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司发〔2017〕50号
各部门:
现将《郯城县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公安局 郯城县司法局
2017年11月24日
郯城县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办法
为加强郯城县公安局和郯城县司法局在法律援助领域的工作衔接,郯城县公安局与郯城县司法局研究决定,建立郯城县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现就郯城县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提出如下工作办法:
一、机构设置
郯城县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是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建在郯城县看守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工作站由看守所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指导。
二、人员组成
郯城县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由郯城县看守所负责人担任,郯城县看守所和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工作站日常工作。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安排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参与工作站值班,帮助接待来电来访法律咨询。
三、工作职责
(一)解答法律咨询。工作站值班律师免费为来郯城县看守所办事的社会群众、在押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并做好相关咨询登记工作。
(二)初审法律援助申请。工作站负责法律援助申请的初审工作,认为符合条件的,指导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填写申请材料并及时报送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受理。符合援助条件且办理完援助手续的,可代为书写法律文书。对于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军属的代书申请应当优先办理。
(三)转交刑事辩护通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押人员,可将通知辩护相关材料经郯城县看守所工作站转交给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
(四)参与教育工作。组织律师为在押人员开展法律知识讲座,进行普法知识教育,解答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和社会群众的问题。
四、服务对象
郯城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及其亲属、社会群众。
五、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程序
(一)受理申请。工作站工作人员在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全面了解情况后,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对初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指导当事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和《经济状况证明表》,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和审批意见报送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二)案件审批。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应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援助。
(三)案件办理。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应及时与看守所取得联系,看守所应及时依法安排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持律师证、法律援助公函会见在押人员。
(四)结案归档。承办人员案件办结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卷宗材料的归档工作。
六、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范
(一)郯城县看守所负责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工作场地,并设立专门工作区域,由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二)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建立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人才库,由责任心强、法律知识扎实、为民服务意识强、沟通能力良好的本县执业律师组成。
(三)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实际,指派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统一管理。
(四)工作站应当悬挂统一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立指引标识,并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以及相关业务介绍资料。工作站应当公示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及当日值班律师基本信息等。
(五)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建立日常工作日志制度,全面、及时记录工作站开展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工作情况,并落实专人保管。
(六)值班律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不得误导当事人诉讼行为,严禁收受财物,严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及其他违反值班律师工作纪律的行为。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保守工作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七)郯城县公安局、郯城县司法局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正文结束郯文旅发[2019]19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执法人员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政策法规科提交。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人员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局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 办案人员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办案人员对局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核;局政策法规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县政府法制局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人员制作、送达。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8月8日起施行。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8月8日
郯民发〔2019〕2号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马陵山景区旅游开发办,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民政办公室: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91号文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2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33号)、《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18〕98号)文件要求,现将低保老年人分类施保、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统筹合并,建立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补助;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增发补贴部分不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可择高领取其一。
在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和动态调整时,以上补贴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二、补贴原则
(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
(二)属地管理原则。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保障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三)公正、精准、便民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精准识别、办理便捷的制度程序,规范操作,严格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三、申办程序与补贴发放
(一)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老年人补贴申请表》。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残疾等级、自理能力进行信息比对核实,无需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后,对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残疾等级进行信息复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能力评估的老年人,根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6〕40号),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通过复核评估、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批准当月起发放补贴,并将享受补贴情况单独列出,纳入低保长期公示内容。
对未通过审核审批的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补贴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用于老年人基本生活、养老服务、护理等方面支出,与低保金分别标注,通过金融机构同步社会化发放。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基础上,可由县级统筹使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等服务。
四、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道)摸清经济困难老年人底数,建立台账。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补贴、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数据,要全部录入山东养老管理平台,及时更新,动态管理。要加强政策宣传,公布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申办程序。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拖欠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鲁民〔2013〕64号)和《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4〕28号)执行到2018年12月31日。
