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文件的背景
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缺一不可。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补充,是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中央、省、市、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更是强调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管,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规范性文件直接调整的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如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当,会对群众的整体利益产生损害,影响远大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近年来,我县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多,平均每年12件左右,在全市各县区中居于前列。但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有的部门不够重视,缺乏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和计划,缺乏制定规范性文件所必需的民主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随意性大,不讲依据、不讲程序的现象普遍存在,使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重复,阻碍依法行政进程,导致政令不畅。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避免规范性文件不规范带来的后果,推进我县依法行政的进程,加快法治郯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文件的主要内容
1、第一章:总则。本部分详细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制定机关、制定原则、制定范围及结构等内容。
2、第二章:计划编制。明确规定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3、第三章:起草送审。重点明确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关,起草程序及提请送审时应提交的材料。
4、第四章:合法性审查。概括了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审查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审查的事项;县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的六种情形,同时规定县政府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时,可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征求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5、第五章:审议与签署。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情形明确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议机关。
6、第六章:三统一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7、第七章:备案与解释。根据制定机关不同,分别规定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报备材料、解释权限等内容。
8、第八章:实施与评估。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应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
9、第九章:清理与汇编。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县政府每隔两年或按国家、省、市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或县政府部门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10、第十章:附则。要求各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景区)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景区)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工作内容。
一、《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
为推动“人才强县”战略的实施,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二、《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7〕43号)、《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3〕27号)、《郯城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实施办法》(办字〔2017〕59号),特制定《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三、《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文件规定了我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每次6名左右,管理期限为3年,在管理期内每月由县财政发放津贴800元。
在选拔条件上, 选拔时以近3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在选拔程序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成立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1-13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3-5人组成,负责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提出评价意见。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郯城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县政府审议通过,于2016年12月2日由郯城县人民政府印发施行。
一、行政应诉的内涵。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
二、行政应诉案件的承办单位。因县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牵头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不明确的,县政府法制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应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制室为应诉承办单位。复议维持后的行政诉讼,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县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含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是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或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应诉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因县政府部门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或者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可由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代县政府负责人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并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
四、行政应诉案件的委托代理人。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本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同时一并提交被诉机关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含身份证复议件)等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中应至少有1人是应诉承办单位与作出行政行为相关的工作人员。政府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一般从政府法律顾问中选定。
