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zwfwbgs/2022-0000440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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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2-12-22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2.临时用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3.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4.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5.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6.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山东省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六条);
7.编制符合要求的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