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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tanchengczj/2023-0000003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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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2-12-1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取消反担保要求。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企业可向其合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