五、行政应诉人员工作要求。应诉人员应当全面研究、分析案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应诉准备工作。(一)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二)核查起诉期限、管辖权限、回避等事项;(三)组织撰写答辩状、代理提纲;(四)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五)办理出庭应诉手续,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六)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等材料。
六、行政机关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一是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二是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三是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四是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五是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七、责任追究。因拒不提交或不按时、不全面提交证据材料导致行政败诉的,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责、危害结果和过错等,追究败诉过错责任。因违法行政导致败诉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八、行政应诉案件报备制度。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参与的重大、复杂以及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督促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30日内,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基本案情、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有关的工作建议、整改落实措施等,并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参与的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或者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30日内,将参与应诉的全部材料复印件,内容包括法院传票、裁判文书、起诉状、答辩状及当事人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5日内,向县政府法制机构报备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政策原文:http://www.tancheng.gov.cn/info/7276/249081.htm
一、《郯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实施以来,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保证财政管理规范有效。财政部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二、《郯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意义
近年来,我县财政投资项目,特别是县重点建设项目快速推进,有力促进了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但在财政投资评审实际工作中,仍发现个别建设项目存在建设服务费用标准偏高,预(结)算编制不合理,施工过程擅自工程变更,建设合同等文本签订不规范,财政投资建设资金使用绩效低等问题。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临沂市人民政府《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及我县实际,制定了《郯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三、《郯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核心内容及要求
(一)严肃照章执行,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内容和程序
《郯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对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内容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评审范围包括公共预算、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等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及需要绩效评价、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项目及专款。二是评审内容包括财政投资项目的预(概)算、过程监管和决(结)算评审,各类合同和工程拨款的合规性审查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三是严格评审程序,明确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政府采购、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文件、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建设合同等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后备案,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
(二)坚持评审原则,围绕项目过程管理强化控制
《郯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廉洁原则,对项目过程实行“数字化”管理,条文规定:“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总额中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5%”;“变更预算在中标价格5%以内且价格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研究批准后实施;变更预算在中标价格5%至10%以内的或价格超过30万元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研究批准后实施;变更累计超过3次或变更预算超过中标价格10%(含10%)的,建设单位要写出书面说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会议研究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必须到现场勘察。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要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评审工作节点的量化管理,保证了财政投资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及时性。
(三)规范队伍建设,确保评审技术力量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为加强评审队伍建设,保证财政投资评审结论质量,《郯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一是施行限时办结制,对“评审报审价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收到委托评审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评审报审价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收到委托评审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评审报审价2000万元以上(不含2000万元)的项目,评审中介机构提出评审时限建议,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批准后执行”。二是评审报告质量责任制,对“评审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或在评审中出现一次失误的,评审项目不支付评审费用;出现二次失误的,评审中介机构此后半年不能参与财政评审工作;对违反职业道德、玩虚弄假、徇私舞弊的评审中介机构,将取消我县财政评审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给公共财务造成损失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评审工作制,配套制定了《郯城县县级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郯城县县级财政投资评审监督员暂行办法》,从人员情况、工作质量、服务水平、廉洁自律、工作贡献五个方面规范每项委托评审任务完成情况。年末结合日常,对评审中介机构进行综合管理,根据结果实现评审中介机构的优胜劣汰。
