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指导、组织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县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作为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修订郯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任务等。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郯政办字〔2020〕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县委、县政府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认知度和影响力,营造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和社会工作发展的舆论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5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郯城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按程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重点从基层一线、不同领域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县信访局、县扶贫办等部门、单位组成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郯城和谐使者重点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在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青少年事务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以及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了解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熟悉社会工作相关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熟练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展工作,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具有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需组织、督导实施过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研究方面成果显著。
(六)从事社会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七)管理期内的“齐鲁和谐使者”“齐鲁首席技师”“齐鲁乡村之星”“齐鲁文化之星”“沂蒙和谐使者”“沂蒙首席技师”“沂蒙文化之星”等省市级人才工程人员不再参加郯城和谐使者的选拔;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郯城和谐使者坚持好中选优,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各乡镇)和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从本乡镇、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推荐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根据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各乡镇和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从本乡镇、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2.推荐时呈报以下材料:
(1)《郯城和谐使者申报表》;
(2)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4)乡镇或者县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告。
(三)资格审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乡镇和县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报郯城和谐使者。
(四)评审遴选。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社会工作领域专家和主管部门领导组成,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郯城和谐使者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郯城县人民政府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再次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通过后提报县政府发文,公布通过人选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八条 管理期内郯城和谐使者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5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九条 郯城和谐使者名单纳入郯城县高层次人才库,县委组织部每年组织部分郯城和谐使者参加县情考察、咨询等活动。强化教育培训,县民政局在评选当年或下一年度对新评选产生的郯城和谐使者轮训一遍。
第十条 县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时,安排管理期内的郯城和谐使者参加。
第十一条 郯城和谐使者在申请科研项目时,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相应支持。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二条 郯城和谐使者应当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
(一)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配合高等院校、各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实训基地,开展各类社会工作管理人才、服务人才教育培训;
(二)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动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
(三)积极参加专业性、区域性交流会议和咨询督导活动;
(四)配合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郯城和谐使者每年选拔1届,每届选拔1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十四条 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郯城和谐使者档案,每年底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郯城和谐使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由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郯城和谐使者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评估。期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评估“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人才本人同意,且符合郯城和谐使者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连续支持2个管理期。期满评估“合格”的,可参加新一批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申报。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郯城和谐使者资格。
第十五条 在管理期内,郯城和谐使者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次,每批“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十分之一。
(一)在管理期内被评选为“年度中国最美社工”“年度中国十大社工人物”或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国家级人才称号的;
(二)获得全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比赛一等奖,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齐鲁和谐使者”荣誉称号的;
(三)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教育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成果,产生重要社会影响,得到业内及社会公认的。
第十六条 对郯城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已经享受“齐鲁和谐使者”“沂蒙和谐使者”待遇的、调往县外的,可继续保留郯城和谐使者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郯城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 加强对郯城和谐使者的宣传,广泛宣传郯城和谐使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社会工作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郯政办发〔2018〕11号)同时废止。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郯政办发〔202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发展,经县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扩大有效服务供给
(一)扩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在郯城街道建设1处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在城市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大力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养老服务组织;支持设立“家庭照护床位”。2022年底前,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100%、90%,培育发展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不少于4家。责任单位(郯城街道、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扩大长期照护服务供给。重点支持发展为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家庭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2020年9月底前,按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标准(DB37/T3587-2019),开展护理型床位认定统计工作。2022年底前,全县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床位总数55%以上。(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三)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按照“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原则,大力发展互助式农村养老。加强农村幸福院分类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养老周转房,打造兼备集中居住和公共服务功能的新型农村幸福院。支持敬老院运营主体发挥辐射作用,尝试通过社会化运营的方式,开展农村幸福院试点运营,探索农村幸福院规模化、连锁化托管运营。根据省、市关于农村幸福院运营的奖补政策,配套设立县级奖补措施,建立农村幸福院规范运营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
(四)扩大康复辅助器具服务供给。实施科技助老示范工程,支持新兴材料、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深度应用,研发生产符合老年人需求的产品用品。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推进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学技术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医疗保障局)
(五)扩大多元化养老服务供给。加快养老与房地产、医疗、保险、旅游等融合步伐,大力发展旅居养老、农家养老、以房养老、养老社区、康养小镇等新兴业态,促进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服务等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
二、完善养老设施体系
(六)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程。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行动计划,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2022年底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民政局)
(七)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实施为期三年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2022年底前,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对现有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基地(敬老院)进行提升改造,进一步增强护理照护能力。对原关停撤并的乡镇敬老院,可改造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或农村互助养老设施。(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
(八)实施闲置资源利用提升工程。支持闲置率高、功能不完善、不具备失能老年人供养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改造提升,增强护理服务能力。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后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形办理相关手续。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内部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项目,可在委托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并满足安全条件后实施。(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
(九)实施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工程。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推进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社区环境。支持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可给予适当补贴。2020年底前,结合打赢脱贫攻坚战,可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疾人联合会)
三、强化制度支撑
(十)健全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制度。2020年9月底前,制定并发布县级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公共服务项目、供给对象、供给方式、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主体,重点保障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十一)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2020年底前,按照省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和市、县级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依据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结果,统筹现行特困人员供养、困难老年人补贴等政策,建立政府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十二)健全特殊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通过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提供日常探视、居家照料、事务代办等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十三)健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0年底前,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要求,全面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
(十四)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2020年底前,建立并实施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制度、养老机构等级评估制度、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估制度、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评估结果要及时公开,并作为完善日常监管等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四、创新体制机制
(十五)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进一步优化公建民营运作模式,2020年底前,县级建立老年人入住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评估制度,优先保障特困人员和困难老年人需求。2020、2022年底前,有意愿的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分别达到50%、100%。(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卫生健康局)
