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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奖励扶持办法》通知
[ 索  引  号 ] tcxzf-/2016-1129098 [ 文       号 ] 郯政办字〔2015〕59号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09-22 [ 公开日期 ] 2015-09-22 [ 有  效  性 ] 失效

TCDR-2015-002012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奖励扶持

办 法

为落实《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电商兴县”战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郯政发〔2014〕29号),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电子商务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总额控制、结余滚动使用的办法。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本办法各项奖励的幅度。

二、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在本县注册登记开展业务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和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电商村”、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站点及其他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等。

三、扶持内容和标准

(一)扶持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鼓励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经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现场考核认定,对建筑面积超过1万m2的园区或办公面积超过2000m2的楼宇,且整体入驻率超过80%,属企业和个人投资的,按建筑面积或办公面积给予园区(楼宇)主办单位每年18元/m2的补助,连补三年,最高限补80万元(三年总合);对企业自办的(利用存量资源新建、改造或租赁办公场地,供企业自身电商平台使用),按办公、仓储及展厅等电子商务实际使用面积给予8元/ m2的补助,连补三年,最高限补50万元(三年总合);对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新建或利用原有设施改造新设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给予补贴。

(二)加大对专业运营团队的扶持。对年内引入电子商务企业(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达到10家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楼宇),对入驻园区的电商企业(含物流企业),前三年租金分别按100%、70%、30%补贴给园区(办公、仓储租金最高不超过120元/平方米/年、80元/平方米/年),园区在收取租金时,按照县里出台的政策标准,对入园企业给予优惠。

(三)扶持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对在郯城当地注册、总部设在郯城,模式先进、已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电商平台或重大项目,按照不超过平台项目的设备购置、系统开发、应用推广、物流信息发布及人才队伍建设等费用总额的50%以内给予补贴,单个项目原则上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通过B2B、B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超过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县注册,当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除享受上级奖励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五)加快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加强与国内知名电商平台企业的合作,扩大地方网络营销。对与我县签约合作建设县级电子商务运营中心(“地方特色馆”、“区域产业带”)、村级服务站等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工程的国内知名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补贴,主要用于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合伙人培训、前期运营补贴。

(六)推进“电商村”建设。对组织发动得力、服务工作到位、产业集群优势明显的村居(社区),经验收合格后认定为“电商村”(标准:网商数量达到30个以上,且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阿里巴巴集团总部认定的全国“淘宝村”,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打造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开展该村居(社区)的仓储物流、业务培训、操作指导、氛围营造等电子商务服务工作。

(七)大力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在阿里巴巴全球一达通、eBay、亚马逊等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网商,完成10单交易业务给予0.3万元的奖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电子商务企业,其网络服务费给予60%的补贴,最高限补3万元。

(八)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发展。我县电子商务协会能够正常开展活动(调查研究、考察交流、学术研讨、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活动),作用发挥好,每年补助经费5万元;被评为2A级及以上社会组织后,每年补助经费10万元;开展重大活动的(活动前向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活动方案),经审核通过后,另行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九)支持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经县级以上认定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或组织,开展电子商务精细化管理培训、主题沙龙、座谈会、走进“示范企业”等活动,按实际培训人数及发生的培训费用给予一定补助,最高限补200元/人。年内被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扶持。

四、附则

(一)不予兑现财政扶持政策情况

1、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涉及偷税、漏税、假冒伪劣、侵权、欺诈、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享受本办法优惠。

2、对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扶持资格,已经发放的奖励扶持资金限期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个人的刑事责任。

3、本办法对电商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县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按最高标准执行。

(二)申报程序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以镇街为单位,向郯城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郯城县电子商务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正、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年度销售额、纳税额等有效证明材料;

3、其它有关材料。

(三)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重点扶持财税贡献大、销售地产品数量多、带动就业能力强、承担社会效益高的电商或园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跟踪检查。

(四)实施日期与有效时限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22日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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