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2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郯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高新技术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体,在引领企业开展自主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切实解决我县企业规模小、研发投入不足、缺少核心技术、缺少知识产权,特别是企业创新意识不强的问题,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我县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培育有潜力的科技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作用,为加快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遴选一批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促进全县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每年重点培育高新技术企业5-10家,力争“十四五”末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量达到60家。
三、培育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政策支持
(一)国家财税政策
1、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相关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土地使用税: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关于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年度,因执行现行标准而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申请办理抵缴或退税。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关于补充完善全省2021年工作部署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1〕54号)文件规定,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省市县级奖励政策
1、省级奖励政策:依据《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59号)、《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鲁办发〔2018〕37号)相关规定,首次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小微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大力支持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省级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成功高新技术企业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将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范围扩大到中小微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引导补助。
2、市级奖励政策: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10号)文件规定,对于新认定(包括3年到期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补10万元。
3、县级奖励政策:根据《关于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郯发〔2019〕15号)文件要求,对于通过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五、培育措施
(一)加强调研,摸清企业底子。建立常态化调研机制,对县内企业开展系统的摸底调查,摸清企业的发展现状和技术需求。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知识产权、产品范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科技人员占比、研发费用占比)为核心内容,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目标制订好年度培育计划和工作方案,不断提高我县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质量。同时对照企业在五大要素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一企一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的企业采取个性化的分类指导,解决存在问题。
(二)项目支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计划项目的扶持引导作用,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坚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引领带动其深入开展自主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对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和认定,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
(三)产学研合作,加强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独立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重点(企业)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研发平台。对通过批复的研发平台按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资金奖励。积极组织培育企业与大院大所开展不同层次的产学研合作。
(四)强化培训,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加大培育企业的培训力度,重点在高企相关政策的解读、研发投入归集、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自主知识产权的挖掘与保护等方面进行培训与指导,使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方面的能力得到提升。
(五)中介服务,提高通过率。着力推进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提前介入,为培育企业在财务人员培训、专利申请、研发投入归集、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等方面进行一对一指导与服务,补短板,强基础,提前做好研发投入等指标的税务核实工作,不断完善高企认定材料,提高通过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的职能作用,及时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状况进行跟踪、分析,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加强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管理,帮助和指导企业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要积极协调县财政、税务、组织和人社等部门,在资金保障、税收优惠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形成合力,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工作提供保障。
(二)强化政策扶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整合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创业专项等方面资金,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后备企业的支持,形成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工作常态化的财政投入机制。
(三)加强监督。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目标,强化任务分解,完善机制。要将税务等相关部门纳入范围,每年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通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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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郯城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意见》的通知
郯政办字〔202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郯城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项目运行程序,严把项目入口关,促进产业集聚,实现工业强县宏伟目标,在遵循“独立、科学、公正”原则的基础上,按照“先评审、后决策”的工作程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评审机构
成立郯城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组长由分管工业副县级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应急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和郯城经济开发区以及化工、医药、电子信息专业评审人员,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相关企业人员。
二、评审流程
(一)项目提交汇总:项目提报单位将项目评审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和PPT材料)报送至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由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进行汇总和分类。
(二)项目评审: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项目评审会议,项目分类后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出具项目评审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备案,重大项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未通过的及时告知项目提报单位。
(三)合同签约:评审项目备案后,落地单位及时跟进对接,并帮助签订合同。
三、评审内容
(一)产业政策。引进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是否符合我县“十四五”产业规划,是否属于建链、补链、强链项目,是否属于我县支柱产业和重点培育产业。
(二)规划布局。引进项目拟选址是否符合我县的产业功能区域定位,是否与周边已建、在建和其它待建项目具有相容性,是否符合国家及我县有关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要求。
(三)用地规模。引进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全县土地总体利用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目录要求,是否符合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原则,是否符合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规定,供地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政策。
(四)环境评价。引进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是否符合环保部门制定的规划要求。
(五)能源消耗。引进项目产品单耗是否符合国家能耗限额标准,综合能耗是否超过县区能耗限额增量,是否影响全县能耗控制指标任务的完成。
(六)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项目,需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确保周边距离符合要求,项目本身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非危险化学品项目,需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七)质量效益。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产业用地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产效益等是否符合“双招双引”相关规定。
(八)其它方面。安全、信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评审。
附件:郯城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郯城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县级分管领导
副组长:县商务局局长
县发改局局长
县工信局局长
县科技局局长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局长
县应急局局长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县商务局副局长、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县发改局副局长
县科技局副局长
县工信局副局长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县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副主任
县人社局副局长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县应急局副局长
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副局长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县经济开发区高科技电子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专业人员、企业人员和第三方机构人员)
职责: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玉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接收项目提报单位报送的项目信息,及时提交领导小组进行评审。根据项目评审需要,成员单位可吸收有关单位或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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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郯政办字〔202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创新会议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加快科技强县进程,提升郯城科技创新水平,增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立足郯城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按照“走在前列、服务强县”的目标定位,紧抓国家战略交汇叠加的重大发展机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县域科技力量,加速新旧动能转换,全面实现科技自立自强,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5年,全县高新技术企业达到60家,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75亿元,占比达到45%;全社会研发投入达到9亿,占比达到2.5%;建成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各1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众创空间各2家;建立省院士工作站3家、省级重点(企业)实验室1家、省级农业高新区1家;建成各类产业研究院4家;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20人;争取各类重大科技创新项目15项,争取资金5000万元。
三、工作重点
(一)实施创新平台、项目强企工程,提升全县科技水平。一要立足我县优势企业和资源,聚焦产业发展对科技型企业实施“一企一策”梯次培育计划,面向市场提升创新平台发展水平,加快创新平台建设,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创新平台奖补政策。2025年获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各1家,成功申报省重点(企业)实验室1家,备案省院士工作站5家,打造创新共同体1家,建立各类研发中心4家,市级重点实验室20家。二要聚焦新材料、新能源、新信息、新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化工等产业,开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核心技术研究,帮助企业突破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推动一批重大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力争获批上级科技项目15项,争取项目资金5000万元,申报省级以上各类科技成果10项。(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郯城经济开发区、县高科技电子产业园)
(二)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工程,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严格落实科技创新奖励政策,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营造创新氛围。深入实施中小微企业“小升高”计划,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进一步储备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力量,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和服务力度。到2025年力争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0家以上;评价科技型中小企业30家,总数达到60家。〔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含街道、景区、开发区),下同〕