(十六)深化医养结合融合发展。简化审批手续,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已经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依据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不需另行设立登记新的法人。支持乡镇卫生院和养老院“两院合一”,推动医养健康服务资源深度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医疗保障局)
(十七)深化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社区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委托专业养老组织运营。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居家社区服务部,建设和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物业、家政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大力开展互助养老服务,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2020年底前,建立“时间银行”“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记学分”等互助志愿服务记录和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和体育局)
(十八)深化“互联网+养老”创新发展。依托省养老“两台一网”,对接户籍、医疗健康、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搭建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养老服务管理与宣传平台。对养老信息平台进行维护升级,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确保覆盖全县城乡社区。(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五、提升服务质量
(十九)集中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问题。实施消防安全达标工程,2020年底前,消除全部安全隐患。对因总建筑面积较小或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按文件要求进行整改。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20年10月底前,由民政部门提请县政府集中研究处置。(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十)建立养老服务综合协调监管机制。建立由民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和消防救援部门参与的养老服务跨部门综合协调监管机制,加强养老服务工作协调和行业综合监管,建立养老服务“黑名单”制度,依法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
(二十一)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建设。开展养老院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大力推动安全质量隐患整治,养老院安全质量存量问题全部清零,2020年底前所有养老院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完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全面深入开展养老服务强标活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二)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优秀品牌。加强养老服务品牌创建工作,培育打造本地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品牌,引导养老机构、服务组织参与品牌创建。(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
(二十三)强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将养老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培训学校。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重要内容,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组织开展全县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提升护理员护理能力和水平。2022年底前,培养培训15名养老院院长、180名养老护理员、90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四)降低准入门槛。支持养老服务组织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增设营业场所可实行“一照多址”。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对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民政局)
(二十五)加强信息公开。2020年9月底前,公开辖区内养老服务通用政策、业务办理、行业管理、服务资源、标准规范等基本数据信息,并逐步增加养老服务设施评估结果、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等事项。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加强行业发展统计监测工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统计局)
(二十六)强化资金扶持。统筹县级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支出结构,聚焦长期照护、居家社区养老、农村养老和专业服务组织发展,调整完善补助项目和标准。2020年底前,继续按照《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郯政发〔2015〕1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和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一次性建设补助及开办补助等养老服务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二十七)落实扶持政策。把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全面落实资金、土地、税费、融资、水电气暖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清理养老服务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落实外资发展养老服务国民待遇。(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2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关于开展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监护照护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郯城县关于开展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监护照护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做好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持续加强特殊困难群体的兜底保障工作,有效提升精神障碍贫困患者的救助保障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政府集中监护照护试点工作,创新精神障碍贫困患者监护照护服务模式,提升全县精神障碍贫困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照护服务水平,有效遏制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全县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建立健全特殊困难群体救助保障制度,进一步增强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夯实稳定脱贫基础,坚决守住脱贫攻坚成果。
二、工作任务
(一)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对象范围及确认。
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对象范围,是指通过县级和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两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在人员确定工作中,乡镇、社区负责逐户入户排查,并征求其监护人意见;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残联等部门负责人员信息复核,确定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基本信息、残疾及疾病状况。
(二)集中监护照护定点机构选定。
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监护照护服务机构需具备相应的精神医疗和集中监护照护服务资质,且具备相应的医疗设施、服务场所、供养床位及医护人员,第三方机构的选定应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选定第三方委托机构后,由县民政局与第三方机构签订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协议。
(三)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内容。
根据监护照护服务需求,为集中监护照护人员进行全面治疗和集中托养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提供日常护理服务,按实际需求配备专业护士和护工;
2.建立服务对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集中监护照护协议书等有关资料,长期保存,并做好患者档案信息保密工作;
3.提供康复服务,设立康复中心,开辟相应的治疗和康复等功能服务区,为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对象提供设备齐全、环境卫生舒适的治疗和生活环境;
4.按食品卫生要求,提供适合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需求的膳食;
5.提供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一般每年应给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对象至少添置春秋装、夏装、冬装及内衣、裤各两套。
(四)集中监护照护经费标准的确定。
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对象均为精神障碍患者,根据身体能力等级认定,基本可认定为失能人员和半失能人员,参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经费标准,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标准支付集中监护照护经费。医疗救治费用另行结算。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1年3月20日—31日)。做好前期摸底排查、意见征求等准备工作,并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任务目标,细化任务措施,制定工作方案。
(二)启动阶段(2021年4月1日—30日)。启动试点工作,按程序选定第三方集中监护照护服务机构,并完成集中监护照护场所改造工作,确保达到集中监护照护服务规范标准,并配齐相应设备和人员,满足集中监护照护服务需求。
(三)实施阶段(2021年5月1日—6月30日)。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实行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坚持“应治尽治、应养尽养”的原则,保障救治和生活服务;同时,加强对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
(四)总结阶段(2021年7月1日—31日)。根据试点实施情况,对照试点方案,及时总结经验,并上报省、市民政部门,争取形成典型实践案例,在全省、乃至全国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集中监护照护费用除残联、民政、卫健等部门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县财政兜底保障,从社会救助资金列支;委托机构场所改造及设施配备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二)增强服务保障。集中监护照护服务机构在场所设施、人员配备等方面,应达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和集中监护照护服务标准;要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的集中监护照护服务,保障集中监护照护人员的医疗救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
(三)强化监督管理。全面加强对集中监护照护托养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人员不定期对监护照护服务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抽查,定期开展民政、财政、卫健、残联等部门联合检查,坚决杜绝虐待、欺诈等行为发生,确保监护照护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加大宣传引导。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体,宣传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监护照护政策举措。积极主动入户,宣传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监护照护的相关政策;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做法,全力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监护照护的“郯城模式”。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2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关于加强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郯城县关于加强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法典》精神和省市部署要求,探索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增强兜底保障功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结合郯城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为重点,按照“全面开展照护,重点实施监护”的原则推进监护责任落实,全力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人员基本权益。探索建立适应特困人员监护照护的服务模式,创新特困人员监护照护制度,实现集中供养管理服务专业精准,分散供养监护照护全面覆盖,全力打造特困人员监护照料的“郯城模式”。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托清人员基本情况。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负责本辖区特困人员摸排工作。依法依规对辖区内特困人员身体状况、财产状况、近亲属情况等进行详细登记,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备案管理的特困人员进行生活能力评估,进一步托清全县特困人员生活能力基本情况。在自理、失能和半失能三种情况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二次分类管理,逐人逐户建立工作台账。
(二)依法确定监护照护主体。按照特困人员监护照料“五有”工作要求(有照护协议、有服务标准、有定期探访、有动态管理、有应急预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困人员的监护工作,由县民政局依据《民法典》监护责任相关条款,依法确定监护人,并指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护工作,由县民政局和乡镇民政部门落实照护机构或照护人,并负责监督照护情况。
(三)分类落实监护照护措施。按照最有利于维护特困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实行分类贴心监护照护。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困人员的监护照护。试行监护人与照护人统一,监护人同意集中供养的,依法签订协议委托机构行使监护权,由托养机构设立精神障碍、传染疾病、盲人等专科实施监护照护;分散供养的,由第三方机构签约其监护人日常监护照护,并监督评估日常照护情况。
2.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护。本人愿意集中供养的,及时纳入相应专区供养。分散供养的,由第三方机构结合本人意愿进行照护,其中愿意近亲属照护的,机构签约其近亲属进行日常照护;愿意机构直接照护的,采取机构定时照护与发放物品相结合的形式实施照护。
3.依托“特困供养云基地”统筹监护照护。委托第三方机构在12349养老服务平台基础上,拓展功能建设“特困供养云基地”,统筹全县所有特困人员的监护照护,为特困人员配备智能手环、智能床垫等服务终端,实行服务需求“一键通”、服务人员“网格分布”的方式提供照护,对分散供养人员每月至少定时照护2次,临时生活照护需求45分钟内到达现场,医疗需求15分钟予以救治。
(四)全面落实保障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监护照料工作全部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所需资金除民政、卫健等部门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县财政兜底保障,从社会救助资金列支。购买服务标准为:
1.集中供养标准按郯政办明电〔2020〕4号规定执行,半失能、失能人员分别为每人每月2200—2500元,自理人员照护10人(不足10人按10人计费)每月3000元服务经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供养费用另行安排。
2.分散供养护理费用统筹使用,按照“定时+日常”、“服务+物品”的形式开展照料护理服务,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自理150元、半失能400元、失能700元。
3.政府购买委托机构运营12349平台及“特困供养云基地”,保障照护服务线上线下同步运行、及时高效。运营经费每年30万元,服务终端每年使用费用10万元。
