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19-0000219 | [ 文 号 ] | 郯政办字〔2019〕12号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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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9-03-05 | [ 公开日期 ] | 2019-03-05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9〕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5日
郯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5〕31号)文件精神,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以及市政府《临沂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结合我县水源地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全县3处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别是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第二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东城新区供水中心饮用水水源地。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3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情况,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整改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要求,确保到2020年全县3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保护区划分合理并完成现场勘界,保护区标志标识安装完善,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合理,保护区得到全面综合整治,监测监控能力、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得到较大提升,环境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初步形成“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全面应急、制度健全”的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体系。
三、工作任务
(一)合理开采水源,确保水源地水质达标
我县3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年实际取水量不大于年设计取水量。制定详细的水源地水质监测计划,明确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并按要求开展例行监测,在官方网站或主要媒体定期公开水源地环境信息。(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公司参与)
(二)开展水源地保护建设
1、保护区划分与调整
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相关要求,2019年6月底前,结合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定郯城县水务公司东城新区供水中心水源地保护区2019年底前,完成3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勘界工作,完善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矢量数据库。(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利局、县水务公司参与)
2、保护区标志设置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在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安装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以及道路警示标志等,2022年底前完成。(县水务公司负责)
3、保护区隔离防护设置
要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边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杜绝人类活动对取水口的影响,修复完善3处水源地隔离网,2019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的,须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2022年底前完成。(县水务公司负责)
(三)依法开展保护区内污染源整治
1、彻底清理整治一级保护区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各有关单位对一级保护区内自然村以外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建立问题清单,彻底整治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2019年底前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县环保局牵头,郯城街道参与)。加强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分散住户的排污管理(县住建局牵头,县水务公司参与)。对一级保护区内生活排污口和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包括围网养殖)、旅游、游泳、垂钓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进行全面排查,严禁设置各类排污口(县环保局、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河道管理局、县文化旅游发展中心、县农业农村局、郯城街道负责)。加强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城区配套管网建设及雨污分流改造,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2022年底前完成。(县住建局牵头,县水务公司参与)
2、严格二级保护区污染源整治
点源整治: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水源地开展二级保护区配套管网建设,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2022年底前完成(县住建局牵头,县水务公司参与)。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加油站进行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建设。逐步搬出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各类污染物直排企业及汽修厂,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2019年底前完成。(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非点源整治: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优先解决水源地保护区内农村污水和垃圾污染问题,农村生活污水要采用因地制宜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优先划定水源地及汇水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关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分散式畜禽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负责);防治面源污染,实行科学种植(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水域要实施生态养殖,逐步减少网箱养殖总量,并取缔投饵性渔业养殖(县河道管理局、县水利局负责)。
流动源整治:进一步强化水上和陆上流动源管理,特别是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要综合采取限重限类限行等多种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并利用全球定位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县环保局、县交通局负责)
3、加强准保护区污染源整治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燃料、炼焦、炼硫、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不得新增排污量并逐步搬出。2019年底前,保护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要达到一级A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工业园区的生产废水要实行二次处理;严禁毁林开荒行为,开展水源涵养林建设并满足《水源涵养林建设规范》(GB/T26903-2011)。(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四)完善水源地监控能力建设
1、规范水源水质常规监测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环办监测〔2016〕3号)等要求,规范3处水源地常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具体要求如下:(1)监测点位设置:3处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在取水井或水厂汇水池(加氯前)设置1个监测点位。(2)监测指标:分为常规监测和全指标监测,其中,地表水型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64项,全指标监测指标111项;地下水型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39项,全指标监测指标93项。(3)监测频次:常规监测每年开展2次,上下半年各1次;全指标监测每两年开展1次,双数年进行(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公司参与)
2、完善预警监控和视频监控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优化日供水规模超过5万m3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和一级保护区视频监控安装位置和数量,确保实现取水口、一级保护区道路穿越处等重点区域的全覆盖,新增及现有视频监控均要与水厂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控系统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公司参与)
(五)加强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针对每个饮用水水源地制定保护区及影响范围内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完善或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具备应急专家库,做到“一源一案”,强化应急监测能力,按要求备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2019年底前完成。
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在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域建设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及应急防护工程,并根据实际需要在上游连接水体设置节制闸、拦污坝、导流渠、调水沟渠等防护工程设施。(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公司参与)
(六)加强水源地环境管理
规范饮用水水源地名称,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747-2015)编制编码,3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做到档案完整,“一源一档”。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水源地环境定期巡查制度,明确巡查频次和巡查重点,对影响饮用水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并按照时限及时上报数据及评估报告。定期公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及管理情况、水质监测结果(包括水源地、供水厂、水龙头)、年度环境质量评估结果、供水情况、相关制度等相关信息。(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公司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把集中式饮用水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把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要突出各阶段工作重点,抓好关键措施的落实,有力有序地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严格整改落实。水源地所在辖区人民政府要对照工作要求和标准,认真分析研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期,切实抓好问题排查和各项整改工作,杜绝简单化、形式化、模糊化,确保按照国家、省要求将我县3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整治到位。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水源地各项规范化建设任务的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资金保障机制,重点支持污染防治、水质保障、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风险防控、应急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全力保障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