郯城县民政局 郯城县财政局
2019年1月3日
郯文旅发〔2019〕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五条 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执法人员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执法人员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七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执法人员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和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情况;
(二)询问证人情况;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七)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
(八)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九条 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抽样取证的,应当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条 局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告知文书中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及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等内容。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执法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局机关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第十三条 局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局机关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书面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记录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书面记录送达情况。
第十五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当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印章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十六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快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及载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的邮寄清单。
第十七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当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记录。
执法人员应当采用音像方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十八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 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当书面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书面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音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录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必要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告知情况予以记录。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情况和处理意见等内容。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强制执行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执法人员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采用音像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记录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记录材料应当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依法归档保存。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局机关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局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6日实施。
郯民发〔2019〕1号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残联,马陵山景区旅游开发办,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民政办公室、残联:
为更好的保障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14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联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102号)、《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临民〔2018〕97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决定按照残疾等级分级调整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一、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其他等级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其他等级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
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内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以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及政策调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郯城县民政局 郯城县财政局
郯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月3日
!正文结束郯文旅发〔2019〕16号
按照中央、省、市、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市场执法行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优化服务。结合我县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扎实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行改革要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结合文化和旅游工作总体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通过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公开透明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明显减少,“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主要任务
结合我局实际,在行政处罚中推行三项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文化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门户网站,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文化执法信息。
1.健全公示制度。制定文化市场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2.加强事前公开。主要公开文化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3.规范事中公示。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按照文化市场执法文书样本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一律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一律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相关行政执法证件。
4.推动事后公开。按照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记录制度。修订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执法流程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要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3.推行音像记录。主要是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
(1)结合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
(2)严格按照本单位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3)按照上级音像记录设备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并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执法处罚(简易处罚程序除外)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建立审核制度。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2.审核主体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县文化和旅游局。
3.确定审核范围
编制行政处罚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4.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5.细化审核程序。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8月上旬)
1.制定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
2.开展培训。制定本单位推行三项制度培训计划,及时组织执法人员三项制度有关培训,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初步完善制度阶段(2019年8月底前)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2019年8月底前完成上报公示。
(三)探索实施阶段(2019年8月-9月)
