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按部门分类 >> 文化和旅游局 >> 正文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 索  引  号 ] tanchengwgxj/2022-0000259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2-12-23 [ 有  效  性 ]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许可证是否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三)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四)检查场所显著位置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检查出入口、收银台等显著位置是否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标明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举报电话或者其他举报方式;

(六)检查其是否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登记内容是否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

(七)检查其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八)检查其互联网服务接入地址,核查其是否变更网络地址或者存在其他网络地址,如有变更是否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九)检查其场所内计算机及服务器,核查其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十)检查其是否在8时至24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一)检查其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是否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

(十二)检查其是否经营非网络游戏;

(十三)检查其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立即制止、报告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