(三)实施科技人才聚集工程,打造全县创新人才高地。一要不断优化人才环境,健全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机制,完善“平台+人才+项目”一体化制度,发挥我县产业优势,加大“高精尖缺”人才柔性引进力度。二要不断释放人才红利,赋予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建立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揭榜挂帅”制度,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制度,给予科研人员岗位补贴。到2025年力争设立引才引智基地2-3个,设立国外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2-3项;通过人才引领、基地建设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申报各类人才项目3-5项。(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各乡镇)
(四)实施产学研帮办工程,构建校企协同创新体系。一要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结合我县企业关键技术难题,充分利用高校人才、科技资源优势,同时利用我县政策、资金、市场及产业优势,进行牵线搭桥解决企业技术需求,提升协同创新能力,弥补我县工业基础薄弱、科技创新平台少、重大项目申报难、高层次人才短缺等问题。二要成立专家咨询团。由高校知名教授、上级科技部门领导、国内外相关企业高层人士组成,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政策解读等服务。三要成立科技帮办团。从县直有关单位及乡镇抽调兼职人员,组成科技帮办团,对企业进行一对一帮办,形成“政、产、学、研、金、介、用”发展新模式、新途径,加快企业发展。四要开展“百所院校”进郯城活动。坚持“走出去、请进来”,促成企业和高校建立合作关系,结成战略联盟。(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各乡镇)
(五)实施研发投入提速工程,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一要加大财政科技研发投入力度,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协调的投入机制,确保研发投入随着财政增长不断增加,重点扶持能够突破行业发展瓶颈的关键共性技术、重大成果、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创新创业平台。二要利用研发投入财政补助资金、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国家财税政策,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开展研发活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统计局、各乡镇)
(六)实施破解农业“卡脖子”工程,为现代农业提供科技支撑。立足于农业科技及产业发展中存在的“瓶颈”问题,以科技创新为根本,借助郯城农业大县优势,引导农业企业转型升级,积极开发新产品延伸产业链,逐步形成一批种业龙头企业、银杏龙头企业等特色鲜明的全产业链发展集群,促进我县农业企业再上台阶,为我县农业发展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一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下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现代种业创新发展,重点支持郯城县精华种业、郯城县种子公司开展实施农业良种工程及重大品种联合攻关。二要借助我县银杏资源成立郯城银杏产业研究院,搭建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开展银杏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银杏大健康系列产品开发、质量控制标准体系建立与推广应用等活动。三要围绕重点产业打造省级农业高科园1家,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4家,建设农科驿站、星创天地等农业服务平台6家,申报农业科技类项目10项。(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
(七)实施数字赋能工程,提升科技服务能力。以信息化为引擎,加速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在科技领域的深度应用,充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云终端等技术,建立科技创新可视化平台,展现企业生产、研发、人才、平台、销售分布情况。通过数据分析,实时掌握企业科技创新动态,研判企业科技创新能力,针对企业面临的困难及存在问题实施“一企一策”精准服务,为企业发展提供科技保障。(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
四、政策扶持
(一)逐年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持续提高财政科技投入,将财政科技投入纳入财政重点保障范围,逐年加大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每年上涨10%。
(二)不断加大科技创新活动奖补力度。对通过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新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由县财政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研究中心)的,由县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5万元;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企业)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的,由县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新建院士工作站并开展工作一年以上的,每年奖励20万元(连续三年)。
(三)加大产业研究院的资金支持。结合我县主导产业,推进建设聚氨酯、银杏、板材家居、食品等产业研究院,每个新建研究院县财政给予500万元的启动资金,每年200万元的运营资金支持(连续三年)。
(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利用好科技资金股权投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等政策,破解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县级有关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科技创新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年列出任务清单,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目标要求,完成时限。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活动的投入与指导,破解难题,切实提高创新积极性。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实地调研等方法,宣传科技惠企政策、项目与平台建设要求等内容,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我县已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正文结束TCDR-2026-0010001
郯政发〔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6日
郯城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由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规划等;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县政府办公室应根据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县政府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等内容。
县政府办公室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建议。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县政府应当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机制,加强决策智库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决策信息化水平,并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九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定、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应当纳入本地法治政府建设规划,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内容和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十二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县政府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二)县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提出建议的单位组织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由议案、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研究论证;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或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对前款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十三条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订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定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上以上方案。
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
拟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拟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并形成分析预测报告。
第十七条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并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可以报请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协调。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县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征求意见及其反馈情况,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效果。
第二十条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决策事项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二)基本情况说明;
(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
(四)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等;
(五)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二条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草案等材料于召开座谈会3日前送达与会人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观点。
第二十三条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决策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
第二十四条听证会的时间、听证参加人及听证程序等事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听证报告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对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并形成民意调查报告。
民意调查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民意调查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和记录各方面的意见,不得只听取、记录赞成的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
第二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形成书面报告,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二十九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三十条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三十一条县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遴选、使用、退出等机制。专家库专家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等单位中遴选。
第三十二条专家、专业机构可以从以下方面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
(二)科学性;
(三)决策的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生产安全、财政经济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可控性;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合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按规定获得合理报酬。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负责,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形成书面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专家反馈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三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但未评估的,不得提请县政府作出决策。
第三十六条风险评估单位可以就决策事项的下列风险进行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的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大范围的严重负面评价的情形;
(六)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第三十七条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与步骤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受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有特殊困难的群体进行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查找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确定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果;
(五)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决策草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提交县政府。
县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并经本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组织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过程中转请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
第四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申请书;
(二)决策草案;
(三)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过程的起草说明;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五)社会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六)部门会签意见;
(七)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八)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按规定需要召开听证会或者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应当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未履行有关法定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送请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四)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论证。
开展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县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县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决策机关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二)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正程序;
(三)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基本情况;
(二)合法性审查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四十七条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县政府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县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四)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五)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六)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合规审查的有关材料;
(七)县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五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五十一条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八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县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承担的任务及责任进行分解。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五十三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县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对意见建议进行记录并作出处理。
