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文旅发〔2021〕37号
为了预防因发生地震、火灾、斗殴或者其他安全事故而造成的人员慌乱、拥挤和阻塞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导致的踩踏惨剧事件发生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影剧院防止楼梯拥挤踩踏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夏立坤
副组长:郁传信、李宝杰、赵咏雪
成员:郭建超、刘宏叶、宋永晴、闫迪迪、李振东
组长工作职责:及时听取事故情况汇报,立即召集领导小组成员研究、制定处置对策,及时向上级报告,负责整个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副组长工作职责:在组长的统一部署下,负责指挥有关单位人员开展事故现场救援,事故调善后处理等工作。
成员工作职责:
1、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
2、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通知消防、公安、安监、卫生宣传等部门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交通保障工作
4、负责涉案人员监控工作
5、负责将事故在规定的时间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6、组织参与事故的现场处置和协调工作。
二、防范准备及措施
1、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都张贴有应急标志,平时应加以留心。
2、逃生时应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逃离,千万不能拥挤。
3、不要轻易跳楼,除非安全事故已经危及到生命。
4、火灾发生,逃生无路时,应靠近窗户或阳台,关闭迎火门窗,向外呼救。
三、现场处置及救援措施
1、发现初起火灾,应及时报警并利用楼内的消防器材及时扑灭
2、要保持头脑清醒,千万不要惊慌失措、盲目乱跑。
3、火势蔓延时,应用湿毛巾或湿衣服遮掩口鼻,放低身体姿势,浅呼吸、快速、有序地向安全出口撤离。尽量避免大声呼喊,以防止有毒烟雾吸入呼吸道。
4、离开房间后,应关紧房门,将火焰和浓烟控制在一定的空间内。
5、利用建筑物阳台、室内布置等逃生,也可将被单结成牢固的绳索,牢系在窗栏上,顺绳滑至安全楼层。
6、逃生无路时,应靠近窗户或阳台,关闭迎火门窗,向外呼救。
四、事故报告、要求及现场保护
(一)报告程序要求
1、事故发生后,影剧院除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外,必须立即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报告,再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在第一时间报上级部门。
2、影剧院应在事故发生后的4小时内将应急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及时书面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3、任何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时,在组织抢救工作的同时,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与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散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事故调查处理
1、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和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有关责任部门如不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并造成后果,应追究其负责人相应的责任。
!正文结束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城区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
郯发改〔2021〕83号
郯城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各用水终端户:
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城区生活用水价格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为充分反映水资源状况、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建立完善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经价格听证会充分论证,报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区生活用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水分类
城区生活供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
二、调整基本水价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调整为1.65元/m³;非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调整为1.95元/m³;特种行业基本水价调整为4.95元/m³;基本水价含二次供水成本。
以上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及城市公用附加。
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1)居民用户用水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逐档递增,按档计收,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80(含)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2.70元(基本水价1.65元、污水处理费0.85元、水资源税0.20元);第二阶梯用水量180--300(含)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53元(基本水价2.48元、污水处理费0.85元、水资源税0.20元);第三阶梯用水量为300立方米以上,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6.00元(基本水价4.95元、污水处理费0.85元、水资源税0.20元)。
(2)非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35元(基本水价1.95元、污水处理费1.20元、水资源税0.20元);
(3)特种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6.35元(基本水价4.95元、污水处理费1.20元、水资源税0.20元)。
四、相关配套政策
1.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区困难家庭(须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件),第一级基本水价按原价格即1.45元/m³执行(综合水价2.50元/立方米),超出部分执行阶梯式水价。
2.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按《关于实施郯城县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郯价字﹝2018﹞20号)执行。
3.对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在用水人口为4人水量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1人,各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50立方米。
4.实行下游终端水价与上游价格同步联动机制,凡上游调整价格,如遇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标准、水资源税等,终端供水价格进行同步调整(实行价格听证的除外)。
5.对居民小区物业等转供水单位执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最终结算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单位与转供水单位协商确定,协议复印件报发改局后执行。
五、相关要求
供水价格为郯城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城区用水户终端最终结算价格,任何单位、企业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供水单位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价格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提高服务质量。
建议各小区居民供水纳入专营单位管理。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郯价字[2014]31号同时废止。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1月2日
!正文结束郯发改〔202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解决企业电力接入“最后一公里”问题,更好助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和《临沂市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规定并报县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延伸电力外线投资界面,降低企业接电成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伸投资范围与出资分摊政策
(一)小微企业用户
全县范围内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全面实行低压接入,由供电企业延伸投资界面至电能表。小微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拥有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址与用电地址一致的新装用户,不含集团用户;执行非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电价;供电企业直供;同一用电地址累计接入容量160千瓦及以下。
(二)特定10千伏企业用户
省级及以上园区和纳入省级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的10千伏企业用户(以下统称特定企业),由供电企业延伸投资界面至用户规划红线(电源接入点原则上设置在用户规划红线处,可视现场建设条件适当调整),园区或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景区)负责提供基础通道(管廊、管沟)。
(三)其他10千伏企业用户
除特定企业外,其他10千伏企业用户(不包括执行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的企业,不包括临时用电企业和用电地址非首次电力报装企业,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团企业分公司,不包括商业综合体、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不包括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淘汰限制类行业的企业)延伸投资界面至用户规划红线(电源接入点原则上设置在用户规划红线处,可视现场建设条件适当调整)。延伸投资界面引起的电力外线建设费用(不含电缆下地引起的土建投资费用、用户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景区)与供电企业各承担50%。
二、资金列支渠道
各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景区)要完善与储备地块相关的供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投资建设责任。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电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如电力管廊管沟建设以及政府分担的部分,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与储备土地无关需由政府承担的部分,通过预算安排解决。
三、资金管理
投资界面延伸后,除特定企业外,其他10千伏企业用户的电力外线建设费用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景区)政府与供电企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项目预计总体投资额,制定年度投资计划,签订资金支付协议。
各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景区)将按规定承担的投资金额纳入年度预算后,应及时拨付供电企业。供电企业根据财政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安排自有配套资金。对财政拨付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四、项目实施管理
对符合延伸投资界面的企业用户,其电力外线建设工程由供电企业组织实施,采用《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2016版)》电力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以招标价格为计算依据,按实际竣工的工程量进行结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属地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景区)与供电企业双方共同认可的咨询单位审核,报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景区)主管部门审定后为准。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实施,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五、资产归属
政府与供电企业共同延伸投资的电力线路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产权归属供电企业,由属地供电企业负责后期安全、运维和管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1.延伸电力外线投资界面、降低企业接电成本是市政府优化电力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景区)要高度重视,安排相关部门与供电企业做好协同配合,确保政策及时有效落地。
2.各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景区)应根据本通知相关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于2021年11月30日前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国网郯城供电公司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郯城县财政局和国网郯城供电公司共同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和省如有政策变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财政局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郯城县供电公司
2021年10月27日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郯政办字〔2021〕5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郯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
郯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准入和退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郯城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郯城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 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划分为县城区域街道、一般街道、各类商品批发市场(含大型商业综合体)、城镇社区、行政村五类区域,分别设定不同零售点布局条件及标准:
(一)县城区域街道:同一街道两侧以申请人经营场所为基准点左右各延伸500米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2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主要涵盖皇亭路以北、师郯路以南、205国道以西、振兴路以东范围内街道。
(二)一般街道:同一街道两侧以申请人经营场所为基准点左右各延伸500米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0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60米。一般街道主要包括郯城县城区域街道以外的街道和乡镇驻地街道(含已撤销乡镇的原驻地)。
(三)各类商品批发市场(含大型商业综合体):每100个经营商户可设1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低于100户不设。
(四)城镇社区:按照现有住户每100户设1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低于1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城镇社区主要包括封闭管理的城乡居民住宅小区、还建小区、棚改社区等。
(五)行政村:按照现有住户每100户设1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低于1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受数量限制的区域设置零售点,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和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以及在本辖区拥有10家以上的连锁店等经营商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相关展馆可设置1-2个零售点;
(三)宾馆、饭店、酒楼等营业性场所,宾馆房间数量超过100间,饭店、酒楼单间数量超过20间。现已有许可证但是低于以上标准的宾馆、饭店、酒楼且不符合相关布局标准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四)AAA级以上旅游景点、客运交通枢纽、机场、火车(高铁)站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内,可按需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但相关区域管理运营机构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除外;
(五)本规定实施前已设立的零售点因客观情形变化,导致零售点位于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内部或距离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6 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住宅小区内,除经规划为商业用途场所外的其他住宅附属配套房屋的;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四)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内及距其出入口距离100米以内的区域;
(五)违章建筑场所、临时建筑场所、简易搭盖、流动摊点等非固定经营场所,未取得占道经营许可的电话亭、报刊亭、集装箱房等场所;
(六)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七)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并被冻结的区域;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立零售点的情形。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失信被执行人申请的;
(二)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四)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已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申请人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八条 零售点设置的其他情形
(一)本辖区的残疾人、军烈属、特困户等特殊群体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从事个体经营,能够出具相关证明的,可在城区和乡镇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距要求基础上放宽50%,特殊情况除外;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改变经营地址,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或者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城区和乡镇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家庭成员继续从事经营,或者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导致许可证持证主体发生改变,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
(四)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五)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不受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但经营场所为非经规划为商业用途的住宅附属配套房屋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九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一处经营场所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间距指申请人经营场所所有进出通道口与其他零售点、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等主体所有进出通道口可通行的最近距离,以通道口最近一侧之间的距离为准。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以商业购物活动为基本内容结合餐饮、休闲娱乐、体育健身等若干功能组成的综合性商业建筑。
第十三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涂料、汽油、柴油、油墨、烟花爆竹等不安全或导致卷烟被污染的物品。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明确界定的区域,或者按有关条款无法辨明适用布局标准的区域,参照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均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郯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9月30日。
!正文结束郯发改〔2021〕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光伏企业:
为认真践行“30.60”碳达峰、碳中和重要部署,促进全县分布式光伏安全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分布式光伏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郯城县分布式光伏建设规范(试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执行,试行期间,如国家、省、市公布最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
附件:郯城县分布式光伏建设规范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国网郯城县供电公司
2021年8月10日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21〕50号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郯城县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
郯城县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建立完善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增强企业群众改革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山东省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21〕7号)和《临沂市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1〕37号)安排部署,现就我县推进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
(一)工作目标
从企业群众需求出发,对标全省最佳实践,突出场景应用、数据驱动,2021年底前,围绕企业开办、准营、运营、退出等阶段和个人出生、教育、工作、婚育、养老等阶段,各推出不少于100项办事需求大、关联度高、企业群众获得感强的高频事项,实行流程再造,实现“极简办、集成办、全域办”,为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各个重要阶段提供清晰的办事指引和集成化的办事服务,全面构建部门协同、整体联动、线上线下融合的政务服务新模式,推动全县政务服务水平走在全省前列。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需求导向。聚焦企业群众普遍关注、需求集中的重点领域高频事项,从需求侧场景出发,加快制度创新流程再造,全面破解影响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难点堵点,推进服务“有求必应、无事不扰”。
