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退役军人〔202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人武部:
为不断营造尊重退役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郯城县退役军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凭专属拥军卡可免费乘坐郯城县城区内公共交通工具、游览郯城县行政区内的旅游景区免除入园门票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具有郯城县户籍,且经郯城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采集个人信息的退役军人和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老烈士子女)。
二、优待方式
退役军人和重点优抚对象持专属拥军卡,免费乘坐郯城城区内公交(1路、2路、4路、6路、7路);游览郯城县行政区内的旅游景区免除入园门票费。
三、办理流程
(一)信息采集
需办理拥军卡的退役军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应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完成个人信息采集。
(二)申请办理
申请人持身份证和退伍证(或转业证)原件,前往指定的地点:临商银行郯城支行申请办理拥军卡。
(三)领取方式
申请材料提交后,将按流程进行审核办理,周期约30-40日,届时将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本人领取拥军卡。
四、有关规定
(一)拥军卡采用实名制,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冒用或转借他人使用。违反使用规定的,相关单位有权没收其拥军卡并计入冻结名单,取消其优待资格。
(二)已办理过老年卡、爱心公交卡等其他减免优惠卡的退役军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自愿选择重新办理拥军卡,原减免优惠卡60日内自动注销。
(三)持卡人乘车或游览旅游景区时应主动出示刷卡,接受查验;未持卡或持无效拥军卡的退役军人和重点优抚对象,不享受免费政策。
(四)郯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郯城县交通运输局、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要加强对拥军卡的管理,对外借或伪造拥军卡的,不予享受免费政策,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郯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10月25日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郯政办字〔2021〕5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郯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
郯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准入和退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郯城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郯城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 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划分为县城区域街道、一般街道、各类商品批发市场(含大型商业综合体)、城镇社区、行政村五类区域,分别设定不同零售点布局条件及标准:
(一)县城区域街道:同一街道两侧以申请人经营场所为基准点左右各延伸500米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2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主要涵盖皇亭路以北、师郯路以南、205国道以西、振兴路以东范围内街道。
(二)一般街道:同一街道两侧以申请人经营场所为基准点左右各延伸500米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0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60米。一般街道主要包括郯城县城区域街道以外的街道和乡镇驻地街道(含已撤销乡镇的原驻地)。
(三)各类商品批发市场(含大型商业综合体):每100个经营商户可设1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低于100户不设。
(四)城镇社区:按照现有住户每100户设1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低于1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城镇社区主要包括封闭管理的城乡居民住宅小区、还建小区、棚改社区等。
(五)行政村:按照现有住户每100户设1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低于1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受数量限制的区域设置零售点,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和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以及在本辖区拥有10家以上的连锁店等经营商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相关展馆可设置1-2个零售点;
(三)宾馆、饭店、酒楼等营业性场所,宾馆房间数量超过100间,饭店、酒楼单间数量超过20间。现已有许可证但是低于以上标准的宾馆、饭店、酒楼且不符合相关布局标准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四)AAA级以上旅游景点、客运交通枢纽、机场、火车(高铁)站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内,可按需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但相关区域管理运营机构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除外;
(五)本规定实施前已设立的零售点因客观情形变化,导致零售点位于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内部或距离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6 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住宅小区内,除经规划为商业用途场所外的其他住宅附属配套房屋的;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四)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内及距其出入口距离100米以内的区域;
(五)违章建筑场所、临时建筑场所、简易搭盖、流动摊点等非固定经营场所,未取得占道经营许可的电话亭、报刊亭、集装箱房等场所;
(六)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七)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并被冻结的区域;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立零售点的情形。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失信被执行人申请的;
(二)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四)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已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申请人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八条 零售点设置的其他情形
(一)本辖区的残疾人、军烈属、特困户等特殊群体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从事个体经营,能够出具相关证明的,可在城区和乡镇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距要求基础上放宽50%,特殊情况除外;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改变经营地址,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或者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城区和乡镇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家庭成员继续从事经营,或者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导致许可证持证主体发生改变,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
(四)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五)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不受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但经营场所为非经规划为商业用途的住宅附属配套房屋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九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一处经营场所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间距指申请人经营场所所有进出通道口与其他零售点、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等主体所有进出通道口可通行的最近距离,以通道口最近一侧之间的距离为准。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以商业购物活动为基本内容结合餐饮、休闲娱乐、体育健身等若干功能组成的综合性商业建筑。
第十三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涂料、汽油、柴油、油墨、烟花爆竹等不安全或导致卷烟被污染的物品。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明确界定的区域,或者按有关条款无法辨明适用布局标准的区域,参照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均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郯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9月30日。
!正文结束郯发改〔2021〕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光伏企业:
为认真践行“30.60”碳达峰、碳中和重要部署,促进全县分布式光伏安全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分布式光伏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郯城县分布式光伏建设规范(试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执行,试行期间,如国家、省、市公布最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
附件:郯城县分布式光伏建设规范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国网郯城县供电公司
2021年8月10日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21〕50号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郯城县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
郯城县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建立完善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增强企业群众改革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山东省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21〕7号)和《临沂市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1〕37号)安排部署,现就我县推进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
(一)工作目标
从企业群众需求出发,对标全省最佳实践,突出场景应用、数据驱动,2021年底前,围绕企业开办、准营、运营、退出等阶段和个人出生、教育、工作、婚育、养老等阶段,各推出不少于100项办事需求大、关联度高、企业群众获得感强的高频事项,实行流程再造,实现“极简办、集成办、全域办”,为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各个重要阶段提供清晰的办事指引和集成化的办事服务,全面构建部门协同、整体联动、线上线下融合的政务服务新模式,推动全县政务服务水平走在全省前列。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需求导向。聚焦企业群众普遍关注、需求集中的重点领域高频事项,从需求侧场景出发,加快制度创新流程再造,全面破解影响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难点堵点,推进服务“有求必应、无事不扰”。
2.坚持数据驱动。充分发挥数据共享支撑作用,强化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应用,推进“云、数、网、端”整合、共享、开放,不断拓展数据共享应用场景,推广使用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电子印章,提升政务服务智能化水平。
3.坚持集成联动。立足全生命周期,改进服务方式,丰富办事渠道,实行线上线下一体推进、融合互补、标准一致,打造场景化服务模式,完善改革配套措施,强化市县协同、部门联动,放大综合效应,打造精简高效的服务体系。
4.坚持结果导向。把用户体验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唯一标准,围绕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智能办,全面提升办事平台功能,实现从“可用向好用”、从“好用向爱用”转变,强化成果验收,科学评判成效,构建动态优化的闭环运行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对照两张清单,推动流程再造
1.推进极简办。7月底前,县直部门单位主动对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围绕“双全双百”清单事项(附件1、2),对标全国最佳案例,逐项提出本系统本领域“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费用、减跑动”等流程再造措施,确保清单事项的办理环节、材料、时间、费用、跑动次数等均达到全市领先、全省一流水平。(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2.深化集成办。7月中旬前,根据生命周期场景划分和企业群众办事需求,各牵头部门组织协同部门,围绕开展“事项联办”和“一链办理”主题式服务,梳理办事场景事项链条,按照“一次告知、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组流程、一套材料”的要求,重塑部门协同配合服务流程,出台“一件事”主题服务流程再造方案,推进“双全双百”事项集成化办理。按照统一流程和标准,结合实际,全面组织实施。(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3.实现全域办。围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创业和便利企业群众跨区域生产生活,强化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打破区域限制和部门壁垒,7月底前,分类推进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全市通办改革,实现“双全双百”事项就近可办、跨域通办。推广应用临沂市跨域通办证照制作辅助系统,加强与长三角地区、淮海经济区、鲁南经济圈等城市合作,构建跨域通办常态化机制,为加快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打造长三角产业转移“大后方”提供服务保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二)线上线下融合,打造服务专区
4.推动线下服务创新。8月底前,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及公共服务机构等设置相关事项办事窗口,实行线下“一窗综合受理”,编制“双全双百”服务手册,提供全方位咨询引导服务。完善帮办代办机制,组建流动服务队,实行“厅内帮办代办+厅外流动服务”,提升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无障碍服务能力和项目服务保障能力。推动企业群众办事需求高的“双全双百”事项下沉基层实施,打造15分钟政务服务圈,实现企业群众就近办理。(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5.建设线上服务专区。完善提升政务服务平台、爱山东APP等平台服务功能,推进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归档全程电子化,实现更多高频事项不见面办理。9月底前,在政务服务网(郯城站)和“爱山东”APP郯城分厅建设“双全双百”服务专区,按照“主题突出、界面友好、一屏尽览、信息集成”原则,对全生命周期各阶段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梳理汇总、分类打包,推动零散信息和办理渠道在网上集成,为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各个重要阶段提供清晰的办事指引和集成化的办事渠道,实现线上“一网通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三)突出数据共享,夯实改革保障
6.统一事项办理标准。依托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对“双全双百”事项要素实行同源管理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维护流程再造成果,确保要素准确性。7月底前,各牵头部门组织协同部门,按照优化的服务流程,编制“双全双百”事项工作规范和“零基础”标准化办事指南,统一明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审查标准等要素,实现同一事项在全市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7.强化数据共享应用。7月底前,组织县直部门单位根据事项办理和集成服务需要,形成数据共享需求清单。9月底前,建立以场景应用授权为基础的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基础应用,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核验材料原件,实现更多申报材料“免提交”,全面打造“无证明城市”。12月底前,按照清单需求,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应用和业务协同,支撑政务服务流程和功能优化,实现更多事项“秒批秒办、无感审批”。(县大数据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8.建设企业个人数字档案。9月底前,按照“一企一档”“一人一档”要求,建立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数字档案,全面汇聚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行为数据,综合分析需求,强化大数据综合分析和区块链技术应用,为政策推送、精准服务、高效监管等提供支撑。完善“政企直通车”平台功能,完善提升企业库、政策库、事项库,根据企业类型自动匹配服务、资金、补贴、税收等政策,实现各类惠企政策“精准推送、智能兑现”,推动政府部门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局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9.完善“好差评”体系。将“好差评”作为收集企业群众反馈的重要途径,不断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引导企业群众通过线上二维码、线下评价器等渠道进行服务评价,实现“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加强“好差评”数据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以评促改,对收集到的差评,按照“1、5、15” 时限做好问题整改,确保有诉必应、接诉即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的统筹协调,组织各部门认领“双全双百”事项清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大数据局负责强化数据协同共享保障。各牵头部门要加强主责意识,会同协同部门,主动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沟通衔接,对照“双全双百” 事项清单,编制工作规范,梳理办事场景,推进一链办理,加强业务培训,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共同制定出台具体改革方案,将各项改革任务分解到位、落实到人。
(二)强化监督指导。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加强督导调度,建立工作台账,对各部门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对流程优化、集成办理、规范编制、平台建设、数据共享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改革任务完成后要及时进行验收评估。充分利用政务服务“好差评”等方式,实现服务绩效动态评价。各部门单位相关工作落实和服务评价情况纳入全县政务服务年度评估、评价范围。
(三)坚持动态调整。各部门要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听取企业群众对“双全双百”事项办理情况的意见反馈,根据流程优化和办事需求,及时扩展充实“双全双百”事项清单,探索推出更多服务场景,配套完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不断提升数据赋能场景支撑能力,形成持续迭代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四)营造改革氛围。各部门单位要加大对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创新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提高企业和群众对政务服务“双全双百” 工程的知晓度、参与度,营造社会关注、市场认可、群众满意、各方支持的良好氛围。
附件:1.企业全生命周期事项清单及责任分工
郯政办字〔2021〕5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郯城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5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郯城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 总则