第五十四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县政府、决策执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县政府主要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
县政府依法作出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决定或者修改决策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五十五条 建立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具体工作。其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县政府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五十七条依法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应当评估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第五十八条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县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经评估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定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县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六十二条 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景区)制定本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景区)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9日。
!正文结束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郯政发〔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郯城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由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规划等;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县政府办公室应根据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县政府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等内容。
县政府办公室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建议。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 县政府应当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机制,加强决策智库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决策信息化水平,并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定、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应当纳入本地法治政府建设规划,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内容和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十二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县政府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二)县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提出建议的单位组织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由议案、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研究论证;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或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对前款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十三条 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订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定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
拟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拟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并形成分析预测报告。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并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可以报请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协调。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征求意见及其反馈情况,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效果。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决策事项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二)基本情况说明;
(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
(四)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等;
(五)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二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草案等材料于召开座谈会3日前送达与会人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观点。
第二十三条 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决策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的时间、听证参加人及听证程序等事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听证报告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并形成民意调查报告。
民意调查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民意调查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和记录各方面的意见,不得只听取、记录赞成的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形成书面报告,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二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遴选、使用、退出等机制。专家库专家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等单位中遴选。
第三十二条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从以下方面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
(二)科学性;
(三)决策的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生产安全、财政经济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可控性;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合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按规定获得合理报酬。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负责,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形成书面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专家反馈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但未评估的,不得提请县政府作出决策。
第三十六条 风险评估单位可以就决策事项的下列风险进行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的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大范围的严重负面评价的情形;
(六)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第三十七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与步骤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受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有特殊困难的群体进行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查找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确定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果;
(五)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决策草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提交县政府。
县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并经本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组织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过程中转请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
第四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申请书;
(二)决策草案;
(三)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过程的起草说明;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五)社会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六)部门会签意见;
(七)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八)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按规定需要召开听证会或者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应当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未履行有关法定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送请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四)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论证。
开展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县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县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决策机关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二)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正程序;
(三)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基本情况;
(二)合法性审查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四十七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县政府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县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四)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五)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六)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合规审查的有关材料;
(七)县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五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八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承担的任务及责任进行分解。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县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对意见建议进行记录并作出处理。
第五十四条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县政府、决策执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县政府主要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
县政府依法作出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决定或者修改决策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五十五条 建立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具体工作。其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县政府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五十七条 依法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应当评估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第五十八条 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县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经评估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定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县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六十二条 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景区)制定本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景区)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9日。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2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动全县畜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强县,结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到2025年,全县大牲畜存栏达到5万头、出栏6万头,生猪存栏150万头、出栏300万头,家禽存栏5000万只、出栏3亿只,肉蛋奶总产量达80万吨,畜牧业产值过200亿元,规模化养殖比重达到90%,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到2030年,提前五年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畜牧业现代化。
二、工作重点