2.坚持数据驱动。充分发挥数据共享支撑作用,强化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应用,推进“云、数、网、端”整合、共享、开放,不断拓展数据共享应用场景,推广使用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电子印章,提升政务服务智能化水平。
3.坚持集成联动。立足全生命周期,改进服务方式,丰富办事渠道,实行线上线下一体推进、融合互补、标准一致,打造场景化服务模式,完善改革配套措施,强化市县协同、部门联动,放大综合效应,打造精简高效的服务体系。
4.坚持结果导向。把用户体验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唯一标准,围绕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智能办,全面提升办事平台功能,实现从“可用向好用”、从“好用向爱用”转变,强化成果验收,科学评判成效,构建动态优化的闭环运行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对照两张清单,推动流程再造
1.推进极简办。7月底前,县直部门单位主动对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围绕“双全双百”清单事项(附件1、2),对标全国最佳案例,逐项提出本系统本领域“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费用、减跑动”等流程再造措施,确保清单事项的办理环节、材料、时间、费用、跑动次数等均达到全市领先、全省一流水平。(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2.深化集成办。7月中旬前,根据生命周期场景划分和企业群众办事需求,各牵头部门组织协同部门,围绕开展“事项联办”和“一链办理”主题式服务,梳理办事场景事项链条,按照“一次告知、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组流程、一套材料”的要求,重塑部门协同配合服务流程,出台“一件事”主题服务流程再造方案,推进“双全双百”事项集成化办理。按照统一流程和标准,结合实际,全面组织实施。(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3.实现全域办。围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创业和便利企业群众跨区域生产生活,强化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打破区域限制和部门壁垒,7月底前,分类推进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全市通办改革,实现“双全双百”事项就近可办、跨域通办。推广应用临沂市跨域通办证照制作辅助系统,加强与长三角地区、淮海经济区、鲁南经济圈等城市合作,构建跨域通办常态化机制,为加快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打造长三角产业转移“大后方”提供服务保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二)线上线下融合,打造服务专区
4.推动线下服务创新。8月底前,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及公共服务机构等设置相关事项办事窗口,实行线下“一窗综合受理”,编制“双全双百”服务手册,提供全方位咨询引导服务。完善帮办代办机制,组建流动服务队,实行“厅内帮办代办+厅外流动服务”,提升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无障碍服务能力和项目服务保障能力。推动企业群众办事需求高的“双全双百”事项下沉基层实施,打造15分钟政务服务圈,实现企业群众就近办理。(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5.建设线上服务专区。完善提升政务服务平台、爱山东APP等平台服务功能,推进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归档全程电子化,实现更多高频事项不见面办理。9月底前,在政务服务网(郯城站)和“爱山东”APP郯城分厅建设“双全双百”服务专区,按照“主题突出、界面友好、一屏尽览、信息集成”原则,对全生命周期各阶段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梳理汇总、分类打包,推动零散信息和办理渠道在网上集成,为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各个重要阶段提供清晰的办事指引和集成化的办事渠道,实现线上“一网通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三)突出数据共享,夯实改革保障
6.统一事项办理标准。依托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对“双全双百”事项要素实行同源管理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维护流程再造成果,确保要素准确性。7月底前,各牵头部门组织协同部门,按照优化的服务流程,编制“双全双百”事项工作规范和“零基础”标准化办事指南,统一明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审查标准等要素,实现同一事项在全市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7.强化数据共享应用。7月底前,组织县直部门单位根据事项办理和集成服务需要,形成数据共享需求清单。9月底前,建立以场景应用授权为基础的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基础应用,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核验材料原件,实现更多申报材料“免提交”,全面打造“无证明城市”。12月底前,按照清单需求,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应用和业务协同,支撑政务服务流程和功能优化,实现更多事项“秒批秒办、无感审批”。(县大数据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8.建设企业个人数字档案。9月底前,按照“一企一档”“一人一档”要求,建立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数字档案,全面汇聚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行为数据,综合分析需求,强化大数据综合分析和区块链技术应用,为政策推送、精准服务、高效监管等提供支撑。完善“政企直通车”平台功能,完善提升企业库、政策库、事项库,根据企业类型自动匹配服务、资金、补贴、税收等政策,实现各类惠企政策“精准推送、智能兑现”,推动政府部门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局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9.完善“好差评”体系。将“好差评”作为收集企业群众反馈的重要途径,不断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引导企业群众通过线上二维码、线下评价器等渠道进行服务评价,实现“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加强“好差评”数据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以评促改,对收集到的差评,按照“1、5、15” 时限做好问题整改,确保有诉必应、接诉即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的统筹协调,组织各部门认领“双全双百”事项清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大数据局负责强化数据协同共享保障。各牵头部门要加强主责意识,会同协同部门,主动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沟通衔接,对照“双全双百” 事项清单,编制工作规范,梳理办事场景,推进一链办理,加强业务培训,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共同制定出台具体改革方案,将各项改革任务分解到位、落实到人。
(二)强化监督指导。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加强督导调度,建立工作台账,对各部门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对流程优化、集成办理、规范编制、平台建设、数据共享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改革任务完成后要及时进行验收评估。充分利用政务服务“好差评”等方式,实现服务绩效动态评价。各部门单位相关工作落实和服务评价情况纳入全县政务服务年度评估、评价范围。
(三)坚持动态调整。各部门要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听取企业群众对“双全双百”事项办理情况的意见反馈,根据流程优化和办事需求,及时扩展充实“双全双百”事项清单,探索推出更多服务场景,配套完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不断提升数据赋能场景支撑能力,形成持续迭代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四)营造改革氛围。各部门单位要加大对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创新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提高企业和群众对政务服务“双全双百” 工程的知晓度、参与度,营造社会关注、市场认可、群众满意、各方支持的良好氛围。
附件:1.企业全生命周期事项清单及责任分工
郯政办字〔2021〕5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郯城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5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郯城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 总则
1.为加强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工作,确保高标准农田设施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
3.本意见适用于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建成并验收的各类工程设施均纳入管护范围。
第二条 管护原则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建与管并重”“谁受益,谁管护”“以工程养工程”“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管护管理工作。
1.“建与管并重”是指建前、建中、建后三阶段全程、全面强化管护工作。建前,项目建设乡镇要把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在规划设计阶段安排和部署、提前谋划。无管护主体的不规划设计,理论上可行实际上用不上的不规划设计,低水平低标准工程不规划设计,把钱用于农民群众生产上急需解决的、制约农业生产和产业化发展根本性的工程项目方面,确保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科学可行、经济合理,建成精品工程,群众满意工程,政府放心工程。建中,要落实好管护配套工程高标准建设。水电工程要有警示标识和安全配套设施,注重防偷盗、防破坏、安全使用等配套工程建设。机电设备要向使用对象进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做到应知应会。项目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要督导施工单位与建设乡镇及时办理工程项目产权、管护责任移交手续工作。施工单位要将工程竣工图、工程量清单、工程决算等竣工资料交接清楚。竣工图要明确单项工程名称、位置、规格、编号、数量等内容。水电系统工程要单独编制竣工图,如:机电井工程要以变压器为单位,与其配电的农井(大口井)、PE管道、出水口、地埋电缆为一个系统工程编制竣工图。建后,要落实好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运营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管护机构,建立制度、配备人员、明确职责、保障经费,切实解决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的难题,保证工程发挥应有的作用。
2.“谁受益、谁管护”是指能明确项目使用者的,以合同(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其管护责任。如种植大户、种植合作社等。
3.“以工程养工程”是指各乡镇以公益服务为目的、不加重群众的负担情况下,向用水用电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加收少量水电费,用于变压器电损和日常水电设施维修等公共维护费用,统一管好、用好机电井等水电建设项目使用维护工作。
4.“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是指林网等工程可以采取承包的方式,所得收益原则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发生的费用支出;排灌站等公益性农田建设项目发生的费用由乡镇政府财政负担,主要用于抗旱保苗、排涝减灾、重点水利设施运营维护等事项支出。
第三条 管护对象及管护内容
1.水利工程:机电井、大口井、排灌站、节制闸、拦河坝、输配水管道工程、出水口、田间渠系工程、田间排水工程、生产桥、交通桥、管涵等。
2.农村输配电工程:变压器及配套设施、高压线路、低压线路、机电设备、射频卡控制器等。
3.田间道路工程:砼硬化道路、沥青硬化路等。
4.田间林网工程。
5.其他工程等。
第四条 管护主体
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产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所有,对建设项目管护工作负总责。建设项目明确归属村、农业企业、个人使用的,其使用者是所属乡镇下一级单位管护主体,对所使用的建设项目负具体管护责任,有使用权,无所有权。
第五条 管护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建立管护经费保障制度,本着“水电费收一点、乡镇政府拿一点,县财政管护专项资金拨一点”的办法筹集管护经费。日常发生的水电费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直接由使用受益对象解决。
(一)管护经费来源
1.灌溉用水收费。
2.乡镇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设施采取租赁、承包等方式取得收入。
3.乡镇财政补助资金。
4.各级财政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专项管护资金。
5.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
(二)使用范围
1.自然毁损的,群众急需使用的水利、电力等工程项目。
2.重要水电工程(排灌站、桥涵闸等)缺失的配套管护项目。
3.重点建设工程(排灌站、节制闸等)管护人员的管护费。
4.公益性的排灌站等建设工程发生的电费及设备的维修保养费。
5.其他原因需要修建的工程项目。
6.年久自然毁损或人为破坏、维修无使用价值的或维修成本和新建成本基本相当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再维护,按报废工程项目处理。
(三)经费管理
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专项管护资金和结余资金由县财政专户管理。
2.乡镇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抗旱排涝等公益性事项和重点水电工程项目管护人员的管护费。
3.县级财政管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自然毁损的重点水电工程项目或乡镇无财力解决的公益性项目发生的费用。
4.乡镇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原则上要取之与民,用之与民,不得加重农民负担。乡镇政府要强化水电费收支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严禁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5.乡镇采取承包或租赁等方式获得的收入,主要用于管护经费支出。
6.县财政负责的管护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申请、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经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核实后予以拨付。
第六条 管护标准及管护职责
乡镇政府要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组织和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细化“谁受益、谁管护”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加强桥涵闸工程使用管理,统一调水配水等抗旱防汛工作;做好机电设备使用管理工作,统一水电工程水电费用收缴;统一毁损农田工程项目维修管护;统一林网道路管护;强化防破坏、防偷盗、防溺水、防触电等工作措施,确保农田工程安全正常使用;做好爱护农田工程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建立农田建设项目台账,明确使用管护主体,加强资产管理工作。
各项目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附加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或占为己有,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通过承包、租赁等市场方式取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权的单位或个人,要服从各级政府抗旱防汛等工作的统一调度安排。
项目区农民群众是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要增强主动参与工程实施运行管护的意识,自觉接受村(组)集体的统筹安排,共同维护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第七条 责任追究
1.项目乡镇落实管护责任不到位,影响水电等工程项目不能正常使用群众不满意的、发生破坏偷盗等不良现象的,要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2.凡挪用管护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的,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3.凡不按规定要求申报、审批、使用管护经费的不予拨付。
第八条 各乡镇根据国家、省、市、县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项目管护要求,结合乡镇的实际,制定各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具体管护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郯城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2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发202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提升市县乡公共体育设施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乡镇(街道、开发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推动我县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为着力点,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努力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开放惠民、科技智慧”的公共体育设施体系,为加快体育强县和健康郯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在“十三五”期间全面完成乡镇“两个一”工程基础上,着眼新时代新要求,提升建设标准、拓展建设内容,进一步完善功能、优化布局、强化管理、规范使用。到2025年,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建成“四个一”工程,即一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灯光篮球场、一个多功能运动场、一个社会足球场。
三、建设标准
(一)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筑面积≥1500㎡,且用于体育健身的室内场地面积总和≥1000㎡,包括大空间健身房、小空间功能房。经常开展体育活动场地种类≥5种,宜配置篮球、羽毛球、乒乓球、牌室或其他健身活动室等。
(二)灯光篮球场:应配置一片带看台的标准篮球场地,场地面积至少608㎡(32m×19m),场地面层应是合成材料或PP材料悬浮式拼装地板。增设围栏,配备相应的照明设备。
(三)多功能运动场:可以是多功能转换场地(即一块场地重叠划线);也可以是2种以上健身场地平行分布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设施配置可满足3种以上健身项目使用。场地面层应是合成材料或PP材料悬浮式拼装地板。增设围栏,配备相应的照明设备。
(四)社会足球场:具备条件的建设标准足球场,场地比赛区(划线区)不小于90m×45m;场地条件受限的可建设7人制足球场、场地比赛区(划线区)不小于45m×45m,比赛场地外应设置缓冲区,增设围栏,配备相应的照明设备。
四、管理服务
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机制,不断提升公共体育场开放管理水平、切实发挥好场地设施的使用效益。
(一)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开放监管。确保全面开放健身场地、不得擅自改变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基本功能,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执行开放要求。
(二)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配套服务。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等附属配套用房,建立应急救治机制,加强对场馆工作人员的急救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公共体育场馆健身站点和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加强对健身群众的指导和服务。
(三)推动体育场馆现代化智慧化建设。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应用,提升体育制造科技含量。依托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逐步推行智慧化管理运营模式,加强资源整合、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实现科学健身指导、体育场地预定、赛事信息发布等功能,不断提升网络服务水平。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引入各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管理公共体育设施,拓展服务领域,延伸配套服务,实现最佳效益。
五、时间安排
(一)2021年12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计划,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台账。
(二)2022年1月底前:所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全面落实好项目选址、用地指标、建设资金等保障。
(三)2022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等手续,基本完成工程设计、施工招标等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四)2022年6月底前:确保所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开工建设。
(五)2024年6月底前:所有新建、改建项目完成竣工验收。
(六)2024年12月底前:县体育中心组织第三方对全县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作进行评估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结合“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解决好土地、资金等保障性问题,明确整体目标任务和各年度落实举措,形成定期研究、统筹推进的高效工作机制。
(二)加快工作进度。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地抓好任务落实,在切实摸清工作底数的基础上,坚持一事一策,把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作与第26届省运会承办作结合起来,统考虑场馆建设标准和进度,千方百计确保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任务。
(三)确保工作实效。请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于12月20日前,将《郯城县乡镇(街道、开发区)公共体育设施优化提升工作推进表》报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政府办公室将以此为基础,形成工作台账,建立定期报告、调度讲评和督促检查工作机制。要坚持安全底线,保证建设质量,项目建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坚决杜绝凑合过关,确保到2025年全县公共体育设施优化提升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附件:《郯城县乡镇(街道、开发区)公共体育设施优化提升工作推进表》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
