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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议定文件——《郯城县“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
[ 索  引  号 ] tanchengxzf0001/2023-0000367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3-09-26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严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应简必简、统筹推进、保护文物,扎实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根据《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国有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土地供应前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一)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

(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

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经考古资质单位调查确认,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的,可不进行考古勘探。

属于政府储备用地的由“考古前置”工作土地前期运作平台进行运作,非政府储备用地的由受让方自行组织。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郯城县“考古前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龙希峰 县委常委、副县长

王芳太 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副组长:石瑞强 县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

步曙光 县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成 员:徐雪芹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韩子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马晓菲 县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粟洲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侯 峰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同富 县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 飞 县博物馆(文物保护中心)馆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博物馆馆长王飞同志为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和旅游局。

(二)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拟出让地块等相关材料,确保地块无权属争议及历史遗留问题。

(2)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供需考古勘探地块宗地名单、遥感影像图和勘测定界图。

(3)保障土地出让工作顺利完成。

2.县土地发展集团

(1)县政府确定县土地发展集团作为“考古前置”工作土地前期运作平台。

(2)依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及县文化和旅游局函件,负责将资料信息提供给招标单位进行公开招标。

(3)与中标的考古勘探资质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协议》,聘请考古勘探资质单位编写考古勘探方案,报县文化和旅游局按程序履行考古调查勘探审批手续。

(4)勘探工作结束,由考古勘探单位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验收申请,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勘探工作进行验收并向勘探单位出具验收意见。

(5)将考古勘探报告(附验收意见)及土地出让意见申请报送县文化和旅游局,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转报市、省文化和旅游局申请,批复后反馈县土地发展集团。

(6)考古调查勘探后发现文物埋藏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由县土地发展集团作为考古发掘申请单位与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申请考古发掘,发掘经费依据考古发掘协议由县财政支付。

(7)县土地发展集团考古前置工作平台与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协商并支付考古调查勘探费用。

3.县财政局

(1)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拟出让地块信息,与县文化和旅游局、各街道乡镇共同商定土地清障(委托第三方进行附着物清点评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估算,及时拨付清障资金满足地块具备考古勘探的工作条件,同时相关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2)考古调查勘探后发现文物埋藏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由县财政支付发掘费用。

(3)考古验收结束后(合格/不合格),及时拨付给县土地发展集团前期垫付的考古调查勘探等相关费用。

(4)宗地出让后,从土地收益中,按县土地发展集团垫付资金总额的8%拨付县土地发展集团考古平台服务费。

4.县文化和旅游局

(1)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拟出让地块信息,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需考古勘探具体地块及分工安排,形成会议纪要。

(2)依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函告县土地发展集团明确具体考古地块信息,提供需考古勘探地块名单、遥感影像图和勘测定界图等相关信息资料。

(3)开展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相关工作。对县土地发展集团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的勘探、发掘申请及时上报至市文化和旅游局。

(4)按程序全过程履行辖区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手续及相关业务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及考古工作平台统筹运行。

(5)联系乡镇村街配合考古地块勘界定点、地上附着物清点丈量评估。

(6)协调考古前置工作平台与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协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等。

5.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对按规定需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地块,在未完成考古工作前,不得给土地开发企业办理进行开工建设所需的相关手续。

6.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涉及大型基本建设工程进行处罚。

四、工作流程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需考古勘探地块宗地名单、遥感影像图和勘测定界图。

(二)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需考古勘探具体地块及分工安排,形成会议纪要。

(三)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函告县土地发展集团明确具体考古地块信息,提供需考古勘探地块名单、遥感影像图和勘测定界图等相关信息资料。

(四)县土地发展集团组织招标后,由中标考古勘探资质单位编写考古勘探方案。

在履行考古勘探方案报批程序的同时,领导小组根据考古资质单位要求,通知拟出让土地所在乡镇(街道)进行配合组织土地清表作业,委托测绘及评估机构,对考古调查勘探区域进行勘界定点、地上附着物清点评估,由县财政及时拨付资金于省厅做出批复意见前满足考古资质单位入场施工条件。

(五)由县土地发展集团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勘探申请(申请书、勘探方案)。

(六)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查无误后,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报申请材料。

(七)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查通过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报勘探申请材料。

(八)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具批复意见,发给市文化和旅游局。

(九)市文化和旅游局转发批复意见给县区。

(十)满足考古资质单位入场施工条件后,县土地发展集团根据省厅批复意见,告知勘探资质单位实施勘探工作(勘探工期100亩-200亩用时约20-35工作日,具体时间可由双方具体商定)同时,勘探资质单位开工前需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报告。

(十一)勘探施工期间,县文化和旅游局开展检查监管,至少检查一次勘探工作,提高勘探质量。

(十二)勘探工作结束,由考古勘探单位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验收申请,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人员对勘探工作进行验收并向勘探单位出具由勘探人员签字的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考古勘探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直至验收合格;验收合格的,考古勘探单位出具考古勘探报告,勘探报告后应附有县文化和旅游局验收意见,同时县财政局及时拨付给县土地发展集团前期垫付的考古调查勘探等相关费用。

(十三)县土地发展集团提出土地出让意见申请,县文化和旅游局将土地出让意见申请转报市文化和旅游局。

(十四)市文化旅游局组织专家对勘探报告进行评审,出具土地出让的意见。

(十五)土地出让意见申请获批后,县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反馈给县土地发展集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

(十六)土地出让后,县财政局从土地收益中,按县土地发展集团垫付资金总额的8%拨付县土地发展集团考古平台服务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协调推进,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统筹好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优化国有建设用地前期开发运作流程,推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顺利实施。

(二)协调配合,抓好落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土地发展集团等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程序和要求,紧密结合工作职能,围绕责任分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流程。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联动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扎实推进。

(三)不断创新,务求实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及时发现、处置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工作新举措的落实,深入探索文物保护利用和城市建设相互促进的新办法,确保“考古前置”工作扎实落地见效。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9月13日

会议回顾:2023年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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