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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时间 | 2018-05-18 16:43:31 | ||||
|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 名 | 刘* | 工作单位 | 齐鲁工*** |
| 证件名称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3705**********2213 | ||
| 联系地址 | 山东省************************ | 邮政编码 | 250021 | ||
| 联系电话 | 152******39 | 传 真 | 00000000 | ||
| 电子邮箱 | j**************7@163.com | ||||
| 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近五年全县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重特大突发事故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用于学术科研,进行相关内容统计分析 | ||||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 获取信息的方式 | ||||
| 电子邮件 电话告知 |
电子邮件 电话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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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 理 情 况 |
办理结果 | 处理完毕 | |||
| 备注 | 根据县安监局掌握的情况,近5年来(2013-2017年度),郯城县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因此无需发布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现将调查内容回复如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级为:(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您申请的“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指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该政府信息应由相应级别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 制作、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