郯城县乡镇(街道、开发区)公共体育设施优化提升工作推进表
郯政字〔202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5日
郯城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健康郯城建设,有效解决全民健身发展不平衡、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不充分等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健身和健康需求,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山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和《临沂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办人民满意体育”这一根本要求,深入实施健康中国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不断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在提高群众健康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多元功能,推动体育强县和健康郯城建设。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更加便利,健身热情进一步提高,各运动项目参与人数持续提升,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全县总人口的45%以上,城乡居民体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体质和健康水平指标位居全市前列。县、乡镇(街道、开发区)公共体育设施体系更加完善,行政村和300人以上的自然村实现健身设施全覆盖,社区“15分钟健身圈”更加优化,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数量达到1.0块,每千人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数达到3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3.2平方米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全民健身设施体系
1、科学研制行动计划。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着眼增加全民健身设施有效供给,补齐群众身边健身设施短板,完善健身设施建设顶层设计。按照布局合理、层次分明、门类齐全、综合利用的指导原则,分类编制和实施好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行动计划,通过盘活城市空闲土地,用好公益性建设用地,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优先规划建设贴近社区、方便群众的社区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体育公园、健身广场、健身步道、小型足球场等全民健身设施。积极吸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形成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工作格局。
2、积极推进重点工程。加快推进郯城县体育馆建设,确保2022年底建成并投入使用。科学规划,加快东城沭河水上运动中心项目实施。继续推进县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确保2025年前,全面建成县乡“四个一”工程,其中县级“四个一”包括一个公共体育场、一个全民健身中心、一个体育公园和一个游泳馆;乡镇(街道)“四个一”包括一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灯光篮球场、一个多功能运动和一个社会足球场。加快农村健身设施建设,2025年前,实现行政村和300人以上的自然村体育健身设施全覆盖。加强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全面落实《临沂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细则》,巩固完善体育设施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的工作机制。按照《临沂市老旧小区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行动实施意见》,抓好老旧小区健身设施建设。
3、健全优化管理机制。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监管,落实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政策。对于已建成交付和新建改建的健身设施,要严格用途管理,防止挪作他用。提高体育场馆运营水平,适当保留人工窗口和电话专线,为老年人、残疾人保留一定数量的线下免预约进入或购票名额。加快推进学校、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提高场馆综合利用率。鼓励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公共体育场馆,推进公共体育场馆社会化、专业化运营。
4、积极推进智慧化建设。鼓励企业设计研发智慧化健身设备和器材,推动全民健身设施、器材智慧化升级,到2025年,至少建有1个智慧体育公园。全面落实场馆信息化建设标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科技创新平台和科学健身指导平台建设,推动健身俱乐部提升智慧化服务水平。积极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信息技术,促进体育场馆在场地预定、赛事信息、体质监测、健身指导、人员追溯等方面提供全域共享、互联互通的智慧化健身服务。
牵头部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参与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二)完善全民健身活动体系
1、不断丰富活动载体。以县乡两级全民健身运动会为依托,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丰富赛事项目,扩大赛事规模和覆盖人群。按照因地制宜、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重心下移,把赛事办到群众身边,以社区(行政村)为主体,组织举办“社区运动会”,社区运动会总数每年不少于100场次。结合全民健身月、全民健身日等时间节点开展各类主题示范活动。大力推进武术、马术等优势项目普及,办好全民健身运动会。鼓励结合传统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支持举办跨区域赛事活动,探索发展线上体育,打造全民健身新模式。
2、持续打造品牌赛事。推动全民健身活动与弘扬沂蒙精神紧密融合,打造具有鲜明郯城特色的赛事活动和系列品牌赛事。继续办好临沂市马术节和农民丰收节趣味运动会,突出郯城特色和鲁南风情,彰显郯城形象和时代进步。加大太极拳、健身气功、广场舞、武术套路等中国传统体育项目的推广力度,鼓励皮划艇、马术等时尚休闲运动项目发展,推动全民健身品牌赛事创建活动。
3、鼓励社会力量办赛。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体育”工作格局。通过政策扶持引导、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体育协会、俱乐部承办全民健身赛事,引导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企业共同打造体育赛事,支持鼓励行业、系统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策划组织针对不同人群的赛事活动。以坚持安全办赛为前提,积极进行市场化运作探索,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办好群众体育赛事。
牵头部门:县教体局;参与部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工商联、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三)完善全民健身组织体系
1、加强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完善以县体育总会为枢纽,各级各类单项、行业和人群体育协会为支撑,乡镇体育组织为主体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按照“1+2+N”等模式,重点推动乡(镇)、村(社区)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壮大。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建立体育组织,组建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体育俱乐部、健身团队。着眼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体育社会组织的监管指导,全面推行等级管理,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
2、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系统梳理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状况,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建设和信息化管理。抓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培训,年均新增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450名,提高业务技能和教学水平。
3、加强志愿者组织建设。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投身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鼓励优秀运动员、体育教师、教练员、大学生等具有体育技能与知识的专业人员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建立全民健身志愿者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扎实开展“最美全民健身志愿者”评选等系列活动。
牵头部门: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参与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团县委、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四)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完善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加强县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建设。积极开展体质测定和运动能力评估,提高城乡国民体质抽样检测比例,不断提升科学健身水平。加强基层健身站点建设,全面推行星级健身站点评选认定工作,实现标识规范、管理有序、功能完备、布局合理,不断提升基层健身站点管理水平。组织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活动,实施全民健身技能入户工程。组织编写全民健身宣传读本,开展科学健身大讲堂活动和健身服务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活动。支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服务。
牵头部门: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参与部门:县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五)加强特定人群健身服务
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及工人文化宫、职工文体协会作用,更加广泛地开展机关运动会、职工运动会及喜闻乐见的健身赛事活动,引导更多干部职工参与健身。积极推动新兴社会组织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探索富有特色、科学高效的组织形式和参与方式。发挥各级老年体育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老年人健身活动,办好老年人体育赛事活动,推出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完善残疾人体育训练和康复设施,继续办好残疾人各类赛事活动。组织妇女积极参与群众性健身活动,提高妇女身心健康水平。
责任部门:县直机关工委、县总工会、县妇联、县残联、县工商联、县卫生健康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六)推进全民健身文化发展
把弘扬体育精神和弘扬沂蒙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强化沂蒙精神对全民健身的支撑作用,丰富弘扬沂蒙精神的载体和平台。大力宣传全民健身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引领健康生活方式中的独特作用和重要价值,推动形成全民参与健身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力推广全民健身基层典型人物和单位的示范效应,用通俗易懂、图文并茂、视听同步的精炼文案讲好群众身边的健身故事。注重体育项目文化的打造,挖掘运动项目文化内涵,丰富体育文化表达方式。鼓励创作体育短视频、体育音乐、体育漫画等具有健身内涵、时代特色和文化底蕴的全民健身文化作品。加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民间体育、民俗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创新推广。
责任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七)统筹推进全民健身融合发展
1、深化体教融合。全面落实《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加强体教融合顶层设计,完善政策保障,制定青少年体育发展保障标准。鼓励中小学积极开展特色体育活动,发展特色体育运动队,推进县队校办。开展县锦标赛、中小学生体育联赛等学校体育赛事,以小学体育兴趣化、初中体育多样化、高中体育专项化为体育课程改革目标和方向,建立完善学校体育工作评估督导机制,加强学校体育教师和教练员队伍建设,对在训练、输送、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中小学体育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者荣誉称号。按照“1+N”等模式,加强少儿体校建设,深化体校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青少年体育组织建设,开展体育技能培训,研究制定社会体育俱乐部进入校园的准入标准。
责任部门:县教体局、团县委。
2、推动体医融合。建立完善体育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动促进健康工作机制。组织开展体医融合试点工作。支持医疗机构建设康复科室、开设运动医学门诊,鼓励体质检测与健康体检融合开展,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开具运动处方试点。加强体医融合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体医融合专家资源库。支持发展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慢病管理、运动康复等体医融合服务业态。
责任部门: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卫生健康局。
3、促进体旅融合。放大“上古圣境、山水马陵”旅游资源优势,规划建设一批体育旅游精品路线。鼓励发展休闲体育项目,培育户外露营、机动车越野、水上运动、民俗项目等体育旅游新业态,加快鲁南城县圈深度融合。
责任部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加强产业融合。加大健身服务与康养、旅游、医疗、经贸、会展等产业形态的融合力度。打造一批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形成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鼓励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多元化、个性化体育健身场所和健身、健美、体育专项技能培训等服务。规范体育市场秩序,做好体育产业统计及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监管工作。
牵头部门: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参与部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发改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保障。加强党对全民健身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全民健身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全民健身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各相关部门(单位)分工协作,推动全民健身重大政策落实落地。深化体育公共服务“放管服”制度改革,强化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职能,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本实施计划年度监测,健全机制,把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实施成效纳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内容。
责任部门: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2、落实经费保障。加大公共财政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建立财政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因素分配机制,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拓宽社会资本投入全民健身事业渠道,促进社会资本参加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数量,鼓励社会力量承接全民健身设施的运营管理。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税务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3、统筹用地保障。将全民健身发展所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农村健身工程用地。系统梳理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城市空闲用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县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以及可复合利用的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等其他设施资源,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荒地等土地建设全民健身设施,落实好国家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
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4、优化人才保障。加强部门协同,畅通培养渠道,推动基层体育管理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全民健身志愿者提升服务技能。推动竞技体育科研成果与全民健身互通共享,引导退役运动员从事全民健身工作。
责任部门: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5、强化安全保障。坚持防控为先、动态调整,统筹赛事活动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建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安全防范、应急保障机制,建立户外运动安全分级管控体系。对各类健身设施的安全运行加强监管,鼓励在公共体育场馆配置急救设备,确保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服务达到防疫、应急、疏散、产品质量和消防安全标准。
责任部门: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6、完善制度保障。建立完善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服务保障等标准规范和全民健身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全民健身行政执法和监督力度,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体系,制定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规范。利用好第三方评估和全民健身满意度调查等评估手段,开展好本实施计划实施效果总体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计划》职责分工推进落实。
责任部门: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正文结束郯政字〔2021〕53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部署要求,加快重点企业上市步伐,支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发挥上市公司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把推进企业上市作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着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扩大上市公司数量、提升上市公司发展质量。今后3年,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至少新增1家企业纳入市级以上企业上市后备库;全县每年要至少新增2家以上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等省内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企业;3年内全县至少新增1家境内、外上市公司。今后5年,全县新增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等省内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企业10家以上,“新三板”基础层挂牌企业达到3家,推动其中2家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上市工作取得新突破。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拟上市重点后备资源培育。建立上市后备动态资源库,从财务指标、股权架构、管理规范度、行业前景和上市进展5个维度,对上市后备资源进行分梯队管理,将上市后备资源库中企业分为三个梯队:第一梯队为计划3年内实现上市(挂牌)的企业;第二梯队为上市(挂牌)规划清晰,有望在 3 年内启动上市(挂牌)的潜力企业;第三梯队为上市意愿明确,有望在 5 年内上市(挂牌)或者启动上市(挂牌)的潜力企业。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集中推荐具有上市潜力的企业入库,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对入库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和持续跟踪。引导支持中介机构与入库企业结对,个性化提供顾问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尽早尽快进入辅导程序,加强辅导备案企业的规范指导,提高辅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指导企业科学选择上市地点和申报板块,督导中介机构勤勉尽职开展辅导工作,提高上市效率。(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实施企业家培育工程。组织拟上市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学习深造,着力打造一支熟悉国内国际市场、精通现代企业管理、具有创新精神的优秀企业家队伍。建立模块化培训机制,对处于不同阶段的(拟)上市公司的企业家进行模块化培训,提高企业上市工作培训的针对性。深入目标企业深度调研,努力促进企业家不断认知资本市场、理解资本市场、向往资本市场,将“要我上市”的宣传口号转变成“我要上市”的实际行动。加强对全县金融及经济相关部门干部队伍资本市场业务培训,打造一支熟悉资本运作的干部队伍。(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上市公司引领带动作用。鼓励上市公司子公司落户郯城分拆上市,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按照招商引资政策条件,在项目落户、土地供给、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快推进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企业上市进程,带动产业链集聚和创新发展。支持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县内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及资本运作。国资监管机构对具备上市条件的控股、参股国有企业逐一建立上市路线图和时间表,动态更新进展情况,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县级有关部门配合,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对拟上市重点后备企业的支持。积极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投资县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县内重点拟上市等企业,为企业提供全周期股权融资服务。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拟上市企业投资发展基金,帮助招引和培育上市企业。