1.为加强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工作,确保高标准农田设施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
3.本意见适用于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建成并验收的各类工程设施均纳入管护范围。
第二条 管护原则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建与管并重”“谁受益,谁管护”“以工程养工程”“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管护管理工作。
1.“建与管并重”是指建前、建中、建后三阶段全程、全面强化管护工作。建前,项目建设乡镇要把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在规划设计阶段安排和部署、提前谋划。无管护主体的不规划设计,理论上可行实际上用不上的不规划设计,低水平低标准工程不规划设计,把钱用于农民群众生产上急需解决的、制约农业生产和产业化发展根本性的工程项目方面,确保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科学可行、经济合理,建成精品工程,群众满意工程,政府放心工程。建中,要落实好管护配套工程高标准建设。水电工程要有警示标识和安全配套设施,注重防偷盗、防破坏、安全使用等配套工程建设。机电设备要向使用对象进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做到应知应会。项目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要督导施工单位与建设乡镇及时办理工程项目产权、管护责任移交手续工作。施工单位要将工程竣工图、工程量清单、工程决算等竣工资料交接清楚。竣工图要明确单项工程名称、位置、规格、编号、数量等内容。水电系统工程要单独编制竣工图,如:机电井工程要以变压器为单位,与其配电的农井(大口井)、PE管道、出水口、地埋电缆为一个系统工程编制竣工图。建后,要落实好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运营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管护机构,建立制度、配备人员、明确职责、保障经费,切实解决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的难题,保证工程发挥应有的作用。
2.“谁受益、谁管护”是指能明确项目使用者的,以合同(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其管护责任。如种植大户、种植合作社等。
3.“以工程养工程”是指各乡镇以公益服务为目的、不加重群众的负担情况下,向用水用电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加收少量水电费,用于变压器电损和日常水电设施维修等公共维护费用,统一管好、用好机电井等水电建设项目使用维护工作。
4.“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是指林网等工程可以采取承包的方式,所得收益原则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发生的费用支出;排灌站等公益性农田建设项目发生的费用由乡镇政府财政负担,主要用于抗旱保苗、排涝减灾、重点水利设施运营维护等事项支出。
第三条 管护对象及管护内容
1.水利工程:机电井、大口井、排灌站、节制闸、拦河坝、输配水管道工程、出水口、田间渠系工程、田间排水工程、生产桥、交通桥、管涵等。
2.农村输配电工程:变压器及配套设施、高压线路、低压线路、机电设备、射频卡控制器等。
3.田间道路工程:砼硬化道路、沥青硬化路等。
4.田间林网工程。
5.其他工程等。
第四条 管护主体
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产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所有,对建设项目管护工作负总责。建设项目明确归属村、农业企业、个人使用的,其使用者是所属乡镇下一级单位管护主体,对所使用的建设项目负具体管护责任,有使用权,无所有权。
第五条 管护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建立管护经费保障制度,本着“水电费收一点、乡镇政府拿一点,县财政管护专项资金拨一点”的办法筹集管护经费。日常发生的水电费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直接由使用受益对象解决。
(一)管护经费来源
1.灌溉用水收费。
2.乡镇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设施采取租赁、承包等方式取得收入。
3.乡镇财政补助资金。
4.各级财政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专项管护资金。
5.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
(二)使用范围
1.自然毁损的,群众急需使用的水利、电力等工程项目。
2.重要水电工程(排灌站、桥涵闸等)缺失的配套管护项目。
3.重点建设工程(排灌站、节制闸等)管护人员的管护费。
4.公益性的排灌站等建设工程发生的电费及设备的维修保养费。
5.其他原因需要修建的工程项目。
6.年久自然毁损或人为破坏、维修无使用价值的或维修成本和新建成本基本相当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再维护,按报废工程项目处理。
(三)经费管理
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专项管护资金和结余资金由县财政专户管理。
2.乡镇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抗旱排涝等公益性事项和重点水电工程项目管护人员的管护费。
3.县级财政管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自然毁损的重点水电工程项目或乡镇无财力解决的公益性项目发生的费用。
4.乡镇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原则上要取之与民,用之与民,不得加重农民负担。乡镇政府要强化水电费收支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严禁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5.乡镇采取承包或租赁等方式获得的收入,主要用于管护经费支出。
6.县财政负责的管护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申请、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经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核实后予以拨付。
第六条 管护标准及管护职责
乡镇政府要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组织和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细化“谁受益、谁管护”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加强桥涵闸工程使用管理,统一调水配水等抗旱防汛工作;做好机电设备使用管理工作,统一水电工程水电费用收缴;统一毁损农田工程项目维修管护;统一林网道路管护;强化防破坏、防偷盗、防溺水、防触电等工作措施,确保农田工程安全正常使用;做好爱护农田工程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建立农田建设项目台账,明确使用管护主体,加强资产管理工作。
各项目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附加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或占为己有,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通过承包、租赁等市场方式取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权的单位或个人,要服从各级政府抗旱防汛等工作的统一调度安排。
项目区农民群众是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要增强主动参与工程实施运行管护的意识,自觉接受村(组)集体的统筹安排,共同维护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第七条 责任追究
1.项目乡镇落实管护责任不到位,影响水电等工程项目不能正常使用群众不满意的、发生破坏偷盗等不良现象的,要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2.凡挪用管护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的,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3.凡不按规定要求申报、审批、使用管护经费的不予拨付。
第八条 各乡镇根据国家、省、市、县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项目管护要求,结合乡镇的实际,制定各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具体管护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郯城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正文结束郯发改〔2021〕90号
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政府、中心小学(园),各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为规范我县学前教育收费行为,促进全县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和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鲁教基发〔2018〕5号文件,省发改委、教育厅鲁发改成本〔2019〕518号文件,市发改委、财政局、教体局、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19〕166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规范我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管理形式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下同)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发展定位、市场需求、办园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
二、收费项目
幼儿园可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幼儿生活和非营利的原则,由幼儿园在提供服务时据实收取。除上述收费项目以外,严禁自立项目收费。
(一)保教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加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三、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最高限价标准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郯城县实际情况,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依据办园成本,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可依据核定的最高限价下浮,幅度不限。
四、收费、退费政策
(一)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二)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的,收费标准按照规定的调整时间和标准执行。
(三)退费政策
1.保教费。根据幼儿考勤情况,幼儿因自身原因整月未入园,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15%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幼儿家长申请办理退(转)园手续的当月保教费退费政策是:幼儿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当月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当月保教费。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的,已提前预收的剩余月份保教费需全额退还。
2.住宿费。住宿费退费规定同保教费。
3.伙食费。伙食费按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计收。
五、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收费管理
(一)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降温费、取暖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二)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规定,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发改、教育、财政及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继续做好幼儿园收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教育收费政策。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郯城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财政局
郯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
附件
郯城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1年郯城县高素质农民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21〕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021年郯城县高素质农民培育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郯城县高素质农民培育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山东、对临沂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推进乡村振兴“三步走”为主线,围绕“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创新培训方式,统筹推进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能力提升、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农村创新创业者培养、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养,为推进全县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重点任务
围绕保供、衔接、建设、要害、改革等重点任务,以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为重点,加快培养各类乡村振兴带头人。
2021年全县高素质农民培训工作继续按省、市、县分层分类开展。项目资金111万元,全县共培训407人(含增加10%培训任务),各乡镇高素质农民培育任务指标见附件。其中省级培训共47人,由省农广校组织,重点开展各类带头人示范性培训;市级培训共34人,由市级农民培训机构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局、妇联、共青团、浙大山东农研院等部门共同组织,重点开展退役军人、乡村振兴青年先锋、长三角城市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带头人创新创业等专题培训;县级培训共326人,其中282人由郯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县农广校)组织培训,44人(骨干农机手)由县农业机械促进服务中心组织培训。
(一)聚焦保障粮食安全与重要农产品供给。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围绕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生产,开展良种推广、防灾减灾、科学施肥用药、低碳绿色生产等技术培训,提升种植管理水平,促进粮食丰收。围绕经济作物生产,因地制宜开展蔬菜、果树等经济作物生产管理培训,提高特色农业发展水平。围绕粮食作物机收减损,加强农机手操作技能培训,提高驾驶操作和安全使用水平,促进丰产丰收。围绕耕地质量提升,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节水灌溉、土壤培肥改良、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培训,增强农民保护耕地意识,提升和改善耕地质量。
(二)扎实推进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切实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持续做好脱贫地区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围绕脱贫地区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加强特色产业发展带头人的生产技术、品牌打造、电商营销、金融信贷、加工物流等方面培训,提升示范带动能力,促进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围绕推进产业“三品四化”(品种、品质、品牌,标准化、规模化、特色化、高端化)发展,以规模化种植、集约化栽培、机械化管理、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为重点,加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带头人培育,带动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群增收致富,提升可持续脱贫能力。
(三)大力促进返乡入乡创业创新。重点面向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等返乡入乡群体,以农业农村发展形势、产业格局、乡风民俗等为重点,帮助其补齐农业农村知识短板,了解掌握“三农”政策,厚植知农爱农情怀,更好地融入乡村,带动农业产业发展。加强创业创新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围绕优势产业、特色产业、乡土产业发展壮大,以电商营销、直播带货、农村文旅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为培训内容,大力培育农村创新创业人才,发展壮大新一代乡村创新创业带头人队伍。围绕临沂市实施乡村振兴“三步走”,以强力打造长三角中心城市农产品供应基地为导向,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农产品质量安全、“物联网+”智慧农业、对外贸易、产业化联合体打造等为内容,开展农业产业领军人才培养,提升农业农村产业发展农民企业家创业展业能力。
(四)强化乡村建设行动人才支撑。面向村“两委”成员,开展思想政治、法律法规、村庄建设管理等方面培训,培养一批农村基层治理人才。培养妇幼工作、文旅体育、环境整治、乡村康养、卫生防疫等专业人才,打造一批乡村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围绕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统乡土文化等培训,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加强农民生态文明、农业绿色发展培训,助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乡村规划、休闲农业、乡村康养、冷链物流、农产品加工等技能培训,完善乡村产业体系。
三、资金使用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授课人员的讲课费、食宿费、交通费,学员的食宿费、误餐交通补助,实习实训、参观交流、培训场所租用、培训资料和耗材(杯子、笔记本、笔、包、服装、口罩等)购置、在线教学资源费(每人费用标准120元)、资料印制、组织招生、管理、跟踪服务、信息化手段利用以及培训宣传等方面的支出。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遴选培训对象。严格执行《高素质农民培训规范(试行)》,精准遴选培训对象,要以乡镇为单位对培育对象进行调查摸底,摸清参训农民的数量和需求,建立培训对象库,组织培训对象登录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农民教育培训申报系统”或手机下载“云上智农”报名参加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加大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训宣传力度,做到有愿望参加培训的农民应知尽知。
(二)创新培育内容与模式。各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需求制定“订单式”“差异化”培训计划,合理设置培训时长,强化训后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要顺应农民需求开展全产业链培训,同时将转基因科普、党史学习等内容纳入培训计划。加大“走出去”培训力度,实地学习外地先进典型和模式。加大在线教学力度,探索利用天天学农新平台开展线上教学试点工作,把利用天天学农平台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线上学习作为培训跟踪服务阶段(总学时30学时)的内容,培训课时12学时,真正实现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提高培训针对性和质量效果。
(三)大力强化培育体系建设。统筹利用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构建开放、多元、立体的高素质农民培育体系。充分发挥农广校农民教育培训主体力量作用,积极开展摸底调查、组织实施、系统管理、项目指导等工作,协助做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等各类农业教育资源,构建多元化培训载体。引导市场化教育培训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有序规范参与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规范市场主体培训行为。鼓励利用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资源,探索建立农民学分银行,推进农民短期培训、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衔接贯通。
