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sfj/2023-000001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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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2-12-22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相关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是: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八周岁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有以下情形的,禁止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等情形的,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