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sfj/2023-0000020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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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2-12-22 | [ 有 效 性 ] |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有:(1)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2)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
(3)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4)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
根据规定,以下的几种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从规定可以看出,调解必须是双方自愿的,并且没有经过法院、公安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受理,双方所涉及的纠纷为民事纠纷,不涉及行政或者刑事才能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