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tcxzf/2026-00005 | [ 文 号 ] | 郯政办字〔2026〕3号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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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6-03-09 | [ 公开日期 ] | 2026-03-0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政办字〔202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化服务保障,充分发挥对转方式、调结构、促投资、稳增长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临沂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确定、管理推进、组织实施、服务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县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县人民政府确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工业、农业水利、社会民生、文化旅游、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重点项目以及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重点保障、联动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建设阶段,县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实施类和准备类项目。
(一)实施类项目为完成或基本完成审批手续、已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已开工或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可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包括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其中,新开工项目是本年度内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续建项目是上年度已开工且本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
(二)准备类项目为事关长远和全局,年度内不能确定开工,需要加快筹备工作、落实建设条件的项目,包括前期储备和谋划的项目。
第六条 按照所属领域分为重点产业类、基础设施类、社会民生类。
(一)重点产业类,主要是代表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的稳增长促发展项目,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轻工纺织、高端木业、建筑建材、产业支撑平台等,支持标志性产业链建设。
(二)基础设施类,主要是优化全县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和系统集成,加速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的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项目,包括交通、能源、水利、物流、新型基础设施等。
(三)社会民生类,主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推动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及碳减排的补短板强弱项项目,包括教育、卫生、康养、市政工程、乡村振兴、生态环保、新型城镇化建设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确定
第七条 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专项规划方向,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年度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的项目。
(一)需在郯城县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行业规范等要求,有助于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二)在相关产业、领域中应具有较强的引领支撑带动作用。重点产业类项目侧重工艺技术国内外领先、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填补我县产业链条断点和布局空白的项目,有助于打造高端化工、高端板材和绿色智能家居等标志性产业链的项目;基础设施类项目侧重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和以骨干通道、枢纽工程为主的传统基建项目;社会民生类项目侧重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绿色低碳生态环保、增强人民生活福祉的项目。
(三)能够落地实施,技术条件成熟,不存在产业化重大不确定性。建设规模合理,与项目单位投资实力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实施类项目前期工作扎实,能够依法合规如期开工建设并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准备类项目具有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的合理预期。
(四)项目单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人才支撑;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安全生产、企业经营、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五)项目涵盖各类投资主体,鼓励公平有序竞争,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滚动实施多梯次的市场化项目建设格局。
第八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每年下半年集中申报县重点项目,第二年年中对项目库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县发展和改革局定期制定并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工作安排和相关要求。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报下年度的县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情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三)项目前期工作目标或者年度投资计划情况。
(四)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用地、规划、能评、安评等前期手续办理情况。
(五)前期工作深度满足申报年度内开工建设条件。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项目建设的必经程序,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项目建设事项,均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县委政法委备案。
第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申报的重点建设项目,经综合评估会审后,提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初选名单,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长专题会议审定,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发文公布。研究通过后非因自然灾害、上级重大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形,原则上不得新增或删减项目,确需调整的,需按程序重新报请研究。
申请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在县重点建设项目中遴选,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章 项目管理推进
第十一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经县政府审批公布后,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定期对县重点建设项目手续办理、开工建设、形象进度、完成投资等情况进行跟踪调度,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服务。开工项目按照统计要求及时纳统。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建立健全“一致性清单”、问题会商等机制。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召开项目会商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推进中的难点堵点,对难以协调解决或者项目推进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报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包括增补、调入和调出。
(一)增补。对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且符合申报要求的新项目,按程序择优增补为县重点建设项目。
(二)调入。县发展和改革局定期对县重点准备类项目进行评估,前期工作完成、依法合规开工的项目,及时调整为实施类项目。对入库超过3年,仍未依法合规开工建设并形成有效实物工作量的准备类项目及时调整出库(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重大项目除外)。
(三)调出。对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投资)政策调整、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投资主体意愿变更、外部条件存在刚性约束等原因难以继续推进实施的,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报送虚假数据、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定期组织调整退出。
(四)对已经竣工或者已退出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再调度建设进展信息,各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应本着“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原则,积极跟进服务。
第四章 项目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提高要素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各要素保障部门强化要素安排和发展需求的精准匹配,在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全面加强用地、资金、污染物排放、水资源等要素资源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五条 加强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建设项目争取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等政策性资金。鼓励引导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和市场化产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投资符合要求的项目。建立重点项目融资对接长效机制,积极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持续用好融资项目清单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在利率优惠、额度保障、审批时限等方面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落实用地保障。按照“有限用地保重点”的原则,统筹重点项目用地保障计划,在保障民生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上,优先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分期分批保障用地需求,对成熟度高、合法合规的项目应保尽保。同时,要加强项目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严把项目用地准入关口,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力度,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全力保障省重大项目用地,省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相关标准安排专项用地指标后,对当年生产性用地不足部分,由县保障用地指标。市、县重点项目实行市县统筹保障用地政策,根据投资体量、综合效益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后,纳入全县重点项目用地储备库,按照《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安排用地计划。对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支持因项目建设需要,按照相关政策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应方式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其中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加层厂房、改造厂区、整理内部用地等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十七条 落实污染物排放。严格落实“四上四压”要求,压减腾退的污染物总量指标优先用于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建设,不足部分在满足郯城县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条件下,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企业深挖自身减排潜力协调解决,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获得。实行污染物消减量预支,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形成的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污染物减排方案应当于新项目投产前全部完成。重点建设项目中符合小微企业污染物总量指标豁免政策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管理台账。省市重点项目经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建设期间享受应急管控豁免政策,对严格落实环保防治措施、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纳入施工扬尘源应急豁免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允许正常施工建设,切实保障项目如期开工、如期投运。
第十八条 统筹做好供气、供电、供水、供热、通信、交通运输、安全等保障工作,推动项目加快落地见效。重点建设项目选址优先落实水资源保障,在取水许可办理过程中,组织开展主动服务、提前介入,压缩项目审查、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一次办好”要求,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建设项目开工、租赁土地工业项目审批等“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便利度。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创新服务方式,加快流程再造,采取靠前辅导、帮办代办、容缺受理、集成办理、并联审批、免申即享等措施,建立健全“绿色通道”,构建形成从“主体登记、项目立项、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全链条服务体系。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是县重点建设项目组织申报、综合协调、动态调整、调度分析、服务推进的牵头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堵点问题,对组织管理、工程进度等工作不力问题进行督导督办,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认真落实“一次办好”要求,建立健全绿色通道,积极服务和保障重点项目落地的合理需求,做好行业指导、政策落实、要素支持、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指负责重点项目申报的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主要做好以下职责:
(一)按县人民政府下发的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目标任务责任分解的要求,制定本级重点建设项目推进计划;
(二)要确定一名项目建设联络员,负责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统计局日常工作对接;
(三)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投资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四)及时协调解决影响项目实施或者项目前期推进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督促建设单位制定和落实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等控制措施;
(六)每月向县发展和改革局上报项目推进情况,县发展和改革局汇总后,向县级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情况;
(七)及时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送项目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
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是重点项目申报和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牵头做好本区域项目的谋划储备、组织申报和管理推进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推进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应加强风险防范,组织协调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主动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助力项目顺利落地推进。
第二十三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依法落实项目法人、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建设工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参照《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临沂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属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按国家、省、市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参照本办法。本办法施行期间,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9日。
负责人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5/2892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