三、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1年3月15日—3月31日)。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对全县特困人员全面摸底排查和生活能力评估,全面做好建档立卡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4月1日—6月30日)。依据《民法典》和有关政策规定,全面实施试点工作,指导托养机构完善基础设施,分类分区实施监护照料;充分发挥“特困供养云基地”作用,实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照料智能人工有机统一,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三)总结阶段(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31)。对试点进展、受益人群、资金投入、监护效果等形成试点评估报告,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全力打造特困人员监护照料工作“郯城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将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卫健、残联、医保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各乡镇要托清底数,逐人逐户进行落实,确保信息详实准确。
(二)做好制度衔接。各级各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强化资金保障。集中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要充分发挥中央、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效能,县财政对剩余资金和购买服务资金予以兜底;要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正文结束郯文旅发〔2021〕5号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解决文化和旅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中存在的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有盲区、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深层次问题,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基本原则,以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依靠提高文化和旅游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智慧化监管、实施正向激励、强化基层基础、严格监督问效等措施、实施“33243”工程,大力提升文化和旅游企业安全生产本质安全,为富有实力、宜居宜业、生态优美、开放包容、人民幸福的新郯城建设奠定稳定可靠的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基础。
二、任务目标
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和预防控制体系,补齐文化和旅游领域安全生产短板弱项,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牢安全生产防患基础,提高行业管理部门、企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广大游客安全意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健康持续向好发展。
三、主要措施
1、深入开展文化和旅游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教育。根据不同企业需求,制定不同的培训内容,重点培训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等内容。根据县安委会要求,对文化和旅游企业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能够及时应对紧急事件。
2、对于重点企业实施上门现场督导,立即整改。对于文化和旅游企业应该以预防为主,遵循“简明、规范、实用”的原则,全面彻底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对于个别企业要现场监督,当即整改,培养职工岗位安全操作习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安全现场管理水平。
3、重点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差异监管体制建设。根据平时的自查和现场检查结果,并根据企业安全风险程度,将企业评出红黄蓝绿四个等级,实现对文化和旅游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等级的不同对企业进行差异监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评级为红黄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4、建立企业自查制度,每月自查自评一次。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行业标准,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每月将自查结果报送局机关备案。
5、建立监管执法能力提升机制。局机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科室有关人员任成员,科室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协调工作。联合县综合执法局和县消防支队对全县文化和旅游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配备专门的执法车辆和执法人员。
6、实行异地交叉监督执法检查制度。联合其他县区进行交叉执法,实行异地监督执法,检验全县文化和旅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水平,及时排查治理一批事故隐患和问题,并依法查处,达到推动和震慑的效果。克服本地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容易出现的执法监管不严,“宽松软”等问题。有效避开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干扰,进一步巩固安全生产执法权威性。加强不不同县区之间学习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执法,有效提升全县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和业务能力。
四、组织领导
县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认真研究制定监督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生产检查小组,确保各项举措落实到位,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根据监督管理制度对文化旅游企业进行广泛宣传和教育,重点企业上门督导,营造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浓厚氛围。
!正文结束郯民发〔2021〕1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郯城县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升本质安全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提升本质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近期与长远、治标与治本、预防与整治相结合原则。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坚持“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着力解决安全生产管理、监管中存在的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有盲区、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深层次问题,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常务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副科级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组织指导和监督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各民政服务机构也要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能力。
1.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强化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养老从业人员培训班,考试合格后发放证书。
2.殡葬一线职工实施重点岗位“手指口述”。按照全县统一部署,落实一线安全责任,突出预防为主,遵循“简明、规范、实用”的原则,推行重点岗位“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法,培养职工岗位安全操作习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增强职工自保互保能力,避免三违现象、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三)完善工作制度,抓好制度落实。
制订局全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和消防风险防范工作预案,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各养老服务机构、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制订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和消防风险防范工作预案,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措施。
(四)加大排查力度,确保排查到位。
局安全领导小组对福利中心、敬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救助管理站、婚姻登记服务中心、殡葬事务服务中心、人民公墓等民政服务机构进行常态化拉网式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从操作层面倒查倒逼,要坚持问题导向,以安全隐患排查为重点,全面排查各类事故隐患,严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账。重大隐患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局领导小组、县相关部门报告。特别是要做好以下重点部位排查,预防安全生产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重点排查养老机构的安全隐患。结合《全县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重点排查以下内容:
(1)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工作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情况;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情况;核酸检测“应检尽检”情况;疫苗接种情况等等。
(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及备案情况;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安全风险辨识及管控情况;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隐患自查自纠情况;应急准备情况等等。
(3)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情况;用电用气安全情况;食品药品安全情况;服务秩序安全情况;房屋安全情况等等。
2.重点排查各类民政服务对象的安全保障隐患情况。督促各乡镇(街道)及时将符合政策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等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实际困难,杜绝各类特殊群体因保障不到位而发生极端事件。
3.重点排查人口密集地点隐患情况。加强排查婚姻登记服务中心、殡葬事务服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处的安全隐患,经常性检查消防器材、安全疏散通道、房屋门窗、制冷取暖设备、集中活动场所等重点设施安全隐患,督促做好卫生安全、服务安全、物品安全、保卫安全等工作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
(五)狠抓整改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各养老服务机构和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要建立和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形成台账,逐条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六)坚持标本兼治,构建长效机制。
各养老服务机构和局机关、下属单位要建立安全责任落实的长效机制,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及时总结提炼,把好经验、好做法固化为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
郯城县民政局
2021年3月18日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
郯政办字〔20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县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全县气象灾害防范应对,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经县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有效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二)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全面提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扎实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有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调一致、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应对机制。
(四)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有序做好各项防范应对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影响全县范围内的大风、冰雹、低温、冰雪、高温、沙尘暴、大雾等7类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干旱、洪涝、台风、暴雨、雷电等5类气象灾害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有关预案防范和应对。
三、组织体系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综合协调组)、信息发布组、宣传舆情组、应对处置组、抢险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一)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的统筹协调、督导调度;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组织会商研判,分析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并适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信息发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气象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通过网站、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准确、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等信息,实现预警信息全覆盖;及时通报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宣传舆情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融媒体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相关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及防御指引等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凝聚工作合力;依法打击恶意发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等行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应对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根据职责分工参与气象灾害及生产安全事故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郯城中队,县直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道路抢险、电力抢修、除险加固、管网抢修等专业力量,安排应急救援突击队,动员志愿者和社会力量,按照县指挥部统一部署对重点受灾区域和受灾群众进行抢险救援;协调武警等支援抢险救灾;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主要职责: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应急处置设备购置资金及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加强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做好因灾伤病人员的后续治疗,对灾区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传播、蔓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机制
(一)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根据气象灾害的种类、影响程度、影响时间适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加强预警信息研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信息发布,通过网站、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短信等渠道准确、及时传播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等预警信息。
