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22-0000499 | [ 文 号 ] | 郯政办字〔2016〕34号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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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6-06-12 | [ 公开日期 ] | 2016-06-12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政办字〔2016〕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思想和行动自觉
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快建设透明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公开职责,不断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上水平。
二、稳妥推进,提高公开质量
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深化”的原则,从2016年开始,各级各部门要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内容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对部分涉及面较宽、情况较复杂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采用摘要公开的方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同时,还应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凡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尽量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三、明确主体,依规依程序公开
对独办、主会办的建议和提案,独办单位和主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对分办的建议和提案,各分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
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前,各级各部门应依照《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进行审查,履行与会办单位的沟通确认程序,会办单位在向主办单位提供会办意见时,应同时注明是否公开的意见;需要征求建议和提案提出人意见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工作。办理复文须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公开。
经审批可以公开的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原则上应在答复建议和提案提出人1个月内,将办理复文在政府及部门网站上集中公开。各级各部门还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依据《条例》、《办法》和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做好答复工作。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将公开情况以适当方式与本级人大和政协有关方面进行沟通。
四、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
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要在公开办理复文的同时,配发相关解读材料,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方便公众理解。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后,要跟踪了解舆情,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层层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导,确保公开到位。县政府办公室将加强考核评估,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将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并在全县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