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R-2023-002002
郯政办发〔20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筹集的,专项用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管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执收单位征收。城市规划区域内及郯城县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行政审批部门执收,缴入县级财政。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征收。在城镇镇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征收。
(二)工业企业在城市中心城区(含郯城县经济开发区)建设厂房、仓库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工业企业在城镇镇区内建设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第七条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抄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并开具《郯城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
(二)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后,持《郯城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到执收部门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执收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执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具山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将建设项目缴费情况于每月月度终了后5日内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竣工验收等业务时,应配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经批准发生变更的,以及规划竣工核实时实际建筑面积大于缴费面积的,经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认定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通知执收部门按规定标准补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 收费减免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核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二)棚户区、旧村(居)改造安置住房;
(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五)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六)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七)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
(八)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九)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工业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不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批准的总平面图已含厂房)的,减按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工业标准厂房的,第一层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改变容积率或未达到原建设标准的,以及未批先建等建设项目,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后经批准保留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标准补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
(一)按照县区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体制进行分配,包括:
1. 城市道路、桥涵、照明、排水、河道、闸坝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支出;
2. 城市公园、滨河景区、道路绿化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有关园林绿化设施建设支出;
3. 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卫保洁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支出;
4. 城市博物馆、规划展馆、科技馆、图书馆等公共场馆设施建设支出;
5. 上述项目维修、改造等支出。
(二)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供热、供气、供水等管网建设工程支出。
1. 供热、供气、供水专业经营单位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于每年10月份向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年度管网建设工程计划(规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各专业经营单位资金需求,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在规定时限内向县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申请。县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县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
2. 预算执行中专业经营单位申请拨款时,需向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项目立项、年度计划、建设等审批文件及工程预算和建设合同等资料,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结算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申请拨付资金。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拨款有关制度和程序,在年度预算额度内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专业经营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管理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以及专业经营单位,应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审计、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造成资产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收、免收、缓收造成收入流失的,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9日。本办法出台前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正文结束郯政字〔2023〕81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划转郯城县兴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无偿划转郯城县兴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请示》(郯国资〔2023〕63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郯城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持有的郯城县兴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无偿划转至郯城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二、你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郯城县兴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完善法人治理机构,明确经营主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防范风险。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正文结束郯政字〔2023〕79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成立郯城县绿之源智慧农业发展
有限公司的批复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成立郯城县绿之源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请示》(郯国资〔2023〕65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郯城县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寿光市绿之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成立郯城县绿之源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郯城县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300万元,占股65%。公司成立后主要运营郯城县绿之源智慧农业产业园项目。
二、你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郯城县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加强对投资企业的管理,严格规范投资行为,聚焦重点环节加强监督,严控投资经营风险,规范财务制度,防止“只投不管”,采取相应的收益保障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正文结束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投资入股郯城县沭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请示》(郯国资〔2023〕62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郯城县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入股郯城县沭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累计投资567.22万元,占股56.722%。
二、你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郯城县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加强对投资企业的管理,严格规范投资行为,聚焦重点环节加强监督,严控投资经营风险,规范财务制度,防止“只投不管”,采取相应的收益保障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正文结束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成立临沂万柿便利有限公司的请示》(郯国资〔2023〕60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郯城县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万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皮广伟合作成立临沂万柿便利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郯城县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00万元,占股40%。