(二)分级分类处置机制。坚持“平时分散、战时集中”原则,气象部门发布Ⅰ级(红色)、Ⅱ级(橙色)气象灾害预警后,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气象局等部门立即派员赴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集中办公。其他部门单位结合职责分工和气象灾害种类,按照县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三)应急保障机制。县、乡两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应急处置设备购置资金及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救灾物资生产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强化通信保障,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加强灾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发挥消防救援主力军作用,强化与各方专业力量的联调联战,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加强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防止疫病传播、蔓延。
(四)奖惩机制。对在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因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援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抚恤和补助。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重特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与本机制相衔接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制度和流程,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
1.县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新闻网站等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做好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工作,协调电台、电视台和报社制定必要的防御指引、防灾常识等公益宣传广告,及时通报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县发改局。协调供电部门做好电力应急工作。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会同相关部门保障市场重要商品价格稳定。
3.县教体局。组织做好学校学生的安全保障,按有关规定通知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幼儿园停课,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师生安全转移。指导学校对学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4.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络应急保障工作。保障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不受干扰,及时排查无线电干扰。
5.县公安局。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开展抢险救援,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地区。加强交通疏导,确保疏散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加强网络舆情管控,严防制造散播谣言,影响社会稳定。利用交通电子显示牌,协助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6.县民政局。协助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困难群众、流浪乞讨受灾人员,并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县财政局。根据气象灾害救灾资金需求,保障应由县本级财政承担的气象灾害救灾资金,并督促资金使用单位落实好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8.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协调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落实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停课并安全转移师生。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技校停课、用人单位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停工机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对技校师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演练等工作。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对因发生气象灾害而易于诱发地质灾害的地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10.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对由气象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并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建议。
1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房屋建筑、城镇燃气和监管职能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单位落实好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指导灾后房屋市政重建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水路交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公路部门抢修损毁公路、桥梁,确保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线路畅通。督促、指导公路管理部门加强对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监督检查,及时预警、封闭出现险情的交通设施。组织调度、征用抢险救灾车辆,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13.县农业农村局。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部署和组织农、渔业生产自救,统计灾害损失情况,及时提供农业受灾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用救灾物资调配工作。
14.县文化和旅游局。督促旅行社及时关注气象变化,科学安排旅游线路,引导游客安全出行。督促、指导文化场所和旅游景区做好安全警示提示工作,协助做好受灾和救灾工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应急响应生效时,组织各文化场所、景区实施应急处置。
15.县卫生健康局。组织调度医疗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预防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疫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做好高温中暑等气象灾害卫生应急相关工作。
16.县应急局。组织协调大风、冰雹、低温、冰雪、高温、沙尘暴、大雾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力、道路、桥梁、市政、大型建设项目等重要工程设施及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参与协调气象灾害次生、衍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收集灾情信息,统计和上报。管理避难场所,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17.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户外广告、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处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县清雪防滑工作应急预案,对城区内清雪防滑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指导属地政府加强清雪防滑专业力量建设及其清雪防滑专业设备设施配备使用、维护管理。督促协调各级各部门按照责任区域开展清雪防滑,及时清理折断、倒伏的路树、坠落的广告牌等路障。
18.县大数据局。组织协调推进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相关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对气象灾害应急防御相关的信息化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对接应用需求。推进县财政资金建设的防灾减灾类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审批,对相关项目实施集约化管理。
19.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做好生活救灾救助物资及公共卫生消杀物品储备和供应保障工作。
20.县气象局。做好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和鉴定。负责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21.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郯城县中心。做好全县普通公路交通战备和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抢修损毁公路、桥梁,保障普通公路国省干线和抢险救灾线路畅通。加强对桥梁、隧道等公路设施的监督检查,及时预警、封闭出现险情的公路和桥梁。
22.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部署和指导畜牧业防御气象灾害工作,部署和组织畜牧业生产自救,统计灾害损失情况,及时提供畜牧业受灾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救灾物资调配工作。
23.县供电公司。做好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做好防灾救灾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24.武警郯城中队。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25.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全县各级消防队伍开展灾害事故处置,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转移受灾区群众。
26.电信郯城分公司、联通郯城分公司、移动郯城分公司。加强通信系统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及时恢复受损通信设施,保证气象信息传递和救灾通信线路畅通。全力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传递畅通,及时、准确地向用户发出气象灾害预警、防御提示等信息。
27.铁塔公司。负责气象应急指挥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组织抢修受损通信基础设施,必要时为基础电信运营商通信保障提供辅助和支撑,确保通信指挥畅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20〕71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县2020年7-9月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出庭应诉情况
自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实施以来,全县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明显上升,效果逐步显现。
7-9月份全县共开庭审理行政案件10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0件,出庭应诉率为100%。其中,7月份开庭审理案件3件,分别是县公安局1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件;8月份开庭审理3件,被告均是庙山镇人民政府;9月份开庭审理4件,分别是郯城街道办事处2件,胜利镇2件。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单位应诉数据报送不及时、不准确。郯城县司法局于每月底前下发《关于报送行政应诉数据的通知》,对行政应诉工作数据和情况报告明确规定了时间节点、内容要求和报送途径。但部分单位重视程度不够,个别部门报送的行政应诉数据不真实,有的至今未报送行政应诉情况,影响了全县行政应诉工作的开展。
(二)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一是部分行政机关未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工作机制,出庭应诉主动性不强,存在庭审法院、司法局电话督促情况;二是我县《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通知》下发后,只有县行政审批局、县科技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少数单位组织开展了庭审观摩活动,部分单位对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参加旁听庭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推进相对滞后。
三、工作要求
(一)贯彻落实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八项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行政应诉案件报备、出庭备案、出庭呈阅审签、庭前研判等制度要求。各单位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3日内,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上注明收文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同本单位拟出庭应诉负责人情况一并报送县司法局备案。行政案件开庭后,被诉行政机关在2日内将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县司法局报备,消除行政应诉数据错记、漏记情况发生。各级各部门要稳步推进本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巩固全县7月份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的成果。
(二)不断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和水平。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依法行政和积极应诉职责,以实际行动助推法治政府建设,要强化各类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利用旁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开展庭前研判等方式,熟练掌握行政应诉程序和案件庭审流程,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能力水平。
(三)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将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送县司法局。对应出庭而不出庭、不积极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附件:郯城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八项制度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郯城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八项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决定在我县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八项制度。
一、建立应诉案件报备制度。各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3日内,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上注明收文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同本单位拟出庭应诉负责人情况一并报送县司法局备案。行政机关按照《郯城县行政应诉规定》(郯政办〔2016〕28号)承办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县政府出庭负责人确定后及时报送。
庭审后2日内,行政机关要将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及开庭案件基本情况向县司法局备案。
二、建立出庭呈阅审签制度。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案情拟定出庭应诉呈阅件,内容包括案情简介和出庭的机关负责人建议名单等。呈阅件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审签,确定由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各乡镇(街道)、县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按照“谁负责、谁应诉,谁主管、谁出庭”的规定要求,拟定出庭应诉呈阅件,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确定由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负责人确有法定事由不能出庭的,由其报请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另行确定其他负责人出庭,并同时向县司法局报备。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三、建立庭前研判制度。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前,要召集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部门、法制机构、承办单位法律顾问及有关人员,全面了解案情,研判案件争议的焦点,全面梳理案件的事实和程序、证据依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多个单位的,具体承办单位要根据案情需要,及时组织召开由涉案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情况,共同研究和探讨案件办理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应诉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规范制作答辩状,提高答辩举证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针对性强,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