1.稳步实施。自8月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结合实际,在行政处罚中逐步推行三项制度。
2.优化提升。注意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文化局报告。
(四)总结阶段(2019年11月)
对本单位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组织自查。
(五)稳步推进完成阶段(2019年-2020年)
2019年以后,全县推行三项制度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将每年度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确保到2020年三项制度全面落实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推行三项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科室及负责人。
(二)突出工作重点。将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主要着力点放在“全面推行”和“重点突破”两个方面。一是逐步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即1个方案(《实施方案》)、3个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二是注重对重点问题进行创新突破,着力推进执法公示平台建设、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法制审核人员配备等关键性工作。
(三)抓好统筹衔接。把推动三项制度工作与今年开展的推进“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等政府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相结合,统筹协调,共同推进,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四)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工作,将推动三项制度工作全程置于阳光下,引导社会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积极参与三项制度推进过程。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8月6日
郯交政字〔2018〕2号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效保障我县老年人及残疾人乘坐县内公共交通工具的优待权益,更好地方便老年人及残疾人乘坐城市公交车辆,参照临沂市区城市公交有关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推行城市公交老年免费卡和残疾人免费“爱心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具有我县户籍,65岁以上(含65岁)老年人及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特殊群体。
二、免费乘车范围
郯城盛通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通公司)运营的所有城区公交车辆。
三、办理程序
(一)老年卡
1、城区户口。本人持有效身份证、老年优待证及其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办卡押金(10元)到盛通公司(郯城汽车站院内北首)办理。
2、乡镇户口。本人持有效身份证、老年优待证及其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办卡押金(10元)到户籍所在乡镇老龄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乡镇汇总统一报至盛通公司集中办理。
乡镇、部门单位满30人的,盛通公司可上门服务办理。
(二)“爱心卡”
1、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残疾证及其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办卡押金(10元)到户籍所在乡镇残联部门申请登记,各乡镇汇总统一报至盛通公司集中办理。县直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汇总统一报至盛通公司集中办理。
2、本人也可持有效身份证、残疾证及其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办卡押金(10元)直接到盛通公司办理。
乡镇、部门单位满20人的,盛通公司可上门服务办理。
四、使用规定
(一)老年免费卡和残疾人免费“爱心卡”属公交车IC卡类别,实行实名制,仅供本人使用,一人一卡,专人专用。
(二)持有老年免费卡和残疾人免费“爱心卡”乘车时,需主动出示并刷卡乘车,积极配合公交司乘人员的查验。
(三)老年免费卡和残疾人免费“爱心卡”可挂失、需年审,有效期为办卡之日起一年。年审日期为卡有效截止日前一个月内,逾期不审验者次月停止使用。
(四)老年免费卡和残疾人免费“爱心卡”换卡、挂失、退卡等相关事宜,按照郯城盛通公交公司依据县政府召开的推行城市公交老年免费卡和残疾人免费“爱心卡”工作协调会会议精神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
办理城市公交老年免费卡和残疾人免费“爱心卡”是一项响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的惠民政策,涉及范围广、人员多,社会关注度高。各乡镇、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作,统筹安排,切实把此项惠民工程、民心工程做细做实。
为确保此项工作全面有序开展,合理设置过渡期。自2018年3月1日起,未办理的乘客乘坐公交车需要支付乘车费用。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官方微信及公交车等有效载体强化政策宣传,加快推进,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享尽享。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沟通。
郯城县交通运输局
2018年1月15日
!正文结束郯民发〔2017〕3号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马陵山景区旅游开发办公室、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办公室,各乡镇(街道)、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妇联:
为加大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力度,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89号)、《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妇联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意见》(临民[2016]85号)的要求,经县民政局、县妇联研究决定,就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对象是指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中,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需要进行庇护救助的未成年人和寻求庇护救助的成年受害人。寻求庇护救助的妇女可携带需要其照料的未成年子女同时申请庇护。
一、工作原则
(一)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保护,积极主动庇护救助未成年受害人。依法干预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庇护原则。依法为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救助服务,充分尊重受害人合理意愿,严格保护其个人隐私。积极运用家庭暴力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调解诉讼等法治手段,保障受害人人身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专业化帮扶原则。积极购买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专业服务,鼓励受害人自主接受救助方案和帮扶方式,协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克服心理阴影和行为障碍,协调解决婚姻、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帮助其顺利返回家庭、融入社会。
(四)社会共同参与原则。在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职能职责和工作优势的基础上,动员引导多方面社会力量参与受害人庇护救助服务和反对家庭暴力宣传等工作,形成多方参与、优势互补、共同协作的工作合力。
二、工作内容
(一)及时受理求助。妇联组织要及时接待受害人求助请求或相关人员的举报投诉,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请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调查处置。妇联组织、民政部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虐待、暴力伤害等家庭暴力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置和干预保护。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公安机关、妇联等有关部门护送或主动寻求庇护救助的受害人,办理入住登记手续,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妥善安排食宿等临时救助服务并做好隐私保护工作。救助管理机构庇护救助成年受害人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民政部门备案。
(二)按需提供转介服务。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和妇联组织可以通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专业力量合作方式对受害人进行安全评估和需求评估,根据受害人的身心状况和客观需求制定个案服务方案。要积极协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医院和社会组织,为符合条件的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就业援助、医疗救助、心理康复等转介服务。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应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监护监督等多种方式,督促监护人改善监护方式,提升监护能力;对于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要提供心理辅导和关爱服务。
(三)加强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或妇联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受害人或代表未成年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依法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其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成年受害人在庇护期间自愿离开临时庇护机构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离开原因,可自行离开、由受害人亲友接回或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妇联组织护送回家。其他监护人、近亲属前来接领未成年受害人的,经公安机关或村(居)民委员会确认其身份后,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将未成年受害人交由其照料,并与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四)强化未成年受害人救助保护。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要求,做好未成年受害人临时监护、调查评估、多方会商等工作。救助管理机构要将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受害人安排在专门区域进行救助保护。对于年幼的未成年受害人,要安排专业社会工作者或专人予以陪护和精心照料。未成年受害人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要安排专职社会工作者或专人予以陪伴,必要时请妇联组织派员参加,避免其受到“二次伤害”。对于遭受严重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妇联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施暴人监护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定期会商、联合作业、协同帮扶等联动协作机制,细化具体任务职责和合作流程,共同做好受害人的庇护救助和权益维护工作。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为妇联组织、司法机关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维权服务、司法调查等工作提供设施场所、业务协作等便利。妇联组织要依法为受害人提供维权服务。
