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zwfwbgs/2022-0000450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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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2-12-22 | [ 有 效 性 ] |
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且符合下列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①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②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③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④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⑤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⑥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⑦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⑧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⑨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第②、③、⑦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3.建设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4.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对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森林、林木、林地依法给予补偿。
6.未批先用林地的需查处项目,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查处后,确需使用林地的,可以补办使用林地手续。
7.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