!正文结束我单位研究起草了《郯城县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拟对郯城县全民健身器材管理进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郯城县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和基本情况(背景)
《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都对全民健身器材的安装、使用、管理、更新提出了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全民健身器材的管理,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规范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制定《郯城县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郯城县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起草过程
《郯城县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于2016年1月初经过起草调研,于2016年3月底正式制定完成,县体育工作办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业务科室进行了调研、起草、论证、修改等工作。
《郯城县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提请法制局进行申请编号登记前,县体育工作办公室开展了相关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一是将《郯城县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下发至各科室、体校办公室进行广泛征求意见;二是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最终根据各科室意见和其他方面反馈的意见,对《郯城县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进行了反复修改。
三、《郯城县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四、《郯城县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郯城县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二条,对全民健身器材的安装、使用、管理、维护等做了规定。
特此说明。
!正文结束一、《郯城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深入推进,乡村建设工程明显增多,镇村环境面貌逐步改善。但是,在当前村镇居民自建房屋等限额以下工程建设过程中,暴漏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严重制约新农村和小城镇建设的健康有序推进,同时也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居民自建房屋办理手续的意识不强或根本没有规划意识,未批先建,随意建设,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现象屡见不鲜;由于乡村建设的规划管理缺失,造成新型镇村建设年年抓,年年不见大的成效,风格不统一,设施不完善,甚至个别村居建筑风格成了“四不像”;部分居民任性建设,过度抬高地基和水平台,造成门前道路、排水等配套设施无法跟进,甚至个别道路无法通行、雨天积水严重;同时造成旧村旧镇改造拆迁成本高、难度大,也给实施危房改造、新型社区建设带来较大阻力;农村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较差,安全防护措施投入不到位,存有较多安全隐患,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此外,在行政管理方面,目前乡镇村镇建设工作机构的人员力量相对薄弱,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对乡村建设缺乏有力的管理和技术指导,甚至管理缺失。基于上述情况,亟需完善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强化措施落实,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乡建设统筹协调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
二、《郯城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意义
《郯城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主要对乡镇驻地、村庄的规划建设手续审批和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监管进行明晰责任主体、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理顺工作关系,为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力度提供依据,确保乡村建设健康发展。
三、《郯城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8、《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9、住建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10、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意见》;
11、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
四、《郯城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核心内容及要求
《郯城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共分为总则、规划建设审批、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附则5章20条,分别对应:适用范围、分类管理;建设手续的审批流程;质量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县、乡、村三级日常管理运行机制等。《暂行办法》分别明确规划审批的责任:县规划局负责乡村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和管理职责,其中村庄内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由县规划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县住建局负责限额以上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乡村建设工程规划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郯城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实施,是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开展乡村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遵循,对于理顺工作机制,规范乡村建设秩序,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正文结束一、《郯城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出台《郯城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近年来,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规模养殖场越来越多,但由于养殖业发展规划及监管工作跟不上,监管难度大,特别是对小型畜禽养殖户监管的法理依据不足,日常执法监督力量以及农业、环保、国土等监管职责部门联动不足。在畜禽养殖监管上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及监管体制不顺、力量薄弱、手段缺乏的问题,养殖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部分养殖场环保意识淡薄,治污处理措施跟不上,在生产养殖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处理程度低。这些问题的存在,给畜禽养殖业发展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实施畜禽养殖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养殖业的基本要求。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实际,县政府制定出台了《郯城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二、《郯城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