对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且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的企业,市场化基金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县级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支持。鼓励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产业链整合,支持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借壳等方式,积极参与县内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及资本运作,依托资本市场加强资源整合。积极引进县外股权投资机构来郯城设立投资基金。积极支持在郯城落地的各类基金申请国家、省级国有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争取上级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郯城的投资力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财金集团牵头,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企业上市奖补扶持力度。在省、市级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县级财政对企业上市挂牌的补贴力度。郯城本地企业在境内、境外正式获准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阶段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本县企业通过借壳、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控股辖区外的上市公司,并在郯城注册和纳税的,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300万元;县外上市企业在郯城注册和纳税的,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50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或县外创新层挂牌企业在郯城注册和纳税的,给予150万元补助,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或县外基础层挂牌企业在郯城注册和纳税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等省内柜台交易市场挂牌的,给予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扶持政策。企业在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因正常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核算而补交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因并购重组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郯城本地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和法人限售股在郯城交易并依法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由受益财政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依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牵头,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七)加强上市工作组织领导。成立郯城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考评督导,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请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不定期召开推进企业上市专题会议。(责任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拟上市重点企业服务。优化企业上市营商环境,依法快速办理企业上市所涉行政审批及证明等事项。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以创新思路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需出具合规性证明函件等事项,在合法合规前提下简化审批流程。建立上市重点后备企业协调服务机制,对进入上市关键期的重点企业,由县级领导进行重点帮包,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定期走访上市重点后备企业,及时掌握企业上市进展,主动协调解决困难。建立资本市场专家咨询机制,对未签约中介机构的企业提供IPO政策宣讲、问题排查和上市路线规划等服务;对已聘请中介机构的企业提供上市决策咨询、上市方案评估等服务。(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依法审慎监管。对列入上市后备资源库基础库的拟上市企业,各级各部门要推动企业规范发展,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不合规行为,避免“以罚代管”。对列入上市后备资源库重点库的拟上市企业,有关部门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址等重大事项的,需提前告知县推动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考核指导。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的考核力度,将“上市挂牌增量”纳入《乡镇(街道、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对各乡镇(街道)企业上市工作进行分步骤考核,将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通过借壳、并购重组等形式将注册地迁至我县、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等省内柜台交易市场挂牌、纳入省、市、县三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分步骤计算工作量,根据工作量对各乡镇(街道)推动企业上市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责任单位:县委办公室、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郯城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郯城县上市后备资源库分梯队管理名单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郯城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刘连栋 县委书记
王立军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王俊杰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张月宝 县督查考核服务中心主任
潘月强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县地方金融
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许新年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主任
岳志强 县发改局局长、县新旧动能办主任
杨双宝 县科技局局长
李 平 县工信局局长、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服务局局长
夏传永 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邵明永 县人社局局长
徐守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马龙军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局长
陈 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杨大刚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石瑞强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田 勇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存国 县税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加强与上市重点后备企业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潘月强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自行调整。领导小组作为县政府临时设置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附件2:
郯城县上市后备资源库分梯队管理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分类梯队 |
1 |
山东德瑞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梯队 |
2 |
斯科瑞新材料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梯队 |
3 |
山东合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第一梯队 |
4 |
山东利兴化工有限公司 |
第二梯队 |
5 |
山东合创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
第二梯队 |
6 |
山东诺为制药流体系统有限公司 |
第三梯队 |
7 |
山东麦德盈华科技有限公司 |
第三梯队 |
8 |
山东隽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第三梯队 |
9 |
郯城众一科环化工有限公司 |
第三梯队 |
10 |
临沂华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第三梯队 |
11 |
郯城鸿锐电子有限公司 |
第三梯队 |
12 |
郯城县种子公司 |
第三梯队 |
13 |
山东誉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三梯队 |
郯政办发〔2021〕7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0〕5号),推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以城带乡、以点带面,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2023年,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广泛开展,全县至少建成1家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标准规范、方便可及的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初步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2025年,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供给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和支持。
1.全面落实产假及相关政策。严格落实《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关于产假、增加产假、护理假和哺乳时间的相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开展儿童早期发育风险筛查项目,为全县婴幼儿免费提供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视力筛查,提供针对性干预、矫正和治疗。对有需求的婴幼儿父母,探索通过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服务等形式,提供育儿指导和照护服务。充分发挥群团、社团等社会组织力量,开展送婴幼儿照护知识进家庭活动。(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计划生育协会,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3、统筹推进公共场所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鼓励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按要求设置母婴室(哺乳室),支持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哺乳室),为婴幼儿照护提供方便。(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4、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各级政府要把独立占地的托育机构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在新建居住区,要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规范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不能满足托育服务需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改扩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5、盘活用好公共设施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托育服务功能。鼓励各级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回收、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
6、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基层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等,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行政审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7、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向托班延伸,增加托班规模,招收3岁以下的幼儿,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8、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大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9、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种类托育服务机构,满足群众对市场化托育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0、规范登记和备案。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备案。各部门严格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优化流程,开展“一次办好”服务。(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11、加强规范管理。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配备必备器材和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监控报警系统要确保24小时设防,实现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组建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生活环境。(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12、夯实人才保障。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职业(技工)院校根据婴幼儿照护发展需求,积极开设相关专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行污点禁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13、强化安全监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落实托育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食品用药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部门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全县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14、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估制度,落实镇街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实施联动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质量评估、动态管理等综合监管机制,通过开展联合执法、信息化监控等措施,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管,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纠正和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山东省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信息、质量评估情况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发展托育服务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托育服务作为新兴服务业和健康产业进行扶持,依法给予相关税费、土地、产业发展等优惠政策。重点推进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县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构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
(三)强化督导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督管理,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加大舆论监督,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附件: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9日
附件
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各镇街做好辖区幼儿园托班的规范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县民政局:负责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落实,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科学育儿指导,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管。
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县总工会:负责鼓励基层工会组织推动和配合用人单位为职工举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县妇联:负责参与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县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补充完善全县2021年工作部署若干措施的通知
郯政字〔202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前期,省、市对照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国家2021年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中提出的发展目标、重大举措和重点部署,增加、调整了2021年部分相关指标,提出了新增重点任务的落实措施。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落地落实,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现将补充完善全县2021年工作部署若干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市新增和调整部分指标,我县相关指标新增和调整情况(4项)
(一)新增指标(3项)
1.2021年全县5G用户普及率达到30%。(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县广电公司)
2.2021年全县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100%,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98.5%以上。(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3.2021年全县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0.6件,增长率200%。(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二)调整指标(1项)
2021年全县每千人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由3.87张提高到4.5张。(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新增重点任务落实措施(22项)
(一)关于“建立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并扩大范围,将2.8万亿元中央财政资金纳入直达机制、规模明显大于2020年,为市县基层惠企利民提供更加及时有力的财力支持”。
落实措施:(1)抓好直达资金分配与执行工作,确保直达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发放到个人。(2)加强数据规范性审核,提高监控系统数据质量。(3)加强直达资金管理,严格按政策规定使用财政直达资金,对直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实。(4)完善直达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库款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二)关于“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对冲部分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
落实措施:严格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制度性减税政策。按照国家要求,延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省政府部署,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期限。(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三)关于“继续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延长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
落实措施:(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商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下调0.5%、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执行。(2)对2021年1月至12月,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含劳务派遣人员)就业(新吸纳时间以本年度首次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并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四)关于“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普惠金融力度。完善金融机构评价和尽职免责制度。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长30%以上。2021年务必做到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落实措施:(1)通报辖区银行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对未完成监管目标机构及时采取相应监管督导措施,确保主要指标位居全市前列。按照上级统一安排部署,对郯城农村商业银行、郯城汉源村镇银行2020年度小微金融服务情况开展监管初评,根据反馈强化结果运用。推动大型银行2021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长30%以上。(2)督导辖区银行机构完善普惠金融体制机制建设,进一步落地落细尽职免责、不良容忍度等制度,各法人银行机构普惠金融占比达到10%以上。继续做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管控工作,确保2021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稳中有降。(3)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对县域银行机构存贷比加强引导、定期监测,确保县域存贷比较2020年实现提升。(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银监办、县人民银行)
