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25-0000139 | [ 文 号 ] | 郯政办发〔2025〕4号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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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5-07-11 | [ 公开日期 ] | 2025-07-28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政办发〔2025〕4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畜牧业生产实际,对全县行政区划内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域进行优化和调整,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以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量减污、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为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原则和依据
(一)划定原则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坚持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和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原则;坚持符合城镇发展规划的原则;坚持流域、区域综合考虑和总体协调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3.环保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一水厂、第二水厂、东城新区水厂等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其中,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自然保护区
郯城县银杏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山东郯城马陵山省级地质公园、清泉寺省级森林公园、郯城神舟古栗园省级森林公园、临沂白马河省级湿地公园,按照批复文件确定的范围执行。
3.风景名胜区
银杏生态旅游区新村银杏古梅园、银杏生态旅游区重坊中华银杏园、郯国古城、醉东风旅游区、马头古镇、望海楼景区、郯子公园、马陵山景区、神州古栗园、白马河湿地公园,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4.城镇居民区、文化卫生教育科学研究区
郯城县县城建成区,李庄镇、马头镇、庙山镇、高峰头镇、红花镇、杨集镇、重坊镇、胜利镇、港上镇、花园镇、泉源镇11个镇政府所在地驻地范围区域(以城镇开发边界为依据);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区域。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的区域。
四、养殖场(小区)建设要求
禁止养殖区内,严禁新批准、新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已有养殖场、养殖小区要逐步进行搬迁、清理取缔,搬迁、清理取缔前,应配套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其他区域,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并确保不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对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区要积极落实粪污处理利用措施,积极推广应用畜牧养殖新技术。排放不达标准的由所在乡镇、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限期关闭或搬迁。从事畜禽养殖,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及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立项、环境影响评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其畜禽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生产能力。
禁养区外养殖场户应提升改造现有的养殖圈舍及配套设施设备,实施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力度,逐步实现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不达标,拒不整改或不具备整改条件外排粪污造成污染的,应予以停养,由生态环境部门予以处罚,并限期关闭或拆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主动意识,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关停、搬迁工作,加大巡查力度,防止复养现象的发生。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行为。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合理选址布局和生态养殖技术。行政审批部门要做好养殖场(小区)备案、动物防疫条件监管、落实环评制度等。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部门要协助做好本方案的实施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养殖场(小区)给予公开曝光;对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典型和生态循环养殖典型,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郯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郯政办发〔20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郯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平面图
附件
郯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