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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批复2016年县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anchengxzf0001/2022-0000446 [ 文       号 ] 郯政发〔2016〕8号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3-24 [ 公开日期 ] 2016-03-24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政发〔2016〕8号


县直各预算单位:

2016年县级部门预算已经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县级部门预算予以批复,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组织收入,确保应收尽收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县委、县政府总体部署,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各项收入,严格按照规定的科目、级次、缴库方式,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也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应该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得拖延或采取其他名目、方式变相继续收取。

二、坚持厉行节约,压缩行政成本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我县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认真落实公务用车改革,统筹做好相关工作,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三公”经费预算支出不得超过上年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经费管理办法,规范津贴补贴发放,严禁违规发放福利。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严控财政供养人员,从严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一律不得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

三、严格预算执行,加快支出进度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部门预算,科学合理安排支出,不得擅自调整、混用预算科目和预算项目。强化预算执行约束,规范和减少预算调整事项,除政策性因素外,部门收支预算原则上不做调整。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要以推进项目建设,尤其是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为抓手,着力提升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时效性,避免因项目建设进度慢形成新的沉淀资金。严格政府采购管理,坚持无预算不采购,控制和压缩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规范分散采购行为,除上级专项资金、因突发事件确需追加的政府采购外,今年县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追加原则上压缩20%以上。强化绩效意识,树立“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思想,严格按照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项目实施达不到预期目标、资金使用效益不明显的,缓拨、停拨该项目资金,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财政部门要继续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按照中央和省统一部署,取消各级党委、政府出台的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的政策;全面盘活各类存量资金,继续完善结余结转资金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两挂钩”机制,对结转不足两年的上级专项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也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上级专项资金以及县本级安排超过一年以上的项目资金,收回县财政统筹使用,并视各部门、各单位结余结转情况,不予增加或调减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规模。

四、严肃财经纪律,推进预算公开

各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强化主体责任,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在执行财经纪律方面不出问题。各部门要负责组织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要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部门、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继续推进预决算公开,细化公开内容,在法定时间内,将本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同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有条件的部门可采取多种形式公开,拓宽公开渠道,方便查询监督。在预决算公开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健全舆情应急处置机制和反馈机制,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

财政部门要继续做好部门预决算公开的组织工作,规范和细化公开内容,开展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督促各部门按规定公开;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完善票据管理制度,健全全流程专项资金管理机制,严格支出计划审核,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一律不予受理;继续加大对各部门、各单位执行财经纪律情况检查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全面规范部门收支行为。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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