《郯城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把以前分别制定和实施的各类畜禽养殖管理制度整合到一起,有效构建起我县畜禽养殖管理体系框架,有利于畜禽养殖管理和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郯城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将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综合防治,推行生态化养殖,促进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明确了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具体划分范围,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三、《郯城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核心内容及要求
《郯城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共八章58条,从规划布局、备案管理、生产管理、扶持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畜禽养殖进行了规范,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处罚依据和标准。一是规模布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禁止养殖区的划分范围,并规定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限期关闭或者搬迁。二是在备案管理方面,明确了畜禽养殖备案的规模和时限。三是在生产管理方面,明确畜禽养殖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畜禽养殖者应当按要求做好畜牧投入品的使用,做好检疫、消毒、强制免疫等工作,建立免疫档案,做好粪污处理利用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等。四是监督管理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的申请、审核流程及各相关单位职责范围。
2015年9月22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奖励扶持办法》(郯政办字〔2015〕5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更好的发挥《办法》对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促进作用,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郯城县电子商务政策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并逐步向研发、生产、流通、消费等实体经济活动渗透,成为新时期经济的重要推动力,并且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得到广泛应用。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上提到,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把“互联网+”战略上升至国家层面,以“互联网+”为驱动,鼓励产业创新、促进跨界融合、惠及社会民生,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创新发展。至此,电子商务已上升为国家层面。而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开辟了广大农民就业增收的新渠道,也为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全新的平台。
近年来,全县各级把发展电子商务作为经济转型的突破口,借助国务院“互联网+”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契机,立足县情实际,大力实施“电商兴县”战略,不断营造良好的电商环境,引导群众开辟网络销售渠道,引进一批电商龙头企业,呈现出起步良好、进展有序、发展较快的良好态势。截至目前,全县已有电子商务运营企业12家,电商服务企业5家,建立直销代销网店2800家,实现网上交易额8.6亿元;其中,跨境电商交易额1300万元。京东、聚世惠、汇联网、“居无忧”、“积分宝”、“乐车谷”等电商平台相继在我县落地并上线,马头淘宝村、薛庄电商园、郯城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等电商园区,相继完成规划和建设,成为我县吸引人才、成就创业梦想的沃土,吸引近百家网商企业和服务团队进入园区开展业务。我县把“大力培育电商示范企业,扩大网络营销力度,提高企业电商化水平”作为主要目标,全面启动实施电子商务三年发展规划,与阿里巴巴洽谈合作,积极推进“千县万村”试点和外贸一达通跨境电商业务。今年以来,借助全省农村电商“百县万人”创业培训契机,大力加强电商人才队伍建设,动员广大农民及城乡青年参加电子商务培训学习。以马头淘宝村为代表的专业培训机构,为我县培训农村电商人才1000余人,全县形成了一批由个体网商、电商企业、快递公司组成的近3000人专业队伍。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步伐加快,阳煤恒通、胜亚机械被评为临沂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彬伟装饰、美时莲食品被认定为山东省电子商务企业,我县被确定为信息消费试点县。在农村青年创业方面,电子商务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吸引了数千名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与农民工回乡创业,形成了以庙山薛庄、红花大院子北村等为代表的柳制品、中国结专业村。柳制品、中国结、银杏制品、姜湖贡米的网上销售初具规模。
我县电子商务取得较快发展,但与周边先进县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我县电商的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行业管理机制有待完善、扶持政策落实不够到位、农村电商人才严重缺乏、产品品牌优势有待提升等一系列问题。根据县政府关于实施“电商兴县”、建设全省电子商务示范县的总体部署,县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法制局等有关部门起草了《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奖励扶持办法》,并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该方案明确了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提出了今后工作中的各项具体举措,为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对于破解“三农”问题、推动农村经济新一轮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郯城县电子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扶持资金的设立、扶持范围、扶持内容和标准、附则等内容。
第一条:设立电子商务专项资金。该资金的设立依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电商兴县”战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郯政发〔2014〕29号)第五条第3款“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县财政设立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财政资金为引导,社会资本为主体,对优秀电子商务项目建设给予扶持”。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总额控制,结余滚动使用。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指在我县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电商服务企业、电商园区或专业楼宇、电商人才培训机构、电商村、村级服务站点等,其他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的平台,包括专业网站(PC端网站、移动端网站、微网站)、软件开发、美工、摄影、快递、物流、仓储等为网上交易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提供者。
第三条第一款:扶持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电子商务园区是推动电子商务要素集聚、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当前,我县电子商务体量小,经营分散,人才缺乏,缺少公共服务,品牌档次不高,很难形成气候,只有加快电子商务园区建设才能为广大网商创业者提供一个规范、安全、舒适的创业及办公环境,吸引大学生回乡创业及就业,同时吸引电子商务服务配套企业入驻,带来人才的引进,促进技术培训、物流仓储的资源整合,并协调政府配套落实电子商务行业相关扶持政策,帮助网商建立政策层面信心,集中优势产品进行线上推广和销售,有效提高地方产品销量、知名度。