四、建立庭审反馈制度。庭审后,出庭的机关负责人要根据当事人诉求、举证质证等开庭情况,组织人员深入分析纠纷产生根源,提出争议解决方案,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要拓展和延伸行政应诉的效果作用,向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时提出纠正违法行为、追责、和解或提起上诉等意见建议,并向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部门提出完善制度、规范执法的意见,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五、建立出庭应诉联系制度。县司法局应当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的联系协调,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联系制度,及时掌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和行政应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合通报本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各行政机关如遇影响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问题,应当在庭审前主动联系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职能、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庭审前及时主动告知人民法院。
六、建立诉讼事项柔性化解制度。对于符合和解、调解情况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采取柔性化解争议方式,依托法院行政审前和解中心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全程参与行政诉讼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积极讲方法、想办法、找解法,推动行政争议案件审前和解、审中调解、审后化解工作,最大限度提高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成功率。
七、建立常态化庭审观摩制度。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通过网上旁听庭审视频或到法院现场旁听等方式,每年至少安排机关负责人及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2次。让行政机关负责人等应诉人员熟悉庭审知识和流程,切实提升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
八、建立出庭通报制度。按季度对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行政案件败诉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反映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质量和应诉效果的指标,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价体系。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而拒不出庭的,县司法局将适时提请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文字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4/170697.htm
图文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6/174061.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5/171538.htm
音频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7/173009.htm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20〕72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工程效益的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规定,参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水源保护、水质检测及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郯城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县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共供水的相关工作。
(一)县水利水产局是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以及运行的监督管理,会同发改、卫健、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编制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协同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划定保护区并进行保护。
(二)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统筹城乡一体化管网运行管理经费,用于保证城乡供水管网的正常运行。
(三)县卫健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
(四)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负责会同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及镇街,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及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
(五)县发改局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与监管。
(六)县审计局负责工程项目资金审计监督。
(七)县供电公司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八)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实。
(九)县税务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税收政策的落实。
(十)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管护中的协调等相关工作。
(十一)县水务公司负责全县集中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按照“市场化运作、规模化建设、专业化管理”的工作思路,由郯城县水务公司统一运营管理,其它跨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将逐步取缔、关停,并纳入县水务公司的统一管理。各类供水工程,均应定期检测水质,水质检测不合格,要立即进行整改或关停。
第五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自来水入户部分,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统一安装,不收任何费用,建设完成后再开户的用水户需按规定的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县水务公司统一安装。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六条县水务公司在县归昌水厂设供水工程管理总厂,在杨集、重坊、马陵山、十里、马头、港上、李庄、泉源、高峰头设供水工程管理分厂(以下简称“供水厂”),按区域管理、维护全县的供水管网,提供保障服务。
第七条各水厂负责维护村外主管网及村内集中水表池(含)以上的管网。各户表以下管道由各用水户自行负责,供水厂可按相关规定提供有偿服务。
第八条各乡镇(街道)负责协助县水务公司的供水厂做好受益村组的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督促收益村协助做好管网维护管理和用水户水费收缴工作。同时监督供水厂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水源工程。地下水水源地,管理范围为取水点为圆心,半径300米内为一级保护区
(二)管道。管理范围为管道线向外2米,保护范围3米,以埋设的界桩为标志。
(三)水厂、高位蓄水池、调蓄池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自围墙外边线以外2米,保护范围为建筑物外围30米。
(四)变压器及台座的管理范围为基础四周1米。
(五)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支柱及附属设施管理范围为基础四周2米。
(六)管理房管理范围为线外2米,保护范围线外3米。
上述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距离,均为水平距离。标准中所给的有关管理范围的数值,是指工程本身占地之外的划界宽度,同时有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时,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线计起。
县水务公司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 县水务公司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水量变化记录、水质检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县水利水产局、县水务公司要加强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十二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源污染或隐患时,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并报告当地政府及县政府,卫健、环保和县水务公司等部门应立即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第十三条 以地下水为主的水源,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再开凿其它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灌溉和使用持久性或剧毒性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畜圈、粪堆和污废水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管(渠)。
第十四条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高位蓄水池和调蓄池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
第十五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县水务公司要确保水质净化、消毒设施正常运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供水产品和消毒产品。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必须建立常规水质检验室,配备水质检验人员,做好日常水质检测。
第十六条县水质检测中心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向县水利水产局报告检验结果。县水质检测中心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县水务公司应建立健全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供水水质的日常监测,并配合卫健局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安全。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八条 集中供水工程取水、泵站、水厂、调蓄水池、输配水管网等构(建)筑物的运行管理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要求管理。
第十九条 县水务公司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公共用水需要,在水源允许的条件下,经县水利水产局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二十条县水务公司应组织编制供水应急预案报县水利水产局备案,预防和减少突发供水时间和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保证供水安全。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县水务公司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县水务公司应及时组织抢修。连续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县水务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基本生活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条县水务公司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用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向县水务公司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由县水务公司负责设计和安装,所需费用全部由申请单位和用户承担。
第二十三条 县水务公司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安全保障程度。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全县农村供水水价按照“有偿供水、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供水价格由县水利水产局、县水务公司提出调定价意见,发改局负责成本监审并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生产用水价格按市场调节机制计收。
第二十五条 水费收缴要使用统一票据。
第二十六条县水务公司必须每月按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计收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县水务公司要每季度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大修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物价、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水务公司可以执行基本水费(当用户每月水量不足2吨,按2吨基本用水量计收;超过2吨是,按实际用量计收),实行智能化管理到户,收取水费应当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第三十条 因故需停水6个月以上的用户,可向县水务公司提出申请停止供水。停供期间不收取基本水费。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建立农村公共供水运行管理专项补助制度,对县水务公司给予补贴。水质检测运行费由县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设施用电按照山东省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第八章 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水务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水利水产局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水利水产局调查取证,由县综合执法部门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四)发生供水水污染事故未及时上报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转供用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盗用供水的,责令改正,向县水务公司补交水费;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破坏供水管道的,向县水务公司补交水费和修复施工及材料费,可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集中表池的,向县水务公司补交表池及施工费,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拆卸、启封、围压结算水表的,责令改正,可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况严重的,可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在供水管道上修建房屋等违章建筑物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责令立即拆除,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字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4/170699.htm
图文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6/174055.htm
主要负责人:http://tancheng.gov.cn/info/3725/171544.htm
音频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7/173121.htm
!正文结束TCDR-2020-002002
郯政办字〔2020〕62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省、
市直驻郯各单位,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县委、县政府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认知度和影响力,营造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和社会工作发展的舆论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5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郯城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按程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郯城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重点从基层一线、不同领域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县信访局、县扶贫办等部门、单位组成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郯城和谐使者重点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在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青少年事务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以及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了解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熟悉社会工作相关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熟练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展工作,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具有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需组织、督导实施过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研究方面成果显著。
