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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郯城县推进小城镇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意见(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发布日期:2025-02-16   作者:   来源:郯城县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收到你单位送审的《郯城县推进小城镇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意见》)及相关材料后,

我局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意见》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梳理,对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内容等方面的合法性情况进行了审查,征求了县政府法律顾问左守瑞和公职律师朱万娟的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审查依据

1.《山东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纲要(2021—2035年)》(鲁政发〔2022〕1号);

2.《关于开展小城镇创新提升行动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69号)。

二、总体意见

(一)制定主体。《意见》内容事关我县小城镇建设工作,有关规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需要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等落实,拟以县政府名义制发,制定主体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二)制定权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了《意见》,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拟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已列入政府2025年度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牵头实施,未超越法定权限。

(三)制定程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入各乡镇开展现场调研,在起草《意见》的过程中,联合县财政局制定了配套的资金奖补办法与小城镇建设提升指引细则。之后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再经局办公室合法性初审、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制定程序基本符合《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内容和形式。经审核,《意见》内容和形式总体符合《山东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开展小城镇创新提升行动的意见》等规定,内容符合我县实际,原则上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三、其他事项

根据国家、省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建议《意见》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决策作出后,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决策执行期间,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决策机关报告,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郯城县司法局

202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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