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设项目采出砂石资源管理的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采出的砂石资源管理,健全我县建设项目采出砂石资源长效管理机制,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建设项目采出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鲁自然资规〔2023〕6号)、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采出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临自然资规〔2024〕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二)项目来源合法,就地自用
(三)处置收入归政府所有
二、适用范围
(一)本方案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组成部门依法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房地产、市政基础工程等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用地手续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动用砂石,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含临时用地),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资源,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扩大施工范围(包括平面范围和深度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划拨、调剂为名擅自处置项目建设动用的砂石料。
(三)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除取土场外)、土地整理等未取得建设用地手续,不属于建设项目的,不允许大开大挖,禁止外运砂石资源。
(四)抢险救灾等应急保障工作需要动用砂石资源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不适用本方案。
(五)非砂石类矿山产生的砂石,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县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县级财政统一管理。
三、处置流程
(一)编制砂石料利用方案
各类建设项目需动用砂石的,由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前编制砂石料利用方案。方案明确采挖的范围,采挖砂石总量、工程自用砂石数量和剩余砂石数量,编制完成经项目所属乡镇(街道)同意后报告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由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砂石资源处置申请。《砂石料利用方案》未经审查论证通过、社会公示之前,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发现建设单位提前施工的,要报告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派驻执法中队依法依规查处。
经测算,剩余砂石等资源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砂石料利用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论证,时间为3天,通过审查论证报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开,公示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剩余砂石等资源超过5万立方米的项目,在报县政府审查前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论证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公开,由负责砂石资源处置的单位公开处置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国库。
(二)砂石价值评估
由处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公司依法予以评估,评估的价格报县政府同意后作为出让的起始价。
(三)公开处置.
建设项目采出的砂石资源(除项目自用外),由处置单位纳入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不得由项目主管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
(四)收入管理
县财政部门负责收缴和管理建设项目采出的砂石处置收入,处置收入按照“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处置收入由县政府研究决定。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承办单位:负责根据经审查论证的《砂石料利用方案》确定的外运砂石料类别及外运量委托评估单位开展价值评估、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砂石料资源处置工作、资源外运计量、采出砂石资源现场监管等工作。
(二)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产出砂石资源的监督巡查,做好砂石资源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制止超范围开采矿产资源和违规外运等行为,并向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砂石料利用方案》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论证或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论证;负责向县政府上报并在政府批复后向社会公示公开通过审查论证的《土石料利用方案》;指导承办单位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富余砂石处置工作。
(四)县交通局、住建局、水利局、发改局分别负责落实交通领域建设项目、房地产领域建设项目、市政工程领域建设项目、水利工程领域建设项目、能源工程领域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管职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备砂石料利用方案,监督项目按批准的用地范围、设计方案和砂石料利用方案施工,对项目存在的超用地范围施工问题要及时制止并移交县综合执法局查处。
(五)县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相关部门移交的超设计范围盗采砂石资源等非法采矿行为。
五、监管要求
(一)加强源头防控。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要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采挖砂石行为的主要监管责任,确保项目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施工。要科学编制砂石料利用方案,依法依规处置砂石资源。严禁违规外运、私自销售牟利。
(二)加强实施过程监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对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的监管职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备砂石料利用方案,监督项目按利用方案施工,对项目存在的超范围施工问题要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三)依规处置砂石资源。按照“谁处置,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砂石资源处置的承办单位必须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项目施工产出的砂石资源,所得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超出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采挖砂石、违规处置砂石、擅自将砂石对外销售等行为,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河道(水库)采砂和清淤疏浚项目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水利局牵头查处。
(五)严肃追究监管责任。对建设项目非法采矿行为要“一案双查”,要深挖非法采矿行为的根源,从项目立项、审查批复、项目施工、行业监管、砂石处置、案件查处等环节,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