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7-19 作者: 来源:郯城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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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乡镇及农村供水点多面广、用户分散、管网长、漏损严重、用量小、人少事多、管理难度大、农村用水收费困难、成本逐年上升,价格与成本长期倒挂,连年亏损。供水公司下辖10个集中管理的水厂,遍布所有乡镇,有的水厂管理3个建制乡镇区域的供水。管网长、人员少,除制水人员外,其余的职工身兼数职(抄表、收费、安装、维修、巡线、查漏等);有的水厂一年的售水收入还不够职工工资。结合我县实际,按照自来水价格管理相关要求,对其实施成本监审、制定乡镇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听证方案、召开听证会等,认为调整乡镇自来水销售价格确有必要。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
三、目的意义
为充分反映水资源状况、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建立完善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
四、具体内容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1.65元/m³。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及公益服务机构、宗教组织等非居民用户水价,执行农村居民用水价格。其他非居民用水价格均执行2.0元/m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