第三条第二款:加大对专业运营团队的扶持。由于我县电子商务刚刚起步,无论电子商务园区服务团队还是专业从事网上批发零售的电商运营团队都会遇到人才、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困难,园区在初创阶段还会遇到招商困难。政府给予适应的扶持,有利于企业度过创业孵化期,从而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对于政府和企业来说都是双赢。上述规定,除对园区给予招商支持,更大程度上是对入园电商团队的支持。
第三条第三款:扶持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是现实社会到网络社会的真正体现,为广大网上商家以及网络客户提供一个安全的网上生存环境和商业运作空间。过去,我们更多关注淘宝、天猫、京东、一号店等国内大型电商交易平台,而今天,我们要着眼于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在运用国内知名电商平台的同时,更需要建立自己的平台,不然,只能给别人打工,造成资源和人才的流失。针对地方特色和产品的不同,积极引进适合我县特点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以弥补大型电商平台的不足,满足群众差异化生活消费需求,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好的服务于我县实体经济,带动我县地方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第四款: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电子商务作为信息化产业的一个重要支柱,在北京、杭州、义乌等发达城市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扶持。国内知名的电商企业(如京东、当当、淘宝网等)都集中在这些地区,而我县的电商企业却刚刚起步。传统的经营模式急需转型,需要有一批电子商务企业带动发展,没有更多电商企业的参与,单靠众多的散兵游勇,我县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定是不成功的,难以形成人流、物流、技术流、资金流,更形不成未来发展的支撑点。县政府出台的《关于实施“电商兴县”战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指出:“全面落实国家及我省现已明确的有关电子商务扶持政策,鼓励个人网商向个体工商户或电商企业转型”,就是要培育和扶持越来越多的电商企业成长壮大。
第三条第五款:加快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今年年初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等企业参与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农村电商正在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5月份,商务部发布了《“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将培育200个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省、市相继下发了实施方案。我县是农业大县,资源富集,特色鲜明,产品种类齐全,品质优良,农村电子商务基础较好。加快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有利于激发全县农民创造力,增加农民就业机会,提高群众收入;有利于搞活流通,扩大农村消费,为农村消费提供便利,满足农村物质文化生活。农村电商服务站的建立,将打通村民网购的最后一公里?,让村民足不出户就能够享受到和城里人一样快捷方便的网络购物。
第三条第六款:推进“电商村”建设。加快推进“电商村”建设,就是要把农村传统艺术、特色产业、实体经营和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对接,打破传统商业模式,借助地方特色产业优势,做大做强“互联网+农业”这篇文章。目前,我县广大农民还没有在网上买卖的习惯,象庙山薛庄东村、大院子北村群众集中开网店的村不多。只有培育更多的电商村,我县的特色产业规模才能做大、品牌才能做响。加快推进“电商村”建设,政府就要提供更好的服务,加大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投入,搭建更为优越的创业平台。
第三条第七款:大力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跨境电商,培育一批公共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自建平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有利于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扩大海外营销渠道,合理增加进口,扩大国内消费,促进企业和外贸转型升级;有利于增加就业,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县是外贸小县,如何突破外贸瓶颈,实现外贸进出口的大幅增长,跨境电商将是一条新的途径。但是我县发展跨境电商基础较弱,在人才、资金、技术等方面存在许多困难,需要政府和企业联起手来共同应对。
第三条第八款: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发展。目前,我县电子商务正在快速发展, 并将逐步壮大起来。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除了政府的支持,还要有一个统一的协调。电子商务协会作为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有效搭建政府与行业、行业与企业及企业间的沟通平台,通过加强和政府及外界的联络,努力拓宽途径,并整合更多的电子商务产业资源,使会员在协会的平台上拥有更多的资源机会,最终实现发展和壮大全县的电商产业。当前,我县网上销售的产品,品牌不强,同质竞争严重,组建电子商会,对于平衡物价、保护市场、凝聚人才、强化服务、抱团发展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第三条第九款:支持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发展电子商务需要大批的专业性电商人才,然而,我县的电子商务发展正面临着严重的人才不足,阻碍着我县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随着国家对电子商务政策的升温,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尝试发展电子商务,大批专业型的电商人才留在大中城市,导致县城一级电子商务的人才需求更加趋紧,而乡村一级专业型电商人才更为奇缺。为加快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我县职业中专已开辟电商专业,但仅此短时间无法满足电商发展需求,更需要更多的第三方培训机构或社会团体积极参与,以培育出更多懂电子商务、会实战操作的复合型电商人才,将来能够在电子商务领域大展拳脚。
第四条:附则。规定了几种不予以兑现财政扶持政策的情形。要求电商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依法纳税,诚信经营。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研究确认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加强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跟踪检查。
三、如何组织电子商务政策的实施
《办法》的组织实施是政策落地的关键。按照《办法》提出的各项要求,下阶段,县里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一是认定一批电商示范企业、电商服务平台、电商园区、电商村等,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引导我县电商平台企业提升服务、创新发展,逐步形成多层次、宽领域的电商平台服务体系;二是加大对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的投入,完善综合配套服务设施,形成特色明显、产业链清晰、服务体系完善的集聚效应;三是扩大电子商务产业招商。采取积极可行的政策措施,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和个人投资电子商务领域。加快推进与区域外知名电商企业的合作,整合优质资源,建设京东商城服务站、聚世会工作站、侬安小镇等,为商家搭建快速销售渠道,为我县群众提供居家、房产、美容、健身、购物等生活服务;四是引导我县农产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利用第三方平台开设网上旗舰店,促进农产品的网络销售,培育农产品网销品牌。以我县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为重点,积极开展农产品网上批发、大宗交易和产销对接等业务,适时开展季节性农产品网上促销,推动我县银杏、杞柳、稻米、草莓等特色农产品网上遍地开花;五是实施好“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建设好一批地方特色馆,以阿里巴巴农村淘宝、京东集团、乐村淘等企业为重要载体,加快建设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农村电商服务点,创新农村代销代购、农村金融、农资电商经营模式,提供农村电商综合服务;六是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利用国家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和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形成面向全球、经营方式灵活多样的跨境网络销售体系;七是大力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依托大学生创业园、郯城县职业中专、郯城县电商协会大力开展常规性的农村电子商务专业培训,以农村青年、大学生村官、返乡创业人员和个体经营户为重点,培育一批农村电子商务致富带头人,带动我县农民群众二次创业;八是确保各项政策条款的落地,通过“财政、融资、土地、基建”等方面的支撑,加大农村电商的政策支持力度,同时强化宣传引导和典型示范,创新农村电商发展模式,培育一批电子商务示范村,在全县营造农村电商的良好氛围,全面提升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水平。
