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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tanchenggsj1/2022-000020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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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2-12-23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或者七日内送达,没有规定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