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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tanchengcgj/2023-000000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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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2-12-13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