二、你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郯城县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加强对投资企业的管理,严格规范投资行为,聚焦重点环节加强监督,严控投资经营风险,规范财务制度,防止“只投不管”,采取相应的收益保障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正文结束郯政字〔2023〕83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投资建设郯城县城市片区集中供热工程的批复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投资建设郯城县城市片区集中供热工程的请示》(郯国资〔2023〕64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郯城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郯城县浩源供热有限公司为主体投资建设郯城县城市片区集中供热工程。
二、授予郯城县浩源供热有限公司在郯城县北部供热分区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三、你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郯城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加强对权属企业的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防范风险。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正文结束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原则
2 辐射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2.3 较大辐射事故
2.4 一般辐射事故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
3.2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
3.3 县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
4 监控预警
4.1 信息监控
4.2 预防工作
4.3 预警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信息报告
5.3 先期处置
5.4 现场应急处置
5.5 辐射应急监测
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7 安全防护
5.8 应急终止
5.9 总结报告
6 应急能力维持
6.1 应急预案
6.2 培训
6.3 演练
6.4 应急保障
6.5 值班制度
7 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全县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维护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郯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发生的较大辐射事故,指导全县范围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县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加强放射源管理,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针对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处置辐射事故。
分级响应,先期处置。根据不同辐射事故响应级别,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辐射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造成辐射事故的辐射工作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平急结合,常备不懈。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应急演练和培训,落实值班制度,快速高效处理处置突发辐射事故。
2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故。辐射事故量化指标详见附件1。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省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省外发生的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
3.1.1 专项小组组成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负责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组成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在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转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长为总指挥,副组长为副总指挥。
3.1.2 专项小组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山东省及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关于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组织、协调、指挥全县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发布和决定县内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审定向上级部门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发布、舆论的引导和监控工作。
3.1.3 组成部门职责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处置、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政府;协调公安机关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等。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舆情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当地政府发布信息等。
县委网信办:负责应急期间网络舆情监测,网络舆论引导和管控等。
县公安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等任务;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经费保障等。
县卫健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指导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等。
3.2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承担专项小组的日常工作,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的决定和指示,协调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开展对全县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及监督,向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提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组织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和综合演练。
3.3县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
发生辐射事故时,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业组,包括: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处置组、舆情信息组、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等6个专业组。应急专业组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县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
图1县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
应急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有关监测单位参加。承担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监测工作;承担搜寻放射源、划定隔离区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辐射事故预测和后果,及时提出应急措施,指导公众应急防护。
医疗救援组:由县卫健局牵头,有关医疗机构参加。根据放射性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体防护,发放所需药品;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
应急处置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参加。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等;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缴,事故放射源的安全处置。
舆情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参加。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专家咨询组: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技术咨询,为辐射事故应急决定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保障组:由县政府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参加。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提供设备、交通和物资保障。
4 监控预警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可利用放射源在线监控平台等方式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Ⅰ、Ⅱ、Ⅲ类放射源信息,Ⅰ、Ⅱ、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辐射影响的事故信息。
4.2 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4.3 预警工作