(一)培育壮大三条产业链。大力发展规模化养殖,全力壮大以牧原农牧、郯润食品和大羽养殖为龙头的生猪、肉鸡产业链条,从用地、保险、金融、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形成鲁南苏北最大的集育种、养殖、饲料、屠宰、无害化处理、有机肥生产及配套农业种植为一体的全产业体系。发挥我县秸秆资源优势,扶持明昆农牧、五湖牧业、尚氏牧业等养牛场做大做强,同时大力招引牛羊类养殖和牛奶加工项目,在食草动物产业上求突破,“十四五”末,奶牛存栏量超过1万头,肉牛年出栏量超过5万头,羊年出栏量超过20万只,培育完成我县第三条畜牧产业链条。(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强育壮产业龙头。支持以生猪、禽类屠宰加工为主的郯润食品、旺侬食品、顺鹏食品、正润食品等畜禽产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鼓励龙头企业建立公司+基地和公司+养殖场(户)发展模式,提供信息技术、疫病防控、管理营销、废弃物利用等专业化服务,提升我县养殖档次与发展水平。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平台经营新模式,构建产业发展一体化格局。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我县畜产品主供由山东省周边地区逐步向长三角、珠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日本、韩国等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转变。(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绿色养殖。加快养殖场户提档升级步伐,从土地规划、手续办理等方面支持县畜牧循环产业园、肉鸡循环产业园“两园”建设,形成肉鸡、生猪南北两个集聚示范带。争取政策支持,将乡镇驻地及自然村周边、沿河流、沿国道省道农业设施用地集中调整规划到适宜区域,为中小型养殖场户搬迁升级创造条件,同时大力发展养殖合作社,实现小散户退出散养、退出庭院、退出村庄和进入规模场、进入合作社、进入市场循环的“三进三退”,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深化农牧循环,实现清洁生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规模化养殖场(区)实行登记管理,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县畜牧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发展畜禽种业。扶持山东树芽禽业做大做强,建设畜禽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保持单场年孵化能力全国第一位,为全县肉鸡产业提供质优价廉鸡苗。支持郯城牧原建设种猪场和研发中心。从财政扶持等方面,鼓励支持良种奶牛、良种猪等畜种引进,推进联合育种,推动生猪、家禽等主要畜禽品种本土化选育,提升核心种源自给率,加快优良品种推广应用。(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县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大做强饲料兽药。规划建设动物营养品产业园,从土地供应、配套设施、手续办理等方面特事特办,3年内落地饲料企业15家,形成年产饲料300万吨生产能力;同时,支持沂和、德惠等现有10家饲料企业扩大规模和“无抗化”生产,优化饲料配方,加强蛋白饲料资源和生物饲料原料开发,到“十四五”末,建成鲁南苏北最大的饲料供应基地。支持阳煤恒通漂白粉厂做大做强,加强研发,提升核心竞争力,建成全国最大的兽用消毒制品生产基地。加强饲料兽药监管,推进抗菌药物减量使用。(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县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强化疫病防控。以贯彻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的《动物防疫法》为契机,压实动物防疫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全链条综合防控措施。全面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完善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平台,建设县人畜共患病流调监测中心。支持种畜禽重点疫病和牛羊布病、结核病监测净化。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加快全县免疫无口蹄疫和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建设,鼓励企业建设无疫小区。(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县委编办、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切实保障质量安全。深入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加强部门协作,强化检打联动和行刑衔接,严打违法犯罪行为。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加强“郯城畜牧”公用品牌和智慧供应链建设。优化屠宰企业布局,推进标准化建设。规范牛羊禽等屠宰管理和活畜禽跨区域调运管理,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建立完善冷链配送体系。(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发改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打造智慧畜牧。完善“郯城智慧畜牧”综合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养殖场、饲料兽药厂、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等全部入网管理,建设一批智能畜牧场,全面实行生产经营信息直联直报,形成养殖档案规范化、动物检疫痕迹化、统计数据分析自动化、服务监管实时化的可追溯监管体系。(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县大数据中心、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纳入乡村产业振兴实绩,落实“菜篮子”负责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措施,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禁养限养。(县委农办、县发改局、财政局、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政策扶持。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统筹支持解决畜禽养殖用地需求。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畜牧业支持力度,探索推进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推进政策性保险提标扩面增品,探索推进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积极稳妥开展活体抵押贷款,扩大优势特色畜产品保险覆盖面。。提高对养殖场户政策性信贷担保服务水平。(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科技创新。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重点加强良种培育、高效生产、疫病防控、质量安全、资源化利用和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创新和集成配套。加强实用人才培训,提高科技服务能力,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体制机制。采取切实措施严格落实农业农村、畜牧部门“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将畜牧兽医领域法律政策执行、拟订发展政策和规划、行业监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以及重大部署、重大事项组织协调等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承接到位、履职到位。统筹农业综合执法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力量,向动物卫生等畜牧兽医执法岗位倾斜,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员。加强乡镇(街道)畜牧兽医工作体系建设,推动管理和技术力量下沉。乡镇(街道)统筹工作力量,落实好畜牧兽医相关职责。(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委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管理服务。加快依法治牧相关制度体系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县司法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郯政办字〔202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关于开展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监护照护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郯城县关于开展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监护照护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做好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持续加强特殊困难群体的兜底保障工作,有效提升精神障碍贫困患者的救助保障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政府集中监护照护试点工作,创新精神障碍贫困患者监护照护服务模式,提升全县精神障碍贫困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照护服务水平,有效遏制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全县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建立健全特殊困难群体救助保障制度,进一步增强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夯实稳定脱贫基础,坚决守住脱贫攻坚成果。
二、工作任务
(一)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对象范围及确认。
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对象范围,是指通过县级和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两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在人员确定工作中,乡镇、社区负责逐户入户排查,并征求其监护人意见;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残联等部门负责人员信息复核,确定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基本信息、残疾及疾病状况。
(二)集中监护照护定点机构选定。
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监护照护服务机构需具备相应的精神医疗和集中监护照护服务资质,且具备相应的医疗设施、服务场所、供养床位及医护人员,第三方机构的选定应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选定第三方委托机构后,由县民政局与第三方机构签订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协议。
(三)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内容。
根据监护照护服务需求,为集中监护照护人员进行全面治疗和集中托养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提供日常护理服务,按实际需求配备专业护士和护工;
2.建立服务对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集中监护照护协议书等有关资料,长期保存,并做好患者档案信息保密工作;
3.提供康复服务,设立康复中心,开辟相应的治疗和康复等功能服务区,为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对象提供设备齐全、环境卫生舒适的治疗和生活环境;
4.按食品卫生要求,提供适合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需求的膳食;
5.提供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一般每年应给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对象至少添置春秋装、夏装、冬装及内衣、裤各两套。
(四)集中监护照护经费标准的确定。
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对象均为精神障碍患者,根据身体能力等级认定,基本可认定为失能人员和半失能人员,参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经费标准,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标准支付集中监护照护经费。医疗救治费用另行结算。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1年3月20日—31日)。做好前期摸底排查、意见征求等准备工作,并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任务目标,细化任务措施,制定工作方案。
(二)启动阶段(2021年4月1日—30日)。启动试点工作,按程序选定第三方集中监护照护服务机构,并完成集中监护照护场所改造工作,确保达到集中监护照护服务规范标准,并配齐相应设备和人员,满足集中监护照护服务需求。
(三)实施阶段(2021年5月1日—6月30日)。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实行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坚持“应治尽治、应养尽养”的原则,保障救治和生活服务;同时,加强对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
(四)总结阶段(2021年7月1日—31日)。根据试点实施情况,对照试点方案,及时总结经验,并上报省、市民政部门,争取形成典型实践案例,在全省、乃至全国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集中监护照护费用除残联、民政、卫健等部门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县财政兜底保障,从社会救助资金列支;委托机构场所改造及设施配备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二)增强服务保障。集中监护照护服务机构在场所设施、人员配备等方面,应达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和集中监护照护服务标准;要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的集中监护照护服务,保障集中监护照护人员的医疗救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
(三)强化监督管理。全面加强对集中监护照护托养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人员不定期对监护照护服务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抽查,定期开展民政、财政、卫健、残联等部门联合检查,坚决杜绝虐待、欺诈等行为发生,确保监护照护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加大宣传引导。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体,宣传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监护照护政策举措。积极主动入户,宣传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监护照护的相关政策;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做法,全力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监护照护的“郯城模式”。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2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关于加强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郯城县关于加强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法典》精神和省市部署要求,探索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增强兜底保障功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结合郯城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为重点,按照“全面开展照护,重点实施监护”的原则推进监护责任落实,全力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人员基本权益。探索建立适应特困人员监护照护的服务模式,创新特困人员监护照护制度,实现集中供养管理服务专业精准,分散供养监护照护全面覆盖,全力打造特困人员监护照料的“郯城模式”。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托清人员基本情况。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负责本辖区特困人员摸排工作。依法依规对辖区内特困人员身体状况、财产状况、近亲属情况等进行详细登记,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备案管理的特困人员进行生活能力评估,进一步托清全县特困人员生活能力基本情况。在自理、失能和半失能三种情况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二次分类管理,逐人逐户建立工作台账。
(二)依法确定监护照护主体。按照特困人员监护照料“五有”工作要求(有照护协议、有服务标准、有定期探访、有动态管理、有应急预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困人员的监护工作,由县民政局依据《民法典》监护责任相关条款,依法确定监护人,并指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护工作,由县民政局和乡镇民政部门落实照护机构或照护人,并负责监督照护情况。
(三)分类落实监护照护措施。按照最有利于维护特困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实行分类贴心监护照护。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困人员的监护照护。试行监护人与照护人统一,监护人同意集中供养的,依法签订协议委托机构行使监护权,由托养机构设立精神障碍、传染疾病、盲人等专科实施监护照护;分散供养的,由第三方机构签约其监护人日常监护照护,并监督评估日常照护情况。
2.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护。本人愿意集中供养的,及时纳入相应专区供养。分散供养的,由第三方机构结合本人意愿进行照护,其中愿意近亲属照护的,机构签约其近亲属进行日常照护;愿意机构直接照护的,采取机构定时照护与发放物品相结合的形式实施照护。
3.依托“特困供养云基地”统筹监护照护。委托第三方机构在12349养老服务平台基础上,拓展功能建设“特困供养云基地”,统筹全县所有特困人员的监护照护,为特困人员配备智能手环、智能床垫等服务终端,实行服务需求“一键通”、服务人员“网格分布”的方式提供照护,对分散供养人员每月至少定时照护2次,临时生活照护需求45分钟内到达现场,医疗需求15分钟予以救治。
(四)全面落实保障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监护照料工作全部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所需资金除民政、卫健等部门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县财政兜底保障,从社会救助资金列支。购买服务标准为:
1.集中供养标准按郯政办明电〔2020〕4号规定执行,半失能、失能人员分别为每人每月2200—2500元,自理人员照护10人(不足10人按10人计费)每月3000元服务经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供养费用另行安排。
2.分散供养护理费用统筹使用,按照“定时+日常”、“服务+物品”的形式开展照料护理服务,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自理150元、半失能400元、失能700元。
3.政府购买委托机构运营12349平台及“特困供养云基地”,保障照护服务线上线下同步运行、及时高效。运营经费每年30万元,服务终端每年使用费用10万元。
三、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1年3月15日—3月31日)。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对全县特困人员全面摸底排查和生活能力评估,全面做好建档立卡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4月1日—6月30日)。依据《民法典》和有关政策规定,全面实施试点工作,指导托养机构完善基础设施,分类分区实施监护照料;充分发挥“特困供养云基地”作用,实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照料智能人工有机统一,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三)总结阶段(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31)。对试点进展、受益人群、资金投入、监护效果等形成试点评估报告,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全力打造特困人员监护照料工作“郯城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将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卫健、残联、医保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各乡镇要托清底数,逐人逐户进行落实,确保信息详实准确。