(四)注重农民教育培训能力建设。继续推进培训基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把技术培训与生产周期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学以致用、教学相长。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遴选优化农民教育培训讲师团成员,巩固管理者队伍,增强统筹协调、组织管理、教学教研、开拓创新能力。加强线上线下课程开发和规范化建设,将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大政方针、农业产业发展形势趋势、农业安全生产、农担融资及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等纳入培训课程。支持发挥农村“土专家”“田秀才”“传统艺人”的作用,探索“师傅带徒”培养模式,有效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五)加大人才培养服务保障工作。强化训后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持续跟踪农民训后产业发展,开展政策宣讲、项目推介、技术指导等延伸服务。加强与金融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对接金融信贷,鼓励农业信贷担保公司面向农民开展符合规定的信用贷款担保业务,支持农商银行面向农民开展相关信贷业务,帮助农民解决产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指导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产业联盟等发挥作用,帮助农民抱团发展、协作发展、互补发展。支持并组织高素质农民参加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展览展示、创业创新项目路演、专业技能大赛等活动,搭建交流平台,促进互学互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把农民教育培训纳入党委政府“三农”工作和乡村振兴重要议程,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管理,任务落实到人。要加强党史学习教育,将农民教育培训与党史学习教育有机结合,教育引导农民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妇联、共青团、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形成培育工作合力。
(二)严格培训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落细《高素质农民培训规范(试行)》的工作要求,加强培训全过程监管,定期督导培训进度,随机抽查培训执行情况,提高参训农民满意度。要充分利用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培训在线监管和绩效评价,及时组织参训农民对培训教师、培育基地、培训组织和培训效果进行线上评价,实现参训农民基本信息100%入库,培育全程可监测可追溯。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培训机构要规范、合理使用项目资金,严肃财务和培训工作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培训资金专款专用,杜绝违纪违规问题。县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做好资金审核、拨付、管理等工作,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履行资金监管责任,保障资金使用有力有效。
(四)推广培育成果。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挖掘高素质农民培育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积极组织开展名师、精品课程和高素质农民典型等评选活动,树立一批各具特色新模式和好典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新媒体开展宣传报道,讲好高素质农民成长成才故事,大力弘扬“学习光荣、素质高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2021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
郯政办字〔2021〕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2021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2021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
一、开展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对全县2021年新生儿进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二、开展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和贫困“两癌”妇女救助。对全县3.56万名35--64岁的农村妇女和城镇贫困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不断拓宽救助渠道,扩大救助范围,募集资金9万元,救助贫困“两癌”妇女90名。(牵头单位:县妇联、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三、开展妇女儿童体质监测。为全县300名妇女儿童开展一次体质监测,依据个人体质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宣传和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牵头单位:县体育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四、做好选拔优秀女性进村(社区)“两委”班子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妇联主席进入“两委”班子,保证每个“两委”班子中至少有1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较上届有一定提高。开展基层妇联组织成员素质培训,提升她们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妇联)
五、提高孤困儿童救助保障水平。2021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再提高10%。(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六、康复救助残疾儿童160人。2021年依托各类定点康复机构,为全县160名以上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牵头单位:县残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教体局、县医保局)
七、落实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及时调派警力到达现场,立即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对依法可以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加害人进行告诫,由公安派出所自受理家庭暴力报警之日起三日内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规范告诫制度的取证程序,明确告诫书作为证据的认定范围、证据种类、取证规则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法院、县妇联)
八、维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合法权益。办理好妇女儿童有关的涉农信访工作,做好改革过程中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外出打工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九、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持续深化家庭文明建设,常态化开展寻找“最美家庭”等创建活动。用好家庭家教家风APP平台,积极推进家庭家教家风APP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积极做好与学校的适应性融合。用好《山东省家庭教育指导使用手册》,加强家庭教育骨干培训,成立家庭教育研究会,打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牵头单位:县妇联,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县文旅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卫健局、县科协、县关工委)
十、加强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在全县农村中小学校改造提升10所乡村学校少年宫,为农村未成年人提供课外活动场所。(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财政局)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建立健全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工作机制,积极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改善妇女儿童受教育、受保护条件,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推动公共政策、公共项目、公共服务向妇女儿童倾斜,不断增强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各牵头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担当作为,推进实事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把实事办实办好;县妇联(县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中心)要充分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加强协调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实事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通知
郯政办字〔202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扎实推进我县农村消防建设,强化农村消防安全基础工作,提高人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现将《郯城县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郯城县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
为推进我县农村消防建设,强化农村消防安全基础工作,提高人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山东省消防条例》《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农村消防组织
(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判分析本辖区范围内火灾形势,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二)社区村民委员会建立由主任担任组长,其他村干部担任成员的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筹划和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各村应建立集治安联防、巡逻等功能于一体的消防队伍,有产业功能区的地方可以通过企业联办、集资等形式组建专兼职消防队伍。各类消防队伍要坚持定期训练,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和初期火灾的扑救等工作。
二、农村消防宣传教育
(一)制定符合本村实际、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村民防火公约》。《村民防火公约》应以增强村民消防法治意识和消防安全观念为主旨,力求通俗易懂,言简意赅,语句顺畅,操作性强。《村民防火公约》应采用防雨防晒型材料制作,固定悬挂在本村室外显要位置和村民日常活动的室内场所,每村一般不得少于两处。
(二)利用当地文化站、活动室、宣传栏、文化橱窗等设施进行消防安全宣传,使村民普遍掌握防火公约、消防安全常识等内容。
(三)社区村民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消防宣传及消防演练活动,努力提高村民、个体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在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时节、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各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要适时对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适时向村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农村中小学校要切实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充分发挥中小学生在农村防火工作中的宣传作用,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推动村庄的消防安全社会效应。
(五)农村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要经常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农村消防规划和设施器材
(一)各社区要根据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应有确保消防车顺利通行的交通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米。各村主干道不得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
(三)无给水管网的村,其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堰塘、水渠等天然水源,并设置通向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四)距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点3公里以上的自然村,如无天然水源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应设置消防水池,并配置手抬式消防机动泵及配套的消防水带和水枪。
(五)有条件的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要沿村庄主干道设置,间距为120米。
(六)定期开展农村房屋电气线路隐患整治工作,指导村民选用合格的用电设备,套管保护线路,严禁过载使用、私拉乱接,确保用电安全。
四、农村消防安全检查
(一)各乡镇应当与村民委员会签订1次消防安全责任书。要将农村消防建设管理纳入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与农村其他工作统筹安排,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村民委员会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经营场所、村民住宅、学校及公用建筑等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要确保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火灾多发季节,要适时开展检查。
(三)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履行农村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对村民委员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定期进行教育培训指导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各项规定制度,并监督落实。
五、农村消防业务建设
村民委员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村民防火公约》,制订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志愿消防队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制度、防火检查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制作消防工作档案。消防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村消防基本情况示意图、村消防组织网络示意图及防火委员会工作职责、志愿消防队工作职责、消防宣传教育制度、防火检查制度、农村消防工作记录、村民防火公约、灭火应急预案、开展消防工作的其他资料。
!正文结束郯政办发〔2021〕7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0〕5号),推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以城带乡、以点带面,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2023年,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广泛开展,全县至少建成1家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标准规范、方便可及的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初步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2025年,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供给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和支持。
1.全面落实产假及相关政策。严格落实《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关于产假、增加产假、护理假和哺乳时间的相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开展儿童早期发育风险筛查项目,为全县婴幼儿免费提供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视力筛查,提供针对性干预、矫正和治疗。对有需求的婴幼儿父母,探索通过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服务等形式,提供育儿指导和照护服务。充分发挥群团、社团等社会组织力量,开展送婴幼儿照护知识进家庭活动。(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计划生育协会,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3、统筹推进公共场所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鼓励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按要求设置母婴室(哺乳室),支持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哺乳室),为婴幼儿照护提供方便。(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4、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各级政府要把独立占地的托育机构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在新建居住区,要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规范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不能满足托育服务需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改扩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5、盘活用好公共设施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托育服务功能。鼓励各级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回收、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
6、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基层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等,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行政审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7、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向托班延伸,增加托班规模,招收3岁以下的幼儿,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8、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大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9、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种类托育服务机构,满足群众对市场化托育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0、规范登记和备案。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备案。各部门严格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优化流程,开展“一次办好”服务。(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11、加强规范管理。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配备必备器材和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监控报警系统要确保24小时设防,实现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组建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生活环境。(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12、夯实人才保障。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职业(技工)院校根据婴幼儿照护发展需求,积极开设相关专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行污点禁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13、强化安全监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落实托育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食品用药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部门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全县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14、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估制度,落实镇街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实施联动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质量评估、动态管理等综合监管机制,通过开展联合执法、信息化监控等措施,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管,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纠正和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山东省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信息、质量评估情况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发展托育服务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托育服务作为新兴服务业和健康产业进行扶持,依法给予相关税费、土地、产业发展等优惠政策。重点推进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县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构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
