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zwfwbgs/2022-000045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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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2-12-22 | [ 有 效 性 ] |
一、办理条件: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排水许可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纸质原件1份);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说明材料(建筑施工项目必须提交)(纸质原件1份);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纸质原件1份);
5.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纸质原件1份);
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材料(纸质原件1份);
7.建筑施工项目初次申请,须提供具体申请项目的建设和结构施工图(查验带有图审章的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纸质复印件1份)。
三、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络或前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窗口提交申请。
2.受理
①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规范完整等进行审核;
②实地现场勘察,并出具勘察意见。
3.审查
对申请资料、现场踏勘意见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4.决定
根据审查情况,准予决定的,制作结果文书,不准予决定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5.送达
即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结果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