(二)做好制度衔接。各级各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强化资金保障。集中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要充分发挥中央、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效能,县财政对剩余资金和购买服务资金予以兜底;要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正文结束郯文旅发〔2021〕5号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解决文化和旅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中存在的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有盲区、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深层次问题,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基本原则,以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依靠提高文化和旅游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智慧化监管、实施正向激励、强化基层基础、严格监督问效等措施、实施“33243”工程,大力提升文化和旅游企业安全生产本质安全,为富有实力、宜居宜业、生态优美、开放包容、人民幸福的新郯城建设奠定稳定可靠的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基础。
二、任务目标
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和预防控制体系,补齐文化和旅游领域安全生产短板弱项,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牢安全生产防患基础,提高行业管理部门、企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广大游客安全意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健康持续向好发展。
三、主要措施
1、深入开展文化和旅游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教育。根据不同企业需求,制定不同的培训内容,重点培训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等内容。根据县安委会要求,对文化和旅游企业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能够及时应对紧急事件。
2、对于重点企业实施上门现场督导,立即整改。对于文化和旅游企业应该以预防为主,遵循“简明、规范、实用”的原则,全面彻底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对于个别企业要现场监督,当即整改,培养职工岗位安全操作习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安全现场管理水平。
3、重点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差异监管体制建设。根据平时的自查和现场检查结果,并根据企业安全风险程度,将企业评出红黄蓝绿四个等级,实现对文化和旅游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等级的不同对企业进行差异监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评级为红黄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4、建立企业自查制度,每月自查自评一次。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行业标准,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每月将自查结果报送局机关备案。
5、建立监管执法能力提升机制。局机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科室有关人员任成员,科室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协调工作。联合县综合执法局和县消防支队对全县文化和旅游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配备专门的执法车辆和执法人员。
6、实行异地交叉监督执法检查制度。联合其他县区进行交叉执法,实行异地监督执法,检验全县文化和旅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水平,及时排查治理一批事故隐患和问题,并依法查处,达到推动和震慑的效果。克服本地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容易出现的执法监管不严,“宽松软”等问题。有效避开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干扰,进一步巩固安全生产执法权威性。加强不不同县区之间学习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执法,有效提升全县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和业务能力。
四、组织领导
县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认真研究制定监督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生产检查小组,确保各项举措落实到位,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根据监督管理制度对文化旅游企业进行广泛宣传和教育,重点企业上门督导,营造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浓厚氛围。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3月26日
!正文结束郯民发〔2021〕1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郯城县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升本质安全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提升本质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近期与长远、治标与治本、预防与整治相结合原则。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坚持“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着力解决安全生产管理、监管中存在的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有盲区、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深层次问题,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常务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副科级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组织指导和监督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各民政服务机构也要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能力。
1.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强化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养老从业人员培训班,考试合格后发放证书。
2.殡葬一线职工实施重点岗位“手指口述”。按照全县统一部署,落实一线安全责任,突出预防为主,遵循“简明、规范、实用”的原则,推行重点岗位“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法,培养职工岗位安全操作习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增强职工自保互保能力,避免三违现象、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三)完善工作制度,抓好制度落实。
制订局全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和消防风险防范工作预案,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各养老服务机构、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制订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和消防风险防范工作预案,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措施。
(四)加大排查力度,确保排查到位。
局安全领导小组对福利中心、敬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救助管理站、婚姻登记服务中心、殡葬事务服务中心、人民公墓等民政服务机构进行常态化拉网式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从操作层面倒查倒逼,要坚持问题导向,以安全隐患排查为重点,全面排查各类事故隐患,严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账。重大隐患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局领导小组、县相关部门报告。特别是要做好以下重点部位排查,预防安全生产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重点排查养老机构的安全隐患。结合《全县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重点排查以下内容:
(1)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工作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情况;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情况;核酸检测“应检尽检”情况;疫苗接种情况等等。
(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及备案情况;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安全风险辨识及管控情况;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隐患自查自纠情况;应急准备情况等等。
(3)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情况;用电用气安全情况;食品药品安全情况;服务秩序安全情况;房屋安全情况等等。
2.重点排查各类民政服务对象的安全保障隐患情况。督促各乡镇(街道)及时将符合政策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等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实际困难,杜绝各类特殊群体因保障不到位而发生极端事件。
3.重点排查人口密集地点隐患情况。加强排查婚姻登记服务中心、殡葬事务服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处的安全隐患,经常性检查消防器材、安全疏散通道、房屋门窗、制冷取暖设备、集中活动场所等重点设施安全隐患,督促做好卫生安全、服务安全、物品安全、保卫安全等工作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
(五)狠抓整改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各养老服务机构和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要建立和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形成台账,逐条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六)坚持标本兼治,构建长效机制。
各养老服务机构和局机关、下属单位要建立安全责任落实的长效机制,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及时总结提炼,把好经验、好做法固化为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
郯城县民政局
2021年3月18日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
郯政办字〔20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县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全县气象灾害防范应对,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经县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有效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二)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全面提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扎实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有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调一致、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应对机制。
(四)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有序做好各项防范应对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影响全县范围内的大风、冰雹、低温、冰雪、高温、沙尘暴、大雾等7类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干旱、洪涝、台风、暴雨、雷电等5类气象灾害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有关预案防范和应对。
三、组织体系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综合协调组)、信息发布组、宣传舆情组、应对处置组、抢险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一)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的统筹协调、督导调度;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组织会商研判,分析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并适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信息发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气象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通过网站、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准确、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等信息,实现预警信息全覆盖;及时通报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宣传舆情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融媒体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相关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及防御指引等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凝聚工作合力;依法打击恶意发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等行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应对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根据职责分工参与气象灾害及生产安全事故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郯城中队,县直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道路抢险、电力抢修、除险加固、管网抢修等专业力量,安排应急救援突击队,动员志愿者和社会力量,按照县指挥部统一部署对重点受灾区域和受灾群众进行抢险救援;协调武警等支援抢险救灾;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主要职责: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应急处置设备购置资金及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加强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做好因灾伤病人员的后续治疗,对灾区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传播、蔓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机制
(一)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根据气象灾害的种类、影响程度、影响时间适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加强预警信息研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信息发布,通过网站、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短信等渠道准确、及时传播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等预警信息。
(二)分级分类处置机制。坚持“平时分散、战时集中”原则,气象部门发布Ⅰ级(红色)、Ⅱ级(橙色)气象灾害预警后,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气象局等部门立即派员赴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集中办公。其他部门单位结合职责分工和气象灾害种类,按照县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三)应急保障机制。县、乡两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应急处置设备购置资金及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救灾物资生产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强化通信保障,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加强灾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发挥消防救援主力军作用,强化与各方专业力量的联调联战,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加强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防止疫病传播、蔓延。