(三)强化督导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督管理,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加大舆论监督,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附件: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9日
附件
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各镇街做好辖区幼儿园托班的规范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县民政局:负责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落实,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科学育儿指导,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管。
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县总工会:负责鼓励基层工会组织推动和配合用人单位为职工举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县妇联:负责参与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县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补充完善全县2021年工作部署若干措施的通知
郯政字〔202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前期,省、市对照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国家2021年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中提出的发展目标、重大举措和重点部署,增加、调整了2021年部分相关指标,提出了新增重点任务的落实措施。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落地落实,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现将补充完善全县2021年工作部署若干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市新增和调整部分指标,我县相关指标新增和调整情况(4项)
(一)新增指标(3项)
1.2021年全县5G用户普及率达到30%。(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县广电公司)
2.2021年全县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100%,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98.5%以上。(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3.2021年全县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0.6件,增长率200%。(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二)调整指标(1项)
2021年全县每千人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由3.87张提高到4.5张。(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新增重点任务落实措施(22项)
(一)关于“建立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并扩大范围,将2.8万亿元中央财政资金纳入直达机制、规模明显大于2020年,为市县基层惠企利民提供更加及时有力的财力支持”。
落实措施:(1)抓好直达资金分配与执行工作,确保直达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发放到个人。(2)加强数据规范性审核,提高监控系统数据质量。(3)加强直达资金管理,严格按政策规定使用财政直达资金,对直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实。(4)完善直达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库款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二)关于“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对冲部分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
落实措施:严格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制度性减税政策。按照国家要求,延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省政府部署,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期限。(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三)关于“继续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延长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
落实措施:(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商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下调0.5%、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执行。(2)对2021年1月至12月,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含劳务派遣人员)就业(新吸纳时间以本年度首次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并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四)关于“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普惠金融力度。完善金融机构评价和尽职免责制度。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长30%以上。2021年务必做到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落实措施:(1)通报辖区银行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对未完成监管目标机构及时采取相应监管督导措施,确保主要指标位居全市前列。按照上级统一安排部署,对郯城农村商业银行、郯城汉源村镇银行2020年度小微金融服务情况开展监管初评,根据反馈强化结果运用。推动大型银行2021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长30%以上。(2)督导辖区银行机构完善普惠金融体制机制建设,进一步落地落细尽职免责、不良容忍度等制度,各法人银行机构普惠金融占比达到10%以上。继续做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管控工作,确保2021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稳中有降。(3)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对县域银行机构存贷比加强引导、定期监测,确保县域存贷比较2020年实现提升。(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银监办、县人民银行)
(五)关于“允许所有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继续推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落实措施:(1)配合省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和现货市场建设,开展现货交易“日清月结”抄表测试做好市场化结算服务,助推制造业企业参与交易。(2)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加强转供电价格监管,推动转供电环节价格常态化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电公司)
(六)关于“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坚决整治违规设置的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
落实措施:贯彻落实上级整治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标准规范、管理办法,建立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
(七)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壁垒。弘扬企业家精神”。
落实措施:持续落实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进一步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十五条措施(试行)》(郯发〔2020〕3号)、《关于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郯发〔2019〕15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对郯城县优秀企业家进行奖励,分别授予“郯城县功勋企业家”“郯城县杰出企业家”“郯城县优秀企业家”称号。(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八)关于“健全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大幅增加投入,中央本级基础研究支出增长10.6%,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政策”。
落实措施:(1)稳步加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集中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等。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用好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创新债券等科技金融政策,多方面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2)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积极开展专项培训,组织专家服务团队对企业开展全方位跟踪辅导服务,指导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针对制造业企业个性化需求提供政策分类梳理、打包推送和精准辅导,落实“一户一策”税收解决方案,为纳税人提供靶向服务。及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服务热线、“鲁税通”等途径开展针对性政策宣传辅导,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覆盖面和精准度。(3)加强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的政策解读,了解资助的新政策、新渠道。加大对项目申报工作的培训力度,提高项目申报率。积极宣传、发动、引导各依托单位和科研人员争取省级自然科学基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税务局)
(九)关于“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实施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和中小微企业协作配套作用。发展工业互联网,搭建更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提升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加大5G网络和千兆光网建设力度,丰富应用场景”。
落实措施:(1)积极开展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2020-2022年),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市级智能化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点支持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集群化技术改造。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购置国内先进水平的生产设备或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购置智能化设备及软件系统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优选技术水平高、投资强度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技改项目,开展财政资金股权投资。(2)充分发挥好各级各类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调整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政策,鼓励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基金+项目”的方式,将市外优质项目落户郯城或把项目企业研发生产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引入我县,县级引导基金将通过直接跟投、让利等方式给予增资增信支持,并优先参股其设立的项目基金,促进产业链上下游的发展。(3)抓住共建淮海经济区的有利契机,做好淮海基金母基金认缴和子基金设立,并积极推荐我县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项目。主动对接社会资本,争取更多产业基金支持我县优势产业发展。(4)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试点企业、工业设备上云、上云标杆企业、列入国家、省工业互联网平台示范试点、5G产业示范试点、“现代优势产业集群+人工智能”示范试点名单的企业给予奖补。(5)积极推进数字化赋能工业,开展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班,为全县工业企业搭建数字化转型升级平台渠道,提升服务企业水平,帮助企业解决数字化转型升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6)聚力新材料产业发展,以现有产业基础,园区空间为框架,实施特色产业集聚工程。依据区域产业特色,实施创新平台建设工程。扎实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鼓励企业参与创业创新大赛、省重大关键技术攻坚项目申报等活动。研究出台产业发展支持意见,重点在规划、土地、资金、人才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全力为新材料产业基地建设发展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十)关于“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弘扬工匠精神,以精工细作提升中国制造品质”。
落实措施:(1)围绕叫响“好品山东”,积极打造“品牌临沂”,制定措施,积极推进制造业、服务业企业高端品牌培育。择优将优势企业向市局提报,力争被推荐进入省高端品牌培育计划。(2)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积极推进美全食品、建荣教学设备等优秀案例上报工作。(3)强力推进品牌建设工作,积极做好市长质量奖、山东省优质品牌培育申报。重点对山东阳煤恒通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建荣新材料有限公司等10余家企业进行全方位指导。(4)配合省市场监管局做好标准体系改革工作任务及“山东标准”项目建设,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做好地方标准的制定。推进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指导企业梳理建立标准体系,提高企业管理和生产标准化水平。(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关于“健全城乡流通体系,加快电商、快递进农村,扩大县乡消费”。
落实措施:(1)打造总体规划占地500亩的集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为一体的现代化、多功能物流园区,完成标准化仓储物流分拨中心1个,乡镇物流点14个,村级服务点115个。(2)积极推进农产品“上行”供应链体系建设,拓宽农产品供货渠道,建设农产品质量溯源体系,加快网销农产品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邮政管理局)
(十二)关于“增加停车场、充电桩、换电站等设施”。
落实措施:(1)积极推动停车场设施建设,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对外开放。完善智慧停车系统平台,加快推进智慧停车系统布局,积极推动公共停车场智能化建设。(2)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3)在拟建高速公路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加强与项目业主单位沟通,同步规划建设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积极协调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业主单位,结合服务区提升改造,做好服务区内配电站的规划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中心)
(十三)关于“对脱贫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
落实措施:(1)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用好5年过渡期,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加强返贫致贫监测帮扶。推进重点帮扶区域乡村全面振兴,发展壮大乡村特色产业,提升项目管理水平,规范资金使用监管,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分层分类开展帮扶救助,多渠道促进稳岗就业。强化保障措施,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和乡村振兴,健全常态化驻村工作机制;继续落实教育、人才、科技、金融、社会帮扶等各项政策;把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纳入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范围。(2)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作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约束性任务给予重点支持,确保县域范围内村均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11万元。(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十四)关于“稳定种粮农民补贴,适度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
落实措施:落实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将小麦(三等)2021年最低收购价50公斤112元提高至113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农业农村局)
(十五)关于“加快发展乡村产业,壮大县域经济,拓宽农民就业渠道”。
落实措施:(1)实施特色产业培育提升行动。聚焦我县名优特农产品,打造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2个以上;创建省级乡土产业名品村6个,市级农业产业强镇2个。(2)坚持做好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积极争取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1家。(3)积极发展壮大农业主导产业。重点发展特色作物种植、特色养殖、传统手工业等特色产业,积极培育乡土产业名品村。聚焦农业主导产业、完善产业链条,创建镇域经济特色明显,主导产业产值达到2亿元的农业产业强镇。(4)开展生猪产能恢复工作。举办培训班对县区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对种猪开展性能测定,提升生产性能。扎实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5)积极开展省级标准化养殖场创建活动。制定创建方案,对达到标准的养殖场进行技术指导服务,力争今年完成1家省级标准化养殖场任务。(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十六)关于“加强对中小外贸企业信贷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深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落实措施:(1)推广“鲁贸贷”融资业务,为我县中小微外贸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2)鼓励年出口额低于500万美元的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为企业降低出口贸易风险。(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十七)关于“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优化调整进口税收政策,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进口”。
落实措施:(1)组织企业参加山东出口商品全球系列展洽活动,参与市商务局境内外百展市场开拓专项行动,组织企业参加上述线上或线下境内外展会。(2)扩大大宗商品、高新技术产品和优质民生消费品进口,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进口“小巨人”企业。(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十八)关于“推动服务业有序开放,增设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制定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加强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融合发展,发挥好各类开发区开放平台作用”。
