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23-0000368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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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3-09-26 | [ 有 效 性 ] |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同时,为进一步保护文物,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该方案。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0〕1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该方案。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保护地下文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早开工、快推进。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工作措施、工作流程、工作要求五部分内容。
(1)指导思想。坚持依法依规、应简必简、统筹推进、保护文物,扎实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2)适用范围。对全县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前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3)工作措施。一是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二是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4)工作流程。对我县考古前置工作流程做出明确规定。
(5)工作要求。各相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分工。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认真研究。
五、要点解读
(1)明确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申请和实施主体。申请主体为县土地发展集团。实施主体为经审核承接山东省配合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项目的资质单位。
(2)明确实施范围和条件。明确全县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前必须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规定边界桩点明确、完成地上清表工作、无权属纠纷等实施条件。
(3)明确分工及流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需考古勘探地块相关资料,确保土地出让工作顺利进行。县土地发展集团作为土地前期运作主体负责招投标、签订协议以及支付相关费用。县财政局负责支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统筹考古工作,协调上报材料、方案批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审核建设项目的考古调查、勘探手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未进行考古勘探的建设项目进行依法处置。
(4)明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费用列入县财政部门预算。县土地发展集团先行支付这笔费用,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县财政局及时拨付县土地发展集团垫付费用及服务费。(属于政府储备用地的由“考古前置”工作土地前期运作平台进行运作,非政府储备用地的由受让方自行组织。)
解读单位: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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