(四)奖惩机制。对在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因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援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抚恤和补助。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重特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与本机制相衔接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制度和流程,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
1.县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新闻网站等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做好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工作,协调电台、电视台和报社制定必要的防御指引、防灾常识等公益宣传广告,及时通报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县发改局。协调供电部门做好电力应急工作。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会同相关部门保障市场重要商品价格稳定。
3.县教体局。组织做好学校学生的安全保障,按有关规定通知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幼儿园停课,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师生安全转移。指导学校对学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4.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络应急保障工作。保障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不受干扰,及时排查无线电干扰。
5.县公安局。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开展抢险救援,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地区。加强交通疏导,确保疏散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加强网络舆情管控,严防制造散播谣言,影响社会稳定。利用交通电子显示牌,协助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6.县民政局。协助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困难群众、流浪乞讨受灾人员,并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县财政局。根据气象灾害救灾资金需求,保障应由县本级财政承担的气象灾害救灾资金,并督促资金使用单位落实好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8.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协调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落实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停课并安全转移师生。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技校停课、用人单位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停工机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对技校师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演练等工作。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对因发生气象灾害而易于诱发地质灾害的地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10.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对由气象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并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建议。
1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房屋建筑、城镇燃气和监管职能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单位落实好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指导灾后房屋市政重建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水路交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公路部门抢修损毁公路、桥梁,确保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线路畅通。督促、指导公路管理部门加强对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监督检查,及时预警、封闭出现险情的交通设施。组织调度、征用抢险救灾车辆,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13.县农业农村局。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部署和组织农、渔业生产自救,统计灾害损失情况,及时提供农业受灾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用救灾物资调配工作。
14.县文化和旅游局。督促旅行社及时关注气象变化,科学安排旅游线路,引导游客安全出行。督促、指导文化场所和旅游景区做好安全警示提示工作,协助做好受灾和救灾工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应急响应生效时,组织各文化场所、景区实施应急处置。
15.县卫生健康局。组织调度医疗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预防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疫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做好高温中暑等气象灾害卫生应急相关工作。
16.县应急局。组织协调大风、冰雹、低温、冰雪、高温、沙尘暴、大雾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力、道路、桥梁、市政、大型建设项目等重要工程设施及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参与协调气象灾害次生、衍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收集灾情信息,统计和上报。管理避难场所,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17.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户外广告、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处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县清雪防滑工作应急预案,对城区内清雪防滑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指导属地政府加强清雪防滑专业力量建设及其清雪防滑专业设备设施配备使用、维护管理。督促协调各级各部门按照责任区域开展清雪防滑,及时清理折断、倒伏的路树、坠落的广告牌等路障。
18.县大数据局。组织协调推进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相关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对气象灾害应急防御相关的信息化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对接应用需求。推进县财政资金建设的防灾减灾类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审批,对相关项目实施集约化管理。
19.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做好生活救灾救助物资及公共卫生消杀物品储备和供应保障工作。
20.县气象局。做好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和鉴定。负责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21.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郯城县中心。做好全县普通公路交通战备和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抢修损毁公路、桥梁,保障普通公路国省干线和抢险救灾线路畅通。加强对桥梁、隧道等公路设施的监督检查,及时预警、封闭出现险情的公路和桥梁。
22.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部署和指导畜牧业防御气象灾害工作,部署和组织畜牧业生产自救,统计灾害损失情况,及时提供畜牧业受灾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救灾物资调配工作。
23.县供电公司。做好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做好防灾救灾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24.武警郯城中队。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25.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全县各级消防队伍开展灾害事故处置,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转移受灾区群众。
26.电信郯城分公司、联通郯城分公司、移动郯城分公司。加强通信系统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及时恢复受损通信设施,保证气象信息传递和救灾通信线路畅通。全力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传递畅通,及时、准确地向用户发出气象灾害预警、防御提示等信息。
27.铁塔公司。负责气象应急指挥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组织抢修受损通信基础设施,必要时为基础电信运营商通信保障提供辅助和支撑,确保通信指挥畅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
!正文结束郯民发〔2021〕5号
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财经服务中心,马陵山景区社会事务科、财务审计科,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便民服务中心、财经服务中心: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21〕2号),为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补助对象和申办程序
(一)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下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补助。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县民政局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无需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对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由县民政局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
3.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批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对通过审批的,及时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护理补贴信息,自下月起发放补贴。
二、规范资金发放和管理
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人员退出低保后,其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与低保金同步停发。要严格执行社会化发放方式,确保资金直达。要规范发放标识,将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分别标注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在尊重老年人意愿基础上,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可由县级统筹使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等服务。
要加强对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既要体现便民宗旨,又要严谨规范,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要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完善绩效目标,强化运行监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资金使用和发放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拖欠补贴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优化信息系统和数据比对
停止使用经济困难老年人信息系统,依托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设立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模块,为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认定(审批)、人员管理和统计查询提供技术支持。在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历史数据导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后,要及时维护有关信息,加强与殡葬、残疾人等相关数据比对,及时核实处理疑似问题数据,确保精准发放,切实解决应发未发、应停未停、重复发放、漏发错发等问题。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要严格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中建立主动告知机制的通知》(鲁民函〔2020〕98号)要求,加强对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的宣传,发放政策“明白纸”,提高政策知晓度。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郯城县民政局 郯城县财政局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郯民发〔2019〕2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郯城县民政局 郯城县财政局
2021年1月29日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21〕29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
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
《郯城县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郯城县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不断提升老旧小区人居环境品质,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28号)、《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0〕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改造范围。2005年12月31日前在县城区国有土地上建成,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不含住宅拆除新建)。
(二)改造内容。对老旧小区及相关区域的建筑、环境、配套设施等进行基础改造、完善和提升,基础类改造主要是拆违拆临、安防、环卫、消防、道路、照明、绿化、水电气暖、光纤、建筑物修缮、管线规整等,突出解决基础设施老化、环境脏乱差问题;完善类改造主要是完善社区和物业用房、建筑节能改造、停车场、文化、体育健身、无障碍设施等,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提升小区环境品质;提升类改造主要是完善社区物业、养老、托幼、医疗、家政、商业设施以及智慧社区等。具体标准参照《郯城县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内容及指导标准》(附件2)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改造目标。完成“十四五”期间省住建厅批复我县老旧小区改造任务数,在完成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基础上,确保完成2005年前建成老旧小区改造任务的90%以上,力争全部完成,建设宜居整洁、安全绿色、设施完善、服务便民、和谐共享的“美好住区”。
(四)改造原则和工作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各方支持、多元融资、统筹推进的原则。落实县政府负责、部门牵头、分片改造、分批实施、统一组织、街道配合和原产权单位全力参与的工作机制,县政府对老旧小区改造承担主体责任,负责落实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和长效管理责任。
二、组织实施
(一)计划申报。县政府组织对老旧小区全面调查摸底,建立老旧小区数据库,坚持居民自愿、自下而上原则,合理确定改造项目和时序,生成县老旧小区改造总体计划(2020-2025)和分年度计划。
1.征集改造需求。县政府统筹安排,组织原产权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或业主委员会等做好群众工作,把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作为凝聚人心的重要抓手,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群众广泛参与,认真征求居民意愿,确定改造项目、内容及改造完成后的物业管理模式,形成改造项目清单。
2.制定初步方案。优先推进水电暖气网等政府兜底性的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群众基本需求。在此基础上,完善和提升物业、养老、健身、家政等服务设施,做到能改则改、应改则改。要按照“一小区一策”的原则、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引导居民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公共收益、捐资捐物等渠道出资,制定初步改造方案及预算。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同步制定初步改造方案。
3.公示改造方案。初步改造方案,在改造小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列入下一年度全县改造计划。
(二)计划确定。县住房保障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对提报的改造计划进行联合审查,确定下一年度项目安排,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联合行文。