(六)从事社会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七)管理期内的“齐鲁和谐使者”“齐鲁首席技师”“齐鲁乡村之星”“齐鲁文化之星”“沂蒙和谐使者”“沂蒙首席技师”“沂蒙文化之星”等省市级人才工程人员不再参加郯城和谐使者的选拔;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郯城和谐使者坚持好中选优,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各乡镇)和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从本乡镇、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推荐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根据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各乡镇和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从本乡镇、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2.推荐时呈报以下材料:
(1)《郯城和谐使者申报表》;
(2)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4)乡镇或者县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告。
(三)资格审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乡镇和县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报郯城和谐使者。
(四)评审遴选。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社会工作领域专家和主管部门领导组成,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郯城和谐使者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郯城县人民政府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再次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通过后提报县政府发文,公布通过人选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八条管理期内郯城和谐使者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5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九条郯城和谐使者名单纳入郯城县高层次人才库,县委组织部每年组织部分郯城和谐使者参加县情考察、咨询等活动。强化教育培训,县民政局在评选当年或下一年度对新评选产生的郯城和谐使者轮训一遍。
第十条 县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时,安排管理期内的郯城和谐使者参加。
第十一条 郯城和谐使者在申请科研项目时,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相应支持。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二条 郯城和谐使者应当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
(一)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配合高等院校、各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实训基地,开展各类社会工作管理人才、服务人才教育培训;
(二)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动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
(三)积极参加专业性、区域性交流会议和咨询督导活动;
(四)配合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郯城和谐使者每年选拔1届,每届选拔1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十四条 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郯城和谐使者档案,每年底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郯城和谐使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由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郯城和谐使者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评估。期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评估“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人才本人同意,且符合郯城和谐使者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连续支持2个管理期。期满评估“合格”的,可参加新一批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申报。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郯城和谐使者资格。
第十五条在管理期内,郯城和谐使者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次,每批“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十分之一。
(一)在管理期内被评选为“年度中国最美社工”“年度中国十大社工人物”或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国家级人才称号的;
(二)获得全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比赛一等奖,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齐鲁和谐使者”荣誉称号的;
(三)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教育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成果,产生重要社会影响,得到业内及社会公认的。
第十六条对郯城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已经享受“齐鲁和谐使者”、“沂蒙和谐使者”待遇的、调往县外的,可继续保留郯城和谐使者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郯城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加强对郯城和谐使者的宣传,广泛宣传郯城和谐使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社会工作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郯政办发〔2018〕11号)同时废止。
(此页无正文)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印发
文字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4/170693.htm
图文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6/174059.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5/171486.htm
音频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7/173120.htm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20〕60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郯城县行政审批与监管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郯城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郯城县实行相对集中许可改革,审批与监管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第三条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第二章审批职责
第五条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行政审批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第七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各级政府工作部署,承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依法下放、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坚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牢固树立“一次办好”理念,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第九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一窗受理”模式,全面落实“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 工作机制。
第十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其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
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许可条件、标准、
程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
对核准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
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批,应会同
监管部门协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三章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监管部门应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全方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
强化激励约束。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推动“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积极运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监管的智慧化水平。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监管缺失、监管不当等行为的发生,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四章审管衔接机制
第十九条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工作职责、规则及成员单位由《郯城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推行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相互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审管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的维护工作,通报审批信息、监管信息上传认领情况,确保平台稳定高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审批信息推送
(一)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1个工作日
内,将行政审批信息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
(二)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行政审批信息应当包含事项名称、许可文(编)号、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许可日期、有效期等许可决定的主要信息;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的容缺信息;业务培训信息;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监管信息推送
(一)监管部门应将相关的监管信息于1 个工作日内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
(二)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应当包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与行政审批有关的监管信息;业务培训信息;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信息。监管部门认为应当撤回、撤销、注销的行政许可,应函告行政审批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对有关事实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推送至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建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理衔接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与监管部门沟通制定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和承诺材料清单。对核心要件齐全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法定条件和标准、承诺材料、监管方式和法律后果,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实行“容缺审批”,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及承诺材料信息推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告知承诺事项的监管,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事项,监管部门应在承诺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不能兑现承诺的监管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根据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推送至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建立行政审批踏勘评审配合机制。踏勘评
审分为独立踏勘评审、联合踏勘评审、委托踏勘评审三种形式。
(一)独立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独立组织实施。
(二)联合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组织,相关的监管部门参与实施。
(三)委托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组织实施。行政审批部门应制定联合踏勘评审事项目录。对需联合踏勘评审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至少提前1 个工作日与监管部门对接,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建立业务沟通函询机制。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业务沟通可采取函询方式,对存在疑问的行业规划、政策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等进行沟通咨询,受询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确需解决的行政许可历史遗留问题,由监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处理。审核意见要求申请人整改的,申请人整改完成并经监管部门核验合格后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 年 月 日起施行。
郯城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审批监管协调联动运行机制,根据《郯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郯办发〔2018〕40 号)精神,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政策,统筹协调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
(二)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问题,推动建立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
(三) 对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审批事项及其他重大审批事项有关工作进行会商。
(四)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委统战部、县委编办、县政府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体育办、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司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郯城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县住房保障中心、县地震监测中心等有关单位组成。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二级主任科员、县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见附件)。联席会议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按工作需要调整。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二)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