(二)加强能力建设。依托县社会福利中心,建立县反家庭暴力庇护所。庇护所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区域相对隔离,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置生活居室、社会工作室、心理访谈室、探访会客室等,设施陈列和环境布置要温馨舒适。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参与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能力培训。强化家庭暴力庇护工作的管理服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来访会谈、出入登记、隐私保护、信息查阅等工作制度。妇联组织要加强“12338”法律维权热线和维权队伍建设,为受害人主动求助、法律咨询和依法维权提供便利渠道和服务。
(三)动员社会参与。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服务,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心理疏导、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家庭关系辅导、法律援助等服务,并加强对社会力量的统筹协调。妇联组织可以发挥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动员引导爱心企业、爱心家庭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服务。
(四)强化宣传引导。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积极调动舆论资源,主动借助新兴媒体,切实运用各类传播阵地,公布家庭暴力救助维权热线电话,开设反对家庭暴力专题栏目,传播介绍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加强依法处理家庭暴力典型事例(案例)的法律解读、政策释义和宣传报道,引导受害人及时保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城乡社区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反对家庭暴力宣传,提高社区居民参与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的意识,鼓励社区居民主动发现和报告家庭暴力案件线索。
郯城县民政局 郯城县妇女联合会
2017年3月13日
!正文结束郯环发〔2019〕24号
局各单位、各持证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规范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办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将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一)高度重视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制是依法依规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既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排污许可证既是企事业单位的守法文书,也是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依据,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证实施到位的关键环节。
(二)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
按照《排污许可办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要求,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排污许可办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点行业摸排清理整顿,通知排污单位按时限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注册申请排污许可证。
(四)排污许可证变更与延续
按照《排污许可办理办法(试行)》要求,排污单位有关事项发生《排污许可办理办法(试行)》中“第四十三条”所列情形,应及时组织排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二、排污许可证后管理
(一)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制度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排污许可证核发、执法、监测、监控等机构,对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境执法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依法持证排污情况的现场检查,对违反排污许可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各级环保部门所属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环境监测、环境监控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能,配合环境执法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提供业务支持。上级环保部门定期对下级环保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检查
1、督促排污单位开展自查
排污单位每年自行组织开展自查1次,重点对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及相关附件等内容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的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等内容。自查中发现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排污单位应及时报告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对发现在自查过程中存在瞒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排污单位,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置。
2、开展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
环境执法机构按照《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鲁环办〔2015〕47号)规定的频次和比例重点对持证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抽查的频次和比例纳入双随机抽查整体工作。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持有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情况,是否需要变更及延续,且排污许可证正本是否悬挂在方便公众监督的营业场所内。根据双随机检查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监察大队及时提出专项执法检查建议。
对环境选址敏感、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环境治理水平低的排污单位实施重点检查。现场核查需重点核查排污单位的实际运营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相符性,重点关注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监测设施及采样口设置、厂区平面布置等相关信息,必要情况下也可核查排污单位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情况等内容。对于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环保部门应督促排污单位进行整改。对于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置。
3、检查环境管理台账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环保部门每季度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检查1次。检查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重点检查环境管理台账中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是否完整、真实,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相应内容是否一致,记录频次和记录形式是否规范,是否记录非正常工况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等内容。
4、核查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按月核查排污单位执行报告系统上报情况。环保部门每年组织开展1次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现场核查,核查排污单位是否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重点核查执行报告的上报内容、报送频次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结合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等,核查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是否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同时重点关注排污单位是否报告了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内容变化、公众举报投诉及环境行政处罚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于在执行报告检查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实际执行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内容等不一致的,应责令排污单位作出说明。对于未能提供相关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应依法予以处置。对于有违规记录的排污单位,应提高检查频次,并纳入排污单位环保信用信息中。
5、检查自行监测
环保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应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规范性、监测行为完整性、监测过程规范性、监测数据真实性以及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等,重点检查监测点位、指标、频次、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信息记录等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监测期间生产负荷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是否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并报送主管环保部门。对于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检测的,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疑问的可延伸至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检查;对于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设施的排污单位,应视情况开展在线设施的比对检查。