(三)项目实施。按照年度改造计划、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招投标、工程实施和监管等具体工作。
1.方案审查。改造方案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联合审查批准,在不新增建设用地、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情况下,优化老旧小区改造立项、土地、环评等手续。
2.质量管控。严格执行公开招标程序和施工标准,择优选择施工队伍、监理公司、建筑材料和产品,强化监督管理和跟踪审计,确保工程质量;涉及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等改造项目的,专业经营单位配合实施。
(四)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同时邀请居民代表参加。涉及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等改造验收的,可由专业经营单位按有关政策组织实施。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完成工程决算,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五)物业管理。将改造后的老旧小区纳入社会治理范畴,强化基层党组织领导,以“沂蒙红色物业”党建联建推动共建共治共享,逐级列入专业化物业管理或公益物业服务实体、街道、社区统一管理等模式,逐步实现改造后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对接管老旧小区的物业企业,县财政制定扶持政策给予适度补贴,做到“改造一个、管好一个”,巩固老旧小区改造成果。
三、创新改造方式和融资模式
按照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要求,运用系统思维、市场手段,创新老旧小区及小区外相关区域改造方式和融资模式。
(一)大片区统筹平衡模式。把一个或多个老旧小区与相邻的老城区改造和既有建筑功能转换等项目捆绑统筹,生成老旧片区改造项目,尤其加大片区内基础类项目的改造力度,做到项目内部统筹搭配,实现自我平衡。
(二)小区内自求平衡模式。在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内新建、改扩建用于公共服务的经营性设施,以未来产生的收益平衡老旧小区改造支出。
(三)政府引导的多元化投入改造模式。对已确定改造的老旧小区,由政府引导,通过居民出资、政府补助、各类涉及小区资金整合、专营单位和原产权单位出资等渠道,统筹政策资源,筹集改造资金。
(四)鼓励结合实际探索多种模式。引入企业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营。
四、创新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
(一)创新不动产登记做法。小区内增加公共建筑的,立项前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等相关方达成权属协议。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探索所增加公共建筑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做法。
(二)强化专营设施协同改造。老旧小区内入户端口以外需要改造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产权属于专营单位的,由专营单位负责改造;产权不属于专营单位的,专营单位要主动承担专营设施设备改造费用,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专营单位出资改造,与老旧小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改造后的专营设施产权移交给专营单位,并由专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三)加大信贷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金融服务力度,优化贷款流程和授信进度,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支持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及居民户内改造和消费提供融资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综合协调、规划设计、项目审批、资金保障、专营设施改造服务、宣传报道等工作,统筹推进全县老旧小区改造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牵头老旧小区改造政策制定及实施。负责全县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编制、改造标准制定;会同发改和财政部门争取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及补助资金支持;搞好项目日常调度、统计上报、督导和评价等工作。
2.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争取老旧小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资金;督导协调供电公司做好老旧小区供电设施设备改造和移交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县级奖补资金;配合住房保障中心、发改等部门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支持,适时对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发行专项债券;指导做好老旧小区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4.县公安局:协助县委政法委做好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 “雪亮工程”视频监控的规划设计和指导。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老旧小区改造施工质量、安全和老旧小区验收等工作。
6.县行政审批和服务局:负责办理老旧小区改造相关手续。
7.县民政局:指导按照标准做好老旧小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8.县司法局:指导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的矛盾纠纷调处。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办理老旧小区内及周边新建、改扩建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等的规划、用地、不动产登记手续;指导统筹老旧小区片区规划和项目设计;老旧小区内违建拆除治理工作。
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各老旧小区做好处理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工作以及侵占绿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11.县商务局:指导完善社区商业、便民市场、家政服务等设施,将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社区商业设施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12.县审计局:负责做好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的审计监督。
13.县教体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提出体育设施配建设标准,指导设施布局并做好验收。
14.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上级金融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措施。
15.县消防救援大队:指导老旧小区消防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
16.县委宣传部、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原产权单位等负责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和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所涉相关专项工作的推进。
17.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要主动承担专营设施设备改造费用,同步完成改造或迁移任务;负责做好相关专业经营设施接收管理。
(二)强化统筹谋划。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优先改造涉及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项目。要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做到小区改造、拆违拆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地下与地上设施改造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
(三)健全推进机制。建立工作例会、信息报送、督导检查等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和问题。将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纳入年度目标内容;专业经营单位出资改造情况纳入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经营内容等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市民群众及退休干部,参与对全县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老旧小区改造评价机制,对改造项目民意协商、方案编制、改造成效和居民满意度,定期开展评价。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宣传引导,强化居民的主人翁意识,为工作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郯城县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名单
2、郯城县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内容及指导标准
附件1:
郯城县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苗运全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居国防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12345政务服务受理中心主任
吴清华 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成 员:魏 飞 县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中心副主任
吴士明 县民政局一级主任科员
徐雪芹 县财政局副局长
韩子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孙茂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徐 琳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李方梅 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周 涓 县审计局副局长
孙佃军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陈广智 县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副主任
孙传林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乐平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苏 南 县消防救援大队工程师
张思明 县水务集体副总经理
孙运志 国网郯城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张开华 中国移动郯城县分公司副经理
马 涛 中国联通郯城县分公司副经理
陈兴江 中国电信郯城县分公司副经理
王 程 山东广电网络公司郯城县分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保障中心,吴清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郯城县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内容及指导
标 准
类别 |
序号 |
改造内容 |
标准 |
基础类 (19) |
1 |
供水管网和设施设备改造 |
维修更新公共区域老旧的供水管网和设施设备,确保设备运行可靠、无渗漏。 |
2 |
供电线路和设施设备改造 |
维修更新公共区域老旧的供电管网和设施设备,确保供电安全、稳定、可靠。 |
|
3 |
弱电架空线入地及规范梳理 |
楼外实现强、弱电分离,去除报废线缆,整治飞线;楼内各类管线入管入盒,规范安装;户外埋地敷设,不能暗敷设的,实施安装桥架等其他安装方式。 |
|
4 |
燃气管网和设 施设备改造 |
维修更新公共区域燃气管道,确保安全用气。 |
|
5 |
供热管网和设施设备改造 |
维修更新公共区域老旧的供暖管网和设施设备。换热站整洁,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
|
6 |
整修小区道路 |
维修破损的小区道路,做到车行路面、人行甬道具有安全性、连通性、平整度以及舒适度。 |
|
7 |
雨污分流 |
对雨污合流管网重新规划设计,建设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 |
|
8 |
绿化增建、补建 |
合适位置增植、补植绿化,达到绿量平衡,整洁美观,以本地绿植为主。 |
|
9 |
完善公共照明 |
公共照明设施完好,布设合理。根据需要实施照明节能改造和夜景亮化提升。 |
|
10 |
拆除违法建设 |
拆除阻碍消防车通道、妨碍公共安全的小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对楼顶、楼体存在安全隐患、妨碍公共安全的太阳能、空调外挂机、信号塔、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等外挂设施进行维修、更换或拆除。 |
|
基础类 (19) |
11 |
完善安防设施 |
建立监控系统,合理选取监控点。小区主要出入口、 主要路段等应设置监控探头,有条件的小区宜实行无死角监控。 |
12 |
完善消防设施 |
维修完善主街巷消火栓,更换老旧、过期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保证完好有效;小区内预留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 |
|
13 |
配备环卫设施 |
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容器,摆放整齐;有条件的实施垃圾定时地点投放或垃圾分类收集。 |
|
14 |
完善车行、人行交通系统 |
完善车行、人行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人行道和车行道分开,保证交通安全。 |
|
15 |
完善无障碍、适老化设施 |
维修更新无障碍、适老化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以同步加装无障碍、适老化设施。 |
|
16 |
修缮公共楼梯踏步和扶手 |
采用防滑耐磨的面层材料修复台阶和楼梯踏步;修复楼梯栏杆、栏板及扶手。 |
|
17 |
维修更新公共部位窗户 |
更换破损的公共部位窗户。 |
|
18 |
屋顶防水 及美化 |
确保屋面不漏不渗、整洁,符合规范要求。 |
|
19 |
修缮楼体 雨水管 |
维修落水管、落水弯头、落水斗,落水管固定满足规范要求。 |
|
完善类 (10) |
20 |
建设海绵城市 设施 |
符合海绵城市要求,实现初期雨水净化。 |
21 |
改或新建便民市场、便利店 |
有条件的,可以在小区内合适地点建设便民市场、便利店。 |
|
22 |
配齐党建、社 区、物业用房 |
合理利用社区空间配置党建、社区、物业用房。 |
|
23 |
建设停车位 (场) |
改善停车管理,做到出行方便;鼓励建设立体停车设施,实行市场化运营。 |
|
24 |
配备体育健身 设施 |
维修原有体育器械,达到安全使用要求;休闲健身设施布局满足服务半径要求,分散布置,便捷合理。 |
|
25 |
补建信报箱、 快递柜 |
在合理区域更新或设置信报箱、快递柜。 |
|
完善类 (10) |
26 |
建设非机动车 停车棚及充电 设施 |
在合适位置建设非机动车车棚并安装充电设备,保证车棚结构安全、构件安装牢固,满足防风、防雨、遮阳要求;有条件的,实行市场化运营。 |
27 |
规范宣传、文 化、信息发布 设施 |
设立统一的信报栏,规范宣传、文化、信息发布设施,及时更新宣传内容。 |
|
28 |
外墙保温 |
有条件的,按照节能保温要求进行外墙保温。 |
|
29 |
抗震加固 |
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抗震加固。 |
|
提升类 (6) |
30 |
完善养老设施 |
有条件的,可以完善养老、适老、助老设施。 |
31 |
完善抚幼设施 |
有条件的,可以完善抚幼设施。 |
|
32 |
完善医疗卫生 设施 |
有条件的,可以完善医疗卫生设施。 |
|
33 |
完善公共活动 场地 |
有条件的,可以完善公共活动场地。 |
|
34 |
建设便民消费 服务中心 |
有条件的,可以建设便民消费服务中心。 |
|
35 |
建设智慧住区 |
结合“互联网+”建设智慧住区。 |
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187146.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5/187149.htm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187151.htm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21〕24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郯城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动全县畜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强县,结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到2025年,全县大牲畜存栏达到5万头、出栏6万头,生猪存栏150万头、出栏300万头,家禽存栏5000万只、出栏3亿只,肉蛋奶总产量达80万吨,畜牧业产值过200亿元,规模化养殖比重达到90%,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到2030年,提前五年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畜牧业现代化。
二、工作重点
