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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我县农资、饲料和兽药用品价格秩序稳定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2020-02-19  点击:


各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

受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少数经营者借群众对农资、饲料和兽药用品需求激增之机,价外加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相关商品价格,严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为保持农资、饲料和兽药用品价格秩序稳定、保护广大群众和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打赢抗击疫情攻坚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管控,稳定价格水平。

(二)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相关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各相关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各相关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各相关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七)各相关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八)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相关法律责任:各相关经营者如有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调查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许可证照,并按信息公开程序通报,在有关媒体揭露曝光。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如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自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相关经营者应加强价格自律,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有关单位和经营者的价格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消费者若遭遇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并拨打12345、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进投诉举报。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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