落实措施:(1)大力推进我县中日韩产业园建设工作,加大招商力度,争取尽早引进一批优质日韩企业入驻园区。(2)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外资和外经贸发展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20〕26号)及《郯城县促进外资发展实施办法》政策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际账户不足2000万美元的,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额的2%给与奖励;超过2000万元美元的(含2000万美元)的,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认真贯彻落实《郯城县促进外贸发展实施办法》,对年度自营出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的生产型企业,较上一年度出口额每增长100万元美元,给予人民币2万元奖励,增长部分不足100万元美元的,不予奖励,对当年新设立的企业,当年的出口额视为增长部分,单个企业县级奖励最高额不超过200万元美元。对当年新设立且本年度自营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美元及以上的贸易型企业,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万元奖励,其中每100万元美元在给予人民币2万元奖励,增长部分不足100万美元的,不予奖励。单个企业县级奖励不超过200万人民币。(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十九)关于“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促进新型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研发应用,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落实措施:(1)根据国家、省要求,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环保管家和环境顾问试点工作。(2)2021年年底前,组织我县技术领先、管理先进、信誉度佳的环保企业争创省级环保龙头骨干企业。(3)立足高标准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培育遴选2家节水型标杆企业。(4)制定完善节水激励政策,积极推广合同节水管理模式,推动节水服务产业发展。(5)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做好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落实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县水利局、县税务局)
(二十)关于“完善能源消费双控制度”。
落实措施:(1)认真落实省固定资产投资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两高一资”行业项目能源消费减量替代系数,坚决控制“两高一资”行业增长。(2)研究制定全县能耗“双控”工作总体方案,将具体任务目标分解到各乡镇和重点用能单位,确保完成市下达的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二十一)关于“发展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教育,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入园率,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办园。鼓励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办好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落实措施:(1)2021年,确保我县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加大公办园发展力度,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2)根据价格管理规定,加快推进办学特色普通高中学校开展收费调整工作,提高办学特色普通高中学校经费保障水平。(3)积极推进我县产教融合示范区建设,加快临沂市电子科技学校建设。(4)积极推动临沂市电子科技学校建设京东校园馆。(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发改局、临沂市电子科技学校)
(二十二)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规范发展”。
落实措施:九月底前推动电子健康卡全面替代医疗机构就诊卡,覆盖全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现卫生健康行业内一码通用。年底前实现全县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纳入便民惠民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三、国家2021年计划报告新增重点任务落实措施(3项)
(一)关于“深入推进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做好数据中心建设布局,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通和创新应用”。
落实措施:根据国家、省、市要求,落实数据中心用电补贴政策,组织数据中心积极申报用电补助资金。(县大数据中心、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
(二)关于“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
落实措施:学习借鉴省改革经验做法,探索推进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相关改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三)关于“设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
落实措施:根据省、市工作安排,大力宣传山东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相关服务项目,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实施,引导有需求企业、个人入住山东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平台,参与知识产权交易,通过专利转移转化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国家2021年预算报告新增重点任务落实措施(3项)
(一)关于“适度减少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
落实措施:(1)落实“资金跟着项目走”要求,强化专项债券项目库管理,扎实做好专项债券筛选、储备、申报工作,加强对上沟通联系,最大限度争取中央专项债券资金支持。(2)精心做好发行准备工作,确保上报省的发债资料一次性通过。紧跟省进度安排,争取我市专项债券早发行、早使用、早见效。(3)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不断加快专项债券支出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充分发挥专项债券稳投资、扩内需、保就业、惠民生、促发展的作用。(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二)关于“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落实措施:(1)全面落实上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全面落实新能源货车财政奖补政策和便利通行政策,推动新能源城配物流车辆发展。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2721辆国三柴油货车淘汰任务。(2)按照省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好有关工作。(3)积极争创全省生物质能源推广应用重点县和绿色能源示范村镇,推动利用绿色能源。(4)落实国土绿化行动,争取上级扶持资金、落实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支持造林、森林抚育、林木良种培育等造林绿化工程,2021年度完成退化林修复任务100亩。(5)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重点做好温室气体重点排放企业纳管、上市交易企业配额分配,配合省做好碳排放核查和排放单位监督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
(三)关于“积极推进税制改革”。
落实措施:(1)积极配合省开展契税政策调研,加强政策宣传解读。(2)密切跟踪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改革动向,积极推动我县相关工作。(3)积极配合国家和省做好印花税、关税等税收立法相关工作,做好税法实施相关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
!正文结束TCDR-2021-002001
郯政办字〔2021〕58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郯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
郯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准入和退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郯城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郯城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 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划分为县城区域街道、一般街道、各类商品批发市场(含大型商业综合体)、城镇社区、行政村五类区域,分别设定不同零售点布局条件及标准:
(一)县城区域街道:同一街道两侧以申请人经营场所为基准点左右各延伸500米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2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主要涵盖皇亭路以北、师郯路以南、205国道以西、振兴路以东范围内街道。
(二)一般街道:同一街道两侧以申请人经营场所为基准点左右各延伸500米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0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60米。一般街道主要包括郯城县城区域街道以外的街道和乡镇驻地街道(含已撤销乡镇的原驻地)。
(三)各类商品批发市场(含大型商业综合体):每100个经营商户可设1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低于100户不设。
(四)城镇社区:按照现有住户每100户设1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低于1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城镇社区主要包括封闭管理的城乡居民住宅小区、还建小区、棚改社区等。
(五)行政村:按照现有住户每100户设1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低于1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受数量限制的区域设置零售点,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和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以及在本辖区拥有10家以上的连锁店等经营商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相关展馆可设置1-2个零售点;
(三)宾馆、饭店、酒楼等营业性场所,宾馆房间数量超过100间,饭店、酒楼单间数量超过20间。现已有许可证但是低于以上标准的宾馆、饭店、酒楼且不符合相关布局标准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四)AAA级以上旅游景点、客运交通枢纽、机场、火车(高铁)站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内,可按需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但相关区域管理运营机构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除外;
(五)本规定实施前已设立的零售点因客观情形变化,导致零售点位于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内部或距离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6 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住宅小区内,除经规划为商业用途场所外的其他住宅附属配套房屋的;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四)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内及距其出入口距离100米以内的区域;
(五)违章建筑场所、临时建筑场所、简易搭盖、流动摊点等非固定经营场所,未取得占道经营许可的电话亭、报刊亭、集装箱房等场所;
(六)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七)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并被冻结的区域;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立零售点的情形。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失信被执行人申请的;
(二)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四)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已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申请人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八条 零售点设置的其他情形
(一)本辖区的残疾人、军烈属、特困户等特殊群体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从事个体经营,能够出具相关证明的,可在城区和乡镇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距要求基础上放宽50%,特殊情况除外;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改变经营地址,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或者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城区和乡镇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家庭成员继续从事经营,或者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导致许可证持证主体发生改变,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
(四)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五)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不受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但经营场所为非经规划为商业用途的住宅附属配套房屋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九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一处经营场所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间距指申请人经营场所所有进出通道口与其它零售点、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等主体所有进出通道口可通行的最近距离,以通道口最近一侧之间的距离为准。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以商业购物活动为基本内容结合餐饮、休闲娱乐、体育健身等若干功能组成的综合性商业建筑。
第十三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涂料、汽油、柴油、油墨、烟花爆竹等不安全或导致卷烟被污染的物品。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明确界定的区域,或者按有关条款无法辨明适用布局标准的区域,参照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均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郯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9月30日。
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190311.htm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190338.htm
音频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7/190339.htm
TCDR-2021-002001
郯政办字〔2021〕58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郯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
郯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准入和退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郯城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郯城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 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划分为县城区域街道、一般街道、各类商品批发市场(含大型商业综合体)、城镇社区、行政村五类区域,分别设定不同零售点布局条件及标准:
(一)县城区域街道:同一街道两侧以申请人经营场所为基准点左右各延伸500米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2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主要涵盖皇亭路以北、师郯路以南、205国道以西、振兴路以东范围内街道。
(二)一般街道:同一街道两侧以申请人经营场所为基准点左右各延伸500米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0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60米。一般街道主要包括郯城县城区域街道以外的街道和乡镇驻地街道(含已撤销乡镇的原驻地)。
(三)各类商品批发市场(含大型商业综合体):每100个经营商户可设1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低于100户不设。
(四)城镇社区:按照现有住户每100户设1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低于1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城镇社区主要包括封闭管理的城乡居民住宅小区、还建小区、棚改社区等。
(五)行政村:按照现有住户每100户设1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低于1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受数量限制的区域设置零售点,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和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以及在本辖区拥有10家以上的连锁店等经营商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相关展馆可设置1-2个零售点;
(三)宾馆、饭店、酒楼等营业性场所,宾馆房间数量超过100间,饭店、酒楼单间数量超过20间。现已有许可证但是低于以上标准的宾馆、饭店、酒楼且不符合相关布局标准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四)AAA级以上旅游景点、客运交通枢纽、机场、火车(高铁)站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内,可按需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但相关区域管理运营机构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除外;
(五)本规定实施前已设立的零售点因客观情形变化,导致零售点位于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内部或距离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6 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住宅小区内,除经规划为商业用途场所外的其他住宅附属配套房屋的;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四)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内及距其出入口距离100米以内的区域;
(五)违章建筑场所、临时建筑场所、简易搭盖、流动摊点等非固定经营场所,未取得占道经营许可的电话亭、报刊亭、集装箱房等场所;
(六)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七)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并被冻结的区域;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立零售点的情形。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失信被执行人申请的;
(二)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四)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已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申请人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八条 零售点设置的其他情形
(一)本辖区的残疾人、军烈属、特困户等特殊群体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从事个体经营,能够出具相关证明的,可在城区和乡镇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距要求基础上放宽50%,特殊情况除外;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改变经营地址,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或者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城区和乡镇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家庭成员继续从事经营,或者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导致许可证持证主体发生改变,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
