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wgxj/2022-0000257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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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2-12-23 | [ 有 效 性 ] |
(一)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依法取得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核查批准文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三)检查营业性演出在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后,是否依法重新报批;
(四)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
(五)检查营业性演出是否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六)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七)检查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告知观众;
(八)检查营业性演出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九)检查营业性演出是否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或者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十)检查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举办单位是否持有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十一)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十二)检查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举办;
(十三)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十四)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十五)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记录备查;
(十六)检查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并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十七)检查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是否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并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八)对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还应检查下列内容:1.是否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2.举办驻场涉外演出的,是否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