(五)关于“允许所有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继续推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落实措施:(1)配合省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和现货市场建设,开展现货交易“日清月结”抄表测试做好市场化结算服务,助推制造业企业参与交易。(2)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加强转供电价格监管,推动转供电环节价格常态化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电公司)
(六)关于“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坚决整治违规设置的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
落实措施:贯彻落实上级整治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标准规范、管理办法,建立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
(七)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壁垒。弘扬企业家精神”。
落实措施:持续落实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进一步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十五条措施(试行)》(郯发〔2020〕3号)、《关于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郯发〔2019〕15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对郯城县优秀企业家进行奖励,分别授予“郯城县功勋企业家”“郯城县杰出企业家”“郯城县优秀企业家”称号。(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八)关于“健全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大幅增加投入,中央本级基础研究支出增长10.6%,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政策”。
落实措施:(1)稳步加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集中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等。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用好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创新债券等科技金融政策,多方面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2)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积极开展专项培训,组织专家服务团队对企业开展全方位跟踪辅导服务,指导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针对制造业企业个性化需求提供政策分类梳理、打包推送和精准辅导,落实“一户一策”税收解决方案,为纳税人提供靶向服务。及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服务热线、“鲁税通”等途径开展针对性政策宣传辅导,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覆盖面和精准度。(3)加强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的政策解读,了解资助的新政策、新渠道。加大对项目申报工作的培训力度,提高项目申报率。积极宣传、发动、引导各依托单位和科研人员争取省级自然科学基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税务局)
(九)关于“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实施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和中小微企业协作配套作用。发展工业互联网,搭建更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提升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加大5G网络和千兆光网建设力度,丰富应用场景”。
落实措施:(1)积极开展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2020-2022年),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市级智能化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点支持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集群化技术改造。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购置国内先进水平的生产设备或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购置智能化设备及软件系统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优选技术水平高、投资强度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技改项目,开展财政资金股权投资。(2)充分发挥好各级各类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调整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政策,鼓励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基金+项目”的方式,将市外优质项目落户郯城或把项目企业研发生产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引入我县,县级引导基金将通过直接跟投、让利等方式给予增资增信支持,并优先参股其设立的项目基金,促进产业链上下游的发展。(3)抓住共建淮海经济区的有利契机,做好淮海基金母基金认缴和子基金设立,并积极推荐我县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项目。主动对接社会资本,争取更多产业基金支持我县优势产业发展。(4)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试点企业、工业设备上云、上云标杆企业、列入国家、省工业互联网平台示范试点、5G产业示范试点、“现代优势产业集群+人工智能”示范试点名单的企业给予奖补。(5)积极推进数字化赋能工业,开展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班,为全县工业企业搭建数字化转型升级平台渠道,提升服务企业水平,帮助企业解决数字化转型升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6)聚力新材料产业发展,以现有产业基础,园区空间为框架,实施特色产业集聚工程。依据区域产业特色,实施创新平台建设工程。扎实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鼓励企业参与创业创新大赛、省重大关键技术攻坚项目申报等活动。研究出台产业发展支持意见,重点在规划、土地、资金、人才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全力为新材料产业基地建设发展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十)关于“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弘扬工匠精神,以精工细作提升中国制造品质”。
落实措施:(1)围绕叫响“好品山东”,积极打造“品牌临沂”,制定措施,积极推进制造业、服务业企业高端品牌培育。择优将优势企业向市局提报,力争被推荐进入省高端品牌培育计划。(2)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积极推进美全食品、建荣教学设备等优秀案例上报工作。(3)强力推进品牌建设工作,积极做好市长质量奖、山东省优质品牌培育申报。重点对山东阳煤恒通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建荣新材料有限公司等10余家企业进行全方位指导。(4)配合省市场监管局做好标准体系改革工作任务及“山东标准”项目建设,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做好地方标准的制定。推进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指导企业梳理建立标准体系,提高企业管理和生产标准化水平。(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关于“健全城乡流通体系,加快电商、快递进农村,扩大县乡消费”。
落实措施:(1)打造总体规划占地500亩的集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为一体的现代化、多功能物流园区,完成标准化仓储物流分拨中心1个,乡镇物流点14个,村级服务点115个。(2)积极推进农产品“上行”供应链体系建设,拓宽农产品供货渠道,建设农产品质量溯源体系,加快网销农产品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邮政管理局)
(十二)关于“增加停车场、充电桩、换电站等设施”。
落实措施:(1)积极推动停车场设施建设,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对外开放。完善智慧停车系统平台,加快推进智慧停车系统布局,积极推动公共停车场智能化建设。(2)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3)在拟建高速公路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加强与项目业主单位沟通,同步规划建设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积极协调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业主单位,结合服务区提升改造,做好服务区内配电站的规划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中心)
(十三)关于“对脱贫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
落实措施:(1)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用好5年过渡期,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加强返贫致贫监测帮扶。推进重点帮扶区域乡村全面振兴,发展壮大乡村特色产业,提升项目管理水平,规范资金使用监管,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分层分类开展帮扶救助,多渠道促进稳岗就业。强化保障措施,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和乡村振兴,健全常态化驻村工作机制;继续落实教育、人才、科技、金融、社会帮扶等各项政策;把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纳入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范围。(2)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作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约束性任务给予重点支持,确保县域范围内村均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11万元。(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十四)关于“稳定种粮农民补贴,适度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
落实措施:落实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将小麦(三等)2021年最低收购价50公斤112元提高至113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农业农村局)
(十五)关于“加快发展乡村产业,壮大县域经济,拓宽农民就业渠道”。
落实措施:(1)实施特色产业培育提升行动。聚焦我县名优特农产品,打造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2个以上;创建省级乡土产业名品村6个,市级农业产业强镇2个。(2)坚持做好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积极争取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1家。(3)积极发展壮大农业主导产业。重点发展特色作物种植、特色养殖、传统手工业等特色产业,积极培育乡土产业名品村。聚焦农业主导产业、完善产业链条,创建镇域经济特色明显,主导产业产值达到2亿元的农业产业强镇。(4)开展生猪产能恢复工作。举办培训班对县区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对种猪开展性能测定,提升生产性能。扎实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5)积极开展省级标准化养殖场创建活动。制定创建方案,对达到标准的养殖场进行技术指导服务,力争今年完成1家省级标准化养殖场任务。(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十六)关于“加强对中小外贸企业信贷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深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落实措施:(1)推广“鲁贸贷”融资业务,为我县中小微外贸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2)鼓励年出口额低于500万美元的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为企业降低出口贸易风险。(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十七)关于“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优化调整进口税收政策,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进口”。
落实措施:(1)组织企业参加山东出口商品全球系列展洽活动,参与市商务局境内外百展市场开拓专项行动,组织企业参加上述线上或线下境内外展会。(2)扩大大宗商品、高新技术产品和优质民生消费品进口,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进口“小巨人”企业。(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十八)关于“推动服务业有序开放,增设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制定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加强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融合发展,发挥好各类开发区开放平台作用”。
落实措施:(1)大力推进我县中日韩产业园建设工作,加大招商力度,争取尽早引进一批优质日韩企业入驻园区。(2)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外资和外经贸发展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20〕26号)及《郯城县促进外资发展实施办法》政策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际账户不足2000万美元的,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额的2%给与奖励;超过2000万元美元的(含2000万美元)的,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认真贯彻落实《郯城县促进外贸发展实施办法》,对年度自营出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的生产型企业,较上一年度出口额每增长100万元美元,给予人民币2万元奖励,增长部分不足100万元美元的,不予奖励,对当年新设立的企业,当年的出口额视为增长部分,单个企业县级奖励最高额不超过200万元美元。对当年新设立且本年度自营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美元及以上的贸易型企业,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万元奖励,其中每100万元美元在给予人民币2万元奖励,增长部分不足100万美元的,不予奖励。单个企业县级奖励不超过200万人民币。(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十九)关于“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促进新型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研发应用,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落实措施:(1)根据国家、省要求,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环保管家和环境顾问试点工作。(2)2021年年底前,组织我县技术领先、管理先进、信誉度佳的环保企业争创省级环保龙头骨干企业。(3)立足高标准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培育遴选2家节水型标杆企业。(4)制定完善节水激励政策,积极推广合同节水管理模式,推动节水服务产业发展。(5)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做好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落实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县水利局、县税务局)
(二十)关于“完善能源消费双控制度”。
落实措施:(1)认真落实省固定资产投资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两高一资”行业项目能源消费减量替代系数,坚决控制“两高一资”行业增长。(2)研究制定全县能耗“双控”工作总体方案,将具体任务目标分解到各乡镇和重点用能单位,确保完成市下达的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二十一)关于“发展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教育,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入园率,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办园。鼓励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办好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落实措施:(1)2021年,确保我县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加大公办园发展力度,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2)根据价格管理规定,加快推进办学特色普通高中学校开展收费调整工作,提高办学特色普通高中学校经费保障水平。(3)积极推进我县产教融合示范区建设,加快临沂市电子科技学校建设。(4)积极推动临沂市电子科技学校建设京东校园馆。(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发改局、临沂市电子科技学校)
(二十二)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规范发展”。
落实措施:九月底前推动电子健康卡全面替代医疗机构就诊卡,覆盖全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现卫生健康行业内一码通用。年底前实现全县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纳入便民惠民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三、国家2021年计划报告新增重点任务落实措施(3项)
(一)关于“深入推进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做好数据中心建设布局,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通和创新应用”。
落实措施:根据国家、省、市要求,落实数据中心用电补贴政策,组织数据中心积极申报用电补助资金。(县大数据中心、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
(二)关于“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
落实措施:学习借鉴省改革经验做法,探索推进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相关改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三)关于“设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
落实措施:根据省、市工作安排,大力宣传山东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相关服务项目,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实施,引导有需求企业、个人入住山东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平台,参与知识产权交易,通过专利转移转化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国家2021年预算报告新增重点任务落实措施(3项)
(一)关于“适度减少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
落实措施:(1)落实“资金跟着项目走”要求,强化专项债券项目库管理,扎实做好专项债券筛选、储备、申报工作,加强对上沟通联系,最大限度争取中央专项债券资金支持。(2)精心做好发行准备工作,确保上报省的发债资料一次性通过。紧跟省进度安排,争取我市专项债券早发行、早使用、早见效。(3)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不断加快专项债券支出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充分发挥专项债券稳投资、扩内需、保就业、惠民生、促发展的作用。(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二)关于“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落实措施:(1)全面落实上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全面落实新能源货车财政奖补政策和便利通行政策,推动新能源城配物流车辆发展。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2721辆国三柴油货车淘汰任务。(2)按照省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好有关工作。(3)积极争创全省生物质能源推广应用重点县和绿色能源示范村镇,推动利用绿色能源。(4)落实国土绿化行动,争取上级扶持资金、落实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支持造林、森林抚育、林木良种培育等造林绿化工程,2021年度完成退化林修复任务100亩。(5)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重点做好温室气体重点排放企业纳管、上市交易企业配额分配,配合省做好碳排放核查和排放单位监督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
(三)关于“积极推进税制改革”。
落实措施:(1)积极配合省开展契税政策调研,加强政策宣传解读。(2)密切跟踪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改革动向,积极推动我县相关工作。(3)积极配合国家和省做好印花税、关税等税收立法相关工作,做好税法实施相关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
!正文结束TCDR-2021-002001
郯政办字〔2021〕58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郯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
郯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准入和退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郯城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郯城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 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划分为县城区域街道、一般街道、各类商品批发市场(含大型商业综合体)、城镇社区、行政村五类区域,分别设定不同零售点布局条件及标准:
(一)县城区域街道:同一街道两侧以申请人经营场所为基准点左右各延伸500米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2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主要涵盖皇亭路以北、师郯路以南、205国道以西、振兴路以东范围内街道。
(二)一般街道:同一街道两侧以申请人经营场所为基准点左右各延伸500米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0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60米。一般街道主要包括郯城县城区域街道以外的街道和乡镇驻地街道(含已撤销乡镇的原驻地)。
(三)各类商品批发市场(含大型商业综合体):每100个经营商户可设1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低于100户不设。
(四)城镇社区:按照现有住户每100户设1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低于1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城镇社区主要包括封闭管理的城乡居民住宅小区、还建小区、棚改社区等。
