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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郯城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anchengxzf0001/2025-0000121 [ 文       号 ] 郯政办发〔2025〕3号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7-02 [ 公开日期 ] 2025-07-09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政办发〔2025〕3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郯城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行政执法单位:

现将《郯城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25〕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厘清检查职责,明确检查标准,优化检查流程,规范检查方式,全力打造“管住风险、无事不扰、企呼我应”的涉企行政检查新常态。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行政检查概念。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日常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区或者本系统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检查。个案检查是有线索可查的检查,包含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基于隶属关系对所属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以及基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对所监管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不是行政检查。(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

(二)公告涉企检查主体。落实行政检查主体公告制度,要依法确认行政检查主体并依托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以下简称“专栏”)向社会公开。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对政府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等情形进行自查清理,对未纳入行政检查主体范围的一律严禁实施行政检查。(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

(三)落实行政检查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全面核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依法暂扣、收回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杜绝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2025年6月30日前,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并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

(四)编制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涉企行政检查清单,编制形成本领域、本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包含实施主体、检查名称、设定依据等要素),依托“专栏”进行公开。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做好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与权责清单、监管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等的衔接,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

(五)制定行政检查标准。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检查标准,结合工作实际,梳理本单位现有的检查标准,明确检查事项、依据、指标和技术要求等,于2025年6月底前依托“专栏”进行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不同单位、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组织评估论证、先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的,提请县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鼓励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制定统一的检查标准,推动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检查结果共享。(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

(六)推行涉企行政检查“一张表单”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依托“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根据本单位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编制形成包含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内容等要素的“检查表单”,实现“依单检查、规范检查”。探索跨部门、跨领域检查的“集成表单”,逐步推行“一表通查”。(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

(七)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临沂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要求,全面梳理监管对象信息,建立完备的监管对象数据库。各行政执法单位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监管需求制定贯彻落实的工作措施或实施细则,也可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及时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监管对象的抽查比例、检查频次和方式,并制定监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确保6月底前将分级分类结果接入“鲁执法”平台。(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

(八)科学制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上级主管部门部署、本单位组织、联合其他单位发起的检查计划情况,综合考虑上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企业分级分类结果等,按照“管住风险、无事不扰”的原则,科学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包括检查依据、目标任务、检查形式、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平台向县司法局备案,备案信息同步共享至县纪委监委。对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合理的检查计划,不予备案。(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

(九)加大涉企检查统筹力度。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内部统筹,明确1个牵头科室,负责本系统不同层级之间、科室之间涉企检查的工作统筹,每月制定本单位检查计划,报县司法局备案。县司法局依托平台,每月会同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统筹整合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牵头单位,制定联合检查方案,对检查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长相近的计划进行整合归并,能压减的一律压减、能合并的一律合并,避免多头、多次检查,真正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对没有列入计划的,原则上坚持“无线索不检查”,实现“计划之外无检查”。(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

(十)严控专项检查。对本系统突出问题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要实行计划管理。经评估确需开展的,要拟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时限等,报县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向县司法局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明确牵头单位,联合拟定检查计划;确需紧急部署的,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

(十一)严管个案检查。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企业申请等实施个案检查的,要提前通过平台提报入企检查计划信息,线上备案后方可入企开展检查,严格使用“绿色通道”。个案检查与行政检查计划确定的检查对象一致、检查时间相近的,要统筹实施。(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

(十二)强化平台推广应用。落实《涉企行政检查平台使用管理规定》,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全面梳理行政检查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将所有执法检查、非执法入企行为全部纳入平台管理,严格落实“扫码入企”,实现“事前备案、计划联合、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不断提升联合检查率,确保入企报备率、企业监督评价率、扫码率达到100%。推进平台使用培训全覆盖,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抓好本系统教育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应知应会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

(十三)遵守现场检查规定。入企检查时,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行两人执法、亮证执法要求,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也可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要扫码入企,按照检查表单规定的事项、标准进行检查,并通过平台上传检查信息。检查对象可以扫描执法证件上的二维码查验执法人员身份,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执法单位要依法审查并告知结果。(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

(十四)依法处置检查结果。入企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将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检查结果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检查人员应当当场提醒、劝阻,并督促其纠正;对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执行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单位处理;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执法单位申请复核。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

(十五)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落实好检查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分类准确、覆盖全面、更新及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日常检查、联合检查等原则上都应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防止选择性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整合监管事项,优化监管流程,提升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

(十六)逐步推进“非现场监管”。鼓励、支持各行政执法单位运用智慧化监管手段,通过数据分析、图像识别、行为检测等方式,逐步推进以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能够实现监管目的和效果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在线发现问题线索的,依法及时固定证据,做好与后续处理措施的衔接。(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

(十七)打造“检查+服务”新模式。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于2025年6月底前,编制“一业一册”依法经营指引,通过“线上公开、线下入企”等方式对接企业,让企业了解掌握最新政策、合规内容和违法表现,减少非主观违规现象;要探索“预约式”行政指导服务,通过“企业申请、单位上门”方式开展体检服务,帮助企业规避违法风险。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及时更新完善“不罚”“轻罚”清单,全面推行“说理式”“敬告式”执法模式,坚持“谁执法、谁服务”“谁执法、谁修复”,严格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风险防控告知书“三书同达”制度,指导企业及时整改问题、修复信用,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

(十八)严格“第三方服务”管理。各行政执法单位除法定可以购买第三方服务之外,不得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直接或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不得要求企业开展“预评估”,不得为企业推荐或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严禁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直接作为检查结果。(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

(十九)拓宽企业诉求表达渠道。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优化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企业接诉即办等平台的协作机制,广泛收集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象不满意或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爱山东”、短信等渠道反馈至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

(二十)抓好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县司法局牵头组织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针对企业多次投诉举报应当处理但怠于履行职责,以及多头重复低效检查、未扫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超上限或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等突出问题,综合运用查办督办、曝光、约谈等方式,强化监督纠错,提升企业获得感。(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

(二十一)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于2025年6月底前分行业建立专家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讲座;围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文书制发等重点,制作一批“微视频”“微课程”,为执法提供直观式、沉浸式操作指引。结合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围绕热点舆情、典型案例,强化以案示警,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完善违法违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推进依法文明执法。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尽职免责管理机制,营造鼓励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工作氛围。(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

(二十二)约束非行政检查入企行为。对因督查、督察、调查、排查、巡查、巡检、抽查、核查、技术性检查、辅助性检查等确需企业配合调查、核实的非行政检查活动,均应通过平台扫码入企,严禁不扫码入企,避免重复、扎堆、目的不明的入企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

三、组织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重点问题和措施办法,推进工作顺利开展;要根据本系统、本领域实际,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加大对上请示汇报和对下指导监督力度,构建上下贯通、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

H5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2780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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