(一)培育壮大三条产业链。大力发展规模化养殖,全力壮大以牧原农牧、郯润食品和大羽养殖为龙头的生猪、肉鸡产业链条,从用地、保险、金融、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形成鲁南苏北最大的集育种、养殖、饲料、屠宰、无害化处理、有机肥生产及配套农业种植为一体的全产业体系。发挥我县秸秆资源优势,扶持明昆农牧、五湖牧业、尚氏牧业等养牛场做大做强,同时大力招引牛羊类养殖和牛奶加工项目,在食草动物产业上求突破,“十四五”末,奶牛存栏量超过1万头,肉牛年出栏量超过5万头,羊年出栏量超过20万只,培育完成我县第三条畜牧产业链条。(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强育壮产业龙头。支持以生猪、禽类屠宰加工为主的郯润食品、旺侬食品、顺鹏食品、正润食品等畜禽产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鼓励龙头企业建立公司+基地和公司+养殖场(户)发展模式,提供信息技术、疫病防控、管理营销、废弃物利用等专业化服务,提升我县养殖档次与发展水平。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平台经营新模式,构建产业发展一体化格局。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我县畜产品主供由山东省周边地区逐步向长三角、珠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日本、韩国等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转变。(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绿色养殖。加快养殖场户提档升级步伐,从土地规划、手续办理等方面支持县畜牧循环产业园、肉鸡循环产业园“两园”建设,形成肉鸡、生猪南北两个集聚示范带。争取政策支持,将乡镇驻地及自然村周边、沿河流、沿国道省道农业设施用地集中调整规划到适宜区域,为中小型养殖场户搬迁升级创造条件,同时大力发展养殖合作社,实现小散户退出散养、退出庭院、退出村庄和进入规模场、进入合作社、进入市场循环的“三进三退”,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深化农牧循环,实现清洁生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规模化养殖场(区)实行登记管理,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县畜牧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发展畜禽种业。扶持山东树芽禽业做大做强,建设畜禽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保持单场年孵化能力全国第一位,为全县肉鸡产业提供质优价廉鸡苗。支持郯城牧原建设种猪场和研发中心。从财政扶持等方面,鼓励支持良种奶牛、良种猪等畜种引进,推进联合育种,推动生猪、家禽等主要畜禽品种本土化选育,提升核心种源自给率,加快优良品种推广应用。(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县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大做强饲料兽药。规划建设动物营养品产业园,从土地供应、配套设施、手续办理等方面特事特办,3年内落地饲料企业15家,形成年产饲料300万吨生产能力;同时,支持沂和、德惠等现有10家饲料企业扩大规模和“无抗化”生产,优化饲料配方,加强蛋白饲料资源和生物饲料原料开发,到“十四五”末,建成鲁南苏北最大的饲料供应基地。支持阳煤恒通漂白粉厂做大做强,加强研发,提升核心竞争力,建成全国最大的兽用消毒制品生产基地。加强饲料兽药监管,推进抗菌药物减量使用。(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县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强化疫病防控。以贯彻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的《动物防疫法》为契机,压实动物防疫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全链条综合防控措施。全面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完善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平台,建设县人畜共患病流调监测中心。支持种畜禽重点疫病和牛羊布病、结核病监测净化。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加快全县免疫无口蹄疫和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建设,鼓励企业建设无疫小区。(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县委编办、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切实保障质量安全。深入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加强部门协作,强化检打联动和行刑衔接,严打违法犯罪行为。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加强“郯城畜牧”公用品牌和智慧供应链建设。优化屠宰企业布局,推进标准化建设。规范牛羊禽等屠宰管理和活畜禽跨区域调运管理,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建立完善冷链配送体系。(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发改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打造智慧畜牧。完善“郯城智慧畜牧”综合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养殖场、饲料兽药厂、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等全部入网管理,建设一批智能畜牧场,全面实行生产经营信息直联直报,形成养殖档案规范化、动物检疫痕迹化、统计数据分析自动化、服务监管实时化的可追溯监管体系。(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县大数据中心、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纳入乡村产业振兴实绩,落实“菜篮子”负责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措施,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禁养限养。(县委农办、县发改局、财政局、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政策扶持。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统筹支持解决畜禽养殖用地需求。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畜牧业支持力度,探索推进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推进政策性保险提标扩面增品,探索推进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积极稳妥开展活体抵押贷款,扩大优势特色畜产品保险覆盖面。。提高对养殖场户政策性信贷担保服务水平。(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科技创新。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重点加强良种培育、高效生产、疫病防控、质量安全、资源化利用和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创新和集成配套。加强实用人才培训,提高科技服务能力,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体制机制。采取切实措施严格落实农业农村、畜牧部门“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将畜牧兽医领域法律政策执行、拟订发展政策和规划、行业监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以及重大部署、重大事项组织协调等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承接到位、履职到位。统筹农业综合执法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力量,向动物卫生等畜牧兽医执法岗位倾斜,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员。加强乡镇(街道)畜牧兽医工作体系建设,推动管理和技术力量下沉。乡镇(街道)统筹工作力量,落实好畜牧兽医相关职责。(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委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管理服务。加快依法治牧相关制度体系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县司法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185354.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5/185352.htm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185394.htm
!正文结束
郯政办字〔2020〕71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县2020年7-9月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出庭应诉情况
自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实施以来,全县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明显上升,效果逐步显现。
7-9月份全县共开庭审理行政案件10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0件,出庭应诉率为100%。其中,7月份开庭审理案件3件,分别是县公安局1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件;8月份开庭审理3件,被告均是庙山镇人民政府;9月份开庭审理4件,分别是郯城街道办事处2件,胜利镇2件。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单位应诉数据报送不及时、不准确。郯城县司法局于每月底前下发《关于报送行政应诉数据的通知》,对行政应诉工作数据和情况报告明确规定了时间节点、内容要求和报送途径。但部分单位重视程度不够,个别部门报送的行政应诉数据不真实,有的至今未报送行政应诉情况,影响了全县行政应诉工作的开展。
(二)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一是部分行政机关未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工作机制,出庭应诉主动性不强,存在庭审法院、司法局电话督促情况;二是我县《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通知》下发后,只有县行政审批局、县科技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少数单位组织开展了庭审观摩活动,部分单位对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参加旁听庭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推进相对滞后。
三、工作要求
(一)贯彻落实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八项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行政应诉案件报备、出庭备案、出庭呈阅审签、庭前研判等制度要求。各单位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3日内,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上注明收文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同本单位拟出庭应诉负责人情况一并报送县司法局备案。行政案件开庭后,被诉行政机关在2日内将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县司法局报备,消除行政应诉数据错记、漏记情况发生。各级各部门要稳步推进本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巩固全县7月份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的成果。
(二)不断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和水平。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依法行政和积极应诉职责,以实际行动助推法治政府建设,要强化各类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利用旁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开展庭前研判等方式,熟练掌握行政应诉程序和案件庭审流程,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能力水平。
(三)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将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送县司法局。对应出庭而不出庭、不积极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附件:郯城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八项制度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郯城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八项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决定在我县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八项制度。
一、建立应诉案件报备制度。各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3日内,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上注明收文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同本单位拟出庭应诉负责人情况一并报送县司法局备案。行政机关按照《郯城县行政应诉规定》(郯政办〔2016〕28号)承办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县政府出庭负责人确定后及时报送。
庭审后2日内,行政机关要将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及开庭案件基本情况向县司法局备案。
二、建立出庭呈阅审签制度。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案情拟定出庭应诉呈阅件,内容包括案情简介和出庭的机关负责人建议名单等。呈阅件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审签,确定由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各乡镇(街道)、县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按照“谁负责、谁应诉,谁主管、谁出庭”的规定要求,拟定出庭应诉呈阅件,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确定由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负责人确有法定事由不能出庭的,由其报请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另行确定其他负责人出庭,并同时向县司法局报备。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三、建立庭前研判制度。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前,要召集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部门、法制机构、承办单位法律顾问及有关人员,全面了解案情,研判案件争议的焦点,全面梳理案件的事实和程序、证据依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多个单位的,具体承办单位要根据案情需要,及时组织召开由涉案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情况,共同研究和探讨案件办理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应诉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规范制作答辩状,提高答辩举证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针对性强,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
四、建立庭审反馈制度。庭审后,出庭的机关负责人要根据当事人诉求、举证质证等开庭情况,组织人员深入分析纠纷产生根源,提出争议解决方案,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要拓展和延伸行政应诉的效果作用,向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时提出纠正违法行为、追责、和解或提起上诉等意见建议,并向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部门提出完善制度、规范执法的意见,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五、建立出庭应诉联系制度。县司法局应当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的联系协调,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联系制度,及时掌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和行政应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合通报本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各行政机关如遇影响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问题,应当在庭审前主动联系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职能、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庭审前及时主动告知人民法院。
六、建立诉讼事项柔性化解制度。对于符合和解、调解情况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采取柔性化解争议方式,依托法院行政审前和解中心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全程参与行政诉讼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积极讲方法、想办法、找解法,推动行政争议案件审前和解、审中调解、审后化解工作,最大限度提高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成功率。
七、建立常态化庭审观摩制度。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通过网上旁听庭审视频或到法院现场旁听等方式,每年至少安排机关负责人及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2次。让行政机关负责人等应诉人员熟悉庭审知识和流程,切实提升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
八、建立出庭通报制度。按季度对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行政案件败诉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反映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质量和应诉效果的指标,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价体系。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而拒不出庭的,县司法局将适时提请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文字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4/170697.htm
图文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6/174061.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5/171538.htm
音频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7/1730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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