根据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原则上,预警级别与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等级对应。进入预警状态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预警公告。经请示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协调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报告和发布有关辐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成部门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当事故发生风险已经解除,组织相关部门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应急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市政府、省政府,按照上级政府指示,根据《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1.2 Ⅱ级响应。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市政府、省政府,按照上级政府指示,根据《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1.3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市政府,按照市政府指示,根据《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1.4Ⅳ级响应。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并转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听取事故发生原因、现场处理情况汇报,并及时向县政府、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工作进展情况。Ⅳ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指挥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组织实施应急监测和处置。
(2)派出相关应急救援、监测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故发生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3)及时向县政府、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等情况;各相关组成部门保持与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故动态。
(4)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申请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6)Ⅳ级响应工作应接受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
5.2 信息报告
5.2.1 报告时限和程序
辐射工作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在发现或得知辐射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告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特殊情况下,辐射工作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景区)向县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报告市政府。
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应当第一时间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及时研判并上报。
辐射事故处置情况汇报应由牵头应急响应工作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送同级政府并向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汇报;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
5.2.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辐射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人员受害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详见附件2)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续报可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多次报告。(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详见附件3)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辐射事故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辐射事故信息应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辐射事故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2.3 信息通知
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并通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5.3 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按规定向县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县相关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现场,并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4 现场应急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求可成立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辐射事故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地周边地区辐射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及时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
其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现场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事故放射源的安全处置等。公安部门负责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缴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个体防护,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等。
5.5 辐射应急监测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的影响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定的技术支撑。
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
辐射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辐射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7 安全防护
5.7.1 辐射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辐射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5.7.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县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县政府根据我县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5.8 应急终止
5.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者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的必要。
5.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或者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经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
(2)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事故影响的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者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9 总结报告
应急响应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应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于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
6 应急能力维持
6.1 应急预案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6.2 培训
县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应急培训计划,每年对相关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培训。
6.3 演练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每2年组织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提出对应急预案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6.4 应急保障
县财政负责落实应由县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经费。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装备物资,保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应急救援与处置、应急监测等公务用车,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6.5 值班制度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和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随时保持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7 附 则
7.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预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7.2.1 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7.2.2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7.2.3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7.2.4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7.2.5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附件:
1.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2.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3.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附件1
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二、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三、较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四、一般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表1释放到大气中的同位素相对于I-131的放射当量
同位素 |
乘数 |
