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wgxj/2022-0000260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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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2-12-23 | [ 有 效 性 ] |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是否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等,是否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检查其是否持有国务院信息产业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核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
(四)检查其是否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五)检查其经营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其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备案文号;
(六)检查其是否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或者其他明令禁止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七)检查其是否建立自审制度;
(八)检查其是否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满60日;
(九)检查其发现登载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后是否停止违法行为,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十)检查其是否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