(五)行政村:按照现有住户每100户设1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低于1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受数量限制的区域设置零售点,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和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以及在本辖区拥有10家以上的连锁店等经营商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相关展馆可设置1-2个零售点;
(三)宾馆、饭店、酒楼等营业性场所,宾馆房间数量超过100间,饭店、酒楼单间数量超过20间。现已有许可证但是低于以上标准的宾馆、饭店、酒楼且不符合相关布局标准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四)AAA级以上旅游景点、客运交通枢纽、机场、火车(高铁)站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内,可按需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但相关区域管理运营机构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除外;
(五)本规定实施前已设立的零售点因客观情形变化,导致零售点位于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内部或距离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6 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住宅小区内,除经规划为商业用途场所外的其他住宅附属配套房屋的;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四)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内及距其出入口距离100米以内的区域;
(五)违章建筑场所、临时建筑场所、简易搭盖、流动摊点等非固定经营场所,未取得占道经营许可的电话亭、报刊亭、集装箱房等场所;
(六)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七)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并被冻结的区域;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立零售点的情形。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失信被执行人申请的;
(二)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四)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已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申请人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八条 零售点设置的其他情形
(一)本辖区的残疾人、军烈属、特困户等特殊群体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从事个体经营,能够出具相关证明的,可在城区和乡镇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距要求基础上放宽50%,特殊情况除外;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改变经营地址,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或者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城区和乡镇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家庭成员继续从事经营,或者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导致许可证持证主体发生改变,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
(四)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五)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不受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但经营场所为非经规划为商业用途的住宅附属配套房屋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九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一处经营场所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间距指申请人经营场所所有进出通道口与其它零售点、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等主体所有进出通道口可通行的最近距离,以通道口最近一侧之间的距离为准。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以商业购物活动为基本内容结合餐饮、休闲娱乐、体育健身等若干功能组成的综合性商业建筑。
第十三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涂料、汽油、柴油、油墨、烟花爆竹等不安全或导致卷烟被污染的物品。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明确界定的区域,或者按有关条款无法辨明适用布局标准的区域,参照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均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郯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9月30日。
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190311.htm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190338.htm
音频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7/190339.htm
TCDR-2021-002001
郯政办字〔2021〕58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郯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
郯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准入和退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郯城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郯城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 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划分为县城区域街道、一般街道、各类商品批发市场(含大型商业综合体)、城镇社区、行政村五类区域,分别设定不同零售点布局条件及标准:
(一)县城区域街道:同一街道两侧以申请人经营场所为基准点左右各延伸500米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2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主要涵盖皇亭路以北、师郯路以南、205国道以西、振兴路以东范围内街道。
(二)一般街道:同一街道两侧以申请人经营场所为基准点左右各延伸500米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0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60米。一般街道主要包括郯城县城区域街道以外的街道和乡镇驻地街道(含已撤销乡镇的原驻地)。
(三)各类商品批发市场(含大型商业综合体):每100个经营商户可设1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低于100户不设。
(四)城镇社区:按照现有住户每100户设1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低于1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城镇社区主要包括封闭管理的城乡居民住宅小区、还建小区、棚改社区等。
(五)行政村:按照现有住户每100户设1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低于1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受数量限制的区域设置零售点,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和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以及在本辖区拥有10家以上的连锁店等经营商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相关展馆可设置1-2个零售点;
(三)宾馆、饭店、酒楼等营业性场所,宾馆房间数量超过100间,饭店、酒楼单间数量超过20间。现已有许可证但是低于以上标准的宾馆、饭店、酒楼且不符合相关布局标准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四)AAA级以上旅游景点、客运交通枢纽、机场、火车(高铁)站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内,可按需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但相关区域管理运营机构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除外;
(五)本规定实施前已设立的零售点因客观情形变化,导致零售点位于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内部或距离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6 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住宅小区内,除经规划为商业用途场所外的其他住宅附属配套房屋的;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四)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内及距其出入口距离100米以内的区域;
(五)违章建筑场所、临时建筑场所、简易搭盖、流动摊点等非固定经营场所,未取得占道经营许可的电话亭、报刊亭、集装箱房等场所;
(六)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七)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并被冻结的区域;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立零售点的情形。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失信被执行人申请的;
(二)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四)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已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申请人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八条 零售点设置的其他情形
(一)本辖区的残疾人、军烈属、特困户等特殊群体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从事个体经营,能够出具相关证明的,可在城区和乡镇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距要求基础上放宽50%,特殊情况除外;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改变经营地址,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或者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城区和乡镇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家庭成员继续从事经营,或者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导致许可证持证主体发生改变,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
(四)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五)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不受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但经营场所为非经规划为商业用途的住宅附属配套房屋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九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一处经营场所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间距指申请人经营场所所有进出通道口与其它零售点、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等主体所有进出通道口可通行的最近距离,以通道口最近一侧之间的距离为准。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以商业购物活动为基本内容结合餐饮、休闲娱乐、体育健身等若干功能组成的综合性商业建筑。
第十三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涂料、汽油、柴油、油墨、烟花爆竹等不安全或导致卷烟被污染的物品。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明确界定的区域,或者按有关条款无法辨明适用布局标准的区域,参照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均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郯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190311.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5/193554.htm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190338.htm
音频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7/190339.htm
郯政办字〔2021〕50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政务服务“双全双百”
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郯城县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
郯城县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
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建立完善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增强企业群众改革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山东省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21〕7号)和《临沂市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1〕37号)安排部署,现就我县推进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
(一)工作目标
从企业群众需求出发,对标全省最佳实践,突出场景应用、数据驱动,2021年底前,围绕企业开办、准营、运营、退出等阶段和个人出生、教育、工作、婚育、养老等阶段,各推出不少于100项办事需求大、关联度高、企业群众获得感强的高频事项,实行流程再造,实现“极简办、集成办、全域办”,为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各个重要阶段提供清晰的办事指引和集成化的办事服务,全面构建部门协同、整体联动、线上线下融合的政务服务新模式,推动全县政务服务水平走在全省前列。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需求导向。聚焦企业群众普遍关注、需求集中的重点领域高频事项,从需求侧场景出发,加快制度创新流程再造,全面破解影响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难点堵点,推进服务“有求必应、无事不扰”。
2.坚持数据驱动。充分发挥数据共享支撑作用,强化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应用,推进“云、数、网、端”整合、共享、开放,不断拓展数据共享应用场景,推广使用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电子印章,提升政务服务智能化水平。
3.坚持集成联动。立足全生命周期,改进服务方式,丰富办事渠道,实行线上线下一体推进、融合互补、标准一致,打造场景化服务模式,完善改革配套措施,强化市县协同、部门联动,放大综合效应,打造精简高效的服务体系。
4.坚持结果导向。把用户体验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唯一标准,围绕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智能办,全面提升办事平台功能,实现从“可用向好用”、从“好用向爱用”转变,强化成果验收,科学评判成效,构建动态优化的闭环运行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对照两张清单,推动流程再造
1.推进极简办。7月底前,县直部门单位主动对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围绕“双全双百”清单事项(附件1、2),对标全国最佳案例,逐项提出本系统本领域“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费用、减跑动”等流程再造措施,确保清单事项的办理环节、材料、时间、费用、跑动次数等均达到全市领先、全省一流水平。(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2.深化集成办。7月中旬前,根据生命周期场景划分和企业群众办事需求,各牵头部门组织协同部门,围绕开展“事项联办”和“一链办理”主题式服务,梳理办事场景事项链条,按照“一次告知、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组流程、一套材料”的要求,重塑部门协同配合服务流程,出台“一件事”主题服务流程再造方案,推进“双全双百”事项集成化办理。按照统一流程和标准,结合实际,全面组织实施。(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3.实现全域办。围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创业和便利企业群众跨区域生产生活,强化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打破区域限制和部门壁垒,7月底前,分类推进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全市通办改革,实现“双全双百”事项就近可办、跨域通办。推广应用临沂市跨域通办证照制作辅助系统,加强与长三角地区、淮海经济区、鲁南经济圈等城市合作,构建跨域通办常态化机制,为加快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打造长三角产业转移“大后方”提供服务保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二)线上线下融合,打造服务专区
4.推动线下服务创新。8月底前,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及公共服务机构等设置相关事项办事窗口,实行线下“一窗综合受理”,编制“双全双百”服务手册,提供全方位咨询引导服务。完善帮办代办机制,组建流动服务队,实行“厅内帮办代办+厅外流动服务”,提升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无障碍服务能力和项目服务保障能力。推动企业群众办事需求高的“双全双百”事项下沉基层实施,打造15分钟政务服务圈,实现企业群众就近办理。(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5.建设线上服务专区。完善提升政务服务平台、爱山东APP等平台服务功能,推进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归档全程电子化,实现更多高频事项不见面办理。9月底前,在政务服务网(郯城站)和“爱山东”APP郯城分厅建设“双全双百”服务专区,按照“主题突出、界面友好、一屏尽览、信息集成”原则,对全生命周期各阶段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梳理汇总、分类打包,推动零散信息和办理渠道在网上集成,为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各个重要阶段提供清晰的办事指引和集成化的办事渠道,实现线上“一网通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三)突出数据共享,夯实改革保障
6.统一事项办理标准。依托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对“双全双百”事项要素实行同源管理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维护流程再造成果,确保要素准确性。7月底前,各牵头部门组织协同部门,按照优化的服务流程,编制“双全双百”事项工作规范和“零基础”标准化办事指南,统一明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审查标准等要素,实现同一事项在全市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7.强化数据共享应用。7月底前,组织县直部门单位根据事项办理和集成服务需要,形成数据共享需求清单。9月底前,建立以场景应用授权为基础的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基础应用,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核验材料原件,实现更多申报材料“免提交”,全面打造“无证明城市”。12月底前,按照清单需求,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应用和业务协同,支撑政务服务流程和功能优化,实现更多事项“秒批秒办、无感审批”。(县大数据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8.建设企业个人数字档案。9月底前,按照“一企一档”“一人一档”要求,建立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数字档案,全面汇聚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行为数据,综合分析需求,强化大数据综合分析和区块链技术应用,为政策推送、精准服务、高效监管等提供支撑。完善“政企直通车”平台功能,完善提升企业库、政策库、事项库,根据企业类型自动匹配服务、资金、补贴、税收等政策,实现各类惠企政策“精准推送、智能兑现”,推动政府部门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局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9.完善“好差评”体系。将“好差评”作为收集企业群众反馈的重要途径,不断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引导企业群众通过线上二维码、线下评价器等渠道进行服务评价,实现“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加强“好差评”数据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以评促改,对收集到的差评,按照“1、5、15” 时限做好问题整改,确保有诉必应、接诉即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附件1、2)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的统筹协调,组织各部门认领“双全双百”事项清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大数据局负责强化数据协同共享保障。各牵头部门要加强主责意识,会同协同部门,主动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沟通衔接,对照“双全双百” 事项清单,编制工作规范,梳理办事场景,推进一链办理,加强业务培训,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共同制定出台具体改革方案,将各项改革任务分解到位、落实到人。
(二)强化监督指导。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加强督导调度,建立工作台账,对各部门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对流程优化、集成办理、规范编制、平台建设、数据共享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改革任务完成后要及时进行验收评估。充分利用政务服务“好差评”等方式,实现服务绩效动态评价。各部门单位相关工作落实和服务评价情况纳入全县政务服务年度评估、评价范围。
(三)坚持动态调整。各部门要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听取企业群众对“双全双百”事项办理情况的意见反馈,根据流程优化和办事需求,及时扩展充实“双全双百”事项清单,探索推出更多服务场景,配套完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不断提升数据赋能场景支撑能力,形成持续迭代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四)营造改革氛围。各部门单位要加大对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创新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提高企业和群众对政务服务“双全双百” 工程的知晓度、参与度,营造社会关注、市场认可、群众满意、各方支持的良好氛围。
附件:1.企业全生命周期事项清单及责任分工
2.个人全生命周期事项清单及责任分工
3.郯城县“双全双百”工程任务配档表
附件1
企业全生命周期事项清单及责任分工
序号 |
阶段 |