Am-241 Co-60 Cs-134 Cs-137 H-3 I-131 Ir-192 Mn-54 Mo-99 P-32 Pu-239 Ru-106 Sr-90 Te-132 U-235(S) U-235(M) U-235(F) U-238(S) U-238(M) U-238(F) 天然铀 惰性气体 |
8000 50 3 40 0.02 1 2 4 0.08 0.2 10000 6 20 0.3 1000 600 500 900 600 400 1000 可忽略不计(实际为零) |
注:肺吸收类别:S-慢;M-中等;F-快。如果不确定,使用最保守值
表2 各种同位素的D2 值
同位素 |
D2(TBq) |
Am-241 Am-241/Be Au-198 Cd-109 Cf-252 Cm-244 Co-57 Co-60 Cs-137 Fe-55 Gd-153 Ge-68 H-3 I-125 I-131 Ir-192 Kr-85 Mo-99 Ni-63 P-32 Pd-103 Pm-147 Po-210 Pu-238 Pu-239/Be Ra-226 Ru-106(Rh-106) Se-75 Sr-90(Y-90) Tc-99m Tl-204 Tm-170 Yb-169 |
0.06 0.06 30 30 0.01 0.05 400 30 20 800 80 20 2000 0.2 0.2 20 2000 20 60 20 100 40 0.06 0.06 0.06 0.07 10 200 1 700 20 20 30 |
表3 各个核素的Sr-90当量计算因子
核素名称 |
Sr-90当量因子乘数 |
氚化水 |
6.00E-04 |
OBT (有机束缚氚) |
2.00E-03 |
P-32 |
9.00E-02 |
Mn-54 |
3.00E-02 |
Fe-55 |
1.00E-02 |
Co-57 |
8.00E-03 |
Co-60 |
1.00E-01 |
Ni-63 |
5.00E-03 |
Ge-68 |
5.00E-02 |
Se-75 |
9.00E-02 |
Sr-89 |
9.00E-02 |
Sr-90 |
1.00E+00 |
Y-90 |
1.00E-01 |
Mo-99 |
2.00E-02 |
Tc-99m |
8.00E-04 |
Ru-103 |
3.00E-02 |
Ru-106 |
3.00E-01 |
Pd-103 |
7.00E-03 |
Cd-109 |
7.00E-02 |
Ag-110m |
1.00E-01 |
Te-132 |
1.00E-01 |
I-125 |
5.00E-01 |
I-131 |
8.00E-01 |
Cs-134 |
7.00E-01 |
Cs-137 |
5.00E-01 |
Pm-147 |
9.00E-03 |
Eu-152 |
5.00E-02 |
Gd-153 |
1.00E-02 |
Tm-170 |
5.00E-02 |
Yb-169 |
3.00E-02 |
Ir-192 |
5.00E-02 |
Au-198 |
4.00E-02 |
Tl-204 |
4.00E-02 |
Po-210 |
4.00E+01 |
Ra-226 |
1.00E+01 |
U-235 |
2.00E+00 |
U-238 |
2.00E+00 |
Pu-238 |
8.00E+00 |
Pu-239 |
9.00E+00 |
Am-241 |
7.00E+00 |
Cm-244 |
4.00E+00 |
Cf-252 |
3.00E+00 |
附件2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称 |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邮编 |
|||||||||||
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事故 发生时间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类 |
故型 |
□人员受照□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受污染人数: |
||||||||||
□丢失□被盗□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 |
|||||||
序号 |
射线装置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事故经过 情况 |
|||||||||||||
报告人签字 |
报告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3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事故单位 |
名称 |
地址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事故发生时间 |
事故报告时间 |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 |
受照人数 |
□人员污染 |
受污染人数 |
|||||||
□丢失□被盗□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 |
|||||
序号 |
射线装置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事故级别 |
□一般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
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
|||||||||||
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 |
联系人: |
(公章) |
|||||||||
电话: |
|||||||||||
传真: |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23〕53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3年郯城县高素质农民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郯城县高素质农民培育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郯城县高素质农民培育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及省、市、县农业农村工作部署,扎实做好我县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加快形成与产业需求相适应、与农村发展相协调的高素质农民队伍,强化粮油生产与和美乡村建设人才支撑,全面提升农民素质素养,进一步夯实乡村振兴人才基础,根据《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临沂市高素质农民培育实施方案》(临农科教字〔2023〕8号)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要求,坚持“需求导向、产业主线、分层实施、全程培育”,聚焦全产业链技能水平提高,坚持生产技术技能、产业发展能力、农民素质素养协同提升,深化实施“四雁工程”,加快培育农业农村现代化亟需的高素质农民队伍,聚焦破解乡村人才短缺等问题,打造一批高素质、技能出众、示范突出的鸿雁人才队伍,不断强化乡村人才支撑,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实人才保障。
二、重点任务
2023年,围绕全力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应,大力发展乡村富民产业,深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统筹推进种养加农户生产技术技能、生产经营主体产业发展能力、村民自治组织乡村建设发展服务能力及农民素质素养提升培训,全面支撑粮油生产大面积提单产,全面支撑农业农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支撑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2023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资金111万元,共培育300人(培育任务指标见附件),青年农民比例不低于30%,今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继续按省、市、县分层分类开展,其中省级培训32人,市级粮油单产提升暨高标准农田培训40人,鸿雁人才培训9人、长三角城市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带头人培训7人,县级培训197人,师傅带徒培训15人。省级培训,市级乡村振兴鸿雁人才、长三角城市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带头人培训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遴选学员;县级培训和市级粮油单产暨高标准农田培训由各乡镇负责遴选学员。农民素质素养提升培训行动村8个,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乡镇确定,以行政村为单位,每村培训不少于50人。
(一)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技能
聚焦“两稳两扩两提”要求,紧密衔接农业生产技术技能提高确定培训内容,针对种植农户及合作社、生产服务组织、农业企业等生产主体的生产人员,紧扣农时,围绕作物生产全过程全周期,分阶段开展培训。突出良种选购及制种、关键生产技术、病虫害防治、机械化作业、耕地保护建设等内容。用好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强化在田间地头实践实训,切实提升农民实操水平。在全力做好粮油生产技术技能培训基础上,因地制宜开展蔬果等经济作物生产管理培训。
(二)提升农业产业发展能力
坚持选育用一体化的育人导向,聚焦产业发展能力提升,统筹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要求和农民学习需求,以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做大做强、扩链延链,围绕农村特色产业发展与三产融合开展人才培育。重点培育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社会化服务专业人员、返乡创业创新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等,分层分类重点围绕现代农业产业“三品四化”(品种、品质、品牌,标准化、规模化、特色化、高端化)发展能力培育,开展生产组织、市场运营、智慧农业、仓储保鲜、信贷融资、风险防控、绿色生产、电商营销和农产品“三品一标”等现代农业产业化专业知识培训。倡导应用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讨论研究与实地考察相结合开展培训,提高培育效能。
(三)增强乡村建设与发展能力
紧紧围绕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开展乡村治理实用人才与特色产业发展人才培育。面向村“两委”成员、农村事业发展骨干,大力开展思想政治、三农政策、产业发展、法律法规、村庄建设、环境整治、公共服务、调解仲裁、移风易俗等管理知识培训,提升农村自治组织管理发展水平。面向休闲农业、乡村康养、冷链物流、文化创意、智慧农业、电商营销等农村发展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带头人及返乡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和乡村青年、农村妇女、益农信息社信息员等重点人群,大力开展创新创业培训,丰富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体系。
(四)提升农民素质素养
面向高素质农民培育对象全面开设综合素质素养课程,开展农民素质素养培训。培训内容突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涉农法律法规、农业农村政策,农业绿色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低碳生产生活、农业防灾减灾,金融信贷保险,乡村规划建设、乡风文明、农耕文化等领域基础知识。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把关本级综合素养类教材,优先选用农业农村部“十四五”规划教材。注重高素质农民培育和农业农村科普工作协同开展,加强农业安全生产、现代农业技术知识与优秀传统文化的科普宣传,引导农民安全生产、移风易俗,推动形成安全和谐、勤劳向上、绿色节俭、孝老爱亲的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三、专项行动
聚焦重点任务落实,依托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体系,采取集中培训、考察实训、分段培训、咨询服务、跟踪指导等多种形式,分层分类开展专题培训,切实加强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着重组织开展好以下专项行动。