(三)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召集,分为全体成
员联席会议、专题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
1.全体成员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参加。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政策,统筹推进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
2.专题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主持召开,各相关成员参加,专题研究涉及审管联动重要问题。
3.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召集人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负责协调解决审管联动具体问题。
(二)联席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集,报总召集人同意;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参会成员,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需确定一名联络员,由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四)联席会议召开1 个工作日前,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议题材料提前发送至有关成员单位。
(五)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应认真落实。
附件:郯城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郯城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
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苗运全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召集人:吴清华 县政府办公室二级主任科员
石瑞强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成 员:徐开梅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台办主任县侨办主任
徐勤龙 县委编办绩效中心副主任
田全文 县民政局副局长
徐 磊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都堂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于福宪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孙中民 县发改局副局长
李 莉 县人社局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于江波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李全生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吴 军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王渊 县水利局工管站站长
王国胜县教育和体育局副局长
岳喜军县体育办副主任
徐文起 县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大队大队长
尤继州 县文化和旅游局副主任科员
宿培山 县司法局纪检组长
郑清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副主任
徐琳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陈洪军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郯城分局二级主任科员
侯吉智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陈广智 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副主任
孙久江 县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
杨 坤 县地震监测中心四级主任科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石瑞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文字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4/170808.htm
图文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6/174079.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5/171485.htm
音频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7/178498.htm
!正文结束郯政字〔2020〕52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郯城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郯
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
区管委会:
为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按照省市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郯城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公布如下(见附件)。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衔接落实,按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要求,尽快将有关事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及时签订交接备忘录,移交政策文件、审批印章、制式凭证、业务系统专网等审批所需材料。事项划转的具体时间、要求,以交接备忘录为准。
附件:郯城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郯城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
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
行政许可 |
|
3 |
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
4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
5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
6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行政许可 |
|
7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
8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
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
10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
11 |
新建和扩建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
12 |
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
1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
14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
15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
16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
17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18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
19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
20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
21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
2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
23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
24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许可 |
|
25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
26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
27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
行政许可 |
|
28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
29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30 |
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31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32 |
燃气经营者改动燃气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
33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
行政许可 |
|
34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
35 |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
36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
37 |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
38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
39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
40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
41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
42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
43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
44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45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
46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核 |
行政许可 |
|
47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
48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
49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
50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行政许可 |
|
51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行政许可 |
|
52 |
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更新采伐许可 |
行政许可 |
|
53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
行政许可 |
|
54 |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55 |
城市公共汽 (电)车客运经营 (含线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56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57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58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59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60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61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62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
63 |
河道采砂许可 |
行政许可 |
|
64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行政许可 |
|
65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
6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
67 |
洪水影响评价 (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
68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69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
70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71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72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
73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行政许可 |
|
74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
75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行政许可 |
|
76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
77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许可 |
|
7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
79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
80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81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
82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
8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
84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
85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
86 |
再生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
87 |
公司(企业)登记(限内资) |
行政许可 |
|
88 |
广告发布登记 |
行政许可 |
|
89 |
食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
90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
行政许可 |
|
91 |
个体工商户登记 |
行政许可 |
|
92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93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
行政许可 |
|
94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
95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
96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行政许可 |
|
97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
98 |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
99 |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 |
行政许可 |
|
100 |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行政许可 |
|
101 |
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
102 |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 |
行政许可 |
|
103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
104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105 |
动物诊疗许可 |
行政许可 |
|
106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行政许可 |
|
107 |
生鲜乳准运许可 |
行政许可 |
|
108 |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
行政许可 |
|
109 |
执业药师注册 |
行政许可 |
|
110 |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
111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
行政许可 |
|
112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行政许可 |
|
113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行政许可 |
|
114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
115 |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
