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8-13 作者: 来源:郯城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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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到你单位送审的《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若干措施(送审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及相关材料后,我局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若干措施》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梳理,对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内容等方面的合法性情况进行了审查,征求了县政府法律顾问左守瑞和公职律师朱万娟的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审查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4〕14号);
2.《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政发〔2025〕4号)。
二、总体意见
(一)制定主体。《若干措施》内容事关我县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工作,有关规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需要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等落实,拟以县政府名义制发,制定主体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二)制定权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了《若干措施》,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拟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已列入政府2025年度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未超越法定权限。
(三)制定程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起草《若干措施》过程中,进行了实地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听取了有代表性的企业的意见,履行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风险评估程序,组织了专家论证,书面征求了有关县直部门、各镇街意见并组织了会签,组织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其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初审和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制定程序基本符合《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内容和形式。经审核,《若干措施》内容和形式总体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规定,内容符合我县实际,原则上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三、其他事项
根据国家、省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建议《若干措施》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决策作出后,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决策执行期间,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决策机关报告,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郯城县司法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