(一)粮油单产提升培训行动。今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重点围绕小麦、玉米、大豆等主要粮油作物生产,开展良种、良机、良法、良制培训,推技术、提单产。7月,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技术与玉米单产提升培训专题月活动,围绕大豆品种、农艺、农机加大指导服务和培训,实现大豆生产种植户全覆盖;围绕玉米高产优质耐密品种、高产增产技术模式应用和技术技能开展培训,推进玉米大面积单产提升。县农业农村系统要下沉镇(乡、街)村,开设生产技术培训巡回课堂,根据粮油生产关键环节节点,应季节依农时,分段适时开展增产技术模式应用、生产技能培训与现场教学,夯实提单产促丰收技术技能培训基础。
(二)专业农机手培训行动。以专业农机手、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带头人为培训对象,聚焦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等主要粮油作物耕种管收机械化作业环节,围绕高质量机播、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全程机械化、水稻机械化育插秧、飞防植保、田间除草、秸秆精细化还田、田管镇压、机收减损等重要机械化技术及安全生产规范,分段分批开展实操实训和作业演练,提高机手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促进农机作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助力粮油作物单产提升、丰产丰收。9月在全县开展农机手培训专题月活动。
(三)绿色生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行动。围绕循环农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以高标准农田建设、绿色种养、耕地保护、科学施肥用药、农业减排固碳、智慧农业、节水灌溉等现代生态农业技术为内容,开展专题培训与指导服务,增强农民绿色生态高质量发展意识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对蔬果种植户,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疫病防控、科学安全用药、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要求等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四)产业发展与乡村发展带头人培训行动。围绕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与乡村文旅、网络电商、文化创意等乡村产业经营主体,分类开展乡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培训;围绕村“两委”成员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带头人,开展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整治与公共事务服务能力培训;围绕乡村青年、退役军人、农村妇女及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开展乡村创新创业及特色产业发展培训。
(五)农民素质素养提升培训行动。以行政村为单位,面向小农户、留守村民开展素质素养提升试点培训,培训时长为半天至一天,培训内容为综合素质素养课程,县农业农村局会同乡镇确定农民素质素养专题培训班举办试点村,并对培训内容及培训教材进行审核把关,全县培训班举办试点村8个,培训人员不列入高素质农民培育人数计划任务,单独汇总填报信息系统。承担试点的行政村可设置一名联络员,负责组织培训对象、组织现场培训等工作,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逐步建立县、镇(乡、街)、村高素质农民培育组织联系人员网络体系。
(六)高素质农民培育创新示范行动。在今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中,继续开展高素质农民“师傅带徒”创新工作试点。同时,鼓励依托职业院校、农广校探索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与职业教育贯通衔接,探索建立农民学分银行。有关试点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创新示范工作,积极研究探索,周密组织部署,做好经验总结,推进高素质农民培育创新实施和高质量发展。
四、资金使用
项目资金严格按照《2023年临沂市高素质农民培育实施方案》要求使用,主要用于授课人员的讲课费、食宿费、交通费,教官食宿费、跟班补贴,学员的食宿费、保险费,现场教学讲解费及租车费,实习实训及培训场所租用费、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相关报刊订阅费用、高素质农民田间学校、实训基地标识牌制作费、培训资料和耗材(杯子、笔记本、笔、包、劳保服等)购置、线上教学、资料印制、组织招生、管理、跟踪服务以及培训宣传等方面的费用。
高素质农民大师“师傅带徒”项目按照省级《高素质农民大师“师傅带徒”项目工作指引》开展,由县农业农村局按3000元/人标准,按照签订聘用合同后拨付70%、年度考核完成后拨付剩余30%的进度安排拨付高素质农民大师。
五、工作要求
高素质农民培育作为乡村人才振兴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纳入对乡镇乡村振兴考核内容,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实施方案与培训工作规范的要求,抓好落实,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精心组织,提升培育质量。要精心组织、统筹谋划,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与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单位的工作联动,强化对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与过程督导。相关机构要深入推进分类精准培训,按照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的要求,科学确定相应学时与培训形式,并根据农业生产季节、培训专题内容合理设置培训时段。要加强对培训师资、培训教材的遴选把关,提高培训针对性与培训效能。要依托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和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规范录入信息,开展项目管理与考核。
(二)统筹资源,强化体系建设。县农广校要充分发挥主阵地作用,持续提升培训组织能力,强化对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全面支撑。注重利用乡村振兴优质校、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院所、涉农院校等优质科技教育资源,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训能力提升。充分发挥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专家、农技推广人员、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主体专业人员、具有农民高级职称的“土专家”“田秀才”专业特长,根据培训专题需要,积极纳入师资队伍。优先选用省级高素质农民培训基地,承担实习实训与案例教学,积极打造综合性基地、专业型基地、农民田间学校相串联的专题品牌培训线路。鼓励农业企业投身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有偿承担农民实习实训任务。
(三)规范实施,用好培育资金。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需求调查、线上线下培训、实践实训、跟踪监测等与培育工作相关的费用,不得列支招投标费用。三夏三秋、防灾减损等应急性培训,优先委托农广校、农技推广机构承办,实行先培训后支付。培育机构须与承担其任务的实训基地明确合作关系,并向实训基地支付场地耗材、实训师资等切实发生的相关费用。农民素质素养提升试点行动的班次,可按规定列支课酬、资料费等与培训直接相关的费用,不得列支食宿费用。
(四)强化服务,抓好典型示范。积极参加“五新对接”活动,开展政策宣讲、项目推介、技术指导等农民训后跟踪延伸服务,为技术技能提升类培育对象提供长期技术指导,协助产业发展带头人获取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项目、信贷保险等方面支持。支持高素质农民领办创办产业联合体,搭建农民发展展示平台,开展优秀学员典型选树、精品课程评选和培训模式总结,强化示范引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以及新媒体,加大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推动高素质农民长期发展。
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245511.htm
!正文结束郯政字〔2023〕77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县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于广威同志: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审计、税务、国防动员等方面工作。
分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郯城县税务局。
龙希锋同志: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协助于广威同志负责财政、审计、税务、国防动员工作;负责县政府机关、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城乡规划、林业、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住房资金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综合执法、统计、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服务、园区建设等方面工作。
协助于广威同志分管县财政局、审计局,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郯城县税务局。
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大数据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县能源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统计局、县国有林场总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委管理领导班子国有企业。
负责与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群团组织联系等方面工作。
石启立同志:负责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招商引资、民营经济、电业、邮政、石油、通讯等方面工作。
分管县科学技术局(县外国专家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局)、县商务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联系县科协、县工商联、国网郯城县供电公司、郯城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郯城县分公司、中国石化郯城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郯城分公司、中国联通郯城分公司、中国电信郯城分公司、中国铁塔临沂分公司郯城县办事处。
王芳太同志:负责教育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出版、文物保护)、档案、融媒体、广播电视、广电网络等方面工作。
分管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新闻出版广电局、县文物局)、马陵山景区管委会。
联系县档案馆、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
赵岩同志:负责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金融保险、检验检测、残联、红十字会等方面工作。
分管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中医药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检验检测中心、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县残联、县红十字会、中国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监管组,驻郯城银行、保险机构。