场景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牵头部门 |
协同部门 |
|
1 |
1 企业开办 |
1.1 企业 开 办 |
公司(企业)设立登记 |
公司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2 |
公章刻制备案 |
其他行政 权力 |
县公安局 |
||||
3 |
涉税办理 |
其他 |
县税务局 |
||||
4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5 |
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6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
公共服务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7 |
预约银行开户 |
其他 |
中国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 |
||||
8 |
2 企 业 准 营 |
2.1 生产 许可 办理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9 |
食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10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11 |
排污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12 |
2 企 业 准 营 |
2.2 经营 许可办理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 政审 批服 务局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13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许可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14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15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烟草专卖公司 |
||||
16 |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17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公安局 |
||||
18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19 |
城市公共汽(电) 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城市公交线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20 |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
道路班车客运(含班线)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21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22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其他行政 权力 |
县商务局 |
||||
23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24 |
兽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25 |
2.3 社会 服务 许可 办理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26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27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28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2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30 |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31 |
3 企业运营 |
3.1 员工保障 |
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网上发布招聘信息)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32 |
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单位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33 |
劳动用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34 |
社会保险登记 |
企业职工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35 |
职工参保登记(医保)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36 |
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37 |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申报核定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38 |
单位医疗保险工资申报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39 |
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县税务局 |
||||
40 |
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41 |
住房公积金缴存 |
住房公积金个人 账户设立 |
公共服务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住房公积金 汇(补)缴 |
公共服务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
公共服务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 |
公共服务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42 |
确有困难的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审核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43 |
3.2 纳税 服务 |
纳税人资格信息报告(一般纳税人登记等事项) |
其他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
44 |
纳税人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等事项) |
其他 |
县税务局 |
||||
45 |
发票管理 |
其他 |
县税务局 |
||||
46 |
纳税申报(各项税费) |
其他 |
县税务局 |
||||
47 |
税收优惠 |
其他 |
县税务局 |
||||
48 |
出口退(免)税 |
其他 |
县税务局 |
||||
49 |
3 企 业 运 营 |
3.3 财产 登记 |
不动产登记 |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抵押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50 |
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 |
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 公 安 局 |
县交警大队 |
||
机动车登记-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交警大队 |
|||||
机动车登记-转移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交警大队 |
|||||
机动车登记-抵押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交警大队 |
|||||
机动车登记-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交警大队 |
|||||
51 |
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
动产抵押 |
其他 |
中国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 |
中国人民银行 郯城县支行 |
||
应收账款质押 |
其他 |
中国人民银行 郯城县支行 |
|||||
存款单、仓单、 提单质押 |
其他 |
中国人民银行 郯城县支行 |
|||||
融资租赁 |
其他 |
中国人民银行 郯城县支行 |
|||||
保理 |
其他 |
中国人民银行 郯城县支行 |
|||||
股权出质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52 |
3.4 扶持 补贴 |
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服务 |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领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一次性创业岗位 开发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53 |
3 企 业 运 营 |
3.4 扶持 补贴 |
企业申领稳岗返还 |
公共服务 |
县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54 |
公共就业专项服务活动 |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培训机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培训机构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55 |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 |
公共服务 |
县残疾人联合会 |
||||
56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科技局 |
||||
57 |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
公共服务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58 |
4 投 资 建 设 |
4.1 投资 立项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行 政审 批服 务局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59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 权力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60 |
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6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6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63 |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生态环境局 郯城县分局 |
||||
6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65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66 |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
其他行政 权力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67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68 |
4.2 规划 许可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69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70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71 |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
行政确认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72 |
4 投资建设 |
4.3 施工许可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其他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73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74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75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76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77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78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79 |
4.4 竣工 验收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行政确认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80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 权力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人防保障服务中心 |
||||
81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82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 权力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83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 权力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84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其他行政 权力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85 |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 权力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8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
其他 |
县水利局 |
||||
87 |
供水报装 |
其他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88 |
供电报装 |
其他 |
国网郯城县供电公司 |
||||
89 |
燃气报装 |
其他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90 |
4 投 资 建 设 |
4.5 市政 公用 |
热力报装 |
其他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91 |
通信报装 |
其他 |
中国铁塔 郯城分公司 |
||||
92 |
排水报装 |
其他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
93 |
5 企业变更 |
5.1 企业变更 |
公司(企业)变更登记 |
公司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非公司企业法人 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分公司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94 |
社会保险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95 |
医疗保险单位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96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97 |
6 企业退出 |
6.1 企业注销 |
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
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 政审 批服 务局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分公司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98 |
税务注销(清税申报) |
其他行政 权力 |
县税务局 |
||||
99 |
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100 |
医疗保险单位注销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101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
公共服务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102 |
预约银行销户 |
其他 |
中国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 |
||||
附件2
个人全生命周期事项清单及责任分工
序号 |
阶段 |
场景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牵头部门 |
协同部门 |
|||
1 |
1 出生 |
1.1 出生 |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
公共服务 |
县卫健局 |
县卫健局 |
|||
2 |
预防接种证办理 |
公共服务 |
县卫健局 |
||||||
3 |
户口登记(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公安局 |
||||||
4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5 |
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申领)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
||||||
6 |
居民身份证签发 |
行政确认 |
县公安局 |
||||||
7 |
2 教育 |
2.1 入学 |
学前教育入学报名 |
其他 |
县教 体局 |
县教体局 |
|||
8 |
义务教育入学报名 |
其他 |
县教体局 |
||||||
9 |
高中教育入学报名 |
其他 |
县教体局 |
||||||
10 |
高考录取查询 |
其他 |
县教体局 |
||||||
11 |
户口迁移(大中专学校招生迁移) |
行政确认 |
县教 体局 |
县公安局 |
|||||
12 |
2.2 转学 |
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转移服务) |
公共服务 |
县教 体局 |
县教体局 |
||||
13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转移服务) |
公共服务 |
县教体局 |
||||||
14 |
2.3 助学 |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
行政给付 |
县教 体局 |
县教体局 |
||||
15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行政给付 |
县教体局 |
||||||
16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行政给付 |
县教体局 |
||||||
17 |
申请助学贷款 |
其他 |
县教体局 |
||||||
18 |
2 教 育 |
2.4 毕业 |
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服务 (网上发布求职信息) |
公共服务 |
县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19 |
毕业生网签协议 |
其他 |
县教体局 |
||||||
20 |
毕业生录入协议 |
其他 |
县教体局 |
||||||
21 |
毕业生解除就业信息 |
其他 |
县教体局 |
||||||
22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就业报到证改派手续办理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就业报到证调整手续办理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23 |
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登记 |
其他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24 |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公共服务 |
县教体局 |
||||||
25 |
户口迁移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回原籍迁移) |
行政确认 |
县公安局 |
||||||
26 |
3 退 役 |
3.1 退役 |
退役军人报到登记 |
其他 |
县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
县退役军人 事务局 |
|||
27 |
户口登记(退出现役落户) |
行政确认 |
县公安局 |
||||||
28 |
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 事务局 |
||||||
29 |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 |
公共服务 |
县退役军人 事务局 |
||||||
30 |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
行政确认 |
县退役军人 事务局 |
||||||
31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县退役军人 事务局 |
||||||
32 |
4.1 职业 资格 |
教师资格认定 |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高级中学教师、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 习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33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司法局 |
||||||
34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35 |
4 工 作 |
护士执业注册 |
县级执业登记和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县行 政审 批服 务局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市级执业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 注册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省级执业登记的医 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36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37 |
4.2 人才引进 |
高层次人才服务 |
“沂蒙惠才卡”办理 |
其他 |
县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
||||
人才服务保障凭证 办理(县级) |
其他 |
||||||||
38 |
4.3 社会 保障 |
社会保险登记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 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39 |
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 |
其他 |
县医疗保障局、县税务局 |
||||||
40 |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41 |
社会保险记录查询打印 |
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查询 打印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迁移证明打印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42 |
职工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43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44 |
4.3 社会 保障 |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公共服务 |
县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
县医疗保障局 |
||||
45 |
医疗保险缴费证明打印 |
其他 |
县医疗保障局 |
||||||
46 |
住房公积金缴存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4 工 作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
公共服务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
公共服务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 |