!正文结束一、《郯城县项目审批代办工作办法》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我县投资环境,按照县委县政府学习苏北“对标赶超”的要求,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于6月16日到江苏省邳州市市民服务中心考察学习,重点学习了邳州市市民服务中心的代办服务和大厅管理。随即组织成立全县项目审批代办队伍,于7月10日举办代办员培训会,旨在加强代办员队伍建设,熟悉审批手续流程和环节,畅通县乡代员互动联系。
二、《郯城县项目审批代办工作办法》出台意义
《办法》所称的“代办”,是指由项目单位自愿委托,项目审批项目审批代办中心指派代办员无偿协助项目单位办理项目审批的一种审批服务方式,通过代办员的全程免费代办既减少项目业主多趟跑路又节省大量时间和费用;代办范围包括县内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工业项目、城建项目和投资项目等,代办内容包括立项环评、规划用地、报建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所涉及的已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项目,包括工商、质监和税务等项目手续办理,经过多次培训的代办员凭借熟悉的业务知识,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手续的办理进度,有效提高项目审批手续的效率;全程免费代办服务是我县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的真实写照,高质量、无条件的代办服务受到来郯投资者双手称赞,也受到本地投资者的一致好评,大大提高了群众的满意度指数。
三、《郯城县项目审批代办工作办法》的核心内容
(一)明确了项目审批代办中心职责
1、在项目单位自愿委托的前提下,指派代办员无偿协助项目单位办理项目审批;
2、负责跟踪县级及以上重点项目进度,主动对接,并为其提供全程服务;
3、协调组织联审联批工作会议;
4、督促审批单位加快审批进度,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完成材料准备及修改完善工作;
5、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6、完成县政府交办的项目审批代办任务。
(二)明确了代办员职责
1、负责与项目联络员及时对接,加强沟通联系。
2、指导、帮助项目业主组织、准备必需的审批申报材料;
3、跟踪审批进度、及时向业主和项目审批代办中心反馈审批情况;
4、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督促或提请代办工作组进行协调、督办;
5、督促项目业主履行职责;
6、负责代办项目涉及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内部协调、督促;
7、牵头组织或参加代办项目联审联批会议;
8、及时向代办工作组反馈本部门、本项目审批代办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明确了项目联络员职责
1、负责及时、准确、真实地提供项目手续办理所需的申报材料;
2、负责根据审批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修改、补充、完善申报材料;
3、审批过程中需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及时委派相关人员到场;
4、负责及时办理各种缴费手续及项目业主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制定了代办流程
1、提供咨询;
2、签订协议;
3、编排计划;
4、业务辅导;
5、跟踪督办;
6、服务评议。
(五)制定了代办机制
在项目代办过程中,建立“五统一”工作机制,确保代办工作顺利进行。
1、统一告知;
2、统一提供资料;
3、统一收费;
4、统一办理;
5、统一盖章。
!正文结束近期,《郯城县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下发,并于今年8月1日起开始生效。《办法》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范畴、相关管管理单位职责分工及信息管理、申请对象的档案管理、房源的筹集及建设管理、资金来源与使用、申请入住条件,配租期间的管理、政府租金补贴标准和退出机制等具体事项。
政策解读
申请公租房三条件
《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明确了三类人可享受公租房。 也就是说,在郯城符合条件的本地及外来人员均可申请公租房。我县对申请人无住房、收入标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办法》,2015年度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月收入2000元及以下,具有县城区常住户口3年及以上的中等偏下收入无住房困难家庭;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三类人群。
租金低于同地段市价
《办法》规定,由政府建设及享受政策支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价格水平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水平,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市场租金的变化适时调整。
就是说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需要为原则,综合考虑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家庭的承受能力以及区域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目前我县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根据县区保障房户型标准,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4元,60平方米月租金才240元,这个标准肯定要低于本地的租金水平,也符合国家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
明确退出机制
《办法》规定,承租人有“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等八种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办法》对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也已明确。比如,对于转租、出借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2个月以上的;拖欠租金累计2个月以上的;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等八种情形有其一的,都将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国家出台的《办法》细小的差别就是,我县并没有“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之类的规定,但是我县的政策与国家政策基本一致,并不需要进行调整。
公租房有没有套房?可是成套住房也可是宿舍住房
按照国家《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在建设方面,我县《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对于市民关心的套型问题,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明确了公租房的基本户型。
租赁合同有哪些内容?合同包括争议解决等八方面
按照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是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三是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四是房屋维修责任;五是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六是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七是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八是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转借、转租如何处罚?