张玉安同志:负责交通、水利、农业农村、供销、生态环境、沂沭河管理、采砂管理、气象、烟草等方面工作。
分管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畜牧兽医局)、郯南农场、县供销合作社、市畜牧场。
联系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郯城河道管理局、县气象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郯城县中心、山东临沂烟草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
曹晓飞同志:主持县公安局全面工作;负责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交警、军民关系等方面工作。
分管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县交警大队。
王永坤同志:协助石启立同志负责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招商引资、民营经济工作。
联系郯城高科技电子产业园。
各位领导成员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的招商引资及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涉及一票否决的工作。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正文结束郯政字〔2023〕76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郯城县重坊镇滩头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重坊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请求批准郯城县重坊镇滩头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镇上报的《郯城县重坊镇滩头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村庄规划》)。
二、同意《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规划发展定位,衔接好上位规划,做好原有的产业升级,统筹协调村镇产业、环境整治,完善配套设施,全面提升村庄综合竞争力。
三、你镇应严格按照村庄规划成果,统筹用地布局。今后要根据县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做好村庄规划的修改和完善,加大村庄规划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村庄建设行为。
四、批准后的《村庄规划》是指导村庄用地开发、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一切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规划要求,请你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指导村庄的发展和各项建设规划的实施,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9日
!正文结束郯政字〔2023〕75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郯城县郯城街道小埠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郯城街道办事处:
你单位《关于请求批准郯城县郯城街道小埠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上报的《郯城县郯城街道小埠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村庄规划》)。
二、同意《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规划发展定位,衔接好上位规划,做好原有的产业升级,统筹协调村镇产业、环境整治,完善配套设施,全面提升村庄综合竞争力。
三、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村庄规划,统筹用地布局。今后要根据县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做好村庄规划的修改和完善,加大村庄规划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村庄建设行为。
四、批准后的《村庄规划》是指导村庄用地开发、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一切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规划要求,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指导村庄的发展和各项建设规划的实施,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9日
!正文结束郯政字〔2023〕74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郯城县郯城街道五棵松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郯城街道办事处:
你单位《关于请求批准郯城县郯城街道五棵松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上报的《郯城县郯城街道五棵松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村庄规划》)。
二、同意《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规划发展定位,衔接好上位规划,做好原有的产业升级,统筹协调村镇产业、环境整治,完善配套设施,全面提升村庄综合竞争力。
三、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村庄规划,统筹用地布局。今后要根据县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做好村庄规划的修改和完善,加大村庄规划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村庄建设行为。
四、批准后的《村庄规划》是指导村庄用地开发、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一切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规划要求,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指导村庄的发展和各项建设规划的实施,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9日
!正文结束郯政字〔2023〕73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郯城县胜利镇房庄村、蒲坦村
村庄规划(2021-2035年)》的
批复
胜利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请求批准郯城县胜利镇房庄村、蒲坦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郯城县胜利镇房庄村、蒲坦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村庄规划》)。
二、同意《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规划发展定位,衔接好上位规划,做好原有的产业升级,统筹协调村镇产业、环境整治,完善配套设施,全面提升村庄综合竞争力。
三、你镇应严格按照村庄规划成果,统筹用地布局。今后要根据县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做好村庄规划的修改和完善,加大村庄规划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村庄建设行为。
四、批准后的《村庄规划》是指导村庄用地开发、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一切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9日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23〕47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分工落实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分工落实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分工落实方案
一、发展目标
(一)五年目标
1.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现重大突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参与单位:县新旧动能转换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产业数字化转型全面推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局;参与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3.能源结构、产业结构显著优化,增量能源消费主要依靠非化石能源提供,重点行业和企业能效水平全省领先。(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4.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大幅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城乡人居环境和居民生活品质显著改善。(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
5.重点领域改革取得重大突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营商环境达到一流水平。(牵头单位:县委改革办、县政府办公室;参与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降碳提质并举,全面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二)推动传统支柱产业绿色化高端化发展
6.以节能降碳和绿色转型为牵引,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传统优势产业做精做强,向产业链中高端迈进。(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7.以化工、农业食品、建材家居等行业为重点,“一业一策”制定改造提升计划。(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局)
8.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参与单位:县水利局)
(三)加快重化工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9.坚持高端化、绿色化、集约化,促进化工企业兼并重组,实现产能向园区集中。(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县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10.深入推进化工园区整治提升,鼓励企业延伸煤化工产业链,提高化工新材料保障能力。(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局;参与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
(四)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11.聚焦重点耗能行业,强化环保、质量、技术、节能、安全标准引领,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县科技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
12.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减量替代要求,主要产品能效水平对标国家能耗限额先进标准并力争达到先进水平;对存量项目积极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参与单位:县财政局)
