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等项目深入推进,工程施工中采挖出的砂石资源日益增多。实践中,因缺乏统一、明确的处置管理规范,部分项目存在监管责任不清、处置流程不规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以及随意扩大开采、私自销售等违法违规现象。为响应国家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深化矿产资源改革的要求,填补管理空白,堵塞监管漏洞,亟需制定专门文件,建立规范化、长效化的建设项目采出砂石资源管理体系。
二、制定依据
《实施意见》严格以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依据拟定,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鲁自然资规〔2023〕6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采出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临自然资规〔2024〕9号)
三、起草过程
《实施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在深入调研本县建设项目砂石资源管理现状、充分借鉴上级政策精神和外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组织起草。起草过程中,经历了内部研讨、法律审查、部门意见征求及合法性论证等多个环节,充分听取了交通、住建、水利、发改及各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最终文稿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正式印发执行。
四、出台目的
一是明确权属与原则:重申砂石资源国家所有,确立“就地自用、处置收入归政府”的核心原则。
二是规范管理流程:为建设项目采出砂石料的处置建立一个公开、透明、标准化的操作流程。
三是强化部门协同:厘清并压实从项目单位到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及行政执法单位等各方的监管责任。
四是防止国资流失:确保项目施工采出砂石的处置阳光化、收入法定化,全额缴入国库。
五是遏制非法行为:严厉打击超出批准范围采挖、私自售卖、违规外运等违法活动,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五、适用范围
1.适用项目:经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或其组成部门依法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房地产、市政基础工程等依法取得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的项目。
2.适用砂石种类:在上述项目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含临时用地),因工程施工产生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
3.除外情形: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除取土场外)、土地整治等未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活动;抢险救灾等应急保障工作。
六、重要举措
一是方案前置审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动工前,必须编制并经审查论证《砂石料利用方案》,明确采挖范围、自用量及剩余量。小于5万方的剩余项目由县级审查,大于5万方则需先报市级审查,批复后还需进行社会公示。
二是国有平台统一处置:项目自用后剩余的砂石料,严禁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自行销售,必须通过县国有平台公开处置,所得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是明晰部门职责:建立了覆盖“承办实施-属地巡查-行业监管-执法查处”的全链条责任体系:承办单位负责处置具体工作,包括委托评估、平台处置、现场监管等;属地乡镇(街道)负责日常监督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自然资源、交通、住建、水利、发改等负责各自领域内的项目方案报备与施工监管;公安与综合执法局:负责打击涉及犯罪和违法案件。
四是强化过程与责任追究:提出“一案双查”,既查处非法采矿行为,也追索源头监管失职责任。
七、注意事项
1.严禁范围与行为:严格禁止擅自扩大施工范围(平面与深度)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赠予或以其他形式变相销售。
2.处置时效性:砂石处置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库。
3.信息公示:《砂石料利用方案》通过后需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主动接受监督。
4.监管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执法部门应建立畅通的信息函告和案件移交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八、名词解释
1.建设项目采出砂石资源:指在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含临时用地),因工程开挖、平整场地等施工活动自然产出的砂、石、土资源,不是以开采为目的专门设立矿权的行为。
2.就地自用:指上述采出的砂石资源,必须且仅限用于本项目自身的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不得挪作他用或外运。
3.县国有平台:指县政府指定的国有公司或机构,负责统一、公开地处置建设项目采出砂石资源的剩余部分。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次出台的《实施意见》(试行)是郯城县首次针对建设项目采出砂石资源制定的专项管理文件,填补了以往仅依赖通用法律条文进行事后查处的管理空白,变被动执法为主动规范管理,提供了从项目源头(方案编制)到末端(收益入库)的全流程、可操作的制度安排。
十、与上级政策异同
一是政策一致性:本《实施意见》严格遵循国家、省、市关于规范和深化矿产资源管理的系列文件精神,核心原则、处置要求、监管精神与上级政策高度一致。
二是具体化本地化:在上级政策框架内,本《实施意见》结合郯城县实际,进一步明确了适用于本县的适用范围界定、5万方资源的审查权限划分、具体的处置操作流程以及更细化的部门职责分工,增强了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