6、做好信息公开监督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环保部门每年开展1次排污单位信息公开情况检查,并对信息公开情况检查结果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可通过年度执行报告中记录的信息公开情况,核实履行信息公开的方式、时间节点和内容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同时重点关注排污单位运营期间的排污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公开内容。
(三)排污许可证执法监管
1、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办理办法(试行)》规定,依法处罚;涉嫌环境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现场填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现场检查记录表》,检查结束后,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录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局生态环境数据中心,及时公布监管执法信息、无排污许可证和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3、按照季度对执法人数、抽查排污单位数量、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进行汇总,通过填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双随机抽查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报送上一级环境执法机构;按照年度对全年排污许可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报告,于年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报送上一级环境执法机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23日
郯环发〔2018〕36号
局属各科室、各有关企业:
《郯城经济开发区环境风险防控预警应急体系运行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4日
郯城经济开发区环境风险防控预警应急体系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郯城经济开发区化工集中区环境安全管理,及时有效应对环境风险,最大程度降低和有效避免事故状态下对外环境的污染危害,提高园区环境风险防控水平,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园区风险防控预警应急体系(以下简称防控预警应急体系)运行管理制度。
第二条 防控预警应急体系的平台和监测设备验收交付后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工作(验收交付前由建议方负责维护),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及时排除故障,以保障平台、微型站、VOC超级站、雷达站等设备稳定运行,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上传。
第三条 局成立预警应急体系管理小组,组长由分管环境应急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担任,局应急办、大气科、水科、监察大队综合科、监察大队开发区中队、环境监测站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园区日常预警监测数据分析研判,对园区企业管理提出措施。
第四条 预警应急管理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结合局周例会或月例会并联召开,必要时单独召开。对园区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分析,根据各微型站和超级站点近一周检测数据形成周分析报告,并上报局党组。
第五条 局应急办对运营公司的日常维护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应急指挥体系统数据库的维护和更新。
第六条 园区自动检测系统数据报警信号第一时间通过手机短信方式通知预警应急体系管理小组各成员,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办负责人,微型站周边企业负责人。
第七条 园区自动检测系统超标数据处于危险状态且有持续升高趋势,第一时间启动局应急响应程序,局应急、监测、监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调查落实原因。
第八条 环境监察大队开发区中队对存在问题企业进行调查,督促整改,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九条 局大气科负责经济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熟练应用系统监测数据和3D可视激光雷达等先进技术手段判断空气污染物来源,精准施策、加强管理,以提高环境空气质量。
第十条 相关企业接到数据预警通知后要第一时间查找原因,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园区环境安全,最大限度发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预警应急体系作用。
!正文结束郯医保发〔2019〕2号
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持续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临医保发〔201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的重大意义
医保基金监管是维护广大参保人员权益,增强医保基金安全,确保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提高认识,自觉规范医保服务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二、要进一步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增强行动自觉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对本单位医保经办流程、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整改,变被动监督为主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定点医疗机构:重点自查在参保患者入院、检查、治疗、用药、服务项目、收费等环节是否存在通过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等手段,骗取、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下属卫生室报销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盗刷医保个人账户等违规现象。定点药店:重点自查是否存在串换药品、物品、刷卡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我县将形成合力,持续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我县将建立常规稽核与重点稽核、日常稽核与举报稽核、数据筛查与智能监控等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形成部门合力,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行为筛查、违规查处、违法移交等违规行为查处程序,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核查、及时处理欺诈骗保行为,有效维护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
附件: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持续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10日
郯市监字〔2022〕32号
为了规范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涉老食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当事人的管理措施
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予授予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三、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条件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9日
!正文结束郯文广新发〔2018〕42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综合文化站、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郯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10月26日
郯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郯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郯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郯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力情况核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两大类。
第七条 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第八条 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郯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和省、市、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郯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与列入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制播、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二)国家级和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和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县文广新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预算,牵头设立项目库,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项目评审,专项资金日常管理,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以及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申请保护补助费,应当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由县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共同报送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社会团体申请保护补助费,按其登记管理层级向县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保护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包括保护工作总体目标、本年度项目保护情况、下年度项目保护规划、申请专项资金预算总数,具体申报要求参见每年公布的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按照国家和本县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结转结余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的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二十条 