三、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优化能源和交通结构
(五)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
13.在确保能源安全可靠稳定供应的基础上,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加快实施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原则上不再新建自备燃煤机组。(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参与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14.大幅压减散煤消费,因地制宜推进“煤改气”“煤改电”,推广工业余热余压综合利用。(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六)促进非化石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发展
15.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建设规模化风电光伏基地,探索分布式光伏融合发展模式。(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参与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
16.积极参与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参与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7.构建源网荷储协同互动的智慧能源系统,推动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提升新型储能应用水平。(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参与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七)优化交通设施布局和结构
18.加快推进205国道东移,打造郯城至临沂快速通道。(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郯城县中心、县发展改革局;参与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
19.完善多式联运体系,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四、推动数字绿色文化赋能,积极培育发展新兴产业
(八)全面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20.以化工、建材等行业为重点,大力提升数字基础设施支撑、数据资源汇聚运用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推进特色优势产业补链强链,打造制造业集群。(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局;参与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21.大力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提升标识解析体系层次和应用深度,积极发展网络协同制造、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管理等新模式。(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22.布局一批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梯次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培育壮大数字产业
23.构建“5G+光网”双千兆高速网络。(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政府办公室)
(十)积极发展绿色低碳新兴产业
25.壮大污染治理、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环境监测等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加快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鼓励向价值链高端延伸。(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发展改革局;参与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
(十一)实施文化赋能行动
26.充分发掘“中国银杏之乡、兵学文化圣地、东海孝妇故里、地震地质奇观”等文化旅游资源,加快推进以马陵山风景区、沭河古道游览区为重点的文化旅游区,为产品研发、设计制造、文旅发展铸魂赋能,塑造一批积淀深厚、特色鲜明的原创标识和国潮品牌。(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27.大力发展创意设计、网络视听、文化会展、数字出版等文化产业,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建设“好客山东”全域旅游示范区、著名文化旅游目的地。(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参与单位:县融媒体中心、县发展改革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五、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塑造发展新优势
(十二)推动重大创新平台建设
28.支持在医养健康、现代高效农业等领域按程序稳步重组一批全国、省重点实验室,在工业互联网、生命健康、虚拟现实等新兴产业领域培育重大创新平台。(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
(十三)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29.鼓励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建立研发投入增长机制和研发准备金制度。(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30.支持产业链领航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共建产业创新中心,组织开展“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重大科技示范工程。(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财政局)
31.鼓励大型企业科技设施、科研数据、技术验证环境与中小企业共享共用,构建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十四)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32.支持山东探索建立顶尖人才“直通车”机制,实行“一人一策”。(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参与单位:县科技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财政局)
33.通过事业育才、政策聚才、柔性引才等模式,聚集一批领军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赋予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教育和体育局、县科技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34.创新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建设适应产业升级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队伍。(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参与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35.实行科技攻关“赛马制”“揭榜挂帅”,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依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十五)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36.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利用制度,打好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
37.培育水权交易市场,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提升污水资源化利用比例。(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农业农村局)
38.推动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提高防洪减灾水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参与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
(十六)提升生态系统功能和碳汇能力
39.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实施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财政局;参与单位: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
(十七)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40.打好蓝天保卫战,制定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路线图,推动细颗粒物(PM2.5)浓度持续下降,有效遏制臭氧(O₃)浓度上升,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
41.打好碧水保卫战,规范入河(海)排污口设置,加快推进沂河、沭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高耗水、高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消除国控断面劣Ⅴ类水体。(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
42.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强受污染耕地、矿区用地等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确保人口密集区化工企业腾退土地安全利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43.全面排查、坚决防止污染项目向农村地区转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十八)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44.深入实施绿色低碳全民行动,扩大节能环保汽车、节能家电、高效照明等绿色产品供给,探索建立个人碳账户等绿色消费激励机制,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落实粮食节约行动方案。(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
45.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覆盖范围,引导企业深入执行绿色采购指南。(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政府办公室、县妇联;参与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46.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建筑光伏一体化和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十九)建立绿色低碳发展体制机制
