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22-0000541 | [ 文 号 ] | 郯政办字〔2017〕37号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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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7-05-10 | [ 公开日期 ] | 2017-05-10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政办字〔2017〕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郯城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
2017年郯城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散煤清洁化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1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主体落实、分工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重点攻坚、有序推进”的治理原则,突出煤炭经营监管、严控煤炭质量、清洁煤炭推广等重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格督导,确保全面完成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
(一)加强储煤场地管理,抓好规范提升整治。储煤场地应密闭式存贮,落实密闭大棚,地面硬化、院内经营、喷淋降尘等措施,鼓励采用煤炭集装箱运输方式,从根本上防止煤炭扬尘污染。
(二)健全完善配送体系,实现散煤清洁化替代。2017年,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居民取暖用煤清洁化推广工作,推广清洁型煤2.9万吨,节能环保炉具1940台。建立健全清洁型煤生产供应、仓储和配送体系。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积极推广清洁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
(三)强化煤炭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煤质标准。全县范围内,除电厂用动力煤按相关标准执行外,禁止使用和销售含硫量超过0.6%,灰分超过15%的煤炭,禁止煤炭洗选,定期开展工业用煤和煤炭经营专项检查。
居民冬季取暖用煤执行以下标准:
1.民用洁净型煤执行标准是:含硫量≤0.5%,灰分≤25%,热值≥23.83MJ/KG,挥发份≤12%;
2.兰炭执行标准是:含硫量≤0.5%,灰分≤10%,热值≥23.83MJ/KG,挥发份≤10%。
三、时间节点
(一)动员部署(2017年5月)
1.召开全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会议。根据本方案要求,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2.各乡镇召开推进会议。健全组织机构,制定推进落实方案,排出时间表、路线图,全面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
3.新闻媒体开辟专题、专栏。加大对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散煤网点清理(2017年5月)
4.各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5月31日前,完成散煤网点清理任务。
(三)健全完善配送体系(2017年6月)
5.规划建设。6月30日前,全县建设1-2处规范的清洁煤专营市场,每个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建设1-2处二级配送网点,建立专营市场与配送中心相结合的清洁煤炭配送体系。
(四)落实清洁型煤供应渠道(2017年6-8月)
6.确定供应商。6月底前,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1-2家清洁型煤生产经营企业,作为供应主渠道,负责全县范围内清洁型煤的供应,实行清洁型煤经营配送信用承诺制度。组织中标企业与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二级配送网点签订购销合同,实行定点销售。
7.开展生产储备。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推广目标任务,组织中标企业开展生产储备,8月底前完成清洁型煤的生产储备工作。
(五)全面开展清洁煤炭配送(2017年8月-10月)
8.实行定点配送。建立清洁型煤购销台帐,载明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及煤质检测等信息。10月31日前,组织配送网点将清洁型煤配送到村居、用户,确保完成推广任务。
9.推广节能环保炉具。积极引导用户将传统炊事采暖炉更换为节能环保炉具,实现煤炉匹配,提高热效率,减少烟尘排放。
(六)检查考核(2017年12月)
10.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检查考核组,重点从散煤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实施、治理进度、供应保障、市场管控、奖补体系、宣传引导等方面,检查考核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实际成效。
四、部门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是散煤清洁化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并落实工作方案,完善政策措施,限制高硫、高灰劣质煤炭销售使用,引导鼓励居民使用清洁煤炭;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辖区内清洁煤炭销售、监管和推广力度。
(二)县节能办牵头负责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加强煤炭生产加工源头质量管控,建立健全清洁煤炭储备配送体系;依法加强煤炭市场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会同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质监等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燃用劣质散煤活动。
(三)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配合主管部门落实散煤清洁化治理扶持政策,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县环保局负责对煤炭经营企业、用煤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测。
(五)县工商局负责查处无照经营、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等行为。
(六)县国税局负责查处不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偷税漏税等行为。
(七)县质监局负责落实煤炭质量标准及辖区内获得资质认定煤炭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地、用煤单位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开展检定。
(八)县国土局负责储煤场地建设过程中土地管理方面的工作。
(九)县公安局负责对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予以处置;对煤炭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十)县交通局负责煤炭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管等工作。
(十一)县审计局负责查处清洁煤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过程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郯城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县、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村居三级网格化管理体系,统筹协调落实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形成县成立领导小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成立办公室(配备3-5名专职人员),统筹协调推进,责任层层压实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政策扶持。鼓励支持清洁煤炭推广,市、县财政按照每吨清洁型煤分别予以100元补贴,每台节能环保炉具分别予以100元补贴。
(三)加强监管执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煤炭储运执法检查。节能、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从严查处全县范围内不符合标准的煤炭经营点和销售、使用劣质煤炭的行为。
(四)加强宣传发动。制订清洁煤炭宣传和节能环保炉具推广方案,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新闻媒体和平台,利用上街宣传、发放明白纸、悬挂标语、播放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清洁煤炭推广和配套节能环保炉具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使用清洁煤炭,杜绝使用劣质散煤,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清洁煤炭推广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调度督导。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进行一周一调度、半月一通报,对重点工作实行专项通报。按照时间节点任务,对重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重点任务进展缓慢,严重滞后时间节点的,启动行政问责。对未完成散煤清洁化治理任务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向县政府作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