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19-0000235 | [ 文 号 ] | 郯政办字〔2019〕45号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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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9-10-15 | [ 公开日期 ] | 2019-10-15 | [ 有 效 性 ] |
郯政办字〔2019〕45号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有关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有效打击和遏制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保障金融债权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1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1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系列讲话精神,坚持金融服务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加强部门联动,严厉打击各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坚决遏制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逃废金融债务高发势头,优化社会信用环境,维护金融发展稳定。
二、工作重点
重点打击各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主要包括:
(一)以转型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破产、非正常交易等方式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金融债务,侵害金融债权的;
(二)不经债权金融单位同意,擅自处置、损毁金融单位债权的抵(质)押物(权),侵害金融债权的;
(三)通过虚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逃废债务,或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法逃废金融债务,侵害金融债权的;
(四)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金融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编制虚假信息,侵害金融债权的;
(五)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帮助债务人逃废金融债务,侵害金融债权的;
(六)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金融单位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金融单位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
(七)为逃避偿债义务为他人提供担保,影响其自身偿债能力的;
(八)为逃避担保责任恶意设置担保圈抱团赖账的;
(九)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以及无法律依据拒不履行担保责任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的;
(十)其他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三、工作分工
郯城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并对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研究解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
(一)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承担全县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日常协调组织工作;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并督导开展对逃废金融债务企业(个人)的处置工作。
(二)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金融部门引导舆论导向,澄清不实信息,营造崇尚诚信、守信践诺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协调新闻媒体对列入“逃废金融债务黑名单”的企业(个人)予以曝光。
(三)县委政法委负责协调、督导司法机关对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打击。
(四)县公安局负责以情报导侦推动全线工作,及时发现案件线索,控制资金、资产流向,全力追缴涉案资产,严惩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适时组织专项行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对逃废金融债务人依法实施惩戒措施。
(五)县法院负责依法受理逃废金融债务事件涉及债权人的诉讼申请,组织实施对事件债务人或担保人的各类资产保全,依法快审快判快执逃废金融债务引发的各类案件,提高案件的审结和执结率;公开制裁一批逃废金融债务的典型企业(个人),营造良好的金融司法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
(六)县检察院负责督办、指导逃废金融债务案件的批捕、起诉、立案监督等工作;对移送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依法快捕快诉;为逃废金融债务案件的办理提供法律咨询。
(七)县税务局负责对涉嫌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纳税情况开展调查,发现侵占挪用、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八)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对涉嫌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另设企业和投资参股等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对涉及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个人),在工商登记系统警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进行公示,并配合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实施惩戒措施。
(九)人民银行郯城支行负责组织指导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对逃废金融债务企业(个人)的清理工作;协助有关机关查询逃废金融债务企业(个人)账户信息;继续推动全县金融业统一征信体系建设,加强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利用征信系统对逃废金融债务企业(个人)实施惩戒。
(十)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监管组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完善尽职免责机制;督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对经营异常企业(个人)的资金交易监测,并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十一)各乡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协调组织机制;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部门监管及处置职责,组织开展风险监测、预警研判和分类处置,切实做好辖区内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
(十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要求,结合各自职能,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开展日常监测。各乡镇要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对企业(个人)进行风险监测,对涉及产能过剩、多元扩张、资产负债率高、税费欠缴、转移隐匿资产等可能引发信贷违约风险的企业,纳入重点监测名单,对其账户、资金以及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等实施联合监测和必要监管措施。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邮箱或开设网上举报平台等,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
(二)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依托部门或行业数据平台,实现部门与部门、部门与金融机构间数据连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的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对企业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更、资产转移或变现等企业(个人)重大变动信息、企业财务信息以及行政查处、司法审判等涉法涉诉信息进行实时查询。
(三)健全债务人资产协查制度。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单位要设立严防和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绿色通道,为相关金融单位查询信息提供支持与配合。
(四)实施联合惩戒
1.组织性质界定。债权金融单位认为企业(个人)涉嫌逃废金融债务的,要向属地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建立企业(个人)逃废债核实机制,召集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单位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分析企业(个人)逃废债的法律性质和责任,对企业(个人)涉嫌逃避、悬空、毁弃金融债权行为进行综合评定。
2.约谈整改。对具有重大逃废金融债务嫌疑但尚未造成实质性损失的行为,要协调组织金融管理部门、债权金融单位对逃废债务企业(个人)共同警示约谈,责令停止逃废债行为,限期整改;同时指导帮助债权金融单位通过司法程序依法保障债权。整改情况要纳入重点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并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启动联合惩戒措施。
3.公示“黑名单”。对被确认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且拒不
整改的企业(个人),包括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纳入逃废债务失信行为人“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个人),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流媒体及所属新媒体平台披露和在城市广场屏幕、金融单位显示屏滚动播放等方式对外披露。经司法机关和金融单位确认已完全履行偿债义务或与金融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偿债义务的,可从“黑名单”解除。
4.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相关部门单位要统筹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个人),在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评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工程招投标、股权变动、融资信贷、出入境、高消费等环节实施联合惩戒。
(五)追究法律责任
1.企业(个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金融单位工作人员不遵守同业规则、不讲职业道德、严重失职,造成金融债权损失的,要纳入金融业从业人员黑名单,由金融管理部门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3.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参与、配合企业(个人)逃废金融债务的,有关金融业协会要向该中介机构所属行业自律机构通报,按照行业内部惩戒规范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深入宣传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政策措施,及时报道有关专项行动进展成效,曝光典型案件,公开失信人名单。搭建线上线下立体宣传平台,大力宣传企业诚信经营行为,发挥正面典型引领示范作用,广泛营造“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和“一次失信、处处受制”的社会氛围。
(二)改进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回归本源,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主渠道作用,围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创新服务方式,优化信贷结构,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企业转型升级持续造血输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守信用、有发展前景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努力提供信贷支持,提升市场竞争力,有效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债权金融单位要遵守社会契约精神,对符合约定的信贷承诺,要带头履行诚信义务,不断贷、不抽贷、不压贷、不限贷,支持通过司法救济维护合法权益。
(三)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和示范作用,深入开展社会诚信文化建设,增强公民诚信守法意识,规范企业诚信经营行为,创造优良金融生态环境。企业要主动优化债务结构,做强主营业务,提升经营效益,提高治理水平;自觉诚信守法经营,如实向债权金融单位报告财务和经营状况,按时履约还款,杜绝各类恶意悬空、逃避、毁弃金融债权行为。
(四)严格考核问责。建立责任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包庇、纵容企业(个人)逃废金融债务、履职不力的单位,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移交纪委监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