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wgxj/2022-0000258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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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2-12-23 | [ 有 效 性 ] |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三)检查其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四)检查其出入口、收银台或者大厅等显著位置是否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标明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举报电话或者其他举报方式;
(五)检查其大厅、包厢等经营区域内是否有未成年人;
(六)检查其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链接至境外曲库;
(七)随机抽查部分包厢、卡座内的歌曲点播系统,检查其屏幕画面、语言文字、歌词曲目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八)检查其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九)检查其从业人员名簿,核查是否包含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十)检查其场所内的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十一)检查其营业日志是否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是否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
(十二)检查其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三)检查其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立即报告场所内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