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czj/2023-0000008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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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3-03-09 | [ 有 效 性 ]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中央根据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各地提高基础养老金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