(四)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五)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不受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但经营场所为非经规划为商业用途的住宅附属配套房屋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九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一处经营场所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间距指申请人经营场所所有进出通道口与其它零售点、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等主体所有进出通道口可通行的最近距离,以通道口最近一侧之间的距离为准。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以商业购物活动为基本内容结合餐饮、休闲娱乐、体育健身等若干功能组成的综合性商业建筑。
第十三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涂料、汽油、柴油、油墨、烟花爆竹等不安全或导致卷烟被污染的物品。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明确界定的区域,或者按有关条款无法辨明适用布局标准的区域,参照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均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郯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190311.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5/193554.htm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190338.htm
音频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7/190339.htm
郯政办字〔2021〕50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政务服务“双全双百”
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郯城县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
郯城县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
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建立完善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增强企业群众改革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山东省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21〕7号)和《临沂市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1〕37号)安排部署,现就我县推进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
(一)工作目标
从企业群众需求出发,对标全省最佳实践,突出场景应用、数据驱动,2021年底前,围绕企业开办、准营、运营、退出等阶段和个人出生、教育、工作、婚育、养老等阶段,各推出不少于100项办事需求大、关联度高、企业群众获得感强的高频事项,实行流程再造,实现“极简办、集成办、全域办”,为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各个重要阶段提供清晰的办事指引和集成化的办事服务,全面构建部门协同、整体联动、线上线下融合的政务服务新模式,推动全县政务服务水平走在全省前列。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需求导向。聚焦企业群众普遍关注、需求集中的重点领域高频事项,从需求侧场景出发,加快制度创新流程再造,全面破解影响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难点堵点,推进服务“有求必应、无事不扰”。
2.坚持数据驱动。充分发挥数据共享支撑作用,强化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应用,推进“云、数、网、端”整合、共享、开放,不断拓展数据共享应用场景,推广使用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电子印章,提升政务服务智能化水平。
3.坚持集成联动。立足全生命周期,改进服务方式,丰富办事渠道,实行线上线下一体推进、融合互补、标准一致,打造场景化服务模式,完善改革配套措施,强化市县协同、部门联动,放大综合效应,打造精简高效的服务体系。
4.坚持结果导向。把用户体验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唯一标准,围绕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智能办,全面提升办事平台功能,实现从“可用向好用”、从“好用向爱用”转变,强化成果验收,科学评判成效,构建动态优化的闭环运行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对照两张清单,推动流程再造
1.推进极简办。7月底前,县直部门单位主动对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围绕“双全双百”清单事项(附件1、2),对标全国最佳案例,逐项提出本系统本领域“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费用、减跑动”等流程再造措施,确保清单事项的办理环节、材料、时间、费用、跑动次数等均达到全市领先、全省一流水平。(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2.深化集成办。7月中旬前,根据生命周期场景划分和企业群众办事需求,各牵头部门组织协同部门,围绕开展“事项联办”和“一链办理”主题式服务,梳理办事场景事项链条,按照“一次告知、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组流程、一套材料”的要求,重塑部门协同配合服务流程,出台“一件事”主题服务流程再造方案,推进“双全双百”事项集成化办理。按照统一流程和标准,结合实际,全面组织实施。(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3.实现全域办。围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创业和便利企业群众跨区域生产生活,强化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打破区域限制和部门壁垒,7月底前,分类推进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全市通办改革,实现“双全双百”事项就近可办、跨域通办。推广应用临沂市跨域通办证照制作辅助系统,加强与长三角地区、淮海经济区、鲁南经济圈等城市合作,构建跨域通办常态化机制,为加快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打造长三角产业转移“大后方”提供服务保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二)线上线下融合,打造服务专区
4.推动线下服务创新。8月底前,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及公共服务机构等设置相关事项办事窗口,实行线下“一窗综合受理”,编制“双全双百”服务手册,提供全方位咨询引导服务。完善帮办代办机制,组建流动服务队,实行“厅内帮办代办+厅外流动服务”,提升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无障碍服务能力和项目服务保障能力。推动企业群众办事需求高的“双全双百”事项下沉基层实施,打造15分钟政务服务圈,实现企业群众就近办理。(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5.建设线上服务专区。完善提升政务服务平台、爱山东APP等平台服务功能,推进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归档全程电子化,实现更多高频事项不见面办理。9月底前,在政务服务网(郯城站)和“爱山东”APP郯城分厅建设“双全双百”服务专区,按照“主题突出、界面友好、一屏尽览、信息集成”原则,对全生命周期各阶段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梳理汇总、分类打包,推动零散信息和办理渠道在网上集成,为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各个重要阶段提供清晰的办事指引和集成化的办事渠道,实现线上“一网通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三)突出数据共享,夯实改革保障
6.统一事项办理标准。依托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对“双全双百”事项要素实行同源管理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维护流程再造成果,确保要素准确性。7月底前,各牵头部门组织协同部门,按照优化的服务流程,编制“双全双百”事项工作规范和“零基础”标准化办事指南,统一明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审查标准等要素,实现同一事项在全市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7.强化数据共享应用。7月底前,组织县直部门单位根据事项办理和集成服务需要,形成数据共享需求清单。9月底前,建立以场景应用授权为基础的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基础应用,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核验材料原件,实现更多申报材料“免提交”,全面打造“无证明城市”。12月底前,按照清单需求,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应用和业务协同,支撑政务服务流程和功能优化,实现更多事项“秒批秒办、无感审批”。(县大数据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8.建设企业个人数字档案。9月底前,按照“一企一档”“一人一档”要求,建立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数字档案,全面汇聚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行为数据,综合分析需求,强化大数据综合分析和区块链技术应用,为政策推送、精准服务、高效监管等提供支撑。完善“政企直通车”平台功能,完善提升企业库、政策库、事项库,根据企业类型自动匹配服务、资金、补贴、税收等政策,实现各类惠企政策“精准推送、智能兑现”,推动政府部门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局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9.完善“好差评”体系。将“好差评”作为收集企业群众反馈的重要途径,不断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引导企业群众通过线上二维码、线下评价器等渠道进行服务评价,实现“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加强“好差评”数据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以评促改,对收集到的差评,按照“1、5、15” 时限做好问题整改,确保有诉必应、接诉即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的统筹协调,组织各部门认领“双全双百”事项清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大数据局负责强化数据协同共享保障。各牵头部门要加强主责意识,会同协同部门,主动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沟通衔接,对照“双全双百” 事项清单,编制工作规范,梳理办事场景,推进一链办理,加强业务培训,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共同制定出台具体改革方案,将各项改革任务分解到位、落实到人。
(二)强化监督指导。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加强督导调度,建立工作台账,对各部门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对流程优化、集成办理、规范编制、平台建设、数据共享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改革任务完成后要及时进行验收评估。充分利用政务服务“好差评”等方式,实现服务绩效动态评价。各部门单位相关工作落实和服务评价情况纳入全县政务服务年度评估、评价范围。
(三)坚持动态调整。各部门要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听取企业群众对“双全双百”事项办理情况的意见反馈,根据流程优化和办事需求,及时扩展充实“双全双百”事项清单,探索推出更多服务场景,配套完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不断提升数据赋能场景支撑能力,形成持续迭代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四)营造改革氛围。各部门单位要加大对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创新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提高企业和群众对政务服务“双全双百” 工程的知晓度、参与度,营造社会关注、市场认可、群众满意、各方支持的良好氛围。
附件:1.企业全生命周期事项清单及责任分工
2.个人全生命周期事项清单及责任分工
3.郯城县“双全双百”工程任务配档表
附件1
企业全生命周期事项清单及责任分工
序号 |
阶段 |
场景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牵头部门 |
协同部门 |
|
1 |
1 企业开办 |
1.1 企业 开 办 |
公司(企业)设立登记 |
公司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2 |
公章刻制备案 |
其他行政 权力 |
县公安局 |
||||
3 |
涉税办理 |
其他 |
县税务局 |
||||
4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5 |
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6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
公共服务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7 |
预约银行开户 |
其他 |
中国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 |
||||
8 |
2 企 业 准 营 |
2.1 生产 许可 办理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9 |
食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10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11 |
排污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12 |
2 企 业 准 营 |
2.2 经营 许可办理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 政审 批服 务局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13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许可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14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15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烟草专卖公司 |
||||
16 |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17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公安局 |
||||
18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19 |
城市公共汽(电) 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城市公交线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20 |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
道路班车客运(含班线)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21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22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其他行政 权力 |
县商务局 |
||||
23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24 |
兽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25 |
2.3 社会 服务 许可 办理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26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27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28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2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30 |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31 |
3 企业运营 |
3.1 员工保障 |
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网上发布招聘信息)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32 |
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单位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33 |
劳动用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34 |
社会保险登记 |
企业职工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35 |
职工参保登记(医保)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36 |
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37 |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申报核定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38 |
单位医疗保险工资申报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39 |
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县税务局 |
||||
40 |
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41 |
住房公积金缴存 |
住房公积金个人 账户设立 |
公共服务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住房公积金 汇(补)缴 |
公共服务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
公共服务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 |
公共服务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42 |
确有困难的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审核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43 |
3.2 纳税 服务 |
纳税人资格信息报告(一般纳税人登记等事项) |
其他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
44 |
纳税人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等事项) |
其他 |
县税务局 |
||||
45 |
发票管理 |
其他 |
县税务局 |
||||
46 |
纳税申报(各项税费) |
其他 |
县税务局 |
||||
47 |
税收优惠 |
其他 |
县税务局 |
||||
48 |
出口退(免)税 |
其他 |
县税务局 |
||||
49 |
3 企 业 运 营 |
3.3 财产 登记 |
不动产登记 |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抵押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50 |
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 |
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 公 安 局 |
县交警大队 |
||
机动车登记-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交警大队 |
|||||
机动车登记-转移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交警大队 |
|||||
机动车登记-抵押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交警大队 |
|||||
机动车登记-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交警大队 |
|||||
51 |
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
动产抵押 |
其他 |
中国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 |
中国人民银行 郯城县支行 |
||
应收账款质押 |
其他 |
中国人民银行 郯城县支行 |
|||||
存款单、仓单、 提单质押 |
其他 |
中国人民银行 郯城县支行 |
|||||
融资租赁 |
其他 |
中国人民银行 郯城县支行 |
|||||
保理 |
其他 |
中国人民银行 郯城县支行 |
|||||
股权出质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52 |
3.4 扶持 补贴 |
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服务 |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领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一次性创业岗位 开发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53 |
3 企 业 运 营 |
3.4 扶持 补贴 |
企业申领稳岗返还 |
公共服务 |
县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54 |