按照办法规定,出租人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他人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退回或补交差额租金,对于申请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腾退房屋,且5年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正文结束一、《郯城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把它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初步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较好地保障了全县城乡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
但是由于一些突发性、临时性的变故,让城乡困难群众面临新的特殊临时困难,如患重病、遭遇车祸、火灾、人身伤害、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由于子女上学费用增加暂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这就需要起主导作用的政府及社会力量及时予以临时救助,作为专项救助制度的一项重要补充,帮助他们克服暂时的困难。然而,2007年全国全面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后,民政部将原“春荒冬令救济”调整为“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救助”,规范了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拨补、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明确了拨补范围为受灾地区,救助对象为受灾困难群众。针对特殊群体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救济资金已没有来源。
因此,2007年6月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政府应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困难。2014年3月6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24号 ),明确要求:“到2014年年底,各市、县(市、区)基本建立规范完善的临时救助制度,出台临时救助政策文件。”2014年10月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明确要求:“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二、《郯城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出台的意义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多年来,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绝大多数困难群众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救助。同时,社会救助体系仍存在“短板”,解决一些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救助问题仍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迫切需要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都能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线。
临时救助具有生活保障、精神抚慰的功能,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着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重要作用。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是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三、《郯城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核心内容
(一)明确界定了临时救助对象
凡居住在本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1、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2、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再度出现困难的家庭;
3、在居住地居住、就业半年以上,符合居住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人户(户籍)分离临时困难家庭;
4、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家庭。
所谓“特殊原因”,主要是指因遭遇大病、车祸、溺水、火灾、人身伤害、教育等出现家庭严重入不敷出,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者补偿、赔偿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
因自然灾害、社会灾难、物价飙升等原因需要实施的救助,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进行重复救助。
(二)科学制定了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如下:
1、患病:因家庭困难无力住院的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原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和各类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需提供有效医疗结算单据或票据,救助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发放,且不超过其自负医疗费用;
2、助学:已享受慈善、残联、总工会等组织结对帮扶和助学的在校学生家庭,生活仍困难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发放;
3、助困: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根据困难程度,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发放;
4、因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理赔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的,按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补助;
5、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酌情给予救助;
6、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其他家庭,酌情给予救助。
(三)明确规定了不予实施救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自杀、自伤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在读的中、小学生,因择校或在私立、民办等高价学费学校学习的学生,因负担高额学费致贫的;
4、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5、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四)严格规范了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
1、书面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本人村(居)民委员会,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郯城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2)疾病诊断书或灾害(事故)处理证明;
(3)医药费票据及有关报销凭证;
(4)子女就学证明及学费凭据;
(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6)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应提供的证明和书面材料。
以上证件材料应保证真实性,并报县民政局审核认定。
2、审核程序。临时救助严格按照家庭申请、村(居)评议、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审批审核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危急的,可以先审批后补办手续。
3、审批和公示。对经过县、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查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及时作出审批决定,给予发放相应的救助款物,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临时救助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正文结束一、《郯城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政务服务工作,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方便广大市民和投资者,把天元·郯城综合服务中心西附楼打造为全县的政务便民服务大楼,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等。 中心于2014年6月20日正式启用,一楼为便民大厅,二楼为审批大厅,三楼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共进驻单位40个、事项253项。各窗口单位进行了职能整合,组建业务科室,并全部进驻中心。
二、《郯城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出台意义
为构建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集中收费、公共资源交易和效能监察“五位一体”的新型政务服务中心,努力打造全市流程最短、环节最少、收费最低、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政务便民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强县政务服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郯城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
(一)明确了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和实施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2、对政府各部门、委托事项的办理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3、对进驻服务中心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4、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工作;
5、对乡镇(街道)服务中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6、承担县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明确了“窗口单位”职责及人员管理
1、“中心”窗口实行首问(首接)负责制,一次性全面告知、一门式受理、一条龙服务;
2、“中心”窗口的数量及工位分配依据事项的类别、办件量等综合情况,由管理办统一配置和调整;
3、“窗口单位”根据服务窗口业务需要,选派工作人员,经“管理办”初审同意并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窗口单位”实行主办、协办(A、B岗)制度;
5、“窗口单位”应向“中心”派驻首席代表,给首席代表充分授权,首席代表原则上由“窗口单位”业务科室正职或领导班子副职担任;
6、“窗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随时到“中心”窗口现场办公,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7、“窗口单位”应加强派驻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其专业素质。
(三)制定了事项办理制度
1、“窗口单位”的“事项”实行综合办理、全程监控,依法需要变更、撤销、调整的,需进行联合审查确认;
2、统一制作相应事项目录,并依法及时公开;
3、建立事项办理、法人单位、申办人员、投资项目等共享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归集相关的办理结果信息;
4、纳入“中心”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式办理: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补办件;退回件;急办件;
(四)制定了运行管理与绩效考评制度
1、“管理办”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服务模式;
2、“管理办”对工作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和有效评估;
3、“管理办”建立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4、“中心”提供并联审批服务,实行全程代办服务;
5、对联办件,“管理办”协调主办窗口牵头,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集中勘查、并联审批、联审会签;
6、实行集中收费;
7、“中心”建立绩效考评制度;
(五)制定了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1、“管理办”加强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2、工作中出现过错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责任的方式为:告诫;作出检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辞职或免职;辞退。
4、工作责任不代替党纪、政纪处分;
5、“中心”工作人员违规,存在政务服务工作过错行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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