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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tanchengmzj/2022-000039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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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2-12-20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在家的父亲或者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务工时限可按连续外出务工3个月,务工地可按县域以外把握)