公共就业专项服务活动 |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培训机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培训机构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55 |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 |
公共服务 |
县残疾人联合会 |
||||
56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科技局 |
||||
57 |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
公共服务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58 |
4 投 资 建 设 |
4.1 投资 立项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行 政审 批服 务局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59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 权力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60 |
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6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6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63 |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生态环境局 郯城县分局 |
||||
6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65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66 |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
其他行政 权力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67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68 |
4.2 规划 许可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69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70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71 |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
行政确认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72 |
4 投资建设 |
4.3 施工许可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其他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73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74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75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76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77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78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79 |
4.4 竣工 验收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行政确认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80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 权力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人防保障服务中心 |
||||
81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82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 权力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83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 权力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84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其他行政 权力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85 |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 权力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8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
其他 |
县水利局 |
||||
87 |
供水报装 |
其他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88 |
供电报装 |
其他 |
国网郯城县供电公司 |
||||
89 |
燃气报装 |
其他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90 |
4 投 资 建 设 |
4.5 市政 公用 |
热力报装 |
其他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91 |
通信报装 |
其他 |
中国铁塔 郯城分公司 |
||||
92 |
排水报装 |
其他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
93 |
5 企业变更 |
5.1 企业变更 |
公司(企业)变更登记 |
公司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非公司企业法人 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分公司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94 |
社会保险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95 |
医疗保险单位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96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97 |
6 企业退出 |
6.1 企业注销 |
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
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 政审 批服 务局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分公司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98 |
税务注销(清税申报) |
其他行政 权力 |
县税务局 |
||||
99 |
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100 |
医疗保险单位注销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101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
公共服务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102 |
预约银行销户 |
其他 |
中国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 |
||||
附件2
个人全生命周期事项清单及责任分工
序号 |
阶段 |
场景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牵头部门 |
协同部门 |
|||
1 |
1 出生 |
1.1 出生 |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
公共服务 |
县卫健局 |
县卫健局 |
|||
2 |
预防接种证办理 |
公共服务 |
县卫健局 |
||||||
3 |
户口登记(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公安局 |
||||||
4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5 |
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申领)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
||||||
6 |
居民身份证签发 |
行政确认 |
县公安局 |
||||||
7 |
2 教育 |
2.1 入学 |
学前教育入学报名 |
其他 |
县教 体局 |
县教体局 |
|||
8 |
义务教育入学报名 |
其他 |
县教体局 |
||||||
9 |
高中教育入学报名 |
其他 |
县教体局 |
||||||
10 |
高考录取查询 |
其他 |
县教体局 |
||||||
11 |
户口迁移(大中专学校招生迁移) |
行政确认 |
县教 体局 |
县公安局 |
|||||
12 |
2.2 转学 |
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转移服务) |
公共服务 |
县教 体局 |
县教体局 |
||||
13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转移服务) |
公共服务 |
县教体局 |
||||||
14 |
2.3 助学 |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
行政给付 |
县教 体局 |
县教体局 |
||||
15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行政给付 |
县教体局 |
||||||
16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行政给付 |
县教体局 |
||||||
17 |
申请助学贷款 |
其他 |
县教体局 |
||||||
18 |
2 教 育 |
2.4 毕业 |
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服务 (网上发布求职信息) |
公共服务 |
县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19 |
毕业生网签协议 |
其他 |
县教体局 |
||||||
20 |
毕业生录入协议 |
其他 |
县教体局 |
||||||
21 |
毕业生解除就业信息 |
其他 |
县教体局 |
||||||
22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就业报到证改派手续办理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就业报到证调整手续办理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23 |
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登记 |
其他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24 |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公共服务 |
县教体局 |
||||||
25 |
户口迁移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回原籍迁移) |
行政确认 |
县公安局 |
||||||
26 |
3 退 役 |
3.1 退役 |
退役军人报到登记 |
其他 |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
县退役军人 事务局 |
|||
27 |
户口登记(退出现役落户) |
行政确认 |
县公安局 |
||||||
28 |
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 事务局 |
||||||
29 |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 |
公共服务 |
县退役军人 事务局 |
||||||
30 |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
行政确认 |
县退役军人 事务局 |
||||||
31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县退役军人 事务局 |
||||||
32 |
4.1 职业 资格 |
教师资格认定 |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高级中学教师、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 习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33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司法局 |
||||||
34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35 |
4 工 作 |
护士执业注册 |
县级执业登记和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县行 政审 批服 务局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市级执业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 注册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省级执业登记的医 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36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37 |
4.2 人才引进 |
高层次人才服务 |
“沂蒙惠才卡”办理 |
其他 |
县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
||||
人才服务保障凭证 办理(县级) |
其他 |
||||||||
38 |
4.3 社会 保障 |
社会保险登记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 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39 |
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 |
其他 |
县医疗保障局、县税务局 |
||||||
40 |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41 |
社会保险记录查询打印 |
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查询 打印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迁移证明打印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42 |
职工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43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44 |
4.3 社会 保障 |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公共服务 |
县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
县医疗保障局 |
||||
45 |
医疗保险缴费证明打印 |
其他 |
县医疗保障局 |
||||||
46 |
住房公积金缴存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4 工 作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
公共服务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
公共服务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 |
公共服务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公共服务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公共服务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47 |
工伤认定 |
行政确认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48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49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50 |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程度鉴定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51 |
流动人员人事管理 服务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收集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借(查)阅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2 |
4.4 失业 |
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
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 人员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 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无就业经历人员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53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54 |
5 置 业 |
5.1 购置 新房 |
新建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其他 |
县自 然资 源和 规划 局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55 |
契税申报 |
其他 |
县税务局 |
||||||
56 |
不动产登记 |
预告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个人) |
行政确认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抵押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57 |
5.2 购置 二手 房 |
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其他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58 |
房产交易纳税申报 |
其他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59 |
不动产登记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个人) |
行政确认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抵押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60 |
5.3 租赁 住房 |
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县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局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61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62 |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准 |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63 |
5.4 建设 农房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
其他 |
县自 然资 源和 规划 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
64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65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66 |
5 置 业 |
5.5 公积金 |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准 |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住 房公 积金 中心 郯城 县分 中心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67 |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核准 |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 公积金贷款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 |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 |
其他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68 |
6 出 行 |
6.1 交通 |
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 |
行政许可 |
县公 安局 |
县公安局 |
|||
69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交 警大 队 |
县交警大队 |
|||||
70 |
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 |
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交警大队 |
|||||
机动车登记-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交警大队 |
|||||||
机动车登记-转移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交警大队 |
|||||||
机动车登记-抵押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交警大队 |
|||||||
机动车登记-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交警大队 |
|||||||
71 |
车辆购置税申报 |
其他 |
县税务局 |
||||||
72 |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行政许可 |
县交警大队 |
||||||
73 |
机动车行驶证补发、换发 |
其他 |
县交警大队 |
||||||
74 |
机动车号牌补发、换发 |
其他 |
县交警大队 |