接受国家级和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县财政局和县文新局可以视其情况,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回收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县文新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文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正文结束郯文广新发〔2018〕1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加快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精神,优化我县社会文化环境,服务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大局,根据县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把“放管服”改革作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领域转职能、提效能、激活力、促发展的重要抓手,在我局开展加快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活动,通过全面排查、认真分析全县营商环境现状,以问题为导向,以关键环节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真正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全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实现“六个一”( 企业开办时间再减少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掉一半;政务服务一网办通;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一律取消。)要求和山东省政务服务“一次办好”工作任务为目标。为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发展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任务
1、深化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了进一步落实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完善,进一步简政放权,服务群众,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要求,全面梳理行政权力事项,积极做好局本级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清理工作。推进职能转变,强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领域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与职能相协调的经费保障机制。
2、提前介入,主动服务项目建设。文物保护建设项目是专业性很强的一项工作。为使项目单位尽快了解文保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我们从文物保护政策、项目选址、考古勘探方面给予支持,一次性申请上报,让项目单位少走弯路节约成本,让项目尽快落地。
3、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整合内设机构,派专业人员进驻县政务服务大厅,实现集中办公、集中审批。推动审批服务制度化、标准化、便利化,制定出台《文广新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业务手册》《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行政审批流程图》等文件和制度,完成审批系统全面更新。并缩短审批时限。
4、规范中介服务。清理文物包涉及的考古勘探、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等中介服务,提出清理意见,形成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收费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布。
5、落实“联审联办”。推行“一窗受理、一车踏勘、三测合一、统一审批(限时办结)、统一缴费、统一发证”六个一办理模式和“初审确认、容缺办理、疑难会商、协助报批”保障机制,推动投资建设项目尽快落地、早投产、早见效,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6、完善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提供高效规范服务。全面规范文物保护项目审批工作,按照“热情、高效、便捷”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审批工作,重点做到两个一次性:一个是通过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化窗口集中受理审批申请,对要件不全的申请,要一次性书面告知服务对象需要补充的材料,说明有关办理部门,逐项列出补充清单;二是受理后不符合有关规定,不能予以审批同意的,要书面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和原因,说明怎样才能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和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夏立坤局长为组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我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物管理所。
(二)抓好具体工作落实。各科室、馆、所要站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着力”要求、建设和谐郯城的高度,高度认识加快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认真细致抓好专项工作在本单位的落实。
(三)抓好检查督导。局对加快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常态化检查督导,对在加快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一抓到底,解决在加快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追责。
郯城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5月21日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原起草部门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编号 |
有效期至 |
1 |
郯城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
县民政局 |
郯政办发〔2014〕52 号 |
2014年8月11日 |
TCDR-2014-002003 |
2023年12月25日 |
2 |
郯城县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补充规定 |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郯政办发〔2015〕11号 |
2015年6月19日 |
TCDR-2015-002005 |
2025年6月19日 |
3 |
郯城县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郯政发〔2015〕17号 |
2015年7月10日 |
TCDR-2015-001002 |
2025年7月31日 |
4 |
郯城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
县教体局 |
郯政办发[2017]7号 |
2017年9月11日 |
TCDR-2017-002003 |
2024年10月11日 |
5 |
郯城县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
县法制局 |
郯政发〔2018〕8号 |
2018年6月20日 |
TCDR-2018-001002 |
2023年6月30日 |
6 |
郯城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 |
县财政局 |
郯政办字〔2019〕50号 |
2019年11月13日 |
TCDR-2019-002001 |
2024年11月30日 |
7 |
郯城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
县财政局 |
郯政办发〔2020〕3号 |
2020年3月16日 |
TCDR-2020-002001 |
2023年12月31日 |
8 |
郯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县司法局 |
郯政发〔2021〕2号 |
2021年4月26日 |
TCDR-2021-001001 |
2026年5月19日 |
9 |
《郯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
县烟草局 |
郯政办字〔2021〕58号 |
2021年8月30日 |
TCDR-2021-002001 |
2026年9月30日 |
10 |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农业农村局 |
郯政办发〔2022〕6号 |
2022年6月28日 |
TCDR-2022-002001 |
2025年7月30日 |
11 |
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郯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
县司法局 |
郯政发〔2022〕1号 |
2022年2月11日 |
TCDR-2022-001001 |
2027年3月14日 |
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原起草部门 |
发文字号 |
失效原因 |
1 |
郯城县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
县文广新局 |
郯政发〔2012〕16号 |
制定依据已修改 |
2 |
郯城县社会救助办法 |
县民政局 |
郯政发〔2015〕34号 |
制定依据已修改 |
3 |
郯城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中心 |
郯政发〔2015〕36号 |
制定依据废止 |
4 |
郯城县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办法 |
县城管局 |
郯政发〔2016〕4号 |
制定依据已修改 且已过有效期 |
5 |
郯城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管理实施细则 |
县交通运输局 |
郯政办发〔2018〕83号 |
制定依据已修改 |
6 |
郯城县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 |
县体育办 |
郯政办字〔2016〕25号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不符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且已过有效期 |
7 |
郯城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
县城管局 |
郯政办发〔2014〕8号 |
制定依据已修改或废止 |
8 |
郯城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
县委编办 |
郯政办发〔2015〕27号 |
部分制定依据已失效且已过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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