47.稳步推进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48.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碳汇补偿和交易机制,支持更多行业企业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开展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核算。(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参与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
49.在具备条件的化工等行业探索建设大型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示范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鼓励利用废弃矿井等发展多样化低成本碳封存,拓展二氧化碳在大棚种植、冷链运输等领域应用场景。(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
50.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扩大绿色信贷规模,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县发展改革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参与单位:县财政局)
七、促进城乡区域协调,构筑高质量发展空间动力系统
(二十)提升县内区域协调联动发展水平
53.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推进城镇化建设。(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
(二十一)提升城乡建设和治理现代化水平
54.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快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全面推进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建设活力街区。(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商务局)
55.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机制,加大城市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力度,加强城市防洪排涝体系建设,严格保护生态空间、泄洪通道等。(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
56.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推动城市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实现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零。(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郯城分局;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
57.加快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治理数字化网格化精细化水平。(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政府办公室;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二)扎实推进乡村振兴
58.扛牢维护粮食安全责任,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利用。(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利局)
59.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建设重要农产品和蔬果供应保障基地。(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局、县发展改革局)
60.推进绿色生态农业技术研发应用,实现化肥、农药、地膜使用量负增长,提升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61.实施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八、创新体制机制,建设改革开放新高地
(二十三)健全动能转换的市场化机制
62.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战略性重组,推动国有企业率先淘汰低效落后产能,促进国有资本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63.健全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政策,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县工商联;参与单位:县委统战部、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政府办公室、县税务局、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
64.破除制约劳动力、技术、数据等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坚决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探索能源、公用事业等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路径。(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参与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科技局、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行政审批局)
65.依法推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领域改革。(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十四)建设高效能服务型政府
66.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67.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结合山东实际深化“一网通办”“一次办好”“一链办理”改革,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局、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
68.构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打造场景牵引、数据驱动、智能高效的数字政府。(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参与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统计局)
69.聚焦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政务服务事项,大力推进极简办、集成办、全域办,实现惠企利民政策“免申即享”、快速兑现。(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参与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十五)拓展对外开放合作新优势
70.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深化与有关国家在能源等领域的投资合作。(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商务局;参与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71.积极参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实施,发挥与日韩等东亚国家深度合作优势,在服务贸易、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等领域加大开放合作力度。(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参与单位: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
72.深化绿色低碳技术、装备、服务、基础设施等领域国际合作,推动技术、产品走出去,合理调控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率先开展绿色贸易规则衔接。(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参与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
九、组织实施
(二十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73.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全面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大力营造鼓励改革、支持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参与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十七)强化政策支持和改革探索
74.在科技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绿色低碳技术应用、标准化创新发展等领域优先开展探索实践。(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
75.健全有利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与土地、价格、生态环境、社会等公共政策形成合力。(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局、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监管组)
76.发挥重大项目对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牵引带动作用,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二十八)加强统筹协调
77.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进各项任务落实。(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参与单位:县新旧动能转换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244255.htm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244257.htm
音频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7/244259.htm
郯政字〔2023〕65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县公安局刘维龙等3名同志记功的
决 定
今年以来,全县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辅警,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破案打击、命案追逃等重点工作,忠诚履职、担当作为,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郯城做出了积极贡献。其中,部分基层一线单位、民警工作成效明显、成绩突出。
为弘扬先进,鼓舞斗志,进一步激发全体民警、辅警的工作热情,推进全县公安工作更好发展,决定给予在破案打击、命案追逃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刘维龙等3名同志分别记功一次。
附件:记功人员名单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4日
附件
记功人员名单
刘维龙 县公安局城区警务服务中心治安服务一中队民警(在刑侦大队工作)
吴永正 县公安局城区警务服务中心治安服务三中队民警(在食药环侦大队工作)
张振明 县公安局城区警务服务中心治安服务五中队民警(在拘留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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