||||||
75 |
交通违法处理 |
其他 |
县交警大队 |
||||||
76 |
交通罚款缴纳 |
其他 |
县交警大队 |
||||||
77 |
6.2 出入境 |
普通护照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公 安局 |
县公安局 |
||||
78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须在指定地点办理的赴香港或澳门签注除外) |
行政许可 |
县公安局 |
||||||
79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须在指定地点办理的赴台湾签注除外) |
行政许可 |
县公安局 |
||||||
80 |
7 婚 育 |
7.1 婚育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民 政局 |
县民政局 |
|||
81 |
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结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民政局 |
||||||
82 |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民政局 |
||||||
83 |
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离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民政局 |
||||||
84 |
生育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卫生健康局 |
||||||
85 |
8 就 医 |
8.1 医疗 服务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公共服务 |
县医 疗保 障局 |
县医疗保障局 |
|||
86 |
住院病历复制和查阅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87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长期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异地急诊转住院联网备案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转外就医备案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88 |
8.2 就医 结算 |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公共服务 |
县医 疗保 障局 |
县医疗保障局 |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生育津贴支付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
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确认(工伤职工异地就医 登记备案) |
公共服务 |
县医 疗保 障局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支付(含住伙食补助费核定支付)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异地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支付(含交通食宿费核定支付)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89 |
9 救 助 |
9.1 残疾 人救 助 |
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类别(等级)变更、注销 |
行政确认 |
县残疾人联合会 |
县残疾人 联合会 |
|||
9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
91 |
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山东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 孤独症 儿童康复救助 |
公共服务 |
县残疾人 联合会 |
|||||
山东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 |
公共服务 |
县残疾人 联合会 |
|||||||
山东省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康复救助 |
公共服务 |
县残疾人 联合会 |
|||||||
92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
93 |
9.2 困难 人员 救助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民 政局 |
县民政局 |
||||
94 |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
95 |
临时救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
96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
97 |
公共就业专项 服务活动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个人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98 |
10 养 老 |
10.1 养老 |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
公共服务 |
县民 政局 |
县卫生健康局 |
|||
99 |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100 |
参保人员因病、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101 |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支付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支付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102 |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准 |
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103 |
社会保险登记 |
待遇发放账号信息维护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104 |
高龄津贴发放 |
公共服务 |
县卫生健康局 |
||||||
105 |
11 身 后 |
11.1 后事 |
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
公共服务 |
县民 政局 |
县卫生健康局 |
|||
106 |
火化遗体 |
其他 |
县民政局 |
||||||
107 |
火化证明 |
其他 |
县民政局 |
||||||
108 |
户口注销(死亡注销) |
行政确认 |
县公安局 |
||||||
109 |
11.2 继承 |
失业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 申领 |
公共服务 |
县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110 |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在职)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退休人员死亡)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 领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 登记及一次性待遇核定支付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111 |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112 |
不动产登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或受遗赠) |
行政确认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113 |
司法公证 |
公共服务 |
县司法局 |
||||||
附件3
郯城县“双全双百”工程任务配档表
序号 |
目标任务 |
具体任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备注 |
(一)对照两张清单,推动流程再造 |
||||||
1 |
推进极简办 |
对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围绕“双全双百” 清单事项,对标全省最佳案例,逐项提出本系统本领域“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费用、减跑动”等流程再造措施,确保清单事项办理的环节、材料、时间、费用、跑动 次数等均达到全市领先、全省一流水平。 |
7月底前 |
县直有关 部门单位 (具体名单见附件1、2牵头 部门) |
县直部门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 1、2协同 部门) |
|
2 |
深化集成办 |
根据生命周期场景划分和企业群众办事需 求,围绕开展“事项联办”和“一链办理” 主题式服务,梳理办事场景事项链条。 |
7月 底前 |
县直有关 部门单位 (具体名单见附件1、2牵头部门) |
县直部门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2协同部门) |
|
3 |
按照“一次告知、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组流程、一套材料”的要求,重塑部门协同配合服务流程,出台“一件事”主题服务流程再造方案,推进“双全双百”事项集成化 办理。 |
7月底前 |
||||
4 |
实现全域办 |
围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创业和便利企业群众跨区域生产生活,强化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打破区域限制和部门壁垒,分类推进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全市通办改革,实现“双全双百”事项就近可办、跨域通办。 |
7月底前完成并长期坚 持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直部门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 1、2) |
|
5 |
推广应用临沂市跨域通办证照制作辅助系统,加强与长三角地区、淮海经济区、鲁南 经济圈等城市合作,构建跨域通办常态化机 制。 |
8月底前 |
||||
(二)线上线下融合,打造服务专区 |
||||||
6 |
推动线下服务创新 |
在各类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服务机构等设置 相关事项办事窗口,实行线下“一窗综合受 理”,编制“双全双百”服务手册,提供全 方位咨询引导服务。 |
8月底前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直部门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2) |
|
7 |
完善帮办代办机制,组建流动服务队,实行“厅内帮办代办+厅外流动服务”,提升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无障碍服务能力 和项目服务保障能力。 |
|||||
8 |
推动企业群众办事需求高的“双全双百”事 项下沉基层实施,打造15分钟政务服务圈, 实现企业群众就近办理。 |
|||||
9 |
建设线上服务专区 |
完善提升政务服务平台、爱山东APP、爱山东·容沂办APP等平台服务功能,推进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归档全程电子化,实现 更多高频事项不见面办理。 |
9月底前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直部门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2) |
|
10 |
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郯城站)和“爱山东”APP郯城分厅建设“双全双百”服务专区,对全生命周期各阶段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梳理汇总、分类打包,推动零散信息和办理渠道在网上集成,实现线上“一网通办”。 |
|||||
(三)突出数据共享,夯实改革保障 |
||||||
11 |
统一事项办理标准 |
依托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对“双 全双百”事项要素实行同源管理和动态调整, 及时更新维护流程再造成果,确保要素准确性。 |
长期推进 |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具体名单见附件1、2牵头部门) |
县直部门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 1、2协同部门) |
|
12 |
按照优化的服务流程,编制“双全双百”事项工作规范和“零基础”标准化办事指南, 统一明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 审查标准等要素,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
7月底前 |
||||
13 |
强化数据共享应用 |
组织县直部门单位根据事项办理和集成服务需要,形成数据共享需求清单。 |
7月底前 |
县大数据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直部门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 1、2) |
|
14 |
加强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基础应用,实现更多申报材料“免提交”,全面打造“无证明城市”。 |
9月底前 |
||||
15 |
建立以场景应用授权为基础的数据共享机制,按照清单需求,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应用 和业务协同,支撑政务服务流程和功能优化, 实现更多事项“秒批秒办、无感审批”。 |
12月底前 |
||||
16 |
建设企业个人数字档案 |
按照“一企一档”“一人一档”要求,建立 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数字档案,全面汇聚企 业个人全生命周期行为数据,综合分析需求,强化大数据综合分析和区块链技术应用。 |
9月底前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县大数据局 |
县直部门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 1、2) |
|
17 |
完善“政企直通车”平台功能,完善提升企业库、政策库、事项库,根据企业类型自动匹配服务、资金、补贴、税收等政策,实现 各类惠企政策“精准推送、智能兑现”。 |
|||||
18 |
完善“好差 评” 体系 |
将“好差评”作为收集企业群众反馈的重要 途径,不断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引导企业群众通过线上二维码、线下评价器等渠道进行服务评价,实现“一次一评、 一事一评”。 |
长期推进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直部门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2) |
|
19 |
加强“好差评”数据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 题、以评促改,对收集到的差评,按照“1、 5、15”时限做好问题整改,确保有诉必应、 接诉即办。 |
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189930.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5/189931.htm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189894.htm
简明问答:http://www.tancheng.gov.cn/info/4261/189932.htm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21〕37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扎实推进我县农村消防建设,强化农村消防安全基础工作,提高人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现将《郯城县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郯城县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
为推进我县农村消防建设,强化农村消防安全基础工作,提高人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山东省消防条例》、《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农村消防组织
(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判分析本辖区范围内火灾形势,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二)社区村民委员会建立由主任担任组长,其他村干部担任成员的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筹划和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各村应建立集治安联防、巡逻等功能于一体的消防队伍,有产业功能区的地方可以通过企业联办、集资等形式组建专兼职消防队伍。各类消防队伍要坚持定期训练,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和初期火灾的扑救等工作。
二、农村消防宣传教育
(一)制定符合本村实际、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村民防火公约》。《村民防火公约》应以增强村民消防法制意识和消防安全观念为主旨,力求通俗易懂,言简意赅,语句顺畅,操作性强。《村民防火公约》应采用防雨防晒型材料制作,固定悬挂在本村室外显要位置和村民日常活动的室内场所,每村一般不得少于两处。
(二)利用当地文化站、活动室、宣传栏、文化橱窗等设施进行消防安全宣传,使村民普遍掌握防火公约、消防安全常识等内容。
(三)社区村民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消防宣传及消防演练活动,努力提高村民、个体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在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时节、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各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要适时对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适时向村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农村中小学校要切实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充分发挥中小学生在农村防火工作中的宣传作用,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推动村庄的消防安全社会效应。
(五)农村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要经常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农村消防规划和设施器材
(一)各社区要根据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应有确保消防车顺利通行的交通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米。各村主干道不得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
(三)无给水管网的村,其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堰塘、水渠等天然水源,并设置通向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四)距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点3公里以上的自然村,如无天然水源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应设置消防水池,并配置手抬式消防机动泵及配套的消防水带和水枪。
(五)有条件的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要沿村庄主干道设置,间距为120米。
(六)定期开展农村房屋电气线路隐患整治工作,指导村民选用合格的用电设备,套管保护线路,严禁过载使用、私拉乱接,确保用电安全。
四、农村消防安全检查
(一)各乡镇应当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要将农村消防建设管理纳入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与农村其他工作统筹安排,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村民委员会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经营场所、村民住宅、学校及公用建筑等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要确保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火灾多发季节,要适时开展检查。
(三)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履行农村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对村民委员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定期进行教育培训指导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各项规定制度,并监督落实。
五、农村消防业务建设
村民委员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村民防火公约》,制订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志愿消防队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制度、防火检查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制作消防工作档案。消防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村消防基本情况示意图、村消防组织网络示意图及防火委员会工作职责、志愿消防队工作职责、消防宣传教育制度、防火检查制度、农村消防工作记录、村民防火公约、灭火应急预案、开展消防工作的其他资料。
!正文结束Copyright © 2002-2021 郯城县人民政府 网站地图
郯城县人民政府主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承办地址:郯城县府前街127号 电话(传真):05396150288 邮编:276100
网站标识码:3713220016 鲁ICP备05023279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2021800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