公共服务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公共服务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公共服务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47 |
工伤认定 |
行政确认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48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49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50 |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程度鉴定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51 |
流动人员人事管理 服务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收集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借(查)阅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2 |
4.4 失业 |
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
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 人员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 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无就业经历人员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53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54 |
5 置 业 |
5.1 购置 新房 |
新建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其他 |
县自 然资 源和 规划 局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55 |
契税申报 |
其他 |
县税务局 |
||||||
56 |
不动产登记 |
预告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个人) |
行政确认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抵押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57 |
5.2 购置 二手 房 |
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其他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58 |
房产交易纳税申报 |
其他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59 |
不动产登记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个人) |
行政确认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抵押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60 |
5.3 租赁 住房 |
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县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局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61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62 |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准 |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63 |
5.4 建设 农房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
其他 |
县自 然资 源和 规划 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
64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
65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66 |
5 置 业 |
5.5 公积金 |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准 |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住 房公 积金 中心 郯城 县分 中心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67 |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核准 |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 公积金贷款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 |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 |
其他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68 |
6 出 行 |
6.1 交通 |
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 |
行政许可 |
县公 安局 |
县公安局 |
|||
69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交 警大 队 |
县交警大队 |
|||||
70 |
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 |
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交警大队 |
|||||
机动车登记-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交警大队 |
|||||||
机动车登记-转移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交警大队 |
|||||||
机动车登记-抵押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交警大队 |
|||||||
机动车登记-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交警大队 |
|||||||
71 |
车辆购置税申报 |
其他 |
县税务局 |
||||||
72 |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行政许可 |
县交警大队 |
||||||
73 |
机动车行驶证补发、换发 |
其他 |
县交警大队 |
||||||
74 |
机动车号牌补发、换发 |
其他 |
县交警大队 |
||||||
75 |
交通违法处理 |
其他 |
县交警大队 |
||||||
76 |
交通罚款缴纳 |
其他 |
县交警大队 |
||||||
77 |
6.2 出入境 |
普通护照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公 安局 |
县公安局 |
||||
78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须在指定地点办理的赴香港或澳门签注除外) |
行政许可 |
县公安局 |
||||||
79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须在指定地点办理的赴台湾签注除外) |
行政许可 |
县公安局 |
||||||
80 |
7 婚 育 |
7.1 婚育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民 政局 |
县民政局 |
|||
81 |
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结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民政局 |
||||||
82 |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民政局 |
||||||
83 |
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离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民政局 |
||||||
84 |
生育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卫生健康局 |
||||||
85 |
8 就 医 |
8.1 医疗 服务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公共服务 |
县医 疗保 障局 |
县医疗保障局 |
|||
86 |
住院病历复制和查阅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87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长期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异地急诊转住院联网备案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转外就医备案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88 |
8.2 就医 结算 |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公共服务 |
县医 疗保 障局 |
县医疗保障局 |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生育津贴支付 |
公共服务 |
县医疗保障局 |
|||||||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
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确认(工伤职工异地就医 登记备案) |
公共服务 |
县医 疗保 障局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支付(含住伙食补助费核定支付)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异地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支付(含交通食宿费核定支付)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89 |
9 救 助 |
9.1 残疾 人救 助 |
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类别(等级)变更、注销 |
行政确认 |
县残疾人联合会 |
县残疾人 联合会 |
|||
9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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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山东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 孤独症 儿童康复救助 |
公共服务 |
县残疾人 联合会 |
|||||
山东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 |
公共服务 |
县残疾人 联合会 |
|||||||
山东省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康复救助 |
公共服务 |
县残疾人 联合会 |
|||||||
92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
93 |
9.2 困难 人员 救助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民 政局 |
县民政局 |
||||
94 |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
95 |
临时救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
96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
97 |
公共就业专项 服务活动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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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个人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98 |
10 养 老 |
10.1 养老 |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
公共服务 |
县民 政局 |
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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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100 |
参保人员因病、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101 |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支付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支付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102 |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准 |
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
103 |
社会保险登记 |
待遇发放账号信息维护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104 |
高龄津贴发放 |
公共服务 |
县卫生健康局 |
||||||
105 |
11 身 后 |
11.1 后事 |
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
公共服务 |
县民 政局 |
县卫生健康局 |
|||
106 |
火化遗体 |
其他 |
县民政局 |
||||||
107 |
火化证明 |
其他 |
县民政局 |
||||||
108 |
户口注销(死亡注销) |
行政确认 |
县公安局 |
||||||
109 |
11.2 继承 |
失业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 申领 |
公共服务 |
县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110 |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在职)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退休人员死亡)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 领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 登记及一次性待遇核定支付 |
公共服务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111 |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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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不动产登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或受遗赠) |
行政确认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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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司法公证 |
公共服务 |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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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郯城县“双全双百”工程任务配档表
序号 |
目标任务 |
具体任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备注 |
(一)对照两张清单,推动流程再造 |
||||||
1 |
推进极简办 |
对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围绕“双全双百” 清单事项,对标全省最佳案例,逐项提出本系统本领域“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费用、减跑动”等流程再造措施,确保清单事项办理的环节、材料、时间、费用、跑动 次数等均达到全市领先、全省一流水平。 |
7月底前 |
县直有关 部门单位 (具体名单见附件1、2牵头 部门) |
县直部门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 1、2协同 部门) |
|
2 |
深化集成办 |
根据生命周期场景划分和企业群众办事需 求,围绕开展“事项联办”和“一链办理” 主题式服务,梳理办事场景事项链条。 |
7月 底前 |
县直有关 部门单位 (具体名单见附件1、2牵头部门) |
县直部门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2协同部门) |
|
3 |
按照“一次告知、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组流程、一套材料”的要求,重塑部门协同配合服务流程,出台“一件事”主题服务流程再造方案,推进“双全双百”事项集成化 办理。 |
7月底前 |
||||
4 |
实现全域办 |
围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创业和便利企业群众跨区域生产生活,强化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打破区域限制和部门壁垒,分类推进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全市通办改革,实现“双全双百”事项就近可办、跨域通办。 |
7月底前完成并长期坚 持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直部门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 1、2) |
|
5 |
推广应用临沂市跨域通办证照制作辅助系统,加强与长三角地区、淮海经济区、鲁南 经济圈等城市合作,构建跨域通办常态化机 制。 |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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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线上线下融合,打造服务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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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推动线下服务创新 |
在各类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服务机构等设置 相关事项办事窗口,实行线下“一窗综合受 理”,编制“双全双百”服务手册,提供全 方位咨询引导服务。 |
8月底前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直部门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2) |
|
7 |
完善帮办代办机制,组建流动服务队,实行“厅内帮办代办+厅外流动服务”,提升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无障碍服务能力 和项目服务保障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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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推动企业群众办事需求高的“双全双百”事 项下沉基层实施,打造15分钟政务服务圈, 实现企业群众就近办理。 |
|||||
9 |
建设线上服务专区 |
完善提升政务服务平台、爱山东APP、爱山东·容沂办APP等平台服务功能,推进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归档全程电子化,实现 更多高频事项不见面办理。 |
9月底前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直部门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2) |
|
10 |
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郯城站)和“爱山东”APP郯城分厅建设“双全双百”服务专区,对全生命周期各阶段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梳理汇总、分类打包,推动零散信息和办理渠道在网上集成,实现线上“一网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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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突出数据共享,夯实改革保障 |
||||||
11 |
统一事项办理标准 |
依托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对“双 全双百”事项要素实行同源管理和动态调整, 及时更新维护流程再造成果,确保要素准确性。 |
长期推进 |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具体名单见附件1、2牵头部门) |
县直部门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 1、2协同部门) |
|
12 |
按照优化的服务流程,编制“双全双百”事项工作规范和“零基础”标准化办事指南, 统一明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 审查标准等要素,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
7月底前 |
||||
13 |
强化数据共享应用 |
组织县直部门单位根据事项办理和集成服务需要,形成数据共享需求清单。 |
7月底前 |
县大数据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直部门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 1、2) |
|
14 |
加强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基础应用,实现更多申报材料“免提交”,全面打造“无证明城市”。 |
9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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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立以场景应用授权为基础的数据共享机制,按照清单需求,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应用 和业务协同,支撑政务服务流程和功能优化, 实现更多事项“秒批秒办、无感审批”。 |
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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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设企业个人数字档案 |
按照“一企一档”“一人一档”要求,建立 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数字档案,全面汇聚企 业个人全生命周期行为数据,综合分析需求,强化大数据综合分析和区块链技术应用。 |
9月底前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县大数据局 |
县直部门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 1、2) |
|
17 |
完善“政企直通车”平台功能,完善提升企业库、政策库、事项库,根据企业类型自动匹配服务、资金、补贴、税收等政策,实现 各类惠企政策“精准推送、智能兑现”。 |
|||||
18 |
完善“好差 评” 体系 |
将“好差评”作为收集企业群众反馈的重要 途径,不断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引导企业群众通过线上二维码、线下评价器等渠道进行服务评价,实现“一次一评、 一事一评”。 |
长期推进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直部门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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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加强“好差评”数据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 题、以评促改,对收集到的差评,按照“1、 5、15”时限做好问题整改,确保有诉必应、 接诉即办。 |
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189930.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5/189931.htm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189894.htm
简明问答:http://www.tancheng.gov.cn/info/4261/1899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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