116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
117 |
排污许可 |
行政许可 |
|
118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行政许可 |
|
119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
120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
121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
行政许可 |
|
122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行政许可 |
|
123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
124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
125 |
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
行政许可 |
|
126 |
外国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
127 |
出售、购买、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
128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行政许可 |
|
129 |
计量授权 |
行政许可 |
|
130 |
药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131 |
临时建设审批(用地、工程) |
行政许可 |
|
132 |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
133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行政许可 |
|
134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 |
行政许可 |
|
135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行政许可 |
|
136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
137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
138 |
印刷企业设立 |
行政许可 |
|
139 |
医疗广告审查 |
行政许可 |
|
140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
141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
142 |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
143 |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
144 |
股权出质登记 |
行政确认 |
|
145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权力 |
|
146 |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权力 |
|
147 |
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
其他权力 |
|
148 |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其他权力 |
|
149 |
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
150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151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行政许可 |
|
152 |
狩猎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153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
154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
155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
156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行政许可 |
|
157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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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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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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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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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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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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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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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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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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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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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技工学校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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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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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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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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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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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对在电力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相关作业、活动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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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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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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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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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文物保护工程审批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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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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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新建油气管道不满足选线条件的管道保护方案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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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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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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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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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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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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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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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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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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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出版物网络发行备案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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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社会团体负责人、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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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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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地图审核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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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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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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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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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选址意见书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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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采伐林木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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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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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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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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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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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关闭或者报废矿井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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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审核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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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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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矿业权抵押备案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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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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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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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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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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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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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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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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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植物检疫审批(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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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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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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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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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慈善组织认定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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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备案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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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4/171209.htm
图文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6/174025.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5/1782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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